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黃東麟
- 被告
- 李宗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由聲請人黃東麟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提出現金繳納後…」應更正為「三、…由聲請人黃東麟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提出現金繳納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上開理由內就聲請人繳納保證金之日期,誤寫為民國107 年8 月「1 日」,然因不影響於整體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