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張明道、李思緯、張英尉
- 被告林梓安、游象敬、葉碧蓮、蔡財源、許義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梓安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黃慧敏律師 被 告 游象敬 選任辯護人 施立元律師 被 告 葉碧蓮 選任辯護人 黃承風律師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蔡財源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許義明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律師 高宥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74號、105年度偵字第8675號、107年度偵字第16822號、107年度偵字第12176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午○○部分: ㈠、午○○犯如附表四編號㈠至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 編號㈠至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12、13、15所示之物、犯罪所得如附表八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2、5、6、9、10、11、12、13、15 、16、18、21、22、23、24、27、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 、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250、251、252、254、25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288 、292、297、298、375、379、401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㈠、㈡、㈢、㈥、㈦、㈧、㈨、㈩、、所示洗錢部分, 均無罪。 二、T○○部分: ㈠、T○○犯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㈡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 號㈠至㈡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T○○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48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 號㈠、㈣、㈤所示洗錢部分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罪。㈢、T○○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三台中州部分編號24(p○○○)所示 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d○○部分: ㈠、d○○犯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 號㈠至㈢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d○○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10、17、21、26、30、31、40、73 、127、138、140、141、142、167、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293、325、326、327、332、337、351、353、397、404、418、421、423、431、447 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㈣及㈥所示洗錢部分,均無 罪。 四、l○○部分: l○○無罪。 五、F○○部分: ㈠、F○○犯如附表七編號㈠之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㈠之 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F○○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4、8、11、12、13、14、15、18、1 9、20、22、24、25、26、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108、110、111、113、114、115、116、119、120、121、122、123、125、126、134、135、139、140、144、145、146、147、151、152、153、154、155 、157、158、159、160、162、163、164、171、205、206、207、209、210、211、228、233、237、246、247、248、251、252、253、257、272、275、276、277、278、280、281 、282、284、285、287、292、293、295、298、301、302、304、317、327、404、407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 號㈠、㈡、㈦、㈧、㈨、㈩、、、所示洗錢部分及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均無罪。 事 實 壹、午○○與卯○○(已歿,所涉本案犯行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3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於102年4月1日登記結婚,其等為配 偶關係。緣卯○○早年曾登記為天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天府公司)之負責人,於80年間轉往大陸地區辦學,惟迨至91年間,因與當地人士間有財務糾紛,卯○○遂孤身自福建省 偷渡返回金門,所興辦之學校遭拍賣告終,在大陸地區之資產亦未攜回臺灣。卯○○回臺灣後,復於91年10月至92年10月 間擔任環球電視總經理。俟於94年擔任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間,經友人介紹認識Richard W.Hartzell(中文名何瑞元),而何瑞元曾於93年秋季在「Harvard Asia Quarterly」發表「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文章,該文 章中提出美國對臺灣地區有管轄權,且依其理論臺灣地區有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雙層管轄權,在理論上存有美國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之軍事行政管理 (military administration),但實際上在臺灣地區之美 國軍事政府並未成立。卯○○與何瑞元聯繫接觸後對於臺灣地 位之論述自此開始,並於95年間之參選高雄市市長選舉過程中,為尋求競選噱頭,與何瑞元討論要如何找事由控告美國政府以增加話題及新聞曝光,惟依美國之法規,原則上不能控告美國政府,卯○○找到不能控告美國政府的例外即主張「 國民非公民」,遂以此事由提出第1次控美案,然而卯○○於 該次高雄市市長選舉得票僅1,746票,而第1次控美案為法院認屬政治問題駁回訴訟而告終。復於97年2月間成立台灣民 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下稱TCG),至100年下 半年選定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以下依新制)員林坑路100之1號之T○○所有之水月圓農場,設為台灣 民政府之中央會館,並即修正前述何瑞元所提出臺灣地區「二層管轄論」,對外除宣稱依據其法理臺灣地區為「日屬美佔」外,同時對外謊稱美國軍政府將移轉政權予台灣民政府,故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將派人與美國政府之官方機構進行聯繫與交流,且因台灣民政府將要取得政權,美國政府對其有多方指導及支持,以及美國軍政府已對台灣民政府有多項授權(詳後述)之不實言論作為其核心詐術。 貳、午○○明知卯○○執前揭不實言論包裝詐術,其仍與卯○○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由卯○○以透過在水月園農場的課程時宣講、在公開演講之場 合傳播、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公開觀覽之台灣民政府網頁放置被告卯○○宣講之影片、製作紙本文宣品發送等方式,以上揭 「美國(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之詐術核心,並具體化以下列名目、方式,誘騙支持者民眾,使渠等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 ㈠、發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謊稱台灣民政府於100年12月31日開始發行之「台灣政府身 分證」,係虛構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於100年8月通知並授權台灣民政府發行,並訛以主管單位就是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正面的兩個標誌即分別代表此二單位,身分證正面紅色的中華民國身分證號碼,是美國叫台灣民政府沿用此既有的身分證號碼,身分證後面的「USMG TCG」號碼,是美國的國家安全單位給的,每個人的號碼都不一樣。甚至以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在美國申請註冊之文件,向支持者表示係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其核發身分證之依據。另宣稱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時在申請表上所填的之基本資料及申辦費用,均會送去美國由美國國安局底下一間公司印製卡片,須由美方將申辦者基本資料輸入身分證之晶片內,且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足證具有本土臺灣人之身分,於執政後可享有以下優惠福利: 1、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 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下 同,未特別註明幣別即為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 2、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 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 3、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 棟。 4、全民健保免費。 ㈡、車牌: 謊稱台灣民政府係經虛構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 ㈢、課程: 以前揭核心詐術「美國(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為前題,持續施詐謊稱美國(軍事)政府委託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以備接掌臺灣地區政權後擔 任政務官,付費參加台灣民政府在中央會館舉辦之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者,即具任官資格,執政後將以該等受訓者取代現在之中華民國政府官員,薪水相當於現在公職人員薪水數倍之多。 ㈣、旅行證件: 謊稱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經與美方聯繫,將於105年2月12 日開始接受成員申請電子晶片旅行證件,該證件將由美國公司直接承攬製作。 ㈤、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 復再謊稱已得到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自行印製旅行證,惟需進口旅行證機器所費不貲,需採1股50萬元、可多人集 資認1股之方式認購機器設備。 ㈥、控美案: 謊稱美國說要將中華民國趕出臺灣,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需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為幌,向公眾訛稱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復誆稱捐款者待勝訴、執政後,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將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並依捐款金額在台灣民政府所發行之榮譽手冊集章或頒發感謝狀之方式作為繳款收執依據。 二、復由卯○○於105年間與美國之公關公司Global Vision Commu nications(下稱GVC公司)簽約,以營造台灣民政府與美國政府交流之假象,並由午○○負責對外代表台灣民政府出席國 外民間會議行程,獲藉由媒體曝光宣傳台灣民政府受國際認定為合法政府之詐術,以此方式強化該詐術中所述台灣民政府為美國軍政府授權且獲美國政府授權即將執政之不實外觀。又卯○○因故無法再委請美國民間廠商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 證,遂指揮不知情之林昭志自行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惟卯○○因無法取得之前委由美國民間公司製卡之原始圖檔,遂 交由林昭志設計新版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圖檔及購置製卡機與空白卡片,再指示不知情之盧筱婷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民眾之資料交付予林昭志,於卯○○要求林昭志自行製作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後,因午○○不滿意林昭志設計卡面圖樣,故 午○○指揮林昭志重新設計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卡面圖樣設計 供午○○核定,並由午○○拍板定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所採取之 圖樣。林昭志將民眾資料印製在卡面完成後,再交由盧筱婷交付予各申請民眾,或交由各州辦公室人員攜回交予申辦民眾,另卯○○因未欠缺製作旅行證之授權、技術與關鍵晶片, 遂指示林昭志研發如何製作旅行證,惟林昭志查證後發現旅行證所使用之晶片係受管制之特殊規格,並無從取得因而作罷。 三、午○○、卯○○執前揭方式藉上開名目:㈠、由卯○○於101年至10 2年4月1日間某日,向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77、104、107、108、109、110、111、112、113、130、197、198、283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 、車牌及參加法理課程,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利,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開始繳款日期」欄位所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再分別接續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車牌」、「課程」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續由午○○於102年4月1 日與卯○○結婚後,其等至103年6月19日之期間,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上開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77、104、107、108 、109、110、111、112、113、130、197、198、283號所示 之民眾分別接續繳交如附表一「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㈡、其等二人於102年4月1日至103年6月19日之期間,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編號4、5、6、24、25、26、27、28、29、30、31、33、57、58、60、66、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106、116、117、118、119、120 、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 、153、154、155、170、171、172、173、178、179、192、200、201、202、203、204、206、238、243、245、248、251、252、262、263、265、266、269、270、272、273、274 、275、276、289、290、292、293、296、298、299、300、301、302、305、307、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1、322、324、325、327、328、330、331、340 、341、343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參加法理課程、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及捐款控美案,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利,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繳款日期」欄位所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復接續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㈢、其等二人於103年6月20日至107年5月10日之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上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向附表一編號2、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32、34、35、36、37、38、39、40、42、59、63、64、65、67、68、69、70、71、72、73、74、75、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1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4、175、176、177、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195、196、205、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 、230、231、232、233、234、235、236、240、241、242、246、247、250、256、257、258、259、260、264、282、284、285、286、291、294、295、297、303、309、320、326 、329、333、334、335、336、338、342、344、345、346、347號所示之民眾訛稱申辦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車牌、旅 行證、參加法理課程、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及捐款控美案,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上開福利,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繳款日期」欄位所示日期繳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復接續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 四、上開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 、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 、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 、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 、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 、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 、344、345、346、347號所示之民眾分別依附表一所示之各「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印製旅行證機器」、「控美案」欄位: ㈠、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部分:申辦每張身分證需1,000元至1, 500元不等之金額,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身分證 」欄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㈡、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部分:申辦每張車牌6,000元不等之金額 ,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車牌」欄所示之金額給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再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㈢、報名課程部分:參加課程須依不同課程繳交不同金額,即法理初級班(一般為6,000元)、高級班(一般為1萬元)、法理點召(一般為1,000元)、職務點召(一般為1,000元)及職前訓練(一般為6,000元)之統稱「過五關」之課程時( 總費用約為2萬4,000元,費用隨時間或州別略有調整、異動),及視不同官職職務接受每次2,000元之專訓、州訓等職 務訓練,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課程」欄所示之金額給當場交付當次款項予上址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㈣、申辦旅行證部分:需支付訂金1,000元或全額6,000元不等之金額,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旅行證」欄所示之金額給給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再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㈤、認購印製旅行證件機器設備部分:交付如附表一「認購印製旅行證件機器設備」欄,所示款項予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再由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㈥、控美案: 1、匯款至不知情之鄭志道開立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鄭志道、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志道合庫 帳戶);以及開立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鄭志道、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志道遠東帳戶); 2、匯款至不知情之l○○開立在郵局、戶名l○○、帳號為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l○○郵局帳戶); 3、持現金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交付予不知情之d○○、F○○或 其他工作人員; 4、由支持者逕匯款至由卯○○主導在美國設立之台灣民政府基金 會(Taiwan Civil Government Foundation,Inc)開立在美國銀行、戶名為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 而附表一所示民眾繳交如附表一「控美案」欄所示之金額給先與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各州工作人員、鄭志道、l○○、F○○及匯入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內。 五、午○○與卯○○持前揭詐術,向附表一編號1、2、3、4、5、6、 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 、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 、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 、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 、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 、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 、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民眾 施以詐術,致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而依前開方式分別交付款項後,其等分別再為下列行為,以掌握詐騙攫取之款項: ㈠、由不知情之d○○、盧筱婷或其他工作人員,自每週五晚上起至 週日上午止,在中央會館收取由支持者所交付之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課程、旅行證或旅行證機器及部分控美案之款項後,另卯○○委由不知情之F○○負責收取控美案與車牌之現 金繳款,F○○收得車牌現金後則轉交由不知情之盧筱婷記入 收入,而盧筱婷會先與午○○核對帳目後,再由d○○、盧筱婷 轉交不知情之T○○後,T○○再轉交與卯○○,卯○○復有指示不知 情之d○○領取鄭志道帳戶之款項後交與其個人。 ㈡、卯○○委由不知情之l○○以上揭l○○郵局帳戶供作支持者匯入贊 助控美案款項,於不知情之F○○進入中央會館辦公室後,再 指示l○○將匯入前揭郵局帳戶之款項以提領現金之方式,先 與F○○對帳後,再由l○○將款項交付給F○○,F○○再將款項交付 予卯○○,或依卯○○指示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 六、午○○復有保管以不知情之各州工作人員名義申辦提供做為「 州辦存摺」之印章,於各州工作人員欲動用「州辦存摺」內款項時,需前來中央會館獲午○○同意核印蓋章後,方得動支 款項,且具有決定台灣民政府成員之LINE群組成員之權限,以此等方式掌控台灣民政府之財務及人事運作。 參、午○○、卯○○自附表一編號1至347號(其中午○○與卯○○共同詐 欺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 、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 、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 、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 、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 、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 、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 、343、344、345、346、347號,卯○○獨自所為詐欺部分為 附表一編號21、23、41、44、45、46、47、48、49、50、54、55、56、61、62、76、105、114、199、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7、237、239、244、249、253、254、255、261、267、268、271、277 、278、279、280、281、287、288、304、306、308、315、319、323、332、337、339號)所示之民眾詐騙取得款項之 重大犯罪所得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與T○○、d○○、F○○為下列 各該行為: 一、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利用於下列時間,購入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13 樓建物與座落土地部分該不動產,作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㈠、午○○與卯○○於104年5月8日前某日與不知情之房屋仲介謝菁菁 聯繫後,約定以總價為1,380萬元,午○○與卯○○復於同年月8 日先持前揭詐騙所得之現金500萬元,前往桃園市○○區○○○街 00號有巢氏房屋中悅環球加盟店,持上開現金作為支付前揭房屋與座落土地之簽約金,謝菁菁當場表示可提供賣方帳戶供午○○與卯○○匯款,惟午○○表示此舉將留下紀錄,堅持以現 金付款,謝菁菁無奈前往隔壁玉山銀行點鈔,確認均為真鈔後收訖。 ㈡、午○○與卯○○另於同年月22日偕同謝菁菁前往桃園市○○○路0段0 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欲以提領現金新臺幣880萬元之 方式支付尾款,惟行員表示分行內現金不足,卯○○等人復再 轉往台新銀行桃園分行,當場提領現金880萬元後完成尾款 支付,而謝菁菁則將上揭中山路22號13樓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午○○,並點交權狀與上揭房屋予午○○與卯○○。午○○與卯○○ 以此方式避免留下相關交易憑證,藉以掩飾詐欺所得之現金。 二、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而T○○基於為掩飾午○○、卯○○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渠等三人利用於下列時間,購入桃園市○○區○○○街00○0號房 屋及座落之土地部分該不動產,作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 ㈠、T○○於104年5月間,出面洽不知情之台灣房屋仲介受羅美華委 任、求售門牌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土地,T ○○與羅美華之子官佳慶相約於104年5月14日在桃園市蘆竹區 奉化路台灣房屋辦公室簽約,約定總價金為1,600萬元,並 當場以卯○○所提供詐得現金200萬元交付予官佳慶作為訂金 ,完成簽約手續。 ㈡、T○○復接續於同年月18日及28日,分別持卯○○所交付詐得之現 金1,000萬元與400萬元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 南崁分行,交付予官佳慶,並指定將上開南順七街之房屋與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午○○以完成交易。 ㈢、卯○○、午○○與T○○以此方式避免留下相關交易憑證,藉以掩飾 詐欺所得之現金。 三、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而T○○、d○○共同基於為掩飾午○○、卯○○其等二人因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聯絡,渠等四人於105年3月16日前往台新銀行敦南分行,由卯○○預先準被備一個行李箱之詐得現金,並指示d○○ 進入上開銀行內,後由T○○在旁陪同d○○清點款項數額後,午 ○○再要求d○○前往櫃台簽字匯款,並以借款為由,以此方式 將現金1,600萬0,011元換匯美金48萬6,796元匯往午○○開立 在台新銀行香港分行、戶名為LIN TZU AN、帳號00000000000000號午○○用作私人投資財富管理之美金帳戶,將犯罪所得 匯至午○○海外帳戶之行為,以掩飾犯罪所得。 四、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而d○○基於為掩飾午○○、卯○○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渠等三人分別利用於下列時間,將犯罪所得各作為清償午○○ 之下列負債,使午○○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之利益,以掩飾犯罪 所得: ㈠、午○○與林稚晨係姐妹關係,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 新北院)於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判決應 給付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與林秀圳其他全體繼承人1,8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卯○○遂指示d○○先後於104年12月28日與 105年1月5日,將本件詐欺所得現金1,800萬元及170萬餘元 ,存入d○○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號)內,d○○復於105年1月5日至新光銀行,填具以 午○○為名義匯款人、匯出1,969萬9,305元至林稚晨位於日盛 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將上揭款項匯給林稚晨,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資金來源係詐欺所得,並清償午○○之負債 ,使午○○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以及不受判決假執行之利益。㈡、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復於105年間再向新北院對 午○○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請求,雙方於105年7月7日以 新北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18號案件成立調解,午○○依調解筆錄內容同意支付新臺幣921萬7,540元給林稚晨 ,嗣卯○○指示d○○於105年7月14日將前揭詐得現金921萬8,00 0元存入上開d○○之新光銀行帳戶內,並於同日申購以d○○上 開新光銀行南崁分行為發票人及付款人、受款人為午○○、面 額為新臺幣921萬7,540元、票載發票日為105年7月14日、票號為0000000號之本行支票,再由午○○背書,並由卯○○取得 該紙銀行支票後,交由不知情之張振興律師轉交予林稚晨,末由林稚晨在其日盛銀行帳戶提示兌現,卯○○、午○○與d○○ 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資金來源係詐欺所得,並清償午○○之負債 ,使午○○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之利益。 五、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而F○○基於為掩飾午○○、卯○○其等二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洗錢犯意,由卯○○指示F○○持詐得之重大犯罪所得現金,於106年3月6日 前往華南銀行南崁分行,藉廣告費為由,將犯罪所得現金509萬8,980元換匯美金16萬4,297.73元,匯往午○○開立在美國 銀行、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行為,以掩飾犯罪所得。 六、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利用不知情之T○○與d○○於105年3月15日透過不知情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國師」,聯繫不知情之廖本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由卯○○向廖本 深訛稱要匯款國外購買機器,請廖本深代為匯款,隨後由T○ ○(此部分所涉犯行,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無罪部分)開車載d○○(此部分所涉犯行,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無 罪部分)、廖本深與「黃國師」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臺灣銀行信義分行,由T○○取出卯○○預先交付之詐得現金 新臺幣1,500萬元至上開金融機構內,復由銀行人員點鈔後 ,換匯美金45萬6,829元後以借款予國外為由,以廖本深之 名義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 七、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推由卯○○利用不知情之T○○(此部分所涉犯行,經本院 認定無罪,詳後述無罪部分)依其指示,於105年3月16日前往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將卯○○所交付詐得之現金599萬9,988 元,藉借款為由,換匯美金18萬2,854元後以T○○之名義匯往 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 八、午○○、卯○○共同基於為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推由卯○○利用不知情之F○○(此部分所涉犯行,經本院 認定無罪,詳後述無罪部分)依其指示,分別於下列時間,將犯罪所得現金換匯後,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 ㈠、於106年7月3日前往遠東銀行國外部,藉律師費為由,以現金 159萬8,750元,換匯為美金5萬2473.09元匯至該帳戶。 ㈡、於106年7月24日前往聯邦銀行大業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律師費為由,以現金365萬4,000元,換匯為美金12萬元 匯至該帳戶。 肆、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官分別於卯○○與午○○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 樓居處、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央會館,d○○位於桃園 市○○區○○路00號10樓住處、林昭志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真實 地址詳卷)租屋處扣得附表三編號1至45、50至54、137至248、261至409、422至434號所示之物品,復依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9號裁定扣押附表三編號46至49號之房地及午○○所有 之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美國 銀行帳戶。 伍、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證據能力: 壹、被告午○○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復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午○○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張馨云、楊 神龍、陳瑞麟、陳佳珍、林養成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金重訴字卷六,第47至53頁背面),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渠等證人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本案審理時已傳喚證人張馨云、楊神龍、陳瑞麟、陳佳珍、林養成到庭使被告午○○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之機會,是證人張馨云、楊神龍、陳瑞麟、陳佳珍、林養成於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午○○之辯護人以證人林月輝、楊麗賢、黃國峰、王乃翊於偵查 中之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觀諸卷附證人林月輝、楊麗賢、黃國峰、王乃翊於偵查中之陳述業經具結,此有各該筆錄(偵字第8674號卷,第65至75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08至214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他)可佐,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容有誤會。至被告午○○及辯護人雖均爭執證人盧筱婷、林昭志、游鈺 妍、林月輝、T○○(有關證述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地部 分)、張馨云、林昭志、謝沐堂、陳秀琴、許覲璿、王家川、劉秀煒、湯汀稘、楊神龍、陳顏素馨、陳瑞麟、陳佳珍、林養成、羅麗惠、吳麗香、林木昆、孫蓬逸、楊麗賢、王乃翊、趙連登、劉登富、許根源、陳均屏、陳位彰、蔡朝鵬、黃翊峰、廖啟川、蔡旻翰、謝滋鴻、陳秀碧、周俐伶、林皆勝、陳明法、陳春美、黃郁紘、黃志賢、賴瑞楊、吳瑞仁、邱麗雯、許林麗貞、林福源、黃泰勳、賴諄修、陳立民、黃永賢、葉素晴、K○、n○○、戌○○、趙彧平、S○○、Y○○、Q○○、 丙○○、b○○、巳○○、C○○、壬○○、p○○○、丑○○、V○○、R○、U○○ 、L○○、子○○、寅○○、t○○、未○○、X○○、O○○、戊○○、W○○、I ○○、申○○、黃國峰、k○○、林皆勝、辰○○、乙○○、丁○○、許 林麗貞、h○○、天○○、i○○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時陳述之證據 能力;證人湯汀稘、陳瑞麟、陳佳珍、林養成、張錫村、王乃翊、劉登富、陳均屏、林皆勝、葉素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上開證人各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午○○有罪 之依據,爰不贅論上開證人各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二、證人鍾詠羽、張進德、鍾帶金、H○○、q○○、B○○、r○○、s○○ 、A○○、陳玫臻、v○○、宙○○、酉○○、g○○、辛○○於警詢之證 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㈡、經查:被告午○○及辯護人雖爭執上開證人於警詢中證述之證 據能力,惟經本院嗣依被告午○○及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 日傳喚證人鍾詠羽、張進德、鍾帶金、H○○、q○○、B○○、r○○ 、s○○、A○○、陳玫臻、v○○、宙○○、酉○○、g○○到庭接受交互 詰問,然其無正當理由不到,且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金重訴字卷十七,第199、299、387頁;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1、156之1、305、373頁;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273、335頁;金重訴字卷二 十二,第225頁;訴字卷三,第363頁;訴字卷四,第19、49、147、149、255、269、283頁;訴字卷五,第7、83、85、97、387頁;訴字卷六,第33、35、37、193、264、319、417、441、457頁;訴字卷七,第15、27、29、31、77、85頁 )存卷可參,又證人辛○○於本院傳喚前業已死亡,有戶籍查 詢資料(訴字卷四,第279頁)可憑,本院自無不當剝奪被 告午○○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另上開證人鍾詠羽、張進德、鍾 帶金、H○○、q○○、B○○、r○○、s○○、A○○、陳玫臻、v○○、宙○ ○、酉○○、g○○、辛○○於警詢之陳述,係依一問一答之方式所 製作,且詢問之事項具體、明確,上開證人也均能針對提問而予應答,本院因認該等詢問筆錄作成時之外部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午○○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及第3款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游鈺妍於於調查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證人陳俊雄於調查及詢問時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 條之1立法理由,無論共同 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 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另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必須依該項陳述發生或製作時之外部環境、條件及過程等各項客觀因素加以觀察,就一般人之通常經驗,顯然可認為其陳述係在比較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始足當之,足見此等審判外陳述,倘若具備與審判中所供不符,而其不符之先前陳述,係在自然發言、無污染或干擾之外部環境、附隨條件等情況下完成,且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別無其他可以取代之情形,不得不加利用之必要性,仍屬適格之證據,並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而受影響(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796號判決要旨 )。次按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另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對被告午○○而言 ,屬傳聞證據,其所為之上開調查局筆錄內容,均經被告午○○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時之 供述固與其等於審判中之證詞內容不符(不符之處詳如、壹、❶、三、㈣、2、⑵之說明),惟本院斟酌:其等於調查局 筆錄製作之過程,查無該次筆錄有何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是其等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證述,且依筆錄內容觀之,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認證人游鈺妍中於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言,有何違法情事之虞,依前開條文之意旨,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時中之證言,核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然參以筆錄製作之過程並無違法,且證人游鈺妍之調查局詢問時之筆錄製作之時間係於107 年5月10日,相較於本院審理作證之時間為109年7月30日, 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明確清晰,期間較無機會與被告午○○有所接觸,亦較無事後串謀等外力干擾之可能,且觀 諸其之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內容核與證人楊麗賢證述內容相合(詳如、壹、❶、三、㈣、2、⑶之說明),可徵證人游鈺妍 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另觀諸證人陳俊雄於警詢時對於遭詐騙之內容陳述詳盡,然於本院審理時則多稱記不太清楚等語(詳見、壹、❶、三、㈠、1、陳俊雄之部分),然衡酌人之 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或與日常事務結合而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且證人陳俊雄於109年1月9日本院審理時作證距 其於105年6月19日至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已經過3年多之時 間,難保證人陳俊雄記憶有淡忘之情。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證人游鈺妍、陳俊雄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依上揭規定,應認證人游鈺妍、陳俊雄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㈢、次查:證人游鈺妍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午○○及辯護人固主張證人游鈺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案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游鈺妍到庭,使被告午○○及辯護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證人游鈺妍於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檢察官、被告午○○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前開甲、、壹、一至三以外之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午○○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揭規定 ,視為均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五、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午○○及辯護人均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 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T○○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午○○、d○○於偵查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 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按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另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午○○、d○○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 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T○ ○及其等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午○○、d○○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案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午○○、d○○到庭,使被告T○○及 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被告午○○、d○○於偵查 時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謂除有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顯然具有不可信之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外,凡是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偵訊筆錄,均具有證據能力,非可因被告或其辯護人空言爭執,而否定其證據適格。次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 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以外之人,無論係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凡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相關之重要事項,依其本人實際體驗而為相關陳述,本質上即為證人。檢察官於偵查中縱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內容,倘已具有上開證人之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除有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事由外,原則上固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衡諸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而於具有同法第159 條之2規定之「特信性」與「必要性」時,仍得作為證據, 則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倘反而因未依法具結,而一概認無證據能力,即顯然失衡。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中,未經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如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時,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同一法理,即非不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 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T○○及其辯 護人雖爭執證人卯○○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被告T○○ 及辯護人均未就證人卯○○於偵查時之證言有何具有不可信之 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為舉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證人卯○○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 力。且證人卯○○已於108年11月6日死亡,並經本院為公訴不 受理判決,客觀上存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本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T○○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復參以檢察官訊問證人卯○○ 時,業經合法傳喚,並令其為充分陳述,偵訊筆錄記載內容亦採取一問一答之方式,並於訊問後交閱覽無訛始簽名等外部客觀情況觀察,足認證人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其 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復為證明被告T○○是 否涉犯本罪所必要,且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卯○○於偵訊時之證述並告以要旨,已為合法調查後,堪認證 人卯○○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經查:被告T○○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卯○○於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 之證據能力。經查:酌以證人卯○○於警詢之陳述,係依一問 一答之方式所製作,且詢問之事項具體、明確,證人卯○○也 均能針對提問而予應答,本院因認該等詢問筆錄作成時之外部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T○○犯罪事實 之存否所必要,又證人卯○○於本院傳喚前業已死亡,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 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檢察官、被告T○○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前開甲、、貳、一至二以外之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T○○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揭規定 ,視為均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至被告T○○及辯護人雖均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告午○○、d○○ 、證人官家慶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上開證人各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T○○有 罪之依據,爰不贅論上開證人各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四、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T○○及辯護人均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 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d○○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午○○、T○○於偵查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 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按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另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午○○、T○○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性質上 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d○ ○及其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午○○、T○○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案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午○○、T○○到庭,使被告d○○及辯 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被告午○○、T○○於偵查時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謂除有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顯然具有不可信之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外,凡是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偵訊筆錄,均具有證據能力,非可因被告或其辯護人空言爭執,而否定其證據適格。次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 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以外之人,無論係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凡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相關之重要事項,依其本人實際體驗而為相關陳述,本質上即為證人。檢察官於偵查中縱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內容,倘已具有上開證人之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除有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事由外,原則上固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衡諸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而於具有同法第159 條之2規定之「特信性」與「必要性」時,仍得作為證據, 則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倘反而因未依法具結,而一概認無證據能力,即顯然失衡。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中,未經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如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時,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同一法理,即非不得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 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d○○及其辯 護人雖爭執證人卯○○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被告d○○ 及辯護人均未就證人卯○○於偵查時之證言有何具有不可信之 外在環境或附隨條件為舉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證人卯○○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 力。且證人卯○○已於108年11月6日死亡,並經本院為公訴不 受理判決,客觀上存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本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d○○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復參以檢察官訊問證人卯○○ 時,業經合法傳喚,並令其為充分陳述,偵訊筆錄記載內容亦採取一問一答之方式,並於訊問後交閱覽無訛始簽名等外部客觀情況觀察,足認證人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其 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復為證明被告是否涉犯本罪所必要,且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卯○○ 於偵訊時之證述並告以要旨,已為合法調查後,堪認證人卯○○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經查:被告d○○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卯○○於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 之證據能力。經查:酌以證人卯○○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 係依一問一答之方式所製作,且詢問之事項具體、明確,證人卯○○也均能針對提問而予應答,本院因認該等詢問筆錄作 成時之外部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d○○ 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又證人卯○○於本院傳喚前業已死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證人卯○○於警詢 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檢察官、被告d○○及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前開甲、、參、一至二以外之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d○ ○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揭規定,視為均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至被告d○○及辯護人雖均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T○○於調查局詢 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引用上開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d○○有罪之依據,爰不贅論上開證 人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四、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d○○及其辯護人均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 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肆、被告F○○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F○○及辯護人至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實體部分: 壹、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❶、被告午○○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於102年4月1日與同案被告卯○○登記結 婚,且有參與台灣民政府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認同台灣民政府理念,我只是台灣民政府的志工,我沒有擔任職務,平常都是在服務台或廚房,我也沒有負責台灣民政府的外交工作,我和台灣民政府的同心都有一個共同認知的政治理念,我們很開心的自掏腰包出錢出力,一起到國外去增加臺灣的能見度,讓臺灣的地位正常化,我以身為同心為榮,我們並沒有感覺在裡面有受到威脅或是被詐欺,我不知道為何我會成為詐欺主嫌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午○○之利益辯以:被告午○○是堅信台 灣民政府政治理念而參與,且亦相信美國軍政府存在,而外交部106年8月2日外條法字第10624062680號函僅表示美國政府與美國軍政府無關,並未否認美國軍政府之存在,在良心犯的理論中,因政治見解、性傾向、族群、宗教而受迫害的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都應受到保護,不應該因為政治性言論而用刑 法處罰被告午○○,台灣民政府舉辦之「法理課程」及「職務 訓練課程」均屬政治性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國家不得予以侵害,而辦理身分證及車牌在於組織之認同及未來執政後政策之承諾,另募集控美司法支出及公關公司等費用,均為提倡政治理念實現、提高臺灣能見度,且均有實際支出,難認為詐欺行為,又被告午○○僅為台灣民政府成員,並非台灣民 政府之領導人,所以事務執行均是依照其配偶卯○○指示,更 無指揮台灣民政府之權限及行為,且被告午○○並非台灣民政 府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之講師,未曾宣揚台灣民政府、美國軍政府及各項政策,且其亦僅係陪同被告卯○○參加圓桌會議 ,未為任何政策或事務指示,更非在台灣民政府內擔任主管財務之職務云云。經查: 一、被告午○○於102年4月1日與同案被告卯○○登記結婚,並有參 與台灣民政府等事實,業據被告午○○供承在卷,復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金重訴字卷一,第99頁)可憑,另同案被告卯○○於97年2月間成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 ment,下稱TCG),至100年間選定桃園市○○區○○○路000○0號 之同案被告T○○所有「水月圓農場」,設為台灣民政府之中 央會館,並在該址講授課程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卯○○、T○○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綦詳(他字第5029號卷,第37 至38頁;偵字第12176號T○○卷,第178至179頁),是上開事 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均明知所執「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 政府授權及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之言論,該等言論內容並非事實乙情,有下列事證可佐: ㈠、參酌同案被告卯○○於97年成立台灣民政府前,並無與臺灣國 際地位法理相關闡述之經歷,迄至透過友人認識證人何瑞元,始有相關論理開展,且稽諸同案被告卯○○所稱台灣民政府 獲美國軍政府授權即將執政之言論,係植基衍生自證人何瑞元之「二層管轄論」,而證人何瑞元、陳儀深、陳燕銀已明確證述美國軍政府並未曾實際存在於臺灣等事實,足見台灣民政府獲授權即將執政上開言論並非屬實: 1、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證稱:我曾開 設補習班、建設公司,撰寫有關國際法的書籍,於73年間,因為天府建設的負責人蘇若明告訴我,他可以幫我投資賺錢,當時我身上有閒錢,我就投資天府建設購買位於新北市萬里區比佛利山莊的土地,由蘇若明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他拜託我擔任董事長,基於朋友的友誼我答應他,之後於81年間在大陸四川省辦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學,後來被當時的四川省長周永康強佔學校土地,不得已之下,我於91年間自福建省偷渡到金門再從金門搭機來臺,返臺後就不曾在出國,後於91年10月間,全民電通入主環球電視,擔任環球電視台總經理,再於92年10月卸任環球電視總經理,於94年5月14日擔任建國黨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我只當1個月我就自動辭職,因為我不想修憲,第一次控美案,法院認為這個案件是政治案件非美國地方法院所能審理而被駁回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卯○○卷一,第26至37頁;他字第5029號卷,第37至4 0頁;偵字第12176號卯○○卷二,第21頁),復有維基百科網 頁截圖(卯○○)之列印資料(偵字第12176號卯○○卷二,第9 至10頁)可憑,是同案被告卯○○前曾登記為天府公司之負責 人,於81年前往大陸地區四川辦學,惟迨至91年間,因與當地人士間有財務糾紛,同案被告卯○○遂孤身自大陸地區福建 省偷渡返回金門,所興辦之學校遭拍賣告終,而其在大陸地區之資產亦未攜回臺灣,且同案被告卯○○返回臺灣後,復於 91年10月至92年10月間擔任環球電視總經理等節,堪以認定。 