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憬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憬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憬霖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可茲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107 年11月29日,而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11月29日之前,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述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情形,惟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考,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8日 │107年10月23日 │107年9月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7 年度速偵字第4470號│107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 ├──┼─────┼───────────┼───────────┼───────────┤ │ 最 │ 法 院 │ 本院 │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壢簡字第1682號│107 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2月20日 │108年5月1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8年1月17日 │108年6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2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7日 │107年10月22日 │107 年10月23日下午5 時│ │ │ │ │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46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468號│ ├──┼─────┼───────────┼───────────┼───────────┤ │ 最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108 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0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1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5至6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66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