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囿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憬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憬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憬霖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可茲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107 年11月29日,而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11月29日之前,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述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情形,惟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考,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8日           │107年10月23日         │107年9月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7 年度速偵字第4470號│107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
├──┼─────┼───────────┼───────────┼───────────┤
│ 最 │ 法    院 │ 本院                 │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壢簡字第1682號│107 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2月20日         │108年5月1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8年1月17日          │108年6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2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7日           │107年10月22日         │107 年10月23日下午5 時│
│                │                      │                      │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46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468號│
├──┼─────┼───────────┼───────────┼───────────┤
│ 最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16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108 年度審簡字第466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0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1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5至6經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66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