2、證人何瑞元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於94年經由朋友介紹來 找我,還有他的朋友蔡重吉一起來的,卯○○說他對台灣地位 很有興趣,當時他是國民大會代表,因為我在哈佛大學的亞洲季刊發表一篇論文,是在2004年秋季,題目就是如何解讀舊金山和平條約,研究過程我曾經把書面報告寄給李登輝,而卯○○在一個雞尾酒會上遇到李登輝,李登輝對卯○○說我對 於臺灣國際地位很有研究,所以要他來找我,之後我將卯○○ 當學生教他戰爭法及和平條約概念,我教卯○○之過程中,基 本上我會用考題來教他,提出各種相關的考題,如羅列出幾個問題讓他回答,例如1945年10月25日的定義,一般人會說是終戰,但不是終戰而是交戰結束,所以從此得知,條約被終止是何意,這可以列出各種答案,正確回答是仍有執行的條款受影響,已經完成的條款不受影響。當時是在卯○○位於 民生東路的小套房聊天並談論這些相關觀念,我就教他戰爭法的觀念是什麼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14至222頁),又證人陳儀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是高雄醫藥 大學畢業,又在中國大陸經營補教事業,應該與政治及法律無關,但他活動能力很強,也接觸過李前總統,有次李前總統的群策會在圓山飯店召開台灣制憲的研討會,我也發表一篇論文,會議中被通知去華泰飯店陪李前總統聽一場報告,那就是卯○○與何瑞元的關於戰後台灣地位的報告,這是我第 一次聽卯○○公開講這個問題,這個會大約是在93年左右,李 前總統很重視台商在中國大陸權益,卯○○又是在中國大陸被 坑,所以這應該是他們二人的連結點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卯○○卷一,第278頁背面),衡以證人何瑞元、陳儀深於偵 查時,均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又互核其等前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卷附之「Harvard Asia Quarterly」雜誌及證人何瑞元(Richard W.Hartzell)所撰之文章「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TREATY'S DISPOSITION OF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37至249頁)可佐,是憑此足徵證人何瑞元證述其與卯○○認識之契機乙節,係屬信實,故同案被告卯○○係於94年擔 任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之期間,經友人介紹認識Richard W.Hartzell(中文名何瑞元),而證人何瑞元曾於93年秋季在「Harvard Asia Quarterly」發表「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文章,且同案被告卯○○係與證人何瑞元 聯繫接觸後,對於臺灣地位之論述始自此開始等節,亦可採認。 3、又證人何瑞元於偵查中證稱:我高中時學美國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參議院通過,所以位階等同憲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當中,有看到美國軍事政府管轄的文字,在第4條B,請參閱我的論文第28頁「TAIWAN'S CURRENT STATUS」,雖然 過去在波多黎各及古巴是有一個軍政府被看到的,可是這個美國軍政府在台灣我們是看不到的,我所謂的看不到可以說就是沒有成立的意思,我的理論是在台灣上面有兩層管轄權,一層是美國,一層是中華民國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卷三 ,第214至222頁),又證人陳儀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一開始只有聽到何瑞元、卯○○他們的主張在談論戰後台灣地位 屬於美國,關鍵詞是戰爭法,主要佔領權國,海外未歸併領土,意思是二戰後期美國是真正打敗日本的國家,對台灣而言有主要佔領權,而中國雖然是同盟國,但只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臺灣就像波多黎各一樣是美國的海外未歸併領土,而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地位模糊說法,這是給了卯○○主張日屬 美佔的空間,事實上該和約是遷就中共已經赤化中國及國民黨政府事實上佔有台灣的現實,冷戰情勢下讓美國有介入台海理由,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明文說台灣是屬於日屬美佔,日屬也是卯○○等後來加進來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卯○○卷一 ,第278至281頁),另證人陳燕銀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 理論和轉變為日屬,與年長者對於日據時代的回憶有關,第一點是因為參加的年輕人本來很多,之後都變成老人,卯○○ 的方法就是辦了一大堆日本靖國神社參拜,每一團都超過百人,去參加日本天皇生日到日本皇宮拿著旗幟拜壽,這些活動很迎合老人的興趣及懷念,從我父親的經驗我大概知道騙老人的手法,就是會說只要跟日據時代作連結,還有說台灣是屬於日本,將來大家都可以拿回日據時代有的權利及證券等,包括當時日本政府答應的條件,我看到卯○○後來的改變 是這種手法又出現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14至222頁),參酌證人何瑞元、陳儀深及陳燕銀於偵查程序中 ,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是其證述當屬可採,又參酌同案被告卯○○所提出之臺灣於1945年4月1日即已是日本天皇 之領土,目前仍係在美國之軍事占領中,台灣民政府經由美國軍政府授權即將執政之論述,此業據同案被告卯○○供述在 卷(他字第5029號卷,第28頁背面),並有台灣民政府之官方網頁介紹、文宣可佐(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44至46、129頁),而同案被告卯○○於熟識證人何瑞元,並與證 人何瑞元討論、學習國際法理之前,其生平並無任何與此等論述臺灣國際地位至為相關之經歷,則同案被告卯○○對於臺 灣國際法理地位之說法,顯然應是由證人何瑞元提出之「二層管轄論」,再修改衍生成為「日屬美佔」,是同案被告卯○○所提出之理論基礎既係以證人何瑞元之「二層管轄論」為 本,自當係知悉並無美國軍事政府存在等事實,堪以認定。4、證人陳儀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從歷史的角度不能忽略二戰後期(1943年)有開羅會議,美、英同意將臺、澎歸還中華民國,雖然這不是戰後和平條約,但這個協定至少影響到1945年至1949年,美國協助國民黨政府接管臺灣,這都是根據開羅會議公報而來,美國態度轉變主要是1950年韓戰爆發,為了第七艦隊協防臺灣海峽,杜魯門總統公開聲明臺灣地位尚未決定,等於否認開羅宣言的歸還中國說,其實時至今日為止,美國政策都是臺灣地位未定論,二十世紀下半頁的歷史,沒有聽美國政府說過他們主張領有臺灣。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國家有日本及同盟國共49國,但是因為臺灣和中國處於分裂情形,所以二者都沒有邀請去簽約。就我的理解,卯○○要有臺灣民眾支持,最好有千萬個,他的主張才會 有力量,當時他們尋求支持後的下一步並不是很具體,我的理解是他們是要證明給美國看他們的主張在台灣是有被支持的,但是因為USMG是不存在的,他必須捕風捉影,例如他說台南救災時美國軍機直接降落,或是美國海軍陸戰隊進駐AIT,中間也常說美國高層來台灣與他們私下會面,我認為這 是不可能的事情,理由是美國在東亞政策是一環接一環,從冷戰時期支持中華民國,改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間季辛吉和周恩來的會談,以及制訂臺灣關係法都詳細討論過臺灣問題,所以現狀的形成不是根據某個條約解釋,在卯○○ 主張,認為台灣關係法是內國法,以此對外宣稱美國對臺灣有主權,這部分論述是一種跳躍推論,臺灣關係法確實是美國的國內法,但它是為了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繼續維持臺美雙方的正常關係,這個世界也確實只有美國有能力做到這樣,就是美國用他的國內法來決定外國與美國的關係,北京政府也很難抗議這點,這是美、中兩大國妥協下的產物,當然臺灣人自己也有努力,就我所知1979年訂定臺灣關係法過程,美國國會邀請台灣人代表彭明敏及陳唐山、張旭成出席聽證,本來也要邀請丘宏達出席,但丘宏達是外省人才作罷,臺灣同鄉也很努力,美國國會才訂出台灣關係法。卯○○一直宣 稱台灣民政府將在美國軍政府接管後取得政權來執政,這是歷史的虛構,二戰後期美軍沒有登陸臺灣,不像琉球經過慘烈的戰鬥而後登陸,才有所謂軍政府與民政府,至於台灣如前述是依照開羅宣言美國協助國民黨政府接管,現在不可能回頭炮製一個軍政府或民政府,軍政府是佔領是MILITARY OCCUPATION,可是軍事佔領不可能管全部事項,所以才需要 民政府處理民政方面事情,這是琉球的經驗,台灣這樣主張與歷史過程不合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卯○○卷一,第278至28 1頁),衡以證人陳儀深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並無仇 恨怨隙,於本院審理時又依法具結,實無承擔虛偽證述時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設詞構陷被告午○○於罪之動機,是其 證述應堪採信。而稽諸證人何瑞元及陳儀深上開證述內容,依歷史脈絡觀之,在臺灣迄今未曾有過美國軍政府實際存在並接管授權之史實,是同案被告卯○○所宣稱之台灣民政府獲 取執政權力之「美國軍政府」,當屬虛構之組織,已屬明確。 5、復稽諸外交部106年8月2日外條法字第10624062680號函覆內容略以:「……二、頃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函轉AIT/T來函 略以,本案請參考AIT/T區域安全官Mr.Gordon Hi1Is上年7 月6日覆法務部調查局國際事務處楊處長又銘函等語。該覆 函要點如下:㈠美國政府與被稱作「美國軍事政府」之組織無任何關係。㈡美國政府從未授權「台灣民政府」或卯○○先 生代表美國核發官方文件。……」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他字 第3915號卷五,第169至175頁)可憑,就函文所示,經外交部函詢美國駐臺辦事處(AIT),美國駐臺辦事處已明確表 示美國政府並無授權台灣民政府或同案被告卯○○代表美方核 簽任何官方文件,據上以觀,被告午○○及同案卯○○所執台灣 民政府係獲美國政府、美國軍政府授權,顯然係屬虛構之情無訛,至為灼然。 ㈡、觀諸被告午○○透過同案被告卯○○與美國之公關公司(即GVC公 司)簽約,藉由台灣民政府派員參與國際間民間組織舉辦之會議,混充為應美國政府官方邀請與會,以營造與美國政府交流之假象,且該等會議係由被告午○○負責對外代表台灣民 政府出席,更徵其等二人均知悉台灣民政府有獲得美國政府支持之言論,並非屬實,遂以上開方式矇混: 1、同案被告卯○○於105年間與美國之公關公司(即GVC公司)簽 立合約,而GVC公司為台灣民政府安排數次前往美國之行程 乙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卯○○證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 卯○○卷二,第22頁),復有契約影本(偵字第12176號午○○ 卷二,第96至99、109至112頁)在卷可稽,上情堪以認定。復觀諸台灣民政府官方網頁刊載之資料記載:「2017/9/17-18TCG參加聯合國會議寫真專欄」,並張貼數張照片,而照 片旁分別附註略以「12:30PM-2:00PM Foreign Policy Lunch」、「美國當地時間2017/9/19(12:30PM-2:30PM):Global Action Summit Event(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美國當地時間2017/9/18(10:00AM-4:00PM):Concordia Summit」、「美國當地時間2017/9/17(2:00PM-5:30PM):Social Good Summit」,有上開往頁列印資料(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209至210頁)可佐,並於書面文宣報導,標題為:「台灣民政府受邀聯合國會議向世界強權宣揚平等尊重台灣不再缺席」,內文略以:「今年,台灣在聯合國爭取國際地位上有很大斬獲!9月17日至9月20日,由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夫人午○○帶隊,一行6人受邀代表 台灣進入聯合國參與各項會議……。」、「午○○說,聯合國會 議一般來說要正式會員才能參與,……台灣民政府18日Concor dia Summit會議中被分配到的位席……。聯合國會議所參加的 每一位與會人士及受邀單位,背後都一定有一個合法的政府組織。午○○解釋,台灣民政府不是一個國家,它的國際地位 主權是日本屬地、美國占領,可是在國際法的標準中,台灣人民可以成立自己的政府組織,因此也被聯合國認定是代表臺灣之合法的政府單位,所以才能進入聯合國門檻;相較於中華民國,因它不是一個合法政府,所以總是被阻攔在聯合國外……。」,有上開報導文宣(他字第4540號外事卷,第62 頁)可憑,故參酌前開網頁資料及文宣報導,台灣民政府就被告午○○於106年9月18日至20日前往美國之行程,係形塑為 台灣民政府係代表臺灣之合法政府單位,並應聯合國之邀而參與聯合國會議,然則,參酌外交部106年12月8日外國組一字第10627533570號函內容略以:「……㈠所詢會議及組織情形 :1.「Concordia Summit」係美國非政府組織「Concordia 」於每年9月聯合國大會總辯論期間舉辦之年會,邀集全球 公私及非營利部門領袖進行交流。該組織具有「贊助會員」(patron)、「個人會員」(individual)及「青年專業人士」(young professional)三類別會員,須繳納年費並享參加其會議活動權利。本(第7)屆年會於本年9月18至19日在紐 約君悅飯店(Grand Hyatt New York)舉行,美國運輸部長 趙小蘭、紐約市長白思豪、英國前首相Tony Blair等政要均應邀於會中與談。2.「Social Good Summit」係由美國新媒體公司Mashable、美國非政府組織「聯合國基金會」(UNF)及紐約92Y社區中心例於聯大總辯論期間合辦之會議,開放 社會大眾購票參加。本(第8)屆會議於9月17日在92Y社區中心舉行,邀請聯合國轄下之「開發計晝署」(UNDP)共同贊 助,由UNDP、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OCHA)及「聯合 國兒童基金會」(UNICEF)等聯合國機構官員與資深媒體人 及非政府組織領袖就主題為「聚焦未來」(Futurein Focus)對談。3.「UN Global Action Summit Event」據「台灣民 政府」網站所列之是項會議資訊,其應係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發展法學組織」(IDLO)於9月19日在聯合國總部會議室舉辦之「Shared Value-Private Sector Strategies Advancingttie SDGs」會議,由非政府組織「Global Action Platform」及美國媒體網絡公司「The Diplomatic Courier」 等共同參與,旨在共商協同私部門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策略。另查IDLO成立於1988年,總部址設羅馬,紐約亦設有辦公室,係專注推動法治精神之政府間國際組織,於2001年取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該組織與UNDP、「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聯合國環境計畫署」(UNEP)及UNICEF 等聯合國機構簽有合作備忘錄,協助逾90國之法治建構工作。4.「Foreign Policy Lunch」係美國媒體企業「外交政策集團」(The FP Group)應其贊助者所請舉辦之餐會。參據 貴署來函附件所示資料,其係由「台灣民政府」(TCG)贊助,於9月20日在曼哈頓區STK餐廳所舉辦「重新思考亞洲未來」(Rethinking the Future of Asia)餐會。三、會議性質:依目前蒐得資料所示,前述會議似皆係各該主辦單位於每年9月聯合國大會總辯論期間舉辦之活動,應非屬聯合國下 轄組織。除「Shared Value-Private Sector Strategies Advancing the SDGs」會議係在聯合國總部内舉行外,餘皆 在紐約曼哈頓區旅館、餐廳或活動中心舉行;若干會議亦邀請聯合國機構(如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贊助。……。」,有上 開函文(他字第4540號外事卷,第52至54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午○○於106年9月18日至20日參與之前開會議,實屬一般 民間非政府組織所舉辦之會議,並非台灣民政府網頁或文宣所報導由聯合國所舉辦之官方會議,應可認定。 2、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午○○歷次參加 台灣民政府出國活動是透過CHARLESH.CAMP或GVC公關公司負責安排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卯○○卷一,第33頁背面),衡 情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係至為親密之配偶關係,被告午 ○○對於上情當無可能不知,且GVC公司更有多次寄送發票單 據,請被告午○○付款之事,此有相關單據(偵字第12176號 午○○卷二,第92至95、100至108、113至118頁)可憑,是被 告午○○當無可能會不知其於106年9月18日至20日參與之會議 性質僅係一般民間意見交流,且觀諸台灣民政府網頁及文宣照片中,多有被告午○○和與會者之合照,而文宣報導部分更 有一整個版面報導被告午○○個人生平經歷及帶隊參與上開會 議之內容,是被告午○○對於該次報導內容所宣傳之更無可能 全無所悉,綜上,足認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確實有藉由 參加GVC公司安排之非官方之美國民間機構舉辦之活動,將 之魚目混珠為美國官方性質之會議,使加入台灣民政府之民眾誤信確實台灣民政府確實有美國政府支持或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據此更見被告午○○明知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 權及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乙詞,實屬虛構之事,否則何須大費周章造假上開外部活動,營造不實之假象。 三、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共同執上開「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 政府授權及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不實言論為核心,向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 、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 、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 、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 、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 、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 、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訛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件、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費用、捐控美案等名目,而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福利為詐術內容誘騙民眾,並將上開詐術內容,以透過民眾間之口耳相傳、在水月元農場的課程時宣講、在公開演講之場合傳播、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公開觀覽之台灣民政府網頁放置被告卯○○宣講之影片、製作紙本文宣品發送等方式傳播上開詐術內 容,使上開民眾分別陷於錯誤,各繳交如附表一之「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欄位所示金額之款項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佐: ㈠、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共同執上開「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 政府授權及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不實言論為核心,並將之具體化以發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捐控美案等名目,並以上開內容透過民眾間之口耳相傳、在水月元農場的課程時宣講、在公開演講之場合傳播、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公開觀覽之台灣民政府網頁放置被告卯○○宣講之影片、製作紙本文宣品發送等方 式傳播上開內容: 1、參酌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 、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 、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 、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 、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 、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 、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所示各州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證述:⑴、臺北州(本訴) ①、證人楊綿斯(附表一編號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五、六年前開始參加台灣民政府活動,當初是朋友介紹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因為他們的理念跟我相符,所以我才會參加,一直到現在都還是有參加活動。我有參加過初級班及高級班,初級班費用是6,000 元、高級班10,000元,這2個班都是3天2夜,2個晚上都住在台灣民政府的桃園中央會館,另外我也有參加過法理點召,每次都是2,000元並且在桃園中央會館住1個晚上,法理點召我參加過好幾次,但詳細次數我不記得,我參加的課程所花的經費,我也記不清多少錢了。我都是直接把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但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我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我可以提供我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影本供貴 處參考。當初台北州總知事說大家可以辦一張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所以我才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來又有人說有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可以進入聯合國,而且其他的國際組織也都可以順利進去參加或參觀,甚至到美國只要出示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可以進入美國國境,比中華民國護照好用。因為我沒有實際出國使用過,所以我不知道它有沒有效用,但卯○○一直跟我強調絕對有用。我除了我自己之外,我還幫我 太太跟女兒各辦了一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說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是根據美國軍政府及各種國際條約發的。我從沒有見過美國軍政府的人,在中央會館也沒有看過。卯○○也說上 完這些課可以得到資格證書,如果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就可以在政府單位擔任職務。卯○○說台灣民政府要取得政權, 必須依賴美國軍政府,美國軍政府是台灣民政府的頂頭上司。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支付費用約5、6,000元,因為現在車子已經報廢,所以我也不記得車牌號碼。當初是台灣民政府台北州的總知事跟我說有車牌可以買,跟中華民國車牌一起掛在車上就可以上路,我之前的車子也是掛2個車牌 在馬路上跑,只有1次被交通警察攔下來,問我為什麼掛2個車牌,我當時把台灣民政府的使用說明拿給警察看,警察看了之後跟我說,他回去請示長官,如果需要開紅單,他會把紅單寄給我,但一直都沒寄來。我有申請旅行證,一張要付5、6,000元,但因為美國軍政府還沒有批准,所以一直還沒有發下來。當初是台北州的總知事跟我說,台灣民政府的旅行證是到國外時使用的,有台灣民政府旅行證也可以進出美國、聯合國等各種國際組織,但我一直沒有拿到旅行證,所以我沒有用過。卯○○有在上課的時候跟大家說,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新臺幣就不能使用了,要改用正臺幣,然後正臺幣跟美金是等值的。卯○○跟我們說,因為台灣民政府在美國要 控告美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所以要花錢,我都是自願捐款的。我都用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F○○,F○○會給我感謝 狀,因為卯○○有把這些訴訟案件的訴狀影印給大家,並且找 了一個外國人說他是台灣民政府在美國所聘請的律師,上次某次聚會卯○○還介紹美國前司法部副部長給我們認識。卯○○ 對外說,他是代表美國軍政府,為了讓臺灣走出國際,所以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成立台灣民政府。卯○○都說他是晚上 才跟美國軍政府的人用電話聯絡。我106年12月跟台灣民政 府的同事一起去日本,台灣民政府有一些幹部也有去,該團約100多人,但我不記得他門的名字,我們是去向日本天皇 祝壽,我們在一個很大的廣場,人山人海。如果我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其實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 ,我當然不會願意支付這些費用,如我前述我都是在中央會館把現金交給會計小姐,除了捐款有感謝狀之外,其他支付費用都沒有任何收據憑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號臺北、宜 蘭州卷,114至116頁背面)。 ②、證人吳永清(附表一編號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於101年左右就開始參加台灣 民政府活動,是因為我在美國紐約的舅舅跟我說這個團體不錯,拉我一起去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的集會場所水月園農場上課,並陸續支付相關課程及證件費用,因為台灣民政府的卯○○講了很多年,每年都說會執政,但一直沒有實現,所以 約於2年前我就停止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我大約於101年左右開始跟我舅舅一起在台灣民政府水月園農場上課,不過我舅舅因為住在美國並沒有持續上課,我陸續參加過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理點召2,000元數次、內閣點召2,000元數次、內閣訓練2,000元數次,只要初級班、高級班結業後就是不斷的訓練與點召,每次名稱都不太一樣,總之就是要持續繳費,總計支付多少課程費用我已記不清楚,但至少超過10萬元,詳細資料應該都在卯○○或台灣民政府辦 公室電腦裡。我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我聽說後來申辦 的人要花費1,500元甚至更多。以前該證上名稱標示「台灣 民政府」,後來改標示「台灣政府」,因為卯○○說是美國軍 事單位指示要改名的。上課的老師很多,每個老師包括卯○○ 都宣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有台灣民政府國民資格,並可以依受訓等級分封中央及地方(州)的官員,並領取美國官員等級的薪水,其他老師的名字我不記得了。另外,卯○○也聲稱憑該證可以進入聯合國。付款後並沒有得到該效用 ,因為卯○○等老師都說會很快執政但一直都沒有實現。上課 的老師很多,每個老師包括卯○○都宣稱上課一定時數可以獲 得各級官員的資格證書,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就可以分封各級官員,並領取美國官員等級的薪水,其他老師的名字我不記得了。付款後並沒有得到該效用,因為卯○○等老師都說會 很快執政但一直都沒有實現。我沒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卯○○等每個上課的老師都宣稱,台灣民政府車牌是美國軍事 單位發的,使用該車牌掛牌上路就等於是在開美國軍事單位的車,就是一種心理的效用。我不確定是否得到該效用,因為很多人將該車牌掛牌上路,卻遭警察法辦,但很多人被法辦後警察又將車牌發回,因此很多人還是繼續掛牌開車上路。我也沒有申辦台灣民政府旅行證,卯○○等每個上課的老師 都宣稱,台灣民政府旅行證,效力等同美國護照,但就我所知旅行證一直都沒有發下來,我不清楚是否有效用。卯○○常 常在課堂或活動中宣稱很快就會執政,只要有捐款,每捐1 元新臺幣,執政後就會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 元。每次捐款用途不同,但主要是要在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之官司費用。卯○○宣稱他自己代表美 國軍政府,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並獲得授權要訓練未來職證的4,000名台灣民政府官員,卯○○ 並說身分證、旅行證、車牌都是美國授權核發。我沒有看過卯○○所稱美國軍政府的人。若我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 權其實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我當然不願意支 付上開各項費用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85至87頁)。 ③、證人張湖岳(附表一編號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於103年左右就開始參加台灣 民政府活動,當時我在網路上看到台灣民政府的網路講課,我覺得他們讓臺灣地位正常化的理念不錯,所以我就主動報名參加初級班級高級班的課程。我印象中初級班的課程費用是6,000元,高級班的費用是1萬元,初級班及高級班的課程都是3天2夜,課程地點都在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總部,費用包括吃、住及教材費,我上完這兩個課程後,都有領到初級班及高級班的結業證書。我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 ,我是在上完前述兩個課程後才申辦的,我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6千多號,我拿到身分證時上面標示為「台灣政府」 ,身分證背面寫USMG TCG(意思為美國軍政府台灣民政府)。我知道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證明我是本土臺灣人,且可證明為日本人的後裔,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進入聯合國位於紐約的總部參觀,在日本也並不需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就可以拿這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兌換外幣,我曾經在日本確實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兌換外幣,這些事情都是我們台灣民政府的成員說的。卯○○告訴我們,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上完 課後的結業證書,可以做為台灣民政府的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因為台灣民政府沒有執政,所以我也不知道有沒有該效用。我買了2個車牌,支付費用是各10,000元。卯○○告訴我 們,台灣民政府車牌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發的,使用時要同時掛上中華民國的車牌及台灣民政府的車牌,這樣才有宣傳的效果,這是一種心理作用,並沒有特別的效用。我在上課的時候有聽卯○○講過台灣民政府旅行證的效用,被 占領地發旅行證等同於有美國護照功能,我不清楚是否有效用。我每個月都有不固定的捐款,金額為1千至2千元不等,我捐款後,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會發感謝狀給我。卯○○有 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會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 」1元,約30倍之報酬率,每次捐款用途不同,也有用在美 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之官司費用(控美案)。卯○○宣稱美國軍政府授權他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 並獲得授權要訓練未來聘用的4,000名台灣民政府官員,卯○ ○並說身分證、旅行證、車牌都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核發的,但旅行證還沒核發下來。我也沒有看過卯○○所稱美國軍事 政府的人,我有去過日本及美國各2次,去美國時我和午○○ 同行,去日本則是和台灣民政府的成員去的,沒有和台灣民政府幹部出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45至147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了2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太太萬明美,錢都是我出的,大約在103年辦我的後 來在辦我太太的,每張好像是1,000元,共2,000元,交給州辦的人。卯○○有說USMG TCG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 發的,所以身分證後面有這樣寫USMG TCG,我在102年從網 路認識台灣民政府,認為他的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是正確,我就去報名初級班及高級班,我是在102年3月、5月上初 級班與高級班,後續的法理點召及教育點召都有上,那算是再教育,忘記確實完成過五關時間,共繳少錢我忘記了,錢是交給中央櫃臺志工,交給誰我忘記了,我太太沒有參加初級班等課程,我只有付自己的錢。卯○○說法院判決下來,美 國法院有叫行政機關來幫助台灣民政府,美國有指令下來叫我們訓練4千名,如同當時撤退來台時的比例人員,國民黨 用1千人統治台灣6百萬人,美國就用此比例以4千名來統治 台灣2千3百萬人,這是卯○○上課說的,參加過五關就是4千 名的政務人員資格課程。我沒有辦旅行證,但我有集資出旅行證機器,金額我不記得,是大家分開認10人50萬元,我只有認1人5萬元,我是繳納現金,交給誰不記得,卯○○說佔領 地是要發旅行證件,如同琉球一樣,主權國家是發護照,因為後來美國對於臺灣人權為無國籍,所以以波多黎各模式海外未合併領土改發美國護照,但這要經過美國議會同意,所以旅行證件一直沒有發下來,因為美國政策改變,收錢是因為美國有授權給我們在台灣發旅行證件,確實美國單位我不清楚,所以需要集資,集資多少我不清楚,就是為美國政策改變,我們繳了就一直沒拿到,我是買機器沒申請旅行證件,開始印之後就可以把錢拿回來,這是卯○○對大家的說法。 我有買2張民政府車牌,金額不記得,錢交給台北州的副知 事,卯○○有說車牌要掛的要2張一起掛,紅色在上,白色在 下,白色車台是保險理賠用,其他卯○○如何說明我不清楚。 控美案我有捐款,金額不記得,因為控美案第一次及第二次才有美國法院判決5點,第4點中上面說美國行政單位要幫助台灣民政府,所以才會有公關公司GVC安排台灣民政府成員 與美國的副總統餐會及酒會,參加美國川普就職典禮,並參加G7會議,就是美國把我們當作一個外國政府才可以參加,因為有控美案才會有美國軍事單位在佔領地成立民政府,所以才會叫我們訓練4千名,讓台灣民政府在國際舞台曝光, 現在還是一樣,只要USMG美國軍政府宣布在台灣直接佔領,就像現在AIT雖然屬國務院系統,但整個建築物叫「MARINEHOUSE」是海軍陸戰隊之家,所以國防部的美國軍政府直接進入台灣,因為台灣民政府是控告美國的且在美國設有辦事處,在美國有登記,就在AIT在美國有登記是一樣的,所以到 時美國軍政府進入台灣,台灣民政府自然會無缝接軌轉移政權,美國軍政府會先向ROC取回政權再交給台灣民政府,就 像瓶蓋理論一樣,蓋子就是美國,瓶子就是ROC,到時就是 在USMG下的民政府,這是卯○○書上的理論論述,卯○○沒有說 那麼白,但我理解他說的意思就如此,4千名政務官就是蓋 子,瓶子還是ROC的系統,人民生活沒有變化。我繳錢給民 政府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他們夫妻的意思,本土臺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中,需要有人性尊嚴及基本人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37至340 頁)。 ④、證人謝順筆(附表一編號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參 加台灣民政府之期間迄今,並於105年擔任台灣民政府臺北 州議員,106年6、7月間擔任中央內閣的經濟委員會委員迄 今,我於102年間向台灣民政府臺北州繳交1,000元申請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主張臺灣地位為「日屬美佔」,所以我們加入台灣民政府取得身分證,希望以台灣民政府的身分為臺灣爭取國際地位正常化,我也曾多次以台灣民政府會員身分隨團赴國外參訪,此身分證業經美國軍政府USMG(隸屬美國國防部)認可。台灣民政府臺北州政府都是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我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每次參加費用2,000元,每次2天1夜,都是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的 中央會館(水月園)舉辦。我是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而加入,通過各階段訓練後,才得以取得往上晉升職位資格,並非為遊玩、吃飯而去參加受訓課程。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費用為6,000元,我是經由臺北州政府人員宣導後 才參加,申請車牌的好處是將來民政府若有機會執政後,前12年得免繳牌照稅。因當時台灣民政府宣導可將車牌以現行車牌同樣懸掛在車輛上,我曾經懸掛過1年,但是因為時常 遭遇交通警察攔車詢問,我為麻煩就未再使用。我亦是經由台灣民政府的臺北州政府之宣導,於104年1月1日有繳交6,000元申辦旅行證,但卯○○說要因為臺灣是美國佔領地,還要 協調美國政府後再行發放,所以我迄今未取得旅行證。因控美案我有捐贈新臺幣6萬元給台灣民政府,當時卯○○有向我 等宣稱只要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 幣1元。卯○○曾說過,台灣民政府隸屬美國軍政府,所以我 等會員取得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背面,均印有美國軍政府英文簡稱USMG字樣。卯○○有說台灣民政府經美國軍政府授權, 故身分證係美國製造,所以繳款申請身分證後,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方可取得。我有與民政府人員出國,出國目的通常拜訪日本、美國、瑞士,到日本主要是參訪靖國神社,到美國、瑞士主要是拜訪美國商務部機構,或參加一些投資展覽。未見過當地現職官員,我是因為贊成台灣民政府及卯○○理念 才加入,若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係假的,我當然就不會捐款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66至167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5張,我是在102年大約10月份左右申辦,我是幫家人辦,錢都是我付的 ,母親謝陳森、太太洪寶彩、弟弟謝順成及我本人,我付了4,000元,我兒子我幫他辦但我兒子要我抽回,所以辦成4張,每張1,000元,是分開辦,我太太及弟弟目前都來沒拿到 身分證,我是在108年3月才申辦我太太及弟弟的,我錢是交給州辦人員,我總共交了4,000元。我有講師說,講師說台 灣目前是美國的佔領地,是美國海外的土地,我相信講師說的是對的,且身分證後面有寫USMG字樣,我一個過五關,金額大約是2萬4,000元,因為我陸續從104年1月2日開始,大 約在104年底前完成,2天1夜連吃含住加上課大約2千元,錢是交中央會館窗口我不確定交給誰。我受訓時前後有聽過美國人講師、教授日本講師及臺灣人講師放影片,立法院裡面的立法委員許添財用影片在教課,他們有質詢過我們當時內政部長及法務部相關人員,他們對立委等人的質詢有告訴他們沒有法令限制台灣民政府在國際間的活動及遊行,我有聽過參加過五關就是代訓4,000名政務人的說法,就是如詹博 明所述比例,當時ROC用1千名政務人員接收臺灣6百萬人, 現在依比例用4倍代訓儲備接收的政務人員,我記得有申請 要辦旅行證,好像有交6,000元,之後聽說上級表示臺灣地 位既然美軍要繼續佔領,應由美國發護照比較理想,到國外比較方便,錢我沒有去申請退還,當時辦旅行證是因為之後當官出國比較方便,當時我聽到的是民政府的人表示會爭取美國授權,卯○○沒有直接對我說過旅行證件授權及效力,我 沒有認購旅行證機器,我要進一步詢問認購旅行證機器事項時,聽說已經被認購完畢,我沒有聽到認購旅行證機器的說法,我只能確定我想要瞭解時民政府的人答覆我已經認購完畢。我有買2組台灣民政府車牌,共1萬2,000元,錢交給州 辦的人,卯○○有說等執政後大方的把紅色車牌掛上使用,將 來可以省去稅金,目前要掛也要把ROC的白底黑字車牌同時 掛上,車牌上有USMG TCG字樣,卯○○說這個就是美國軍事政 府授權核發的車牌。我以自己名義捐款,我第一次捐6萬元 ,我知道在美國律師費用昂貴,我只要手上剛好有錢就會去捐,我總共捐款多少錢我也不確定,少的時候是幾萬元,多的時候是幾十萬都有,為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能繳就盡量繳,我有捐過20萬元,但時間不確定,去年應該有捐過20萬元的,我是繳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給F○○,如我記得帶榮 譽手冊他會幫我蓋,沒帶他會幫我登記。控美案是向美國相關法院告了之後在106年3月9日要在那邊做辯論,控美第一 次有確立幾點要國務院解決台灣不平等問題,過去麥克阿瑟委託蔣介石代管台灣,也管了70年,卯○○在第2次繼續代表 台灣民政府告美國政府及ROC執政黨派不積極治理臺灣,我 們希望告贏之後該中國統一就中國統一,讓臺灣百姓可以過理想生活,但卯○○沒有這樣說,卯○○說法就是要告赢就對了 。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356頁背面至360頁)。 ⑤、證人張馨云(附表一編號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過很多職務,我在司法部、中央內閣、總理府、內閣府、州都有擔任過職務,我最後應該是在內閣府的勞動部任職。我們上初級、高級班繳納的費用,或是我們上課例如州訓、專訓、聯訓的次數,因為有規定要上的次數,要繳交的金額一次是2,000元再乘以次數, 這個就是我繳納給台灣民政府的項目及款項。卯○○說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的一個身分證,是由美國政府幫我們製造的,如果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同心,第一,可以享有老人年金800美元,若沒有辦理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將來會發行正臺幣,就只能以40萬比1的比 例去換取正臺幣;18歲以上也可以領取政府配給的一間房子,以及健保免費;若小孩子有辦理的話,可以從幼稚園到大學的學費都免費;可以參加人權賠償的賠償金,這個還需要去各州登記且繳納1,000元。但如果有通過五關課程的話, 就可以領取1,200美元的老人年金。而且加入台灣民政府的 好處就是台灣民政府會給予一個職務,這個跟只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不同。台灣民政府車牌也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給我們的,所以車牌上面會有「USMG」。因為是中央規定要參加課程,也是卯○○講說是美國規定的,所以我們 必須要受過這些訓練時數,但是我們不一定有訓練,最重要的是要有繳錢,若有繳錢就可以算是有出席,但是有出席、沒有繳錢還是算沒有訓練。因為我們在上課中,卯○○有跟我 們講是美國要求他培訓4,000個政務官,未來來接掌臺灣這 個政府,而台灣民政府未來會是唯一合法的政府。若要保有這個職務,必須要有累積這些課程的次數。如果說一個剛進來的人都要補這些錢,就是說如果今天才過五關的人才取得一個職務,今天他要繼續這個職務,就必須補足例如說是總額30次這樣,就是要把它補齊。卯○○也有說旅行證件可以通 行190幾個國家,可以當護照使用,而且卯○○講是美國會幫 我們印,應該是說美國授權我們可以買機器自己印製,但是我們的規格要送給美國審核。我是因為支持台灣民政府的理念。因為加入台灣民政府是一個機會,認為改變臺灣的一個機會,因為卯○○常常說,例如以司法為例,卯○○會講有錢判 生、無錢判死,所以我才會講我好奇的加入司法部,例如說卯○○會講臺灣不被國際認同,臺灣需要國際地位,因為臺灣 有很多人才但是不被世界看見,我們也希望藉此來翻轉一個未來,還有卯○○講政府官員很多都貪污,造成其實他們因為 不食人間煙火、不知人間疾苦,所以卯○○希望貪污可以死刑 或是鞭刑,臺灣若沒有貪污百姓會過得更好,他也希望我們可以為百姓設想,為百姓謀福利,所以我是支持卯○○這樣的 理念,因為這是一顆愛臺灣的心,跟對臺灣的一個熱情,因為卯○○講說美國是臺灣的佔領權國,臺灣的政府都是由美國 所授權的,所以若沒有真正美國的授權,這個理念再完美都會是假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11至70頁),復參酌證人張馨云提出之該份資料記載略以:「身分證1,000」、「 車牌6,000」、「初級班6,000」、「高級班10,000」、「法理點召2,000」、「內閣點召2,000」、「內閣訓練6,000」 、「議員訓練6,000」、「州專訓90,000」、「控美案50,000」、「旅行證件印製機器」、「郡守點召2,000」等節,有該份資料可佐(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76頁),堪認證人張馨云確有繳付上開項目之金額給台灣民政府。⑥、證人陳李秀圓(附表一編號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間申請加入台灣民政府並 申請身分證,申請身分證費用為1,000元,並參加初級班、 高級班及過五關等課程,初級班繳交費用為6,000元,高級 班繳交費用為10,000元,過五關繳交費用為8,000元,總共 繳交2萬4,000元。因為台灣民政府準備在美國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簡稱:控美案),需要律師費用,所以我有捐款,我是聽余黃玉鸞的介紹,在臺北重慶路的辦公室(確實地址我已記憶不清)辦理。余黃玉鸞向我表示,辦理身分證在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可享有每個月有美金800餘元的老人年 金,老人往生由台灣民政府完全補助喪葬費用,沒有房子者會給一間房子,勞、健保都免費,我因為想說只要1,000元 就有這些福利,所以就參加了。因為台灣民政府未執政,所以前述福利還無法實現。我有上過初級班、高級班、過五關。我有贊助控美案,卯○○當時有向我們表示,現在捐1元新 臺幣,以後會還我們「正臺幣」的1元,相當於美金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上課時、台灣民政府宣傳及卯○○都有提 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200至202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自己的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千,我忘記何時辦的,錢交給州辦的人。有完成過五關課程,繳了24,000元,我繳錢是為了臺灣正常化,我沒有要供養卯○○、午○○等語(偵字 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37頁背面至340頁)。 ⑦、證人徐得寶(附表一編號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在距今兩、三年前參加台灣民政府,我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承辦人員跟我收取1千元 作為手續費,有給我收據,但是我今天沒有帶來。我是看網路得知消息,然後我到板橋區民權路28號1樓(台灣民政府 州辦公室)申辦身分證。此外,我未申辦車牌、護照等其他證照,我亦未捐輸任何金錢,可以說我在台灣民政府就只花費此1千元。我是上網得知消息,我基於我是臺灣人前往申 辦,我記得在場的知事(官職,我已忘記名字),他以卯○○ 的下屬立場,代表卯○○告訴我,得到此身分證後,將來美國 治理台灣時,我可以拿此身分證辦理臺灣人的美國護照,到時我拿美國護證可以進出美國通關、直接進入聯合國大廈。我申辦身分證後,並未得到美國護照,也沒有享受到進出美國直接通關及進入聯合國大廈之權益。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那是我拿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知事代表卯○○要求我上前述課程,他代表卯○○告訴我,上課之後會取 得派職務資格,但是倘若沒上完課,就只有身分證的權益,而沒有派職務的權益。我因而繳交費用上課,每期新臺幣2 千元,期間為3天2夜,供吃住,地點在龜山總會館。我到現在並沒有得到職務。我是在龜山總會館受州訓時,有卯○○講 課,他的承辦人向我收錢做為控美案費用,我繳交後有得到獎狀及收據。我們參加民政府及相關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的人都知道,卯○○有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能退還幣值 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但是我沒 有捐,因為我沒有錢。卯○○上課時有告訴我們大意是說:台 灣民政府發身分證、車牌、護照、旅行證等都是得到美國的授權,日後美國來臺治理,可以得到承認,我還記得他們有說,車牌十年免稅,我之所以繳交新臺幣2萬元,那是因為 我認為卯○○等台灣民政府的人不會騙我,倘若他們騙我,我 當然不會繳錢,我現在當然是希望那2萬元能夠還給我等語 (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298至299頁背面)。 ⑧、證人詹博明(附表一編號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間看到台灣民政府在報紙 上登載的廣告,之後我到他們的辦事處暸解後,因為認同他們的理念,因此我就在同年6月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 參加台灣民政府並深入了解其理念之後,大約在106年間, 便幫我兩個兒子都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且帶他們一起去水月園上課,相關費用都由我支出,他們只是跟著我一起去。我是在網路上搜尋台灣民政府的資料後就自行前往辦事處申辦身分證,當時是一位吳先生幫我辦理相關手續,吳先生沒有說明身分證的效用,僅表示因為資料要送到美國審查需要工本費1,000元,我認為很合理就付了1,000元,但辦完之後我還是半信半疑就持續在網路上找相關資料,後來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法理是正確的,是有法源基礎的,我就決定繼續參加他們的活動,每週日會有餐會,我如果沒有其他事情我就會參加。我上過初級班及高級班,我是在台灣民政府的網站上看到課程的訊息,上過初級班及高級班的課程,就能獲得通過課程的認證,之後在臺灣本土政權正式成立之後就有在政府內任職的任用資格,後來我就自己報名參加,初級班的報名費是6,000元,高級班報名費用是1萬元,在那裡包吃包住,總共是三天兩夜,印象中講師有徐格麟、陳泰山等人,課程內容是關於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的法理,我通過初級班及高級班的認證後就擔任台灣民政府的議員,但是這些職稱會換來換去,基本上就是台灣民政府的成員。記得當時是為了要跟台灣民政府的其他成員去宣傳理念,所以才申辦車牌,工本費是6,000元,之後在臺灣本土政權正式成立之 後就可以使用。我記得大約在104、105年間,因為第一次的控美案取得成果,我認為邊是對的事情,所以我就在某次去水月園上課的時候,捐款5萬元,當時我是拿現金給櫃檯, 台灣民政府有開出感謝狀給我,我認同的是台灣民政府的法理架構跟理念,卯○○只是一個宣傳者等語(偵字第12176號 臺北、宜蘭州卷,第204至206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幫我母親詹吳玉枝及我兒子詹孟儒、詹孟霖、太太陳雅惠、我姐姐詹麗稹及我自己申辦,錢都是我付的,我是辦每張1,000元,我在103年申辦,詳細時間不記得共辦6張共 交6千元,錢交給州辦人員,身分證影本沒有交給調查局。 我陸陸續續完成過五關,時間沒有去記,我是陸續付的,金額我沒有特別去記,我有幫我兒子詹孟儒、詹孟霖支付過五關課程費用,我付了3人的費用,錢是交給中央會館的收執 的小姐,但我不認識,大約是在1年多前付過五關的錢。參 加過五關就是政務人員儲備人員的過程,當時ROC來台灣有1千名政務人員接收,依照比例現在需要4千名政務人員,這 是講師說的,我很少聽卯○○說。我有想要辦旅行證,但沒有 辦,也沒有認購旅行證機器,當時會想要辦是從網路搜尋法理,台灣要比照琉球模式美國應該要給我們旅行證,後來美國還沒有正式授權,所以我也沒有正式申請。我買1組車牌 ,交6,000元給台北州辦的人,我有拿到車牌,我沒有聽卯○ ○說過,我們是在州辦宣傳時掛上宣傳車使用的,車牌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是由法理上認證的,車牌有寫USMG。我兒子詹孟儒、詹孟霖控美案捐款是我以他們名義捐款,我出的錢,我共用3人名義捐款,包括我自己,我共捐款大約50萬元, 我不是很確定,我記得是捐1次,我有看到判決書時捐的, 我在106年8月5日有為詹博明捐20萬、詹孟霖15捐萬、詹孟 儒捐15萬的控美案捐款,我是拿現金到中央會館窗口,我好像有蓋榮譽手冊,但我沒有仔細看,我有聽說午○○帶團出國 是去宣傳,有去參加聯合國大會也有跟美國官方接觸,例如美國商務部,據他們所述,他們有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順利進入聯合國總部,表示該證件確實為有效證件。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56頁 背面至360頁)。 ⑨、證人羅翊剛(附表一編號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在103年間加入民政府有花費1,000元申辦身分證,也有申請美國軍政府核發的紅色車牌,費用為6,000元,我也有向台灣民政府申請旅行證件,但因為旅 行證件還沒有發行,所以我還沒有取得;另我有上過三天兩夜之初級班課程為6,000元,高級班也是三天兩夜課程1萬元(可取得內閣證書或參眾議員證書),還有職前訓練費用為6,000元,通過考試後可接受兩天一夜的法理點召繳交2,000元、職務點召2,000元(前述課程與訓練稱為「過五關」) 。之後也有陸續參加集訓、聯訓等2天1夜的活動,也都需要各繳交2,000元的費用。我繳付前揭費用都是用現金支付, 而且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給我任何收據。我都是將現金拿到會館去,交給收款的窗口,103年、104年間的收款人是葉小姐(年約四、五十歲,不知道全名),105年、106年之後的收款人是F○○及j○○,106年10月之後的收款人是1位女子(年約 二十餘歲,姓名我不清楚)。我103年加入民政府迄今,共 約捐贈二十至三十萬元之金額予台灣民政府。這些捐贈也都是用現金支付,沒有開立收據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159至162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103 年間加入民政府有花費1,000元申辦身分證,也有申請美國 軍政府核發的紅色車牌,費用為6,000元,但我並沒有掛, 我也有向台灣民政府申請旅行證件,但因為旅行證件還沒有發行,所以我還沒有取得;另我有上過三天兩夜之初級班課程為6,000元,高級班也是三天兩夜課程1萬元(可取得內閣證書或參眾議員證書),還有職前訓練費用為6,000元,通 過考試後可接受兩天一夜的法理點召繳交2,000元、職務點 召2,000元(前述課程與訓練稱為「過五關」)。之後也有 陸續參加集訓、聯訓等2天1夜的活動,也都需要各繳交2,000元的費用。我繳付前揭費用都是用現金支付,而且台灣民 政府也沒有給我任何收據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202至204頁)。 ⑩、證人余義樟(附表一編號1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4年7月3日透過朋友詹東宏 介紹加入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的理念並非臺獨,臺獨會走向死胡同,而係追求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與我的理念相符,由於參加台灣民政府要先修習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的法理課程,而該課程分為初級班與高級班等等,初級班為3天2夜的課程,包含吃住費用,須繳交新臺幣6,000元;高級班 亦為3天2夜的課程,包含吃住費用,須繳交新臺幣1萬元; 其他的進階課程為每堂2,000元。我報名初級班上完課後, 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所以填表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們全家都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包含我、我太太陳美霖,女兒余姍珊、余欣蓉,一共4張,1張1,000元,共4,000元,申辦時需要提供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日治時代的戶籍謄本以及相片,都是由我於104年7月間到板橋區民權路28號的臺北州辦公室直接以現金支付,我當場將錢及申辦資料交給當天的值星人員。高級班的講師(姓名不詳)在上課時曾告訴我們加入台灣民政府,成為台灣民政府的國民後,因為台灣民政府的後臺是美國國防部下設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日後在國外如有問題,即可向美國大使館申請協助。我於106年5月初與午○○帶領之民政府成員約100人共同至美國紐約 召開有關臺灣人的人權記者會,行程共計5天。出國前宣稱 行程目的係向世界宣揚臺灣人的人權在世界上不被尊重,希望世界重視臺灣人在國際上的人權;實際上行程就是去美國參觀聯合國總部大樓、美國國會,也確實有召開記者會。這次記者會美國總統川普的特助康威有參與,也有其他國會議員及媒體參加。五關課程分為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等;州訓則是指臺灣分為6個州,每個州的國民來上課;專訓 則指專業的法理課程,上述課程都是3天2夜的課程,除初級班收費1次為6,000元、高級班收費1次為1萬元外,其他課程都是收費2,000元,這3種課程我都上過,學費是由我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桃園市○○區○○○路000○0號)以現金支付。 我於105年年底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要價6,000元。卯○○ 有說過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的,他說我們提出申請身分證後,會將我們的資料寄送到美國國防部下設的美國軍事政府審核,審核通過後就會核發身分證再寄送回臺灣。我沒有看過卯○○所稱美國軍政府的人,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 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應該不會願 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244至246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共付我與陳美霖2人的過五關共4萬8,000元,交給水月園櫃臺, 交給誰我沒印象,大約是在104年到105年4、5月左右結束。我好像有開過銀行支票去捐,匯款是匯到l○○帳戶,是不是 於106年7月29日捐20萬,我不記得,我應該也有拿現金去交控美案,多少錢不記得,現金是交給一個男性,名字不知道,是中央櫃臺的工作人員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304頁背面至308頁)。 ⑪、證人王思文(附表一編號1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支付1,000元申請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參加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課程初級班6,000元、高級 班1萬元及過五關課程4次總共8,000元,總共費用2萬4,000 元,與控美案贊助5萬元,我無意對台灣民政府任何人提出 告訴。我只有幫我自己辦理身分證,支付1,000元。我於104年2月間得知卯○○控告美國的控美案官司需要現金,我就主 動贊助,卯○○也有頒發給我1張台灣民政府的感謝狀。我有 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是透過網路上看到台灣民政府的宣傳訊息才加入台灣民政府。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每次都是2000元,課程包括國際法理與新台灣論等內容,我上了這些課程之後,目前還是擔任志工,其他並不是很重要。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的汽車車牌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90至192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一開始辦自己的,之後 陸續有幫家人母親黃秀鳳、弟弟王俊發、王俊賢、妹妹王小營,其他人我想不起來,我是從104年開始辦,我今天講得 出來就是5張,每張1千元,家人部分都是我出的錢,繳給州辦的人。上課程交2萬4,000元給水月園櫃臺,交給誰不記得,我應該是106年開始,結束時間不記得,我是辦身分證之 後才去上課,我是106年才開始辦身分證。我從1萬開始捐,捐好幾次我不記得我繳多少錢,我都交現金給中央會館的窗口,我不知道他是誰,但是是男的,我只知道我有交錢。我是為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並非要供養卯○○夫妻等語( 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第304頁背面至308頁) 。 ⑫、證人吳振聰(附表一編號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8月間繳交1,000元申辦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我之所以加入台灣民政府係透過我青商會友人謝順筆介紹,是他告訴我可以申辦該身分證,證明我是臺灣人。另台灣民政府有聲稱,若該政府將來執政,有申請身分證者才可以擔任要職。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後,不久即接到該中央黨部或臺北州政府人員通知,參加各種講習課程,我曾參加過初級班、高級班、過五關、州訓及專訓等課程,初級班、高級班加過五關課程,我記得加起來是2萬4,000元,其他課程我記得都是2,000元,每種課程上課時間都是3天2夜,上課地點都是在中央黨部水月園會館,上課目的係學 習臺灣國際法理,好處是民政府執政後才可以擔任要職並取得晉升機會。我於106年5月時有隨團赴美拜訪聯合國並參加在華盛頓特區某酒店舉辦之晚會,當時台灣民政府共有近百人參加。在控美案時我有捐贈5萬元給台灣民政府協助支付 律師費用。卯○○當時確有說過,台灣民政府將來執政後,我 們所捐贈的款項每1元新臺幣,可退還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記得我在參訓時,卯○○確實有講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 軍政府授權成立的組織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 卷,第127至128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自己及家人的共2張,我幫我兒子吳榮峰申辦,1張1千元,共 交2千,交給州辦的人,這2張是分開申辦,我的在104年7月辦,我兒子是在105年辦的。卯○○在上課時說向美國軍事政 府辦的身分證,我共交2萬4,000元,交給水月園櫃臺女生,初級班及高級班大約半年,之後大約1年左右完成,我開始 過五關是104年,我到105年完成,叫什麼名字不知道。我共捐30萬元,時間在106年4月及8月份,我的錢是交給中央政 府櫃臺男的,我是交給F○○,我於106年4月22日捐款18萬元 、106年8月12日捐款20萬,正確數字我記不起來,但一定超過30萬元,我都是拿現金去繳。是為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並非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304頁背面至308頁背面)。 ⑬、證人錢麗珠(附表一編號1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辦了5張,我、我先生鄭宗慶及 小孩鄭菁茹、鄭金佩、女婿江定鴻,每張1千元,我是陸續 辦的,我是從104年開始申辦,我共交5千元,錢交給州辦公室的人,我沒有去調查局,證件上日期為104年10月23日, 但這是美國那邊核准下來的日期,我的申辦日期比這個早1 至2月。身分證背面有寫USMG,確實是美國軍事政府核發的 ,我是聽講師說的,講師是就是說這是美國軍府核發的,卯○○是說國際法及國公法還有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面有美國軍事 政府。我是陸陸續續付,有初級班、高級班各交一次,還有其他點召,金額是2萬4,000元,我只有付自己過五關的錢,我大約在104年開始過五關,我是在105年完成,錢交給中央會館的人,交給誰不記得,我不知道交給誰。我買1張車牌6,000元,錢交給州辦的人,我有拿到車牌。我有捐款這1筆40萬元,我是交現金到中央會館,應該是交給F○○,有蓋榮譽 手冊,在這之前還有捐款10萬元。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 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56頁背面至360頁 )。 ⑭、證人李奕楨(附表一編號1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4年在網路上看到台灣民政 府的卯○○到美國控告臺灣人沒有國籍,我就去台灣民政府板 橋辦事處(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辦理登記加入台灣 民政府,當時由何人辦理我已經不記得了,我繳交加入灣民政府入會費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費用1,000元,因台灣民 政府板橋辦事處的承辦人告訴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要送到美國,由美國核發,所以我在過了約2、3個月才拿到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從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初級班及高級班,我參加初級班支付了6,000元(3天2夜)、高級班支付了1萬元(3天2夜),此外,我因為台灣民政府要支付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訴訟的律師費用,我有繳交金錢,但詳細金額我不記得了。我除了上過台灣民政府舉辦的初級班及高級班外,我還有上過台灣民政府舉辦的五關、州訓、專訓,這3項訓練每次需繳交2,000元,我都去上過好多次,但詳細次數我不記得了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249至251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自己的,我交1千元,交給州辦的人,大約104年辦得時間我沒印象。我有去初級班6千、高級班1萬、其他的一個2千 元,我忘記何時完成過五關課程,錢交給中央水月園櫃臺一個女的,我不知道他叫什麼,我共繳2萬2,000元。我現在記性不好,記不清楚控美案共交多少錢不確定,我記得我有交錢,但交給誰沒印象。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 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04頁背面至308頁背面)。 ⑮、劉政森(附表一編號1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好幾年前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的辦公室,位在重慶北路上,在我家附近,我常常經過,後來有一天有台灣民政府的人跟我推銷辦他們的身分證,等台灣民政府執政以後憑該證可以自由出入美國、日本不用在花簽證費,辦他們的身分證只要1,000元,所以我就辦了。我也有參加台灣民 政府的課程,上完課有拿到證書,每次上課1,000元至2,000元不等,總計支付多少課程費用我已記不清楚,我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上課的老師很多,每個老師包括秘書長卯○ ○都宣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有台灣民政府國民資格,並可以依受訓等級分封中央及地方(州)的官員,並領取美國官員等級的薪水,其他老師的名字我不記得了。另外,卯○○也聲稱憑該證以後可以自由進出日本、美國免簽證費用 ,也可以進入聯合國。付款後並沒有得到該效用,因為卯○○ 等老師都說要執政以後才可以用,說會很快執政但一直都沒有實現,卯○○宣稱他自己代表美國軍政府,獲得美國軍政府 授權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並獲得授權要訓練未來執政的4,000名台灣民政府官員,卯○○並說身分證、旅行證、車牌 都是美國授權核發,若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其實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各項 費用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 第100至101頁背面)。 ⑯、證人林昭志(附表一編號1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因為朋友介紹才加入,朋友說台灣民政府這張證件,於未來民政府執政後會有福利,但細節不清楚,有寫在公開資訊上面,我在辦之前有看過公開資訊,我繳了1,000元,我在板橋民族路的台北州辦公室繳的。我 在網路上及他們的州辦公室都有看到,所謂福利是指免學費、配房子、免健保費、有老人年金等等,我有參加完成民政府過五關課程,但實際金額不記得,差不多是2萬2,000或是2萬4,000元,卯○○在課堂或是聚會都有說過由美國政府來決 定,在他們論述中台灣是美國軍政府管轄,相關權力來源是在美國軍政府那邊。一開始說控美案勝訴就可以執政,執政後可以用控美案捐的新臺幣換等額的正臺幣,正臺幣和美元的匯率是1比1。控美案我繳交的實際金額要查榮譽手冊。出訪美國過程中,好像有去國會,但是大概都是選一些高級的餐廳、飯店或者是租下一些地方見面,公務員應該有接觸過,但不是在公務機關內。就是由公關公司GVC引領我們去見 一些重要人物的窗口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05至111頁)。次於偵查中再具結證稱:我辦自己1張身分證,錢是交給州辦1千元,是在104年辦的,過五關的課程,有交2萬4,000元給水月園櫃臺,交給誰不記得,我的結業證書時間寫105年1月15日,開始上課應該是104年11月左右。我有 聽過卯○○講過,他在課堂上有說訓練這4千名政務人員就是 要取代中華民國的政務官,過五關就是參加4千名政務人員 資格的課程。我只有辦旅行證,交6千元,我只記得卯○○說 旅行證效力等同護照,我沒有認購旅行證機器。控美案我有現金、有匯款捐錢,匯款部分是匯款1百萬元給l○○請他幫我 代送,其陸續繳現金給F○○及林呈洋,我於106年7月29日確 實有交20萬元現金給F○○,我是為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 ,並非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 卷,第304頁背面至308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透過王國旭介紹的,王國旭也是目前台灣民政府的核心幹部,他其實蠻愛勸別人捐助控美案,我私底下會戲稱王國旭為「募款大臣」。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當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基礎教育是免費的,再來成年者有配屋配房,再來是超過某個年齡之後可以領取1,000至1,500元美金的退休金,諸如此類的。一開始是王國旭跟我講的,當我加入之後其他同心也是如此宣稱。卯○○應該算有提過,也有提到 關於是否美國授權的相關事宜。當初上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上課目的就是取得政務官的資格,之後接掌中華民國(ROC)的政權,其實蠻常聽到就是要把台 灣民政府所開立的課程要上完,不然的話可能職務會被調動,例如從中央被調去地方之類的,其實主要是有繳費就可以了,因為後來很多新加入的人他們之前的課程是上不到的,他們就是要把前面課程的費用都繳清,之後他們也可以擔任官職這樣。控美案部分捐助140萬,因為卯○○對這個部分是 承諾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時,會用正臺幣與新臺幣1比1兌換,正臺幣的幣值相同於美金。之所以會有這個金錢來由一方面是卯○○宣稱這個訴訟我們獲勝之後可以拿到很多錢,再來 是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國庫就變成台灣民政府去管理,也許之後就有這樣的財源了。印象中卯○○有聲稱他跟美國官方 或是美國軍政府(USMG)的人員有實際接觸,有一陣子美國公關公司(GVC)的人員來,卯○○就暗示我們美國公關公司 來的兩個人員就是美國官方人員,台灣民政府或是卯○○有無 實際與美國官方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接觸,或是得到其授權,這個對於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會有很大的影響。若卯○○沒有美國授權的話,我應該是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 。去聯合國參訪的這次,我是去美國紐約,我記得應該是有進入聯合國大廈,我們當初進入聯合國使用的證件是中華民國(ROC)的護照,我去的現場算是一間比較大間的會議室 ,進去這個會議室時現場的桌子是好幾個排成橢圓型,圓桌會議是大圓桌,但是這個現場是很多個桌子排成一個大圓形,所以容納的人會比圓桌會議多,那個現場應該可以容納20至30個人,一開始人很少,我們就是先坐在現場,後來人才陸陸續續進來,有些人好像是蠻大咖的,好像有一個MASTERCARD的董座在裡面,會議開始時他們是在討論一些議題, 內容我聽不懂,因為都是講英文,該次會議午○○沒有發表演 講。是後來換到另一個場地才有演講,但是不同天,因為是不同的場地,有演講的這次不是在聯合國,我後來去查那個是外交家雜誌類似的記者會。一開始我們是打算以雙證件的情形進去,我們是有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出來,我記得是美國公關公司(GVC)的CEO即NEIL有向我們揮手示意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收起來,只要使用中華民國(ROC)的護照即可 ,華府酒會是川普就職後我們去的訪美團行程,華府酒會這次有導遊來帶領,那時美國公關公司(GVC)應該是去帶任 務團,只要是任務團的部分都是美國公關公司(GVC)。我 們的團有分兩種,一種是例如是見特定人物或是有特定目標的,像是川普就職典禮以及聯合國參訪這個就是有特定目標的,華府酒會那時有分兩團,一個是任務團、一個就是有稍微帶去週邊去遊玩一下的那種團,那個時候的目標就是要參加華府酒會,美國公關公司(GVC)當時有引領一些人來參 加這個酒會,那時我才跟任務團會合去參與那次的酒會。從聯合國回來那次,其實我是有種被受騙的感覺,因為我們是使用中華民國(ROC)護照進去的,不是使用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進去的。然後我私底下有找王國旭講這件事情,王國旭給我的回答是「這個是卯○○以及午○○在接掌政權前的算是一 個被載於史冊的一個活動,這只是過程,這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控美案部分」,我本身也交了很多錢,投入在裡面,當下我只好自我催眠、自我合理化這些我所看到的結果。另外,圓桌會議有分,像我參加的這個被廖峰毅戲稱為「百萬圓桌會議」,廖峰毅是說控美案捐款多就可以參加,「百萬圓桌會議」之後就是換州長來報告的圓桌會議。我推測一個是錢捐得夠多就可以參加,另外一個就是身分、地位夠高例如說是中央內閣的總理大臣、各省的大臣、部長,再來是州長以及其底下的一些政務知事以及人事知事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11至145頁背面)。 ⑰、證人葉奕沛(附表一編號1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初申請加入台灣民政府並 申請身分證,申請身分證費用為1,000元,直到106年間才開始參加法理學院初級班、高級班及過五關等課程,初級班繳交費用為6,000元,高級班繳交費用為10,000元,過五關繳 交費用為8,000元,總共繳交2萬4,000元。我有介紹我兒子 、孫子及陳姓女友人,共3人辦理身分證,每張身分證都需 支付1,000元,由他們自己支付。因為台灣民政府準備在美 國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簡稱:控美案),需要律師費用,所以我有捐款5萬元,至於是誰收錢的,我不記得了。我是 聽林金田的介紹,在台北州辦公室辦理的。林金田向我表示,辦理身分證在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可享有每個月有美金800元至1,200元的老人年金,小孩就讀至大學都免學費,勞、健保都免費,18歲以上成年人若沒有房子者會給一間20坪以上的房子,小孩一出生就享有每月5萬元補助直到就讀國 小,65歲以上老人就養可領取每月5萬元。我有申辦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林金田有跟我講說申辦身分證,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申請美國護照,因為台灣民政府未執政,所以前述福利還無法實現。我在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亦稱水月園,桃園市○○區○○○路000○0號)有上過初級班、高級班、過五 關,州訓、專訓、聯訓、特訓、集訓等課程。初級班是3天2夜,費用6,000元,高級班是3天2夜,費用10,000元,過五 關是3天2夜,費用8,000元,州訓、專訓、聯訓、特訓、集 訓等課程都是2天1夜,費用2,000元。來上課的講師有向我 們說明,有受過訓的同心,未來在台灣民政府執政以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官員,包括中央參眾議員、地方參眾議員、中央內閣部會首長(就是大臣8人、部長24人)、州郡組 織與中央相同,因為台灣民政府未執政,所以前述理想還無法實現。我有贊助控美案5萬元,卯○○當時有向我們表示, 現在捐1元新臺幣,以後會還我們「正臺幣」的1元,相當於美金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上課時、台灣民政府宣傳 及卯○○都有提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卯○○有說過 我們拿到的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95至197頁),次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我自己付錢辦了我自己的身分證,我不記得何時申辦,我是辦1,500元的,錢繳給誰不記得,我有把影本給調查 局。過五關課程應該是2萬4,000元,錢交給中央會館窗口,我忘記交給誰了,控美案捐5萬元,以我本人名義捐款,我 捐1次,我好像在106年6月24日這的時點捐了50萬元,這錢 是我先生留下來的錢,這筆錢好像是在銀行,但我真的忘記了,我一開始說捐5萬是我記不太清楚,我有印象我在這個 時點我有捐50萬元,我是交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窗口,我忘記我交給誰,我忘記我有無蓋榮譽手冊要回家看。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56頁背 面至360頁)。 ⑱、證人李許寶蓮(附表一編號1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6張身分證,每張1千元,我的比較早,大約2年前,其他有些是在去年開始辦,也是交給州 辦。有完成過五關課程,交2萬4,000元,交給水月園櫃臺女生,叫什麼不知道,我在105年開始到106年完成過五關,106年7月29日捐20萬元給控美案,但細節記不清楚,我只有交現金沒有匯帳戶,我交給誰不知道,我只確定是中央政府櫃臺的男性。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304頁背面至308頁)。 ⑲、證人張玉鳳(附表一編號1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間在網路上看到台灣民政 府的相關宣傳資料,我一直持續有在關注台灣民政府,並於106年3月間才正式參加台灣民政府。當時由我自己去台灣民政府辦公室向申辦身分證窗口人員以現金方式交付500或1,000元工本費購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申辦上開身分證須繳交戶籍謄本、現戶謄本、身分證等影本資料,因為我家人都沒有跟我住在一起,所以只有我一個人加入台灣民政府並取得身分證。上課時,有很多講師曾提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於國外的政府機關、團體使用,我曾聽聞有人在課堂中說,若於國外的銀行開戶時,出示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順利開戶。另外,我曾於106年5月參加台灣民政府在美國紐約舉辦之酒會,當時是由午○○帶團,參加人數約100人。我於106 年3月間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課程主要是在講 國際法理,當時課程講師曾提到,若參加完上開課程,有機會可以在台灣民政府取得職位,並享有老人年金的福利,所以我就在參加完課程後,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加入台灣民政府。我知道台灣民政府因為控美案需要高額的律師費,所以當時講師有跟我們私下講說,如果有意願的話可以捐款表示支持,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語。 每次上課時,講師都會宣稱台灣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至於卯○○有無說過上開言論,因為我上課時間太短,所 以沒有印象。但卯○○有說過我們拿到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 美國製造的,台灣民政府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就送往美國軍政府辦理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40至141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自己的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在106年4、5月辦的,每張1,000元,錢交給州辦的人。但卯○○說USMG是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發的 ,所以身分證後面寫USMG TCG。共交多少錢不記得,我有完成過五關是在106年3、4月間完成,我是在106年開始交錢給中央櫃臺收費員。我是陸陸續續,在中央會館受訓時,有人提到律師費很貴現在有缺,有錢的捐一點出來作律師費,我陸陸續續捐幾次我沒印象,每次捐的數額我也沒印象,我在106年8月11日捐20萬、11月18日捐35萬元,在當時有迫切要捐律師費時順手拿出來,我有拿出約當這個數額的錢出來過,我是交給中央會館櫃臺,收款的人有男有女,我不知道對方叫什麼。我繳錢給民政府是為了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337頁背面至340頁)。 ⑳、證人曾玉仙(附表一編號2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在1年多前參加台灣民政府,是 由我先生方明德介紹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的,並幫我申辦加入的手續,因為加入會員後要上課,所以要繳納費用,一門課程要收2,000元。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我先生 告訴我可以辦理身分證,我只是因為支持台灣民政府關於臺灣在法理上係隸屬美國的理念。我上過五關的課程,上一次課程要繳交2,000元,課程的內容主要宣達台灣民政府的理 念,上完課以後我能更瞭解他們的理念以及臺灣的歷史。我支持台灣民政府控美案,知道他們需要經費,所以捐款給民政府,也有拿到感謝狀,具體金額我不便透露。卯○○確實有 講過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但是是否會有這樣的結果,我覺得還是要看美國的決定。我上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時,有講過說台灣民政府是有在美國註冊的,是美國政府允許的,同樣的,卯○○也確實講過台灣民 政府是有美國軍政府授權的。卯○○有跟我們講台灣民政府的 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的,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卯○○或是台 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當然不會願意支付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61至162頁背 面)。 ⑵、新竹州(本訴) ①、證人林麗蓉(附表一編號2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0年間因友人介紹,開始接觸 台灣民政府人員黃秉家,並對台灣民政府感到好奇,後續就繳費加入台灣民政府課程,我通過訓練後,目前選擇擔任台灣民政府厚生勞動省衛生部部長,每1到2個月都會到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參加行政官員職務訓練課程,包含中央內閣、州內閣、郡內閣,中央參眾議員、州參眾議員等行政官員課程,每次2天1夜都會繳交2,000元。三天兩夜之初級班課程 為6,000元,高級班也是三天兩夜課程1萬元(包含內閣證書與參眾議員證書取得),通過考試後可接受兩天一夜的法理點召繳交2,000元、職務點召繳交2,000元及職務訓練繳交2,000元(前述課程與訓練稱為「過五關」),全部通過後, 我有取得一個台灣民政府內閣證書以及參眾議員證書紙本,但因為職務還未確定,因此部長職務部分還沒有證書。另外,我於100年剛加入台灣民政府時,有到台灣民政府新竹州 新竹郡辦公室(新竹市東大路)繳交1,000元辦理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後續也有申請美國軍政府核發的紅色車牌,申請費為6,000元;我從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迄今共繳付約7萬元,均以現金支付,於上課前繳交給行政人員(會輪調,非固定人員)。我陸續捐款200餘萬元予台灣民政府,主要均為 支援台灣民政府控告美國政府,因為台灣民政府要對美國政府提起告訴,但是沒有律師及訴訟經費,且當時台灣民政府一直被外界質疑詐欺,卯○○便告訴我們,如果要捐款給台灣 民政府,就直接電匯到前述帳戶,因此我與羅大維、藍景登、王國旭、洪英晉、張湖岳與蔡英龍等人共同籌措美金3萬 元,並由我負責電匯至TCG帳戶;羅大維等人各自將數十萬 新臺幣匯到我的台灣銀行帳戶,另外還有2、3個人以現金1 、2萬給我,因為卯○○後來有問我們匯款了沒,我有拿匯款 水單給卯○○看。我自100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迄今。開始參 加的時候,有參加過2次比較重要的受訓(法理訓練初級班 及高級班),初級班費用是6,000元,高級班是1萬元,另外要參加法理點召及職務點召的各要支付1,000元,台灣民政 府都會發證照給我們。這筆費用是我自己出的,至於申辦人是何人我已忘記,我確定是台灣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前述費用都是在100年夏天至秋天期間舉辦,但是我記得初級班跟 高級班中間有一段間距。100年迄今我還參加中央內閣閣員 、中央眾議員訓練,這兩個訓練需在報到時繳交費用各2,000元,台灣民政府都會開立收據給我們,但是收據我已經弄 丟了,現在受訓都是採登記制沒有收據。前述受訓地點都是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的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我是在參 加高級班受訓後聽同心(即同學)表示美國要發身分證給我們,我就向台灣民政府申辦身分證,申辦手續費用1,000元 ,在臺灣無法使用,但是在美國、日本都可以使用,我是在通過前述初級班、高級班之後,才參加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上過法理班之後。我是在100年11月1日申辦身分證之後,陸續再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的,申辦的理由如我前述,申辦費用為6,000元,我是付款給台灣民政府的工作人員 ,我申辦車牌後沒有掛在我的車子上,因為我知道掛上車牌後,中華民國政府一定會找我的麻煩。但是跟我一起受訓的同學有掛車牌,他們有被交通警察取締,雖然有上法院但後來都以不起訴處分。這個不起訴處分書在我們受訓時都有展示給我們看。我有申請旅行證,我忘記有無繳費,但證件沒有實際申請下來。我有因為控美案繳付約200萬元給台灣民 政府,前述200萬元是分批給,每次約為5萬、10萬、20萬不等陸陸續續給付,給付期間大概在103年起迄今均有陸續給 付。我印象在106年間卯○○有在與高級幹部開會時有說過「 我們同學們這麼無私的奉獻,以後我們執政的時候,要比照舊臺幣換新臺幣的方式,以1比1方式(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回報給同學」。每一次上課台灣民政府都有提到我們是美國軍政府轄下的機構,卯○○在上課的時候也有跟我們大家 提過,臺灣是在美國軍政府監督下成立的政府組織。卯○○有 說過拿到的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41至145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0至72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0 年間有朋友介紹黃秉家給我認識,黃秉家拿台灣民政府的名片給我,我事後詢問台灣民政府相關問題,他就請我來上課,後續我就繳費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受訓,我本身是醫生,我擔任厚生勞動省衛生部部長,目前還繼續接受訓練,大約1至2個月約一次。一開始是初級班,3天2夜要繳6,000元, 通過初級班後,接受高級班的訓練,也是3天2夜,要繳1萬 元,通過高級班後,再經過法理點召,是2天1夜,要繳2,000元,接下來是職務點召也是2天1夜2,000元,在接下來是職務訓練,以上稱為過五關,全部通過後,我有取得內閣閣員及議員證書,大約107年年初,由大臣張湖岳指派我當衛生 部部長,但張湖岳是受到秘書長卯○○的指示,因為是階段性 的所以沒有證書,參加民政府課程總共花了約7萬元。我總 共申辦了4張,自己、先生、兒子及女兒各一張,每張1,000元,我是在100年先申辦自己的,兒子及女兒是之後才申辦 的,兒子是去年在新竹州辦公室申辦的,申辦金額是繳給中央櫃臺的人員,兒子的部分是繳給當時新竹州的郡守郭柏學。我也有上過五關課程,我上的初級班是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及職務點召各1,000元,職前訓練2,000元,我印象中繳交的項目是如此,至於有沒有記錯我不確定(庭呈職務點召之收據1張,影後發還),收據是用以證明職務 點召的課程是1,000元。我也都是以現金繳交,課程大約是 從100年夏天開始,至101年完成,確切時間我不記得。旅行證件當時會辦的原因是因為台灣是屬於日屬美佔,地位類似琉球,當時琉球是由美國託管,美國就有發行旅行證件,因為我們的地位類似琉球,因此美國政府有授權台灣民政府發行旅行證件,旅行證件的申辦費用大約是6,000元,確切金 額我不記得,我有登記申辦旅行證件,只有登記我自己1人 ,在剛開始發行的時候就登記了,但後來有沒有辦理我也不記得了。我繳錢目的是為了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及後代子孫,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 卷,第137至141頁)。 ②、證人湯月雲(附表一編號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102年5、6月間,透過我哥哥湯 雄進的介紹下而加入台灣民政府,我與先生鍾添壽先去上了初級課程(上了一次,102年5、6月間上的、花費新臺幣1萬2,000元)、高級課程(上了一次,102年5、6月間上的、花費2萬元)、法理點召(上了一次,102年5、6月間上的、花費2,000元)、職務點召(上了一次,102年5、6月間上的、花費2,000元)、職前訓練(上了一次,102年5、6月間上的、花費1萬2,000元),以上就是所謂的過五關,因此我獲得中央眾議員的職位,後來我有辦理身分證(花費2,000元) ,並且捐贈控美案,而獲得感謝狀。前開的繳費我都是繳給台灣民政府位於龜山的中央會館的收費人員,而我兩個小孩也只有辦身分證(花費共2,000元)及上初級課程(兩個都 有上,共1萬2,000元)而已。卯○○有說將來官司勝訴時,會 將捐贈的錢還給我們,但是我沒有聽到他有說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的話語。卯○ ○有在台上說過我們拿到的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有獲得美國軍政府的授權。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是假的,我就不會捐贈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36頁背 面)。 ③、證人許育華(附表一編號2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104年因看到廣告的關係加入 台灣民政府。我是104年在新竹州的州辦公室申辦身分證, 繳交1,000元給辦公室的會計小姐,當時是廣告上說辦了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後,臺灣國際地位就能正常化,但辦好以後根本沒有在用,所以也不知道有沒有效用。我不記得上過哪些課,我只記得我上了40幾堂課,每堂課都是2,000元,總 共花費大約8、9萬元,當時卯○○說有上課的話,等台灣民政 府執政後就能獲得官位,但我年紀大了,是沒想這麼多。因為卯○○說如果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等到台灣民政府執政後 ,就不用繳牌照稅,所以我105年在新竹州辦公室申辦1個車牌,花費6,000元,不過我都沒有拿出來掛,所以也沒有實 際作用。卯○○宣稱捐1元新臺幣,等民政府執政之後退還幣 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我陸陸 續續付了大約7、8萬元。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有講到他們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卯○○也有這麼說。如果 知道台灣民政府是假的,當初就不會參加了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24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我申辦了4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我是為我自己、太太、兒子及女兒申辦,我大概是2、3年前即104、105年間7、8、月間申辦,我的申辦金額4,000元是交 給中央櫃臺的一個女孩子,名字我不知道。當時是有講師在講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事情,是因為想要讓臺灣的地位正常化,所以才願意購買。我有上過五關課程,大約是2萬4千元的金額,我當時將費用繳給櫃臺的女性人員,我也是繳交現金,包括身分證的申辦也是現金,至於上課期間大約是從104 年7、8月間陸續上課,上到年底左右。因為中華民國只是一個代理政權及流亡政府,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戰敗政府不能就地合法,我們臺灣人要自己管領台灣,因此在美國的支持之下成立台灣民政府,而原本的中華民國政府甚至讓初中、小學畢業的人可以當政務官,所以卯○○才要訓練我們,讓 我們熟練的時候才當政務官。當時宣布發行之後的一段時間,我聽到同心講,我就去申辦旅行證件,大約是1、2年前的事情,因為我常常出國,感覺與其他國家都沒有邦交,在國外沒有大使館,人家也都不理會我們,所以我才會想要申辦,當時我聽到的效力是辦旅行證件之後,效力等同於美國護照,這部分我是聽講師講的,至於費用我是繳給中央櫃臺的小姐。我有捐控美案,我是到中央櫃臺以現金交給櫃臺人員,是男的,姓名我不知道。我是希望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他們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 ,第137頁背面至140頁背面)。 ④、證人陳樹木(附表一編號2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間經友人廖明吉介紹參加 台灣民政府活動,我有完成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及職前訓練等課程,課程共計約花費2萬4,000元,約於2年前因家人反對,所以就比較少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 。約在103年4月1日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申辦費用為1000元,以現金繳給台灣民政府總部辦公室人員,名字忘記了 。卯○○有在課堂上表示,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將來台 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享受部分免繳稅金,將來自已的下一代上學不用錢等等,另外,我在民政府上課期間,有聽成員郭博學(曾任新竹郡郡守)在課堂上表示,他自已曾持中華民國的身分證至日內瓦聯合國辦公室參觀時,無法使用,改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即可入內參觀。我參加民政府期間有過五關,也有參加州訓、專訓等課程,我不記得卯○○有無宣稱 通過前述課程後有任何效用。我曾在103年間申辦台灣民政 府車牌,支付6,000元費用交予台灣民政府總部人員,我沒 有聽過卯○○等人有宣稱台灣民政府車牌的效用,我申辦的目 的只是單純支持民政府。我有申辦旅行證,但我不記得繳交多少費用,另外,也有聽過民政府要購買旅行證機器,我不記得有無繳交此部分費用。卯○○有表示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 後,這個旅行證如同護照一樣,可以在各國進出,如果沒有旅行證就不能出國,但目前就我所知沒有人拿到此旅行證,應該是還沒有發下來。我曾捐過2次,我只記得最後1次是在106年間,我拿25萬元現金放在新竹州辦公室,卯○○原本有 意做為餐費的贊助,但我不同意,後來卯○○同意改為控美案 之捐款。另外,卯○○確實宣稱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捐1元新 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曾聽過卯○ ○在課堂上表示他及台灣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在台宣傳。剛開始卯○○有說過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的 ,將來等到執政後,美國會授權給台灣製造。我沒有無看過卯○○所稱美國軍政府的人員。我從未跟午○○帶領之民政府成 員去美國,我曾於105年間跟隨蔡朝鵬(當時擔任內閣某大 臣)帶領之民政府成員去日本參訪,但當時沒有使用民政府身分證,我不確定當時是否有日本官方人員接待。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申辦身分證1,000元、車牌6,000元、旅行證應該是6,000元、上課2萬4,000元、控美案捐款25萬元,總計28萬7,000元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9至81頁) ,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了10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左右,包含我的女兒、兒子還有一些朋友,我的女兒、兒子的部分是我自己支付,其他的部分是其他人將錢交給我,我統一繳交給新竹州的郡守呂梅蘭,我自己的身分證是在102年年 底申辦,到了103年年初才拿到,其他人是之後才申辦,但 確切時間我不記得了。我申辦了1張台灣民政府車牌,一樣 是6,000元,我應該是在103年間申辦的,費用是繳交給新竹州大溪郡的郡守。過五關費用應該是2萬4,000元,我是將費用繳交給中央會館的人員,人員是誰不一定,因為是分次繳交,有可能是男性收,有可能是女性收,而我大約是102年11月開始上課,之後陸續上其他課程,在103年夏天完成。我有申辦旅行證件1張是6,000元,差不多是在104年申辦,至 於認購機器的部分我不清楚,而旅行證件的費用我一樣是繳交給新竹州郡守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頁背 面至100頁)。 ⑤、證人郭清誥(附表一編號2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只有申辦台灣民政府核發之「身分證」、「USMG-TCG車牌」,但沒有申辦「旅行證件或護照」。我約於102年間在新北市三重區的重新路(靠近重新橋) ,看到台灣民政府的看板,看板下有台灣民政府的辦公室,我因好奇就進入瞭解看海報,當天有一位女性辦事員曾禹婕我詢問要不要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因為看到台灣民政府的法源與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的法源不同,當場允諾辦理身分證,我填寫申請書、日治時代的戶籍、繳交1,000元、 中華民國核發身分證的正反面影本,並當場拍攝照片,約4 、5個月後,台灣民政府通知我,到台灣民政府領取台灣民 政府核發的身分證,身分證的顏色是乳白色,身分證字號跟規格大小跟中華民國核發的身分證相似;103年間,我到台 灣民政府新竹州(龜山區)辦公室,州長葉賢忠問我要不要辦「USMG-TCG車牌」,我就說好,我就填寫車牌申請書、繳交6,000元,過4、5個月後又再通知我到台灣民政府新竹州 辦公室領取台灣民政府車牌;旅行證前述,我並沒有申請。我聽台灣民政府男同事說過,「USMG-TCG美國軍政府車牌」目前在任何國家還不能單一使用,在台灣如果只掛「USMG-TCG美國軍政府車牌」也會被警察攔檢,開單告發,如果在掛「USMG-TCG美國軍政府車牌」時,再掛中華民國核發的車牌,就不會被警察人員攔檢開單告發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67至170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2張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包括自己及太太。我是在102年秋天申辦 ,申辦金額是1張1,000元,共2,000元我是交給新竹州辦公 室的人員,姓名我不知道,當時是繳給一位女生。我有上過五關課程,費用就是2萬4千元,我也是繳交現金,包含身份證的申辦也是現金,費用我是交給櫃臺的女性人員,至於我上課的期間大約是102年3、4月間,完成的確切時間我不曉 得。我繳交各項款項是希望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37頁 背面至140頁背面)。 ⑥、證人陳伯裕(附表一編號2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2年因我父親陳仁宗要我去 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便加入台灣民政府,我記得當時第一次上課繳交課程費用5,000元,後續上課每次繳交2,000元,我參加過4、5堂課程就沒有再去,不過也沒有退出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我父親幫我辦的,卯○○都宣稱上 課達一定時數可以獲得各級官員的資格證書,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就可以分封各級官員,並領取美國官員等級的薪水,還有宣稱上課達一定時數可以獲得各級官員的資格證書,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就可以分封各級官員,並領取美國官員等級的薪水,若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其實是卯○○或是 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我當然不願意支付上開各項費用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至2 頁背面)。 ⑦、證人范姜安榆(附表一編號2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應該是我母親叫我辦的,我母親跟我有相同的想法,都認為我們自己是臺灣人,不是中國人,所以我們應該要拿臺灣人的身分證,我記得當時我母親幫我繳交1,000元的申辦費用,但因 為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背後有註記美國軍事政府(USMG)與台灣民政府(TCG),所以我不知道該筆費用是繳交給什麼單 位;我印象中,拿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曾跟團去過美國,我記得那次海關有提供我們快速通關,但我不確定是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效用還是其他原因。是我母親幫我報名,費用是我母親幫我繳的;五關是3天2夜的訓練,我有上完該訓練,至於州訓跟專訓,我不一定會參加,但只要有時間我就會過去上。我約末於105、106年間,有請我母親將控美案的錢交付給台灣民政府,至於多少錢我忘記了;我沒有聽說過卯○○有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 元的情形。如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不是美國軍政府授權,我就不會願意支付1,000元申辦證件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0至91頁背面)。 ⑧、證人沈雅真(附表一編號3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103年間得知有台灣民政府這個 組織,當時該組織說有在協助美國軍政府發放身分證,因此我就加入該組織,並於103年8月間取得該組織申辦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上登載核發日期為「103.06.15」。我有申辦 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組織成員不定期會舉辦法理課程,期間有發放「台灣公民權利法」說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效用,也有部分成員證實在國外確實能夠實際使用,因為成員數眾多,我已不記得何人,該權利法上有記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同等於健保卡、駕照、身分證等社會福利卡,因為身分證需要一些申辦手續費用,我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 申辦共1張,取得身分證後因沒有出國機會,目前我在中華 民國體制下尚未能使用。只要上完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再經過考試則稱作過五關,過五關後就可以選擇成為州議員或郡議員,州訓則為台灣民政府官員所上的課程,專訓則是針對各職務專門開立之課程,我有參加過州訓跟專訓,課程費用是個人自付,1次課程為1,000元至2,000元不等,因 為目前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上完課程只是預先取得結業證明書,作為未來從事官職之用。我前述所有課程費用都是以現金方式交給台灣民政府辦公室會計人員,至於辦理身分證的費用則是交給位於板橋區的台北州辦公室人員,但是這些人員姓名我都不清楚,也沒有相關證明文件,只有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身分證;至於控美案的捐款我則是交給F○○, 雖然沒有相關收據,但F○○表示有留存匯款單,若有需要可 以向他調閱。每次台灣民政府上課及宣傳時,都有講到有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每次課程的一開始卯○○都會到場,他 於開場時也都會說明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施行的最新政策,如果民政府是虛構的,我當然不願意參加相關活動或捐款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 第87至89頁)。 ⑨、證人邱耀東(附表一編號3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6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包括 我自己、太太、兒子、媳婦、2個孫子,1張是1,000元,我 是103年7月間申辦,我的申辦金額6,000元也是交給中央櫃 臺的一個女孩子。我有上過五關課程,繳交了2萬4,000元費用,當時我將費用交給男性的櫃臺人員,我們都是繳交現金,包括身分證的申辦也是現金,而我是從103年5月間開始上課上到同年的7月。我有聽過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 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之說法。因為中華民國只是一個代理 政權及流亡政府,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戰敗政府不能就地合法,我們臺灣人要自己管領臺灣,因此在美國的支持之下成立台灣民政府,而原本的中華民國政府甚至讓初中、小學畢業的人可以當政務官,所以卯○○才要訓練我們,讓我們熟 練的時候才當政務官。控美案我大概捐款了300萬元左右, 我都是捐現金,沒有匯款,我是在4、5年間即103年開始陸 陸續續捐款,都是繳給中央櫃臺人員,男的女的都有。我願意捐款的原因是因為如果臺灣地位正常化的話,可以讓我們的下一代幸福我的部分都是用現金捐款,日期我也不記得,錢交了就忘記了,這些錢有可能是包含在300萬元裡面。我 繳交款項是為了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他們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37頁背面至140 頁背面)。 ⑩、證人盧筱婷(附表一編號3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3年11月間,我在網路上看到民政府 網站,我看到他們主張是日屬美佔,我覺得很特別,想瞭解內容,就去上課,12月就加入民政府即上課成為同心,但民政府身分證只是民眾可以辦,民政府身分證不等於同心,必須要上過課才能成為同心,我共繳了2萬4,000元的上課學費,我現在是在民政府的中央會館辦公室擔任行政,負責辦理身分證申請,與假日時,收取上課的學費。申辦民政府身分證繳1,000元忘記交給誰。我交給誰我不記得,交給中央會 館的位置上的會計,應該是女生,我記得是在103年12月開 始上課,完成課程應該也是在103年12月完成過五關,是2萬4,000元沒錯。是說過了五關就是以後的公務員,我有聽過 這種說法,但我無法確定是誰說的。有聽過這張身分證申辦後可以免健保費、免學費、配房屋、有老人年金等福利。我沒有辦旅行證件,旅行證機器我認了5萬元,我記得當時是 在郡交的,我是在大林郡交的,交給我們的郡守林香君。卯○○說我們身分證要自己印,我們要跟美國買機器,他的意思 是說好像是旅行證與身分證是同一台機器,旅行證機器卯○○ 是說美國有授權他印身分證,旅行證部分我不清楚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3至14頁背面、第304至308頁) ,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當時是在網路上看見身分證是可以證明自己臺灣人,所以我才來辦的。我進來之後有聽過,說以後有福利、養老金,有些不太記得,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我有贊助旅行證件機器,我那時跟郡的同心一起贊助,大約5萬元。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就身 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過五關繳交2萬4,000元,以及投資 旅行證機器支付5萬元,但旅行證件的機器那5萬元,是那時候跟郡的6、7個人一起,所以不是整個5萬元都是我一個人 出資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98至329頁)。 ⑪、證人曾榮輝(附表一編號3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我前 妻林麗蓉約比我早2、3年參加台灣民政府,但當初他和我提台灣民政府的時候我並沒有興趣,我是後來回來臺灣才自願去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總部參加課程,才開始對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感到興趣,後來陸續通過高級班的職務訓練之後,我於106年間在台灣民政府擔任能源部部長迄今。我參加 台灣民政府的課程需要繳交費用,初級班是6,000元,高級 班是8,000元,至於其他課程的詳細費用我忘記了,但原則 上當日需要住宿的課程,大約是每次2,000元,若無須住宿 則只需付伙食費則為100元,上課及住宿的次數我已經濟不 清楚了,至於台灣民政府有時的出國訪察都是我們自費參加。我們都是以現金方式繳交,台灣民政府並沒有給我們任何的憑據及收據;我約於103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我曾在104年資助台灣民政府控告美國與中華民國的案件約20、30萬元,我將現金親自交給台灣民政府位在龜山的辦公室,由辦公人員收取,我有特別註明是資助控美案的律師費,辦公人員會將金額登記在薄子並送我一張感謝狀。我於103年間有申 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金額應該是600或1,000元,我是親自到州或中央辦公室繳交,但收據我已經丟了,卯○○意思 是在通關的時候還是要出示現行的中華民國護照,只是我們在出示護照時同時也出示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海關對我們會比較禮遇。卯○○也表示他發行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和 紅色車牌,都是在美國軍政府的授權下發行,至於4,000名 政務官的部分,因為當初國民黨政府來台接收臺灣的時候是1,000名政務官,當時的臺灣人口是600萬人,而目前已到2,300萬人,所以就依當時與現在的人口比例決定政務官的名 額。我約於2、3年前購買台灣民政府車牌,購買後我一直沒有掛牌,所以不知道車牌號碼。當時台灣民政府宣稱日後會執政,之後車牌使用10年不用繳稅,所以我才購買,購買一張車牌是6,000元。卯○○有提示過,協助資助控美案的人, 只要捐1元新臺幣,之後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退還幣值相當 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我於106年4月 至5月間與吳禹慕、陳中和、許一魁、林麗蓉(期間為4月29日至5月8日)、陳棟誠前往美國,此次參訪目的是參加餐敘,由台灣民政府主辦,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新聞博物館舉辦一個與美國官方政要互動交流的洒會,我記得酒會約有400人參加,比較重要的官方人士有川普競選總部的經 理Kellyanne Conway及一些其他國家大使館的人,像是非洲或是中南美洲,但美方並沒有要求我們做任何動作或指示。另於106年9月間與吳禹慕、林麗蓉及午○○前往美國,此次參 訪目的是參加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座談會,內容包含糧食、健康、外國政策及繁榮等議題,地點分別在聯合國大樓、希爾頓飯店及紐約大學附近的會場,台灣民政府幾乎都有去參加,此次也沒有美國政府官方人士接待。GVC公司,他是 長期跟台灣民政府的配合的公關公司,由該公司負責安排台灣民政府在國外的膳食起居。如果我知道他們是虛構事實,當然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 ,第113至115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67至69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 程需要繳交費用,初級班是6,000元,高級班是8,000元,至於其他課程的詳細費用我忘記了,但原則上當日需要住宿的課程,大約是每次2,000元,若無須住宿則只需付伙食費則 為100元,上課及住宿的次數我已經濟不清楚了,我無法計 算共交繳多少錢給台灣民政府,但擔任職務並沒有繳交費用,至於台灣民政府有時的出國訪察都是我們自費參加。我們都是以現金方式繳交,台灣民政府並沒有給我們任何的憑據及收據,只是在參加活動的時候會給我們飯票或住宿券,但是我並沒有留存;我自己的身分證是自己申辦的,兒子、女兒都是由我太太林麗蓉辦理的,我大約是在103年申辦的, 確切時間我不記得,我當時也是繳交現金1,000元到櫃臺, 人員我不記得是誰,確切的金額我記不清楚,因為是分次繳納,除了初級班、高級班以外,還有點召課、職前訓練為2,000元,我是將現金繳給櫃臺人員。我捐款幾十萬元,陸陸 續續捐款,確切金額我忘記了,我也是以現金繳到中央櫃臺。如果是捐款總額應該有到20萬元,但每一筆都是零散2、3萬元,而我與我太太是各自捐款,我購買了2張車牌,我自 己及我太太各1張,費用也是6,000元,大約是104、105年間購買的,我太太比較早購買,費用也是以現金繳交給中央櫃臺。於106年4月至5月間與吳禹慕、陳中和、許一魁、林麗 蓉(期間為4月29日至5月8日)、陳棟誠前往美國,當時在 華盛頓舉行酒會,參加的人是政界人士,但我不曉得其中對方有誰,當時參加人數約400人,有一個是叫做Kellyanne Conway,他是川普競選總部的經理,當初川普在選舉的時候 就知道他了,一樣是GVC的公關介紹的,該次美國政府或美 國軍政府沒有官方人士出面接待。於106年9月間與吳禹慕、林麗蓉及午○○前往美國,這次是參加聯合國的重要會議,是 聯合國邀請台灣民政府參加的,但是我沒有看到邀請的文件,不過一定有正式的文件,我們才會前去,這個是卯○○跟我 說的,於107年1月間與許一魁及午○○前往美國,也是參加聯 合國會議,一樣有正式的邀請函,都是聯合國邀請,由公關公司安排的,去會場,台灣民政府的名牌都已經安排好了,這是卯○○跟我說的,我一樣沒有看到遨請函,也沒有看到美 國政府或美國軍政府之官方人士出面接待。(偵字第12176 號證人卷二,第155頁及背面;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60頁至163背面)。 ⑫、證人陳國樑(附表一編號3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4年底經由朋友介紹至龜山區台灣 民政府,為了成為「同心」,所以陸續開始繳費上課,我有完成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及職前訓練等課程,課程共計花費2萬4,000元,我也有支付1,000元申辦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6,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車號0000 ),另外我還有對控美案分2次以現金方式捐款共計30萬元 ,交給台灣民政府總部辦事人員,並獲得感謝狀,但我今日沒有帶來,我直至106年農曆年底後就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 活動。我都是個人參加,沒有邀親友加入。卯○○有在課堂上 表示,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享受部分免繳稅金,將來自已的下一代上學不用錢等等,這部分有列表出來,我有看過,但我不記得詳細內容。上完這些課程,卯○○有表示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有機會任 職公職。我有申辦旅行證,支付6,000元給總部人員,卯○○ 有表示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這個旅行證如同護照一樣,可以在各國進出,如果沒有旅行證就不能出國,但目前就我所知沒有人拿到此旅行證,應該是還沒有發下來。卯○○確實 宣稱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 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分次捐款,共計30萬元臺幣以現金 交到總部。我只知道午○○是卯○○的配偶,但我不知道她在民 政府的角色為何;台灣民政府總部的地主我有聽說是姓游,另外,內閣總理大臣l○○有在課堂上講課,主要是講「法理 」,所以我知道這個人,至於d○○及F○○我就不認識。我曾聽 過卯○○在課堂上有提到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的管轄之下 ,整個台灣民政府是他在領導,至於其他的部分,我不記得了。卯○○有說過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的。我沒有 看過卯○○所稱美國軍政府的人。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 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 款項給台灣民政府。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申辦身分證1,000元、車牌6,000元、旅行證6,000元、上課2萬4,000元、 控美案捐款30萬元,總計33萬7,000元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43至45頁)。 ⑬、證人陳鏡甘(附表一編號3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下半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 ,因為看到台灣民政府的海報宣稱對臺灣人的定位,可以讓臺灣走向國際化,讓臺灣更好,因此我決定參加台灣民政府。我有去上台灣民政府開的課程,參加過初級班及高級班,繳交多少費用我忘記了,因為我在上班,時間有限,有空才會去。我都是去桃園龜山的辦公室上課。我上課的相關單據都丟掉了,因此無法提供給貴站作參考。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宣稱身分證可以證明我們是真正的臺灣人,我相信台灣民政府會讓臺灣更好,所以才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這些課程是上過初級班及高級班之後的進階課程,上課老師由卯○○、l○○等人授課,上完之後讓我瞭解臺灣定位,讓臺灣 國際地位更正常化。上課費用我忘記了。我有資助台灣民政府作為控美案的經費,我沒有聽過卯○○有宣稱捐1元新臺幣 ,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的話。卯○○有說過 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核發的。如果我知道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就不 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 竹、台中州卷,第3至4頁背面)。 ⑭、證人邱顯彰(附表一編號3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在104年底,經我朋友賴敬松介紹 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就開始上課,由台灣民政府新竹州中壢郡郡守楊士賢核發身分證予我,之後我又陸續替我配偶彭桂珍、兒子邱偉鵬及女兒邱怡君購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至於「USMG-TCG車牌」及「旅行證件或護照」的部分,也是要花錢購買,但我沒有這方面需要,所以沒有購買。我在台灣民政府上課約十餘次及繳交上課費用總共約五萬餘元。我朋友賴敬松於104年底帶我去台灣民政府新竹州中壢辦公室 (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號)參加他們的聚會,後來 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總部初級班課程,在上課期間就知道該民政府有在販賣「身分證」、「USMG-TCG車牌」、「旅行證件」等證件。我一開始並沒有購買身分證,我是104年底在台 灣民政府新竹州中壢辦公室(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 號)聚會,以及在台灣民政府龜山總部受訓上課時,聽到台灣民政府新竹州中壢郡郡守楊士賢、台灣民政府新竹州知事吳銘鴻及卯○○向成員表示,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核發的 ,可以自由進出美國,將來還可以依此領得退休金,所以我才購買。我在104年底在台灣民政府龜山總部上課時,卯○○ 有向學員表示這「身分證」是經過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才由台灣民政府對外發行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20至22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身分證。我們家是我去辦的,辦了我的、我兒子邱偉鵬、我女兒邱怡君、我太太彭桂珍共4張,因為他們說要辦全家的,一張好像是1,000元,但年紀大了也不是很確定,我記得沒有很多錢,當時辦身分證時,確實相信該身分證有經過美國授權,等美國將政權交給台灣民政府之後,台灣民政府會發錢給我。上課總共繳了5萬多元,沒去上也要繳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35至3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加入台灣民政府 有一段時間。但是時間多久我忘記了,我已經差不多一年多以上沒有去了。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因為大家都要這樣辦理身分證,就是要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就跟著辦,好像聽到說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好像說可以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出國,這樣比較方便,可以到聯合國、進去聯合國參觀,我是聽同樣去台灣民政府上課的人說的。我有上完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上完之後好像是可以擔任官員。就是說台灣民政府的人問我們要去哪個單位,然後自己講出來就可以。但是也是有規定的,但是我也不知道什麼規定,就是官職比較低層的比較可以,若是要擔任中央的比較高層。是過五關課程都上完,上課也要繳錢,錢也要繳才算是有通過,就是說錢繳齊之後,會發給我們證書,不過課程也是需要上完,假使台灣民政府從頭到尾沒有與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官方聯繫、接觸的話,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繳錢,因為我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就是覺得說台灣民政府會執政,若台灣民政府可以執政我就可以得到工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163至178頁)。 ⑮、證人范姜羣清(附表一編號3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朋友葉雲庭於105年11月間介紹我 去台灣民政府聽課,卯○○會向我們授課,講課內容除了臺灣 地位的法理外,卯○○還曾表示台灣民政府係受到美國軍政府 扶持,上課提升後可當公務員,我在多次繳交上課費用後,卯○○讓我擔任中央參議院副議長。上課費用每次100元,如 果是星期六、日的課,須繳交2,000元。卯○○上課時會鼓勵 學員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中華民國是不被承認的,所以我們要去美國打官司告中華民國林政府及美國,如果勝訴的話,會有高額的人權賠償金,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可以分這些賠償金,我於106年6月後陸續由我個人出資,繳交每張新臺幣2,000元給不知名字的工作人員,陸續替我 自己、我太太、母親及孫子等4人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卯○○鼓勵上課學員去過五關、州訓、專訓,通過後可以當公 務員,我都有去上課,卯○○讓我擔任中央參議院副議長。卯 ○○確實曾向我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可退還幣值相當於美 金之正臺幣1元,我因此在106年間起陸續以現金方式,在台灣民政府總部內,陸續交付現金給F○○本人。早期卯○○曾表 示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在美國製造的,後來在美國授權下在臺灣印製。我沒有看過卯○○所稱美國軍政府的人。若美國 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不會願意交付上開200萬元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 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57至59頁),次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我有申辦4張身分證,包括我自己、太太、媽媽及 孫子,1張1,000元,申辦金額共4,000元我繳交給中央的櫃 臺人員,我不知道他的的姓名,只記得是一個女孩子。我有完成過五關課程,也有繳交費用,但我不記得總共繳交了多少錢,我是陸陸續續將課程完成。控美案我大約是捐現金200萬元,沒有使用匯款,時間大約是105年年初。我願意捐款的原因是如果臺灣的國際地位可以正常化的話,再多的錢我也願意付出,我樂於做這件事情。而我的現金印象中也是交給櫃臺窗口。我是為了要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他們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17至141頁)。 ⑯、證人簡德榮(附表一編號3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2張身分證,包含我自己及太 太,金額1張1,000元,我是104年申辦,大約是秋天,我是 繳交現金,繳交給櫃臺人員,也不記得是男生女生。課程是分段繳費,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之後還有點 召課程,總共金額是2萬4千元,我是從104年秋天開始上課 ,費用是現金繳交給櫃臺人員,人員是誰我不記得。捐款數目我不記得,大約幾十萬元,我是以現金捐款,拿到櫃臺人員,人員都換來換去,我也不記得。106年8月5日提供一筆20萬元金額給台灣民政府,我當時是以現金繳交到櫃臺。我 捐款控美案的,也是以現金繳到中央櫃臺。我購買了1張車 牌,費用是6,000元,我是繳交現金給中央櫃臺,大約是105年間購買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60至163頁背面)。 ⑰、證人吳清春(附表一編號3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底因認同台灣民政府各項 主張及活動,主動接觸、參加台灣民政府組織並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參加各項訓練課程,並出資贊助「控美案」等活動。我於105年底透過台灣民政府台南州的知事許一魁向 台灣民政府申請身分證,除繳交個人戶籍資料外,另繳交手續費1,000元,之後台灣民政府就核發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給 我,並沒有給我相關收據。當時我係藉由申請該身分證,以表達身為臺灣人的立場,台灣民政府當時宣稱該身分證可以在國際間使用,但我申請後尚未出國,所以沒有使用過該身分證在國際間的效力,至於在臺灣島內,一般公務機關也還沒有接受該身分證效力。我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卯○○ 等人向我表示該身分證是由美國那邊製作,所以相片規格要符合美國簽證規格(5公分乘5公分),美國製作完成後再寄到臺灣來轉發給我。我約於106年10、11月時介紹我的朋友 張有均、傅百蹈、黃泰源、黃凌螢等人申辦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申請表跟費用1,000塊他們交給我之後,我代送至台 中州的承辦人員辦理,身分證製作完成後,民政府通知我去取件後轉發給他們,我確定他們有收到身分證,但他們沒有參加課程,也沒有贊助「控美案」。我於106、107年間陸續參加「初級班」為期3天含食宿費用6,000元;「高級班」為期3天含食宿費用1萬2,000元;「過五關、州訓、專訓」的 課程時間及期程不等,我約參加20、30次,每次費用約2,000元。我參加該等課程都是在桃園市龜山區員林坑路的中央 會館(即水月園),相關費用於報到時現場繳交予櫃檯人員,課程結束後台灣民政府會發給我結業證書。我在上課時,卯○○等人曾多次向我們強調,台灣民政府是依據美國軍事政 府架構下於臺灣地區成立的民間政府。因106年6、7月間台 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向我們表示,台灣民政府打算派員前往 美國華盛頓特區,向美國聯邦法院控告美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妥善處理臺灣的國際地位與主權問題,卯○○當時希 望我們盡自己能力贊助「控美案」,我便出資20萬元給卯○○ ,台灣民政府則有開立贊助「控美案」的感謝狀給我。我參加所有台灣民政府活動、課程、捐款都是相信卯○○所宣稱的 說詞是真的,如果美國軍事政府正式公告台灣民政府是虛構的,我當然不會支付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或卯○○等語(偵字第 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3至85頁),次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我是在台南州辦身分證,也是繳了1,000元,也是繳 給現場志工,名字不知道,時間在106年5月間。我有完成課程,我繳了24,000元,約於106年2月間完成課程,我是把錢繳給龜山上課負責收錢的志工,名字不記得了。控美案部分在上課時有聽講師說這部分,我就去櫃臺詢問,就個人贊助20萬元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頁背面至174頁)。 ⑱、證人游鈺妍(附表一編號4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需要手續費,它的身分證手續費有一段時間是1,500元,有一段時 間是1,000元,我不太確定我是在哪個時間去申請的。我有 買紅色的車牌,但是價錢因為有變動,有一段時間是1萬元 ,有一段時間是6,000元,但我忘記我是繳多少錢,不是1萬元就是6,000元,我確實有拿到紅色的車牌。,控美案的錢 我有繳幾萬元,我自己去中央櫃臺臨櫃繳款,中央櫃臺有專門收錢的人,沒有收據,我沒有繳其他的費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35至139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參加過五關課程、買1 張車牌、控美案捐款5萬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一,第177至192頁)。 ⑶、臺中州(本訴) ①、證人謝沐堂(附表一編號4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身分證100張,其中有的是1張1,000元,有的是1張1,500元,我無法區分確切金額,剛 開始有朋友介紹,我以為民政府可以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馬上會執政,一定要辦身分證才可以加速執政,且有身分證的話有福利包括,國小大大學都不用繳學費,老人退休金每月有1,200元美金,房屋有配發,我基於這些優點才加入 申辦身分證。我買6,000元的車牌買2張,1張1萬元的車牌,錢是交給楊庭軒、陳棟誠。電子旅行證件1張6,000元,我買5張,3萬元是交給楊庭軒。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 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元,所以共2萬6,000元。 卯○○當時在高雄活動我就覺得有興趣,聽起來很有道理,後 來他演講中就邀請我去上課,中間有中斷,後來又有之前一起上初級班的朋友又邀請我去聽,我就繼續上課,我當時覺得卯○○講很有道理,可以因此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有 捐控美案,願意捐款予民政府之原因是要國際地位正常化,讓民政府執政實現法理課程所述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4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應該是106年離開台灣民政府,加入台灣民政府當時擔任眾議員 ,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有朋友介紹說臺灣可以馬上正常化,又可以執政,所以那時我聽了也是蠻心動,所以去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提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有很多福利,讀書到大學不用繳納學費、老人有年金、房子也有配給,當時說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要檢附戶籍謄本,即必須是日據時代的才可以申請,申請以後就有享受到他的優渥的待遇。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授權的,所以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很有效的,可以通行194個國家,相當於美國的綠卡、身分證一樣。 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我有買2副,台灣民政府人員有提及台 灣民政府車牌是經過美國授權,在美國這邊製造,剛開始我是為了理想進入台灣民政府,之後我考量到因為台灣民政府的條件、福利都很好,所以我才陸陸續續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旅行證等證件以及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我後來有發現當初台灣民政府講的那些願景,包含要執政等等的都沒有實現,所以我才覺得這不是真的。台灣民政府鼓勵我們要捐款,現在捐款一元新臺幣,之後會還給我們一元美金這樣,所以我們就會心動,因為一元新臺幣可以兌換一元美金,所以我們才會陸陸續續去找錢投入捐款這樣,控美案我會捐款,主要是因為將來可以一元新臺幣兌換一元美金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一,第61至81頁)。 ②、證人黃敬元(附表一編號4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從95年間卯○○控告美國政府侵犯臺灣人權開始,就開始關注卯○○ 的動態,後來卯○○成立台灣民政府,並對外公告可以申請台 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於是我在100年10月間向台灣民政府臺 中州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需要的文件包括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現居戶籍資料、大頭照片及工本費1,000元,沒有人向我宣稱這張台灣 民政府的身分證有何效用,我單純是基於認同卯○○的理念才 去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以證明我是臺灣人。卯○○向我們 表示進入台灣民政府的人民要接受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的法理訓練,才會知道身為臺灣人的法理地位,每次上課都要繳交2,000元的費用,均是利用週六、日的時間上課,上 課地點在台灣民政府的中央會館水月園,址設桃園市○○區○○ ○路000號之1,上課講師都是由台灣民政府中央指派,上前揭課程除了可以瞭解臺灣人的法理地位外,沒有其他效用。我是為了幫忙贊助台灣民政府經費才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申請文件要具備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再繳交6,000元費用, 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沒有特別的效用。卯○○向我們宣稱申辦 旅行證可以做為台灣民政府人民之後出國的證明文件使用,類似護照的功能,我於104年申辦旅行證,費用為6,000元,但台灣民政府迄今尚未核發任何一張旅行證,僅有樣本公示於我們,所以我還沒有實際領到旅行證;另外旅行證機器係為印製旅行證之用,但因為台灣民政府缺乏經費,所以向我們勸募資金,旅行證機器1單位的費用為5萬元,我有捐助台灣民政府1單位5萬元。