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倪政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政鴻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政鴻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1 月2 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2 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乙情,此有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63號、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248 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算一日。 │ │ │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0119號 │字第6561號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248│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8日 │ 108年08月21日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248│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8年01月02日 │ 108年09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