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劉為丕、張博鈞、陳愷璘
- 當事人龍胤阡、吳志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龍胤阡 被 告 吳志祥 祥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洋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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