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84號
- 被告
- 簡秀美(原名周簡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欄關於被告姓名「周秀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簡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桃簡字第48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雖將被告姓名誤載為「周秀美」,然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已可正確辨認被告為何人,是本院上開判決刑書記載「周秀美」僅為「簡秀美」之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