卯○○有向台灣民政府的人民宣稱他因 為控告美國需要資金,也有宣稱我們若捐助1元新臺幣,之 後台灣民政府會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我 們會有30倍之報酬率,我因為認同卯○○的理念,因此贊助給 台灣民政府。每次上課或台灣民政府舉辦宣傳活動時,卯○○ 都會講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 新竹、台中州卷,第106至108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身分證,時間在100年10月1日,我在台中州繳了1,000元給現場收錢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我有完成課程,我繳 了2萬4,000元給龜山中央會館的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時間我忘了。我有申辦旅行證,費用是6,000元,時間我忘了, 繳給台中州的志工,名字我忘了,並繳交一個單位5萬元的 機器給中央會館的志工,名字我忘了。當時會繳交是因為講師說這是日後我們出國要用的身分證明文件,我相信,且我希望能越快越好,但旅行證並沒有核發,也沒說何時會核發。我有買車牌,費用6,000元,時間忘了,地點在台中州繳 給辦公室現場志工,名字我忘了。我有聽說過這種說法,但我買的意義並不是這個,是因為台中州當時缺經費,我為了要贊助,所以就花了6,000元買車牌。我捐控美案,時間我 忘了,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志工,一次現金50萬元給付。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 卷,第185至188頁)。 ③、證人陳秀琴(附表一編號5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因為我們那時一直認為卯○○這個論述可以幫助臺灣走向一條 臺灣的路,我們一直很相信,卯○○說要我們辦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來證明我們是臺灣人,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時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也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台灣民政府人員提及到課程上完之後將來執政後就可以擔任該官職,控美案也有捐款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319至354頁)。 ④、證人張秀鳳(附表一編號5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1張,1張1,000元,102年將錢交給台中州陳翠萍(音譯)、洪元謙(音譯),因為我也有幫我朋友交錢申辦,我不確定我出錢的那張是交給誰。我有於102年買1張車牌6,000元,錢是交給中央會館櫃臺。我 沒有買電子旅行證。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 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104年我捐控美案,有感謝狀1張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期 間擔任台中州議員,有依身分證、車牌、過五關課程、控美案交過錢,身分證交1,000元,辦車牌6,000元,為了要維持議員的高官頭銜、身分,需要上州訓、專訓、連訓、特訓,上了22到23堂課,每堂課2,000元共花了4萬多元,只要上完課及受訓之後就可以自己選擇官位,我的部分是當時我自己選擇擔任議員,所以我才擔任議員,要擔任郡守的話需要另外上課跟考試,看自己要擔任議員還是什麼,就勾選什麼職務。當初是因為有講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很多好處,像是讀書不用錢、65歲可以領美金這些理由,我才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講說要執政了但是一直都沒有,控美案又要一直繳錢,繳錢部分有時是控美案,有時是其他的名目要我們繳錢,我才離開,當初是因為有講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很多好處,像是讀書不用錢、65歲可以領美金這些理由,我才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有無跟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跟美國官方做實際接觸對 我來講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個以後台灣民政府才可以執政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一,第81頁背面至91頁)。 ⑤、證人許覲璿(附表一編號5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6張身分證,1張1,000元, 我是101年將錢交給某講師和州辦公室的曾正男。朋友介紹 我民政府,我也是為了臺灣好,去上課也很贊同卯○○的論述 ,希望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又說有很多福利,我希望我孫子以後能享受學費免費,念到博士都不用錢,18歲以上配送房屋,我可以領每月老人年金1,200元美金,所以我才加入 ,並且替我的家人一起購買身分證。我有買1張車牌6,000元,於103年、104年間申辦購買。我有買電子旅行證件1張6,000元,交給台中州辦公室櫃臺許姓先生或是陳英龍(音譯)我不確定。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 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 中州卷,第68至75頁)。 ⑥、證人劉憲吉(附表一編號5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期間從友人處得知台灣民 政府訊息,我就自行上網瞭解台灣民政府的相關資訊,並繳交6,000元報名上有關臺灣法理的初級班課程,後來再繳交10,000元繼續參加高級班的3天2夜課程,順便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另外我約於5個月前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在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也要繳交1,000元控告美國的律師費;另我也有繳交6,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前述相關費用我都是前往台灣民政府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的收費窗口以現金繳交,但我不清楚 收費人員為何人,也沒有收到相關收據,僅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與感謝狀,但我不方便提供貴站影印。我在上了初級班的課程後,知道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國際都承認的,也可以持該身分證進入聯合國,據我所知台灣民政府同心有前往聯合國位於美國紐約的總部,但我本身沒有去過。我有因控美案樂捐台灣民政府幾萬元。我有聽說台灣民政府成員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交給民政府的錢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4至105頁背面),次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我有辦身分證,時間在102年7月,我在中央會館繳了1,000元給現場收錢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我有完成課 程,我繳錢給龜山中央會館的志工,多少錢我忘了,名字我不記得,時間在103年或104年間,正確時間我忘了。我有申辦旅行證,我當時花了5,000元,地點在台中州繳給現場志 工,我只有申請這個。當初辦旅行證原因是因為我們要走琉球的模式回歸日本,才發這個車牌、證件,我們是要追求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捐控美案,時間我忘了,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志工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85至188頁背面)。 ⑦、證人王家川(附表一編號5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在102年9月間接獲台灣民政府文宣資料,表達加入台灣民政府可以獲得多項優惠及好處,我們基於對臺灣未來之發展,才加入台灣民政府,卯○○等詐欺方 式以老鼠會,由參加成員向親朋好友招募,藉由文宣及親友之信任加入台灣民政府。卯○○等以發行台灣民政府身份證、 台灣民政府車牌及台灣民政府旅行證件,向成員詐取金錢,以1,000元申辦臺灣政府身分證,同時花費1萬6,000元申辦2張台灣民政府車牌,也花費1,000元訂金申辦台灣民政府旅 行證件,但迄今尚未收到旅行證件,所有申辦過程也沒有開立收據。另外以受訓上課名義向加入成員進行詐騙,其中初級班花費6,000元、高級班花費1萬元,之後每2周來台灣民 政府龜山總部參加定期訓名義,每人再收取2,000元,同樣 也沒有收據,據我所知,參加成員超過萬人。卯○○等係以申 辦台灣民政府身份證及旅行證件,可以取得美國籍,持上述兩證件可自由通行148國家,另外現在申請車牌可以在台灣 民政府執政後取得10年免稅優惠。我認為卯○○等係利用我們 學識不高,無法詳細明白文宣資料內容,再以華麗詞語,誘使我們相信加入台灣民政府有好處,之後再向親友宣傳台灣民政府訊息,導致受詐騙人數越來越多,金額也超過數十億,希望有關單位能夠積極查辦,阻止卯○○等繼績向不知情民 眾詐騙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01至202 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10張身分證,1張1,000元,我是103年將錢交給水月圓櫃臺,以及台中州 的洪元謙(音譯)。我有於104年買6張電子旅行證件,先繳1張定金1,000元,共繳6,000元,錢是交給洪元謙(音譯) 。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級 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我有捐控美案,但資料都丟了 等語(他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申辦身分證,旅行證件我也有交1,000元, 但是之後沒有拿到,卯○○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跟旅行證件可 以取得美國國籍,且持上述兩個證件可以通行148個國家, 控美案部分我有捐助,台灣民政府的人員當時提到控美案勝訴之後,臺灣人就可以當官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四,第88至97頁)。 ⑧、證人陳棟誠(附表一編號5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了30張身分證,是給我和我親戚,一張1,000元,我是陸續繳錢申辦,錢是交給台中州 秘書。我申辦3張車牌、行照,1張6,000元,錢部分交給當 時副州長張甚一(音譯),還有部分在水月園申辦繳錢,我忘記姓名。我有申辦電子旅行證件,因為卯○○說,台灣民政 府正式執政後,政務官都要有車牌才行,且有車牌可以15年免稅,電子旅行證是因為說等同美國護照可以通行194個國 家。我們上課都一定是在中央櫃臺繳費用,過五關我都有上,費用應該是2萬6,000元,另外還有專訓及州訓,這部分我應該總共上了42次,一次2,000元,究竟幾次我也不是記得 很清楚了,例如要當郡守就至少有上18次專訓。因為看到職務薪資表、福利、政策、管理的知識,當政務官也是一種學習,當時我是台中州副州長,卯○○、午○○跟我說一個家庭裡 有一個民政府成員就非常好,像我這種有錢又有閒的人來加入,民政府執政以後就不用擔憂,我因為這些誘惑才願意加入。卯○○說邀請美國司法部副部長來台時,我是副州長,卯 ○○說我要當總知事的話,要多捐一點錢,要我負責人員接送 的調動,我有載美國司法部副部長、律師去遊覽、晚餐,這些費用我有出很多,因為要找人來撐場面,因為卯○○一直叫 我多捐錢才能當總知事,我捐錢給控美案,是中央櫃臺的F○ ○幫我在榮譽手冊蓋章,但是我兩個月後去美國發現有異樣,感覺民政府不是真正的,我第一次和民政府去美國,和大約共30幾位同心一起,午○○也有去,有帶我們去民政府在華 盛頓的辦公室,很小一間,記者會也是在華盛頓開的,其他就是帶我們去博物館之類像旅行社一樣會去的風景名勝,包括華府內醒目的地標都有帶我們去。上開行程我沒有拜會到美國軍政府的任何機構、人員,美國政府官方的也沒有。行程本來好像有說要拜會美國的什麼人,但我沒看到,卯○○開 圓桌會議叫我們去的時候,本來有指定我和許一魁(當時的台中州議長)要去拜會美國軍政府,但時間到了我在那裡沒看到什麼人。我只能確定當時是歐巴馬的時代,沒有遇到美國軍政府或美國官方的人出來接待我們,上開出行在出入境時,沒有用民政府身分證出台灣海關或入美國海關,都是用中華民國護照,卯○○都教我們要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但裡面 夾著民政府身分證,這樣會通行無阻。106年3月6號到15號 ,我有和民政府去紐約,午○○沒有去,領隊是劉坤男(音譯 ),當時說目的是因為川普當選就任,也是要去開酒會,帶我們去紐約、維吉尼亞和哈佛,卯○○說要讓我們跟美國現任 副總統見面,但實際上見到的美國人是不是副總統我們也不知道,現場沒有人介紹,卯○○等我們回來還說,我們都魚躍 龍門、見到大官了,又說106年5月要再找我們去美國談判,談判什麼事我也不知道,卯○○一開始有說要我們準備議題, 例如叫我們州長要對州裡的事有構想,說要讓我們見美國官員,後來我去也沒見到官員。106年4到5月這一次,只有經 過五角大廈購物中心逛一下吃東西,根本沒有進去五角大廈。106年5月時,午○○跟我們宣布,去的每一天都會在飯店房 間開會,午○○開會時說明天你們幾點起床,有重要的事情要 談判,結果第二天去一個休閒景點的會議室,一個小會議桌,準備好甜點,美國人有兩個公關公司的人,兩個民主基金會前會長、一個退伍軍人、一個幫助川普當選的經濟學家,其他就是我們臺灣來的11人小組。因為我們參加民政府,卯○○給我們大官做,說要訓練我們的行動力,我在美國當時我 好像是和午○○問說可不可以要求川普或美方有力人士幫忙民 政府執政,結果午○○竟然回我說美國誰會理我,我回國後才 決定要離開民政府,另一方面是因為旅費太離譜了,6天5夜的旅費,竟然要收12萬臺幣,出發前2天突然又說要加繳500元美金,說要吃好一點,這些我覺得很不合理,去到美國只有住一天五星級旅館,其他4天都是住一般飯店等語(他字 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162至167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台灣民政府的高級班17期、初級班61期,要郡守通過,才可以擔任郡守,要擔任什麼官職必須上過相關的課程才可以擔任。我在台灣民政府最高的職務是台中州總知事,官職的配置都是由卯○○決定,比較上級的好像是 中央的、州的、副首長都是要經過卯○○決定。申辦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是美國做的,要一次送資料過去美國,要2至3個月才可以做好。就是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約2至3個月可以拿過來。之前有參與過台灣民政府辦的課程,106年6月之後我就沒有去,我有跟台灣民政府一起去過美國三次,第一次是104年左右,是去發布記者會 ;第二次是106年3月9日,說美國彭司會跟我們吃飯,結果 我看行程是中南美洲中小企業協會會議;第三次是106年的4月30日,到臺灣的時間是5月6日的早上,第一次除了開記者會外,並無遇到美國的官方人員,第二次去,卯○○說是見美 國副總統,後來確實有見到副總統在講話,但是只是看他講話沒有接觸,副總統講完話之後有下來走一下,但是很多保鑣擋著根本沒有接觸到。事前卯○○確實是講要餐會,不是要 接觸,只是見面,那時我們是餐會,有20幾桌,我們有3桌 的席次,第三次卯○○說我們是11個人要去跟美國官員談判, 去的時候我不知道要談判什麼,去的時候也很保密,結果後來來的是民主基金會的前會長,前會長就沒有用,要正式、現任的才有用,以前的都是胡說八道,我們還有見到一個幫助川普很大力量拿到執政權的一個女生。那次我們去4天半 ,結果花費12萬元臺幣及500元美金,要去時說是要談判, 結果去之後是民主基金會的前會長講一些無關緊要的,這些都是美國公關公司(GVC)安排的,說實在的我們在裡面研 究法理,浪費時間,而且有的做的事情都是很冤枉的。因為卯○○講的跟做的都不同,說要見美國的有關單位,但是有關 單位是他知道,我們不知道。當時走路時大家在聊天,當時是午○○帶隊的,我在散步時就跟午○○講,最起碼還要有美國 的現任眾議員或是參議員一個人出來見面,但是結果都沒有,我的意思是這樣,若有一個人出來或許我會再相信下去,但是都沒有,為何我們台灣民政府無法見到任何一個人,結果午○○就是回我「誰理你」,我去三次以後的感覺是完全沒 有。沒有一個正式的美國有關單位來跟我們接洽,只有美國公關公司(GVC)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三,第161至200頁) 。 ⑨、證人林在前(附表一編號6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在102年3月間接觸台灣民政府,一開始秘書長卯○○告訴我們,台灣民政府是在美國申請的政 府機構,要來治理臺灣人民,美國政府有准許並授權台灣民政府統治台灣,台灣民政府很快就要執政了,且美國要求台灣民政府要先培養4,000名官員及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要申 辦達到40萬張,美國才會授權台灣民政府接管臺灣,且一旦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以後執政可以享受很多福利,包括每月1,200美元的老人年金(若沒有申請是每月800美元)、水電免費、健保免費、子女免費就學至大學畢業,還有政府會分配房屋給20歲以上沒房子的青年。因為卯○○向我表示, 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且告知我官網上有原文可證明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統治台灣,所以我就相信這個願景,花1千元 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加入台灣民政府,另外卯○○說拿到台 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後,要繼續進修一系列的課程,所以我就先花了2萬4,000元上初級班、高級班級職前訓練,接著再經過專訓及特訓後,並通過內部考試才取得台中州州議員資格,才有資格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車牌,當時受完訓後,卯○○在 後續的演講時,也不斷的要求我們這些同心趕快招募人員進來,本來說大概8個月後要執政,結果不斷一直往後延,也 沒有告訴我們目前還差多少人員就可以達到40萬成員的美國要求,後來我們抱持懷疑的態度,請當時台南州州長蔡朝鵬代為向卯○○詢問招募進度及財務狀況,卯○○只回復可以告知 你個人花了多少錢,其他的資金帳務情形都不讓我們知道,也因此蔡朝鵬就遭卯○○未經過州議會的決議拔除他州長的職 務,我們才發覺整個台灣民政府的制度都他說了就算,那時才覺得我們被卯○○騙了。由此可證明,卯○○從頭到尾都是再 欺騙我們,騙我們買身分證、車牌及參加教育訓練。卯○○告 訴我們,要獲得未來的相關福利,要先經由一連串的資格認證及訓練才能取得,購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一張1千元,取 得後可有眾多福利及公職資格,更可進出聯合國及194個國 家免簽證通關;另車牌一面6千元至1萬元,車子永久無需再繳納牌照稅;三等獎章製作費1千元,取得後就可以領終身 俸;護照部分,卯○○告知我們,要集資購買機器製造,一口 是50萬元,一州約分配4至5口,由各幹部負責去募資,募集的資金交給中央政府後,卯○○本人不聞不問,我們連機器的 型號跟款式都沒看到,我有事先預付護照訂金1千元,卯○○ 說105年6、7月間就可以拿到護照,但迄今我都沒有收到護 照。這些錢都是以現金方式繳納給龜山的中央總部的會計,但這些都沒有收據,我們也無法查帳。我總計花費6萬2,500元,包括身分證1,000元、車牌1萬2,000元、議員州訓1萬8 千元、公職資格課程2萬4,000元、護照訂金1,000元、三等 獎章1,000元、帽子帽徽1,500元及購買書籍4,000元。另外 每月都有其他的訓練及募資活動等名目,那些錢就不計其數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04至205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5張身分證,1張1,000元,是102年將錢交給台中州的陳翠萍(音譯)。我有買1張車牌是6,000元,102年錢交給中央水月園櫃臺。我沒買電子旅行證 。104年控美案我有捐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 至75頁)。 ⑩、證人姚睿成(附表一編號6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申辦身分證,我繳了1,000元,我 是在台中州把錢繳給現場收錢的志工,名字我不記得了,時間我不記得。我有完成課程,我繳了2萬4,000元,何時完成課程我忘了,我是把錢繳給龜山上課負責收錢的志工,名字不記得了。我有買車牌,但沒有過戶,我繳6,000元給中央 會館的志工,但我後來車禍之後就沒有掛,就將車牌退還給中央會館,6,000元有領回。我沒聽過這個說法,我會買車 牌是因為這車牌很特殊,我有掛上去過。控美案我有捐,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志工,我是分幾次給付現金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至175頁背面)。 ⑪、證人劉秀煒(附表一編號64)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一個台南的朋友介紹我加入,忘記名字了,後來我介紹湯汀褀加入,時間及過程如我剛剛所述,加入地點是在桃園龜山的民政府辦公室,我與兒子共支出23萬6,000元。都是交給台灣民政府辦公室的窗口會計,都不同 人,我們三人都在龜山繳錢,錢是陸續繳的。先上完先前所述的過五關,才能上這個每次2,000元的課程,是一個月上 一次,上課內容是臺灣政治敗壞、政治理念、新聞、還有從美國來的消息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至7頁背面)。 ⑫、證人王有勝(附表一編號6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於103年12月7日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我確實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當初是由友人謝慈音找人載我到台灣民政府上課,透過授課過程,進而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相關法理論述,因而決定花費1,000元申辦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此外,台灣民政府方面也向我表示,如果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可以進入聯合國參觀,雖然我至今尚未持用該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進入聯合國,不過有其他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成員傳送他們成功前往聯合國開會及近距離出席美國總統川普就職典禮的相關照片和影片給我,我因而認為台灣民政府的設立和發行身分證確實是有相關意義與效用。我有上過台灣民政府的「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當初我是認同台灣民政府對於臺灣地位的論述是「日屬美佔」,我基於認同及認為實際上臺灣有百分之85的人口也都是日本皇民後裔,而決定進一步投身支持台灣民政府。此外,在我上課過程中,卯○○等教官有特別提及須上過前 述台灣民政府相關課程,才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各種公職人員,例如參加台灣民政府的郡守的考試,我才知道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的效用所在。我是於103年12月7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參加五關課程,當時8天7夜的課程總計付款2萬4,000元,此外,我也參加過州訓和專訓的課程,每次上課費用2,000元,時間都是2天1夜,總計大約10次。而在我 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之後,我也通過相關考試而擔任了台灣民政府的豐原郡和大屯郡郡守職務,另後來我也填具轉職單並在同意支付2萬5,000元後,而轉任中央參議員職務迄今。我曾經約於104年間因為控美案而支付給台灣民政 府,當時卯○○確實有宣稱每支付1元新臺幣,之後則會退還 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 我支付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金錢,是要作為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名之用,絕對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 新竹、台中州卷,第113至115頁背面)。 ⑬、證人黃煐祥(附表一編號6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3張身分證,包括我和我兒 子,2張1,000元,1張1,500元,是103、104年將錢交給曾正男。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 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我自己沒有買車牌、電子旅 行證件,但我有介紹朋友買身分證、車牌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該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製造核發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45至352頁)。 ⑭、證人張錦田(附表一編號6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身分證,時間我忘了,我在台中州繳了1,000元給現場收錢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我會辦身 分證是因為我在上課時聽講師說這是合法政府,所以我就申辦,本身沒接觸過卯○○。我有完成課程,我繳了2萬4,000元 給龜山中央會館的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時間在104年間, 幾月我忘了。控美案我有捐,時間我忘了,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收錢志工。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 第185頁背面至188頁)。 ⑮、證人曾昱禎(附表一編號6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約於104年初友人向我介紹台灣民政 府這個組織,並向我表示若有疑慮可自行觀看台灣民政府相關影片,之後我就自行觀看台灣民政府在Youtube網站上的 直播影片,台灣民政府在該直播影片中講述有關臺灣歷史的認知,引起我的興趣及認同,便至台灣民政府臺中辦公室(臺中市三民路、民族路附近)申辦身分證,並繳納1,000元 的費用,106年3月間我自台灣民政府的官網得知有3天2夜初級班的課程,便上網報名,並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繳納6,000元及參加課程,2、3週後又再參加高級班課程並繳納1萬元的報名費用,之後我也有依台灣民政府人員通知,陸續參加在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舉辦均為2天1夜的州訓、專訓課程,並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繳納費用2,000元。另外,106年9月間我在與其他會員交流時,有人提及控美案需要會員贊 助,我也有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繳納5萬元的贊助款,並 獲得感謝狀一張。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但並沒有人跟我宣稱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何效用,我只是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而申辦。我有上過五關(即初級班、高級班課程)、州訓、專訓等課程,但並沒有人跟我宣稱完成相關課程有何效用,我只是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而去上課的,我交給民政府的錢,是為了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29至131頁背 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時是否會講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核發。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執政後可以10年免繳牌照稅。有報名過五關。控美案交10萬元,在調查局做完筆錄後我又交5萬元,原本我是完全相信卯○○直到去年11 月份我看到第二次的控美案是被美國駁回的,所以我們大家都大驚。因為卯○○告訴我們是告赢的,這個有賠償金很多很 多,是因為大家同心都很相信,所以大家同心都感覺怎麼是被駁回,因為那都是英文我們都看不懂,直到卯○○往生之後 ,有同心拿去翻譯成中文才看到原來我們都被騙了,大家都很心寒。大家繳了很多錢,如果這一切都是假的,我不會加入或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87至99頁)。 ⑯、證人黃于宴(附表一編號6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1月間自勝華科技離職,在找工作時看到台灣民政府網路上的上課影片,我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便主動致電給台灣民政府的辦公室報名初級班課程,我後來有再參加高級班、職前訓練、每週的州訓及專訓,初級班課程(包括住宿費、餐飲費及受訓費)約需繳交數千元不等的報名費並於課程結束後獲頒結業證書,高級班則需繳交1萬元並可獲頒結業證書,職前訓練則應該是6,000元並於訓練後獲頒結業證書,州訓或專訓則是2,000元 但受訓後沒有結業證書;另我有辦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須繳交1,000元費用;另我有贊助台灣民政府控告美國的官 司,又稱「控美案」,贊助費用50萬元並獲得台灣民政府頒發的感謝狀。上述的所有費用都是由我自行出資的,資金來源包括我個人的收入及借貸。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是自己在台灣民政府的官網上看到身分證的訊息,並主動向台灣民政府要求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是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才申辦,我也不知道該身分證有何效用,我付費辦理身分證迄今也沒有使用過該身分證。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卯○○曾經在授課時有提到台灣民政府 主政後,有參加該等課程訓練的台灣民政府成員才能在台灣民政府中任職,我都有確實繳費參加上述課程,但因為台灣民政府尚未主政,所以我尚無法得知參加該課程後有無如卯○○所說的效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9 至111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會辦身分證是因為我 一開始加入前,在YOUTUBE看到他們架設官網的影片,並看 了影片上相關論述後,我認同他的法理,所以我就申辦,本身沒接觸過卯○○。104年有完成過五關課程,繳了2萬4,000 元。我捐了50萬元,時間我忘了,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志工,我是一次現金50萬元給付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 台中州卷,第185至188頁背面)。 ⑰、證人湯汀稘(附表一編號7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共支出7萬多元,都是交給台灣民政府 辦公室的窗口會計,都不同人,錢是陸續繳,包含每次上課2,000元的部分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至7頁背 面)。 ⑱、證人吳淑霞(附表一編號7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19張身分證,有的是1張1,000元,有的是1張1,500元,104年到105年交錢給台中州辦公室秘書范亦懸(音譯)、胡宏廷,我有買車牌1張,6,000元,在中央水月園買的,州會議時他們說現在不買就要漲價變1萬元了。電子旅行證件我有付1張定金1,000元,錢交給陳 英隆(音譯),時間忘記了。我在中央當財務委員,會去核6州的帳,每州的財務要核別州的帳,互相核對彼此的帳, 另外還有擔任州議員及副議長,記錄彙整開會記錄資料。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元,所以共2萬6,000元,原本只要過五關就說可以當官,自從午○○來了後,就增加很多專訓等名目來收錢,且我是財 務,午○○負責管理我們中央的帳,州政府的錢都會上繳中央 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說身分證是 向美國軍事政府(USMG)申請的,資料是寄到美國軍事政府(USMG)後製造完再寄給我們,我也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支出申辦19張身分證費用1萬9,000元,購買車牌6,000元,課程至少2萬6,000元,旅 行證訂金1,000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341至365頁 )。 ⑲、證人劉茂忠(附表一編號7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印象中約於104年間因聽人提起台 灣民政府,有興趣後便自己到臺中公園旁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車牌,我家人得知後,反對我參加該團體活動,所以我只申辦個人部分,辦理身分證花費1,000元,另辦理車牌花費6,000元,均以現金支付給台灣民政府人員,印象中該團體沒給我任何憑證,我記得我是在第一次前往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時即申請身分證,後來因為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告訴我美國軍政府未來將駐點臺灣,建議我先購買車牌,但我購買車牌的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如我前述,我約於104年間曾到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申 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時因為我想要了解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相關議題,且我到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時,該辦公室人員告訴我一定要先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才能參與相關課程,我便照他所說申辦,另當時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人員宣稱他們即將執政,但並非屬實。我曾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只要有空就會去參加,因為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官員曾向我宣稱若我參加該課程,等他們執政後,台灣民政府就會派我適合的工作給我,但目前台灣民政府並未執政。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 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可能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7至119頁 )。 ⑳、證人柯麗娜(附表一編號7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在台中州繳1,000元給現場志工, 名字我不記得。我有完成課程,我繳了2萬4,000元,是把錢繳給龜山上課負責收錢的志工,名字不記得了。控美案我有捐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至175頁 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擔任過郡守、會計檢查院。我有辦身分證,當時我們去聽卯○○講的法理,覺得 他真的很偉大,為了臺灣人,夫妻都願意帶領臺灣人殺出一條血路,讓臺灣人有國籍,能夠走出一片天,我當時還是公務人員,我就加入台灣民政府,加入後,我聽到法理那麼感人,就覺得一生一定要做對的事情,所以退休後我拿了一大半退休金投入台灣民政府,圓桌會議時,他透過裡面負責金融的人一直遊說我,而於106年控美案我本來只交10萬元, 後來又透過金融部部長遊說我「你不是退休嗎,你有退休金,你就多放一些,因為我們台灣民政府為了控告美國,取得我們臺灣人所有人的人權,所以我們需要控告美國,需要資金,你可不可以再提供」,後來我在他一再遊說之下就再增加100萬元,當時已經是107年,我們後來才知道106年10月2日人權賠償的控訴已經被駁回,但是他沒有老實告訴我們事實真相,還繼續利用圓桌會議幹部,向退休人員或較有資金的同心不斷蠱惑、威脅、利誘,叫大家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甚至沒有錢的就去貸款,或保險拿去抵押換得現金來繳錢,我們臺灣人真的很憨厚,我們是相信他是真的會帶領臺灣人闖出一片天,結果是利用臺灣人的善良和臺灣人對他的信任來欺騙我們,所以我去年11月23日知道事實真相以後,我就要跟詐騙集團切割,我不想繼續留在詐騙集團裡,讓親朋好友看到我們都會怕,讓家裡人每天都找我們吵鬧,看不起我們。在參加卯○○為首的台灣民政府期間,因為辦身分證繳 交1,000元,過五關繳交2萬4,000元,控美案繳交110萬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155至177頁)。 ㉑、證人劉銀鬃(附表一編號74)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辦身分證,時間我忘了,我在台中州繳了1,000元給現場收錢志工,名字我不記得。我有完成 課程,也是繳2萬4,000元在龜山中央會館繳給現場志工,時間也是105年,幾月我忘了。我捐了50萬元,時間我忘了, 地點在中央會館給現場志工,一次現金50萬元給付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85至188頁背面)。 ㉒、證人何如玉(附表一編號7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6年9月3日主動到臺中市○區○○ 路000號台灣民政府台中州的辦公室,向彰化郡總郡守顏佑 龍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申辦時繳交現金1,000元,加入 台灣民政府成為成員之一,我曾經受過台灣民政府州議員、郡守等訓練,每次約繳費2,000元,都在桃園市龍潭區的中 央會館受訓,並現場繳交受訓費用給中央會館承辦人員(真實姓名不清楚),考試及格後取得擔任議員、郡守的資格,後我約於107年3、4月彰化郡總郡守鍾丁山(音譯)派我擔 任台中州彰化郡郡秘書迄今。我有上過過五關課程1次,費 用分兩次交,一次6,000元,一次2萬4,000元,總共3萬元。州訓、專訓等課程也有上過,每次受訓2,000元,費用都是 在中央會館繳交,我固定都是交給承辦人員(真實姓名不清楚),但次數相當多,每個月大概有4次,但我因為工作關 係,每個月大概只能去2次,加入迄今大約去了18次,但確 實次數我忘記了,經我詢問一同上課人員及中央會館承辦人員(姓名不清楚),得知受訓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州議員等職務,但因我工作繁忙,無法全心投入,只有答應擔任郡秘書職務,詳情不太清楚。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講師都有講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我沒有上過卯○○的課,只有在電視節目上看到卯○○講述台灣現在目前的 國際地位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8至99 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申辦身分證,我繳了1,000元,我是在台中州把錢繳給現場收錢的志工,名字我 不記得了,時間在106年9月間。我有完成課程,我繳了2萬4,000元,約於106年11月間完成課程,我是把錢繳給龜山上 課負責收錢的志工,名字不記得了,控美案繳110萬給中央 會館志工。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至175頁背面)。 ⑷、台南州(本訴) ①、證人吳禹慕(附表一編號7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1年繳1,000元申辦身分證,我有領到身分證,也有參加台灣民政府過五關課程,好像是102 年,過五關費用大約2萬4,000元,錢我是直接交給台南州工作人員,交錢後等通知上課。參加過很多次州訓及專訓每次都是2千元現金,每次都是交給中央會館工作人員,交給誰 不記得。還有買台灣民政府車牌,一組就是2片,我交了6千元,申辦時間不記得,錢是交到中央辦公廳,交給誰不知道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88至294頁),次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參加台灣民政府時,有繳交身份證1,000元,過五關費用2萬4,000元,旅 行證件有繳1,000元,購買車牌花了6,000元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53至162頁)。 ②、證人楊神龍(附表一編號7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職前訓練(2,000)、州訓(2,000,上10幾次)、法理訓練(1,000,上1次)、職務訓練(每次2,000,上2次)。101年年底就去上課了,到105年1月22日。身分證我1張,我太太1張,每張1,000;車牌2個,每 個6,000;旅行證2張,我買的旅行證比較貴,1張3萬,花了6萬,因為在102年就談起了,第一批買的是3萬。身分證是102年底在台南辦的,在103年4月才拿到、車牌是在104年台 南買的,旅行證是102年到龜山繳錢。旅行證是很早就先講 的,一直都沒有出來。卯○○說台灣民政府要執政了,辦車牌 可以10年不用繳稅,掛車牌也有宣傳的作用,我才去辦的;旅行證部分,卯○○講說辦旅行證出國很方便。卯○○說這些身 分證、車牌、旅行證是美國軍政府授權給他的,3個都是。 我也有捐控美案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57至59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102年加入台灣民政府,加入 台灣民政府期間有申辦過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以及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身分證以及車牌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准之後才發下來,身分證是從美國印製的。也有提到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目的,第一,若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年滿65歲以後每個人每月可以領800至1,200元美金,若是18歲以上的沒有房子之人,可以分配房子,就讀到大學都可以不用學費;第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通行美國的海關以及約194個國家,而且已經有人確實通過關島海關成功了,這 個部分當時在上課時有放投影片給我們看。卯○○說臺灣是美 佔的,台灣民政府要把中華民國(ROC)趕走,先決條件一 定要先向美國控告,才能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當時是說這個控美案費用就是要給控告美國的律師費使用。控美案官司贏了,就是捐贈的新臺幣1元可以兌換相當於美金1元的正臺幣,台灣民政府有無跟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官方 接觸並得到其授權此事,是我當初會加入台灣民政府的重要因素,因為有授權才可能執政,有執政才可能把中華民國(ROC)趕走,若沒有授權的話怎可能會執政,這樣跟我當初的期望落差很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四,第58至87頁)。 ③、證人陳顏素馨(附表一編號7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之前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台南州議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辦,也有說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或核發的,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該身分證可以優惠,小孩子18歲就可以有房子,還有就讀免交貸款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17至61頁)。 ④、證人陳靜義(附表一編號8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1年3月間,我的朋友詹俊平律師介紹我去成功大學某棟大樓的地下三樓開會,當時有張文彥教授等及100餘位民眾在場,卯○○向我等民眾鼓吹為了臺灣, 大家要打拼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只要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等到台灣民政府執政,每個人可以領800至1,200美金,且可以持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入境美國,因為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美國印發的,另又年後美國會派8,000名海軍陸戰隊 來臺灣保護台灣民政府,以利台灣民政府未來接管權,記得當時還有發送2本書及書面講義,102年3月間,我看到臺南 市設立台灣民政府台南州總部的海報,就依海報內容所載聯絡台灣民政府台南州長王志鵬,王志鵬就請我到林森路一段169號台南州總部辦理身分證,王志鵬又再次向我強調台灣 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美國印發的,我因為相信是美國印發的證件,所以才會繳交1,000元辦理該身分證,於102年5月6日取得身分證後,幾乎每星期都會到台南州總部聽課2次,每次 來講課的都是各地的州長及秘書長卯○○,講課內容大概都是 中華民國是流亡的政府,卯○○演講時說,美國軍政府指示他 ,只要台灣民政府號召到41萬的民眾辦理身分證,美國軍政府就會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政權收回去,並將政權交給台灣民政府,我及在場民眾都信以為真,我也因此幫忙招募民眾參加,前後約有20餘人,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民眾都以「同心」相稱,後來州長王志鵬、張文彥、副州長吳丁山邀請我至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參加台灣(民)政府初級及高級行政參議訓練營,並表示只要取得結業證書,以後就可以當台灣民政府的官員,但沒有明確表示可以當什麼官,課程共2個星期,費用1萬6,000元,課程內容大概都是在 講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臺灣授課,通過此課程就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官員,參與授課的有300 餘位民眾,普遍都是6、70歲以上的老人,並於102年5月19 日發給我結業證書,102年12月底台灣民政府的大臣l○○來台 南州總部演講時表示,美國海軍陸戰隊已經有一部分來臺灣,駐守在高雄市左營,且當地已經正在蓋美國學校,後來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宣佈,因為我們都是日本人,所以要到日本神社參拜祖先,當時有150位民眾參加,每人費用3萬8,000元,於102年12月24日出發前往日本東京,前後共4天,記 得當時的費用是以匯款方式匯至合作金庫分行帳戶,於103 年5月間,我招募的朋友加入台灣民政府,該名友人取得的 台灣民政府核發日期是「103.5.20」,但是該名友人卻在103年5月21日就取得該證件,我當時就覺得怪怪的,如果是在美國印發怎麼可能隔天就可以在臺灣拿到身份證,但是我仍繼續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而台南州長王志鵬多次問我要當台灣民政府的議員或是內閣,我表示想當議員就好,王志鵬就一直要我去參加議員的受訓,我推辭好幾次後,於103 年7月又到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參加議員訓練 課程,受訓共計3天,費用6,000元,課程內容大略為議員如何質詢、一些採購的基礎概念等,參與授課的亦有300餘位 民眾,也都是以老年人為主,記得103年7月間,卯○○再次到 台南州總部演講,對我們宣傳說要辦府的車牌,第一批辦成的人,就可以10年免繳中華民國的汽車牌照稅,我信以為真,就拿就中華民國發行的行車執照到台南州總部辦理,繳交6,000元,台灣民政府台南州總部就發給我一張紅色的車牌 及行照,我當時也完全相信卯○○所說的事實,因此掛上台灣 民政府發給我的車牌,但是我後來發生車禍,前來處理的警員跟我說,不要掛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從此我就拆下車牌,因為我後來持續收到中華民國的牌照稅通知,而且沒有聽說真的有美國海軍陸戰隊來臺灣,始發覺受騙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11至115頁背面)。 ⑤、證人陳麗如(附表一編號8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在102年或103年間開始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經常去桃園州總部上課,我曾參加初級班、高級班的受訓,費用分別是6,000元及10,000元,受訓的 費用是到桃園州總部辦公室窗口繳費的,收錢的人為何我已經忘記;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費用1,000元,我是請我兒 子李柏漢幫我拿去台南州辦公室代辦及繳費的;大約102年 至103年間曾經2度赴日本參與日本天皇祝壽活動,每次的行程都是5天4夜,費用約35,000元左右,合計70,000元,團費我印象中是用匯款支付,但匯款的帳戶我已經忘了。另外103年或104年間,曾和午○○等10餘人,赴日本參加控美案酒會 ,但細節我已經忘記,費用約30,000元左右。這些費用都是我自費的,全部總計約117,000元。我記得受訓的費用是在 桃園州總部的窗口繳費,繳費後就可以拿到受訓的房號、餐券、上課的資料等受訓資料,受訓期間,桃園總部的幹部,會向我們介紹赴日本參與日本天皇祝壽活動等訊息,並提供報名繳交費用匯款帳號,我是在回到臺南後才匯款報名參加,因我年紀比較大,比較細節的報名資訊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我連續2年都有報名參加赴日本參與日本天皇祝壽活 動。報名的匯款資料現在已經弄丟了。我目前只能提供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影本。交付後的款項流向我就沒有過問了。我有參加過五關課程,印象中報名費用約2,000元,若美國軍 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當然 不會參加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1至13頁)。 ⑥、證人陳重嘉(附表一編號8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在朋友介紹下,於102年6月間前往台灣民政府台南州(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參加他們 的活動,卯○○有時候會親自到台南州告訴我們,依循國際法 本土臺灣人不是中國人,美國法院已經判定,本土臺灣人沒有臺灣護照,只有被迫使用流亡中華民國護照,明顯違反美國法院判決,違反人權與人道的行為,於是我就聽從卯○○的 建議,自費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6,000元購買紅底白字的台灣民政府車牌,後來我有朋友懸掛台灣民政府車牌發生車禍,台灣民政府都未出面協助處理,我才發現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與車牌根本無法使用,卯○○與台灣民政府騙我 花費前述金錢,誤信根本不存在的台灣民政府,我向卯○○與 台灣民政府提出檢舉,希望處理卯○○與台灣民政府詐騙的情 形,不要再有人受害。依照我申辦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上面的申辦日期為102年6月7日,所以我認為我應該是在當時 就參加,我在103年9月1日自費6,000元前往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0號)受訓,為取得台灣民 政府台南州議員資格,我還花費了20,000元購買議員資格證書,這是我從初級班一直訓練到高級班,取得很多資格後才考取此議員資格證書。我還花費6,000元購買台灣民政府車 牌,目前放在家中,號碼不記得了。我聽信卯○○所言,他表 示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獲得子女免學費、配給房屋及每月800美元的生活津貼,可以用1元新臺幣換1美元,後來我要求卯○○履行前述承諾,他都藉故 推託,騙我們說要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才可兌現,到現在還是一再推託,卯○○所說的台灣民政府根本無法執政,更無法 兌現前述承諾,如我前述,我繳交6,000元後,卯○○就直接 拿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讓我選一個帶回家,告訴我說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要與監理站核發的車牌一上一下並排掛在車輛前後方,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該車輛就可獲得稅金全免的優惠,但到現在都還是一再拖延,沒有兌現承諾,我認為受編,金錢受到損失。我在103年8月29日、30日、31日連續3天( 受訓費用6,000元),參加台灣民政府閣員、議員職前訓練 ,受訓內容為議長潘良華開幕致詞、秘書長卯○○講解閣員議 員的責任與義務,最後我還參加閣員、議員考試,順利取得議員資格證書(證書費用約20,000元)。台南州上課部分也是鼓勵我們辦身分證,叫我們不要參與總統、立法委員的選舉等。我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辦理車牌是在台南州直接找台南州幹部(不記得姓名)繳費,去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6,000元及購買議員資格政府20,000元是在中央會館繳 費,全部都是現金交易,我沒有拿到收據。我後來發現卯○○ 都是用這種詐騙手段騙我們的金錢,我就沒有再參加他們的活動。總計申辦身分證1,000元、車牌6,000元、受訓6,000 元、議員資格證書20,000元等,共3萬3,000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23至126頁背面)。 ⑦、證人陳瑞麟(附表一編號8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們於102年4月在台南州加入的,105 年9月退出的。我也是交付身分證1,000元1張給台南州辦公 室的郭銘仁,我還有繳錢上課,並且過五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總共是2萬4,000元,另外還有上州訓、專訓共12次,每次2,000元,總共2萬4,000元,課程的錢都是交給總部不知名的櫃臺人員,沒有收 據;我有買一張車牌6,000元,錢以現金交給郭銘仁;勳章 的部分是上完過五關之後任官,又必須要上州訓,州訓時就說我們過五關的人一定要買勳章,我買了一個1,000元,錢 交給總部櫃臺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 ,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看到台灣民政府外面牌子寫老人年金有800美金元、1,200元美金,換算新臺幣大概是2萬4,000元,我想說這樣參加的話,沒有800也有1,200,想說這樣很好用很好過。上課的人才可以領錢當他們的人,可以享受他們的福利,他們說每個人都可以做官,我老了不想當官,他就排我當議員就議員吧,隨便都好。如果台灣民政府沒有美國授權,也沒有美國軍政府(USMG)存在的話,我不會參加,我參加就是為了老年人金,就會好過日子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五,第170至181頁)。 ⑧、證人陳佳珍(附表一編號84)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交付身分證1,000元1張給台南州辦公室的郭銘仁,我還有繳錢上課,我還有捐錢控美案的部分,捐了16萬元,其中10萬元是以匯款方式鄭志道的合庫帳戶,其餘的錢都是以現金交給吳麗香,也是沒有收據只有在榮譽手冊上蓋章;因為卯○○說將來老人年金可以有多少,可以 給台灣一個證明,想到後代子孫的生活環境,希望經濟生活能好,將來小孩上課不用錢,我又替我自己和我兒子蔡鎮宇都辦了民政府身分證,一張1,000元,因為我已經發覺根本 不可能執政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 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過好多職位,一下子是議員,一下子是知事,一下子又是郡守,一下又是眾議長。當初是聽朋友講有老人年金,我們老人家為了之後的生活,既然有這個福利我們就進去。最重要是老人年金3萬6,有房子住,小孩上課不用錢。然後進去說可以當議員,議員可以當到你不要當的時候,就是隨便你,這些福利。因為參加民政府後,有一段時間有集訓、有專訓,很多種訓,你就是要去上課並繳交2,000元。通常州長會遴選說你 來做副州長,1個州長會遴選4、5個副州長,那是州長決定 的,還是有其他人推薦說這個人不錯就去這樣。郡守要通過考試,考新台灣論,以前剛進去的時候去專訓時就鼓勵你去當郡守,郡守就是類似鄉鎮的鎮長還是什麼的職位,第一次去考的時候我沒有考過,第二次去考的時候我就覺得很好笑,因為我們是台南州,台南州郡守就是很少人上榜,州長說挑我們幾個人去中央,結果就是卯○○叫我們到一個房間裡去 ,他給我們答案,我們在房間裡背,然後考試就通過了,郡守就是這樣子考試。因為我103年進去的,好像104年初的時候考上郡守,進去之後,台南州就換州長,原來是王州長,後來105年就換一個蔡州長,因為我進去比較久,就有一些 朋友說想當郡守,我就說把他們名字報給蔡州長,結果報出去的人全部都上郡守,連一個剛剛加入台灣民政府的人也上了郡守,所以我覺得這個郡守考試是一個虛晃的一個形式。剛開始卯○○就跟我們講,這些課程及專訓課程都要上完才能 保有你的職位,但是到後來因為我有介紹幾個人進去,之後卯○○說一個人要專訓多少次才能有這種職位,他們又再來問 我,我說這是跟舊的同心講的,你們剛進來不要啦,你們剛進來什麼不懂,為何還要交那麼多次,結果去問還是要交那麼多次,剛進去也是要把次數交到滿才能夠保有職位,結果他們還是把錢都交出去了。擔任官職其實沒有實際的權利,當那個官一下子是郡守,一下子是議長,一下子是副州長,後來我覺得這個職位常常在換,而且很好笑的是,因為我們要印名片,所以我抽屜打開來都是各種官位的名片。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部分有花費1千元,參加過五關課程有支 出2萬4,000元,參加州訓、專訓的部分有花費6萬元,就控 美案捐款部分有捐款16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政府授權,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有沒有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有沒有和美國官方接觸及聯繫,是我參加台灣民政府及繳錢的重要因素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五,第25至47頁)。 ⑨、證人凃玉美(附表一編號8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約於102年間,我因看到台灣民政府 宣傳單,便請人幫我查網路瞭解相關情形就加入台灣民政府,並辦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印象中辦理身分證1個人 約為1,000元左右。我有在102年間上過初級班、高級班,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班10,000元,之後再回去桃園龜山 受過訓好幾次,但課程名稱我已不記得了,受訓有時要繳1,000元,為期1天,也有繳2,000元者,為期2天1夜,夜宿台 灣民政府的中央會館,沒人向我宣稱上課有何效用。我有因控美案繳現金至民政府中央會館,之前我的確有聽卯○○說捐 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卯○○還有給我一張感謝狀,上面載明我捐款 。我在106年間去上課時,卯○○有說請律師控美案要花很多 錢,希望我們自由樂捐,而且捐了有30倍的報酬率,所以我才捐。我交付1,000元予民政府辦理身分證,赴日參拜靖國 神社4萬餘元,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至於其它受訓課程因為太多次,我沒統計,我至少總共交付15萬7,000元給台灣民政府,但實際金額應該超過20萬元。若美國軍 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 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台南州卷,第5至6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1張身分證,1張1,000元,我是在102年7、8月間申辦的,確切時間我不記得,錢是繳給台南州的人員。我也是繳交2 萬4,000元,課程大約是102年、103年間開始上課,我的費 用是在中央會館的櫃臺繳交,櫃臺的人員也不固定,我也不認識是誰,我交錢是要讓臺灣地位正常化,專款專用,不是要給他們私自使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至100頁背面)。 ⑩、證人邱金龍(附表一編號8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4月7日經高雄友人介紹知 道有台灣民政府這個組織,當時友人並向我表示,如果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每個月可以領取美金1,200元的老人年金,若未申辦則只能領取美金800元,我聽完友人介紹後,隔2日即前往台灣民政府台南州的 辦公室去申辦身分證,連同我及太太、女兒、兒子提出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並當場繳交每人1,000元的費用,當 時,台南州辦公室的人員向我表示,應將資料寄往美國申辦該身分證,所以費用比較高且須等待3個月以上的時間。我 於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陸續又參加初級班6,000元、 高級班1萬元、專訓9次,每次2,000元、州訓5次,每次2,000元,總共再繳交4萬4,000元。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承 諾只要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將來執政後,成員及其小孩都可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公務人員,且小孩從幼稚園至大學就學都免學費、無須繳任何健保費用,免服兵役等福利,我於102年參加初級班時,卯○○就表示105年總統大選會停辦, 要換台灣民政府執政,直到今年初辦理總統選舉,卯○○當初 提出的政策都沒有實現,所以我才會認為遭到卯○○詐騙及吸 金。只要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日後一旦執政,成員每個月可以領取美金1,200元的老人年金,另外成 員及其小孩也都可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公務人員,且小孩從幼稚園至大學就學都免學費、無須繳任何健保費用,免服兵役等福利。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車牌,每張車牌6,000 元。我有申辦電子旅行證件,在申辦初期須先繳納1,000元 ,於領到該電子旅行證件後則再繳5仟元,原本預計在104年12月底要核發,不過到目前都沒有核發下來。卯○○曾宣稱, 臺灣不是一個國家,無權核發護照,所以台灣民政府經由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核發電子旅行證件,該證件可自由通行全世界194個國家,無須再辦理該國家的簽證。卯○○曾在專訓課 提及因欲告發美國政府,需籌措經費,並要求台灣民政府的成員捐款,捐款以5萬元為1單位,我分別捐款2單位各10萬 元,另外,我也以我兒子邱厚榮名義捐款1單位5萬元,總計捐款25萬元,台灣民政府卯○○還有個人名義頒發感謝狀給我 收執。卯○○曾表示,未來如果控告美國政府並求償成功,會 將賠償的款項以30倍的倍數發還給我,我認為這是詐騙的行為,希望司法單位查辦,以避免其他人繼續受騙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9至131頁背面)。 ⑪、證人林養成(附表一編號8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家五人都有買身份證、過五關,車牌我也買五組,但後來我有將車牌轉讓他人。過五關以後可以擔任民政府的官職,不管是內閣或議員都要另外受9次的專 訓,一次2,000元,但有一次他們要派我去做內閣的交通局 官員,他要我補1萬8,000元交給水月園的人,也沒收據,也不用上課。卯○○是說等執政後,一元新臺幣捐款可以換一元 「正臺幣」回來,正臺幣一元等同美金一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還有我跟我太太兩個人的電子旅行證,也有參加課程,我曾經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州議員、州副知事、中央眾議員、中央副眾議長、十人小組之一,就是審查參眾議員資格的十人小組。加入之後如果受訓好就有公職,公職的薪水是現職的近三倍,還有一人可以給你一棟房子,以後執政後可以以1元新臺幣兌換1元正臺幣等同1元 美金。台灣民政府的人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要送去美國製作,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至少有老人年金,以後如果執政有老人年金1,200元,還有學生如果有學貸一律不用還。我 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白鐵的12年不用繳稅金,銀質的後面再做的是10年不繳牌照稅。有繳錢上課的人,就是正式官員,一定可以有一棟房子,以後執政後正臺幣發行以後,帳戶中的錢可以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控美案我也有出錢。若是知道根本沒有美國軍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也沒有跟美國官員有實際接觸聯繫,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跟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五,第145至170頁)。 ⑫、證人羅麗惠(附表一編號8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內閣,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可以辦身分證,之後就會執政,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時會講上開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或核發,我參加過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專訓、州訓,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辦2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繳交2,000元,如果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 當初不會加入並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62至71頁)。 ⑬、證人江鐘烈(附表一編號8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自己1張身分證,1張是1,000 元,我是在102年間申辦的,我是繳交現金交給台南州的人 員,我是因為看了廣告才去申辦。我有申辦了1張車牌,1張是6,000元,費用是繳交給台南州的人員,申辦時間是103年間。課程繳的費用是2萬4,000元,費用是繳交到中央會館的辦公室,我記得是繳給櫃臺人員,是誰我不記得,至於課程期間是103年間,大概上了2個月,幾月開始上課我不記得了。我有申辦旅行證件1張,1張是6,000元,我是在104年申辦的;我也有認購旅行證機器,我認購了一口即50萬元,我是在104年認購的。旅行證件的費用是繳交給台南州的人員, 認購機器的費用是交給台南州的人員再統一交給中央。旅行證件當時是卯○○表示旅行證件可以通行世界100多個國家, 美國有邦交的國家都可以使用該旅行證件來通行,當時還有拿旅行證件的樣本給我們看,說是軍事政府授權發行的證件。有捐款控美案,於106年8月5日捐款控美案給民政府等語 (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至100頁背面)。 ⑭、證人林金雀(附表一編號9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了1張身分證,1張1,000元,我是 將現金繳給台南州的人員,也是在102年間申辦,台南州的 人員是誰我不記得。課程繳交的費用我不記得,他們說要交多少我就交多少,費用則是交給中央會館的人員,至於上課的期間我不太記得,是在申辦身分證之後的事情,但確切時間我不記得。我有捐款控美案給民政府,我捐款的款項都是繳到中央去。我是為了讓臺灣地位走向正常化,並不是要提供給卯○○夫妻私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至1 00頁背面)。 ⑮、證人吳麗香(附表一編號9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101年退休,在我印象中,應該是 在我退休後隔一年開始參加民政府的活動,現在還有在參加,我擔任中央眾議員,到現在都還是,台南州的辦公室是在台南市○○路00號,我常過去,一週最少去2、3次,每週日都 有餐會,且餐會是我在主持,我要負責購買食材,所以我一定要去,擔任中央眾議員沒有薪水或其他報酬,餐會食材的費用來自於放在台南辦公室的餐會捐獻箱,財委林美寧負責開捐獻箱。申請身分證需要1,000元,車牌6,000元,我有上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郡守、議員、內閣等訓練,總共上了5萬8,000元的課程。控美案我有捐,這些錢我都是我親手交到中央櫃臺,因為櫃臺常常換人,我只記得我是交給葉小姐,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現在已經不在中央櫃臺了,我繳交這些錢,沒有拿到收據,我有親口問卯○○為何沒有收據,卯○○說民 政府從來不開收據,理由我也不知道,他只答覆我這樣子。所以自從103年交了控美案錢後,我就沒有再繳錢了等語( 偵字第12176號吳麗香卷,第68至74頁)。 ⑯、證人陳信承(附表一編號9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經朋友介紹上網看到台 灣民政府網站宣揚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的理念之後,我就自行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填表加入,陸續繳費參加台灣民政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統稱五關訓練,可以成為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的公務員。我有以1,000元申辦台灣民眾府的身分證,因為台 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對外公開宣傳如果有在台灣民政府執 政前5萬名優先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在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享受以下福利,包括:依錢幣以1元新臺幣兌換1元正臺幣(即1元美元)、概括承受原有勞保年資與勞退金、滿65歲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一般民眾為800元正臺幣、子女 亦持有ID的TW資格者可享有子女就學免費、子女助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子女滿18歲成年贈1棟房子,1戶最多2 棟。但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至今並沒有任何效用。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有我參加台灣民政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統稱五關訓練,都是在水月園接受訓練,也是因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來當時位於嘉義市體 育館旁邊的台南州辦公室,並對外公開宣傳上過該些課程可以成為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的公務員。當時我接受初級班訓練要繳納6,000元;高級班要繳納1萬元;法理點召要繳納1,000元;職務點召要繳納1,000元;職前訓練要繳納6,000元, 我總共繳納了2萬4,000元。每2個禮拜還要參加點召,每次 要繳納參加費2,000元,我總共去過25次之多,至少繳納5萬元的費用。但事實上這些課程迄今也都沒有任何的效用。我有繳納6,000元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車牌,也是因為台灣民政 府秘書長卯○○等人有來當時位於嘉義市體育館旁邊的台南州 辦公室,並對外公開宣傳購買該車牌可以享受2年內免稅的 汽車牌照,但我購買後迄今也都沒有任何效用。我有繳納6,000元申辦旅行證,另外也有繳付5萬元做為旅行證機器費用,是因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等人有前往臺南市○○○路○段 000號前台南州辦公室召集斗六郡、嘉義郡、懷山郡、臨海 郡、臺南郡、安平郡、府城郡、北港郡等7郡的郡守、議長 、州知事、副知事等約40餘人,並對外公開宣傳申辦旅行證就是台灣民政府的旅行護照,宣稱該護照比現在中華民國護照更好用,至於繳付旅行證機器費用每臺50萬元,是在日後台灣民政府的印製旅行證時,可按比例取得投資旅行證機器所印製的護照費用。但是申辦旅行證或繳付旅行證機器費用迄今都沒有任何效用。我有因為控美案分4次每次繳納5萬元,共有20萬元交付給台南州財務長吳麗香轉至台灣民政府,當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等人確實有宣稱捐1元新臺幣, 之後將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之言語,且我因為 繳納20萬元做為台灣民政府控美案之用,台灣民政府還有以台南州名義頒發感謝狀給我。如果知道美國軍政府是虛構出來的絕不願意支付任何金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72至74頁背面)。 ⑰、證人許舜誠(附表一編號9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間透過友人林木昆介紹知 道有台灣民政府這個組織,我先上網瀏覽該組織網站,嗣後主動前往該組織台南州州本部辦公室,當時州本部辦公室志工陳素女(音同)有簡單向我提到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福利,包括免繳納健保費用、60歲以後每個月可領取美金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退休金、配送房屋、以及子女就學免費等福利,且該身分證享有與美國公民到任何國家通關的待遇。另外,我加入該組織後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上課,當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 於授課時,承諾凡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享有前述之福利,於執政之後也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公務人員,嗣後我聽同心說有人持該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至美國在臺協會(AIT) 申辦入境美國手續,遭到AIT人員攔阻並禁止進入,所以我 認為遭卯○○等詐騙。我當初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費用為 一張要價600元。我於103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之後不久我就前往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參加課程,我記得卯○○曾經在初 級班及高級班等課程上提到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享有以下福利,包括免繳納健保費用、60歲以後每個月可領取美金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年金、配送房屋、以及子女讀到大學都免費等福利,並且持該身分證可享有與美國公民到任何國家通關的待遇。我曾前往中央總部參加初級班、高級班、議員專訓、內閣閣員專訓等課程,由於時間久遠,我記不得詳細的課程名稱,但我知道我有完成台灣民政府內部「過五關」的訓練,並通過郡守考試及格等。我記得參加初級班課程新臺幣6,000元、高級班課程新臺幣1萬元、專訓課程5次每 次新臺幣2,000元,還有過五關的課程費用等,總計我繳納 的費用超過新臺幣2萬6,000元。卯○○還曾在我參加的訓練課 程上,除表示申辦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身分證可享有如我前述的福利外,亦宣稱申購台灣民政府核發之車牌,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有10年內免繳納牌照稅的福利,另外完成內閣官員或議員訓練,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每個月依職務不同可以領約25至30萬元不等的薪資。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核發之電子旅行證件,於104年間曾繳納1,000元給台南州辦公室的承辦人員吳麗香,但後來因為作業一再延考,所以迄今我還未領到該電子旅行證件。卯○○有透過時任台南州長蔡 朝鵬在州開會上宣布,台灣民政府要控告美國政府,希望我們能踴躍捐款,捐款以新臺幣1萬元為單位,日後一旦控告 美國並順利求償成功,捐款成員將可以憑該張感謝狀兌換1 萬元的美鈔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54至157頁背面)。 ⑱、證人嚴丰佑(附表一編號95)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交錢的金額、經過如剛對事務官所述,即於104年1月在總部加入,我現在還是同心,只是我都不去參加了。我有交付身分證1,000元1張給台南州辦公室的郭銘仁,我還有繳錢上課,並且過五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總共是2萬4,000元,另外還有上州訓、專訓共13次,每次2,000元,總共2萬6,000元 ,課程的錢都是交給總部不知名的櫃臺人員,沒有收據;卯○○還有一些上課的講師或幹部曾經向外宣導過,但是是因為 被卯○○騙,才會這樣做。收款後的用途與處理流程我們都不 知道,民政府都沒有交代,台南州錢的部分都是吳麗香才會知道,都是他在收錢,但我們也不清楚吳麗香如何把錢繳給上面的人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 ⑲、證人吳博貴(附表一編號9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從101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 迄今,當時卯○○在桃園縣○○鄉○○○路00000號設立台灣民政府 中央總部,並於臺灣各地設立州辦公室,台南州總部設立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卯○○親自或透過各州的幹部(稱 為同心)於法理演講中表示,美國已同意短期內將由台灣民政府接管執政,並公開散發各種文宣,招募民眾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旅行證,辦理身分證後,若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同心要擔任內閣閣員及議員,就必須繳交高額費用參加初級、高級及州訓等訓練課程,但卯○○的種種宣傳及承諾 都沒有兌現,現在驚覺都是卯○○捏造的,卯○○明顯涉嫌詐欺 罪。我約於101年間,在臺南市監理站附近收到台灣民政府 同心散發的傳單,傳單內容為「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及「招募民眾辦理身分證」等,我便好奇前往台南州總部,該總部每周三、四晚上19時至21時固定在二樓舉辦法理演講,演講中會先唱美國國歌,並發送講義,我持續參加法理演講,但當時還沒有辦身分證。104年間,台南州州議員翁明甫邀 請我至台南州總部,當時台南州下轄安平郡、府城郡等。105年3、4月間,台南州安平郡議員林明正拉攏我辦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我便將1,500元、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美簽規格2吋照片1張、照片電子檔光碟、個人戶籍謄本及父母追溯至日治時期的戶籍謄本等資料交給林明正,由他幫我辦理身分證,林明正向我表示,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需要美國政府認證,需要耗時3、4個月,所以我目前還沒有拿到身分證,林明正並表示,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嗣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獲得子女免學費、配給房屋及每月800美 元的生活津貼,且該身分證等同美國護照,可以自由進出聯合國總部。我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500元的費用係交給 林明正,林明正再將費用交給鍾宏居,現在台南州辦理證件的負責人是鍾宏居,他有開立一張鍾宏居簽收1,500元的簡 單收據,當時林明正拿給我的時候,沒有蓋台灣民政府的官章,我有請林明正蓋好章再拿給我。台灣民政府於104年10 月26日於youtube上傳「聯合國日內瓦總部歡迎臺灣人持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入內參觀」影片,該影片內容主要呈現台灣民政府人員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順利進入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我曾在法理演講上看過該宣傳影片,應該是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的工作人員製作,作為宣傳之用,但我認為影片內容不實在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71至175頁背面)。 ⑳、證人黃秀璃(附表一編號9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身分證一張要價1,500元,我有申辦包 括我、黃永春和蘇昶瑋,都是我出錢,交給鍾宏居。卯○○一 直說會執政,但都沒有,所以我開始懷疑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 有辦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初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說可以領老人年金,控美案捐30萬已經領回,如果台灣民政府都沒有美國授權,跟美國官員也沒有接觸,沒有這些前提影響到之後的福利的話,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跟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五,182至194頁)。 ㉑、證人蘇昶瑋(附表一編號9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5年5月加入,有交付身分證1,500元1張給台南州副知事鍾宏居,我還有繳錢上課,並且過五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總共是2萬4,000元,另外還有上州訓、專訓等共30次,每次2,000元,總共60,000元,課程的錢都是交給總部不知名的 櫃臺人員,沒有收據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7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因為民政府給我們很大的夢,卯○○和講師上課時說的,我有參加過五關,但不一定要 全部上完五次課,只要上過初級班、高級班就可以,其他課程只要有交錢就可以過,我上初級班之前就聽我母親和我母親的朋友說,參加完初級班後,我就決定要繼續上完高級班及其他課程。初級班是其他講師說臺灣目前不是個國家,說要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參加民政府受訓後就可以當官,當官可以領很高薪水,有很多補助和福利。卯○○在高級班課 程中說,控美案捐一元新臺幣,之後執政可以換回一元美金,我就相信了,相信卯○○講的一元臺幣換一元美金的事等語 (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8至18頁背面)。 ㉒、證人林美寧(附表一編號9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我先生各辦理1張身分證,1張1,000元,當時我們是一起繳費,我們將費用2,000元交給台南州的人員,我繳交的課程費用也是大約2萬4,000元,課程的部分是斷斷續續上課,而我的費用也是交給中央會館櫃臺人員。我有捐款控美律師費,這筆錢比較大,所以我記得,這部分純粹是我自己的錢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 至100頁背面)。 ㉓、證人盧友福(附表一編號10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申辦了1張身分證,我及我太太是各 自申辦,費用差不多是1,000元,我是以現金繳交給台南州 的州郡,繳給誰我不知道姓名,只記得是男的。我也是繳了2萬4,000元,課程費用我是以現金交給中央的櫃臺人員,是男的,什麼名字我不知道。依資料所示,我捐款作為控美案的律師費用,為當時捐這筆錢我與我太太有過爭執,我當時認為要量力而為,但因卯○○表示控美案的律師費還是不足, 所以希望同心追加,我雖然有此能力,但我還是認為要量力而為,所以與太太的意見有些出入,因為已經幫忙了,也不是只有我們能幫忙。另外,我與我太太應該是同一個時段捐款,可能是作帳的時間有落差。我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純粹是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專款專用,私用的話我沒有辦法接受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08至109頁 背面)。 ㉔、證人吳素美(附表一編號10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5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團體 。我辦理身分證的費用為1,000元,是由我自己支付的。我 有去過桃園市龜山區的台灣民政府的中央會館,大家都稱呼這個地方叫「水月園」,我並在那邊上過五關、州訓、專訓、內閣及議員等課程,並分別支付五關課程初級班6,000元 、高級班1萬元、閣員課程7,000元、議員課程7,000元、州 訓2,000元及專訓2,000元的學費,其中五關課程的學費包含三天兩夜的食宿費,而州訓、專訓的學費也包含兩天一夜的食宿費用,另外因為我是女生且年紀過大所以不需要上黑熊課程;有些課程上完後是有機會未來在台灣民政府中擔任官職,但是我本身因為年紀大了並沒有想要升官,只是想要為社會服務而已,但因為課程的老師常常換來換去,所以我無法確定是台灣民政府裡面的哪一個人告訴我這些事情。就我在水月園上課期間所知,控美案的律師費用很高,台灣民政府並無透過募款或是人民繳稅等方式來籌募律師費用,而我是陸陸續續自願樂捐給台灣民政府經費作為律師訴訟費用使用,所以確實的金額及次數我記不清楚了,但我沒有聽過現在所捐的新臺幣1元未來可以兌換美金1元這件事。交付民政府的錢,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名,讓臺灣國際關係正常化,絕對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 卷,第43至45頁)。 ㉕、證人姚榆桉(附表一編號10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從網路得知有台灣民政府,加上台灣民政府有辦遊行活動吸引我注意,我於106年9月間,親自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了解台灣民政府運作及法理,我就開始報名上課,繳費並參加台灣民政府初級班訓練,初級班費用6,000元,之後我還有繳交費用參加上 課受訓,至於繳交費用總金額我已經忘記了,不過我印象中,我有通過五關訓練。我目前係擔任台南州參議員。我有以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但我因生病最近很少參 與該組織活動,故尚未拿到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對外公開宣傳將來可以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領取老人 年金等福利,所以我才申辦臺灣民政身分證。如果我知道美國軍政府是虛構出來的,我絕不會願意支付任何金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63至65頁)。 ㉖、證人林瑞菊(附表一編號10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以1,000元申辦台灣民眾府的身 分證,我因腳傷未持續參與台灣民政府活動,故尚未拿到身分證,因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對外公開宣傳,可以在 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享受福利,至於詳細福利我不在意,所以我沒有特別關心及注意。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有我參加台灣民政府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統稱五關訓練,都是在水月園接受訓練,至於繳納費用總共大約5、6萬元,實際詳情我已記不清楚,但事實上這些課程迄今也都沒有任何的效用。我有因為控美案直接拿現金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收費窗口人員收執,台灣民政府人員並未開立收據或感謝狀給我,當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等人確 實有宣稱捐1元新臺幣,將來執政後就可換取幣值相當於美 金之正臺幣1元,我認同該理念,我才繳納,我本來還想繳 納第2次,後來因腳傷作罷,我沒有拿到感謝狀或其他收據 ,目前也未換取等值正臺幣。如果知道美國軍政府是虛構出來的絕不願意支付任何金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69至71頁)。 ⑸、高雄州(本訴) ①、證人馮家芸(附表一編號10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民政府擔任眾議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說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或發行,執政以後有很多福利,我也有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當時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控美案官司打贏了就可以執政,如果當初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繳錢,我總共買身分證繳交1,000元,有花6,000元買車牌,也有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控美案捐5萬元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192至198頁)。 ②、證人李柏震(附表一編號10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任何課程,初級班花6,000、高級班花1萬、法理點召花1,000、職務點召部 分,議員花2,000、郡守花2,000、職前訓練花2,000,身分 證我有買,1張1,000元;車牌1張6,000,我買了2張,卯○○ 有說身分證的五大福利,車牌也是有福利,12年或10年免繳稅金。卯○○有說這些身分證、車牌、旅行證是美國軍政府授 權台灣民政府發的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53至5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台灣民政府擔任辦公室人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做官,還有1比1的美金,可以配房子、健保的部分也不用錢、讀大學不用錢、有老人年金,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可以免稅,好像10年,上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可以當官,我大概是於104年7月離開民政府,在中央會館及台灣民政府期間都沒有看到卯○○ 和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員接觸,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一個不存在的單位,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和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東西,台灣民政府到底有沒有美國授權或是有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這些前提,是影響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繳錢的因素 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373至401頁)。 ③、證人許一魁(附表一編號10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1年1月份經由友人時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議員廖天顏介紹加入台灣民政府,初期花費1,000元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01年11月份花費6,000元上法 理學院初級班課程,接著又花費1萬元上法理學院高級班課 程,尚有購買台灣民政府製作的車牌6,000元,控美案我是 直接交錢到中央會館,104年3月間我與吳禹慕、林麗蓉、陳棟誠及午○○前往美國,是由全球視野公關公司(簡稱GVC) 總裁Neil Hare與顧問Shelley Hymes接待安排到美國華盛頓特區召開國際記者會,主要是要由午○○代表台灣民政府及所 有同心,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控告美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於西元1946年1月12日擅自變更本土臺灣人的國籍,美國聯 邦地方法院也有受理本控訴案,在我與美方人員接觸過程中,美方從未要求我與台灣民政府為美國發展組織工作或蒐集情報,106年4月底我與吳禹慕、陳中和、林麗蓉、曾榮輝、陳棟誠與午○○就出境前往美國,是由GVC公司總裁Neil Hare 與顧問Shelley Hymes接待,106年5月3日台灣民政府就透過Neil Hare與Shelley Hymes安排在美國華盛頓特區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第58至61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除前述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參加法理學院課程共花費1萬7,000元外,尚有購買台灣民政府製作的車牌6,000元,於104年3月間與吳禹慕、林麗蓉、陳棟誠及午○○前往 美國,主要是到美國華盛頓特區召開國際記者會,當時由GVC公司總裁Neil Hare與顧問Shelley Hymes接待安排,主要 是要由午○○代表台灣民政府及所有同心,向美國聯邦地方法 院控告美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於西元1946年1月12日擅自 變更本土臺灣人的國籍,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也有受理本控訴案,106年4月至5月間與吳禹慕、陳中和、林麗蓉、曾榮輝 、陳棟誠與午○○前往美國,這次是要去美國舉辦酒會,佈達 台灣民政府走向國際,想要邀起國際人士一起參與酒會,主要去的人有吳禹慕、陳中和、林麗蓉、曾榮輝、陳棟誠與午○○。這次接待的人也是GVC公司總裁NeilHare與顧問Shelley Hymes接待,當時酒會有請並遨請各國外交使節、商務代表 參加,期間也有邀請到美國川普政府白宮顧問康威(Kellyanne Conway)到場致意,停留半小時後離去。這次聚會美方從未要求我與台灣民政府為美國發展組織工作或蒐集情報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第108至111頁背面)。 ④、證人孫蓬逸(附表一編號10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出錢申辦2張身分證,我申辦的2張身分證的錢是交給自立路辦公室工作人員,一張是1,000元 ,控美案捐20萬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話,我有申辦身分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卯○○自己叫人家製造的, 卯○○是找一家台北的廠商做身分證,後來司法單位開始查的 時候,他又開始去找別人,大約98年間卯○○有表示在96年間 他對美國政府提告佔領的這件事情,結果是勝訴,美國還授權卯○○要求他召集人進行訓練,就能接管臺灣的執政權,之 後卯○○就宣稱要製作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這些事情,實際上 沒有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員和卯○○或是其他台灣 民政府的人員接觸,也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的課程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209至225頁)。 ⑤、證人吳啟茂(附表一編號10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受訓,100年11月間我從網路得 知有台灣民政府組織,我一開始認同台灣民政府所提出的臺灣公民權利法案,所提的內容又可以在國際法上查證,所以我會主動要加入台灣民政府,我便去找時任的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州長(姓名已忘記)詢問如何加入該民政府組織,我便直接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報名並直接上課,期間於101年1月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後陸續完成初級班、高級班、第三關、第四關、第五關等課程,103年7月間取得閣員資格證書擔任台南州主任秘書職務。當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在上課時表示,臺灣是依照戰 爭法下成立的,是由臺灣本土人民所組織的一個政府,受美國管理,受訓期間上課時,卯○○都會提到,台灣民政府即將 執政,執政後只要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有下列福利: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學生就學資款不用償還、大學以下學費全免、受訓後就可以隨意選擇官位、並可以1元新臺幣兌換1個正臺幣,1個正臺幣的固定匯率會等於1美元。由於卯○○上課時將執政的時間一延再延,所以我認為 他前揭的一些說法都無法兌現所以是騙人的。我於100年底 加入台灣民政府後在中央會館上課,課程包含: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班(費用10,000元)、法理點召(費用2,000元)、職前訓練(費用2,000元)、州訓(費用2,000元)及專業訓練(費用2,000元)等,我繳交的上課費用算一 算超過7萬元以上,這些款項我都是以現金現場直接交給中 央會館的女性會計人員(姓名我不知道),但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後來因為很多人質疑款項流向,卯○○公開表示部分費用則是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水 月園」游姓地主(姓名忘記)作為餐飲及住宿使用,也有申辦旅行證交訂金1,000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 第1至4頁)。 ⑥、證人張錫村(附表一編號11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101年7月23日在高雄州辦公室參加的,從105年6月我就不再去參加活動,我出錢買自己、太太張黃菊江、女婿陶清源、女兒張馨文、張瓊文身分證,每一張身分證1,000元,我有上過過五關,我上課的錢也是交給 水月園櫃臺。電子旅行證件部分,我買一張6,000元,我在103年繳納定金1,000元交給高雄州郡守陳燈賢,他們有給我 估價單當作是收據,另外5,000元就是去水月園直接交錢, 沒有開任何單據給我,也沒有拿到證件。台灣民政府的文宣中有提到先辦身分證的話,等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可以以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正臺幣的幣值等於美金,沒有身分證的人,要用40萬萬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我現在不相信 有美國軍政府,如果沒有美國軍政府,我們根本不會相信卯○○所說的福利與執政的結果。卯○○有說加入台灣民政府,退 休之後有老人年金、配發房屋、學費全免,車牌部分,卯○○ 有說執政後可以10到12年免繳牌照稅,在台灣民政府任官的話,薪水基本會有每月18至20萬元以上,廣告都有寫,放在牆上,我繳了6,000元買電子旅行證件,但到現在該證件都 沒發下來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台灣民政府發的。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發給我們的,台灣民政府接權的時候,改朝換代後,要換錢,是臺幣40萬換1元的美金,加入有40萬的時候,有加入的人40萬變成可 以領40萬的美金。上課以後我們可以當官,一個月可以領20多萬,跟我們立法委員一樣多,還有很多很多優點。我想起來是6,000的電子旅行證件沒錯,如果台灣民政府都沒有美 國軍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 重訴字卷十六,第189至209頁)。 ⑦、證人蘇金雀(附表一編號11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上台灣民政府的初級班6,000元 ,高級班1萬元,後來陸續有參加法理點召、職前訓練、職 務點召,費用8,000元,專訓9次,每次2000元;購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購買車牌每張6,000元,我共購買3張車牌;購買旅行證件3張,每張1,000元;另外,我贊助 控美案以我兒子潘勇全名義捐助5萬元,我繳付費用後台灣 民政府全部都沒有開立收據給我。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向 我們這些加入的成員表示,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會獲得很多好處,讓我聽了很心動,一方面我也是為了我兒子的前途著想,想藉著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機會能給我兒子一個好的工作及理想,因我的身體狀況很差,也沒有什麼東西留給兒子,所以才以這種方式希望我兒子未來日子好過,我才願意對台灣民政府所要求的受訓去參加,要求交付的款項我也如數交付,對控美案我也贊助了5萬元,但是到目前為止,台灣民政 府所講的承諾都沒有實現,讓我覺得很灰心,頗有受騙的感覺。卯○○曾不斷向我們同心成員表示過,只要拿著台灣民政 府的身分證就能在美國通行,我甚至還向我的朋友告訴這件事情,而且拉他們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前後共拉數位朋友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前後共引薦數位好友加入台灣民政府購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車牌每張6,000元,旅行證件我當時只是預約購買,所以每張繳交1,000元,如要完 成確實拿到旅行證件的話,每張代價是6,000元,因我後來 身體不好,所以就沒有繼續繳交其他款項。前述金錢我都是以現金繳交給台灣民政府收費人員(姓名不清楚)。我現在不願意再繳交任何費用,因為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所宣稱的事項都是騙人的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96至198頁背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01年6月間加入,105年就 沒有再參與活動,並於101年8月份,在高雄市鼓山區某宮廟(詳細地點不知道),花1,000元辦一張身分證,錢交給一 個人,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後續我也幫潘勇志、潘勇全、蘇建州申辦身分證,每張也是1,000元,錢也是在上開地點繳 納,交給我不知道姓名的人。另外,我有上五關課程,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1,000元、州訓我忘記上了幾次,每次2,000元起跳,課程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我還買了三張車牌,一張6,000元,錢是到高雄市自立一路高雄州辦公室繳納, 交給櫃臺人員,控美案我有捐錢,地點也是在自立一路,錢我親手交給當時州長l○○,我沒有拿到收據,手冊上替字表 示我每次捐5萬,我有擔任過參議員,後來換成內閣,轉換 職務一次要6,000元。卯○○都稱沒有繼續上課就出局,沒有 請假就三振出局,官位用錢就可以買,我買台灣民政府車牌,掛上後仍被開單,也是我名字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31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稱 美國要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相關 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元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身分證可以通行美日、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或槍斃人民、官員 ,民政府編制、官制是美國指示卯○○綜合美日體制、還要控 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灣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幣退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以後執政會施行鞭刑等,卯○○都稱沒有繼續上課就出局,沒有請假 就三振出局,官位用錢就可以買,我買台灣民政府車牌,掛上後仍被開單,也是我名字,卯○○還說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 是要先將我們的資料送去美國審核後,審核通過後,美國做好身分證再送回台灣,時間大約需要3個月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⑧、證人劉衽裙(附表一編號1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1年8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加入的原因是因為我有一位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朋友郭幸子告訴我臺灣要換朝代了,為了將來子孫前途著想,就遊說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我聽了很心動就去上課受訓,上課期間卯○○曾 告訴我們加入台灣民政府可以擔任公職,並擁有以下福利: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大學以下學費全免、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我聽了這些福利後更心動,讓我更堅定要全心全力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所有活動。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申辦身分證,也有上課通過議員訓練,擔任高雄二州左營郡的郡議員迄今。我於101年8月加入台灣民政府後就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101年12月起陸續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受訓,課程包含: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 班(費用10,000元)、法理點召(費用4,000元)、職前訓 練(費用2,000元)及專業訓練(費用2,000元)共5關,總 費用是2萬4,000元;另外我有參加專訓及州訓,但是次數太多,我已經忘記了,我只知道每次費用均是2,000元,以上 費用我都是以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但是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給我。另外,我於104年贊助控美案5萬元,以上費用我都是以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但是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給我。因卯○○聲稱臺灣是 屬於美國軍政府下的民政府,以美國已佔領臺灣,結束中華民國政權和平轉移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執政,還有前述的種種福利,我認為福利很好,很吸引人,所以我才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參加受訓。另外,卯○○在招攬成員資助控美案時,曾 經告訴我們,只要日後控美案勝訴,就會獲得很大筆的賠償金額,我聽了很心動才籌錢贊助控美案。我另有購買旅行證,預繳1,000元,車牌1張,每張車牌6,000元。若台灣民政 府要我再加入或繳交會費及購買相關證件或通行証等,我不會同意等語(他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至21頁背面)。 ⑨、證人潘秀蓮(附表一編號113)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2月加入,105年沒有 再參與,我是委託我嫂子蘇金雀幫忙辦理身分證,將1,000 元交給她,之後就拿到身分證。我另有去上過五關課程,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州訓我上了9次,每次2,000元 ,專訓好像上了8次,每次也是2,000元,課程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金交給專門收錢的櫃臺小姐,控美案我捐了一次5萬、一次1萬,5萬是匯款,另外1萬是到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上的高雄州辦公室,交給當時高雄州州長楊麗賢,我還花6,000元買了車牌1張,一樣在高雄州辦公室繳錢,錢交給櫃臺小姐,上開費用繳納都沒有拿到收據。卯○○稱美國要 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申辦台灣政 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身分證可以通行美日、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或槍斃人民、官員,民政府編制、官制是 美國指示卯○○綜合美日體制、還要控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 灣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 幣退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 一,第126至131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2年2月加入,105年沒有再參與,我委託我嫂子蘇金雀幫忙辦理身 分證,將1,000元交給她,之後就拿到身分證,我另有去上 五關課程,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州訓我上了9次, 每次2,000元,專訓好像上了8次,每次也是2,000元,課程 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金交給專門收錢的櫃臺小姐。控美案我捐了一次5萬、一次1萬,5萬是匯款,另外1萬是到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上的高雄州辦公室,交給當時高雄州州長楊麗賢,我還花6,000元買了車牌(07-70)一張,一樣在高雄州辦公室繳錢,錢交給櫃臺小姐,上開費用繳納都沒有拿到收據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⑩、證人張聿君(附表一編號11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3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加入的原因是因為我當時沒有工作,看到台灣民政府高雄二州左營郡的工作人員正在我家對面插旗子,我覺得好奇,就跑去詢問他們在幹嘛,工作人員就告訴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可以擔任公職,並擁有以下福利:㈠、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㈢、大學以下學費全免; ㈣、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 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我覺得很心動,就主動說要加入台灣民政府,並參與台灣民政府的受訓活動並申辦身分證,後來我有通過議員訓練,擔任高雄二州左營郡的郡議員迄今。我於102年3月起陸續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課程包含:初級班(費用6,000 元)、高級班(費用1萬元)、法理點召(費用4,000元)、職前訓練(費用2,000元)及專業訓練(費用2,000元)共5 關,總費用是2萬4,000元,另外我有參加9次專訓及3次州訓,每次費用均是2,000元,上述費用總計為4萬8,000元,以 上費用我都是以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我沒有拿到任何相關收據。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每張1,000 元,我上課收訓期間,當時卯○○在課堂上有講到上述加入台 灣民政府的種種福利,所以我才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繳交相關費用。卯○○有傳LINE告知成員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 順利換證進入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並在台灣民政府臉書網頁及youtube影音網站上傳宣傳影片,但是因為我後來認 為台灣民政府是一場騙局,所以我就不想再繼續看了。台灣民政府非常惡劣,他們騙走的錢都是我省吃儉用存下來的老本,據我所知,好多同心因為被卯○○詐騙,導致傾家蕩產、 妻離子散,我希望司法單位可以儘速偵辦,將卯○○繩之以法 ,阻止更多人受騙。(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10至212頁背面)。 ⑪、證人吳敏冠(附表一編號11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原因是我一個朋友黃清猷介紹我加入,我基於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才加入台灣民政府,且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跟我們成員 說過,如果沒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以後新臺幣將以40萬換1元美元,如果持有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將可以用1元新臺幣換1元美元的方式進行兌換,卯○○並表示美國有掌握蔣宋 美齡3,400兆美元,足以處理,我也相信卯○○所說的話,所 以我才於花1,000元辦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現在是擔 任台灣民政府高雄一州岡山郡議員,另外,我有參加初級班課程6,000元、高級班課程1萬元、法理點召6,000元、其餘 課程約2萬元,還有捐款控美案,前述課程費用我都是交給 台灣民政府中央的會計小姐,關於控美案,其中有5萬元我 是用匯款的方式(匯款到鄭志道的帳戶,相關匯款資料已經沒有留存),剩下的20萬我是交給林宛靜轉交中央(高雄州岡山郡守),我並將我的台灣民政府榮譽手冊一併交給林宛靜轉交中央蓋章,前述所有費用除了榮譽手冊上的蓋章之外,都沒有收據。卯○○向我們成員表示,因為臺灣是美國軍事 占領,為了要加速美國接管臺灣,所以要控告美國,且卯○○ 說參加控美案所捐助的資金,以後可以用1元新臺幣兌換1元美元,所以我有捐款,卯○○說要在G7國際組織裡面活動需要 公關宣傳費,要我們繳交公關費,但我沒有投入資金在公關費。卯○○向我們成員表示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有如前述新 臺幣兌換美元兌換優惠、可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通行各國,日後我又得知台灣民政府說參加課程但無擔任官職的成員可以月領3,600美元等福利。105年2月21日台灣民政府臉書網 頁及youtube影音網站上傳宣傳影片,內容為呈現持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可順利換證進入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卯○○曾 如此宣稱。台灣民政府的車牌金額是6,000元,可以享有10 年免稅金,我沒有汽車所以沒有購買;至於美國旅行證件,我有繳款1,000元申請購買旅行證件,但迄今還沒有發下來 ,但後來卯○○要向成員募款購買機器印製美國旅行證件,我 聽了之後覺得與他先前講的旅行證件是由美國政府印製的不同,所以我認為是要向我們成員詐財的手段,所以我才沒有繼續繳款。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卯○○利用我們愛 臺灣的心吸引我們參加台灣民政府,之後又用各種話術巧立名目要成員繳款,其中有些成員為了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及日後各項福利、鉅額的投資報酬回收,用資款方式繳交給台灣民政府卯○○,已經造成很多成員的經濟困難及家庭糾紛 ,希望檢調單位能儘速偵辦,以免更多人受害,因為卯○○及 午○○等人目前仍繼續在吸收成員參加,詐騙的行為仍然在進 行當中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18至120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上我自己的過五關課程,共2萬4,000元,我是上課時交現金給水月園櫃臺,我會去上課是因為有很多福利,可以當官,上課時卯○○說依照國際法,臺灣是美 國軍事佔領中,我沒印象卯○○如何說美國軍政府是如何設立 ,但他的確有說美國軍政府此組織,說美國已經在監聽,上課有錄影存證,上課時他也有說到剛剛這些福利,他上課有提到鞭刑和處決,我今天來提告的行為就符合他說的背叛,我可能會被槍斃,至於我可以當上副議長,和我有捐了不少控美案的錢,可能有關係,我沒有去水月園查過我的受訓上課記錄、任官資格,但我有副議長的牌子,只是我現在搞丟了。老人、小孩都有去上課,這些人就是為了要花錢當官,另外還有一個身體很差其實已經死了全身發黑的人,都在上課現場,連這種人的錢卯○○都要賺,當時我會捐錢是因為, 卯○○說沒錢告美國,叫我們拿錢給他,未來可以換回與捐獻 數額相同之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也就是可以換回30倍的回收,因此很多人捐,我都是用現金捐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⑫、證人林育尚(附表一編號11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參加台灣民政府所設法理學院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初級班課程三天兩夜,費用6,000元,包含吃住;高級班三天 兩夜,費用1萬元,也包括吃住;法理點召一天,費用1,000元:職務點召一天,費用1,000元;職前訓練三天兩夜,費 用6,000元,同樣包含吃住,前述費用均由我個人支付,費 用都是我直接以現金在參加課程時當場繳納給在桃園龜山鄉大員坑路100號之1的收費窗口。我於102年農曆年後從報紙 中獲知台灣民政府有類似課程,當時出於好奇報名參加課程,前述5項課程即是法理學院必須通過的5關課程,費用支付後台灣民政府並沒有給我任何收據、感謝狀或憑證,該筆費用如何運用,我不清楚。另外,我一家5口都有辦理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各1張,每張費用1,000元,都是由我到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辦公處(住址:高雄市○○區○○○路000號)一起繳交 ,至於由何人收取,我已記不清楚,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的授權根本是虛構的話,我與家人就應該不會參與台灣民政府的任何訓練課程,也不會支付前述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1至12頁背面)。 ⑬、證人黃國峰(附表一編號11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2年的年中加入台灣民政府,大 約105年6月左右退出,當時聽到申辦民政府身分證,以後老人年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以上,每個人都有配發房子,從小 讀書到大學甚至碩博士都免費,勞健保全免費,由國家照顧到好,這些都是卯○○上課時親口說的,午○○在水月園的餐廳 或民政府公共空間閒聊時,也都會這樣講,午○○就是管理全 部高級幹部的人。過五關是指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總共2萬4,000元,這是最基本的費用,另外還有上專訓,至少共18次,每次2,000元, 這是另外通知說很重要一定要去的,看職位而定,如果內閣轉議員,或議員轉內閣,還要另外補18次專訓。我們家有申辦3張車牌,1張6,000元,車牌的錢也是交給d○○收。卯○○說 臺灣不是一個國家,是被佔領區,所以要買旅行證件,一開始說要用買的,後來說要自己印製所以要投資買機器,要募50萬元來作為一股份,等開始印製而賣出後,會將錢還給我們,後來根本沒印,說機器壞了。楊麗賢是因為當州長,被強迫要交這部分的績效,卯○○和大家說這個旅行證之後印製 發行會賺錢,說全臺灣本土臺灣人之後會人手一張旅行證,大概有200萬張,假如每張賣5,000元就好,以後大家可以分錢,叫大家盡量投資,結果就很多人來投資,總共大概有幾百口,後來卯○○說要退錢,但大家後來都沒拿回錢,因為午 ○○在卯○○下台之後,就會把這些事情都擋掉。控美案捐了40 萬元。卯○○在高雄九如二路的餐廳親口說,只要你們捐控美 案,等執政後捐的一元新臺幣可以換回1元美金,但我當時 在現場,我當時的職位是財務省大臣,現場卯○○說現在要控 美案需要錢,每州需要拿出多少錢,當天的飯局都是至少有捐10萬元控美案捐款以上給中央的,才可以出席,席中卯○○ 親口說,之後會一元臺幣還1元美金給捐款者,大家聽到後 ,像台南來的,回去路上就開始打電話找人捐款,開始有很多人捐款,當時我們的行程是隔天陪卯○○去屏東墾丁繞繞, 我們回程時,蔡朝鵬在路上就接到電話說有人要捐500萬元 ,蔡朝鵬還勸該人說先不要捐那麼多,先捐200萬元就好, 後來台南很多人捐款,高雄州也才有同心拿出845萬元捐款 的情形。我們會捐40萬元、61萬元,是在上開餐廳聚餐之前,我們就已經交了,我們在交錢時聽到的是說控美案需要錢,要請人去遊說、做公關,當時就已經有說之後可以換美金,但沒有說的很確切,是之後餐廳聚餐時講的最肯定。卯○○ 在州辦公室召集主要幹部,就有說捐款控美案者之後可以換回美金,但當時沒有說所有人都可以換,是在餐廳才說每個人、不限金額都可以換,大家才大量加碼捐款,之前卯○○就 曾經有要公開宣布說捐款者可以換回美金,被台南州長王志成(音譯)阻止,我們會捐款,也是因為想說之後可以換回美金,但後來錢不夠,就沒再加碼捐。部分現金,部分匯款,卯○○當時說美國律師要來臺灣,我在103年7月先捐了第一 筆50萬元,是開支票,開給T○○,卯○○叫我交現金,我故意 說要開支票,問卯○○抬頭開給誰,卯○○說開給T○○,至於卯○ ○說的律師和美國官員有來台灣,但也不知道美國官員身分真假,後來此50萬元支票我要求卯○○幫我轉成是控美案捐款 ,因為這樣可以換美金,他有答應,才補給我榮譽手冊蓋章和感謝狀,103年12月30日第二筆匯款50萬元給鄭志道帳戶 ,其中10萬元是我個人控美案捐款,其他40萬元是別的同心捐的,我於104年3月25日匯款10萬元到鄭志道帳戶,104年6月13日我又捐現金10萬元,該次我是總共拿55萬元現金給l○ ○,其中10萬元就是我要捐的,迎新我又捐了1萬元,另外我 還有捐榮譽手冊中蓋章、感謝狀的部分約20萬元,是我拿現金去水月園繳的,這樣加起來總共有101萬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08至214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卯○○說這是美國 國土安全部印的,是美國授權印製的,一開始就這樣跟我講了,從有台灣民政府且開始印製身分證他就是這樣講的,美國幫我們印的,送到美國要幾個月,申請之後還要等幾個月,有時要等半年才拿得到,台灣民政府加入之後,將來的老人年金就美金1萬2,000元,滿18歲的孩子沒有房子也會給你房子,讀到大學甚至到碩士、博士都免費,勞健保也都不用繳納,什麼好處都有。過海關都是使用中華民國(ROC)的 護照,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怎麼可以過海關,現在一大堆卡,都是人家隨便印製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怎麼能夠過海關。只有一件在關島,說台灣民政府的同心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過海關,其實也沒有,那是同心要求別人蓋一個戳章,那個同心要做一個紀念,可能是那個人或是台灣民政府這邊的人把它截開,就說人家可以過海關,因為人家有蓋戳章,結果不知道是台灣民政府這邊的人就開始傳了這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過海關,車牌就是卯○○講這是美國軍事政府(US MG)核准台灣民政府核發的,我們有買三塊。我們也是因為這個理念很好才加入,但是卯○○說要獲得官位需要上初級班 、高級班,就可以擔任職務,重點來了,我上完初級班、高級班後,我親眼看、親耳聽,我接下來講的這些內容在網路上的影片也都看的到,卯○○在台上說眾將官,各位長官好, 你們已經上完初級班、高級班了,你們現在就可以躺在家裡等做官,這是卯○○自己在台上講的,我敢說因為我不想當官 。課程要上完才可以安排職位,還有職前訓練,什麼訓練都來,我本來以為上兩種課之後就可以擔任官職,但是之後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要上其他的課程,上到我全部叫去的親屬都反感了,所以全部親戚都不願意再去上,還說不上課就會被革除掉這樣,整個台灣民政府被抄走了,現在沒有錢,還告訴同心現在擔任議員的以前所交的錢都不算,現在要再擔任議員的每個人還要繳納3萬元,這可以問後面的同心。是卯○ ○決定何人擔任什麼官位,且卯○○講旅行證等同於美國的護 照,可以通行194個國家,全部免簽證。卯○○又說控告美國 ,美國會賠償每個人幾千萬元,然後就也有講到1元新臺幣 兌換1元美金等語(金重訴字卷八,第38至89頁;金重訴字 卷九,第6至35頁)。 ⑭、證人楊麗賢(附表一編號11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在102年時就有參加台灣民政 府,102年4月29日是撒卡伊擔任知事,還有在l○○擔任知事 、陳中和擔任知事的時候,我都是州的議長,直到105年1月24日到105年6月18日是我當高雄二州的知事。卯○○有說身分 證都是經過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是在美國印製,我們辦理這個身分證的話,以後台灣民政府要接掌執政,等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只要有辦理身分證的人就可以獲得很多福利。另外,我有申辦2張車牌,這是我先生要買的,不是我要買的 ,就兩塊白鐵做的,一塊要賣6,000元我覺得很誇張,但是 我先生說等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10年、15年就是不用繳稅,我還有去上課,費用是初級班為6,000元、高級班1萬元,初級班、高級班結束後一定要法理點召繳2,000元,然後選擇 當內閣或是議員,也可以內閣、議員兩個都參加,內閣點召及議員點召都是各2,000元,還有內閣訓練與議員訓練要各 繳6,000元,州訓、專訓一大堆訓練每次去都要繳納2,000元,因為卯○○說我們要接掌執政必須要訓練,到時候美國臨時 通知台灣民政府接掌執政,我們大家才有辦法去監督目前例如像監督你們(指在庭法官及檢察官等)辦事情,只留臺灣人,如果是中華民國(ROC)的後代,全部的人都要請回金 門、馬祖,卯○○並稱美國說僅有台灣民政府才可以把中華民 國(ROC)這些流亡政府的人請回金門、馬祖,現在的民進 黨無法,卯○○說這是美國講的,反正卯○○講什麼都是說美國 說的,只要初級班、高級班上完之後就可以參加點召了,然後就可以排職務,之後的州訓或是專訓可以一次繳清,例如說你是後面來的,我前面來的人可能已經上過20堂課,你可以一次繳20堂課的錢,表示你這20堂課都已經受過訓了,不一定實際受訓,其實在我手裡經過的州訓,差不多因為第一、二次是卯○○說人沒來就把職務拿掉,大家都很怕,因為繳 那麼多錢了就會去參加,後來第三次、第四次因很多人還在上班無法請假,就把費用都交給我,然後我把名字、身分證字號做一個名單,我去中央時去辦公室幫他們打報告表,然後把這整疊的錢跟報告表交給d○○。很多同心都會告訴我們 他的遭遇,大家生活不如意、有的人沒工作、有些人年紀大了一個月只靠幾千元在生活,若台灣民政府可以真的執政的話,我也希望他成功,大家有好的生活,沒有工作的人有工作,老人65歲之後不會沒有人照顧,1,200元美金一個月就3萬6,000元就很好用了,若有這些福利之後會很好。因為我 們都是在卯○○旁邊的人,卯○○講每個禮拜他都要匯款給美國 ,我們也是能力有限,卯○○答應我們,我們繳納的款項,將 來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可以兌換1:1的正臺幣(等於1元美 金),所以大家很樂意把錢拿出來。他們有繳納的人我都會作成名單,然後再把錢拿去中央,我參加台灣民政府上課費用為12萬元、申請身分證1,000元、申請車牌1萬8,000元( 每塊6,000元,共申請3塊)、申辦旅行證3萬1,000元、控美案捐款61萬等語(金重訴字卷八,第38至89頁)。 ⑮、證人劉甘和(附表一編號12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2年5月間透過友人賴李進介紹,到台灣民政府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南寧路的內埔郡辦公室瞭解該單位運作狀況,當時因為我覺得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且包括賴李進等內埔郡的成員,一直向我表示,若加入台灣民政府,以後可獲得官位,所以我才加入,後來並前往台灣民政府在桃園市龜山區的中央總部上課,並完成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等五項課程,正式取得台灣民政府的同心資格。我是向台灣民政府內埔郡辦公室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申請費用1,000元,交給時任內埔郡的郡守陳中和, 至於當時是否有開立收據給我,我已經忘記,陳中和、賴李進等內埔郡人員都有向我宣稱該身分證有特定效用,包括可以證明我是台灣民政府的人民,以後可以將手上的新臺幣兌換為30倍報酬率的美金,並有國際效用,也可以自由進出聯合國總部,但我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迄今,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該張身分證的前述效用都還沒實現。我都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陳中和、賴李進都有向我宣稱必須上完這些課程,才能取得官員職位,且月薪可達20幾萬元以上,我因為貪圖官員職位及高額薪水,所以自掏腰包付費參加這些課程,初級班繳費6,000元、高級班10,000元 、職前訓練2,000元、法理點召2,000元、職務點召2,000元 ,至於州訓及專訓課程也都是2,000元,這些課程費用我都 是繳給內埔郡辦公室的陳中和或賴李進等人,但他們從來沒有開立收據給我,上課期間,卯○○秘書長等講師有提到上完 課後除了可取得台灣民政府同心資格外,以後台灣民政府正式成立後,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的同心,可優先取得擔任台灣民政府官員的資格,且一定保證可以擔任官員,因為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還沒擔任民政府中央或各州政府的官員。我是為了得到官員職位及高額薪水,才會去上這些課程。我是於103年底向內埔郡辦公室申請台灣民 政府車牌,申請費用為6,000元,交給時任內埔郡的郡守陳 中和,但當時陳中和沒有開立收據給我,另外陳中和、賴李進都有向我宣稱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以後執政後有長達10年期間不用繳交牌照稅及燃料稅,因為台灣民政府還沒執政,所以我還沒確實得到該等效用。我於103年底有向內埔郡 辦公室申請登記辦理旅行證,但迄今我都還沒拿到,尚未取得旅行證的原因我不曉得,當時申辦費用5、6千元,交給時任內埔郡的郡守陳中和,但當時陳中和沒有開立收據給我,陳中和及上課的講師都有向我們表示,該旅行證視同為台灣民政府護照,國際通用。另外我沒有繳付旅行證機器費用。我是在第二次控美案的104年期間,先繳了一筆10萬元給民 政府作為控美案聘請律師費用,一段時間之後,陳中和又向我表示,因為錢又不夠了,所以約隔半年後,我又繳了一筆10萬元,因為控美案總計繳付20萬元給民政府,該20萬元款項我是交給陳中和,但當時陳中和沒有開立收據給我,只在事後收到台灣民政府中央開立2張感謝狀给我(贊助10萬元 可獲感謝狀1張)。卯○○有宣稱捐多少額度的新臺幣,之後 可獲得同等額度的美金,等於是說有30倍之報酬率。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當然不願意交錢,後來我退出民政府,就是因為我發現這根本是假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至4頁背面) 。 ⑯、證人王乃翊(附表一編號12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與我前妻蘇心彩、我大哥王源貴加入台灣民政府,委託我前往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上的高雄州辦公室,向櫃臺人員(不清楚姓名)申辦身分證,一張1,000元,我交了3,000元給櫃臺人員,還上了五關課程,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2,000元、職務點召 忘記費用、職前訓練6,000元、控美案我有捐款;車牌共買5張,課程費用我是拿到水月園繳納給櫃臺小姐(不知姓名),控美案捐款有在水月園交給櫃臺小姐,也有為在台南市中華西路的台南州辦公室交給台南州副知事吳麗香,交費用沒有拿到收據,他們會在榮譽手冊上蓋章,沒有拿到收據,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 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身分證可以通行美日、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或槍斃人民、官 員,民政府編制、官制是美國指示卯○○綜合美日體制、還要 控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灣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幣退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以後執政會施行鞭刑等。卯○○上課或到地方辦公室演講時,稱台 灣民政府會執政,但是沒有兌現,稱不會舉辦最近這一屆總統選舉,但也沒有兌現,我們多問他,他就認為是叛徒。若美國軍政府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 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⑰、證人謝麗蓁(附表一編號12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2年10月間我友人黃國峰(即台灣 民政府高雄州副知事)推薦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在上課時表示,最慢103年5、6月台灣民政府就會執政 ,103年9月間美國軍事政府會派2個外國人來臺北及高雄演 講,且只要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有下列福利: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美金的老年年金、大學以下學費全免、執政後可以隨 意選擇官位,並可以1元新臺幣兌換1美元。我是基於卯○○所 說的福利才加入台灣民政府,及為下一代更好而加入,我於103年6月22日獲頒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州議員資格證書。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之後就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課程包含: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 理點召2,000元、職務點召2,000元、9次州訓(每次費用2,000元)及數次專業訓練(每次費用2,000元)等,總費用約4萬餘元,這些款項我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姓名我不知道),但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卯○○也數次在桃園中央會館的州訓練課程中表示, 如果捐款控美案1萬元,就會頒發感謝狀給捐款人,因我沒 有那麼多錢,所以我就沒有參加。另卯○○等人宣稱,以6,00 0元購買一張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執政後就可以10年不用繳 牌照稅,但我怕我先生會不高興,所以我就沒有購買。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後,卯○○上課時有向我們表示該身分證可以在 美國通行使用,所以我才花費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 證,於102年6月7日取得。卯○○在上課時有向我們表示,該 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身分證受國際法保障,由美國政府製作、核發,並獲得聯合國承認,可通行美國、日本等國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41至43頁背面)。 ⑱、證人邱金定(附表一編號12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和我家人都有參與過台灣民政府所開立的課程,我和我妻子有報名參加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事務點召、職前訓練共5項課程,是親自到前往台灣 民政府鳳山郡光明路辦事處辦理,每人每張身分證須繳交1,000元,共計7,000元,我是以現金直接向鳳山郡辦事處申請辦理,至於該辦事處如何處理,我不清楚,另外,我跟我妻子的課程費用是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理點 召1,000元、事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都是前 往桃園龜山上課時當場以現金繳約,我家人上課的費用均由我現金支付,繳交課程費用後也沒有收據、感謝狀或任何憑證,我也有花6,000元向鳳山郡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購 買資格是必須通過上述過五關課程,並有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才能申請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43至144頁 背面)。 ⑲、證人陳俊雄(附表一編號1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透過看護許詹秀娥介紹 下加入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跟我們成員說過 ,以後新臺幣將以40萬元換1元美元,如果持有台灣民政府 的身分證,將可以用1元新臺幣換1元美元的方式進行兌換,且對台灣這塊土地有幫助,所以我就相信卯○○所說的話,於 102年7月間花1,000元辦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之後我參 加台灣民政府辦的內閣五關(兩天三夜的初級班收費6,000 元、兩天三夜的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每堂2,000元)花了2萬4,000元,高雄州岡山郡議員花費7,000元,台灣民政府 於104年7、8月間頒發「台灣民政府議員資格證書」給我, 由我擔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岡山郡議員迄今,後來再參加9 堂專訓花費1萬8,000元、5堂州訓花費1萬元,共花費5萬9,000元。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繳交之上課費用5萬9,000元,以及繳交控美案(控告美利堅合眾國及中國民國)費用6萬 元,另有購買1張美國軍政府(USMG)台灣民政府(TCG)紅色車牌1張6,000元,共約12萬5,000元,都是於受訓時在桃 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以現金支付給會計人員,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其中我每交1萬元控美案的費用 ,台灣民政府會在我的「台灣民政府榮譽紀錄手冊」內蓋上印有「替」字的戳章,所以「台灣民政府榮譽紀錄手冊」應該就是我繳交金錢給台灣民政府的收據。我願意參與受訓繳交費用是因為台灣民政府宣稱美軍即將入臺進駐防衛臺灣,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在台唯一承認合法管轄臺灣的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即將接掌政權(執政)取代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卯○○曾向我表示,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我擔任高雄州岡山 郡議員可以比公務人員拿更多的錢,且領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可以領到美金200萬元,所以我才會願意繳交費用受 訓,台灣民政府也於105年2、3月間頒給我控美案的感謝狀 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91至19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在記不太清楚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402至410頁),然衡酌人之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或與日常事務結合而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且證人陳俊雄於109年1月9日本院審理時作證距105年6月19日警詢時,已經過3年多之時間,難保證人陳俊雄記憶有淡忘之情,是自應以證人陳俊雄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較為可採。 ⑳、證人林宛靜(附表一編號12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102年7、8月間有加入台灣民政府 ,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後,前後購買身分證1,000元、車牌6,000元,參加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2000元、內閣點召2,000元、議員點召2,000元、郡守點召2,000元 ,議員訓練總計繳交1萬8,000元,內閣訓練總計繳交1萬8,000元,州訓及專訓共繳交2萬4,000元,外加旅行證件繳交1,000元,總數共繳交了9萬5,500元。我另外有繳交台灣民政 府的控美案贊助經費,都是由我以現金方式分次親交或轉交給會計d○○。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向我等同心宣科稱加入 台灣民政府就要申辦身分證,持有該身分證未來小孩受教育免費、領取老人年金、出國去美國、關島可以直接通關不用檢查、可以配發房子、新臺幣可以1比1換成美金等福利,但我從未使用該身分證,也未享受過該等福利,卯○○亦有宣稱 ,只要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可以享受前述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時的福利,只要贊助控美案,捐1元新臺幣 執政後可以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 之報酬率,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 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52之3至152之5頁背面) 。 ㉑、證人趙連登(附表一編號12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說申請身分證後,將來退休, 有1,200元的美金,這也是一個福利,臺幣就是3萬6,000元 ,不只這個福利,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福利有滿18歲本土臺灣人由政府發房屋、65歲可以得到老人年金、就學貸款不用錢、大學以下學費全免,還有執政後可以選擇官位,還有可以新臺幣1元換1美元等等,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主要就是執政以後可以當官、當公務人員。如果卯○○所主張的 美國軍事政府(USMG)都是不存在的單位,或是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的話,我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或是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東西。我是於102年8月間經友人林雪卿推薦加入台灣民政府,且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有完成過五關的課程,但我只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而卯○○也多次在桃園 中央會館,向閣員及議員的訓練課程中表示,如果捐款控美案5萬元,就會頒發感謝狀給捐款人,待執政後則可取回5萬元美金,因我覺得控美案是假的,所以我沒有參加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357至373頁)。 ㉒、證人劉登富(附表一編號12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於102年參加,在高雄州辦身份證 加入的,而於105年總統大選之後我就不再相信台灣民政府 而不再去參加活動,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1,000元,我出錢買了12張,其中包括我的太太蔡凰鳳,其他人都是我的親朋好友,我買來送他們,鼓勵他們參加,出了1萬2,000元,以現金交給高雄州辦公室女性徐主任,課程部分,我和我太太都有上過過五關,還有上州訓、專訓等課程,都是以現金交給水月園的櫃臺,還有買1張車牌,花了6,000元,當時我是鼓山郡的郡守,我有收集郡內要辦車牌的資料跟錢交給州部的徐主任,電子旅行證件部分,我繳交定金1,000元,也是 交給州部的辦公室主任,但目前還沒有拿到證件,控美案捐款,我拿現金到水月園交給櫃臺,沒有收據,但榮譽手冊上蓋章,一個「替」字代表1萬元。其他我還被要求要買服裝 、徽章、書籍等,買身分證是為了證明我是本土臺灣人,且要加入台灣民政府一定要辦理身分證,且卯○○說只要持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不須要拿中華民國護照就可以去日本、美國,不須要簽證,就可以過海關,等執政之後,還有很多福利,可以領老人年金、沒有不動產的可以配發房屋、到大學學費全免、學貸可以免繳,而控美案勝訴後,有身分證的可以分賠償金一個人200萬美金,卯○○說身分證是美國軍政府在 美國製造發行,寄回來臺灣的。車牌部分,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可以十年不要繳納牌照稅,但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前,掛上車牌的好處是不會被開紅單,因為警察看到是美國軍政府授權的車牌,就不敢開紅單。電子旅行證件部分,我忘記卯○○怎麼說了,好像是說有旅行證件可以通行全球194個 國家。上課部分,卯○○說美國軍政府要求台灣民政府要訓練 4,000名政務官,這樣子美國軍政府才會幫助台灣民政府接 掌政權,要上課才可以任官。控美案部分,卯○○說是要捐錢 給美國的律師,等官司打赢執政之後,會以同額美金退還我們的捐款,捐一元新臺幣可以換一元美金回來的意思。我考過郡守,卯○○說執政後薪水會有每月30萬元,但執政前沒有 薪水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 ㉓、證人許根源(附表一編號12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於102年加入台灣民政府,有出錢 申辦身分證,一張1,000元,我是將現金在高雄州自立路辦 公室,交給議長楊麗賢,我會申辦是因為聽黃國峰說可以得到五大福利,65歲以上有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領到每人月1,200元美金,沒身分證的話只能領800元美金,18歲以上沒房子可以送房子,學費全免,有身分證在高速公路免過路費,我是先辦證再去上課,這些福利都沒實現。我出錢付了5個人 過五關的錢,一人是2萬4,000元,陳明法的上課費用我也有贊助他,我自己的錢是我自己出的,我的家人親戚都沒有上過五關,我會去上課是因為我想當官,卯○○在課堂上說過五 關後就可以當官,官等越高要拿出越多錢,錢繳不多只能當郡議員,我是當副議長,後來我沒繼續繳錢,卯○○就把我換 掉了,我有聽卯○○說美國要求民政府4,000人完成訓練,來 趕走中華民國的官員,來擔任政府工作。我辦4張車牌,一 張6,000元,2萬4,000元交給高雄州議長楊麗賢,一個多月 後拿到車牌,我會申辦車牌是因為可以永久免牌照稅,我聽楊麗賢的老公說是美國軍政府發行的,而4,000人的名額已 經到了,卯○○還說要再加1,000人來預備,我上過州訓、專 訓很多次,每次2,000元,我也有幫一些同心繳錢,就算他 們人沒去,只要有繳錢都可以過,上課時卯○○有說如果105 沒有執政他說他也不玩了,結果他還在玩,我來提告是憑著正義感,我沒去查過我的受訓、任官記錄,因為我電腦不太會,且去查的話,他馬上把你撤職,我都不敢去查,你要求查民政府金錢往來,他就把你停職。我捐給控美案是拿現金給楊麗賢議長,後來我收到匯款給l○○的帳戶資料後,我覺 得這是詐騙,我就沒有再捐錢,楊議長就說我的官職已經被解除,我會捐錢是因為楊議長的老公黃國峰說如果幫助卯○○ 控美成功,可以10萬元新臺幣換10萬美金回來,等於40萬臺幣出去拿回來40萬美金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說是美國軍政 府授權要召集一些人來當官,每個月可以領薪水超過30幾萬,職務越高薪水越高,而且又說有一些福利,如果要控美案的話,卯○○就會講說1元新臺幣可以換1元美金,錢繳越多的 話,以後就換的越多,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過這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授權給他們製作,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才有資格1元新臺幣換1元美金,如果沒有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就沒有這個權利。我買了4塊台灣民政府的車 牌,一塊6,000元。就是以後免繳牌照稅。初級班、高級班 的課程,有時候沒有去的話,只要繳錢就可以通過,繳2,000元就可以過關了,有上課的人才可以當官,沒有上課的人 就不知道這個資訊,就沒有資格當官。我高雄州副議長的職位是用錢買來的,就是當顧問,我們高雄這邊有20幾個顧問,每次聚餐的話都要繳10萬元,我有一次帶不夠錢繳5萬元 ,卯○○說要我再補5萬元,才可以有資格當顧問,有一次我 參加高級班的時候,卯○○告訴我,早上他在大門進去左邊的 涼亭那邊坐的時候,他叫我過去,問我是哪位,再之後就陸陸續續說控美案要繳錢,我一樣都繳,這些錢我都交給議長,議長都拿去給卯○○,我幫父親、兒子等將近50人辦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總共花費近5萬,過五關費用總共支出了12萬 元,繳1,000元申辦電子旅行證件,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給台灣民政府,這全部都是卯○○講的,根本就沒有,我考 量加入的前提是因為一些朋友介紹把我拉進去的,當時會加入台灣民政府,是因為聽到這些内容覺得16有可能,所以才會加入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94至113頁)。 ㉔、證人k○○(附表一編號12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這些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民政府的人員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的,功能、福利很多,還可以去美國,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所繳交的費用就是身分證3,000元,課程總共6萬元,美國軍事政府(USMG)不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 美國授權,當初不會加入及繳錢等語(金重訴卷二十三,第353至359頁)。 ㉕、證人賴陳福惠(附表一編號13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1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如果 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新臺幣1元 可換「正臺幣」等同美金1元,另可享有全民健保免費(本 土臺灣人)、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大學以下學費全免、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等福利對我有吸引力,我在台灣民政府期間,有擔任高雄州鼓山郡、左營郡議員。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之後我參加 台灣民政府辦的內閣及議員五關兩天三夜的初級班,收費6,000元、兩天三夜的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每堂1,000元、 職務點召每堂1,000,另我還有參加議員訓練1萬8,000元、 高雄州專訓每次2,000,總共繳10次,共計2萬元,高雄州州訓每次2,000元,總共繳10次,共計2萬元,台灣民政府車牌,每張6,000元,我買了3張、旅行證件我花6,000元,另還 有卯○○發起「控訴美方未接管臺灣」案件,我繳了10萬元, 共繳20萬4,000元,每次都是用現金方式繳交,但控美案10 萬元費用是以匯款方式匯到鄭志道設於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可提供影本給貴處人員參考(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5至37頁),次於偵查中證稱:我是102年在高雄辦身份證參加,到105年就沒有繼續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身分證部分我有買我、我先生賴文雄、我女兒賴素英,都是我出錢買一張1千元,是以現金交給高雄州一 個幹部的私人事務處。我和我女兒都有上過五關及專訓、州訓,細目如我提供的明細表,賴素英的上課及其他花費都跟我一樣,但是我有捐控美案5萬元,但賴素英沒有,且賴素 英上課的錢是他自己出的,因為我們上不同期的課,錢是上課時繳給水月園的櫃臺,沒有收據,賴文雄沒有上課,但是他有出錢捐5萬元給控美案,但因為沒有去上課,所以沒有 領榮譽手冊蓋章。我也有捐5萬元給控美案,我們都是104年1月19日匯款到鄭志道的帳戶,電子旅行證件我有買一張6,000元,是在高雄州辦公室繳交,有給我一張估價單收據,金額是5,000元,因為之前我已經支付定金1,000元。我先生跟我女兒在電子旅行證件上另外繳交定金各1,000元等語(他 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25頁背面),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身分證我有買我、我先生賴文雄、我女兒賴素英,都是我出錢買,每一張1,000元,是以現金交給高雄州一個 幹部的私人事務處,賴文雄的身分證他搞丟。我和我女兒都有上過五關及專訓、州訓,細目如我提供的明細表,賴素英的上課及其他花費都跟我一樣,但是我有捐控美案5萬元, 但賴素英沒有,且賴素英上課的錢是他自己出的,因為我們上不同期的課,錢是上課時繳給水月園的櫃臺,沒有收據,賴文雄沒有上課,但是他有出錢捐5萬元給控美案,但因為 沒有去上課,所以沒有領榮譽手冊蓋章。我也有捐5萬元給 控美案,我們都是104年1月19日匯款到鄭志道的帳戶。電子旅行證件我有買一張6,000元,是在高雄州辦公室繳交,有 給我一張估價單收據,金額是5,000元,因為之前我已經支 付定金1,000元。我先生跟我女兒在電子旅行證件上另外繳 交定金各1,000元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 ㉖、證人賴素英(附表一編號131) 於警詢時證稱:我從102年開始參加就開始繳錢,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是在左營區自立路的一個台灣民政府辦公室的值班人員辦的。是誰我認不出來、交款時間我也忘了。我跟我媽媽有去自立路跟值班人員辦我爸及我妹的身分證,也是一張1,000元,交款時間都不確定,因為要辦身分證的時候,他 們會先給收收據,等身分證到了之後,以收據領取身分證,所以交款日期都不記得,證據就是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享有1元新臺幣兌換 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 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 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台灣 民政府的人在桃園上課的時候說到,也有透過發傳單的方式講這些事情,五關我繳了2萬4,000元,州訓及專訓我繳了六次以上,所以我含過五關總共至少繳了3萬6,000元以上的新臺幣,交錢不是為了供養卯○○夫婦,是想說以後家人可以當 官、享有更好的福利等等才出錢上課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28至230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核發製作,但是後來好像是在台灣做的,有人這麼說,他說之前是在美國發下來的,有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的初級班、中級班、進階班、高級班。就台灣民政府的旅行證,有支付1000元的訂金,也有買車牌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47至59頁)。 ㉗、證人陳均屏(附表一編號13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有拿6,000元,委 託前夫h○○到當時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的高雄州辦公室, 向櫃臺小姐辦理身分證,每張是1,000元,另外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 職前訓練6,000元、專訓我上了9次,每次2,000元,州訓我 上4次,也是一次2,000元,課程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金交給櫃臺小姐,另外控美案我捐了5萬,分別是1萬元、4 萬元現金匯款,匯到戶名:l○○、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都沒有收據,一個「替」字也是證明我捐款1萬。我們當時相信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 意出錢出力,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身分證可以通行美、日,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 或槍斃人民、官員,民政府編制、官制是美國指示卯○○綜合 美日體制、還要控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灣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幣退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以後執政會施行鞭刑等。為什麼每次辦活動都要繳錢,且午○○稱捐的錢都不能動用,要上繳到中央,上課內 容稱是訓練,但內容了無新意,且只要繳錢就好,人不一定要去上課,讓人懷疑,且財務從不公開,而卯○○還說,台灣 民政府的身份證是要先將我們的資料送去美國審核後,審核通過後,美國做好身分證再送回台灣,時間大約需要3個月 ,如果美國軍政府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㉘、證人陳位彰(附表一編號13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加入民政府,後於105年時離 開台灣民政府,我有辦身分證和參加過五關課程,我曾在台灣民政府的高雄州社會局任官,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是日屬美佔,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底下的一個單位,他們宣稱辦了身分證以後,只要台灣民政府執政,就可以用1元 新臺幣換1元美金,以後小孩讀書到大學都不用錢,滿20歲 以後如果沒有買房子,每個人都會配給一間房屋。台灣民政府的人有無說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等同於美國護照。我也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初級班、高級班及一些閣員訓練,所以有參加過五關,當初也是因為被別人的那些說法所騙,才會加入,所以如果台灣民政府沒有美國授權,也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就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第113至133頁)。 ㉙、證人蘇心彩(附表一編號13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有前 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課程包含: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班(費用10,000元)、法理點 召(費用4,000元)、職前訓練(費用2,000元)及專業訓練(費用2,000元)共5關,總費用是2萬4,000元,這些費用我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台灣民政府都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我也有替我的兒子王柏穎及女兒王一帆(現在改名為王姿穎)支付上述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前訓練及專業訓練過5關的費用2萬4,000元,另 外王柏穎及王姿穎還有參加9次州訓,每次需繳費2,000元,共1萬8,000元。此外,王映璇僅有參加1次高級班,繳費1萬元,之後就不願再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活動,以上費用都是以現金方式繳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收受,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給我。因卯○○聲稱臺灣是屬於美 國軍政府下的民政府,以美國即將執行佔領臺灣,結束中華民國政權和平轉移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執政,並以執政後的官位(政務官、事務官)來吸引民眾加入,準備當官條件不設限,只要有愛臺灣和繳錢的同心通通可以當官。入會基本條件為繳交1,000元即可辦理身分證就享有以下的權利:㈠、全 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㈢ 、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㈣、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我認為福利很好,很吸引人,所以我才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繳交上述費用。另外,卯○○在招攬成員資助 控美案時,曾經告訴我們,只要日後控美案勝訴,就會償還給資助的成員相同數額的美金,舉例來說,控美案贊助新臺幣5萬元,日後可以領取到美金5萬元。但是後來我發現這可能都是一個騙局,我大女兒王映璇也提醒我卯○○的說詞都是 騙人的,要我不要再繼續受騙繳費。卯○○當初宣稱這些車牌 都可以合法使用,不會被警察攔檢,還不用繳稅金給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後來我聽說很多只懸掛台灣民政府車牌的車輛都被警方取缔開罰單、扣車,後來卯○○又說那就同時懸掛台 灣民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的車牌,就可以不被警方取締,至此我就認為台灣民政府販賣的車牌根本無法單獨使用,這是一個騙局,根本就只是巧立名目在斂財。我不會再繳任何費用給台灣民政府,因為我認為這都是卯○○設計出來的騙局, 要向我們同心成員斂財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54至56之1頁)。 ㉚、證人蔡朝鵬(附表一編號135)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從102年12月開始參加,到104年底退出,我當時是想先進去瞭解卯○○主張的臺灣法理主權地位才 加入,我會退出是因為我瞭解了內幕,發現收支沒公布,巧立名目收錢,發展組織決策不斷變更,制度也不斷變更,卯○○講的話都沒有兌現過,會用另一套論述來掩飾未兒現的原 因,我覺得我愛臺灣的熱情、金錢被欺騙了,所以我才會退出及檢舉卯○○。我當過台南州州長,卯○○有邀我當更高官位 ,但我拒絕了。該職務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是發展組織,我將台南州設立八個郡,拉攏招攬新成員加入。我加入之前,台灣民政府已有發行「臺灣政府身分證」、「USMG TCG車牌」,都是曾勁元律師設計的,我問過曾勁元,他說是他設計該身份證將國際法條約印在身分證後面,「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尚未正式印出,但已經有先預收了6,000多萬元製作發行 之預訂費用,說是要用來購買印製電子晶片旅行證件之機器。卯○○說該車牌是美國軍政府核准,現在先買車牌,等之後 台灣民政府執政,持有該車牌人不用繳牌照稅,且現在掛上車牌後就不會被開紅單。身份證的功用就是可以領800到1,200元美金的老人年金,之後不用花錢就有房子住,小孩讀到博士都免學費。電子晶片旅行證件的功用是可以取代中華民國護照,他說中華民國護照不能進去聯合國,例如像琉球的旅行證件功能一樣,前提是美國要核准。我上述說旅行證件尚未正式發行是指我加入後尚未發行,其實我加入前之101 年,曾有印製過少數幾本,但後來有人持該證件卻遭外國海關拒絕入境。電子旅行證件是表彰主權的認定,身分證是因為有遭外國海關拒絕入境,卯○○就另開名目說要發行旅行證 件,且因為成員陳振勇質疑卯○○為何一直未發行電子旅行證 件,再不印就代表沒有經過美國政府核准,就要退出,卯○○ 回應表示美國政府已有核准,只是我們不知如何作業印製發行,陳振勇的女兒在台灣外交部上班,陳振勇就帶女兒來指導卯○○,女兒提議說必須要有美國的授權碼,廠商才會代為 印製,卯○○就表示已經有美國授權碼了,現在要籌資買機器 。我有替自己及家人買身分證,一張1,500元,加我一共買 了4張,另外我招募成員時,也有自己出資幫成員買身分證 。而身分證是加入的條件,一定要買,我是因為要瞭解民政府才加入而購買,車牌部分是因為考量之後的福利可以不用繳稅金,之後也可以送給別人,讓我朋友知道台灣民政府的宣傳作用。初級班是講述粗淺法理,要參加一定要經過初級班,初級班要繳6,000元,高級班要繳1萬元,只要繳錢就會獲得證書,如果不想上課繳錢就可以。接下來是職前訓練,費用為6,000元,之後有法理點召課程、專訓點召課程,一 堂課是2,000元,且會根據每個人的官位不同,需要上不同 的課程,例如內閣和議員,就都要上法理點召和專訓點召,總共各要上19次,從去年開始,又變成特訓課程,也是一次2,000元。而我會想辦身分證是因為許根源先叫我去上課, 我隔天就從高雄到龜山去上高級班,再上初級班,卯○○跟我 說繳錢就可以先上高級班,之後再上初級班,楊麗賢的先生黃國峰也跟說了很多辦民政府身分證的福利,如同宋永全、廖啟洲說的,卯○○上課時說4,000人上完課就可以執政,就 能接到美國下達指令把中華民國趕出台灣就可以執政,卯○○ 親口說這4,000人可以當參議員或內閣,我不止自己上課, 我還出錢讓別人上課,我想說只要有4,000人就可以實現。 我當時真的非常相信他的說法。我付我自己還有很多人的過五關的錢,為了要湊4,000人,所以我幫很多人付錢,一人 過五關是2萬4,000元錢我都是交現金給水月園櫃臺。我辦了20張車牌,一張6,000元,交給高雄州自立路辦公室工作人 員,我於103年一次申辦20張,當時高雄州已經沒有名額可 分配,所以是去中央要到的,我拿到的車號是台中州的,當時我是郡守,卯○○在郡守會議說有了車牌等執政後是永久免 稅,後來又說是12年免稅,我買了都送給親友,這是我替今天來開庭的人的車牌列的明細,這些車牌我都不要領回去了,卯○○說是美國軍政府授權發行的,我後來查證,曾勁元律 師跟我說民政府身分證以及車牌樣式都是他設計的,他設計完交給卯○○,但曾勁元很早就離開民政府了,而且曾勁元沒 有跟我說這其中詳細前因後果,一開始是何瑞元建議說要有40萬張身分證和4,000個公務員,來和ROC區隔,可以跟老美要求本土臺灣人要成立臨時政府,這概念後來被卯○○拿去說 成是美國人要求的,我當時會去辦車牌是想說可以永久免稅,且卯○○還說現在掛民政府車牌加上掛中華民國車牌,就不 會被開罰單。我之前有說過旅行證件分成好幾個階段,一開始申請是每個人交1,000元,特定人士每人繳3萬元,這筆錢卯○○說是要委託律師遊說國務院早日發行旅行證件,但無下 文,據我所知,上禮拜民政府中央會議又說現在不要發旅行證件了,要發美國護照,電子旅行證件每人交1,000元,之 後要再補5,000元,但目前都沒人領到證件,卯○○說買了機 器,但因為隔天就壞了無法印製,卯○○說有該證件等同美國 政府發行的旅行證件,可以通行全球。最近卯○○民政府又說 要募19億元才能加入聯合國,否則無法加入,以此理由向大家募捐。有交1,000元申辦電子旅行證件者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107至109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104年的5月份我是擔任郡守,同年7月16日我開始擔任台 南州州長,我大概擔任了約2至3個月就沒有擔任這個職務了,因為台灣民政府上面的官員叫我要幫前任的台南州長王志騰賠錢,因為王志騰去租阿扁飯店,必須要我代還70幾萬元,我問王志騰那個錢是別人出的,當時是卯○○在圓桌會議這 樣跟我講,我有問卯○○這個團體是要搞建國搞革命還是要搞 營利事業,這個可以傳王志騰來作證,就是因為這樣,他們才說州長換其他人擔任。卯○○說是美國核准的身分證,就是 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准的,最後我才知道這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設計者就是曾勁元律師,是他告訴我他根據國際法把條文寫上去,然後交給卯○○,並不是美國設計的,也不 是美國核發。曾勁元律師說他是根據國際法的條文把它設計成身分證的。曾勁元律師把這個身分證設計出來之後再交給卯○○,之後做不做是由卯○○決定。卯○○是說台灣民政府的身 分證是美國核准的。就是像卯○○公布的影片這樣,我沒有完 全記得,該影片就是提及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將來有什麼福利之類的,主要是說TW是純臺灣人,將來可以怎麼樣,辦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將來可以有什麼老人給付等等,這些內容都在台灣民政府的官網裡面都有,這是公開的資訊。卯○○在上面講述說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要雙掛,即車輛上面掛TC G下面掛中華民國(ROC)的車牌,將來執政之後這個車牌的車牌照稅可以全免。所有的課程我都有參與,按照規定來,要當議員或內閣都要繳錢參訓,每次去州訓是2,000元,沒 有去或是一次繳清也可以,不是每次都要去,直到我離開台灣民政府。官職的配置是台灣民政府的中央在處理的,我不清楚,有時是日本制、有時是美國制,都變來變去的,因為從他們的資料可以查出來,本來是州長,最後改為知事。各官職都是由卯○○去決定的。所以官職的任命,就我的認知沒 有標準、沒有章程、沒有制度。卯○○說要向美國申請旅行證 件,先找幾個人,每個人出3萬元,這3萬元是要拜託律師去美國做公關,讓旅行證早日核發下來,旅行證件每個人再交6,000元,每個人先繳1,000元,這個大家都有,但是到現在旅行證件都還沒有核發下來。卯○○當時上課時是講說,課程 部分只要我們籌組了4,000名,就可以取代中華民國(ROC),然後當然更多人來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是代表更多人支持台灣民政府,民意上比較多,我們進去的人都是不承認中華民國(ROC)的體制,這是對的,辦理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也是對的,因為卯○○講要跟中華民國(ROC)區隔,所 以我們才去大力募集我們的親友去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時我們也不會去特別講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會怎樣,當時只是想要把臺灣人跟中華民國的人分開。依我的經驗,這個人有所謂的政治上的支持台派的,叫他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會辦理,一般普羅大眾會問說已拿中華民國(ROC)身分 證,為何要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你必須告訴他,因為我必須要招募更多人進來,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將來執政後有什麼好處,這是必然的,不然不會辦理那麼多。當時是卯○○為 了控美案,召集台南州、高雄州同心在九如路的一個餐廳,餐會快要結束時卯○○稱1萬臺幣將來兌現1萬美金,就有人貪 圖此福利,隔天就有去吃飯的人回去之後就說要解除定存要捐獻,然後款項就一直進來了。假設我知道沒有美國授權核准,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若沒有美國政府授權,誰會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這是絕對的關鍵性等語(金重訴字卷七,第145至178頁背面)。 ㉛、證人黃翊峰(附表一編號13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郡守副知事,台南州安平郡守、台南州副知事,台灣民政府的人說USMG就是美國軍政府授權,來我們這邊宣傳,準備要接掌政權,就是執政這樣,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這個台灣民政府身份證是美國國土安全部核發製造,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如果對美國提告成功,我們會接收到賠償,或是讓TCG執政,大概就這樣,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 因為參加初級班跟高級班,共付出124萬6,000元,4次專訓 、5次州訓,總共支付3萬8,000元,控美案5萬元,我差不多104年的後半段就淡出,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話,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及繳錢嗎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30至47頁)。 ㉜、證人張陳睿騰(附表一編號13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12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 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流亡政府,唯有加入台灣民政 府依照美國要求4,000人完成受訓,美國派軍事政府來占領 ,流亡政府回金門,由臺灣人自己照顧臺灣人,另外卯○○表 示,如果我們趁早加入台灣民政府,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新臺幣1元可換「正臺幣」等同美 金1元,另可享有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學生就學 貸款不用償還、大學以下學費全免、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金等福利,我於台灣民政府擔任左營郡內閣。我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我家共計5口,總共5,000元,之後我參加台灣民政府辦的內閣及議員五關兩天 三夜的初級班收費6,000元、兩天三夜的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每堂1,000元、職務點召(每堂1,000,另我還有參加內閣訓練每次2,000,總共繳9次,共計1萬8,000元、高雄州專訓每次2,000,總共繳9次,共計1萬8,000元,高雄州州訓每次2,000元,總共繳3次,共計6,000元,故我於台灣民政府 期間總共繳給卯○○6萬5,000元;每次都是用現金方式繳交, 卯○○都沒有給我相關收據。卯○○表示,繳錢受訓就可以取得 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當官的資格,我只要獲得內閣或郡守資格,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當個一、兩年官退休,以後即可享有終身俸,所以我繳錢參加受訓。我不會再加入或繳交會費及購買相關證件或通行證等,是因為我認為台灣民政府及卯○○都是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及其法理都是詐騙及吸金的話 術。「00000000台灣民政府地E160422期法理學院初級班」 、「卯○○解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影片」、「2015初級班卯○○ 聲稱TCG身分證在世界通行」譯文3份,均是卯○○於公開場合 講述之內容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67至69頁背面)。 ㉝、證人賴陳福惠(附表一編號138之賴文雄部分)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賴文雄的部分有出5萬元的控美案 ,電子旅行證件上也有繳交定金1,000元等語(他字第3915 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證人賴素英於於警詢時證稱:我媽媽賴陳福惠有提供控美案的費用一個人最少五萬塊,也替我爸爸賴文雄捐款五萬塊,共十萬元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28至230頁背面)。 ㉞、證人廖啟州(附表一編號13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出錢申辦我們全家5張身分證,1張1,000元,我分3次辦交現金2,000元、2,000元、1,000元交 給陳燈賢幫我辦理,陳燈賢介紹講給我聽美國軍政府還有辦身分證的福利,他說會配房子、以後就學貸款不用還,到時候一般人40萬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辦身分證的話就可以用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還有老人年金,我聽到這些福利, 我就辦身分證了,但這些福利都沒有實現,卯○○是說執政後 才會實現。我出錢付我自己過五關課程的2萬4,000元,是用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工作人員,我會去上課是因為卯○○說要 趕快湊滿4,000人當政務官,可以接中華民國高階的各單位 官員,包括部長、科長等高階官員,以接手執政,我為了想當公務員,才去參加,課程中卯○○說美國總統是美國最高領 導者,美國政府下有美國國防部,美國國防部下有美國軍政府,是正式的編制單位,依照國際法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向盟軍投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時就有美國軍政府處理美國底下的各個佔領地,所以會有這樣的組織,我有參加州訓3次、專訓14次,每次2,000元,都是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我有當到鼓山郡郡守,我有在水月園電腦查詢過我的受訓紀錄、人事資料,每次去報到時,要先去電腦列印出自己的資料、報名表,就可以看到自己的受訓上課記錄,再於當次課程報名表簽名及課程費用拿去交給櫃臺人員,我們這種比較年輕的就自己操作查詢,年長者會請工作人員操作電腦再帶他們去繳錢。另外,我有捐控美案,我是交現金給水月園櫃臺一個女生,榮譽手冊是每次上課都要交回去,捐錢的時候,櫃臺會記錄我們的姓名、金額,等我們上完該次課程後,要回家前就會把蓋好章的本子還給我們,我有遇過卯○○ 上課時表揚發感謝狀,初期他有表揚,要捐5萬元以上才會 有感謝狀,我會捐款是因為卯○○說控美案請律師要花到好幾 千萬元,叫大家努力捐錢,領到感謝狀等民政府執政以後,會在水月園做刻捐贈者名字的石碑,至於捐1元可以換回1元正臺幣的說法,我當時是郡守所以我有聽到,但我聽到時我已經捐完錢了,之後才聽說很多人因此捐錢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說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就學貸款免繳,18歲以上有房子,去AIT可以辦美國簽證 ,利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進美國海關,關島也可以進去,可以當作護照之用,老人年金有800到1,200元美金。旅行證件有繳1,000元訂金,但後面尾款就沒有繳。我有參加台 灣民政府的課程,也有上過五關,就捐控美案部分,因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在勸我們募款時,都不是跟我們說「駁回」,是用別的方式說有繼續的可能,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或台灣民政府根本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或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19至232頁)。 ㉟、證人鍾詠羽(附表一編號14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曾擔 任鼓山郡郡議員,我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 ,我家共計3口,總共3,000元,之後我參加台灣民政府辦的內閣及議員五關兩天三夜的初級班6,000元、兩天三夜的高 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每堂1,000元、職務點召每次2,000元 ,高雄州專訓每次2,000元,總共繳9次,共計1萬8,000元,高雄州州訓每次2,000元,總共繳5次,共計10,000元,弄還有繳交卯○○主辦之「控美案」10萬元,還有購買台灣民政府 車牌6,000元,故我於台灣民政府期間總共繳給卯○○15萬6,0 00元;每次都是用現金方式繳交,卯○○都沒有給我相關收據 ,只有「控美案」有蓋章的感謝狀。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 是一個流亡政府,唯有加入台灣民政府依照美國要求4,000 人完成受訓,美國派軍事政府來占領,流亡政府回金門,由臺灣人自己照顧臺灣人。卯○○於今(105)年上課時,有播 放該影片給我們觀賞,內容大概是台灣民政府成員持用民政府身分證給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保全人員看後即放行進入聯合國歐洲總部,卯○○以此做為聯合國認同台灣民政府的證 據,並大肆宣傳。卯○○幾乎於每次上課都會講這些福利措施 ,有很多人是因為這些福利措施而參加台灣民政府。另卯○○ 還向我等表示,參加「控美案」的人,除了投資的錢可以以新臺幣1元換正臺幣1元外,訴訟獲勝後,會有10億元美金的補償,依目前人員分配,每人約可分到美金200萬元。我現 在知道卯○○及台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我不會願意再加入或 繳交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77至80頁)。 ㊱、證人楊嘉惠(附表一編號14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於102年,因前來整椎的客人介 紹故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目前擔任台灣民政府的中央眾議員。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是我繳交 現金給當時高雄州辦事人員(姓名不清楚),台灣民政府有給我收據,但收據已經遺失了;卯○○宣稱該身分證在渠執政 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終生不用付勞徤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3萬6,000元、滿18歲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有幫我的子女3人申請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並幫他 們繳交每人1,000元之費用,共計3,000元;我另有幫他們3 人報名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並為他們繳交每人2萬4,000元之費用,共計7萬2,000元。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是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在執政可以擔任台 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我上這些課程總共約花了約12萬元,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計小姐(詳細姓名不清楚),我是申請台灣民政府第一批發行的車牌,繳費6,000元,是我繳交現金給高雄州的辦事人員轉交給 卯○○,卯○○宣稱執政後該車牌00年內免牌照稅,該車牌是美 國授權發行的,但我沒有在使用該車牌。我有申辦旅行證,費用為6,000元,我是用自己的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 計小姐(姓名不詳),效用視同美國護照,但卯○○迄今尚未 正式發行該旅行證,我並未拿到該旅行證。我曾分批繳交控美案總計15萬,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中央會館有給我一張感謝狀;卯○○的確宣稱捐1元新 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 之報酬率。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錢,並不是要供養卯○○夫妻 ,或給他們私人使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31至133頁)。 ㊲、證人楊春泰(附表一編號14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2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 ,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我是繳交現 今給台灣民政府位於自立路分部的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州辦公室再由其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沒有給我任何收據或憑證:卯○○宣稱持有該身分證 之本土臺灣人在渠執政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終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徤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2萬4,000元至3萬6,000元、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有幫我的妻子、兒子、女兒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共3張身分證,花費3,000元:該三名家人皆有報名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各繳交2萬4,000元,總計7萬2,000元,但只有楊忠穎有實際去參加上開課程,謝旻潔、楊淳涵因人在國外,我另向秘書長卯○○ 報備,日後再補訓;我之所以會幫家人申請身分證、報名上開課程,是希望為其等取得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和機會。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在執政之後可以擔 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或該政府之民意代表;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d○○,卯○○宣稱台灣民政府會 留下紀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繳費6,000元,我是直接繳交给高雄州的 工作人員(詳細姓名已忘記)再轉交給中央民政府,沒有給我任何的憑證和收據,卯○○宣稱執政後該車牌00年免牌照稅 ,該車牌是美國授權發行的,我平常都會懸掛該車牌在我的汽車。我曾分批繳交總計約20餘萬元,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的會計d○○,台灣民政府有給我感謝狀及榮譽手冊 ;卯○○確實有承諾,每捐1元新臺幣,執政後之後退還正臺 幣1元,正臺幣的價值約與美金等值。若一開始我知道有關 美國軍政府的情事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 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 雄州卷,第91至9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由美國核發,車牌於將來在10年內不用牌照稅。繳交身分證共4,000元,並就我與妻女兒子共4人部分繳交過五關費用9萬6,000元、繳交車牌費6,000元、旅行證6,000元及控美案個人捐款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62至77頁)。 ㊳、證人陳玉珠(附表一編號14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有看過台灣民政府的宣 傳海報,然後上網瞭解台灣民政府之理念及運作等,覺得對其理念感到興趣,便打電話到台灣民政府台南州辦公室詢問,也們請我直接到台南州辦公室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前往該辦公室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繳交1,000元手續費,之後 他們工作人員告訴我也可以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我遂於103年間同意並以6,000元申請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我於103年間參加初級班課程,是到台灣民政府位在桃園龜山總 部的中央會館上課,該課程內容是用來瞭解台灣民政府的理念以及工作內容,上完課後我覺得非常值得,另外我有參加他們短期班2天1夜之課程,但上過幾次我忘記了,初級班及高級班的課程費用分別為6,000元及10,000元,短期班課程 費用為1次2,000元,於106年初,我因剛好可以領取勞保退 休給付,所以我將該勞保退休給付的其中100萬元捐給台灣 民政府,我是將該100萬元現金拿到台南州辦公室,拿給總 知事許一魁,請他轉交中央辦公室,許一魁確實有幫我轉交,我有拿到台灣民政府的感謝狀以及紀錄簿,該紀錄簿確實有登載我有捐款100萬元,如果是虛構的,我不可能加入台 灣民政府,也當然不可能捐款,我有交付1,000元給轉交予 台灣民政府辦理身分證,還有繳交6,000元的車牌錢、以及 參與1次初級班6,000元、1次高級班課程10,000元及數次2天1夜短期班課程2,000元,另針對控美案我有捐錢,以上至少總共交付102萬5,000元給予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 號高雄州卷,第40至41頁背面)。 ㊴、證人郭純彰(附表一編號14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係於102年經由朋友介紹加入台灣 民政府高雄州迄今,曾擔任過台灣民政府高雄州黑熊部隊隊長,目前擔任台灣民政府中央參議員,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是我交現金給當時高雄州的州辦公 室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開給我收據,收據已遺失;卯○○宣稱該身分證在執政之後, 會有很多好處,其中年老退休後可以每月領取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發行的正臺幣800元至1,200元,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陸績繳交共約2萬4,000元費用;卯○○宣稱上過 這些課程,之後他執政之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如果不想擔任行政官職則可以選擇擔任該政府之民意代表或同心;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卯○○宣稱台灣民政府會留下紀 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我擔任過台灣民政府高雄州黑熊部隊隊長、高雄州州議員,目前擔任民政府中央參議員,我是因為有上過這些課程,所以才能擔任這些職務,高雄州屏東郡守劉信均有為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我繳費6,000元給劉信均,卯○○宣稱執政後該車牌00年免牌照稅, 該車牌是美國授權發行的,但因我車輛老舊已淘汰,所以我並沒有車輛可以懸掛台灣民政府車牌,還有申辦旅行證,但沒有繳費,且因台灣民政府尚未正式發行該旅行證,所以我並未拿到該證件;不過我有繳付印製旅行證機器的費用。卯○○在上課時曾向我等同心宣稱,持用台灣民政府發行的旅行 證等同於護照的效力,也曾繳交贊助台灣民政府控美案活動,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卯○○有承諾捐1元新臺幣,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會 退還幣值約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參加台灣民政府上 課費用為2萬4,000元、辦理申請身分證1,000元、繳付印製 旅行證機器的費用、控美案等,經我統計,我總共繳納費用約15萬元,而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錢,是要支持臺灣地位正常化,並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 卷,第48至50頁)。 ㊵、證人張國世(附表一編號14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2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 我有繳交1,000元,我還有幫我兒子、媳婦、孫子辦身分證 ,因時間已久,我忘記錢交給誰了,並開給我7張收據,卯○ ○宣稱這身證在渠執政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終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3萬6,000元、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上這些課程總共約花了約6、7萬元,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卯○○宣稱台灣 民政府會留下紀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我擔任過高雄州內閣環保局官員迄今,沒有獲得任何的報酬。另我兒子、媳婦、孫子也都有去上課,全部費用都是我支出,每人約6、7萬元,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繳費6,000元,因時間已久,我忘記6,000元交給誰,我有申辦旅行證,費用為6,000元,我是用自己的現金繳給高雄州的小組( 姓名忘記),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但時間已久不見了,是我要主動要申請,我並未拿到該旅行證,我曾分批繳交控美案,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我不知道卯○○是否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 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我是 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讓臺灣人過好一點的日子,才會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錢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77至78頁)。 ㊶、證人蔡旻翰(附表一編號14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繳2萬4,000元過五關,當青年團長,也有申辦民政府身分證,我要對卯○○提告等語(他字第39 15號高雄州卷一,第8至18頁)。 ㊷、證人謝滋鴻(附表一編號14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高雄州的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以後老人年金發比較多,好像800元美金,也有宣傳台灣民政府是 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有報名過五關,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繳錢,當時以為是真的,如果是假的當然就不會加入,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經就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就過五關、州訓、專訓等共繳交7萬元,就旅行證件繳交1,000元,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繳錢,如果是假的當然就不會加入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205至214頁)。 ㊸、證人陳秀碧(附表一編號14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當初是花1,000元,時間是103年3月15日,我在高雄買的,我當初是編制 在議會裡面,因為台灣民政府說美國要回復日治時代的體制,就是有6州,要有州政府跟議會,進議會就是要上初級、 高級班的課,法理點召跟職務點召,上完這些課就可以進議會,我有買車牌,1張6,000元,車牌好像是104年9月的時候辦的。我還有交1千元旅行證的訂金,控美案我捐了15萬,10萬的時間點應該是104年11月22日,那時我剛好有一筆保險到期,在高雄交的,5萬是今年3月要買製作旅行證件的機器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40至42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說台灣民政府身份證是美國製造,用外交管道寄來台灣,我有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民政府車牌於執政後,牌照稅會有優惠,有繳旅行證件訂金、投資印製旅行證件機器、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控美案捐款,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 的話,我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59至76頁)。 ㊹、證人周俐伶(附表一編號14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3年4月份,出錢申辦1張身分證 ,一張1,000元,是在台南州林森路的辦公室交現金給工作 人員,該辦公室現在已移到健康路,我會申辦是因為我在朋友家,有一人發宣傳單,上面有寫很多福利,說只有本土臺灣人才能享有這些福利,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我們賺錢不應該繳給中華民國政府,男生也不應該當兵,有辦民政府身分證、過五關的話,以後可以用新臺幣等同正臺幣等同美金,可以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等同1元美金,滿18歲配送房 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領800至1,200元美金,學生不用還就學貸款,我看到這些福利就出錢去辦了,過五關上完初級、高級、法理、職務點召等課程之後可以當官,目前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都不被承認,以後也是要去上課才可以,目前這些福利都沒實現。我繳了我的雙職位即過五關的錢,繳了3萬3,000元,初級6,000、高級1萬、內閣職前訓練7,000、議員職前訓練6,000、職務點召2次,一次2,000元,共4,000,完訓後還要買三等勳章1,000元,我會去上課是因為卯○○說以後官員可以每月領1、20萬元正臺幣的薪水,一定要 過五關才能當官員,至於其他房子、就學貸款等福利是只要有身分證就可以,我有上州訓、專訓共約15次,每個時期對於官職要上什麼訓有不同規定,每次2,000元,說若受訓雙 職位的話可以兼任很多職位,我受訓完後我選當台南州議員,後來轉到高雄州議員,我認為民政府像補習班,給的這些官職只是模稜不確定,並非我原本認知中的官員,還叫我去考郡守來幫民政府宣傳,根本不是真正的官,另外還要不斷花錢,規定服裝都要花錢,叫我們去遊行、去日本天皇祝壽團、餐會,而卯○○課堂上說美國軍政府是美國國防部底下所 成立,就是現在的第七艦隊,他也有說鞭刑,YOUTUBE網站 「0000000U閣員議員黑熊的責任與義務」他本人的課程影片,約於23分30秒到25分,他在講鞭刑處決,民政府如果有叛徒、臥底就會鞭刑、唯一死刑,叫我們要叛變的趁早離開,另外上課時也有說調查局都常常找他們喝咖啡,不用怕沒有事情,民政府是真正的政府,檢調單位不能對民政府怎樣,我沒有去查過我的上課記錄任官資格,但有一次我去上課時,因為很多人繳錢櫃臺忙不過來,有讓我們自己操作,平常是志工會幫我們操作,我看到的紀錄是和我所記憶中的次數一樣,有時工作人員也會說你少二次上課記錄,要我們補4,000元,卯○○說他自己也要來上課,也要和我們一樣要繳錢 ,另外,我還有交1,000元申辦電子旅行證件,我有捐控美 案,是分多次拿現金給黃志賢,請他轉交給中央,等他回來會將我的榮譽手冊還我,都有蓋印章,我會捐款是因為要趕快執政,103年9月卯○○有辦很多活動,說有請美國前司法官 來,需要很多費用,至於捐控美案1元臺幣可以換回1元美金的事我不太清楚,但我有聽卯○○說捐錢者的名字會被刻在水 月園前的花崗石的事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該身分證是美國允許他製作,申辦之後,健保以後都免給付、以後的臺幣會40萬換1元, 會變成正臺幣與美金等值,中華民國1元的新臺幣等於1元的美金正臺幣,可以當軍公教所有單位,有內閣也有議員之類的,可以雙重的擔任,薪水就是等同現在所有的高薪,一個月有2、30萬。控美案我也有出錢,我們都是統一有時候交 給不定期的人員,以自己名義捐錢,因為他說以前換新臺幣的時候是4萬元換1元美金,這個歷史上有寫過這個資訊,所以我就相信,還有就是現在政府有一些體制都是比較有爭執,特定某些人員,我們就會覺得好像是這樣子,比較沒有公平的制度,當初是因為台灣民政府說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有美國授權,我才願意加入,有沒有美 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台灣民政府有沒有得到美國授權這 些前提,是我當初決定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繼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的重要原因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229至252頁)。㊺、證人陳瑞輅(附表一編號15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就控美案捐款是匯入l○○的帳戶, 除此之外,我還有參加8次州訓,每次訓練均要繳交2,000元,共1萬6,000元。我還有購買台灣民政府旗幟及美國國旗旗幟(含老鷹旗桿頭)1套,花費500元。我另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徵章2個,每個500元,花費1,000元。我還有申辦身分 證(每張1,000元)、車牌(每張6,000元)、旅行證件(每張1,000元)各1張。這些費用我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男性工作人員,台灣民政府都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卯○○曾向同心會員宣稱,只要繳交1,000元即可辦理身 分證件,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就可享有以下的權利:㈠、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㈢ 、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㈣、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卯○○告訴同心,控美案贊助金額每口5萬元, 要招募300口,若財力不足者可以自行去找人合夥湊齊5萬元,若日後控美案勝訴後,有捐款的同心可以依比例均分10億美金的補償款。卯○○還向同心成員宣稱,一旦台灣民政府正 式執政後,每位領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同心成員銀行的每一塊錢都可以自動轉換咸「正臺幣」,正臺幣與美金等值,沒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民眾就沒有這個福利,105年2月21日台灣民政府臉書網頁及youtube影音網站上傳宣傳影片, 內容為呈現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順利換證進入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卯○○有作如此宣稱,我也曾在網路上看過這個 影片,卯○○上課時也會講到此事。我還有購買車牌及旅行證 件各1張,但是旅行證件目前我尚未拿到,據我所知,現在 很多同心成員開始懷疑台灣民政府是在以旅行證件的名義欺騙會員,目前旅行證件發不出來,卯○○等人又開始對同心成 員宣稱要發行「國民護照」,我認為只是換個名目繼續騙錢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三,第110至113頁)。 ㊻、證人陳朝松(附表一編號15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4月主動前往該地瞭解相關細節,經在場的台灣民政府人員向我解說後,我認同他們的理念,因此主動報名參加相關課程,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購買車牌,我於103年9月擔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議員迄今,後於107年初要照顧母親相當忙碌,就沒有參加台灣民政 府相關活動,我有花費1,000元的代價申辦該身分證證件, 我付款後迄今都沒有使用過,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 項給台灣民政府,經我統計我花費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000 元、車牌6,000元,參與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共約9萬3,000元,合計約為10萬元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8至39頁)。 ㊼、證人林皆勝(附表一編號15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3年參加台灣民政府,去年(105年)忘記幾月時,就沒有再參與專訓。於103年間,我委託 左營郡守吳雨蒼幫我、我太太林蔡美麗辦理身分證,之後陸續幫我兒子林禹賢、我媳婦朱麗玲、我孫女林玟姣、孫子林學貫、我弟弟林皆平以同樣方式辦理身分證,一張1,000元 ,錢也是一起給吳雨蒼。另外,我有去上五關課程,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州訓上課次數,我忘記了,每次2,000元,專訓上了9次,每次也是2,000元,課程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金交給櫃臺小姐,不清楚小姐的年籍。控美案我捐了5萬,也都沒有拿到收據,手冊上一個「替」字也是 一萬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一,第132至147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他們說是美國授權他們來辦理。