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美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6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黎美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越鄉情懷越式小吃之負責人,明知「凍冷的心」、「給我一次」、「已忘記」、「不要逼我堅持」等4 首歌曲,為絃澅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絃澅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絃澅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公開播放及演出前開視聽著作,竟未經絃澅公司之同意及授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前某時許,在上址陳設重製有上述音樂著作之電腦伴唱機,供來店消費之不特定客人點唱。嗣於107 年3 月31日為絃澅公司之員工喬裝客人至上址小吃店點歌消費,始發覺上情。案經告訴人絃澅公司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黎美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絃澅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卷第5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