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黎萬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萬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並於106 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5 年9 月底某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9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8 年1 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3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45萬元,於106 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5 年9 月某日又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9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而在緩刑期內即108 年1 月17日確定,此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事由,聲請人本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