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宏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劉冠頤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12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78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志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簡志宏為址設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 號1 樓之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簡大宏公司)之技術部副理,平時負責簡大宏公司之客戶訂單處理,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簡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任職簡大宏公司期間,即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在簡大宏公司廠區內,另成立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金旺公司),並成為金旺公司之代表人,將簡大宏公司客戶下訂之訂單,轉交由金旺公司接單,而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簡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客戶以附表一所示訂購金額向簡大宏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訂單,私自轉交金旺公司接手,再由金旺公司依上開客戶之訂單需求,以附表二所示同一訂單內容及低於前揭客戶訂單價格之金額,向簡大宏公司訂購,以此方式牟取中間價差,其中附表一編號2 所示客戶業將貨款交付予金旺公司,致生損害於簡大宏公司(嗣經簡志宏將貨款返還予簡大宏公司),又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客戶於給付價款予金旺公司前,即為簡大宏公司之股東簡連所發覺,方未損及簡大宏公司之利益而未遂。 ㈡簡志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訂單時間,由簡志宏將附表三所示客戶以附表三所示訂購金額向簡大宏公司訂購如附表三所示貨品之訂單,私自轉由金旺公司接手,並由金旺公司自行出貨予附表三所示客戶,嗣於附表三所示客戶於給付價款予金旺公司前,即為簡連所發覺,方未損及簡大宏公司之利益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簡志宏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發人簡連榮、證人簡連東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經濟部105 年4 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533488710 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簡志宏JDH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名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永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國內採購單、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採購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美商泰利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採購單、對照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年度員工請假單、土地銀行網路企業付款轉帳成功通知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3 及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之背信未遂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之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各次背信之既遂及未遂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背信既遂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謀求一己之私,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私下成立公司,並將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簡大宏公司)客戶之訂單,轉交金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接單,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造成簡大宏公司財產收益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業已將所承接之業務轉由簡大宏公司接單,並將其貨款及犯罪所得均給付予簡大宏公司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土地銀行網路企業付款轉帳成功通知資料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簡大宏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衡酌所犯罪質及預防、矯正等刑罰目的,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暢,信無再犯之虞,是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併此敘明。然為培養正確法律觀念、敦促彌補所生危害、責令深切記取教訓,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予公庫。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本案犯罪而獲取4,200 元(計算式: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之差價),屬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業已返還予簡大宏公司,已如前述。堪認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已獲填補,被告未保有犯罪所得,合法財產秩序功能業經回復。並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旨在避免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並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應認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全數返還被害人,並未保有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旨,自不再予宣告沒收。