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108 年度執緝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惠珊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胡惠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