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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為丕蔡榮澤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890號、第17150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203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所載,因認楊文凱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害人陳佳琦經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晚間7 時2 分許,匯款新臺幣2 萬8,985 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後,經被告楊文凱提領乙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349號、第12974 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56 號判決,於108 年5 月10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憑。復查,本件被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之詐欺犯行與經判決確定之前案詐欺犯行間之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均相同,可認二者係屬同一案件,要屬無疑。本件與前案業經判決確定之案件既係同一案件,而前案業經合法起訴,並先經判決確定,則依首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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