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凱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08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游凱元、吳克偉(涉犯詐欺罪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國107 年12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許,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吳克偉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再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遭詐欺對象施以詐術,使趙思涵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將款項匯或存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由吳克偉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與游凱元,並由游凱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該等款項後,再將提領之詐欺所得款項交與吳克偉,游凱元並因而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1,000 元之報酬。嗣趙思涵等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趙思涵、吳采頤、阮立雲、吳永欣、曹秀如、張炫鈞、何畇蓁、蔡盈蘭、賴睿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凱元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思涵、吳采頤、阮立雲、吳永欣、曹秀如、張炫鈞、何畇蓁、蔡盈蘭、賴睿敏及被害人駱昱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被告於107 年12月25日提領警示帳戶一覽表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趙思涵遭詐騙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玉山銀行存簿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告訴人吳采頤遭詐騙資料(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阮立雲遭詐騙資料(含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吳永欣遭詐騙資料(含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曹秀如遭詐騙資料(含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張炫鈞遭詐騙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何畇蓁遭詐騙資料(含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蔡盈蘭遭詐騙資料(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賴睿敏遭詐騙資料(含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駱昱諺遭詐騙資料(含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附表一編號1 至6 各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明細資料在卷足憑,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件被告係與吳克偉及及彼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以遂行本件詐欺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多次領款如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騙匯入之款項,通常均於被害人匯入後隨即領出,每次領取個別被害人之款項均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之目的、對象及法益同一,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10罪),因被害人不相同,領款之時間、地點也不同,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款之車手,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且衡以詐欺集團以結構分工方式向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行騙所生之損害,被害人事後亦難以回復損害,所為應嚴予嚴懲,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損失,再衡以被告自述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為勉持,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者,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自承共獲取1 萬1 千元為分配報酬(見本院卷第133 頁),為其犯罪之所得,又該犯罪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陶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帳戶帳號 │帳戶申設人之姓名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盈盈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淑晴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盈盈 │
├───┼────────────────────────────┼─────────┤
│4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盈盈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盈盈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盈盈 │
└───┴────────────────────────────┴─────────┘
附表二:
┌──┬───────┬─────────┬───────┬────────┬────────┬─────────┐
│編號│遭詐欺之對象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及金│主文 │
│ │ │ │ │ │額 │ │
├──┼───────┼─────────┼───────┼────────┼────────┼─────────┤
│ 1 │趙思涵 │107 年12月23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107 年12月25日晚│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7 時8 分許,該真實│下午5 時37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間下午6 時43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新臺幣(│公司000-00000000│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電趙思涵佯稱:趙思│下同)2 萬9,98│00000000號帳戶 │正路58號合作金庫│ │
│ │ │涵先前於ANDENHUD網│7 元 │ │ATM ,提領2 萬元│ │
│ │ │站購買衣物時,因工│ │ │、1萬元 │ │
│ │ │作人員付款設定錯誤│ │ │ │ │
│ │ │導致錯誤扣款,需要│ │ │ │ │
