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謝穠謙、被告黃鏡倫、被告卓倩女、龔文源、鄒弘原、呂三郎、洪智銘、被告張語宸、張建賢、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黃連煥、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蔡結成、林意翔、李文傑、李育錚、黃舜仁、曾馨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64號第365號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舜仁 被 告 李文傑 指定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張語宸(原名張欣如)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第19231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第684 號、第724 號、第1171號),嗣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訴緝字第72號、原訴緝字第4 號、重訴緝字第2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舜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文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語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謝穠謙(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臻公司)、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居家屋公司)、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鏡倫係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之業務經理;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瑞翔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龔文源( 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瑞翔公司之員工;周東毅(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公司)、億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已由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登載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會計帳務,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李燦城(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昌發公司)之負責人;李春水(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寶公司)之負責人;王廷貴(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楊添福(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暉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暉峻公司)之負責人;陳南宏(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電公司)之負責人。 二、謝穠謙因資金需求,欲提高授信額度信用以向附表一編號 1至3 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便利用員工李育錚(已由本院另行審結)、林志青(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洪智銘(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別擔任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李育錚、林志青、洪智銘等人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足知悉現今有不法分子為掩飾不法行徑暨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作為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故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即可預見該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欲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供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使用,惟仍受謝穠謙之邀,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登記名義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各與謝穠謙、黃鏡倫(自99年5 月起迄至101 年5 月)、卓倩女(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部分)、葉育伶、李雅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龔文源則於98年至101 年4 月間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明知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之1 -1、2-1 、3-1 (永臻公司部分)、4-1 (居家屋公司部分)、5-1 (山德公司部分)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二之1-2 、2-2 、3-2 (永臻公司部分)、4-2 (居家屋公司部分)、5-2 (山德公司部分)所示之營業人,使各該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之1 -1、2-1 、3-1 、4-1 、5-1 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二之1-2 、2-2 、3-2 、4-2 、5 -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相。 三、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僅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幫助逃漏稅捐罪),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除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外,同時亦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3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另邀同李育錚(已由本院另行審結)、黃舜仁、李文傑、洪智銘(已由本院另行審結)、林志青(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張語宸(原名張欣如)等人分別擔任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各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各次貸款之申貸銀行、連帶保證人、申貸時間、金額等事項均詳如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3 所載)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詎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主觀上均明知或可得而知各該銀行倘查悉上情而正確評估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營運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力狀況,即不可能貸放款項予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黃舜仁與謝穠謙、黃鏡倫;李文傑、張語宸與謝穠謙、黃鏡倫、林彰彪,分別共同意圖為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3 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交予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3 所示之各該銀行審核,致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3 所示各該銀行於評估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營業及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以為永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嗣謝穠謙取得前開貸款金額後陸續跳票,前開銀行始悉受騙。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 由 一、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認上情不諱。 ㈡同案被告謝穠謙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上開貸款的貸款人及保證人均係人頭,為何願意簽名?)因為李文傑、黃舜仁他們之前都欠我很多錢,他們大部分都有信用卡債跟車貸、信貸及房貸的債務,才跟我借錢,所以我說要以公司名義貸款時,他們都願意當人頭去簽名. . . 張欣如則是林彰彪提供的人頭。. . . (問:你以須開發票方式向銀行貸款之公司名義人及保證人都知道銀行貸款金額?)知道,我會先告知他們。且貸款書上國字部分要由他們親自填寫。」等語(見102 偵字第17077 卷第76頁至第78頁);嗣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透過虛偽交易的情形,是為了向銀行辦理貸款,擔任人頭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都沒有資力還款... 因為會擔任人頭負責人都是一些信用不佳之人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 號卷㈠第87頁正、反面)。 ㈢同案被告林彰彪於偵詢時供稱:我提供李文傑給謝穠謙充當人頭使用,謝穠謙在獲得華南銀行撥款後的隔1 、2 天,有包給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紅包,但是謝穠謙要求我同樣也開立10萬元的本票給他,我有依照謝穠謙的指示將10萬元中的3 、4 萬元交給李文傑,做為李文傑充當謝穠謙人頭的好處。至於我提供張欣如(張語宸)予謝穠謙充當人頭的代價,是謝穠謙開立150 萬元的本票給我,我也有寫150 萬元的本票給謝穠謙,我也從這150 萬元中,分給張欣如約20、30萬元,作為他當人頭的代價。」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7302號卷㈢第58頁反面)。 ㈣被告黃舜仁於偵詢時供稱:我對於永臻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確定謝穠謙要如何規劃投資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2217號卷㈡第24頁至第26頁)。 ㈤被告張語宸於偵詢時供稱:申辦貸款時,銀行人員沒有跟我對談,只有叫我簽文件,去銀行時,林彰彪有帶公司資料,但他沒有有跟我說是山德公司。辦貸款前,他說會分3 到5 萬元給我,所以我才去銀行簽名,但實際上沒有錢,我知道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及銀行貸款保證人要負擔相關責任,但當時沒有想那麼多,我當時有和林彰彪討論。他都會以我不用擔責任,且可分到錢吸引我等語(見102 偵17077 卷第154 頁至第156 頁)。 ㈥綜上所述,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分別對於倘永臻公司、家居屋公司、山德未能清償債務,其等需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乙情,主觀上已能預見,然其等竟解決債務或牟取金錢,而允諾擔任各該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於各申貸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名,致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誤信被告等人確有資力還款,而同意核貸,是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所為,業已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為明灼。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準此,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黃舜仁與同案被告謝穠謙、黃鏡倫;被告李文傑、張語宸與同案被告謝穠謙、黃鏡倫、林彰彪分別就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舜仁前因行使變造身分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101 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詐欺等犯行之犯罪態樣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黃舜仁、李文傑、張語宸牟取不當利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任人頭之連帶保證人,使金融金構貸款之評估發生不正確結果致准予核貸,所受之損失非輕微,影響國家財政及稅務健全,危害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衡被告三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其等分別參與之程度,復考量被告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被告李文傑就本案向林彰彪取得之犯罪所得為3 至4 萬元;又被告張語宸就本案自林彰彪處取得20至30萬元,此經同案被告林彰彪供述如前,依罪疑利於被告原則,以李文傑、張語宸所得各為3 萬元、20萬元計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華南銀就前開貸款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欄所示之執行名義且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全數理賠完畢(見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 號卷㈨第38頁至第39頁),損失已獲補償,再予宣告沒收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為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名義負│貸款銀行│貸款人│連帶保│申貸│撥款│撥款帳│金額 │民事確定│清償情形 │ │ │ │責人 │ │代表人│證人 │時間│日期│戶 │ │判決或支│ │ │ │ │ │ │ │ │ │ │ │ │付命令 │ │ ├──┼────┼───┼────┼───┼───┼──┼──┼───┼───┼────┼────────┤ │1 │永臻公司│李育錚│臺灣銀行│李育錚│李育錚│101 │101 │121001│10,000│臺灣桃園│逾期後經抵沖款項│ │ │ │ │平鎮分行│ │黃舜仁│年8 │年9 │024204│,000元│地方法院│207,050 元,積欠│ │ │ │ │ │ │ │月31│月12│ │ │102 年度│債權人本金9,792,│ │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950 元及其利息、│ │ │ │ │ │ │ │ │ │ │ │171 號民│違約金未償,本案│ │ │ │ │ │ │ │ │ │ │ │事判決 │雖經財團法人中小│ │ │ │ │ │ │ │ │ │ │ │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 │ │ │ │ │ │ │ │ │ │代位償還8,336,80│ │ │ │ │ │ │ │ │ │ │ │ │1 元,惟依臺灣銀│ │ │ │ │ │ │ │ │ │ │ │ │行平鎮分行與財團│ │ │ │ │ │ │ │ │ │ │ │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 │ │ │ │ │ │ │ │ │ │ │保證基金約定,繼│ │ │ │ │ │ │ │ │ │ │ │ │續對主從債務人催│ │ │ │ │ │ │ │ │ │ │ │ │收(重訴卷㈩第10│ │ │ │ │ │ │ │ │ │ │ │ │8 頁) │ ├──┼────┼───┼────┼───┼───┼──┼──┼───┼───┼────┼────────┤ │2 │居家屋公│林志青│華南商業│林志青│李文傑│100 │100 │2410-1│1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3,568,04│ │ │司 │ │銀行中壢│ │洪智銘│年1 │年1 │620-04│,000元│地方法院│2 元,財團法人中│ │ │ │ │分行 │ │林志青│月21│月 │299 │ │102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起訴│日 │26日│ │ │重訴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書誤載│ │ │ │ │6 號民事│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為李文│ │ │ │ │判決 │38至39頁) │ │ │ │ │ │ │傑、洪│ │ │ │ │ │ │ │ │ │ │ │ │智銘2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3 │山德公司│洪智銘│華南商業│洪智銘│洪智銘│100 │100 │2410-1│11,85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106,37│ │ │ │ │銀行中壢│ │張語宸│年5 │年5 │500-00│,000元│地方法院│0 元,財團法人中│ │ │ │ │分行 │ │ │月24│月26│493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 │日 │日 │ │ │重訴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 │345 號民│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 │事判決 │38至39頁) │ └──┴────┴───┴────┴───┴───┴──┴──┴───┴───┴────┴────────┘ 附表二之1-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1445 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 │張數 │ │ │ ├──┼────────────┼───┼───────┼──────┼────┴──────┴───────┤ │1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18,040,172元 │902,0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3 │6,005,300元 │300,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4 │1,741,599元 │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退回 │/4 │/1,741,599元 │/87,081元 │ │ ├──┼────────────┼───┼───────┼──────┼───────────────────┤ │5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482,381元 │24,1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1,812,192元 │90,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7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 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小計 │86 │21,203,803元 │1,060,194 元│0 │0 │0 │ ├──┬────────────┴───┼───────┼──────┼─────┼─────┼───────┤ │減 │退回及折讓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 ├──┴────────────────┼───────┼──────┼─────┼─────┼───────┤ │合計 │12,186,315元 │609,317元 │0 │0 │0 │ └───────────────────┴───────┴──────┴─────┴─────┴───────┘ 附表二之1-2 :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7-1 )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 ├──┼───────────────┼────────┼────────────┼────────────┤ │2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 ├──┼───────────────┼────────┼────────────┼────────────┤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 ├──┼───────────────┼────────┼────────────┼────────────┤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 ├──┴───────────────┼────────┼────────────┼────────────┤ │合計 │73 │23,384,784元 │1,169,241 元 │ └──────────────────┴────────┴────────────┴────────────┘ 附表二之2-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 │ │ │ │ │ │ │ │ │ ├──┼───────────────┼──┼───────┼──────┼───┼──────┼────────┤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 ├──┼───────────────┼──┼───────┼──────┼───┴──────┴────────┤ │3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6 (│6,457,000元 │322,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 │併辦│(併辦意旨書誤│(併辦意旨書│ │ │ │ │意旨│載為5,057,000 │誤載為252,85│ │ │ │ │書誤│元) │0元) │ │ │ │ │載為│ │ │ │ │ │ │5) │ │ │ │ ├──┼───────────────┼──┼───────┼──────┼───────────────────┤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6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 │1,409,15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更名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7 │寶盈行銷社 │1 │95,238元 │4,762元 │1 │95,238元 │4,762元 │ ├──┼───────────────┼──┼───────┼──────┼───┴──────┴────────┤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2,933,400元 │146,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3 │7,275,889元 │363,79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退回及折讓 │/23 │/7,275,889元 │/363,796元 │ │ ├──┼───────────────┼──┼───────┼──────┼───────────────────┤ │10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4 │1,741,599元 │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退回及折讓 │/4 │/1,741,599元 │/87,081元 │ │ ├──┼───────────────┼──┼───────┼──────┼───────────────────┤ │11 │進奕企業有限公司 │2 │631,600元 │31,5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2 │凱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8 │2,983,145元 │149,156元 │8 │2,983,145元 │149,156元 │ ├──┼───────────────┼──┼───────┼──────┼───┴──────┴────────┤ │1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382,905元 │19,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4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43 │31,401,600元 │1,570,0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小計 │202 │107,014,588元 │5,350,733元 │27 │14,910,085元│745,504元 │ ├──┬───────────────┼──┼───────┼──────┼───┼──────┼────────┤ │減 │退回及折讓 │27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 ├──┴───────────────┼──┼───────┼──────┼───┼──────┼────────┤ │合計 │175 │97,997,100元 │4,899,856元 │27 │14,910,085元│745,504元 │ │ │(併│(併辦意旨書誤│(併辦意旨書│ │ │ │ │ │辦意│載為96,597,100│誤載為4,829,│ │ │ │ │ │旨書│元) │856元) │ │ │ │ │ │誤載│ │ │ │ │ │ │ │為17│ │ │ │ │ │ │ │4) │ │ │ │ │ │ └──────────────────┴──┴───────┴──────┴───┴──────┴────────┘ 附表二之2-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471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 ├──┼─────────────────┼──────┼─────────────┼───────────┤ │2 │意倫股份有限公司 │6 (併辦意旨│15,277,000元(併辦意旨書誤│763,850元(併辦意旨書 │ │ │ │書誤載為90)│載為65,123,055元) │為3,256,157元) │ ├──┼─────────────────┼──────┼─────────────┼───────────┤ │3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 ├──┼─────────────────┼──────┼─────────────┼───────────┤ │4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 ├──┼─────────────────┼──────┼─────────────┼───────────┤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 ├──┼─────────────────┼──────┼─────────────┼───────────┤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 ├──┼─────────────────┼──────┼─────────────┼───────────┤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 ├──┼─────────────────┼──────┼─────────────┼───────────┤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 ├──┼─────────────────┼──────┼─────────────┼───────────┤ │9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 ├──┴─────────────────┼──────┼─────────────┼───────────┤ │合計 │144 │86,978,584元 │4,348,931元 │ └────────────────────┴──────┴─────────────┴───────────┘ 附表二之3-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 ├──┼───────────────┼──┼──────┼──────┼───┼──────┼────────┤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 ├──┼───────────────┼──┼──────┼──────┼───┴──────┴────────┤ │3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1,409,15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2 │1,877,000元 │93,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6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5 │4,147,500元 │207,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合計 │63 │50,266,702元│2,513,336元 │18 │11,831,702元│591,586元 │ └──────────────────┴──┴──────┴──────┴───┴──────┴────────┘ 附表二之3-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緝字第53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 ├──┼────────────────┼───────┼────────────┼────────────┤ │ 2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 ├──┼────────────────┼───────┼────────────┼────────────┤ │ 3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 ├──┼────────────────┼───────┼────────────┼────────────┤ │ 4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 ├──┴────────────────┼───────┼────────────┼────────────┤ │合計 │65 │48,316,800元 │2,415,840元 │ └───────────────────┴───────┴────────────┴────────────┘ 附表二之4-1 :居家屋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1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 ├──┼────────────┼──┼───────┼──────┼──┴───────┴────────┤ │2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71,118元 │148,5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3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 │3,011,680元( │150,584元 │0 │0 │0 │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 │ │ │為3,010,168元 │ │ │ │ │ │ │ │ │) │ │ │ │ │ ├──┼────────────┼──┼───────┼──────┼──┼───────┼────────┤ │4 │弘鼎盛企業有限公司 │7 │4,993,880元( │249,694元 │7 │4,993,880元 │249,694元 │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 │ │ │為4,990,388元 │ │ │ │ │ │ │ │ │) │ │ │ │ │ ├──┼────────────┼──┼───────┼──────┼──┼───────┼────────┤ │5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2 │896,200元 │44,810元 │2 │896,200元 │44,810元 │ ├──┼────────────┼──┼───────┼──────┼──┴───────┴────────┤ │6 │紅門國際有限公司 │6 │2,175,666元 │108,78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5 │188,195元 │9,410元 │0 │0 │0 │ ├──┼────────────┼──┼───────┼──────┼──┴───────┴────────┤ │8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42 │13,259,170元(│662,96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 │ │併辦意旨書誤載│ │ │ │ │ │ │為13,250,917元│ │ │ │ │ │ │) │ │ │ ├──┼────────────┼──┼───────┼──────┼──┬───────┬────────┤ │9 │政雄企業行 │1 │426,650元 │21,333元 │1 │426,650元 │21,333元 │ ├──┼────────────┼──┼───────┼──────┼──┴───────┴────────┤ │10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21 │8,320,200元 │416,0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1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6 │1,731,000元 │86,550元 │6 │1,731,000元 │86,550元 │ ├──┼────────────┼──┼───────┼──────┼──┴───────┴────────┤ │12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6 │2,696,200元 │134,8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3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3 │10,440,276元 │522,01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 │11,664,530元 │583,22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5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4 │2,969,285元 │148,46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6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 │5,613,115元 │280,6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7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4 │5,057,370元 │252,86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8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9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 │183,350元 │9,16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0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27 │8,573,400元 │428,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1 │昊王企業有限公司 │2 │180,000元 │9,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8 │3,771,500元 │188,5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3 │歐克蘭生技有限公司 │15 │5,522,879元 │276,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4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6 │2,093,700元 │104,6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6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2 │918,360 元 │45,91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7 │建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1 │22,857元 │1,143元 │0 │0 │0 │ ├──┼────────────┼──┼───────┼──────┼──┼───────┼────────┤ │28 │源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09,129元 │25,457元 │4 │509,129元 │25,457元 │ ├──┼────────────┼──┼───────┼──────┼──┴───────┴────────┤ │29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55 │17,082,440元 │854,1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30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3 │1,290,000元 │64,5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合計 │363 │137,257,251元 │6,862,875元 │28 │12,464,859元 │623,244元 │ └───────────────┴──┴───────┴──────┴──┴───────┴────────┘ 附表二之4-2:居家屋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5129 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 │64,975,142元 │3,248,767元 │ ├──┼─────────────────┼─────┼───────────┼─────────────┤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54 │18,040,172元 │902,008元 │ ├──┼─────────────────┼─────┼───────────┼─────────────┤ │3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5,375,502元 │768,775元 │ ├──┼─────────────────┼─────┼───────────┼─────────────┤ │4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 │699,250元 │ ├──┼─────────────────┼─────┼───────────┼─────────────┤ │5 │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47 │9,918,524元 │495,926元 │ ├──┼─────────────────┼─────┼───────────┼─────────────┤ │6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0 │8,923,800元 │446,190元 │ ├──┼─────────────────┼─────┼───────────┼─────────────┤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4,082,850元 │204,143元 │ ├──┼─────────────────┼─────┼───────────┼─────────────┤ │8 │深久能源國際有限公司 │8 │4,070,338元 │203,517元 │ ├──┼─────────────────┼─────┼───────────┼─────────────┤ │9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501,580元 │25,079元 │ ├──┴─────────────────┼─────┼───────────┼─────────────┤ │合計 │365 │139,872,908元 │6,993,655元 │ └────────────────────┴─────┴───────────┴─────────────┘ 附表二之5-1:山德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2)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 │65,876,697元│3,293,8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3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9 │2,462,857元 │123,14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699,2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合計 │232 │88,224,554元│4,411,233元 │0 │0 │0 │ │ │ │(併辦意旨書│ │ │ │ │ │ │ │誤載為88,674│ │ │ │ │ │ │ │,554元) │ │ │ │ │ └───────────────┴──┴──────┴──────┴──┴─────┴──────────┘ 附表二之5-2:山德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1 )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4 │15,988,921元 │799,444元 │ ├──┼───────────────┼──────┼────────────┼───────────┤ │2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38 │10,811,002元 │540,552元 │ ├──┼───────────────┼──────┼────────────┼───────────┤ │3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18 │7,289,000元 │364,450元 │ ├──┼───────────────┼──────┼────────────┼───────────┤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 ├──┼───────────────┼──────┼────────────┼───────────┤ │5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7 │6,790,800元 │339,540元 │ ├──┼───────────────┼──────┼────────────┼───────────┤ │6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 │6,326,000元 │316,300元 │ ├──┼───────────────┼──────┼────────────┼───────────┤ │7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2 │6,005,300元 │300,267元 │ ├──┼───────────────┼──────┼────────────┼───────────┤ │8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20 │5,641,692元 │282,085元 │ ├──┼───────────────┼──────┼────────────┼───────────┤ │9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3 │5,085,030元 │254,252元 │ ├──┼───────────────┼──────┼────────────┼───────────┤ │10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4,608,000元 │230,400元 │ ├──┼───────────────┼──────┼────────────┼───────────┤ │11 │鈺晨有限公司 │5 │4,117,200元 │205,860元 │ ├──┼───────────────┼──────┼────────────┼───────────┤ │1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7 │4,022,300元 │201,115元 │ ├──┼───────────────┼──────┼────────────┼───────────┤ │13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67,400元 │148,370元 │ ├──┼───────────────┼──────┼────────────┼───────────┤ │14 │橋真企業有限公司 │7 │2,277,800元 │113,890元 │ ├──┼───────────────┼──────┼────────────┼───────────┤ │15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7 │2,264,700元 │113,235元 │ ├──┼───────────────┼──────┼────────────┼───────────┤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7 │1,889,900元 │94,495元 │ ├──┼───────────────┼──────┼────────────┼───────────┤ │17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6 │1,806,600元 │90,330元 │ ├──┼───────────────┼──────┼────────────┼───────────┤ │18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997,530元 │49,877元 │ ├──┼───────────────┼──────┼────────────┼───────────┤ │19 │俊岑事業有限公司 │1 │379,000元 │18,950元 │ ├──┼───────────────┼──────┼────────────┼───────────┤ │20 │侒杰國際有限公司 │1 │368,400元 │18,420元 │ ├──┼───────────────┼──────┼────────────┼───────────┤ │2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 ├──┴───────────────┼──────┼────────────┼───────────┤ │合計 │231 │97,140,571元 │4,857,032 元 │ └──────────────────┴──────┴────────────┴───────────┘ 附表三之1:永臻公司貸款 ┌────┬────┬───────┬───────────┬──────────┐ │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 ├────┼────┼───────┼───────────┼──────────┤ │永臻公司│臺灣銀行│101 年8 月31日│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平鎮分行│ │ │卷㈦第118 頁 │ │ │ │ ├───────────┼──────────┤ │ │ │ │聲明書(101年8月31日)│同上卷第123頁反面 │ │ │ │ ├───────────┼──────────┤ │ │ │ │支票、授權書、本票 │同上卷第125頁反面至 │ │ │ │ │ │第127頁 │ │ │ │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128至132頁 │ │ │ │ │表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4頁 │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4頁反面 │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5頁 │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5頁反面 │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6頁 │ │ │ │ │書(100年11-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6頁反面 │ │ │ │ │書(100年9-10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7頁 │ │ │ │ │書(100年7-8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7頁反面 │ │ │ │ │書(100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8頁 │ │ │ │ │書(100年3-4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8頁反面 │ │ │ │ │書(100年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9頁 │ │ │ │ │書(101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39頁反面 │ │ │ │ │書(101年3-4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40頁 │ │ │ │ │書(101年1-2月)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同上卷第141頁 │ │ │ │ │日) │ │ │ │ │ ├───────────┼──────────┤ │ │ │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同上卷第141頁反面 │ │ │ │ │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 │ │ │ │ │計算表)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42頁 │ │ │ │ │31日) │ │ │ │ │ ├───────────┼──────────┤ │ │ │ │聲明書(101年8月17日)│同上卷第142頁反面 │ │ │ │ ├───────────┼──────────┤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同上卷第143至145頁 │ │ │ │ │人」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 └────┴────┴───────┴───────────┴──────────┘ 附表三之2:居家屋公司貸款 ┌────┬────┬───────┬───────────┬──────────┐ │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 ├────┼────┼───────┼───────────┼──────────┤ │居家屋公│華南商業│100年1月21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102偵17077卷㈣第420 │ │司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至422頁 │ │ │分行 │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453 頁至第46│ │ │ │ │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3 頁 │ │ │ │ │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 │ │ │ │ │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 │ │ │ │ │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重訴卷㈣第110 頁 │ │ │ │ │日) │ │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110頁反面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11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11頁反面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2頁 │ │ │ │ │書(98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2頁反面 │ │ │ │ │書(98年7-8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3頁 │ │ │ │ │書(98年9-10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 │書(98年11-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4頁 │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4頁反面 │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5頁 │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5頁反面 │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6頁 │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16頁反面 │ │ │ │ │書(99年11-12月) │ │ └────┴────┴───────┴───────────┴──────────┘ 附表三之3:山德公司貸款 ┌────┬────┬───────┬───────────┬──────────┐ │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 ├────┼────┼───────┼───────────┼──────────┤ │山德公司│華南商業│100年5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339 至342 頁 │ │ │分行 │ ├───────────┼──────────┤ │ │ │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同上卷第369至376 頁 │ │ │ │ │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 │ │ │ │ │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 │ │ │ │ │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 │ │ │ │ │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重訴卷㈣第102 頁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102頁反面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3頁 │ │ │ │ │書(99年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3頁反面 │ │ │ │ │書(99年3-4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4頁 │ │ │ │ │書(99年5-6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4頁反面 │ │ │ │ │書(99年7-8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5頁 │ │ │ │ │書(99年9-10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 │書(99年11-12月)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同上卷第106頁 │ │ │ │ │書(100年1-2月)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被 告 謝穠謙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0號5樓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黃鏡倫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卓倩女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文源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鄒弘原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三郎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 居桃園縣○○市○○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智銘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張語宸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建賢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東毅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燦城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道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春水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廷貴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9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添福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連煥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穠謙(所涉違反銀行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另案偵辦)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 24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龔文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甫於98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呂三郎前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9年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李春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0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6年11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王 廷貴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3日執行完畢。 二、謝穠謙前因提高所設公司之銀行融資額度而虛增營業額,因而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公司法及刑法之詐欺罪等,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52號、101年 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其自99年間 起,係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創價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價公司)及榮來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來公司)實際負責人,並以機場接送、車輛租賃為業,亦係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德公司)、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城公司)、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居家屋公司)、育誠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誠公司)、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臻公司)等8家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黃鏡倫係瑞翔公司之業務經理;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另為緩起訴處分)係瑞翔公司之會計;龔文源係瑞翔公司之員工,亦為謝穠謙之司機。周東毅(所涉稅捐稽徵法部分另案偵辦中)係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公司)、億鑫機械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信憲,下稱億鑫公司)及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曾馨儀【原名:曾鳳環】,下稱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則係周東毅妻子,負責相關會計事項(此部分另行偵辦);李燦城係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昌發公司)之負責人;李春水係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寶公司)之負責人;王廷貴係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玉公司)之負責人;楊添福係暉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暉峻公司)之負責人;李文傑係恩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恩鑫公司)之負責人;黃連煥係合連車體有限公司(下稱合連公司)之負責人;陳南宏(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係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電公司)之負責人。 三、謝穠謙為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及提高授信額度信用,自98年2月間起,先利用知情之旗下員工黃鏡倫及司機謝振春(另 行通緝)、彭志成(另行簽分)、鄒弘原、呂三郎、張建賢與親友林志青(另行簽分),並尋覓經濟弱勢之蔡結成、李育錚(2人均另行通緝)且自李俊德、林彰彪(2人均另案偵辦中)處介紹洪智銘、李文傑(另行通緝)、張語宸(原名張欣如)等人先後、分別擔任瑞翔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或股東,渠等皆明知己身並未實際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或董事,且對於所擔任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本無清償之資力,自身亦無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意思,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各別與謝穠謙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謝穠謙指使具有相同偽造文書犯意之業務經理黃鏡倫、總會計卓倩女及會計助理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開立虛偽支票等憑證,並由龔文源交付上開憑證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額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謝濃謙另與上揭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恩鑫公司、合連公司及大日光電公司之負責人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李文傑、黃連煥及陳南宏,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之聯絡,與謝穠謙所掌控之8家公司彼 此間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其中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周東毅係自101年1月起至4月間止,依據謝穠謙所提供之不實進、 銷項項目、日期、金額及對象營業人,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支票。謝穠謙以此方式迄至101年4月止,虛增營業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3億6,286萬4,482元,同時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內容不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再持不實之營業相關文書資料,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臺灣企銀八德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及花旗銀行營業部等金融機構徵審人員而行使之,使上揭金融機構誤信如附表所列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且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貸款,總計1億4,172萬5,000元,惟於101年5月間起,謝穠 謙所提供前開金融機構質押及所簽發之票據陸續跳票,前開金融機構始悉受騙。 四、案經周東毅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謝穠謙於新北市調查│1.全部犯罪事實。 │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坦承為了向附表所示金融機構│ │ │ │ 貸款,指示被告黃鏡倫、卓倩│ │ │ │ 女、龔文源、葉育伶、陳珮瑤│ │ │ │ 、李雅鈴填製旗下8家公司與 │ │ │ │ 上開其他家公司相互間虛開進│ │ │ │ 、銷項發票,以擴充伊掌控之│ │ │ │ 8家公司營業額。 │ │ │ │3.伊會指示卓倩女計算每期應繳│ │ │ │ 之稅額,若應繳金額過高,會│ │ │ │ 再指示會計助理增加進項成本│ │ │ │ 已降低應繳稅額。 │ │ │ │4.因為謝振春積欠伊近500萬元 │ │ │ │ 、張建賢積欠100多萬元、黃 │ │ │ │ 鏡倫積欠200多萬元、呂三郎 │ │ │ │ 積欠300初頭萬元,鄒弘原積 │ │ │ │ 欠200萬元、洪智銘積欠10多 │ │ │ │ 萬元、蔡結成積欠200多萬元 │ │ │ │ ,渠等大部分都有信用卡債跟│ │ │ │ 車貸、信貸及房貸的債務,始│ │ │ │ 向伊借錢,所以當伊表示以渠│ │ │ │ 等之公司名義貸款時,渠等均│ │ │ │ 表示同意。 │ │ │ │5.申請貸款時,人頭均了解貸款│ │ │ │ 金額,因為契約書上,金額國│ │ │ │ 字大寫部分必須本人填載,且│ │ │ │ 人頭均事先須背誦貸款公司之│ │ │ │ 基本營運情形。 │ ├──┼───────────┼──────────────┤ │ 2 │被告黃鏡倫於新北市調查│1.全部犯罪事實。 │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會計師事務所都是由被告卓倩│ │ │ │ 女負責聯繫,卓倩女會提供謝│ │ │ │ 穠謙的瑞翔公司、創價公司、│ │ │ │ 榮來公司每一期的進、銷項發│ │ │ │ 票給事務所,除了讓事務所提│ │ │ │ 供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作為貸款│ │ │ │ 所需之資料,也會隨時報告謝│ │ │ │ 穠謙提高近項成本以降低應繳│ │ │ │ 之稅額,因此卓倩女亦知悉財│ │ │ │ 務報表係虛假的。 │ │ │ │3.自98年年底開始,創價公司、│ │ │ │ 瑞翔公司、榮來公司即開始開│ │ │ │ 立不實之交易憑證,直到99年│ │ │ │ 下半年開始,上開公司幾乎都│ │ │ │ 沒有營業了,也就是謝穠謙開│ │ │ │ 始與李俊德、林彰彪開始合作│ │ │ │ 後,所有公司營業額都是假的│ │ │ │ 。 │ │ │ │4.起初只有創價公司、瑞翔公司│ │ │ │ 及榮來公司公司時,發票流向│ │ │ │ 是由謝穠謙決定,流向是由謝│ │ │ │ 穠謙指示由司機開給創價公司│ │ │ │ 再開給瑞翔公司再開給榮來公│ │ │ │ 司,最後流向司機,發票項目│ │ │ │ 係車輛租賃,後來99年間李俊│ │ │ │ 德、林彰彪加入後,李俊德會│ │ │ │ 提供交易流向最前端及最末端│ │ │ │ 之公司,至於中間嘉城公司、│ │ │ │ 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等公司│ │ │ │ 則由謝穠謙決定,且謝穠謙尚│ │ │ │ 未與李俊德合作前,針對山德│ │ │ │ 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 │ │ │ 就有在互開發票,流向也都是│ │ │ │ 謝穠謙自行決定,至於100年8│ │ │ │ 、9月間謝穠謙又併購育誠公 │ │ │ │ 司,並插入在發票流向中。 │ │ │ │5.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 │ │ │ 司係由李俊德、林彰彪離開後│ │ │ │ ,另由年籍不詳之「陳桑」所│ │ │ │ 提供與謝穠謙8家公司對開發 │ │ │ │ 票,流向是謝穠謙決定以鑫昌│ │ │ │ 發一次開給這3家公司。 │ │ │ │6.伊會繕打公司資料表給貸款代│ │ │ │ 表人張建賢、呂三郎、鄒弘原│ │ │ │ 等人,讓渠等了解公司的基本│ │ │ │ 營業項目,資料表上會顯示公│ │ │ │ 司營業額及交易對象,讓渠等│ │ │ │ 可以跟銀行人員應對,貸款銀│ │ │ │ 行的對保稽查人員都會詢問上│ │ │ │ 開人頭負責人上開項目,華南│ │ │ │ 銀行的人員問得問題比較簡單│ │ │ │ ,因為謝穠謙事先已經有運作│ │ │ │ 好了,讓人頭負責人簡單應對│ │ │ │ 即可。 │ ├──┼───────────┼──────────────┤ │ 3 │卓倩女於新北市調查處及│卓倩女明知謝穠謙集團公司之發│ │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票係相互對開、明顯虛偽不實,│ │ │ │且公司進、銷項發票係根據實際│ │ │ │交易後而開立,毋須事先預先計│ │ │ │算,卻仍幫忙核算謝穠謙認可的│ │ │ │金額後,再讓謝穠謙集團其他成│ │ │ │員依該核算最終應繳稅稅額製作│ │ │ │不實進項發票之事實。 │ ├──┼───────────┼──────────────┤ │ 4 │被告龔文源於新北市調查│1.全部犯罪事實。 │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會協助蓋用發票章。 │ │ │ │3.創價公司於99年初後幾乎未營│ │ │ │ 業,實際辦公室與同為空殼公│ │ │ │ 司之榮來公司共用在八德市興│ │ │ │ 豐路1811號。 │ │ │ │4.山德公司僅係一間辦公室,嘉│ │ │ │ 城公司及居家屋公司僅有一位│ │ │ │ 工讀生協助接聽電話。 │ │ │ │5.曾協助領取曾馨儀所交付之支│ │ │ │ 票予謝穠謙。 │ ├──┼───────────┼──────────────┤ │ 5 │被告鄒弘原於新北市調查│1.向銀行貸款時,沒有實際參與│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創價公司經營,且謝穠謙會教│ │ │ │ 導伊如何與銀行對保人員應對│ │ │ │ 。 │ │ │ │2.因為謝穠謙願意代伊繳納房貸│ │ │ │ 債務而同意擔任人頭。 │ ├──┼───────────┼──────────────┤ │ 6 │被告呂三郎於新北市調查│1.向銀行貸款時,根本沒有實際│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參與榮來公司經營,且榮來公│ │ │ │ 司當時只是一間辦公室,根本│ │ │ │ 沒有實際營業。 │ │ │ │2.因為伊積欠謝穠近200萬元債 │ │ │ │ 務而同意擔任人頭。 │ ├──┼───────────┼──────────────┤ │ 7 │被告張建賢於新北市調查│1.向銀行貸款時,根本沒有實際│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參與育誠公司經營,且黃鏡倫│ │ │ │ 會提供公司基本資料表給伊背│ │ │ │ 誦以與銀行對保人員應對。 │ │ │ │2.因為積欠謝穠謙30萬元而同意│ │ │ │ 擔任人頭。 │ ├──┼───────────┼──────────────┤ │ 8 │被告洪智銘於新北市調查│1.山德公司僅是辦公室沒有實際│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營業,受指示按時開門製造營│ ├──┼───────────┤ 業假象,另有積欠謝穠謙債務│ │ 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 而願意擔任人頭負責人,足徵│ │ │度偵字第4749號緩起訴處│ 其知道山德並無實際營業,卻│ │ │分書 │ 仍同意簽署貸款契約書。 │ │ │ │2.伊未經父親洪錦田同意偽簽父│ │ │ │ 親姓名將父親列為山德公司股│ │ │ │ 東,參以其所積欠謝穠謙債務│ │ │ │ 26餘萬元並無須另扣抵薪資,│ │ │ │ 足認其有為取得謝穠謙資金而│ │ │ │ 參與虛設山德公司之不法犯行│ │ │ │ 。 │ ├──┼───────────┼──────────────┤ │ 10 │被告張語宸於新北市調查│1.有將個人證件交付林彰彪任意│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使用,並自林彰彪處共取得5 │ │ │ │ 萬至10萬元間之對價。 │ │ │ │2.曾於100年5月間偕同林彰彪到│ │ │ │ 華南銀行簽具貸款契約。 │ ├──┼───────────┼──────────────┤ │ 11 │被告周東毅於新北市調查│1.上揭犯罪事實。 │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因為有積欠謝穠謙債務,而同│ │ │ │ 意接受謝穠謙所交付之進、銷│ │ │ │ 項發票。 │ │ │ │3.億鑫所貸款之款項轉匯入謝穠│ │ │ │ 謙所掌控之土地銀行億鑫公司│ │ │ │ 帳戶。 │ ├──┼───────────┼──────────────┤ │ 12 │被告李燦城於本署偵查中│1.上揭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2.有經謝穠謙介紹,自周東毅處│ │ │ │ 取得億鑫公司、輝明公司、永│ │ │ │ 崴公司之銷項發票。 │ ├──┼───────────┼──────────────┤ │ 13 │被告李春水於本署偵查中│於101年間將龍寶公司經營權交 │ │ │之供述 │予謝穠謙實際運作,否認知悉虛│ │ │ │開發票乙事,惟未能提供有實際│ │ │ │施作工程之資料。 │ ├──┼───────────┼──────────────┤ │ 14 │被告王廷貴於本署偵查中│透過林源洋(另案業已通緝)認│ │ │之供述 │識謝穠謙,謝穠謙表示要成立龍│ │ │ │玉公司,但因信用問題要求伊擔│ │ │ │任名義負責人,全權交由謝穠謙│ │ │ │處理。 │ ├──┼───────────┼──────────────┤ │ 15 │被告楊添福於新北市調查│坦承有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並透│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過「陳桑」取得進項發票。 │ ├──┼───────────┼──────────────┤ │ 16 │被告黃連煥於新北市調查│有收受謝穠謙交付的億鑫公司、│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永崴公司的銷項發票以增加公司│ │ │ │的進項成本。 │ ├──┼───────────┼──────────────┤ │ 17 │被告賴展豐於本署偵查中│後期發現居家屋公司根本沒有營│ │ │之供述 │業,要求謝穠謙將其退出負責人│ │ │ │之列。 │ ├──┼───────────┼──────────────┤ │ 18 │另案被告彭志成於新北市│因為積欠謝穠謙20多萬元而願意│ │ │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擔任人頭。 │ │ │述 │ │ ├──┼───────────┼──────────────┤ │ 19 │證人即被告周東毅妻子曾│1.上揭犯罪事實。 │ │ │馨儀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2.協助先生周東毅與謝穠謙公司│ │ │ │ 相互對開不實發票。 │ ├──┼───────────┼──────────────┤ │ 20 │另案被告李俊德於新北市│1.有提供人頭洪智銘給謝穠謙作│ │ │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 為人頭,並有向謝穠謙借貸近│ │ │述 │ 50萬元。 │ │ │ │2.自99年間起,提供最上游公司│ │ │ │ 及最下游公司,並教導黃鏡倫│ │ │ │ 將謝穠謙公司如何開立發票流│ │ │ │ 向,有時伊也會協助虛開不實│ │ │ │ 發票。 │ ├──┼───────────┼──────────────┤ │ 21 │另案被告林彰彪於新北市│1.有提供張語宸、李文傑作為謝│ │ │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 穠謙公司貸款之保證人。 │ │ │述 │2.因為有積欠謝穠謙款向而交付│ │ │ │ 他人證件給謝穠謙。 │ ├──┼───────────┼──────────────┤ │ 2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謝穠謙前曾虛增公司資本額及營│ │ │審訴字第3352號、101度 │業額經判刑確定。 │ │ │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 │ ├──┼───────────┼──────────────┤ │ 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顯示謝穠謙旗下之瑞翔公司、│ │ │北區國稅監字第00000000│ 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 │ │9號函覆之瑞翔公司、創 │ 司、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 │ │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 育誠公司、永臻公司與永崴公│ │ │公司、嘉城公司、居家屋│ 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 │ │公司、永臻公司、永崴公│ 昌發公司、暉峻公司、龍寶公│ │ │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 司、龍玉公司恩鑫公司、合連│ │ │、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 公司及大日光電公司有相互對│ │ │、恩鑫公司、合連公司及│ 開進銷項發票之事實並虛增營│ │ │大日光電公司之進銷項交│ 業額達13億6,286萬4,482元。│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86張 │2.居家屋公司於98年5月間起至 │ ├──┼───────────┤ 101年4月間止無實際銷貨之事│ │ 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 實。 │ │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3.輝明公司於99年9月間起至101│ │ │00000000號函附居家屋公│ 年5月間止,有虛開進銷項發 │ │ │司之稽查報告。 │ 票之事實。 │ ├──┼───────────┤4.山德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 │ 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 │ 4月有虛開進、銷項發票之事 │ │ │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實。 │ │ │第0000000000號函附輝明│5.鑫昌發公司自100年11月起至 │ │ │公司之稽查報告。 │ 101年4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 ├──┼───────────┤ 實。 │ │ 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月8│6.嘉城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 │ │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 4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函附山德公│ │ │ │司、鑫昌發公司、嘉城公│7.創價公司自99年10月起至101 │ │ │司之稽查報告。 │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 │ │ 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月9│8.育誠公司自100年9月起至101 │ │ │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00000000號函附創價公司│ 。 │ │ │、育誠公司、榮來公司、│9.榮來公司自99年8月起至101年│ │ │永崴公司、億鑫公司之稽│ 4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查報告。 │10.永崴公司自101年1月起至101│ │ │ │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 。 │ │ │ │11.億鑫公司自101年1月起至101│ │ │ │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 。 │ ├──┼───────────┼──────────────┤ │ 28 │被告周東毅所提供之億鑫│顯示億鑫公司、輝明公司及永崴│ │ │公司、輝明公司及永崴公│公司自101年1至4月間,有與永 │ │ │司之進銷項發票及支票 │臻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 │ │ │、榮來公司、育誠公司、鑫昌發│ │ │ │公司、嘉城公司、龍玉公司、暉│ │ │ │峻公司、合連車體廠、龍寶公司│ │ │ │相互虛開進、銷項發票之事實。│ ├──┼───────────┼──────────────┤ │ 29 │本署扣押物目錄表、扣案│謝穠謙等人虛開發票、支票之證│ │ │之發票印章、公司印章、│物。 │ │ │人頭負責人印章(附在本│ │ │ │署102年12月6日筆錄后)│ │ ├──┼───────────┼──────────────┤ │ 30 │本署扣押物目錄表、扣案│謝穠謙等人開立旗下公司及人頭│ │ │之金融卡64片、存摺225 │帳戶之證物。 │ │ │本 │ │ ├──┼───────────┼──────────────┤ │ 31 │本署扣押物目錄表、扣押│謝穠謙尋覓人頭擔任公司司負責│ │ │之人頭即被告李育錚等人│人以虛設行號並用作向銀行貸款│ │ │之同意書、切結書及空白│之代表人、保證人之證物。 │ │ │同意書資料 │ │ ├──┼───────────┼──────────────┤ │ 32 │本署扣押物目錄表、扣押│謝穠謙以旗下8家公司與上開對 │ │ │之金融機構支票本及本票│開發票公司間虛偽訂貨用以給付│ │ │、客票數張 │貨款之票據。 │ ├──┼───────────┤ │ │ 33 │①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 │ │ 一樹林字第77號函覆永│ │ │ │ 崴公司支票及明細 │ │ │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世│ │ │ │ 北三重字第0390002004│ │ │ │ 39函覆億鑫公司支票及│ │ │ │ 明細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 │ │ 華林口字第102505號函│ │ │ │ 覆輝明公司支票及明細│ │ │ │④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覆山│ │ │ │ 德公司支票及明細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清│ │ │ │ 字第1020041790號函覆│ │ │ │ 嘉城公司支票及明細 │ │ │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 │ │ │ 分行合金八德存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覆瑞翔│ │ │ │ 公司支票及明細 │ │ │ │⑦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平鎮│ │ │ │ 營密字第10250011131 │ │ │ │ 函覆榮來公司支票及明│ │ │ │ 細 │ │ │ │⑧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 │ │ │ 分行竹東102字第00174│ │ │ │ 號函覆鑫昌發公司支票│ │ │ │ 及明細 │ │ │ │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 │ │ │ 分行102安平字第411號│ │ │ │ 函覆龍寶公司支票及明│ │ │ │ 細 │ │ ├──┼───────────┼──────────────┤ │ 34 │華南商業銀行(102)華 │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瑞│ │ │壢放字第265號函覆之瑞 │翔公司、榮來公司、嘉城公司、│ │ │翔公司、榮來公司、嘉城│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之不實營│ │ │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業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證│ │ │公司之申請融資授信全卷│物。 │ │ │資料 │ │ ├──┼───────────┼──────────────┤ │ 3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瑞│ │ │行102新明字第92號函覆 │翔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之瑞翔公司授信資料 │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36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一│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創│ │ │樹林字第36號函覆之創價│價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公司授信申請資料 │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3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榮│ │ │行(102)八德字第72號 │來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函覆之榮來公司授信資料│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38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嘉│ │ │司(102)花旗(臺灣) │城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北債館字第49號函覆之嘉│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城公司授信資料 │ │ ├──┼───────────┼──────────────┤ │ 39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育│ │ │(102)華西三字第10200│誠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179號函覆之育誠公司授 │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信資料 │ │ ├──┼───────────┼──────────────┤ │ 40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謝穠謙等人以附表所示人頭及億│ │ │行華林站字第1010000013│鑫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機│ │ │號函覆之億鑫公司授信資│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料 │ │ ├──┼───────────┼──────────────┤ │ 41 │附表所示民事法院確定判│謝穠謙等人無法繼續清償而形成│ │ │決、支付命令及該等案卷│呆帳之事實。 │ │ │所附之契約申請書、保證│ │ │ │書 │ │ ├──┼───────────┼──────────────┤ │ 42 │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林源洋組織人頭集團向台新銀│ │ │101年上訴字第1816號刑 │ 行詐貸遭判決有罪。 │ │ │事判決 │2.該案在林源洋處查扣到本案被│ │ │ │ 告張語宸、洪智銘及同案被告│ │ │ │ 陳南宏(另為不起訴處分)之│ │ │ │ 證件及本案相互對開發票之居│ │ │ │ 家屋公司、大日光公司及恩鑫│ │ │ │ 公司資料,足認上開自然人均│ │ │ │ 係人頭,且公司為虛設行號。│ │ │ │ 。 │ ├──┼───────────┼──────────────┤ │ 4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李文傑坦承受不詳人士指使虛設│ │ │102年度偵緝字第1255號 │恩鑫公司,並開立該公司支票且│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持「芭樂」票、借款金錢,足認│ │ │ │李文傑確實係恩鑫名義人頭負責│ │ │ │人。 │ └──┴───────────┴──────────────┘ 二、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著有判例。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申請人之徵信作業時,會衡酌申請人之信用狀況、公司營運情形、還款能力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等條件,此參酌證據欄所示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可見,顯示決定是否核准貸款額度,如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具之資料,及所附之公司財務報表或財力證明並非真正,金融機構自不會核准發給貸款,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項。被告黃鏡倫、鄒弘原、呂三郎、洪智銘、張語宸、張建賢明知自己並無貸款還款能力及意願,卻同意接受被告謝穠謙之債務條件而分別在貸款申請書、保證書上簽名,連同個人證件交由被告謝穠謙持向附表所示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使各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誤認為被告等人公司營運穩定,應有清償之能力,而核准貸款,被告等人所為已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施用詐術行為,足證被告等人與謝穠謙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謝穠謙、黃鏡倫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及第5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核被告卓倩女、龔文源、周東 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及黃連煥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5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核被告鄒弘原、呂三郎、洪智銘、張語宸、張建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謝穠謙與被告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及黃連煥間就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行駛偽造文書部分,及被告謝穠謙與被告黃鏡倫、鄒弘原、呂三郎、洪智銘、張語宸、張建賢就詐欺取財之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謝穠謙與被告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及黃連煥間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謝穠謙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乃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張建賢、鄒弘原、呂三郎多次詐欺取財犯行,行為互異,亦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謝穠謙、龔文源、呂三郎、李春水及王廷貴均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周東毅 係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新北市調查處自首,有該101年6月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至扣押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檢 察 官 陳美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范書銘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公司│名義 │貸款銀行 │貸款人│連帶保證│申貸時間 │撥款日期│撥款帳戶│金額(元)│民事法院確定判│ │號│名稱│負責人│ │代表人│人 │ │ │ │ │決或支付命令 │ ├─┼──┼───┼─────┼───┼────┼─────┼────┼────┼────┼───────┤ │一│瑞翔│謝振春│華南商業銀│謝振春│謝振春 │100.1.11 │100.1.13│0000-000│900萬 │桃院102年度重 │ │ │公司│ │行中壢分行│ │張建賢 │ │ │0-06564 │ │訴字第192號 │ │ │ │ ├─────┼───┼────┼─────┼────┼────┼────┼───────┤ │ │ │ │臺灣企業銀│謝振春│謝振春 │101.3.23 │101.3.28│瑞翔公司│1000萬 │桃院102年度重 │ │ │ │ │行新明分行│ │張建賢 │ │ │在該銀行│ │訴字第44號 │ │ │ │ │ │ │黃鏡倫 │ │ │帳戶 │ │ │ ├─┼──┼───┼─────┼───┼────┼─────┼────┼────┼────┼───────┤ │二│創價│鄒弘原│第一銀行樹│鄒弘原│鄒弘原 │100.1.31 │100.1.31│創價公司│2000萬 │無 │ │ │公司│ │林分行 │ │彭志成 │ │後某日 │在該銀行│ │ │ │ │ │ │ │ │(另行簽│ │ │帳戶 │ │ │ │ │ │ │ │ │分) │ │ │ │ │ │ │ │ │ │ │ │呂三郎 │ │ │ │ │ │ │ │ │ │ │ │陳鵬珊 │ │ │ │ │ │ │ │ │ │ │ │(另行簽│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鄒弘原│第一銀行樹│鄒弘原│鄒弘原 │99.4.27 │99.4.29 │信用狀(│787萬 │無 │ │ │ │ │林分行 │ │彭志成 │ │ │受益人:│5,000 │ │ │ │ │ │ │ │呂三郎 │ │ │三德利公│ │ │ │ │ │ │ │ │陳鵬珊 │ │ │司) │ │ │ │ │ ├───┼─────┼───┼────┼─────┼────┼────┼────┼───────┤ │ │ │彭志成│華南商業銀│彭志成│彭志成 │100.6.24 │100.6.28│0000-000│3000萬 │桃院101年度司 │ │ │ │ │行中壢分行│ │鄒弘原 │ │ │0-04180 │ │促字第15606號 │ ├─┼──┼───┼─────┼───┼────┼─────┼────┼────┼────┼───────┤ │三│榮來│呂三郎│華南商業銀│呂三郎│呂三郎 │99.10.28 │99.11.1 │0000-000│1000萬 │桃院101年度司 │ │ │公司│ │行中壢分行│ │黃鏡倫 │ │ │0-04281 │ │促字第15609號 │ │ │ │ │ │ │黃農翔 │ │ │ │ │ │ │ │ │ │ │ │(另行簽│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臺灣中小企│呂三郎│呂三郎 │100.10.15 │100.10.2│330-62-1│500萬 │無 │ │ │ │ │業銀行八德│ │黃農翔 │ │ │98090 │ │ │ │ │ │ │分行 │ │賴傳勤 │ │ │ │ │ │ │ │ │ │ │ │(另行簽│ │ │ │ │ │ │ │ │ │ │ │分) │ │ │ │ │ │ ├─┼──┼───┼─────┼───┼────┼─────┼────┼────┼────┼───────┤ │四│山德│洪智銘│華南商業銀│洪智銘│洪智銘 │100.5.24 │100.5.26│0000-000│1185萬 │桃院101年度重 │ │ │公司│ │行中壢分行│ │張語宸 │ │ │0-00493 │ │訴字第345號 │ │ │ │ │ │ │(原名張│ │ │ │ │ │ │ │ │ │ │ │欣如) │ │ │ │ │ │ ├─┼──┼───┼─────┼───┼────┼─────┼────┼────┼────┼───────┤ │五│嘉城│蔡結成│華南商業銀│蔡結成│蔡結成 │99.8.20 │99.8.25 │0000-000│1000萬 │桃院101年度司 │ │ │公司│ │行中壢分行│ │林意翔 │ │ │0-04267 │ │促字第15608號 │ │ │ │ │ │ │(另行簽│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花旗營業部│蔡結成│蔡結成 │101.1.16 │101.1.16│0000-000│500萬 │北院101年度訴 │ │ │ │ │ │ │ │ │ │205 │ │字第2973號 │ ├─┼──┼───┼─────┼───┼────┼─────┼────┼────┼────┼───────┤ │六│居家│林志青│華南商業銀│林志青│李文傑 │100.1.21 │100.1.26│0000-000│1000萬 │桃院102年度重 │ │ │屋公│(另行│行中壢分行│ │洪智銘 │ │ │0-04299 │ │訴字第6號 │ │ │司 │簽分)│ │ │ │ │ │ │ │ │ ├─┼──┼───┼─────┼───┼────┼─────┼────┼────┼────┼───────┤ │七│育誠│張建賢│華南銀行西│張建賢│張建賢 │101.5.18 │101.5.21│0000-000│1000萬 │新北院101年度 │ │ │公司│ │三重分行 │ │黃農翔 │ │ │0-01611 │ │司促字第43478 │ │ │ │ │ │ │ │ │ │ │ │號 │ ├─┼──┼───┼─────┼───┼────┼─────┼────┼────┼────┼───────┤ │八│億鑫│周東毅│華南銀行林│周信憲│曾馨儀(│101.3.15 │101.4.5 │0000-000│300萬 │新北院101年度 │ │ │公司│(實際│口站前分行│(名義│原名曾鳳│ │ │0-00031 │ │訴字第2749號 │ │ │ │負責人│ │負責人│環,另行│ │ │ │ │ │ │ │ │ │ │) │簽分) │ │ │ │ │ │ ├─┴──┴───┴─────┴───┴────┴─────┴────┴────┼────┴───────┤ │ 合計 │1億4,172萬5,000元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 1445號 103年度偵字第 1446號 103年度偵字第 1623號 103年度偵字第14245號 103年度偵字第19231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684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724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1171號 被 告 謝穠謙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振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號8樓 居桃園縣○○市○村街00巷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彭志成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農翔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結成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縣○○路000號4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意翔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里○○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文傑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育錚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舜仁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馨儀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謝穠謙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10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列被告等人另共同涉有詐欺罪嫌,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穠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 國98年11月24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黃舜仁前因違反戶籍法,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4月8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李育錚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3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謝穠謙(所涉附表一編號1-6部分,業經起訴)係瑞翔國際 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創價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價公司)、榮來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來公司)、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德公司)、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城公司)、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居家屋公司)、育誠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誠公司)、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臻公司)等8家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其為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及提高授信額度信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間起,先利用知情之旗下員工彭志成、黃農翔與朋友謝振春、林意翔、黃舜仁,並尋覓經濟弱勢之蔡結成、李育錚,且自林彰彪(另案偵辦中)處介紹李文傑等人,先後分別擔任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育誠公司、嘉城公司、山德公司、居家屋公司、永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或股東,而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黃舜仁、蔡結成及李育錚皆因積欠謝穠謙債務,李文傑則係積欠林彰彪債務,渠等均明知己身並未實際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或董事,且對於所擔任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本無清償之意願及資力,自身亦無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意,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各別與謝穠謙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謝穠謙指使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上3人均業 經起訴)及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上3人均業經為緩起 訴處分)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開立虛偽支票等憑證,並交付上開憑證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額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由謝穠謙持各公司呈現虛充不實營業額之相關文書資料,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間交 付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花旗銀行營業部及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等金融機構徵審人員而行使之,並由上揭公司掛名負責人或董事之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蔡結成、林意翔、李文傑、李育錚及黃舜仁出面以示貸款債務償還之擔保,使上揭金融機構誤信如附表一所列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5,872萬5,000元。 