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92號

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9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馨億

上列被告因相姦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405 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就被告黃馨億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已結)為告訴人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乙○○與被告甲○○前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甲○○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乙○○分別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下午16時26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路上乙○○所駕車內為姦淫之行為,嗣為丙○○同日晚間質問乙○○查看其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及於車上拾得使用過後之溼紙巾、衛生紙各3 張,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⑴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⑵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再民法第1052條之1 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三、經查:聲請人認被告甲○○所涉之相姦罪,依刑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結被告乙○○與告訴人於108 年7 月1 日在本院民事庭達成離婚之訴訟上和解,有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98號、家訴字第12號、家親聲字第152 號和解筆錄附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052條之1 規定,告訴人與被告乙○○自108 年7 月1 日起,婚姻關係即消滅。告訴人雖於108 年7 月1 日具撤回告訴狀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然該撤回告訴狀於108 年7 月3 日始到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告訴人與被告乙○○於斯日已經不具配偶之關係,告訴人對被告乙○○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生效日之108年7 月3 日,其二人既已未具配偶關係,自有告訴不可分及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規定之適用,是告訴人對被告乙○○之上開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相對共犯之被告甲○○。綜上,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本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9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