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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蕭世昌鄧鈞豪曾雨明
  •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 原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嘉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被   告  張嘉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桃智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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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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