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明山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98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乙○○與陳德洪、謝家和、曾國慶、吳龍昌、黃紀綸(上5 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1 年度上易字第919 號判決確定,下稱另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結夥並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尖嘴鉗、老虎鉗、斜口鉗、鐵皮剪、扁型螺絲起子、多角型螺絲起子各1 支(下稱本案兇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同附表編號所示之方式破壞安全設備後進入行竊,竊得如同附表所示之財物而得手;又於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同附表編號所示之方式破壞安全設備後進入行竊,然因觸動警鈴或遭人發覺,始未得逞。
理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事實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各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各被害人之指證、共同正犯供證、共同正犯間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勘查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被害人損失財物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犯罪工具可資佐證(證據細目及出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清單所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㈡ 被告之辯護人雖一度辯稱:依共犯陳德宏、吳龍昌之供述,進入該處後並未搜刮任何財物,吳龍昌在外把風表示看到陳德洪、乙○○是空手出來,故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部分僅構成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云云(見審易字卷第86頁),且證人即共犯陳德洪於警詢時證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竊案是由我、乙○○破壞工廠鐵皮進去,吳龍昌和謝家和在外把風,搜刮後沒有發現財物,就離開現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㈢第6 頁),證人即共犯吳龍昌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竊案是我和謝佳和把風,由乙○○和陳德洪行竊,但我沒有看到他們搬運物品上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㈢第68頁反面、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41頁),然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及審理時證稱:我於99年7 月20日上午至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皇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時,發現公司門窗被打破、鐵皮屋被割破、裝潢被破壞,公司辦公桌抽屜約新臺幣(下同)3,000 元失竊等語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65至66頁、108 年度易字第1005號卷第113 至117 頁),本院考量證人陳德洪、吳龍昌、共犯謝佳和及被告等人於同一時期共同犯數起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案,難免記憶錯誤,而證人辛○○所經營之皇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並無如此頻繁遭竊之經歷,證人辛○○就該公司有無失竊財物、財物數額等節所述,應較為可採,且證人陳德洪於警詢時改稱:辛○○於99年7 月20日凌晨在上址皇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發現遭竊3,000 元是我與乙○○、吳龍昌、謝佳和等人所為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90至91頁),亦修正自己之供證內容,而該現金3,000 元體積甚小,衣褲口袋或隨身包包均可輕易收納,當不需要大動作搬運上車,故證人吳龍昌當次把風時未見被告及證人陳德洪將得手財物搬運上車,實不足為奇,反較符合一般經驗,再被告於審理時供稱:這次所竊得之3,000元應該是陳德洪自己藏起,我們沒有分到等語(見108 年度易字第1005號卷第131 、133 頁),準上各情,應認被告、證人陳德洪、吳龍昌、共犯謝佳和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犯行,確有得手財物,且已達既遂。
㈢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業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100 年1 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係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修正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修正前並無併科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增列「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又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係規定「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修正後不限於「夜間」,而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另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6款限於「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修正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嗣上開規定再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即100 年1 月26日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業如前述,修正後則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新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綜上所述,經比較結果,100 年1 月26日、108 年5 月29日修正後之刑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0 年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
㈡ 說明
⒈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係質地堅硬且尖銳或鈍重之金屬器具,倘持以刺擊或揮擊,在客觀上顯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屬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兇器,殆無疑問。次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結夥三人以上,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而言。把風行為,在排除犯罪障礙,助成犯罪之實現,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亦係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之內(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3201號、76年度臺上字第6676號、98年臺上字第2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復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門扇」專指門戶、窗扇而言,應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窗戶等(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54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至鐵皮浪板作成之牆壁,本係為隔間防閉而設,屬於安全設備之一種,究與牆垣係用土磚砌成之性質有間(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4418號、85年臺上字第5288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附表一編號2 、5 、6 、9 、13所示之由被告及其他共犯所破壞之防盜窗、窗戶(含冷氣機封板)等係具有防盜之作用,均應屬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而附表一編號1 、3 、4 、7 、8 、10、11、12所示之由被告及其他被告所破壞之工廠鐵皮,究與用土磚砌成之牆垣有別,惟其既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仍屬安全之防盜設備。