我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身份證是美國委託的,申辦身分證可以當官員,薪水是我們中華民國政府的幾倍,以後有分配房子,身份證拿起來就等於是有我們辦公員的身份,以後福利以身份證為主,你沒有身份證就等於沒有資格。控告美國政府可以加速接管臺灣,交還台灣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以後,可以1 元新臺幣換美金1元的正臺幣,我也有上過五關課程,花費 總計應為2萬4,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並繳錢給台灣民政府,我有上過五關課程,花費總計應為2萬4,000元,州訓上了三、四次,每次2,000元,專訓九次,每次2,000元,就過五關、專訓、州訓,總共花費金額為4萬8,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 ,我當初不會加入並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30至139頁)。 ㊽、證人陳明法(附表一編號153)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出錢申辦2張身分證,1張1,000元 ,是在高雄州自立路辦公室交給工作人員,我會申辦是因為一開始聽到黃國峰說越多人辦民政府身分證的話,可以幫助臺灣正常化加入聯合國,我覺得很好,剛剛其他證人說的福利,黃國峰一開始也有跟我提,現在這些福利都沒實現。我出錢付了2個過五關課程的錢,即我和我太太,一人2萬4,000元交給水月園櫃臺,我會去上課是因為退休以後可以領高 薪,我年紀比較大了,沒有想當官職務越高領的薪水越多,過五關後每個月可領退休金,只有身分證的話每月老人年金是1,200元美金,有領退休金的話是1,200元美金的3至5倍,這都是卯○○在過五關課程中說的,這就是對我的誘因,課程 中卯○○有提到鞭刑、處決,說背叛或是妨礙他執政期程者, 就會鞭刑、處決,我今天來提告是良心發現,覺得他說的話都不對才來告,我之前民政府的官職是左營郡郡守,我沒有去查過自己的上課任官紀錄,我自己有上過州訓3次、專訓14次,每次2,000元,我太太是另外有自己去上課,他自己付錢,錢都是交給水月園櫃臺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我到台灣民政府時,他說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所以他們要考郡守,所以我就去考試,就分到左營郡守。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購買電子旅行證件,繳訂金1,000元,也有上過台灣民 政府開設的課程,初級班、高級班、過五關,就身分證繳交2,000元,過五關課程以及州訓、專訓共繳交8萬2,000元, 旅行證訂金1000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366至380頁)。 ㊾、證人陳春美(附表一編號15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重點是說可以換美金,老人家老的時候就有多少錢生活,但是我們都受騙,不知道他們在搞什麼鬼。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辦1張1,000元,我都不相信,是朋友說我們去參加民政府,以後有好處,上課有薪水領,老人家這麼老,人家要你去做事,還有薪水拿。我知道受騙,我就沒有參加了,當初是為了那些福利而加入,但發覺被騙後就退出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72至78頁)。㊿、證人黃郁紘(附表一編號15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也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該身分證是美國核發的,當時辦旅行證花了6,000元,只是 沒拿到證件,參加台灣民政府後,有接受過五關的訓練,總共繳交的費用是2萬4,000元,控美案總共繳15萬元,我覺得台灣民政府他們騙人,剛開始我是蠻相信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118至127頁)。 、證人張進德(附表一編號15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朋友李素月是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議員,於103年5月間,她介紹我到台灣民政府上課,一開始因聽到卯○○向我們解說國際法理,我認同台灣民政府的法理而 加入,後來參加初級班,取得台灣民政府第E150717期證件 ,接著上高級班等課程,期間即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發證日期:104年7月25日,申辦費用1,000元),於104年6月28日獲頒「台灣民政府高級行政參議訓練營結業證書」,結 業後一個月由我自行選擇擔任高雄二州左營郡郡議會議員,台灣民政府於104年年底發放議員證給我使用。我參加了台 灣民政府開設的初級班繳交6,000元、高級班1萬元、過五關(職前點召、教召、資格考)2萬4,000元、4次州訓8,000元及9次專訓1萬8,000元(但我只上2次專訓,因卯○○向我表示 其他課程與美國電腦連線,但電腦無法連線,所以只要繳錢就好),我總共花費5萬元在訓練課程上,全都是於受訓時 在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以現金支付給會計小姐(名字我不知道),卯○○告訴我們初級班、高級班、過五關的費用是要給 美國政府,州訓及專訓的費用則是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水月園」游姓地主(全名不記得),但前述所有費用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我認為台灣民政府卯○○等人設立許多相關名目向我們收取的費用,都是詐騙行為 ,希望司法單位能協助我們調查事實及追查金錢流向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88至190頁背面)。 、證人黃志賢(附表一編號15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出錢申辦5張身分證,每1張1,000 元,我是分次辦理,我自己的那張是交現金和資料給蔡朝鵬,後來其他張我自己到高雄州辦公室交現金給工作人員,我會申辦是因為聽蔡朝鵬跟我說所謂的國際戰爭法理,說台灣要有國際地位證明,要出一點力量辦身分證,當時還沒跟我講有哪些福利,我一開始是為了臺灣有機會正名,我辦了身分證還沒拿到之前,他才叫我去上課。我們賺錢不應該繳給中華民國政府,男生也不應該當兵,有辦民政府身分證、過五關的話,以後可以用新臺幣等同正臺幣等同美金,可以1 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等同1元美金,滿18歲配送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領800至1,200元美金,學生不用還就學貸款,我看到這些福利就出錢去辦了,過五關上完初級、高級、法理、職務點召等課程之後可以當官,目前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都不被承認,以後也是要去上課才可以,目前這些福利都沒實現。我付了我和我兒子過五關的錢,一人2萬4,000元,共4萬8,000元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第一次上課卯○○ 強調臺灣正名化的問題,滿18歲可以配送房子,老人年金800至1,200元美金、就學貸款免繳,這些也是要過五關後才享有,他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所授權,窗口只有卯○○, 台灣民政府要訓練4,000人,訓練完成當公務員接掌政權, 有人問卯○○如何接掌職務,他說美國會派海軍陸戰隊荷槍實 彈在我們後面讓我們去報到任官,目前的公務人員要去台灣民政府上國際法理才能當官,若不認同法理就馬上解除職務,他在課堂上一直強調這些,還說過五關後,每個人都會分派到職務,包括內閣閣員、議員、中央眾議員、參議員、黑熊部隊,黑熊部隊又分為三種,警務省總署、海巡總署等,我得到的官職是黑熊部隊海巡總署成員,後來上完專訓後,我又被貶到變成台南州眾議員,又轉到高雄州眾議員,他們給我的職務和我原本認知的任官是不同的,我當他的官和公務員並未領到薪水,卯○○是說將來執政可以發薪水,且他上 課有講鞭刑、處決,妨礙他執政或背叛者會鞭刑、處決,我今天來提告我自己認為不算背叛就是了,我也沒去查詢過我的受訓、任官記錄,如果去查,一開口問就會被免職,卯○○ 甚至會在民政府同心內製造相互矛盾。我一開始在黑熊是擔任卯○○的貼身護衛,在控美案之前,我就有私下拿錢給卯○○ ,其中之一理由是卯○○在課堂上說捐控美案一元新臺幣之後 可以換回一元美金,有捐錢的同心,會用花崗石刻上我們名字放在中央會館大門口,當做紀念我們是台灣民政府革命先行者。還有我有交1,000元申辦電子旅行證件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台灣民政府的人說不用繳稅金,以後會派官給我們,最低的月薪起碼有20萬以上,還有我們有額度,1元臺幣可以兌 換1元美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功能,比如說中華民國的 法律可以不接受,就是說被罰款、違規罰單,我們可以不睬他、不用繳,還有說將來會配一棟房子給我們,比如過去假如我們有不動產被徵收掉或是什麼,可以追溯回來。當時卯○○說水月園農場前面會弄花崗石的紀念碑,把你的名字刻上 去,大概就是這一類。我有買電子旅行證件,還有參加課程,但我覺得台灣民政府是個幌子,他們宣稱的福利還有會執政都沒有實現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204至228頁)。 、證人賴瑞陽(附表一編號15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那個時候有很多官員都是自己登記的,我於103年12月6日起擔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州議員,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太太蕭家羚、我兒子也有辦。我印象中就是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可以核發身分證,以後要憑該身分證來確認我們的身分,當時身分又分成本來就是臺灣人、臺灣跟所謂外省人的下一代,有分很多種。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好處跟功能,我印象中當時宣稱如果台灣民政府執政的話,我們就是正臺幣跟新臺幣匯兌是40萬比1 ,當然是必須要擁有這個身分才有這個資格。我不記得身分證的功能如何,比方說那個時候好像也要印一些證件,就是可以在美國直接通關,就這一類的情況,當時的說法是我們領的是國民身分證,照理說如果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應該是公民身分證才對,所以這個身分證如果我們通過的話,就變成是公民的身分。他們說要擔任職務要過五關,五關都過了,後面又有很多活動,園遊會我們也有參加,接下來變成好像又要重新認證的,我們看情況不對,就在那時候停下來了。我確實有去上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我參加了台灣民政府開設的初級班繳交6,000元、高級班1萬元、過五關(職前點召、教召、資格考)2萬4,000元、4次州訓8,000元及9次專訓1萬8,000元(但我只上2次專訓,因卯○○向我表示其他課程與美 國電腦連線,但電腦無法連線,所以只要繳錢就好),我總共花費5萬元在訓練課程上,另購買台灣民政府規定西裝2套1萬元,購買卯○○著新台灣論等書籍(含天皇昭書2卷)1萬5 ,000元,全都是於受訓時在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以現金支付給會計小姐(名字我不知道),卯○○告訴我們初級班、高級 班、過五關的費用是要給美國政府,州訓及專訓的費用則是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水月園」游姓地主(全名不記得),但前述所有費用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我會相信的理由是他們強調日屬美占,我認為這個合理,這個有可能的,所以我會相信,後來我不相信的理由有很多細節,包括他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認同的話我們就不能夠再去投票,不然就是等同叛國,我就覺得這真的是很離譜了,然後又一再的延宕都沒有結果,永遠不斷的說再4個月就 執政,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 府根本也沒有美國授權的話,我不會加入或是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04至320頁)。 、證人曾鳳嬌(附表一編號16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間7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之後就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課程包含: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班(費用10,000元)、法 理點召(費用4,000元)、職前訓練(費用2,000元)及專業訓練(費用2,000元)共5關,總費用是2萬4,000元,這些費用我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女性會計人員,該名女性會計身高約156公分,短髮,白白胖胖的,台灣民政府都 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另外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的3個子女也都有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申辦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每張1,000元,共申辦4張花費4,000元,除此之外 ,我兒子也有經過前述的過五關訓練,所繳費用也是2萬4,000元,除此之外,我還有參加9次專訓及1次州訓,我兒子有參加9次專訓及2次州訓,每次訓練均要繳交2,000元。另外 ,高雄二州每週日黃昏都會在位於高雄市自立一路與十全路交叉口的辦公室內舉辦餐會,沒有硬性規定要繳多少錢,我共參加3次,繳費3,000元,高廷甫參加3次,繳費1,000元。以上費用都是以現金繳費給當場的人員,均沒有拿到相關收據。卯○○曾向同心會員宣稱,只要繳交新臺幣1,000元即可 辦理身分證,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就可享有以下的權利:㈠、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 還;㈢、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㈣、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 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但是我根本不相信會有這些福利。若台灣民政府要再加入或繳交會費及購買相關證件或通行証等,我絕對不願意,因為我已看清卯○○完全是詐騙,他的承諾都沒 有實現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22至124頁背面)。 、證人鄭桂珍(附表一編號16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8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並於103年8月13日獲得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並參加內閣訓練、議員訓練、高級行政訓練,曾擔任高雄州鼓山郡副議長,在擔任高雄州鼓山郡副議長3個月左右後,我就正式口頭向時 任高雄州議長的楊春泰提出辭職,之後我就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的任何活動迄今。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花費1,000 元,台灣民政府秘書長曾告訴我等同心,持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到美國通關可以不用檢查,另外也可以持該身分證直接到聯合國及美國駐世界各國使館,但我從未使用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當初去上台灣民政府的訓練課程,是因為介紹我前去的陳燈賢告訴我,台灣民政府是一個社團組織,所以我想前去瞭解看看,但我上完課後,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是一個以政治利益為主的政治團體,不適合我加入,我在受完上等訓練課程後,不久我就自動退出台灣民政府,不再參加任何活動了。卯○○告訴我等同心,如領取台灣民政府所發放的 車牌可以通行無阻,不用繳任何交通違規的罰單,我共買了2塊車牌,每塊6,000元,一共花費1萬2,000元,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根 本不可能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組織,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花費1,000元、上過五關、州訓 、專訓等課程花費20餘萬元,及買2塊車牌花費1萬2,000元 ,我前後總共繳了2、30萬元左右的費用。我繳費加入台灣 民政府並不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名,也沒有要供養卯○○ 夫妻,我只是想單純加入一個社團組織而已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3至65頁)。 、證人吳瑞仁(附表一編號16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午○○夫婦於我參加過五關培訓 班時,均多次表示參加台灣民政府有許多福利,且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可以通行世界各國,另外通過台灣民政府過五關訓練之後,可成為台灣民政府的官員,且65歲之後每個月可領取800至1,200的美金,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本土臺灣人受教育從小學、大學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健保免費、就學貸款不用償還等,卯○○、午○○夫婦向有申 辦台灣民政府,申辦身分證的民眾保證台灣民政府會在104 年6月30日以前完全執政,並實現上述福利措施的諾言,結 果台灣民政府迄今仍未執政,故卯○○、午○○夫婦以台灣民政 府會在104年6月30日執政後,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民眾可享有前述福利措施為誘餌,詐騙民眾繳交1,000元申辦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目前總計約有4萬多人受騙。至於水月園 的部份,主要是水月園做為台灣民政府開設培訓班的處所,學員繳費每次數千元不等,都是繳交給游先生所指派的葉小姐收取。我約於103年8月間看到台灣民政府的宣傳海報,主動加入台灣民政府組織,經過申辦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通過過五關的培訓,取得台灣民政府高級行政參議訓練營結業證書後,依據我曾經擔任維安特勤人員的專長,選擇加入直屬台灣民政府中央的黑熊軍團,因超過40歲之規定必須離開黑熊軍團,我才轉任台南州州議員。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組織後,需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花費1,000元,過五關訓 練初級班(費用6,000元)、高級班(費用10,000元)、法 理班(費用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接著又騙我要參加黑熊軍團12次的專訓(每次2,000元),後改轉任州議員又參加2次州議員專訓費用(每 次2,000元),另外還有參加3次州訓(每次2,000元)花費6,000元,共計花費5萬8,000元。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午○○夫婦於103年在我參加過五關培訓班時多次表 示,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在美國製作發行的,等於是美國身分證,可以享有自由進出美國、聯合國及世界各國的功能,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都沒有用,要先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另外通過台灣民政府過五關訓練之後,始具有為台灣民政府的官員資格。成為台灣民政府的公務人員後,薪水是現行中華民國公務員薪水的1至2倍、退休後退休金可以領到死亡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35至139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我自己的身分證1張1,000元,我是在高雄州左營郡辦公室現金交給現場工作小姐,我會申辦是因為看到左營郡的廣告,說有六大福利:申辦車牌將來可以免牌照稅,65歲以上每月可以領800至1,200元美金老人年金,18歲以上可配送房屋,小學到大學學費全免,全民健保免費,就學貸款不用再償還,我看到廣告就主動去申辦,這些福利目前都沒實現。我繳了自己過五關的錢,2萬5,000元交給水月園櫃臺,我會去上課是因為想當高官領高薪,卯○○說經 過五關之後,就可以成為高官領高薪,我們在黑熊部隊,每個月可以領40萬元正臺幣,但我當黑熊部隊沒有領到過錢,我在黑熊部隊的職務和我之前想像中的官職是一樣的,我雖然沒領到過薪水,等執政後,我就可以領,課程中卯○○有說 美國軍政府,內容就和上開其他人說的一樣,他說不要背叛就不會被鞭刑、處決,今天我來提告,我自己認為不算背叛,我沒有去查詢過民政府我的上課、任官資料,我後來想進民政府他們都不讓我進去,所以我不可能再查,我已經被列入黑名單,原本可以用民政府身分證換出入證,但現在我沒法換證了,我有去州訓專訓共22次,一次2,000元,繳了4萬4,000元,因為我要從黑熊轉議員,所以要上22次課,我從 黑熊轉到台南州議員,因為說我年紀大,後來又轉到高雄州議員。我捐控美案是分多次用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窗口,交錢時將榮譽手冊交給小姐,等下課要回家時就發還本子給我,我會捐款是因為捐控美案1元臺幣可以換回1元美金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證人杜滿(附表一編號16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8月間加入台灣民政府,願意加入的原因是因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向我等成員說加 入有下列福利:㈠、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 就學貸款不用償還;㈢、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㈣滿18歲以上本 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我是基於卯○○所說的福利才 加入台灣民政府,我目前擔任高雄二州左營郡議員。我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花費1,000元、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 萬元、專訓1萬8,000元、州訓6,000元,職前訓練8,000元,總計約4萬9,000元,都是用現金交給中央會館會計小姐(詳細姓名我不清楚),都沒有開立收據。我是因為台灣民政府的福利很好,所以才願意依台灣民政府所做的要求參加受訓支付款項等費用。卯○○有表示該身分證可以在美國通行。因 為卯○○承諾的事情都沒有實現,只是一直向成員收錢,我認 為卯○○只是在詐騙同心的錢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 ,第118至120頁)。 、證人陳炳昆(附表一編號164)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3張,是我、我母親陳林秀 鳳、我兒子陳鈺臻,一張1,000元,我將現金3,000元分3次 ,有交給當時的州長蔡朝鵬幫我辦理,還有在左營郡交給工作人員辦理,我會申辦是因為愛臺灣,辦身分證的好處是孩子一出生會發一個5萬元在帳戶內,由政府來養,小學到大 學學費都免費,18歲沒房子就送一棟房子,老人福利津貼有每月800元美金可以領,這些是我一個朋友已經加入民政府 ,叫我先去水月園上課,我上完課就申辦身分證了,上開福利我在課堂上聽到卯○○還有其他講師有講,我相信才申辦的 ,現在都沒實現,他說等執政就會實現。我付我自己的過五關錢2萬4,000元,現金繳給水月園櫃臺,卯○○上課時說過五 關後可以當官,為了下一代生小孩可以學費都免費,要用英文教學,執政後只有鞭刑和死刑,他說如果背叛民政府就會鞭刑或死刑,像我今天來提告是良心發現,希望不會有更多人被騙,我是開遊覽車的,我之前都可以載高雄人去水月園上課,我也可以賺很多錢,我何樂而不為呢,我有上州訓19次、專訓數不清次,每次2,000元,都是上課時繳現金給水 月園,就是我有開遊覽車去,我就去上課繳錢,我之前的官職是要給我當郡守,但我開車太忙,只要過五關後我就是郡議員,我沒有去查過我在民政府的資料。我買一張車牌6,000元,錢交給水月園工作人員,我會申辦是因為可以永久免 稅,我沒聽卯○○說是何人授權發行。控美案我有捐,是匯款 匯到鄭志道合庫帳戶,另外我還有捐助遊行等比較大型的活動,所以榮譽手冊上有蓋比較多章,控美案我有捐,其他是遊行活動的捐款。我會捐款是因為卯○○在台上上課講到激昂 落淚,說這個禮拜收到的捐款只有60幾萬元,但這禮拜要付給律師幾百萬,我想說好可憐,是不是都沒人捐錢,我才捐的,後來才知道他是在演戲,我會捐錢和能不能換一元正臺幣是無關的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以後如果執政,到美國可以免簽證。他說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要來將中華民國趕出去,台灣民政府在台灣執政。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製造的。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過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可以免稅金、免繳罰單。控美案有出錢,當初台灣民政府的人是說打控美案如果打赢官司的話,1 元臺幣可以換1元美金等語,如果當初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 府(USMG)的存在,我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及繳錢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56至368頁)。 、證人丁○○(附表一編號165)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3年11月間,於岡山區民族路26 號當時的岡山郡辦公室,我幫家人,共5人,各辦一張身分 證,一張1,000元,共5,000元,錢交給當時的郡守。另外就是上課的費用,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州專訓我上 了共20次,每次2,000元,課程費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 金交給櫃臺小姐,不知道她的姓名,控美案我有捐,除了有一次是拿現金到高雄市○○區○○路000號的辦公室,交給當時 左營郡守陳明法,其餘都是在水月園,交給櫃臺小姐,這些錢繳納都沒有拿到收據,只有蓋榮譽手冊,一個「替」字代表捐1萬。卯○○稱會執政講了很多年,也都沒有實現,每次 都說快執政,也說不會舉辦最近這場(105年)總統選舉, 我認為都是騙人的;另外,人才選訓不經挑選,有交錢就可以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31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向我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的這些內容,還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的,而且出國好像可以進入聯合國還什麼,我有捐控美案,好像是26萬元,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及家人的部分共5,000 元,就課程部分繳交6萬4,000元,就控美案部分有捐款,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如果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 得到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及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85至391頁)。 、證人張秀英(附表一編號16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出錢辦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5張,1張1,000元,是我、我兒女廖芮、廖秩平、廖芷玉與廖冠銘 共5人,我是將現金交給同心吳宇昌(音譯),我是把錢在 楠梓天后宮交給他的,當時他們同心是說臺灣人要為臺灣人設想,說臺灣人福利會不錯,會照顧臺灣人,當時我還沒參加不是很清楚福利內容,我本人有去上課,我兒女沒有去,課程費用2萬4,000元,我是每次上課時交現金給水月園櫃臺不詳服務人員,每次都不一樣的人收錢,我會去上課是因為要增加知識,學習日屬美佔的知識,卯○○有來上課,他有說 過美國軍政府,但我忘記該組織是做什麼的了,他上課時還有提到鞭刑和處決,就是不可以做壞事,不可以背叛,當時我聽到覺得會煩惱,怕萬一作錯事會被鞭刑,除了過五關,我也有參加州訓、專訓等,都是到水月園,每次2,000元, 是為了凝聚地方的力量,卯○○說過五關後,等他執政錢可以 拿比較多,說過五關可以作議員,他有另外特別訓練年輕人,我過五關後,現在是當高雄州左營郡議員。我捐了5萬元 ,榮譽手冊背面的章就是證據,一個替字章是1萬元,我是104年一次捐的,是匯款匯到l○○的帳戶,匯款單找不到了, 我是去水月園蓋榮譽手冊上的替字章,是誰蓋的我不知道,因為我拿到時已經蓋好了,是水月園內的服務人員把本子交給我的,感謝狀是卯○○在上課時發的,感謝狀是在104年2月 28日製作,我是在那之後拿到的,當時會捐錢是因為民政府說要請律師用的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至4頁)。 、證人邱麗雯(附表一編號16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他們說要執政要經過美國那邊才能執政,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辦了身分證,滿18歲就有房子,讀到大學都不用錢,也有上過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時會宣導身分證、車牌等相關福利,我跟我先生除了有支付過五關的費用外,還有參加各9次州訓、各2次的專訓,且每次州訓、專訓都是各2,000元,我跟我先生參加 過五關的費用各4萬8,000元,都是我繳的,還有我與我先生申辦身分證的2,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或是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32至245頁)。 、證人許林麗貞(附表一編號16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身分證4張,1張1,000元, 是我、我媽媽林詹麵、我老公許進添、兒子許靖松,我在高雄辦公室交現金給吳宇昌,他再轉交給櫃臺小姐,要交給中央,高雄州辦公室是在自立路上,我會申辦是因為卯○○說有 辦身分證可以證明真正臺灣人的身分,且如果有申辦5萬張 以上,就能去美國那邊,因為我們是美佔日屬的臺灣人,到時執政就可以有很多福利,一般沒身分證的人,現在的新臺幣不能用,要40萬元新臺幣才能換1元正臺幣,有身分證的 人可以用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正臺幣的幣值等於美金,我是先去龜山水月圓上課,卯○○上課時這樣說的,教我們趕 快辦,不然會後悔,我就相信他話去辦了,我有參加過五關,費用2萬4,000元,我自己一個人去上,是上課時將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我會去上課是因為聽有人說,民政府執政要有幾千人,給美國人看,人數有夠,美國才讓我們民政府在臺灣執政,卯○○上課也有這樣說,卯○○上課有說美國軍政府 ,他說我們上課有錄影不可以打瞌睡,我們有跟美國軍政府連線,一有什麼閃失,美國軍政府就會打電話給他,卯○○上 課時有提到鞭刑和處決,說等民政府執政後不用蓋監獄浪費資源,分輕重來處以鞭刑或死刑,像貪污的一律死刑,還有叫人用LINE通知像我們這種沒有繼續去上課,就是背叛,對外宣稱我們是叛徒,現在還有很多盲目的新進的同心加入,他都跟這些新的同心說我們是叛徒,我也有上州訓課程,1 次2,000元,我上了不止8次州訓,一定要上的州訓是8次, 後來陸續還有通知我也有上去上課,我之前是當過高雄州左營郡議員,我沒有去水月園查詢過我的上課和任官資料。我捐5萬元控美案,榮譽手冊背面的章就是證據,一個替字章 是1萬元,我是104年一次捐的,是匯款匯到l○○的帳戶,匯 款單找不到了,當時我會捐錢是因為卯○○說告美國如果告赢 ,臺灣就可以自己執政不用受到中國管,但後來發現捐款的錢都沒公開,沒拿去訴訟用,我有聽過可以換正臺幣的事,我申辦身份證前是卯○○上課時說的,但當時他還沒說有控美 案的事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至4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這些事情,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如果有辦身分證的話,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就有福利,像我們的年齡一個月就可以領到3萬6,000元的正臺幣等於美金,功能就是福利,就代表是台灣民政府的一員。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的時候,會宣導剛才所稱的身分證或旅行證件等功能和福利,控美案有出5萬元。台灣民政府的人跟我說為了台灣民政府要 執政,程序要先控美,有過才可以執政,如果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也沒有美國授權的話我根本不會加入跟 繳錢等語(金重訴十八,第265至275頁)。 、證人林福源(附表一編號16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94年於高雄市○○○路0號即台灣民政 府當時的總部辦了一張身分證,花了3,000元,申辦一張身 分證,錢是交給當時他雇用的總務;另於103年間,於岡山 郡辦公室,再申辦一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花了1,000元, 錢交給戴振榮郡守。另外,我有上五關課程,初級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1,000元、州訓我上了9次,每次2,000元,課程費 用都是在水月園繳納,現金交給櫃臺小姐,身分證我已經丟棄,也都沒有拿到收據。卯○○每次都保證台灣民政府要執政 ,也都沒有,卯○○有一次還說103年6月就會執政,結果也是 騙人。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 錢出力,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身分證可以通行美日、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或槍斃 人民、官員,民政府編制、官制是美國指示卯○○綜合美日體 制、還要控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灣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幣退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以後執政會施行鞭刑等。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有講到他們是否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卯○○也有講上 開話語,若美國軍政府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 來的,我當然不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話,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在台灣民政府期間,有申辦身分證花了1,000元,有上過 五關課程,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000 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1,000元、州訓上了9次, 每次2,000元,如果當初就知道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是騙人的,我不會加入或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45至352頁)。 、證人戴振榮(附表一編號170)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參加法理課程、專訓課程、點召課程、職前訓練、高級班、初級班上課的價錢為初級班6千元 、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000元、職前點召1,000元、職 前訓練6千元,每次的專訓2千元。專訓沒有什麼特別的。我當岡山郡郡守,郡守要上14次的專訓,我14次都上完了,繳了2萬8,000元。這些上課繳錢都在龜山的中央辦公室繳交。我還上過參議員的特訓,每次2千元,我參加過6次,都在龜山上課。另外因為每個人的職務不同,所以每個人上的課有多有少。我還有接受州訓,最少上過6次,每次2千元。地點也是在龜山。上這些課的時間是在103年到105年的4月。我 有辦身分證、車牌,還有預約旅行證。身分證剛開始辦是1 千元,我還有幫我太太、2個女兒辦身分證;車牌我買了一 張,我太太買了1張,1張6千元;旅行證部分,我幫我太太 、1個女兒預約了1張,總共預約3張,1張1千元,繳了3千元,旅行證1張是賣6千元。這些錢我都是在辦理行政的高雄州部辦理的,就是高雄市三民區的自立一路。因為卯○○說辦身 分證就代表是道地的本土臺灣人,就可以享受免費健保,還有兒女的就學貸款不用繳還,以及兒女從幼稚園到大學的學費都免費,還有視兒女的人口數,當兒女滿18歲的時候會送房子。有很多福利就是了。卯○○說過這些身分證、車牌、旅 行證有經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們就是受騙了,他講得頭頭是道。我們之後才發現他講的東西都沒有兌現,一直穿幫,然後再用其他的事情掩蓋。如果事實上美國國防部並沒有授權台灣民政府發行身分證、車牌、旅行證,我不會花錢去買,因為買這個沒有授權的東西等於沒有效用。卯○○說上過高級、初級班就有官可以當,所以大家才願意去上 課。然後上過高級、初級班之後就一直巧立名目,要我們去上課,讓我們一直抱著希望。可以這樣說,讓我們覺得欲罷不能,如果中途放棄他真的執政的話,我們就沒官可以當了。身分證是103年7、8月份辦的,車牌應該是104年,旅行證也差不多。旅行證的部分還要自己買機器,一股50萬,但我沒有買,我覺得金額太龐大,卯○○有說車牌、身分證是美國 印的,但實際上都是他自己印的,因為後來已經有一些人懷疑,大家就去查,發覺是他自己印的,應該是在台北印的。控美案我捐了46萬,是104年到105年的時候捐的,有一次我把錢親自帶到龜山的辦公室,是會計葉小姐收的,我不知道他的全名,其他的我是交給高雄州的知事楊麗賢;我太太林宛靜捐了46萬,也是交給楊麗賢;我女兒戴貝真捐了30萬,同樣也是交給楊麗賢。卯○○欺騙臺灣人愛臺灣的感情,我們 是因為愛臺灣,不辭辛勞,不管冷熱,三更半夜搭車到龜山上早上7點半的課,結果他的目的不是要讓臺灣地位正常化 ,而是不擇手段拿錢,用很多名詞來引誘你,說要達到4千 位,美國才會把政權交給台灣民政府。卯○○欺騙臺灣人感情 ,擾亂社會秩序,一直說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但是是不可能的事情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47至50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經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過岡山郡的郡守,在台灣民政府擔任最高的職位是參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這些事情,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爾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福利即年滿18歲有房子、小朋友就學免費。使用的功能比如說有很多的場所都可以出入,像進出美國可以使用。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車牌是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車牌上的「USMG」就是所謂的美國軍事政府。該車牌代表這是美國核發的,一般的交通警察就不會找你的麻煩。我有購買旅行證件,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不是美國授權的,當初不會 去加入或是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45至256頁)。 、證人黃泰勳(附表一編號17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台灣民政府的講師上課時會宣導這些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功能相當於美國的綠卡,應該有這個功能,我沒有實際去測試過,但是他們都會有影片宣傳過他們通關、美國入境通關,直接就是拿著這個就可以進去。我也有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但沒有懸掛過,買了這個車牌以後就不用繳稅了,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一開始只是宣導、上課,後來愈來愈多相關的,就是會再額外的開一個新的東西叫你去參加,不然就會取消你前面上過課的權益,那些相關的權益就會損失。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金額包括身分證1,000元、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後續的相關課程約3萬元、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6,000元、贊助控美案5萬元,台灣民政府所宣稱的內容都沒有達成,沒有做成就是詐騙,我才退出台灣民政府,當初我們就是相信他,然後一拖再拖,事情沒有一個成果,那就是詐騙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20至331頁)。 、證人賴諄修(附表一編號17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相關的,他們說他們有美國的授權,一切的資訊都來自於美國,講師在上課時都會宣導這些內容,反覆的講、重覆的講,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核發,並宣稱該身分證本身可以當護照使用,在台灣如果警察有臨檢也可以拿出來用等等,還有就是辦了該身分證以後,你有身分以後可以1元臺幣換1元美金之類的,我還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時,可以當通用的車牌,也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一開始有初級、高級班,之後還有數十次的點召,還有法理教召一堆的,我只記得總共繳了好幾萬元,超過5、6萬元,上課就是說你有身分,以後執政之後享有特殊的身分,詳細的狀況好像是可以1元臺幣換1元美金,好像還有每個月的補貼多少錢這樣,反正就是講蠻多福利的。控美案也有出5萬元,如果根本沒 有台灣民政府宣稱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的授權,我不會加入跟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32至345頁)。 、證人鍾帶金(附表一編號17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當時我非常認同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的理念及法理,他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流亡政府,唯 有加入台灣民政府依照美國要求4,000人完成受訓,美國派 軍事政府來占領,流亡政府回金門,由臺灣人自己照顧臺灣人,另外卯○○表示,如果我們趁早加入台灣民政府,取得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新臺幣1元可換「 正臺幣」等同美金1元,另可享有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 人)、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大學以下學費全免、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美金的老年年金等福利;我於台灣民政府擔任高雄州州議員,我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 ,我家共計9口,總共9,000元,之後我參加台灣民政府辦的內閣及議員五關兩天三夜的初級班收費6,000元、兩天三夜 的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每堂1,000元、職務點召每堂1,000、職前訓練6,000元、高雄州專訓每次2,000,總共繳9次,共計1萬8,000元,高雄州州訓每次2,000元,總共繳5次,共計10,000元,另我有參加卯○○發起的「控美案」繳交11萬元 ,還有繳交旅行證件訂金1,000元,購買台灣民政府車牌1張6,000元,每次都是用現金方式繳交,除了「控美案」有載 明金額的感謝狀,卯○○都沒有給我相關收據,我現在知道卯 ○○及台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我不會願意再加入或繳交任何 費用,我除了購買身分證外,我還有像台灣民政府購買旅行證件,當初卯○○說旅行證件比照美國護照,可通行全球193 個國家,有意購買的先交1,000元製作費,待證件完成後, 再繳交後續的5,000元,我們家有5人購買,所以旅行證件部份我交了5,000元,另卯○○有向我們募款買印製旅行證件的 機器,一股50萬,總共要2,000萬元,我因為心裡有疑,所 以我沒有參加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60至163頁)。 、證人唐勝龍(附表一編號17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在103年左右參加台灣民政府的 活動,我上過3次課程,總共繳交約2萬4,000元左右,之後 就沒有再參加了,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家人的建議下才申辦的,我並沒有使用我也不清楚到底能否使用,申辦費用每張1,000元,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至2頁背面) 。 、證人曾明男(附表一編號17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3年間參觀台灣民政府位於 高雄市自立路的分部,隨後加入迄今。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是我繳交現金给當時高雄州的州辦 公室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開給我收據,收據放在家裡:卯○○宣稱該身分證在渠執政 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终生不用付勞徤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美金800元、沒有房子 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是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 在執政之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如果不想擔任行政官職則可以選擇擔任政府之民意代表;我上這些課程的花費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卯○○宣稱台灣民政府會留下紀錄,所 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我現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議員,但皆是無給職,沒有獲得任何的報酬,控美案我曾分批繳錢,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卯○○有承諾執政後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 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錢,是要支持 臺灣國際地位正名,不是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 6號高雄州卷,第58至59頁背面)。 、證人黃輝盛(附表一編號17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跟我家3人都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 開立的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000元、 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1,000元等5關課程,費用均由 我支付,上課費用都是開課時當場在中央總部以現金繳納給當時收費窗口,繳交完畢後我沒拿到任何收據、憑證或感謝狀。我也有全家3人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費用每張1,000元,也都是由我到設在高雄市自立一路上的台灣民政府高雄州以現金支付,同樣沒收到任何收據、憑證或感謝狀。至於車牌,我沒購買,我有幫全家3人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當初是朋友張翰森(前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屏東郡郡守)告訴我這張身分證可證明我是正統的臺灣人,而且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前申辦身分證,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有每月1,200 元美金的老年年金,若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才申辦,就只能享有每月800元美金的老年年金,因為台灣民政府還沒執政 ,所以也不知道效用如何,我一家3口都有上過5關課程,另外我還有參加過幾次州訓、專訓等課程,這些課程每類每堂費用2,000元,含食宿,上過5關課程,日後才有資格任官,這在官網上也有公告,同樣地,因為台灣民政府還沒執政,所以也不知道效用如何,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 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1至22頁背 面)。 、證人王景財(附表一編號17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3年6月間經台船公司同事郭純彰介紹後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由我介紹我家人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000元,是我繳交 現金給當時高雄州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開給我收據,收據已遺失;卯○○ 宣稱該身分證在渠執政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终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3萬6,000元、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是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等執政之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高 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如果不想擔任行政官職則可以選擇擔任政府之民意代表;我上這些課程總共約花了約12萬元,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卯○○宣稱台灣民政府會留下紀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 證或收據,我擔任過黑雄部隊員、高雄州鳳山郡內閣環保局官員,目前為中央眾議員等職務,但皆是無給職,沒謂得任何的報酬,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繳費6,000元 ,我是直接繳交給屏東郡守(詳細姓名已忘記)再轉交給中央民政府,沒有給我任何的憑證和收據,卯○○宣稱執政後該 車牌00年免牌照稅,該車牌是美國授權發行的,我從未使用該車牌,我有申辦旅行證,費用為6,000元,我是用自己的 現金繳給鳳山郡守楊淑璃轉州辦再逐級轉交台灣民政府中央,卯○○宣稱台灣民政府會留下紀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 或收據,是我要主動要申請,我並未拿到該旅行證。卯○○表 示全部同心繳付投資印製旅行證機器的費用,即「旅行證基金」(1口為50萬元)完全是自願,剛開始卯○○說投資1元臺 幣,只要台灣民政府順利執政後,可以回收正臺幣1元,我 曾分批繳交錢,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卯○○的確執政後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 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104年6月間幫我的兒子王士哲、王宇振、王維振等3人申請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並幫他們繳交每人1,000元之費用, 共計3,000元;我另於104年12月間幫他們3人報名過五關、 州訓、專訓等課程,並為他們繳交每人2萬4,000元之費用,共計7萬2,000元。有關台灣民政府的一切事宜都是我幫王士哲、王宇振、王維振等3人決定並代為辦理的,他們皆不清 楚,故今日由我前來貴處代為說明,交給台灣民政府的錢,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理念,並不是要供養卯○○夫 妻,或給他們私人使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01至140頁背面)。 、證人楊泰隆(附表一編號17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聽朋友介紹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我認為有道理,遂自行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高雄市自立路的分部,隨後加入迄今,我有向台灣民政府高雄市自立路的分部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繳交1,000元。我加入台灣民 政府之後,都會去旁聽台灣民政府的課程,課程由卯○○或其 它一些講師講課,卯○○等人表示,美國軍政府接收臺灣後, 有申辦身分證的人,就代表是本土的臺灣人,我基於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才會申辦身分證。我純粹是相信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才會申辦身分證,不是基於申辦後會有何效用,我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參加過五關課程共繳費2萬4,000元,每次州訓或專訓為期3天2夜,每次2,000元 ,我參加過幾次州訓或專訓,我繳交6,000元申請台灣民政 府車牌,並將台灣民政府車牌與監理站核發的車牌同時懸掛在我車子上,卯○○有宣稱台灣民政府執政後,該車牌00年免 牌照稅。因為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該車牌還沒有發揮效用,在此之前,先要與監理站核發的車牌同時懸掛,才不會被交通警察取締,有參與控美案將錢交付台灣民政府,每一參與人員繳交5萬元可以後得台灣民政府發給的1張感謝狀,我有繳錢。卯○○表示是因為控美案要支付的律師費不足, 才會先向成員借款,等到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就會把錢還給有提供款項參與控美案的人,我只知道繳交多少錢,到時候就會還給我們多少錢,沒有聽過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而有30倍報酬率這樣的說法,如果確認美國軍政府所 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 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 卷,第86至88頁)。 、證人張振馨(附表一編號17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3年間我經過吳雨蒼介紹,前往高 雄市左營區台灣民政府辦公室認識蔡朝鵬,蔡朝鵬自我介紹他是政府高雄州左營郡郡守,後來經吳雨蒼告訴我台灣民政府總部在桃園,請我有空前往參觀了解一下,某日我就在郭偉珠的陪同下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的總部,有見到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並聽卯○○講道,我認為他的理念有符合 我的想法,並曾多次前往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參加2日1夜遊及聽講活動,每次花費2,000元,我於103年間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並拿到身分證,當時我是透過吳雨蒼代辦,並繳交1,000元費用給吳雨蒼,等身分證核發下來後,再由吳雨蒼轉交 給我,我記得吳雨蒼轉述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的說法,強 調如拿到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可以獲得美國的加強保護我的身命及財產安全,但我自拿到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後,我從未使用過,也沒有獲得相當的效果,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但課程的名稱我已記不清楚,我只記得講師有卯○○、蔡朝鵬、蔡朝源等人,每次上課都需要繳交學費2, 000元,前後共約20餘次,但後來我感覺台灣民政府只是藉 由上課名目向會員收取各式各樣的捐助款,我認為繳完費上完課後根本沒有獲得任何實質效果或好處,我有贊助控美案,因為當初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上課時有告訴我,美國在 對日抗戰勝利後,美國對臺灣不負責任,對臺灣的利益不理不睬,所以才會引起卯○○等人控告美國,控告美國需要經費 ,才會要我們這些會員贊助控告美國的經費。當時向我們會員強調,如果控告美國成功後,有捐助新臺幣1元的人(依 比例)即可以獲得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若美 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0至62頁)。 、證人G○○(附表一編號180)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辦1張身分證,還有出錢去上所謂「過 五關」的課程,後面再上「州訓」、「專訓」約10至20次左右(每次新臺幣2,000元),我上完之後還去幫我女兒上她 的課程,一樣是「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還有買1張車牌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卷一, 第148至151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4年2月參加,105年就沒有再參加,時岡山郡郡守的太太林宛靜帶我至 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的高雄州辦公室辦理身分證,一張1,000元,錢當場交給櫃臺小姐。我還有去上五關課程,初級 班交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1,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州專訓我共報名13次,不是每次 都有去,但費用每次都是2,000元,課程費用我有去上課就 是在水月園繳納,沒有上課就交給當時岡山郡守载振榮,另外我還買了1張車牌,花了6,000元,錢是我到岡山郡,忘記交給何人,也都沒有拿到收據。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個 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日後政府會配發房屋、65歲以上老人每月可領800 至1,200美金、讀到博士學費全免、持分身證可以通行美日 、換證可以進入聯合國總部、美國軍政府核准之車牌現在買之後,不會被開紅單,執政後可以免繳牌照稅、美國政府有授權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等同美國護照、另外,要受訓上課才能任官職、薪水是現在公務員5倍、可以開除或槍斃人民、官員、民政府編制、官制是美 國指示卯○○綜合美日體制、還要控告美國政府加速接管臺灣 交還民政府執政投資的款項,將來勝訴後可以1元新臺幣退 還等同美金1元的正臺幣、以後執政會施行鞭刑,我們並不 知道用人如何編制,只知道錢交越多官職越大,且官職是由卯○○決定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卷一,第148 至151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參加,105年就沒有 再參加,當時岡山郡郡守戴振榮的太太林宛靜帶我至高雄市三民區自立一路的高雄州辦公室辦理身分證,一張1,000元 ,錢當場交給櫃臺小姐,我還有去上五關課程,課程費用我有去上課就是在水月園繳納,沒有上課就交給當時岡山郡守戴振榮,另外我還買了1張車牌,花了6,000元,我花6,000 元換成岡山郡議員,也是交到水月園櫃臺小姐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上課的講師有提到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相關言論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車牌,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 的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當初不會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97至110頁)。 、證人陳峻德(附表一編號18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上課的講師也會提到這些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發的,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過五關課程,費用都是我自己出的,繳2萬4,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當初我不會加入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39至175頁)。、證人陳之理(附表一編號18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高雄副知事,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參加過五關課程,有自己繳費2萬4,000元,我有出資4,000元購買台灣民 政府身份證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27至146頁)。 、證人李素月(附表一編號18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朋友邱金定與我於104年5月某日在閒聊時,邱金定向我表示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上沒有名分,臺灣在國際上必須有正常的國際地位,而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所管轄的,將來台灣民政府如果執政,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成員退休的話就可以領取退休金,同時邱金定也鼓勵我去桃園龜山台灣民政府的中央所在地上課這樣才能加入,一旦我若加入台灣民政府後,並經過台灣民政府受訓及專訓後,將來就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公職,後來我就前往台灣民政府的中央所在地上課,課程內容分為初級班、高級班二種,初級班必須繳費6,000元,高級班必須繳費1萬元,上課受訓時間均為3天2夜,結訓後有頒發結業證書給我,後來我又參加進階課程,先後有職前訓練、職務點召、專訓、州訓等,台灣民政府就頒發一個職務牌給我,職務牌上的官銜就是高雄州郡議員,目前我仍是高雄州郡議員。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後來陸續有參加職前訓練、職務點召,費用8,000元;專訓9次,每次2,000元;州 訓4次,每次2,000元,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共計繳付5萬 元費用。我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職務點召、專訓、州訓等費用,均以現金方式繳付給桃園龜山台灣民政府中央所在地收費窗口的小姐(姓名不清楚)點收,我繳付費用後台灣民政府全部都沒有開立收據給我,我參加初級班、高級班後有頒發結業證書給我,參加職前訓練、職務點召有頒發職務牌給我,至於參加專訓、州訓,則沒有頒發任何證書或證明給我(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61至163頁),次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5年5月間就沒有再參與台灣民政府活動與上課,當時我、我先生、我兒女都有去上五關的課程,上課費用都是我們各自繳納,過五關上完共繳了2萬4,000元,分別是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法理點召6,000元職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還有專訓一 次2,000元,我參加13次,州訓一次2,000元,我參加6次, 這些都是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小姐,小姐都是固定同一位,我不知道她的姓名,其他還有遊行捐款我捐了3,000元, 控美案我有捐錢,還有餐費捐贈約1,000元,這些錢都是現 金交給當時岡山郡守,地點位在岡山區民族路26號,郡守是戴振榮,上開所有繳費都沒有收據,另外,我還買了一張車牌6,000元,錢是由我先生交給郡守戴振榮。另外,我還於104年間,拿6,000元到邱先生住處,幫我兒子買了旅行證件 ,但沒有拿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31頁背面),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5年5月間就沒有再參與台灣民政府活動與上課,過五關上完共繳了2萬4,000元,分別是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000元、職 務點召1,000元、職前訓練6,000元,還有專訓一次2,000元 ,我參加13次,州訓一次2,000元,我參加6次,這些都是現金,交給水月園櫃臺小姐,小姐都是固定同一位,我不知道她的姓名,其他還有遊行捐款我捐了3,000元,控美案我有 捐錢,還有餐費捐贈約1,000元,這些錢都是現金交給當時 岡山郡守,地點位在岡山區民族路26號,郡守是戴振榮,上開所有繳費都沒有收據,另外,我還買了一張車牌,若美國軍政府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不願意支 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證人陳立民(附表一編號18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本來在岡山郡是議員,到高雄州就是州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這些話,我有辦1張身分證,也 有購買2張車牌,也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台灣民政府的 人講了很多,但10句裡面的話有5句以上都不實的等語(金 重訴字卷十八,第109至118頁)。 、證人汪采蓁(附表一編號18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4月間,透過友人介紹知道有台灣民政府這個組織,我先前往該組織高雄州岡山郡辦公室聽取介紹,當時戴姓郡守夫妻(詳細姓名我不清楚)向我表示,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有承諾只要申辦台灣民政府的 身分證,將來即能享有小孩讀書不用錢、退休後可領老人年金最高每個月美金1,200元及配送房屋等福利,且該身分證 享有與美國公民到任何國家通關的待遇。我聽完後,連同我及女兒、兒子提出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據戴姓郡守表示,申辦該身分證須先將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送至美國的軍政府蓋官印後才可使用,該身分證申辦下來後,我有聽同心說該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並無法等同於美國公民通關的待遇,出國仍要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我才認為遭卯○○等詐騙。我 一開始前往高雄州岡山郡辦公室接觸、瞭解台灣民政府,當時岡山郡戴姓郡長夫妻即曾向我表示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由美國軍政府核發,且辦公室裡也有置放宣傳單供民眾索取,後來我前往台灣民政府總部接受訓練時,上課講師也有特別提起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由美國軍政府核發,而當時岡山郡戴姓郡長夫妻即曾向我表示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由美國軍政府核發,未來執政後福利包括小孩子讀書不用錢、免繳健保健用、免無兵役、配送房屋,並且在退休後可領老人年金最高每個月美金1,200元等,當時宣傳單也都有提到, 我去台灣民政府總部接受訓練課程期間,上課講師也有提到,至於卯○○有無親自說明,我無法確定,不過各種文宣資料 也都有出現卯○○肖像,我們於遊行時也都會發文宣給民眾閱 覽。