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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為丕郭鍵融張博鈞

附民原告  范錫福

      雷世俊

附民被告  登坤志

      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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