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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0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邵義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92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邵義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吳育涵為負責人之禾菘企業社所經營之「阿潭的店」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排骨便當1個、大茂黑瓜1 罐(價值共新臺幣101 元),藏放於手提袋內得手後即步出店門,為店員謝秀珠察覺有異而報警到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公訴人係於108 年6 月24日偵查終結並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該案於同年7 月9 日繫屬本院,此有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9 日桃檢東來108 速偵2921字第108905890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惟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8 年7 月26日死亡,此有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8 月8 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2963號函暨所附除戶戶籍資料1 份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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