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高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緝字第3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菁菁因之前記錯地址,陳報地址為96號,但實際上是住在69號,導致沒有收到傳票,被告並無逃亡事實,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度壢原簡字第47號、107 年度審原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15日,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因有前開案件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洽借撥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業自108 年11月26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官108 年執更字第335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本件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