㈢ 罪名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3 款、第2 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第3 款、第2 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㈣ 共同正犯被告與共犯陳德洪、謝家和、曾國慶就附表一編號1 、2 、5 、11、12所示之犯行;被告與共犯陳德洪、謝家和就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犯行;被告與共犯陳德洪、謝家和、吳龍昌就附表一編號6 、9 、10、13所示之犯行;被告與共犯陳德洪、謝家和、曾國慶、黃紀綸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被告與共犯陳德洪、曾國慶、黃紀綸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 罪數按如係數個犯罪行為,時間上先後次序可分,所侵害者乃非同一人管領之個別數法益,則各行為間自均可獨立成罪,不得論以接續犯,故多次之竊行,除被竊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本案被告與共犯陳德洪、謝家和、曾國慶、黃紀綸、吳龍昌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其行竊時間雖然密接,但因各該財物所有權歸屬不同被害人,侵害法益不同,且行竊地點,亦非屬同一監督權範圍,被告主觀上對於行竊之財物分屬不同人所有,應有認識,足認其該部分之多次犯行,應屬獨立可分,是被告所犯上開各次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 減刑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犯行,雖均已達犯罪著手之階段,惟尚未竊得財物,皆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 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短短1 個多月內行竊多達13件,且其犯罪動機、目的係為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法均為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已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既未遂之情形、犯罪時年紀尚輕,因多人共同犯案,實際犯罪所得數額有限、現已有正當工作,然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 沒收
⒈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每次至少1,000 元,而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犯行並無犯罪所得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108 年度易字第1005號卷第130 至133 頁),依罪疑唯輕原則,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為1,000 元,而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犯行,無犯罪所得,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犯罪所得共9,000 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之犯罪既無犯罪所得,即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⒉供犯罪所用之物
⑴沒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且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為共犯陳德洪、謝家和、吳龍昌所有而為與被告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自承在卷(見100 年度易字第523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第169 頁),惟該等物品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919 號判決於共犯陳德洪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有臺灣高等法院該字號之判決書1 份存卷可查(見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919 號卷第186 至210 頁),既無證據認定被告對該等物品有共同處分權,自無庸重複於本案宣告沒收。
⑶如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之物,共犯陳德洪等雖供稱曾用以犯本案竊盜犯行之聯絡工具(見100 年度易字第523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第169 頁),惟均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重要性,倘予追徵,將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目的無助益,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至附表二編號12至18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時間/地點│方法/竊得財物 │證據清單 │主文 │
├──┼────┼─────┼──────────┼──────────────┼───────┤
│1 │乙○○、│民國99年6 │謝家和及曾國慶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月5 日凌晨│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12時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 │廠鐵皮後,再由乙○○│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陳德洪及曾國慶入內│②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行竊。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㈠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281 至283 頁) │幣壹仟元沒收,│
│ │ │新北市泰山│數量不詳之現金、外幣│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中山路O │、銅製材料及珠寶。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段OOO 號O │ │ 37號卷㈢第4 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樓之于太真│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曾國慶於警詢│其價額。 │
│ │ │空工廠 │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3537號卷㈢第84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3537卷㈣第30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陳德洪門號00000000│ │
│ │ │ │ │ 6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 │
│ │ │ │ │ ) │ │
│ │ │ │ │⑥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⑧于太真空工廠遭竊案現場照片│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㈠│ │
│ │ │ │ │ 第222 頁) │ │
│ │ │ │ │⑨查扣另案被告陳德洪外幣贓物│ │
│ │ │ │ │ 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 │
│ │ │ │ │ 卷㈠第264 至274 頁) │ │
│ │ │ │ │⑩證人丁○○遭竊物品清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㈠第28│ │
│ │ │ │ │ 6 頁) │ │
│ │ │ │ │⑪于太真空工廠庫存材料損失清│ │
│ │ │ │ │ 單(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 │
│ │ │ │ │ ㈠第287 頁) │ │
│ │ │ │ │⑫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2 │乙○○、│99年6 月13│謝家和及曾國慶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12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40分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 │廠防盜窗後,再由何明│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山、陳德洪及曾國慶入│②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內行竊。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1 頁至第3 頁反面) │幣壹仟元沒收,│
│ │ │新北市樹林│數量不詳之現金。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曾國慶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柑園街1 │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段OO巷O 弄│ │ 字第3537號卷㈢第84頁、100 │行沒收時,追徵│
│ │ │O 號之賴登│ │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30至│其價額。 │
│ │ │貴工廠 │ │ 31頁) │ │
│ │ │ │ │④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⑤卯○○工廠失竊現場暨監視器│ │
│ │ │ │ │ 翻拍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60│ │
│ │ │ │ │ 29號卷㈡第6 至7 頁)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⑦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3 │乙○○、│99年6 月17│謝家和在該工廠附近把│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12時│風接應,由陳德洪持本│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 │許 │案兇器破壞該工廠鐵皮│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 │ │後,再由乙○○及陳德│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洪入內行竊。 │②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新北市樹林│數量不詳之現金。 │ 11頁至第13頁反面) │幣壹仟元沒收,│
│ │ │區柑園街O │ │③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段OO巷OO號│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1 樓之大阪│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行沒收時,追徵│
