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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蕭世昌曾雨明張英尉
  •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 原告
    張月桃
  • 被告
    林士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月桃 被   告 林士豪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48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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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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