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劉為丕、蔡學誼、何宇宸
- 法定代理人黃國為
- 原告盛馨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柏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盛馨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為 被 告 陳柏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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