│ │ │鋼鐵工廠 │ │ 頁至第57頁反面) │其價額。 │
│ │ │ │ │④大阪鋼鐵廠失竊現場暨監視器│ │
│ │ │ │ │ 翻拍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60│ │
│ │ │ │ │ 29號卷㈠第225 頁、100 年度│ │
│ │ │ │ │ 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16至18頁│ │
│ │ │ │ │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4 │乙○○、│99年6 月17│謝家和在該工廠附近把│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2 時│風接應,由陳德洪持本│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 │許 │案兇器破壞該工廠鐵皮│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 │ │後,再由乙○○及陳德│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洪入內行竊。 │②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新北市新莊│數量不詳之現金及珠寶│ 19至20頁) │幣壹仟元沒收,│
│ │ │區新樹路OO│。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之O 號之臺│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灣麗準精密│ │ 37號卷㈢第10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機械工廠 │ │④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其價額。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⑤臺灣麗準機械遭竊案失竊現場│ │
│ │ │ │ │ 相關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 號卷㈡第163 頁)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⑦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5 │乙○○、│99年6 月19│謝家和在該公司附近把│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12時│風接應,由陳德洪持本│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案兇器破壞該公司冷氣│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 │機封板後,再由乙○○│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陳德洪及曾國慶自氣│②證人甲○○警詢筆錄(100 年│刑柒月。未扣案│
│ │ │ │窗爬入內行竊。 │ 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22頁至│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第24頁反面) │幣壹仟元沒收,│
│ │ │新北市樹林│數量不詳之現金、辦公│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八德街 │室監視器主機及筆記型│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OOO 號1 、│電腦各1 臺。 │ 37號卷㈢第5 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2 樓之台生│ │④另案被告陳德洪門號00000000│其價額。 │
│ │ │企業股份有│ │ 6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限公司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 │
│ │ │ │ │ ) │ │
│ │ │ │ │⑤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 │
│ │ │ │ │ 字第1000022006號鑑定書(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22│ │
│ │ │ │ │ 9 至231 頁)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⑧台生立可白工廠遭竊案現場照│ │
│ │ │ │ │ 片(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 │
│ │ │ │ │ ㈠第228 至229 頁) │ │
│ │ │ │ │⑨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6 │乙○○、│99年6 月23│陳德洪先在桃園縣龜山│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4 時│鄉林口交流道附近竊得│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吳亭慧所有、由其配偶│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吳龍昌 │ │黃益義使用之車牌號碼│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4708-FS 號自用小貨車│②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後,4 人即駕駛前開車│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輛至該工廠,接續由謝│ 28至32頁) │幣壹仟元沒收,│
│ │ │ │家和及吳龍昌在該工廠│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外把風接應,陳德洪持│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本案兇器破壞該工廠氣│ 37號卷㈢第3 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 │窗後,再由乙○○及陳│④證人即另案被告吳龍昌於警詢│其價額。 │
│ │ │ │德洪自氣窗爬入內行竊│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後經謝家和將竊得之│ 字第3537號卷㈢第68頁正、反│ │
│ │ │ │前開車輛開回林口交流│ 面、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 │
│ │ │ │道停放。 │ ㈣第40至41頁) │ │
│ │ ├─────┼──────────┤⑤另案被告陳德洪門號00000000│ │
│ │ │桃園市龜山│數量不詳之現金、監視│ 6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區大湖O 之│器主機及筆記型電腦2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OO號之國慶│臺。 │ 37號卷㈠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 │
│ │ │五金工廠 │ │ ) │ │
│ │ │ │ │⑥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⑦另案被告吳龍昌門號00000000│ │
│ │ │ │ │ 4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72頁正、反面) │ │
│ │ │ │ │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刑│ │
│ │ │ │ │ 案現場勘察紀錄表(100 年度│ │
│ │ │ │ │ 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33頁) │ │
│ │ │ │ │⑨國慶五金工廠失竊現場監視器│ │
│ │ │ │ │ 翻拍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60│ │
│ │ │ │ │ 29號卷㈠第230 至232 頁) │ │
│ │ │ │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一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⑪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7 │乙○○、│99年7 月5 │謝家和、曾國慶及黃紀│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2 時│綸在該工廠外把風接應│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由陳德洪持本案兇器│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破壞該工廠鐵皮後,再│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黃紀綸 │ │由乙○○及陳德洪入內│②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行竊。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40至42、249 至250 頁) │幣壹仟元沒收,│
│ │ │桃園市楊梅│現金新臺幣(下同)1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高上路O │萬4,000 元、監控電腦│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段OO巷OOO │、SONY牌數位相機、三│ 37號卷㈣第90至91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號之金鼎電│用電錶各1 臺、洋酒1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黃紀綸於警詢│其價額。 │
│ │ │機工廠 │瓶。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㈢第120 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一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⑦金鼎電機工廠遭竊案現場照片│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㈠│ │
│ │ │ │ │ 第233 頁、100 年度偵字第60│ │
│ │ │ │ │ 29號卷㈡第254 至255 頁) │ │