│ │ │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以解除錯誤扣款云云│ │ │ │ │
│ │ │。 │ │ │ │ │
├──┼───────┼─────────┼───────┼────────┼────────┼─────────┤
│ 2 │吳采頤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元大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5 時3 分許,該真實│晚間7 時30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午7 時48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存入2 萬9,98│000-0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復興路│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電吳采頤佯稱:吳采│7 元 │98號帳戶 │80號統一超商2 萬│ │
│ │ │頤先前於小三美日網│ │ │元、1萬元 │ │
│ │ │站購買商品時,因個│ │ │ │ │
│ │ │資遭人盜用導致錯誤├───────┼────────┼────────┤ │
│ │ │扣款,需要配合操作│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華南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 │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晚間8 時13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午8 時25分、8 時│ │
│ │ │誤扣款云云。 │,存入2 萬7,98│000-000000000000│29分許在桃園市桃│ │
│ │ │ │5 元 │號帳戶 │園區中正路103 號│ │
│ │ │ │ │ │萊爾富超商AT M提│ │
│ │ │ │ │ │領2 萬元、1 萬6 │ │
│ │ │ │ │ │千元 │ │
├──┼───────┼─────────┼───────┼────────┼────────┼─────────┤
│ 3 │阮立雲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詹淑晴之華南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5 時30分許,該真實│晚間6 時38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午6 時50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2萬9,987元│000-0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電阮立雲佯稱:阮立│ │號帳戶 │48巷16號全家超商│ │
│ │ │雲先前於瘋狂賣客網│ │ │ATM 提領2 萬元、│ │
│ │ │站購買商品時,因設│ │ │2萬元、1萬9千元 │ │
│ │ │定資料有誤導致錯誤├───────┼────────┼────────┤ │
│ │ │扣款,需要配合操作│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107 年12月25日下│ │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晚間7 時12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午19時45分許在桃│ │
│ │ │誤扣款云云。 │匯款1萬3,998元│公司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民生路│ │
│ │ │ │ │00000000號帳戶 │74號全家超商ATM │ │
│ │ │ │ │ │提領1 萬4 千元 │ │
│ │ │ ├───────┼────────┼────────┤ │
│ │ │ │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107 年12月25日下│ │
│ │ │ │晚間8 時4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午8 時19分許在桃│ │
│ │ │ │匯款2萬9,987元│公司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
│ │ │ │ │00000000號帳戶 │48巷16號全家超商│ │
│ │ │ │ │ │ATM 提領2 萬元、│ │
│ │ │ ├───────┼────────┤2 萬元、2 萬元、│ │
│ │ │ │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1 萬5 千元 │ │
│ │ │ │晚間8 時6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匯款2萬9,995元│公司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 │ │
│ │ │ │晚間8 時8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匯款1萬5,230元│公司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4 │吳永欣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詹淑晴之華南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6 時許,該真實姓名│晚間8 時7 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午8 時25分、8 時│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年籍不詳之人致電吳│匯款7,989元 │000-000000000000│29分許在桃園市桃│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永欣佯稱:吳永欣先│ │號帳戶 │園區中正路103 號│ │
│ │ │前於奇摩商城團購網│ │ │萊爾富超商AT M提│ │
│ │ │購買商品時,因設定│ │ │領2 萬元、1 萬6 │ │
│ │ │資料有誤導致錯誤扣│ │ │千元(同編號2 華│ │
│ │ │款,需要配合操作自│ │ │南商業銀行部分之│ │
│ │ │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 │ │被告提領時間及金│ │
│ │ │扣款云云。 │ │ │額) │ │
├──┼───────┼─────────┼───────┼────────┼────────┼─────────┤
│ 5 │曹秀如 │107 年12月24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渣打國際│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7 時30分許,該真實│下午1 時21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午1 時59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19萬9,123 │公司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電曹秀如佯稱:曹秀│元 │969442號帳戶 │46號台灣銀行ATM │ │
│ │ │如先前於YAHOO 拍賣│ │ │提領2 萬元、2 萬│ │
│ │ │網因設定資料有誤,│ │ │元、2 萬元;下午│ │
│ │ │導致錯誤扣款,需要│ │ │2 時6 分許在桃園│ │
│ │ │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 │ │市桃園區中正路73│ │
│ │ │以解除錯誤扣款云云│ │ │號彰化銀行ATM 提│ │
│ │ │。 │ │ │領2 萬元、2 萬元│ │
│ │ │ │ │ │、2 萬元、2 萬元│ │
│ │ │ │ │ │、2 萬元、2 萬元│ │
│ │ │ │ │ │;又於同日下午2 │ │
│ │ │ │ │ │時14分許在桃園市○ ○
○ ○ ○ ○ ○ ○○○區○○路00號│ │
│ │ │ │ │ │富邦銀行ATM 提領│ │
│ │ │ │ │ │1 萬9 千元 │ │
