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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蕭世昌鄧鈞豪曾雨明

原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被告
張嘉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桃智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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