三、再曾馨儀係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公司)、億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及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輝明公司)實際負責人周東毅(另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之妻子,負責永崴公司、億鑫公司及輝明公司之會計帳務登載,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其明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及輝明公司並無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與周東毅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100年間,仍各自1-1、2-1、3-1所示營業人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8,445萬 5,790元,充當永崴公司、億鑫公司及輝明公司進項憑證, 並虛偽開立附表二1-2、2-2、3-2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 計8,573萬1,798元,交付予各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且製作內容不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再曾馨儀偕同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周東毅(此部分業經起訴)及不知情之名義負責人周信憲持億鑫公司不實之營業相關文書資料,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交付華南商業銀行 林口站前分行徵審人員而行使之,曾馨儀並具名為連帶保證人,使銀行人員誤信億鑫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且係經營穩定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貸款300萬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謝穠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提供不實之永臻公司營業額│ │ │之供述 │資料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貸,│ │ │ │而李育錚僅係人頭負責人,與黃│ │ │ │舜仁均有事先獲取財物而同意擔│ │ │ │任貸款保證人,且均知悉永臻公│ │ │ │司實際營業狀況。 │ ├──┼───────────┼──────────────┤ │ 2 │被告謝振春於本署偵查中│1.向銀行貸款時,沒有實際參與│ │ │之供述 │ 瑞翔公司經營。 │ │ │ │2.因為謝穠謙以紅利之名給付對│ │ │ │ 價而同意擔任瑞翔公司登記負│ │ │ │ 責人,並陸續收受現金達130 │ │ │ │ 多萬元。 │ ├──┼───────────┼──────────────┤ │ 3 │被告彭志成於新北市調查│1.向銀行貸款時,根本沒有實際│ │ │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參與創價公司經營。 │ │ │ │2.坦承因為積欠謝穠謙20多萬元│ │ │ │ 而願意擔任名義負責人。 │ ├──┼───────────┼──────────────┤ │ 4 │被告黃農翔於本署偵查中│1.曾到謝穠謙八德市大智路辦公│ │ │之供述 │ 室簽具銀行貸款保證之相關文│ │ │ │ 書。 │ │ │ │2.坦承因為積欠謝穠謙80多萬元│ │ │ │ 而願意擔任貸款保證人。 │ ├──┼───────────┼──────────────┤ │ 5 │被告蔡結成於本署偵查中│1.向銀行貸款時,根本沒有實際│ │ │之供述 │ 參與嘉城公司經營。 │ │ │ │2.坦承因為陸續獲取謝穠謙37萬│ │ │ │ 餘元之佣金及借款而願意擔任│ │ │ │ 名義負責人。 │ ├──┼───────────┼──────────────┤ │ 6 │被告林意翔於本署偵查中│坦承因為積欠謝穠謙10萬元而願│ │ │之供述 │意擔任銀行貸款保證人。 │ ├──┼───────────┼──────────────┤ │ 7 │被告李文傑於本署偵查中│曾偕同林彰彪到華南銀行簽具公│ │ │之供述 │司貸款契約,明知並未擔任貸款│ │ │ │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無清償貸款│ │ │ │資力。 │ ├──┼───────────┼──────────────┤ │ 8 │被告李育錚於本署偵查中│1.坦承因為積欠謝穠謙10萬元而│ │ │之供述 │ 願意擔任永臻公司名義負責人│ │ │ │ 並因黃舜仁遊說而簽署銀行貸│ │ │ │ 款保證人。 │ │ │ │2.由黃舜仁攜資料並帶同到臺灣│ │ │ │ 銀行對保,且係由黃舜人與銀│ │ │ │ 行人員會談。 │ ├──┼───────────┼──────────────┤ │ 9 │被告黃舜仁於本署偵查中│擔任永臻公司掛名財務長,坦承│ │ │之供述 │因為獲取謝穠謙數萬之借款而願│ │ │ │意擔任貸款保證人。 │ ├──┼───────────┼──────────────┤ │ 10 │被告曾馨儀於本署偵查中│上揭犯罪事實三。 │ │ │之自白 │ │ ├──┼───────────┼──────────────┤ │ 11 │前案被告黃鏡倫於本署偵│1.上揭犯罪事實二。 │ │ │查中之供述 │2.伊會繕打公司資料表給貸款代│ │ │ │ 表人,讓渠等了解公司的基本│ │ │ │ 營業目的,資料表上會顯示公│ │ │ │ 司營業額及交易對象,讓渠等│ │ │ │ 可以跟銀行人員應對,貸款銀│ │ │ │ 行的對保稽查人員都會詢問上│ │ │ │ 開人頭負責人上開項目,華南│ │ │ │ 銀行的人員問得問題比較簡單│ │ │ │ ,因為謝穠謙事先已經有運作│ │ │ │ 好了,讓人頭負責人簡單應對│ │ │ │ 即可。 │ ├──┼───────────┼──────────────┤ │ 12 │另案被告林彰彪於新北市│有提供李文傑作為謝穠謙公司貸│ │ │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之供│款之保證人並偕同李文傑辦理貸│ │ │述 │款。 │ ├──┼───────────┼──────────────┤ │ 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月6│1.瑞翔公司自97年3月間起至101│ │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 年6月間止有虛開銷項發票之 │ │ │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之│ 事實。 │ │ │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瑞│2.創價公司自99年10月起至101 │ │ │翔公司基本資料、瑞翔公│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 。 │ │ │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 │3.榮來公司自99年8月起至101年│ │ │查核名冊及清單。 │ 4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4.育誠公司自100年9月起至101 │ │ 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月9│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 。 │ │ │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之│5.嘉城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 │ │稽查報告及創價公司、育│ 4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誠公司、榮來公司、永崴│6.居家屋公司於98年5月間起至 │ │ │公司、億鑫公司基本資料│ 101年4月間止無實際銷貨之事│ │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 實。 │ │ │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7.永臻公司於101年9月間起至 │ │ │名冊及清單。 │ 102年5月間止有虛開銷項發票│ ├──┼───────────┤ 之事實。 │ │ 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月8│8.億鑫公司自101年1月起至101 │ │ │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 。 │ │ │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嘉│9.輝明公司於99年9月間起至101│ │ │城公司基本資料、嘉城公│ 年5月間止,有虛開進銷項發 │ │ │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 票之事實。 │ │ │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10.永崴公司自101年1月起至101│ │ │名冊及清單。 │ 年5月有虛開銷項發票之事實│ ├──┼───────────┤ 。 │ │ 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 │ │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 │ │ │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稽│ │ │ │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居家│ │ │ │屋公司基本資料、居家屋│ │ │ │公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 │ │ │細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 │ │ │核名冊及清單。 │ │ ├──┼───────────┤ │ │ 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 │ │ │ │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 │ │第0000000000號暨其所附│ │ │ │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輝│ │ │ │明公司基本資料、輝明公│ │ │ │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 │ │ │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 │名冊及清單。 │ │ ├──┼───────────┤ │ │ 1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5│ │ │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10│ │ │ │00000000號函附永臻公司│ │ │ │之稽查報告。 │ │ ├──┼───────────┼──────────────┤ │ 19 │被告曾馨儀於本署偵查中│顯示億鑫公司、永崴公司及輝明│ │ │與前案周東億一同提供之│公司自101年1至4月間,有與謝 │ │ │億鑫公司、永崴公司及輝│穠謙所掌控公司相互虛開進、銷│ │ │明公司之進銷項發票及支│項發票之事實。 │ │ │票 │ │ ├──┼───────────┼──────────────┤ │ 20 │本署扣押物目錄表、扣押│謝穠謙尋覓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 │ │之人頭即被告蔡結成、李│以虛設行號並用作向銀行貸款之│ │ │育錚、黃舜仁等人簽具之│代表人、保證人之證物。 │ │ │本票或同意書、切結書及│ │ │ │空白同意書資料 │ │ ├──┼───────────┼──────────────┤ │ 21 │華南商業銀行(102)華 │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壢放字第265號函覆之瑞 │瑞翔公司、榮來公司、嘉城公司│ │ │翔公司、榮來公司、嘉城│、居家屋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 │ │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公司之申請融資授信全卷│ │ │ │資料 │ │ ├──┼───────────┼──────────────┤ │ 2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行102新明字第92號函覆 │瑞翔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 │ │之瑞翔公司授信資料 │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23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一│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樹林字第36號函覆之創價│創價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 │ │公司授信申請資料 │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2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行(102)八德字第72號 │榮來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 │ │函覆之榮來公司授信資料│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25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司(102)花旗(臺灣) │嘉城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 │ │北債館字第49號函覆之嘉│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城公司授信資料 │ │ ├──┼───────────┼──────────────┤ │ 26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及│ │ │(102)華西三字第10200│育誠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金融│ │ │179號函覆之育誠公司授 │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信資料 │ │ ├──┼───────────┼──────────────┤ │ 27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平鎮營│1.謝穠謙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人頭│ │ │字第10200015211號函覆 │ 及永臻公司之不實營業資料向│ │ │之永臻公司授信資料 │ 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 │ │2.永臻公司申貸、授信資料顯示│ │ │ │ 黃舜仁係實際負責人。 │ ├──┼───────────┼──────────────┤ │ 28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曾馨儀以億鑫公司之不實營業資│ │ │行華林站字第1010000013│料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證物。│ │ │號函覆之億鑫公司授信資│ │ │ │料 │ │ └──┴───────────┴──────────────┘ 二、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著有判例。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申請人之徵信作業時,會衡酌申請人之信用狀況、公司營運情形、還款能力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等條件,此參酌證據欄所示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可見,顯示決定是否核准貸款額度,如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具之資料,及所附之公司財務報表或財力證明並非真正,金融機構自不會核准發給貸款,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項。被告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蔡結成、林意翔、李文傑、李育錚、黃舜仁明知自己並無貸款還款能力及意願,卻同意接受被告謝穠謙之債務條件而分別在貸款申請書、保證書上簽名,連同個人證件交由被告謝穠謙持向附表一編號1到8所示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使各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誤認為被告等人公司營運穩定,應有清償之能力,而核准貸款,被告等人所為已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施用詐術行為,足證被告等人與謝穠謙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曾馨儀係負責億鑫公司財務會計製作,明知所提供財務報表之營業額係登載不實,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附表一編號9所示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使金融機構承 辦人員誤認為億鑫公司營運穩定,應有清償之能力,而核准貸款,被告曾馨儀所為已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施用詐術行為,足證被告曾馨儀與實際負責人周東毅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謝穠謙、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蔡結成、林意翔、李文傑、李育錚及黃舜仁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曾馨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及第5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蔡結成、林意翔、李文傑、李育錚及黃舜仁各與被告謝穠謙就詐欺取財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謝振春、彭志成、黃農翔多次詐欺取財犯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馨儀與被告周東毅、謝穠謙(上2人均業經起訴 )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且被告曾馨儀與被告周東毅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曾馨儀就永崴公司、億鑫公司及輝明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所為不實之登載,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曾馨儀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觸犯上開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論處。