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潘世龍 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月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