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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蕭世昌鄧鈞豪曾雨明

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潘世龍
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月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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