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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84號

被告
簡秀美(原名周簡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欄關於被告姓名「周秀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簡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桃簡字第48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雖將被告姓名誤載為「周秀美」,然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已可正確辨認被告為何人,是本院上開判決刑書記載「周秀美」僅為「簡秀美」之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8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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