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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儀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儀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儀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 年7 月16日)前為之,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8 月。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6 年6 月24日              │106 年6 月24日              │107 年2 月10日晚上9 時10分為│
│        │                            │                            │警方採尿時回溯26小時及120 小│
│        │                            │                            │時內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92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392 號      │107 年毒偵字第2017、3837、  │
│  │    │                            │                            │4069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
│實├──┼──────────────┼──────────────┼──────────────┤
│審│判決│107 年6 月13日              │107 年6 月13日              │108 年1 月1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
│判├──┼──────────────┼──────────────┼──────────────┤
│決│確定│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108 年2 月1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7 年1 月7 日              │107  年4 月29日             │                            │
│        │                            │                            │                            │
│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7 年毒偵字第2017、3837、  │107 年毒偵字第2017、3837、  │                            │
│  │    │4069號                      │4069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                            │
│實├──┼──────────────┼──────────────┼──────────────┤
│審│判決│108 年1 月17日              │108 年1 月17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                            │
│判├──┼──────────────┼──────────────┼──────────────┤
│決│確定│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2 月11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042、1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