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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劉為丕張博鈞陳愷璘

  • 當事人
    龍胤阡吳志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龍胤阡 被   告 吳志祥 祥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洋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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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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