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4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永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日本大幸藥品家護靈胖胖瓶150 公克捌拾盒、加護靈筆型肆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訊據被告張永達雖於偵訊最後陳稱「(問:前開行為可能涉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有何意見?)沒有。」,然仍於警、偵訊均辯稱:伊不知道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係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伊當天收貨的時候,有詢問過上游廠商明日湘企業有限公司廠長(對方綽號阿章,全名伊不知道,用LINE APP聯絡)怎麼會有這箱東西,要退給上游廠商,上游廠商明日湘企業有限公司廠長阿章就說他們公司沒寄這箱東西,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也有打電話詢問新竹物流公司,他們客服人員說件數對就對,內容物的部分要問寄件人,他們沒有資格過問,嗣伊為清出公司空間,乃請伊妻李慧貞研究上網拍賣云云。惟查:被告乃為從事美髮用品經銷業務,其所訂購之商品亦與美髮相關,然本件新竹貨運公司因作業錯誤而將他人所訂購之加護靈空間除菌瓶送予被告,該商品顯然與被告從事之職業所會訂購之商品不相符合,顯然被告明顯知道新竹貨運係誤送他人之貨物予其簽收。被告既知加護靈商品係新竹貨運所誤送,猶交予其妻李慧貞在蝦皮拍賣網上拍賣,其之侵占罪行明確。再聲請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採信被告之說詞即被告曾向新竹貨運反應多出加護靈商品云云,然遍翻卷內資料,此除被告一己之供詞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檢察官亦無向新竹貨運任何一人查證,即輕予採信,與證據法則相違,此為本院所不採。又被告已明悉新竹貨運誤送上開商品,即使新竹貨運人員堅持不再查證係何一客戶應收受之商品或何一客戶所委送之商品,被告為清出其之公司空間,亦應將上開商品送請警察機關處理或直接向法院提存,其任意上網拍賣,當然構成侵占。⑵依李慧貞之警詢供詞,其明顯知悉加護靈商品係新竹貨運所誤送,其稱「因為新竹物流公司送到外箱有散掉」即明之,其亦稱被告從公司拿回家時,伊與被告二個都沒看過這個東西,可見該批貨物顯非其二人所訂購,再其又稱伊上網拍賣一個月後問被告這批貨的廠商是否認識、從哪進貨等語,在在可見李慧貞知悉本件加護靈商品係新竹物流所誤送,其仍以其之帳號在蝦皮拍賣網拍賣之,是其亦為本件侵占之共犯甚明。⑶審酌被告侵占之物品之性質及價值、被告迄未歸還侵占之物品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新竹物流已代為賠償,在民事上,新竹物流自有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賠償予新竹物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日本大幸藥品家護靈胖胖瓶150 公克80盒及加護靈筆型40盒,未有證據顯示已賣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依義務告發犯罪: 被告之妻李慧貞為本件共犯,理由如上開三所述,自應由檢察官簽分偵辦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