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青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青翰(原名吳青峯)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青翰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635號被 告 吳青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青翰(所涉其他部分之偽造文書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基於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前某時,先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林宜慶」、「劉豐信」之印章各1 顆,再於106 年12月8 日某時,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號2 樓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內,在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委託書、房/ 店屋租賃契約書上如附表所示欄位內,偽簽「林宜慶」、「劉豐信」之署名、蓋用前揭偽造之「林宜慶」、「劉豐信」印章之印文,以示林宜慶委託吳青翰以其向劉豐信承租之桃園市○○區○○○街000 號地下層為營業所在地,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寶慶運動訓練店」之商業登記,併持上開申請書及其附件、委託書、租賃契約書向上開經濟發展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辦理前開商號之設立登記而行使,使該等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林宜慶、劉豐信及桃園市政府對商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宜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青翰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林宜慶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劉豐信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劉豐信之配偶高美娥於偵訊時證述綦詳,復有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 年5 月4 日桃經登字第1070017074號函檢送之「寶慶運動訓練店」商業登記資料(內含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委託書、房/ 店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政府商業名稱及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等)影本1 份等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前開印章,請論以間接正犯。再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至偽造之「林宜慶」、「劉豐信」署押及印文,請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檢 察 官 古御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文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名 │偽造之印文 │ ├──┼──────────┼──────────┼──────────┤ │1 │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負責人姓名欄「林宜慶│負責人印章欄「林宜慶│ │ │請書 │」簽名1 枚 │」印文1 枚 │ ├──┼──────────┼──────────┼──────────┤ │2 │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 │全民健康保險卡、國民│ │ │請書附件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下方│ │ │ │ │之「林宜慶」印文1 枚│ ├──┼──────────┼──────────┼──────────┤ │3 │房/店屋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立契約人(甲│「供商用」字樣右側、│ │ │ │方)欄「劉豐信」簽名│立契約人(甲方)下方│ │ │ │各1 枚 │「劉豐信」印文各1 枚│ │ │ ├──────────┼──────────┤ │ │ │承租人、立契約人(乙│「供商用」字樣左側、│ │ │ │方)欄「林宜慶」簽名│立契約人(乙方)下方│ │ │ │各1 枚 │「林宜慶」印文各1 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