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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9 至1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8 及附表編號9 至14所示之刑分別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家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又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另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亦均係於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分別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9 至14之罪,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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