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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劉為丕蔡學誼何宇宸
  • 法定代理人
    黃國為

  • 原告
    盛馨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柏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盛馨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為 被   告 陳柏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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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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