末查被告謝穠謙、黃舜仁及李育錚均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意旨認被告謝振春、彭志成、蔡結成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等罪嫌,被告曾馨儀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之罪嫌,然查:㈠上開虛開發票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全係前案被告謝穠謙指示前案被告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及會計助理被告葉育伶、陳珮瑤、李雅鈴所為等情,均業經前案被告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龔文源、葉育伶、陳珮瑤及李雅鈴供稱甚詳,並經本署以102年偵字第17077號提起公訴在案,且前案被告謝穠謙證稱人頭負責人就虛開發票之事並不知悉等語在卷,足認被告謝振春、彭志成及蔡結成僅係各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未參與實際經營;又查無任何被告告謝振春、彭志成及蔡結成有參與前開虛開不實憑證犯行之證據,自難據以推論被告謝振春、彭志成及蔡結成有涉犯尚業會計法罪嫌。㈡另前案謝穠謙所掌控之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嘉城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及前案被告周東毅所經營之永崴公司、億鑫公司及輝明公司相互間並無實際交易之營業行為,彼此公司間虛進、虛銷之目的係為被告謝穠謙及周東毅所掌控公司虛增營業額以向金融機關詐貸,因實際上並無發票所示之營業交易行為,當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情。 ㈢惟上開部分縱屬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告 │貸款│貸款銀行 │犯罪方式 │申貸時間 │撥款日期 │撥款帳戶│金額(元)│ │號│姓名 │公司│ │ │ │ │ │(新臺幣)│ ├─┼───┼──┼─────┼─────┼─────┼─────┼────┼────┤ │一│謝振春│瑞翔│華南商業銀│擔任名義負│100.1.11 │100.1.13 │0000-000│900萬 │ │ │ │公司│行中壢分行│責人、連帶│ │ │0-06564 │ │ │ │ │ │ │保證人 │ │ │ │ │ │ │ │ ├─────┼─────┼─────┼─────┼────┼────┤ │ │ │ │臺灣企業銀│擔任名義負│101.3.23 │101.3.28 │瑞翔公司│1,000萬 │ │ │ │ │行新明分行│責人、連帶│ │ │在該銀行│ │ │ │ │ │ │保證人 │ │ │帳戶 │ │ ├─┼───┼──┼─────┼─────┼─────┼─────┼────┼────┤ │二│彭志成│創價│第一銀行樹│擔任連帶保│100.1.31 │100.1.31後│創價公司│2,000萬 │ │ │ │公司│林分行 │證人 │ │某日 │在該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第一銀行樹│擔任連帶保│99.4.27 │99.4.29 │信用狀(│787萬 │ │ │ │ │林分行 │證人 │ │ │受益人:│5,000 │ │ │ │ │ │ │ │ │三德利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擔任名義負│100.6.24 │100.6.28 │0000-000│3,000萬 │ │ │ │ │行中壢分行│責人、連帶│ │ │0-04180 │ │ │ │ │ │ │保證人 │ │ │ │ │ ├─┼───┼──┼─────┼─────┼─────┼─────┼────┼────┤ │三│黃農翔│榮來│華南商業銀│擔任連帶保│99.10.28 │99.11.1 │0000-000│1,000萬 │ │ │ │公司│行中壢分行│證人 │ │ │0-04281 │ │ │ │ │ ├─────┼─────┼─────┼─────┼────┼────┤ │ │ │ │臺灣中小企│擔任連帶保│100.10.15 │100.10.24 │330-62-1│500萬 │ │ │ │ │業銀行八德│證人 │ │ │98090 │ │ │ │ │ │分行 │ │ │ │ │ │ │ │ ├──┼─────┼─────┼─────┼─────┼────┼────┤ │ │ │育誠│華南銀行 │擔任連帶保│101.5.18 │101.5.21 │0000-000│1,000萬 │ │ │ │司 │西三重分行│證人 │ │ │0-01611 │ │ ├─┼───┼──┼─────┼─────┼─────┼─────┼────┼────┤ │四│蔡結成│嘉城│華南商業銀│擔任名義負│99.8.20 │99.8.25 │0000-000│1,000萬 │ │ │ │公司│行中壢分行│責人、連帶│ │ │0-04267 │ │ │ │ │ │ │保證人 │ │ │ │ │ │ │ │ ├─────┼─────┼─────┼─────┼────┼────┤ │ │ │ │花旗營業部│擔任名義負│101.1.16 │101.1.16 │0000-000│500萬 │ │ │ │ │ │責人、連帶│ │ │205 │ │ │ │ │ │ │保證人 │ │ │ │ │ ├─┼───┼──┼─────┼─────┼─────┼─────┼────┼────┤ │五│林意翔│嘉城│華南商業銀│擔任連帶保│99.8.20 │99.8.25 │0000-000│1,000萬 │ │ │ │公司│行中壢分行│證人 │ │ │0-04267 │ │ ├─┼───┼──┼─────┼─────┼─────┼─────┼────┼────┤ │六│李文傑│居家│華南商業銀│擔任連帶保│100.1.21 │100.1.26 │0000-000│1,000萬 │ │ │ │屋公│行中壢分行│證人 │ │ │0-04299 │ │ │ │ │司 │ │ │ │ │ │ │ ├─┼───┼──┼─────┼─────┼─────┼─────┼────┼────┤ │七│李育錚│永臻│臺灣銀行平│擔任名義負│101.8.31 │101.9.1 │永臻公司│1,000萬 │ │ │ │公司│鎮分行 │責人、連帶│ │ │在該銀行│ │ │ │ │ │ │保證人 │ │ │帳戶 │ │ ├─┼───┼──┼─────┼─────┼─────┼─────┼────┼────┤ │八│黃舜仁│永臻│臺灣銀行平│擔任連帶保│101.8.31 │101.9.1 │永臻公司│1,000萬 │ │ │ │公司│鎮分行 │證人 │ │ │在該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九│曾馨儀│億鑫│華南銀行林│擔任連帶保│101.3.15 │101.4.5 │0000-000│300萬 │ │ │ │公司│口站前分行│證人 │ │ │0-00031 │ │ └─────────────────────────────────────┴────┘ 附表二: 1-1(永崴公司進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 20 │1,023萬6,761 │51萬1,839 │ ├──┼────────────┼────┼────────┼─────┤ │2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 15 │821萬3,900 │41萬694 │ ├──┼────────────┼────┼────────┼─────┤ │3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 │727萬5,889 │36萬3,796 │ ├──┼────────────┼────┼────────┼─────┤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8 │561萬3,115 │28萬655 │ ├──┼────────────┼────┼────────┼─────┤ │5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9 │276萬2,000 │13萬8,100 │ ├──┼────────────┼────┼────────┼─────┤ │6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2 │104萬 │5萬2,000 │ ├──┼────────────┼────┼────────┼─────┤ │7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2萬3,810 │4萬6,190 │ ├──┴────────────┼────┼────────┼─────┤ │ 小計 │ 78 │3,606萬5,475 │180萬3,274│ ├──┬────────────┴────┼────────┼─────┤ │減 │進貨退出及折讓 │2,312萬5,765 │115萬6,290│ ├──┴─────────────────┼────────┼─────┤ │ 合計 │1,293萬9,710 │64萬6,984 │ └────────────────────┴────────┴─────┘ 附表二: 1-2(永崴公司銷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5 │337萬9,286 │16萬8,964 │ ├──┼────────────┼────┼────────┼─────┤ │2 │合連車體廠 │ 2 │60萬1,578 │3萬79 │ ├──┼────────────┼────┼────────┼─────┤ │3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51萬4,287 │12萬5,713 │ ├──┼────────────┼────┼────────┼─────┤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11 │873萬9,524 │43萬6,976 │ ├──┼────────────┼────┼────────┼─────┤ │5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 2 │64萬2,000 │3萬2,100 │ ├──┼────────────┼────┼────────┼─────┤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 9 │303萬 │15萬1,500 │ ├──┼────────────┼────┼────────┼─────┤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1 │90萬 │4萬5,000 │ ├──┼────────────┼────┼────────┼─────┤ │8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4 │1,598萬8,921 │79萬9,444 │ ├──┴────────────┼────┼────────┼─────┤ │ 小計 │ 58 │3,579萬5,596 │178萬9,776│ ├──┬────────────┴────┼────────┼─────┤ │減 │退回及折讓 │2,836萬23 │141萬7,999│ ├──┴─────────────────┼────────┼─────┤ │ 合計 │743萬5,573 │37萬1,777 │ └────────────────────┴────────┴─────┘ 附表二: 2-1(億鑫公司進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 14 │589萬8,214 │29萬4,911 │ ├──┼────────────┼────┼────────┼─────┤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14 │505萬7,370 │25萬2,869 │ ├──┼────────────┼────┼────────┼─────┤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 7 │493萬3,335 │24萬6,665 │ ├──┼────────────┼────┼────────┼─────┤ │4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 2 │291萬4,285 │14萬5,715 │ ├──┼────────────┼────┼────────┼─────┤ │5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174萬1,599 │8萬7,081 │ ├──┼────────────┼────┼────────┼─────┤ │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 7 │149萬6,096 │7萬4,804 │ ├──┼────────────┼────┼────────┼─────┤ │7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7 │146萬4,400 │7萬3,220 │ ├──┼────────────┼────┼────────┼─────┤ │8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2 │128萬5,714 │6萬4,286 │ ├──┼────────────┼────┼────────┼─────┤ │9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4萬 │4萬7,000 │ ├──┴────────────┼────┼────────┼─────┤ │ 小計 │ 58 │2,573萬1,013 │128萬6,551│ ├──┬────────────┴────┼────────┼─────┤ │減 │退回及折讓 │1,565萬7,678 │78萬2,885 │ ├──┴─────────────────┼────────┼─────┤ │ 合計 │1,007萬3,335 │50萬3,666 │ └────────────────────┴────────┴─────┘ 附表二: 2-2(億鑫公司銷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合連車體廠 │ 3 │109萬8,422 │5萬4,921 │ ├──┼────────────┼────┼────────┼─────┤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78萬9,924 │8萬9,496 │ ├──┼────────────┼────┼────────┼─────┤ │3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 2 │162萬200 │8萬1,010 │ ├──┼────────────┼────┼────────┼─────┤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 │1,030萬8,923 │51萬5,447 │ ├──┼────────────┼────┼────────┼─────┤ │5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司 │ 16 │892萬8,186 │44萬6,408 │ ├──┼────────────┼────┼────────┼─────┤ │6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 3 │162萬6,000 │8萬1,300 │ ├──┼────────────┼────┼────────┼─────┤ │7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3 │508萬5,030 │25萬4,252 │ ├──┼────────────┼────┼────────┼─────┤ │ │小計 │ 63 │3,045萬6,685 │152萬2,834│ ├──┼────────────┴────┼────────┼─────┤ │減 │退回及折讓 │1,899萬2,975 │94萬9,650 │ ├──┴─────────────────┼────────┼─────┤ │ 合計 │1,146萬3,710 │57萬3,184 │ └────────────────────┴────────┴─────┘ 附表二: 3-1(輝明公司進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8 │499萬1,407 │24萬9,570 │ ├──┼────────────┼────┼────────┼─────┤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33 │1,044萬276 │52萬2,017 │ ├──┼────────────┼────┼────────┼─────┤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 14 │672萬6,666 │33萬6,334 │ ├──┼────────────┼────┼────────┼─────┤ │4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 3 │50萬953 │2萬5,047 │ ├──┴────────────┼────┼────────┼─────┤ │ 小計 │ 58 │2,265萬9,302 │113萬2,398│ ├──┬────────────┴────┼────────┼─────┤ │減 │退回及折讓 │1,766萬7,895 │88萬3,623 │ ├──┴─────────────────┼────────┼─────┤ │ 合計 │499萬1,407 │24萬9,570 │ └────────────────────┴────────┴─────┘ 附表二: 3-2(輝明公司銷項):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6 │632萬6,000 │31萬6,300 │ ├──┼────────────┼────┼────────┼─────┤ │2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4 │201萬5,000 │10萬750 │ ├──┼────────────┼────┼────────┼─────┤ │3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1 │8萬9,250 │4,463 │ ├──┼────────────┼────┼────────┼─────┤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 2 │128萬5,714 │6萬4,286 │ ├──┼────────────┼────┼────────┼─────┤ │5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17 │498萬677 │24萬9,033 │ ├──┼────────────┼────┼────────┼─────┤ │6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10 │478萬2,476 │23萬9,124 │ ├──┴────────────┼────┼────────┼─────┤ │ 小計 │ 40 │1,947萬9,117 │97萬3,956 │ ├──┬────────────┴────┼────────┼─────┤ │減 │退回及折讓 │1,656萬4,153 │82萬8,207 │ ├──┴─────────────────┼────────┼─────┤ │ 合計 │291萬4,964 │14萬5,7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