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
附民原告 范錫福
雷世俊
附民被告 登坤志
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政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
附民原告 范錫福
雷世俊
附民被告 登坤志
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