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月桃 被 告 林士豪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48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