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第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簡大宏公司客戶向簡大宏公司採購之訂單): ┌──┬────┬─────┬────┬─────────┬──┬────┬───────┐ │編號│客戶 │訂單編號/ │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新臺│ │ │ │金旺公司發│ │ │數量│(新臺幣)│幣) │ │ │ │票號碼或銷│ │ │ │ │ │ │ │ │貨編號 │ │ │ │ │ │ ├──┼────┼─────┼────┼─────────┼──┼────┼───────┤ │1 │永創國際│7ET090501 │107 年9 │HK Test Kit(Guide│1 │52,800元│52,800元 │ │ │科技有限│(訂單編號│月5 日 │Plate 、預熱盤組合│ │ │ │ │ │公司 │) │ │、Shuttle_Al_Body │ │ │ │ │ │ │ │ │、Shuttle_Floating│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Sh│ │ │ │ │ │ │ │ │uttle_AL_Body 、Sh│ │ │ │ │ │ │ │ │uttie_Floating」,│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7ET090502 │107 年9 │Pogo Kit(Pogo PVC│3 │6,500 元│19,500元 │ │ │ │(訂單編號│月5 日 │Base、Pogo Support│ │ │ │ │ │ │) │ │Base、Pogo上壓座)│ │ │ │ ├──┼────┼─────┼────┼─────────┼──┼────┼───────┤ │2 │美商泰利│GE-0000000│107 年9 │鉬修0.7 │4 │250 元 │1,000 元 │ │ │瑪科技股│0 (發票號│月26日前├─────────┼──┼────┼───────┤ │ │份有限公│碼) │之某日 │SUS固定塊 │4 │400 元 │1,600 元 │ │ │司 ├─────┼────┼─────────┼──┼────┼───────┤ │ │ │TN-0000000│107 年10│無氧銅蓋板(8.5"x9│1 │15,000元│15,000元 │ │ │ │(訂單編號│月12日(│.3"x0.68") │ │ │ │ │ │ │) │惟於107 │ │ │ │ │ │ │ │ │年10月4 │ │ │ │ │ │ │ │ │日前即已│ │ │ │ │ │ │ │ │先電話訂│ │ │ │ │ │ │ │ │購) │ │ │ │ │ ├──┼────┼─────┼────┼─────────┼──┼────┼───────┤ │3 │正泰電熱│Z000000000│107 年9 │刻字治具001 │1 │1,500 元│1,500 元 │ │ │股份有限│(銷貨編號│月27日前├─────────┼──┼────┼───────┤ │ │公司 │) │之某日 │刻字治具002 │1 │1,500 元│1,500 元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3 │1 │1,500 元│1,500 元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4 │3 │700 元 │2,100 元 │ │ │ ├─────┼────┼─────────┼──┼────┼───────┤ │ │ │Z000000000│107 年9 │15CC-Heating │18 │600 元 │10,800元 │ │ │ │(銷貨編號│月27日前│Moudle │ │ │ │ │ │ │(起訴書誤│之某日 │ │ │ │ │ │ │ │載為「S180│ │ │ │ │ │ │ │ │917003」,│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附表二(金旺公司將附表一訂單轉向簡大宏公司下單): ┌──┬────┬──────┬────┬────┬────────┬──┬────┬────┐ │編號│原客戶 │原客戶之訂單│金旺公司│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 │ │編號/金旺公 │訂單編號│ │ │數量│(新臺幣)│(新臺幣)│ │ │ │司銷貨編號 │ │ │ │ │ │ │ ├──┼────┼──────┼────┼────┼────────┼──┼────┼────┤ │1 │永創國際│7ET090501 (│C0000000│107 年 9│HK Test Kit │1 │43,500元│43,500元│ │ │科技有限│訂單編號) │ │月20日 │ │ │ │ │ │ │公司 ├──────┼────┼────┼────────┼──┼────┼────┤ │ │ │7ET090502 (│C0000000│107 年 9│POGO KIT │3 │5,000 元│15,000元│ │ │ │訂單編號) │ │月20日 │ │ │ │ │ ├──┼────┼──────┼────┼────┼────────┼──┼────┼────┤ │2 │美商泰利│GE-00000000 │C18A0203│107 年10│鉬修0.7 │4 │100 元 │400 元 │ │ │瑪科技股│(發票號碼)│ │月2 日 ├────────┼──┼────┼────┤ │ │份有限公│ │ │ │SUS固定塊 │4 │250 元 │1,000 元│ │ │司 ├──────┼────┼────┼────────┼──┼────┼────┤ │ │ │TN-0000000(│C18A0401│107 年10│Cover │1 │12,000元│12,000元│ │ │ │訂單編號) │ │月4 日 │ │ │ │ │ ├──┼────┼──────┼────┼────┼────────┼──┼────┼────┤ │3 │正泰電熱│Z000000000(│C18A0201│107 年10│刻字治具001 │1 │1,000 元│1,000 元│ │ │股份有限│銷貨編號) │ │月2 日 │ │ │ │(起訴書│ │ │公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2 │1 │1,000 元│1,000 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3 │1 │1,000 元│1,000 元│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500 元│ │ │ │ │ │ │ │ │ │」,應予│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刻字治具004 │3 │450 元 │1,350 元│ │ │ ├──────┼────┼────┼────────┼──┼────┼────┤ │ │ │Z000000000 │C18A0202│107 年 │15CC-Heating │18 │420 元 │7,560 元│ │ │ │(銷貨編號 │ │10 月 2 │Moudle │ │ │ │ │ │ │(起訴書誤 │ │日 │ │ │ │ │ │ │ │載為「S180 │ │ │ │ │ │ │ │ │ │917003」,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附表三(金旺公司將原簡大宏公司客戶訂單以自己名義出貨):┌────┬─────┬────┬────────┬──┬────┬────┐ │客戶 │金旺公司銷│訂單日期│訂單品名內容 │訂購│單價金額│總價金額│ │ │貨編號 │ │ │數量│(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正泰電熱│Z000000000│107 年 9│壓板 │5 │450 元 │2,250 元│ │股份有限│ │月17日 ├────────┼──┼────┼────┤ │公司 │ │ │螺管上部法蘭(起│5 │1,800 元│9,000 元│ │ │ │ │訴書誤載為「螺旋│ │ │ │ │ │ │ │管上部法蘭」,應│ │ │ │ │ │ │ │予更正)SUS316 │ │ │ │ │ │ │ ├────────┼──┼────┼────┤ │ │ │ │連接管 │5 │900 元 │4,500 元│ │ │ │ ├────────┼──┼────┼────┤ │ │ │ │SUS316螺管 │5 │4,200 元│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