│ │ │ ├───────┼────────┼────────┤ │
│ │ │ │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聯邦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 │
│ │ │ │下午1 時23分許│銀行000-00000000│午3 時29分許在桃│ │
│ │ │ │匯款10萬123元 │3595 號帳戶 │園市桃園區復興路│ │
│ │ │ │ │ │51-2號元大銀行AT│ │
│ │ │ │ │ │M 提領2 萬元;下│ │
│ │ │ │ │ │午3 時33分許在桃│ │
│ │ │ │ │ │園市桃園區復興路│ │
│ │ │ │ │ │80號統一超商ATM │ │
│ │ │ │ │ │提領2 萬元、2 萬│ │
│ │ │ │ │ │元、2 萬元、2 萬│ │
│ │ │ │ │ │元 │ │
├──┼───────┼─────────┼───────┼────────┼────────┼─────────┤
│ 6 │張炫鈞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中國信託│107 年12月25日晚│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7 時51分許,該真實│晚間9 時7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間9 時27至29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1 萬8,118 │公司000-00000000│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電張炫鈞佯稱:張炫│元 │4948 號帳戶 │生路74號全家超商│ │
│ │ │鈞先前於瘋狂賣客網│ │ │ATM 提領2 萬元、│ │
│ │ │站購買商品時,因會│ │ │2 萬元、6 千元 │ │
│ │ │員資料遭到駭客入侵│ │ │ │ │
│ │ │導致錯誤扣款,需要│ │ │ │ │
│ │ │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以解除錯誤扣款云云│ │ │ │ │
│ │ │。 │ │ │ │ │
├──┼───────┼─────────┼───────┼────────┼────────┼─────────┤
│ 7 │何畇蓁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中國信託│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8 時21分許,該真實│晚間10時1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午10時7 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2 萬2,991 │公司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電何畇蓁佯稱:何畇│元(起訴書誤載│4948 號帳戶 │48巷16號全家超商│ │
│ │ │蓁先前於奇摩拍賣網│為3 萬元,應予│ │ATM提領2萬元、2 │ │
│ │ │網站購買商品時,因│更正) │ │萬元、2千元 │ │
│ │ │設定有誤導致錯誤扣│ │ │ │ │
│ │ │款,需要配合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中國信託│ │ │
│ │ │扣款云云。 │晚間10時6 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匯款1萬9,987元│公司000-00000000│ │ │
│ │ │ │(起訴書誤載為│4948 號帳戶 │ │ │
│ │ │ │2 萬元,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8 │蔡盈蘭 │107 年12月25日晚間│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中國信託│107 年12月25日晚│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6 時44分許,該真實│晚間8 時57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間9 時27至29分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匯款1萬9,987元│公司000-00000000│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電蔡盈蘭佯稱:蔡盈│ │4948 號帳戶 │生路74號全家超商│ │
│ │ │蘭先前於ANDENHUD網│ │ │ATM 提領2 萬元、│ │
│ │ │站購買衣物時,因工│ │ │2 萬元、6 千元(│ │
│ │ │作人員付款設定錯誤│ │ │同編號6 被告提領│ │
│ │ │導致錯誤扣款,需要│ │ │時間及金額) │ │
│ │ │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以解除錯誤扣款云云│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中國信託│ │ │
│ │ │。 │晚間9 時14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匯款7,987元 │公司000-00000000│ │ │
│ │ │ │ │4948 號帳戶 │ │ │
├──┼───────┼─────────┼───────┼────────┼────────┼─────────┤
│ 9 │賴睿敏 │107 年12月25日之不│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元大商業│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告訴人) │詳時間許,該真實姓│晚間7 時2 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午7 時21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名年籍不詳之人致電│匯款4萬9,989元│000-0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賴睿敏佯稱:賴睿敏│ │98號帳戶 │48巷16號全家超商│ │
│ │ │先前於瘋狂賣客網站│ │ │AT M提領2 萬元、│ │
│ │ │購買衣物時,因工作│ │ │2 萬元、2 萬元、│ │
│ │ │人員付款設定錯誤導├───────┼────────┤1 萬6 千元 │ │
│ │ │致錯誤扣款,需要配│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元大商業│ │ │
│ │ │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晚間7 時6 分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解除錯誤扣款云云。│匯款2萬6,123元│000-000000000000│ │ │
│ │ │ │ │98號帳戶 │ │ │
├──┼───────┼─────────┼───────┼────────┼────────┼─────────┤
│ 10 │駱昱諺 │107 年12月25日之下│107 年12月25日│彭盈盈之台北富邦│107 年12月25日下│游凱元犯三人以上共│
│ │(被害人) │午5 時54分許,該真│晚間6 時45分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午7 時1 分許在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匯款3萬元 │公司000-00000000│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致電駱昱諺佯稱:駱│ │00000000號帳戶 │61號全家超商ATM │ │
│ │ │昱諺先前於享愛網站│ │ │提領2 萬元、9 千│ │
│ │ │購物時,因工作人員│ │ │元 │ │
│ │ │付款設定錯誤導致錯│ │ │ │ │
│ │ │誤扣款,需要配合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 │ │ │ │
│ │ │錯誤扣款云云。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