│ │ │ │ │⑧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8 │乙○○、│99年7 月11│曾國慶及黃紀綸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12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曾國慶、│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黃紀綸 │ │廠鐵皮後,再由乙○○│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及陳德洪入內行竊。 │②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新北市樹林│現金8 萬元、監視器及│ 46頁至第48頁反面) │幣壹仟元沒收,│
│ │ │區環河路 │監視器主機各1 臺。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OO之OO號之│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德鎧五金有│ │ 37號卷㈢第6 頁) │行沒收時,追徵│
│ │ │限公司 │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黃紀綸於警詢│其價額。 │
│ │ │ │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㈢第120 頁) │ │
│ │ │ │ │⑤庚○○工廠失竊現場相關照片│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 │
│ │ │ │ │ 第49至51頁)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一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⑦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9 │乙○○、│99年7 月20│謝家和及吳龍昌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3 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吳龍昌 │ │廠鐵窗,並打破玻璃後│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再由乙○○及陳德洪│②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未扣案│
│ │ │ │入內行竊。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77至78頁) │幣壹仟元沒收,│
│ │ │桃園市新屋│單眼萊卡相機1 臺、隨│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區梅高路O │身碟1 個、電動螺絲起│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段OO之O 號│子1 具。 │ 37號卷㈢第6 頁、100 年度偵│行沒收時,追徵│
│ │ │之祥傑工業│ │ 字第3537號卷㈣第90至91頁)│其價額。 │
│ │ │工廠 │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吳龍昌於警詢│ │
│ │ │ │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3537號卷㈡第68頁反面、│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 │
│ │ │ │ │ 41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⑥另案被告吳龍昌門號00000000│ │
│ │ │ │ │ 4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72頁正、反面)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一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⑧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10 │乙○○、│99年7 月20│謝家和及吳龍昌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5 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吳龍昌 │ │廠鐵皮後,再由乙○○│ 至86頁) │盜罪,處有期徒│
│ │ │ │及陳德洪入內行竊。 │②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柒月。 │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 │
│ │ │桃園市新屋│現金3,000元。 │ 65至66頁) │ │
│ │ │區梅高路O │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 │
│ │ │段OO號之皇│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裕精密模具│ │ 37號卷㈢第6 頁、100 年度偵│ │
│ │ │有限公司 │ │ 字第3537號卷㈣第90至91頁)│ │
│ │ │ │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吳龍昌於警詢│ │
│ │ │ │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3537號卷㈢第68頁反面、│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 │
│ │ │ │ │ 41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陳德洪門號00000000│ │
│ │ │ │ │ 6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 │
│ │ │ │ │ ) │ │
│ │ │ │ │⑥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⑦另案被告吳龍昌門號00000000│ │
│ │ │ │ │ 4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72頁正、反面) │ │
│ │ │ │ │⑧皇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遭竊案│ │
│ │ │ │ │ 失竊現場相關照片(100 年度│ │
│ │ │ │ │ 偵字第6029號卷㈠第236 至23│ │
│ │ │ │ │ 7 頁、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 │
│ │ │ │ │ 卷㈡第73至76頁) │ │
│ │ │ │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⑩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11 │乙○○、│99年6 月16│謝家和在該工廠外把風│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3 時│接應,由陳德洪持本案│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兇器破壞該工廠鐵皮後│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 │,再由乙○○、陳德洪│ 至86頁) │盜未遂罪,處有│
│ │ │ │及曾國慶入內行竊,惟│②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期徒刑參月。 │
│ │ │ │搜尋財物時,因觸動警│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 │
│ │ │ │鈴,而未得手。 │ 8 至9 頁) │ │
│ │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 │
│ │ │新北市新莊│未得手。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區新樹路OO│ │ 37號卷㈢第4 頁、100 年度偵│ │
│ │ │之OO號之神│ │ 字第3537號卷㈣第80頁反面)│ │
│ │ │積文具工廠│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曾國慶於警詢│ │
│ │ │ │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3537號卷㈢第84頁正、反│ │
│ │ │ │ │ 面、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 │
│ │ │ │ │ ㈣第31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陳德洪門號00000000│ │
│ │ │ │ │ 6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通聯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 │ │ 37號卷㈠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 │
│ │ │ │ │ ) │ │
│ │ │ │ │⑥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 │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⑧神積文具工廠遭竊案現場照片│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㈠│ │
│ │ │ │ │ 第223 至224 頁) │ │
│ │ │ │ │⑨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12 │乙○○、│99年7 月9 │謝家和及曾國慶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4 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洪持本案兇器破壞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曾國慶 │ │廠鐵皮後,再由乙○○│ 至86頁) │盜未遂罪,處有│
│ │ │ │及陳德洪入內行竊,惟│②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期徒刑參月。 │
│ │ │ │搜尋財物時,因觸動警│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 │
│ │ │ │鈴,而未得手。 │ 43頁正、反面) │ │
│ │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 │
│ │ │新北市樹林│未得手。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區八德街 │ │ 37號卷㈢第5 頁) │ │
│ │ │OOO 營陞雷│ │④另案被告謝家和門號00000000│ │
│ │ │射鋼板工廠│ │ 61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0│ │
