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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108 年度執緝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惠珊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胡惠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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