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宏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0月17日 │107 年8 月25日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速│桃園地檢107 年度速│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110號 │偵字第4241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25│107 年度桃簡字第21│ │ │ │ │32號 │5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2 月22日 │108 年3 月8 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 年3 月25日 │108 年4 月1 日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 │ │ │字第6088號 │字第774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