│ │ │ │ │ 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47│ │
│ │ │ │ │ 頁至第57頁反面)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⑥營陞雷射鋼板工廠遭竊案現場│ │
│ │ │ │ │ 照片(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 │
│ │ │ │ │ 卷㈠第227 頁) │ │
│ │ │ │ │⑦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
│13 │乙○○、│99年7 月20│謝家和及吳龍昌在該工│①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之自│乙○○共同犯結│
│ │陳德洪、│日凌晨1 時│廠外把風接應,由陳德│ 白(107 年度偵字第22988 號│夥三人攜帶兇器│
│ │謝家和、│許 │洪持本案兇器打破該工│ 卷第85至86頁、審易字卷第82│毀越安全設備竊│
│ │吳龍昌 │ │廠之窗戶玻璃後,再由│ 至86頁) │盜未遂罪,處有│
│ │ │ │乙○○及陳德洪入內行│②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期徒刑參月。 │
│ │ │ │竊,惟搜尋財物時,遭│ 100 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㈡第│ │
│ │ │ │辰○○發覺報警,而未│ 63至64頁) │ │
│ │ │ │得手。 │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德洪於警詢│ │
│ │ ├─────┼──────────┤ 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35│ │
│ │ │桃園市新屋│未得手。 │ 37號卷㈢第6 頁) │ │
│ │ │區九斗里OO│ │④證人即另案被告吳龍昌於警詢│ │
│ │ │之OO號之翌│ │ 及偵訊時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峰機械工廠│ │ 字第3537號卷㈢第68頁反面、│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㈣第│ │
│ │ │ │ │ 41頁) │ │
│ │ │ │ │⑤另案被告吳龍昌行動電話0981│ │
│ │ │ │ │ 183845、0000000000號之通聯│ │
│ │ │ │ │ 紀錄(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 │
│ │ │ │ │ 卷㈠第72頁正、反面)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3537號卷㈠第│ │
│ │ │ │ │ 27至31頁) │ │
│ │ │ │ │⑦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偵字│ │
│ │ │ │ │ 第6029號卷㈡第417 頁至第41│ │
│ │ │ │ │ 8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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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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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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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尖嘴鉗 │1支 │陳德洪│屬於兇器、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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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螺絲起子(扁型及多角型) │2支 │陳德洪│屬於兇器、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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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老虎鉗 │1支 │陳德洪│屬於兇器、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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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斜口鉗 │1支 │陳德洪│屬於兇器、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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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鐵皮剪 │1支 │陳德洪│屬於兇器、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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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ZIKOM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0931│1支 │陳德洪│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822678號SIM 卡各1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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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1支 │謝家和│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號SIM 卡1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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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 000000 號 │1支 │吳龍昌│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SIM 卡1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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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其所插用之不│1支 │曾國慶│未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詳行動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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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其所插用之不│1支 │黃紀綸│未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詳行動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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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其所插用之不│1支 │吳龍昌│未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 │
│ │詳行動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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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NOKIA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陳重熹│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卡1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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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IKEGOLF球鞋、WINSTART球鞋 │2雙 │陳德洪│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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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Panasonic 牌攝影機 │1臺 │陳德洪│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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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球鞋 │1雙 │謝家和│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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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黑色布鞋、愛迪達布鞋 │4雙 │曾國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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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休閒鞋、帆布鞋 │2雙 │吳龍昌│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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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照片光碟 │1片 │曾國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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