至於辦完該身分證後,即享有等同美國公民通關的待遇,並無須等到執政後即刻生效。我有繳費參加初級課程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課程1仟元、職前課程1仟元、職前訓練6,000元,另外我還曾參加過專訓課程7次每次2,000元 ,總計我繳費3萬8,000元。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在上課時 表示,我取得受訓資格並完成訓練,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以領取200萬元美金外,並可擔任內閣官員或議員,每個月 依職務不同可以領約20至30萬元不等薪資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2至124頁背面)。 、證人錢木村(附表一編號18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確有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同時分別繳交1,000元幫我太太錢邱鳳英、我大兒 子錢光明幫他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所以我總共繳交3,000元給台灣民政府以申辦身分證,不過當時是透過何人辦 理的,我已經忘記了,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6至47頁背面 )。 、證人黃永賢(附表一編號18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包括我總共辦了5張,台灣民政府的人宣稱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如果以後退休,可以領一個月3萬6,000元,小孩讀書不用錢,高中以上,我記得是這樣講的,有花6,000元購買台灣民 政府的車牌,也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如果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或沒有美國授權,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 政府或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100至108頁)。 、證人宋永全(附表一編號18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3張身分證,我、我爸爸宋 能坤、我兒子宋咸毅,一張1,000元,我將現金3,000元分3 次交給高雄州岡山郡辦公室,該辦公室在高雄市岡山區民族路,現在該辦公室已經沒有在運作,交給戴振榮,當時他在該處服務,過了約1、2個月拿回民政府身分證,我會申辦是因為民政府的人跟我說,辦身分證,之後老人津貼每個月可以領800至1,200元美金,沒有房子可以提供房子,小孩學費到大學都不用繳,其他我都忘了,這些都沒有實現,卯○○說 即將執政說了幾百次,但都沒有實現,我付自己的過五關錢,交2萬4,000元給水月園櫃臺,我會去是因為我朋友約我去聽看看,課堂上卯○○有提及我上述福利,他有說美國軍政府 ,但我搞不清楚,他還有說鞭刑、處決,以後管理很簡單就是死刑和鞭刑,說我們現在上課都有受到監控,只要離開,就像我們這種沒去參加的人,就是背叛,之後就是鞭刑或死刑,像我今天來提告,就是他所說的背叛,但我是為了救台灣,現在還有很多人來上他們的課,我辦1張車號如同今日 提供車牌名冊所示,這張車牌要6,000元,我在岡山郡辦公 室交給人員,過了約2個月領到,卯○○上課時說辦車牌以後 執政可以10年免繳牌照稅,我捐控美案,我的榮譽手冊和感謝狀都是在岡山郡辦公室拿到的,我會捐款是因為郡守說每個月控美案都要花很多錢,已經沒有錢了,我為了台灣,他說之後當官薪水很多,不差這一點錢,後來我捐完錢才聽到捐控美案可以換回同等數額的正臺幣等同美金的說法,有交1,000元申辦電子旅行證件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 ,第16至2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岡山郡的議員,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核發,福利方面老人年金以後是3萬6,000元,18歲以上沒有房子可以申請,有購買台灣民政府車牌,可以用10年不用繳稅,也有購買旅行證件,控美案出50萬元,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打控美案的官司,目的是為了以後要執政,我有購買旅行證件,且控美案也有出錢,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 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57至265頁)。 、證人廖春福(附表一編號18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中加入台灣民政府,加入 的原因是因為我有一位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朋友陳立民告訴我臺灣不是個正常的國家,加入台灣民政府可以推動讓臺灣變成正常國家,我為了下一代就參加台灣民政府去上課受訓,上課期間卯○○曾告訴我們加入台灣民政府可以官,並擁有以 下福利:而且只要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成員都可以當官,並擁有以下福利:㈠、全民健保免費(本土臺灣人);㈡、學生就 學貸款不用償還;㈢、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㈣、滿18歲以上本 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㈤、65歲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800至1,200元美金的老年年金。聽了這些福利後更心動,讓我更堅定要全心全力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所有活動。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申辦身分證,也有上課通過議員訓練,擔任高雄州岡山郡的郡議員迄今,於104年中加入台灣民政府後 就申辦身分證,花費1,000元。104年8月起陸續前往台灣民 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受訓,課程包含: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理點召1,000元、職前點召1,000元及職前訓練6,000元共5關,總費用是2萬4,000元;另 外我有參加專訓9次,每次2,000元,州訓4次,每次2,000元。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所繳的上課受訓費用總計5萬元,我都 是以現金交給中央會館的會計人員,但是台灣民政府並沒有開立任何收據給我,還有購買台灣民政府車牌1張,每張車 牌6,000元,因為卯○○所宣稱的事項都不曾兌現,我認為台 灣府是卯○○精心設計的一場騙局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 卷三,第192至194頁背面)。 、證人許枝鄉(附表一編號19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4年底我友人宋永全推薦我加 入台灣民政府,我前往台灣民政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上課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在上課時表示,近台灣民政府 就會就會執政只要執政後,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有下列福利:㈠、滿18歲以上本土臺灣人由政府配發房屋;㈡、65歲 以上本土臺灣人每月可領1,200至2400美金的老年年金;㈢、 學生就學貸款不用償還;㈣、大學以下學費全免;㈤、執政後 可以隨意選擇官位,每個月至少還有20幾萬元;㈥、執政後,持1張身分證就可換200萬元美金;㈦、執政後,也都不用當兵。我是基於卯○○所說的福利才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後來 選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岡山郡議員,於104年10月間加入台 灣民政府,之後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會館上課,課程包含: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理點召2,000元、職前訓練2,000元、州訓2,000元及專業訓練2,000 元等,總費用5萬餘元,這些款項我都是以金直接交給中央 會館的女性會計人員(姓名我不知道),但台灣民政府並沒有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卯○○上課時有向我們表示該身分證 可以在美國通行使用,所以我才花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8至202頁)。、證人葉素晴(附表一編號19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身分證部分我買了15張1,000元的、2張1,500元的,總共花了1萬8,000元,我是以現金交給高雄州 辦公室的櫃臺人員,其中包括我兒子張孟洋,這些錢都是我出的,送給我這些親朋好友,希望他們之後可以享有福利。課程部分,只有我跟我兒子張孟洋有去上課,錢都是我出的,我們有過五關及上州訓,細目如我所提供的,上課的部分都是在水月園交現金給櫃臺,沒有收據。電子旅行證件部分,我出錢替我跟我兒子各買一張,花了1萬2,000元,也是以現金交給高雄州,沒有正式收據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還有幫朋友辦,總共辦了17張,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當初不會加入跟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75至283頁)。 、證人陳振勇(附表一編號19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1 元,是我繳交現金給當時高雄州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開給我收據,收據已遺失,卯○○宣稱該身分證在渠執政之後,可享下列福利: 終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3萬6,000元、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有幫家人妻子、兒子、女兒、女婿等4人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並代為繳交共4,000元費用,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陸績繳交共約2萬4,000萬元費用;我太太黃玲女也有參與上開課程,亦同樣繳交2萬4,000萬元。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在執政之後 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如果不想擔任行政官職則可以選擇擔任該政府之民意代表;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卯○○ 宣台灣民政府會留下紀錄,所以沒有給我任何憑證或收據,我有申辦旅行證,共花費6,000元,但因台灣民政府尚未正 式發行旅行證,所以我並未拿到該證件;我並無投資或繳付投資印製旅行證機器的費用。我曾分批繳交總計約5萬元控 美案,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卯○○有承謹捐1元新臺幣,在渠執政後,會退還 幣值約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 本就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 的,我不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我和妻子參加台灣民政府上課費用為4萬8,000元,為自己和家人申請身分證5,000元、申辦旅行證6,000元、控美案有捐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3至85頁)。 、證人沈佳琳(附表一編號19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以每張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除我之外,我還幫我姊姊沈美華、我先生陳運連、我兒子陳宗維、女兒陳瑩純辦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告訴我該身分證在執政後有效,而且有機會出任公職,我現在覺得被台灣民政府騙了,我及我前述家人有到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辦公室及桃園總部上課,總共花費初級班費用5,000元、高級班費用3萬元、專訓費用14萬4,000元,我是跟 隨台灣民政府成員一起去上課,我現在覺得他們說的都是謬論,是被他們騙了,我有因為控美案以我兒子名義將10萬元交付民政府。卯○○確實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 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我到現在才 知道被騙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51至52頁背面 )。 、證人蔡翊鶴(附表一編號19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間加入,自己有申請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也有幫我妻子、子女申請,每張費用1,000 元,共繳了5,000元,卯○○宣稱該身分證在渠執政之後,可 享下列福利:終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徤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2萬4,000元、滿18歲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除了我自己之外,我也有幫我妻子、子女報名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並為他們繳交每人2萬4,000元之費用,共計12萬元,有關台灣民政府的一切事宜都是妻子、子女代為辦理的,他們皆不清楚,皆由我代為說明。是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在執政之後可以擔 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或民意代表;我和家人上這些課程總共約花了約12萬元,有開立感謝狀給我,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我是申請台灣民政府第一批發行的車牌,繳費6,000元,是我繳交現 金給台南州的辦事人員轉交給卯○○,卯○○宣稱執政後該車牌 00年內免牌照稅,該車牌是美國授權發行的,但我沒有在使用該車牌,控美案部分,我曾以自己名義分批繳錢,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中央會館有給我感謝狀,卯○○的確宣稱捐1元新臺幣,之後退還幣值相當於 美金之正臺幣1元,等於有30倍之報酬率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6至68頁)。 、證人黃騰瑩(附表一編號19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自行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高雄市自立路的分部,加入成為成員,並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同時我也為我先生陳麒竣及兒子陳選登、陳力銘各繳納1,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共繳納4,000元,為我自己及我先生陳麒竣及兒子陳選登、陳力銘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自己以及為我先生、兒子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是認同台灣民政府法理,想要為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出一點力量,所以申辦身分證以成為台灣民政府會員,此外,我有聽說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之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有身分證的人可以享有退休金的福利,但是可以領取的退休金金額我不清楚,且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本人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共花費2萬4,000元,此外,我也有幫我先生陳麒竣及2 位兒子陳選登、陳力銘分別繳納了2萬4,000元的課程費用,但是實際上課的人只有我,我先生陳顧竣及兒子陳選登、陳力銘並未上過任何課程,會繳納課程費用就是單純要貢獻給台灣民政府,為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出一點力量,我有因為控美案將錢交付台灣民政府,我分別以我本人及我先生陳麒竣、兒子陳選登、陳力銘共4人的名義,各自繳交10萬元給 台灣民政府以參與控美案,所以我共繳納40萬元給台灣民政府,我會交這筆錢給台灣民政府,是因為我有聽其他成員說過,所繳的錢等到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就可以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我基於屆時可以獲得30倍之報酬率, 才受吸引而參與控美案,我為我自己及我先生陳麒竣、兒子陳選登、陳力銘向台灣民政府繳交申辦身分證費用共4,000 元、課程費用共9萬6,000元、控美案共40萬元,此外我自己參與一次3天2夜課程費用2,000元,所以我總共繳交給台灣 民政府的費用總金額為50萬2,000元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71至73頁)。 、證人黃長成(附表一編號19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為我家人,每位人頭繳交1,000元,共6人,6,000元,是我繳交 現金給當時高雄州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詳細姓名不清楚)轉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並開給我收據,卯○○宣稱身分證在 執政之後,可享下列福利:終生不用付勞健保費即可享勞健保福利、65歲之後得領取老人年金每個月3萬6,000元、沒有房子者可配給房屋居住、子女教育費用(小學至博士班)由民政府支出,且之後可以憑該身分證自由進出美國各州,因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所以我並沒有享受到上述的福利。我除了幫自己報名,也幫我的家人報名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並幫每人繳交2萬4,000元之費用,共計14萬4,000元 。但只有我自己和部分家人確實去參加部分課程,其他家人因沒有時間,都沒去上課,我是因為卯○○宣稱上過這些課程 ,在執政之後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高階官員(各政府機關的首長),如果不想擔任行政官職則可以選擇擔任該政府之民意代表,我為了幫家人取得在台灣民政府的任官機會才會幫其報名這些課程;我是用現金直接繳給中央會館的會計小姐(姓名不詳),其有給我參與課程的證書,我有申辦旅行證,共花費6,000元,但因台灣民政府尚未正式發行該旅行 證,所以我並未拿到該證件;我並無投資或繳付投資印製旅行證機器的費用。控美案我曾以自己名義分批繳交,皆是以現金給中央民政府窗口(姓名不清楚),有給我感謝狀;卯○○有承諾捐1元新臺幣,在執政後,會退還幣值約相當於美 金之正臺幣1元。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上開款項給 台灣民政府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願意支 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我和妻子、家人參加台灣民政府上課費用為14萬4,000元、為自己和家人申請身分證6,000元、申辦旅行證6,000元、控美案捐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4至45之1頁)。 ⑹、宜蘭州(本訴) ①、林君佩(附表一編號19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時我表哥黃漢村及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相關的講座也都有提到,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不隨便發放,身分證本身是在美國本土生產製造,去美國及日本很好用,所以我就自願申辦,首先我依照台灣民政府的規定,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祖先在日據時代的出生證明,交給台灣民政府宜蘭州辦公處的徐主任,當時辦公處設在宜蘭縣警察局對面(詳細地址不記得),我繳交1千元及照片2張(含照片檔的光碟),經兩個月以後,接到電話通知,我去台灣州辦公處領取身分證及原先繳交的照片1張及光碟,除了我之外,還有我太太及5個小孩都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當時是我先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再幫我的家人申辦。我有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上課的時間都是週五、週六、週日三天兩夜,上課的地點是在桃園縣龜山鄉台灣民政府的總部,就是在警察大學的後面,所謂五關就是初級班(6千元)、高級班(1萬元)、點召(1千元)、議員課或者是內閣課程(依登記職務上課即專 訓課,2千元)、州訓(2千元)等課程,講座都是知名的立委羅淑蕾及許添財、教授及偵辦過白曉燕命案的檢察官等等。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相關課程時,講師們有提到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是美國軍政府(USMG)製作發放的,車牌是紅色的,目前台灣民政府還沒有執政,所以除了懸掛台灣民政府所發的車牌之外,還要掛中華民國政府所發的車牌,這樣才合法,我是在前述宜蘭州辦公處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車牌,費用是新臺幣6千元。控美案有交錢。我確實有聽過卯○○說台灣民 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發放的,但是是在什麼時候我不記得了,印象中應該是卯○○在「五關」的課程上課的時候有講 過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41至43頁背面 ),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本人、5個小孩及我太太陳 麗香,我辦7張身分證,我辦1千元,共交7千元,交給州辦 的人,申辦時間不記得,我是在宜蘭州辦辦的,我是分好次申辦。我是聽別人轉述,就說這張身分證是美國做的。我初級班6千、高級班1萬,點召1千、另外2個課程分別2千,大 概是5年前的事情,確實時間不記得,我交中央會館會計, 我有去上課才交,交給誰不知道,我只有付自己的費用。我買1組車牌,每組6千,錢給州辦,我很少去上課課堂中沒有這樣講,是同心傳來傳去說車牌將來執政要換紅色車牌,現在先買來也可以,但我沒有在掛。控美案我於106年6月24日捐30萬,同年8月5日捐款20萬元,錢是我做生意的錢,我是做鐵工的,一部份是營業收入,一部份是銀行領的,我捐幾次我也不記得,但106年的我有印象,其他除5萬元部分不記得,我是交現金到中央會館窗口。我們就是要打赢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等語(偵字 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69至374頁)。 ②、證人黃漢村(附表一編號19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1年間參加台灣民政府。我 當時由我的學校學長黃政全介紹,當時我想要去上國際法的課程,先後包含我個人、我弟弟黃昇陽、我兒子黃書民都有參加台灣民政府並以1,000元取得身分證,他們告訴我身分 證是由美國法理上的政府製作的,確實可以使用,身份上等同美國的國民(根據舊金山條約),費用我是去林口中央會館上課時,直接繳給台灣民政府中央,另外我有自願捐出約5萬元給台灣民政府並取得感謝狀,一樣直接在中央會館繳 款,其餘車牌等我就沒有申請。這些課程我都有上過,台灣民政府有提供食宿,每次上課約2,000元,州訓與專訓是比 較基礎的課程,過五關是比較高階的課程,去上課的效用是可以提昇國際法的知識與瞭解臺灣的國際地位,參與前述課程結業並沒有證書。我有捐控美案,辦理身分證3,000元, 總數為5萬3,000元,我沒有取得或擔任台灣民政府職位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59至61頁),次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辦2張,我及我兒子黃書民,我弟弟黃昇 揚申辦費用是他自己出的,我辦身分證交了1千元,黃書民 是他自己出錢,錢交給州辦。我交自己的部分,交到中央會館的櫃臺,交給誰不認識。旅行證我有申請,沒有認購旅行證機器,我申請我自己的部分1張1千元,錢交給中央櫃臺,旅行證最主要是出國比較方便,卯○○是沒有這樣說,是裡面 同心這樣講辦這張出國比較方便。車牌1組6千交給州辦,因為車牌有寫USMG TCG即分別為美國軍事政府及台灣民政府,英文就是這樣寫但含意我不知道。控美案我有捐錢,錢是我的退休金從銀行領出,我拿現金到中央會館窗口交,交給誰不知道。我們就是要打赢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爭取我們的人權等語(偵字第1217 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69至374頁)。 ③、證人陳清科(附表一編號20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2年11月經當時宜蘭州州長 曾鉉盛介紹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103年5月間我通過郡守考試,擔任宜蘭郡的郡守,104年2月5日擔任宜蘭一州知事,105年5月間擔任宜蘭州參議會議長,107年2月我辭去議長職 位,到中央擔任參議院副參議長迄今。我當時一共申請5張 身分證,除我之外,還有我配偶程偉婷、女兒陳宇柔、陳宇宣、兒子陳于凱,一張身分證費用為1,000元,我共支付了5,000元,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都有上過,我當時是因為要瞭解臺灣的國際地位關係,所以去參加相關的課程,當是在初級班的時候,講師告訴我,以後要取得官職就一定要完成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當初因為有聽卯○○的 課程,卯○○在課堂上有推旅行證,並表示這旅行證是美國發 的,比照美國護照,後來台灣民政府在網站有公告有過五關訓練課程的人才能申請旅行證,約104年中旬時,我是宜蘭 一州的知事,主要負責基隆、宜蘭旅行證申請業務,當時想要辦理旅行證的的人都找我來申請並繳費,再由我將這些申辦資料及費用繳交給桃園總部,我也是當時申辦旅行證的;旅行證的費用是6,000元,跟我申辦的我都是收6,000元,到目前為止,我都還沒有收到旅行證。當時因為卯○○在課堂上 ,有說要控告美國政府不來接收臺灣,需要律師費進行訴訟,但是台灣民政府沒有經費,希望大家可以樂捐,我當時因為控美案分2次各交付5萬元,總計10萬元給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有給我2張感謝狀和一本榮譽紀錄手冊,卯○○確實 有跟我說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製造、發行的。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可以在國際間通關使用,但國內出入關不能使用。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假的,我當然不會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或卯○○等語 (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1至13頁)。 ④、證人黃世瑛(附表一編號20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從102年底參加台灣民政府教育訓 練課程後,就一直擔任南宜蘭州辦公室志工,歷任花蓮郡郡守、宜蘭財政參議,107年2月起擔任花蓮郡郡內閣迄今。台灣民政府組織內的職務都只是單純一個名稱,想要換就可以馬上更換,所以我擔任前述職務,實際上並不需要做任何相關的行政工作,我們只需要依照上級指示,參加宣傳及教育訓練即可,也沒有薪資可領。南宜蘭州之宣傳及教育訓練都是由南宜蘭州總知事林建治辦理,事務則是由林建治負責,其他南宜蘭州成員都屬志工性質,如前所述,都只有掛一個職務名稱,實際上並不用做任何行政工作。我參加民政府,辦身分證繳交1,000元,旅行證1,000元,教育訓練2,000元 ,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車牌6,000至10,000元,曾有宣傳要我們捐助控美案及印製旅行證機器,但我沒有捐,也不知道南宜蘭州有沒有其他人捐,另外也可以自由贊助是投現金到贊助箱裡。我記得105年9月13日當天,在當時的宜蘭州辦公室(現在南宜蘭州辦公室現址:花蓮市○○路00 0號),當時的宜蘭州總知事連洪德拿65萬元現金給我,要 我幫忙跑腿去銀行把錢匯到他指定的帳戶,連洪德告訴我這錢是公關費,並拿了一張紙,上面記載帳戶資料,要我就匯到紙上所記的帳戶裡,於是我就找了另外一個同心陪我一起去(我已忘記該同心名字,也忘記他是男是女),我到了銀行,就依照紙上的帳戶資料填寫匯款所需之文件,行員就幫我匯款,匯款完畢的水單收據及1萬4,900元餘額,我就拿回州辦公室交給連洪德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 ,第16至21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2年加入台 灣民政府,我有辦民政府身分證,費用1,000元。我有參加 過五關。在課堂上有聽林志說過美國要求台灣民政府訓練4 千名政務官接掌政權。初級班6千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1千元,職務點召1千。有參加州訓或專訓,一次2千元, 卯○○說要加強我們的專業能力的教育訓練,我參加次數記不 清楚,州訓及專訓的錢也是交給葉小姐,但葉小姐之後沒有做了,後來接的是一個年輕的小姐,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我有辦旅行證預繳納1千元,但沒有認購旅行證機器等語 (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33至34頁背面)。 ⑤、證人鄭金生(附表一編號20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出錢申辦10張身分證,1張1,000元,是102年買的,錢是交給宜蘭州財務黃世應(音譯)、林 翠萍(音譯)、陳清科(音譯),他們說會把錢拿給中央。卯○○說台灣民政府執政,外省人就要去金門馬祖等島,我覺 得臺灣人就出頭天了,如果沒有辦身份證,老人年金只有每月800美金,有辦身分證的話,每月可以領1,200元美金,還有育兒金等福利。我也有買6張車牌,1張6,000元,3萬6,000元,102年買4組,103年買2組,錢是交給黃世英(音譯) 、陳府庸(音譯)。我有買電子旅行證件2張,1張6,000元 ,103年先繳定金2張2,000元給黃世英,剩下1萬元是於104 年交給陳清科(音譯)。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職務點召 、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控美案 我捐2次各10萬元共20萬元,只有感謝狀,沒有蓋章。當時 卯○○說已經走到最後一步了,差這一步就可以執政成功了, 且說到時你捐多少錢,就還你多少正臺幣,正臺幣幣值等同於美金,我是這樣才捐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 卷,第2至9頁)。 ⑥、證人簡永和(附表一編號20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年1月間參加迄今,103年1月間當時因台灣民政府有身分證,我自己主動去台灣民政府宜蘭州(當時址設宜蘭縣警局正對面),申請加入台灣民政府不須付費,但要申請身分證則需繳交1,000元,申請身分證 時須檢附日據時代謄本、相片1張及現戶戶籍謄本,後續我 另有參加台灣民政府舉辦的課程,課程包括台灣史、法律常識及國際視野等,這些都需要付費,另經過當時宜蘭州州長曾鉉盛推薦至中央,103年6月至104年6月擔任司法部辦公廳委員。我自己主動去參加台灣民政府及申辦身分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費用為1,000元,我一共買了3張身分證,除我之外,我還幫母親簡謝辦及女兒簡惠理申請,費用共3,000元,都是我出的,當時身分證的錢是交給宜蘭州辦公室 主任,我在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只是基於認同感,並不知道身分證有何效用。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都有參加過,並沒有人跟我宣稱受過訓會有何效果,我是看到宜蘭州辦公室的公告,我覺得有興趣,所以就直接到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現金繳費報名,過五關課程包括初級班、高級班、職前訓練、內閣或議員專訓及點召,初級班及高級班課程都是三天,初級班的費用是6,000元,高級班的費用是1萬元,職前訓練1天費用1,000元,內閣或議員專訓為期2天費用2,000元,點召為期1天費用1,000元;州訓是專門為各州設計的,參加的都是同一州的人,有時候也會有他州合辦,課程有國際局勢、法律常識及醫療等,每次參加的費用為2,000 元,課程為期二天,至於專訓,則是看個人意願,有意願擔任州議員的人,才需要參加專訓,參加的費用為2,000元, 課程也是為期二天,過五關、州訓、專訓的課程我都有參加,至於所付費用我都是親自到桃園總部繳費給F○○或葉小姐 (詳細姓名忘記),F○○跟葉小姐是負責在桃園總部幫忙收 費的人。105年間卯○○跟我們介紹台灣民政府將要發行旅行 證,這個旅行證可以在國外通關使用,但是臺灣出、入關不能使用,我當時聽了有興趣,所以就繳交1,000元定金給宜 蘭州辦公室,但106年間卯○○向我們表示,美國要我們暫停 發行旅行證,卯○○表示正向美國爭取比照波多黎各發行美國 護照,但不代表具有美國人身分,現在還在進行當中,所以還沒確定。卯○○有提出控美案的計畫,因為美國訴訟費用很 高,所以希望大家支持,當時104年2月間正式對美提出控訴,當時我沒有參加,因為我沒有錢,後來我在104年底分數 次捐獻,我捐獻後,台灣民政府會發感謝狀給我,並會以蓋章的方式來區別捐款的額度,我記得捐1萬元的章會有個「 替」字,捐五萬會蓋一個「理」字,感謝狀不會有捐獻金額數字都以章來區別,這些錢我都是交給F○○,F○○向我表示這 些錢,每一、二個星期會匯到台灣民政府在美國的戶頭,由美國律師負責監管。卯○○在上課時,會跟大家介紹,台灣民 政府直屬美國軍事政府,而卯○○就是受到美國軍事政府授權 才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我在106年3月間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辦的訪美團,該團是由劉坤男(時任台灣民政府眾議會議長)帶隊,團員有三十幾個人,出國目的是訪美,有參觀國會大廈、國會圖書館、林肯紀念館、華盛頓特區、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航空博物館、巴爾蒂摩棒球場及參加類似青商會的餐會,有邀請到副總統瓊斯來演講,並沒有直接與美國官方人員接洽,這次我並沒有用到民政府的身分證。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 來的,我當然不願意捐錢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27至29頁背面)。 ⑦、證人陳顥中(附表一編號20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3年3、4月間因黃政權(音 譯,已故)推薦參加台灣民政府迄今,我並未退出。我加入時並不需要繳交入會費,但我繳費參加台灣民政府舉辦的初級班講習,3天2夜之費用為6,000元,還有高級班講習,3天2夜之費用為1萬元。另我會參加平日不定期舉辦的2天1夜的集訓,每次2,000元,以上講習繳費都是我自願參加、繳交 。我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在105年3月2日核發,台灣民政 府身分證號碼與中華民國身分證號碼相同。我在105年前參 加前述台灣民政府舉辦的不定期集訓時,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在上課過程中對與會的會員表示,臺灣人都是大日本帝 國的子民,目前臺灣因日本戰敗,日本天皇放棄臺灣的管理權,但並未放棄所有權,現在是美國占領中,與會的人申請取得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就可以成為美國國民的一分子,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並由美國軍政府實際占領臺灣,就可以享有美國的社會福利。我以1,000元工本費申請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表示該身分證要送到美國國防部申請通過才能取 得。我聽說台灣民政府的其他朋友說(姓名我忘記),他們以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出國到美國及其他國家,都能快速通關,但我實際上取得身分證後尚未出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否能快速通關我不清楚。五關是指初級班、高級班以及州訓、專訓等課程,只要是台灣民政府會員都可以參訓,費用自付,通過五關課程就可以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的儲備官員,我有通過過五關的課程,已取得儲備官員的身分,卯○○指派我 為台灣民政府交通部的儲備官員,因目前台灣民政府尚未執政,我只可確認我是交通部的儲備官員。卯○○在集訓課程中 表示,若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取得台灣民政府車牌可以減免10年牌照稅,申辦費用約6,000元,該費用主要可用來支持 美國軍政府佔領臺灣的經費,我因此申辦一張,並取得收款收據,至於該費用如何支持給國軍政府佔領臺灣我並不清楚。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卯○○多次講到他們受 到美國軍政府授權,也有說過拿到的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美國國防部製造的。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 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22至24頁 )。 ⑧、證人魏朝乾(附表一編號20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在公園運動時,聽到群眾在間談控告美國的事,陸續認識台灣民政府,剛好退休沒事便加入台灣民政府,參加期間我去桃園中央會館參加數次演講,並於104年、105年去靖國神社參拜2次,106年3月去美國參加 川普政府就職酒會,前述去日本、美國都是我自費前往。我有去參加過幾次,但每次都待一天就回來,我是參加臨時班,每次須繳交1,000元,印象中只在那裡住過2次,當場要花1,000元買一本「新臺灣論」,會參加課程是聽宜蘭市中山 公園運動人士提到才參加的,當時台灣民政府宜蘭州辦公室設在該公園附近,我出於好奇心才去參加,付款後我覺得沒有效用,後來我就不想去了。我每次交付5萬元控美案,總 計交付25萬元。我有跟民政府人員去日本與美國,午○○有來 送接機,但沒有與我們同行。去美國是去紐約參加美國總統川普的就職酒會,當場沒有美國官員出來接洽,如果台灣民政府是虛構的,我則不願意支付任何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8至39頁背面)。 ⑨、證人陳春梅(附表一編號20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先生陳仁宗是我們家最早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後來我於103年間也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必須 要先繳交1千元手續費取得台灣民政府身份證,再完成初級 班及高級班訓練,參加初級班訓練要繳交6,000元,參加高 級班訓練要繳交1萬元,之後才能再參加台灣民政府舉辦之 集訓(通常3天2夜),舉辦時間並不固定,每次參加需再繳交2,000元。前述上課地點都是在桃園市中央(詳細地址不 清楚)上課,上課前再繳費到中央的收費窗口,繳交金額都是我自己的錢。此外,我於105年間還有繳交「控美基金」 共20萬元,也是以現金方式繳交到前述桃園中央窗口。我們一家五口都有加入台灣民政府,女兒陳文靚、兒子陳伯裕、女兒陳文婷也有加入,而子女台灣民治政府身份證、訓練班等費用都是由先生陳仁宗支付,我們一家五口身份證手續費一共5千元都是在台灣民政花蓮州辦辦理。我先生與三個子 女的初級班及高級班訓練費都是直接繳交到桃園市中央的繳費窗口。最初是我小叔陳仁岳推薦我與我先生加入台灣民政府,叫我們辦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後來我上課的時候講師有告訴我們,有了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會有「好處」,對我們的子孫也有幫助,好處是指若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在美國和日本都可以使用、滿65歲可以領取2 萬多元津貼、工作較容易錄取等。完成過五關後,當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選擇擔任議員、內閣等務,而州訓、專訓都只是例行性上課,前述課程學費都是每次2,000元。我現在 是拿到議員的資格,當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我就可以直接上任。我先生陳仁宗叫我申辦旅行證,申辦費用6,000元是由我 自己支付的,但還不清楚確切有什麼功能,我先生才比較清楚,我只知道能夠出國,目前我還沒拿到旅行證。卯○○某次 致詞時有講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的事情,且卯○○每次上課開場 都有先講話。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或是台灣民政府都是假的,我不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至3頁)。 ⑩、證人羅珮瑜(附表一編號207)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繳了1,000元給宜蘭州的工作人員 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說這身分證是美國USMG發放, 身分證好處是說我們是美國軍市政府領導,拿身分證是說可以作自己的臺灣人。104年7月,過五關我繳了共2萬4,000元,錢交給中央辦公室的人,但不是給d○○,給誰我不認識, 是在水月園中央會館給的。卯○○說我們是日屬美佔,我們要 恢復國際地位正常化,這是卯○○親口說的。我買2組車牌, 大約是在105年買的,一組6,000元,我分2次買,錢交給我 忘記了,共繳了1萬2,000元,有辦旅行證,我繳1次1千元、1次5千元,繳給誰忘記了。我有認購旅行證印製機器。我有捐款10萬元給控美案,我拿現金到水月園,時間大約在105 年,錢交給誰我不認識,但我有蓋榮譽手冊。我們是日屬美佔,希望告赢了要幫臺灣的國際地位正常化。我們是要為臺灣人著想,我是要為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88至294頁)。 ⑪、證人蔡欣娟(附表一編號20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係於104年9月1日經羅東鎮友人介 紹,當初我是繳交1,000元、我家全戶籍謄本,及我的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填表一併交給位於冬山鄉冬山路上的台灣民政府宜蘭州羅東郡辦公室人員(名字我不記得),台灣民政府於104年9月21日核發台灣政府身分證,我看到台ˇ。灣民政府遭調查機關偵辦的新聞後,我有去羅東郡辦公室想要辦理退費,但該辦公室已經人去樓空。我本人有向台灣民政府申請身分證,另外當時我還繳交我兒子蔡文華及女兒蔡文慈身分證正反影本等文件資料給羅東郡辦公室人員,但台灣民政府迄今尚未核發身分證給蔡文華及蔡文慈。當初羅東郡辦公室人員跟我說如果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民眾可定期收到一定數額的美元津貼(詳細金額我忘記了),子女就學有學費減免優待,以後若子女以後要到美國就學可援引美國關係條例受到美國政府照顧。但我付款拿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迄今,前述民政府宣稱的美元津貼、學費補助都沒有兌現。當時台灣民政府羅東郡辦公室人員有通知我可以去桃園市水月園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約於104年年底我 有去過一次,課程為期2天,我在水月園現場有繳交學費6,000元,但沒有開立收據給我。當時上課時台灣民政府講師有跟我們宣稱,有上過課程的人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優先擔任郡守、州議員等職務,但我上課後台灣民政府有提供我可於民政府執政後擔任羅東郡守職務,但迄今沒有實現。因為台灣民政府人員告訴我去上課,可以取得擔任民政府執後官員職務,我才去上課。我有辦車牌,號碼我忘記了,而且車牌我已經遺失了。當初台灣民政府人員告訴我取得民政府車牌後,民政府執政後可享有車輛牌照稅、燃料稅減免等優惠,所以我才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申請一張車牌,繳交金額我已忘記,民政府也沒開立收據給我。迄今我的車子也沒有得到任何稅額減免的優惠。我當初去水月園上課期間,卯○○ 等民政府幹部有向我們宣稱因控美案需要經費,只要捐1元 新臺幣,執政後民政府會退還1美元之等值臺幣給我們。卯○ ○等民政府人員上課期間有跟我說民政府是援引美國關係條例,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話語,另外上課期間還有播放影片介紹台灣政府有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 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我事前如果知道卯○○等人宣稱 美國軍政府授權成立台灣民政府等事情是假的,我就不會繳錢申辦民政府身分證、車牌,以及花錢上課程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8至20頁)。 ⑫、證人徐政義(附表一編號20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3間加入台灣民政府迄今。 我太太也有參加,但因為她的耳朵重聽,聽不到聲音,她沒有去過台灣民政府上課。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一個自稱福爾摩沙的團體成員來到我家,告訴我說民國32年以前出生的人都是日本籍,都是可以申請加入台灣民政府,所以就要求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他向我表示,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可以去世界100多個國家,也可以去美國。申辦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的費用是1,000元,我親自去台灣民政府宜蘭 州辦公室申辦的。我只有完整的上過五關課程,至於州訓及專訓等課程,因為我身體無法負荷,所以沒有去上課,上課一天學習和食宿費用是2,000元,我並不知道台灣民政府課 程對我有什麼好處,但上課讓我學習到臺灣的歷史與國際地位,例如以前的課本就沒有講到舊金山和平條約。我有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車牌,但我忘記車牌號碼,但我申辦車牌後,也有向台灣民政府提出質疑,如果把車牌掛在車上使用,可能會抵觸到中華民國的法律,後來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沒有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所以我也沒有把車牌掛在我的車上。申辦一張車牌費用我記得大約是6,000元。我有申辦旅行證, 當時103年間加入會員後,就已經申辦,但直到現在旅行證 都還沒拿到。當初台灣民政府人員向我表示,這張旅行證可以通行世界各國,但一直都沒有拿到,所以我也不知道旅行證的效用。申費旅行證費用先繳交1,000元,等證件拿到再 繳後續金額,但我一直都沒有拿到,所以後來就沒有再繳錢。我當時是以現金方式直接拿到桃園台灣民政府總部捐款,捐款沒有給我任何收據,但有終給我一張感謝狀,卯○○所宣 稱的報酬率目前還沒實現。他們表示台灣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一切都受到美國的保障,至於卯○○在上課的 時候也有提到這些話。卯○○確實言稱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是 美國製造。卯○○有介紹外國人給我們認識,但我不知道他們 是不是美國軍政府的人。如果卯○○當初是騙我的,我就不會 加入台灣民政府及或上述捐款。我是支持台灣民政府的理念,至於卯○○自己要如何做或是有做違法的事,我並不知情, 我自己的理想是想讓臺灣國家正常化。(偵字第12176號臺 北、宜蘭州卷,第44至46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只有辦自己的1張,1張1千元,錢交給州辦,申辦時間不記得 ,過五關交多少錢不記得,我連我太太及姪子一起交,都是我出的錢,我太太徐江阿玉、我姪子林芷吟、我兒子徐國傑,身分證4張也是我出錢的,過五關我是交我自己、我太太 及我姪子的過五關,過五關時間我說不出來,身分證的錢交給州辦,過五關的錢交給中央會館,交給誰我不認識。我有申請2張旅行證,我本人及我太太徐江阿玉,1張旅行證交1 千元,共2千,交給州辦的人,我也有認購旅行證機器,我 認購35萬元,剩餘部分是其他的人湊過來的,35萬元交給中央的櫃臺,我是想說他們要我就拿出來贊助一下,我也不知道為何要辦。我買1組2面車牌,6千元,錢交給州辦,我不 知道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的事,我想說之後將來要用這個車牌,我是聽同心說的,不是卯○○講的。控美案我有捐款,錢 是從銀行領出來的,我是交現金到中央會館,交給誰不記得,我記得有一次是交給男的,另以徐莉茵名義捐款,錢是臺銀領的,交現金到中央會館,交給誰不確定。我們就是要打赢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 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69至374頁)。 ⑬、證人林文章(附表一編號21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退休後,我上網瀏覽台灣民政府網頁後,因為認同台灣民政府理念,所以我自行前往冬山鄉冬山路上台灣民政府宜蘭一州辦公室,以戶籍謄本申請民政府的身分證,並繳交1,000元手續費。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後,宜蘭一州辦公室有安排我到桃園市法理學院(水月園)上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該等課程期間每次需要2天,費用為每次2,000元有包含食宿,訓練課程有分成初級班跟高級班,我都有上過。當初我上課的目的是要瞭解台灣民政府的法理,另外台灣民政府人員有跟我們說,受訓人員依過五關後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擔任民政府職務資格,我繳交學費並完成課程後,確實有開始擔任郡內閣職務,後來改擔任宜蘭一州州議員迄今。當時我去上課期間,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等人(其他人名字我不記得)有擔任授課講師。 我當時是以6,000元代價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但我知道台 灣民政府車牌現在不能用,要等民政府正式成立後,才能上路使用。我當時是以6,000元代價申請台灣民政府旅行證件 ,我當初去上課時民政府人員有告知民政府旅行證件可以當作護照,往來國際通行使用,但我到現在還沒有拿到該旅行證件,所以我不知道實際上使用效用如何。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 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 宜蘭州卷,第25至26頁背面)。 ⑭、證人林美玲(附表一編號21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6年11月間經我朋友綽號小優 (名字我不清楚)介紹,帶兩位我不認識的人到家中找我,告訴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會員取得身分證後,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出入境快速通關,於是我以我自己及配偶黃再溪加入,並繳交4,000元(每人2,000元)工本費以及身分證照片給小優,但小優並未交付收據給我。2個月後我才收到我及黃再 溪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剛結婚時曾在電子廠工作,小優是我當時的同事,平日並無往來,她為何找到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我不清楚。我及黃再溪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迄今未曾使用過,能否快速通關我並不清楚。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願意支付上 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 ,第31至32頁背面)。 ⑮、證人郭宇當(附表一編號2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印象中我約於106年間加入台灣民 政府,家中就我一人參加,我有花1千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身 份證,繳交初級班及高級班受訓費用各為6千元、1萬元,另外我前前後後還有去桃園市台灣民政府上5次集訓課,每次 費用2千元。我還有繳交「控美基金」共20萬元。台灣民政 府身份證申辦是在花蓮申辦的,並繳交給辦公室的人員(姓名我不知道),我不認識收錢的人是誰,其他集訓的錢及控美基金則是交給桃園市台灣民政府窗口人員(姓名我不知道),都是以現金交付。上課的講師告訴我,憑此台灣民政府身份證就可以進入聯合國、直接出入美國和日本等,但我沒有實際使用過。我前後參加過7次課程,但我都不知道課程 的名稱為何,至於是否是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有正式結業,107年6月12日可以參加在內湖舉辦的「美國大使館落成典禮」(名稱我不確定),這是正式結訓的台灣民政府成員才有的權利。控美案共繳交20萬元給台灣民政府,以現金支付給桃園市台灣民政府繳費窗口,我並不清楚是否有捐1元新臺幣退還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的事情,我單純只是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事情,才捐20萬元給台灣民政府作為控告美國之用。每次上課的講師都有提到台灣民政府市售美國軍政府授權的,我印象中卯○○有時會 在上課前講開話語。我曾經聽其他人講過台灣民政府的身份證裡面的晶片是美國製造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 蘭州卷,第54至55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自己的1張,之後才辦我太太的,但我太太林阿貴尚未拿到身 分證,我辦自己的1張1千元,我太太的身分證也是1千元, 已經交給州辦,但尚未拿到證件,我只有拿到我自己的,我共交2千元,申辦是再發證日前,大約是在108年3月份申辦 。我交自己的費用,交多少錢不記得,我有完成過五關,今年交錢的,交給中央會館窗口,交給誰不知道。這是一個訓練,將來人才取才的用法,我知道的是中華民國受美國委託,把臺灣人日本國籍改成中華民國國籍,私底下同心會講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訓練政務人員的說法,如果臺灣人瞭解過五關課程就是臺灣人,這個應該是代訓政務人員的課程,但我不容易遇到卯○○的課。控美案我捐20萬元,錢從 花蓮光復農會領出來的,交現金到中央會館窗口,交給誰不知道。我們就是要打贏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 ,第359至364頁)。 ⑻、臺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H○○(附表一編號224)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替自己跟我老婆李襄、我兒子陳鵬年、陳泳翰、女兒陳家鎂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都申辦一人一張身分證。都是去台灣民政府中央黨部(桃園市○○區○○○ 路00000號)申辦,差不多在104年去辦的,多少錢跟誰辦理因為時間久遠忘記了。這些福利秘書長卯○○都有說,不過「 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 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不是正臺幣,是換美金。 就是路上的宣傳車都有在講。有在網路上很多影片。就是說要去總部上課才有官當。卯○○、午○○與l○○都是在上課時說 的。說身分證去美國或聯合國可以用。也有替我自己跟老婆、小孩,共5個出錢參加過五關和州訓、專訓。費用是於上 課時交付款項給中央會館的櫃台人員,但我不知道對方名字。上完課後有官當,才有那些福利。在州或中央就有宣傳。上課是講臺灣的歷史、地位、未來之類東西。就是說台灣是日屬美占那些東西。我自己有買車牌1套,好像是104年時,用5,000去中央桃園市○○區○○○路000○0號櫃檯繳錢。卯○○說 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等說法,還有替我自己跟老婆、小孩,共5個贊助旅行證機器費用。我有集資但是不知道買 了幾個單位(我們一個人出一萬)。也是去中央(桃園市○○ 區○○○路00000號)向繳錢給民政府的人員。有分得發行旅行 證之紅利之說法。就是卯○○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自行 印製旅行證,惟需集資購買旅行證機器,採1單位50萬元、 可多人集資認1單位之方式認購機器,贊助者將來可分得發 行旅行證之紅利,有替我自己跟老婆、小孩,共5個捐款供 控美案(我們一個人出一萬)。也是去中央(桃園市○○區○○ ○路00000號)向繳錢給民政府的人員。卯○○說控美案可加速 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128至130頁背面)。 ②、證人K○(附表一編號22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103年4月份進來台灣民政府,經過朋友介紹進來的。職位太多了,我一開始申請的是台北州的議員,議員職訓之後,會再往中央,變成中央議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等相關內容,上課都是這樣說。我本身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核發或製造,我有購買兩塊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秘書長卯○○說將來民政府執政之後,就不用繳稅金。也有購買電子旅 行證件、贊助旅行證件的機器費用。控美案也有出錢贊助,台灣民政府人員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即將勝訴,勝訴後捐款者可以分配到賠償金,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無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人員或美國官員有。控美案我有匯款收據,每次卯○○哭說沒錢了,我們就想辦法去貸款, 我忘了怎麼捐的,但我有收據,後來有匯給被告l○○,後面 蓋章的是控美案的部分,匯給被告l○○的部分沒有留匯款單 據,因為當時也沒想到是詐騙,就沒有保留證據,我只是無意中看到兩張匯給鄭志道的匯款收據,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 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418至438頁)。 ③、證人蔡佑鑫(附表一編號226) 於警詢時證稱:約於103年間,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 自己出錢申辦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花費1,000元;官員受訓部分,初級班收費6,000元、高級班收費1萬元,結業後給予1張結業證書,受訓部分共花1萬6,000元;職前訓練部分 (含法理點召每人2,000元、內閣點召每人2,000元、議員點召每人2,000元、議員訓練每人6,000元),我共花1萬2,000元;另州訓(含州訓、特訓、連訓、集訓、專訓)部分,我沒花什麼錢,記得是自己隨意捐,共花費約2,800元;另中 央議員內閣受訓部分我沒參加;控美案部分,我沒出錢;元旦園遊會詐騙部分,我只參加1次,花費1,000元;人權賠償案部分,我沒繳錢;人權賠償登記部分,我花費1,000元; 元旦酒會部分,我沒繳錢;州執政團隊郡守點召,我沒繳錢;台北州辦公室經費部分我沒激錢;中央參眾議員受訓我沒繳錢;購買車牌部分,我沒繳錢;購買書籍部分我花費約5,000元;強制購買帽子、徽章、勳章部分,我共花費約1,200元;集訓部分,每次2,000元,我共花費4萬元,以上共花費約8萬元,都是由我出錢,該花費是在103年至105年5月間,均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窗口收款等,我不認識收款人是誰。我也的確聽過卯○○,在我受訓過程中說,該證件係由在 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 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 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 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及 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簡單的說,接受課程訓練才能符合資格當官,對卯○○來說,就只是當成收費的理由。我有在各課 程中聽過卯○○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 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官,我則沒聽午○○與l○○說過。課程中,卯○ ○常提及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等,我則沒聽午○○與l○ ○說過。課程中,卯○○常提及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 核發旅行證,該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 國家等,我則沒聽午○○與l○○說過。課程中,卯○○有提及美 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自行印製旅行證,惟需集資購買旅行證機器,採1單位50萬元、可多人集資認1單位之方式認購機器,贊助者將來可分得發行旅行證之紅利等,我則沒聽午○○ 與l○○說過。課程中,卯○○常提及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 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我則沒聽午○○與l○○說 過。我當然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我就是相信卯○○的話 ,被他騙,會把我們臺灣變成一個有主權國家,才被卯○○騙 錢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83至86頁)。 ④、證人q○○(附表一編號228)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3年9月14日開始交錢給台灣民政府,我有聽聞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 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 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 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 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服務人員都有跟我宣傳,也有發傳單給我們,網路上也有看過相關的視頻影片,內容就如上所述。卯○○、午○○與l○○等3人在上課、集會都有提到。他們說我 們上完課以後就可以當高官,也可以享有上述的福利。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過五關的考試及「州訓」、「專訓」,其中過五關考試共花費新臺幣3萬4,000元;「州訓」、「專訓」共花費新臺幣6萬元,這些費用都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 月園即中央會館的不詳櫃台人員,他們一樣都沒有給我任何收據。他們說上完這些課以後,未來可以當議員、中央內閣等官員,當初我選擇中央內閣農林水產省的內閣。他們告訴我們我們就是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 員,這些都是卯○○、午○○與l○○等3人在上課或是集會時告訴 我們的,卯○○、午○○與l○○等3人讓我們自己挑選職位,如果 哪邊有空缺就可以轉換過去遞補,但是每次轉換都要收錢,也要另外補課,本來我是艋舺地區的政務官,後來卯○○、午 ○○與l○○等3人叫我去當台北州的議員,所以我又補上了議員 的相關課程,有繳學費跟買書,我自己本身也有到全台六州巡迴,過程中花了很多錢。卯○○非常可惡,經常搞個名堂出 來要大家捐錢或是拿錢出來,每次收完錢以後就又有新名堂跑出來,繼續騙錢,真的是非常可惡,很多人賣房子賣土地也有人去借貸,鬧到家庭不和子女反對,實在是非常可惡,害我們負債累累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29至32頁)。 ⑤、證人N○○(附表一編號229)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年2月28日就開始加入台灣民政府,我有替自己及家人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共6張,是在104年7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台灣民政府臺北州板 橋郡)將6,000元新臺幣(1張1,000元新臺幣)交付給服務 人員(真實年籍資料不詳),我有提供警方身分證影本。我有在桃園聽聞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各種好處,是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聞。我沒 有在使用網路,因此沒有看過相關影片。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及l○○講述上開政件事項,說法 都相同,但比較沒有午○○在說,她不常在受訓場合發言。我 有替自己出錢參加過五關及州訓、專訓(詳細次數及金額參考所附花費名冊),費用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上課時交付給不詳櫃檯人員。我有提供警方結業證書及議員資格證書影本。參加受訓的功用可於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時成為政務人員。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及l○○ 講述上開政務人員事項,說法都相同,但比較沒有聽午○○在 說,她不常在受訓場合發言。我有自己買一套車牌,是在104年11月左右在新北市○○區○○路00號(台灣民政府台北州板 橋郡)將6,000元交付給服務人員(真實年籍資料不詳), 我有提供警方車牌相片。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及l○○講述上開車牌事項,說法都相同,但比較 沒有聽午○○在說,她不常在受訓場合發言。我沒有申辦旅行 證,因為104年底就沒有參加台灣民政府受訓,旅行證是在105年開始發行,因此沒有申辦。上開旅行證說法是在新北市○○區○○路00號(台灣民政府台北州板橋郡)聊天時聽聞有繼 續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的朋友說的,沒有聽卯○○、午 ○○與l○○說過。我自己有出錢捐助控美案,是在104年年初至 郵局匯款新臺幣20,000元(戶名:l○○、帳號:不詳),其 後於104年7月至新北市○○區○○路00號(台灣民政府台北州板 橋郡)將匯款單出示給服務人員(年籍資料不詳),則會拿到感謝狀及於榮譽記錄手冊上蓋”替”之圓戳章(一個章代表 捐10,000元新臺幣),而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養卯○○夫婦,是為了在台灣民政府執政時能享有福利。(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34至36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在104年開始接觸台灣民政府,我有 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也有購買當時台灣民政府的車牌。關於控美案也有捐款。感想是好像是被他騙去,我到時候才想通好像是在騙人。捐款就是自己願捐給他了,朋友說要多少都捐,我的能力就是這樣,我只有捐2萬元,上課一趟2,000元,上18次就幾千元,車牌6,000元,是這樣,身分證是1,000元,我介紹朋友有好幾張,介紹朋友有去做身分證沒有用,朋友是沒有去那邊上課。台灣民政府宣傳的內容和福利都是假的,當初就不會加入及繳錢,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就身分證部分繳交6,000元 、過五關等相關課程繳交6萬6,000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 元,控美案捐款2萬5,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 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68至175頁)。 ⑥、證人c○○(附表一編號230) 於警詢時證稱:103年8月13日就開始了。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共1張,是在103年8月13日在高雄市○○ 區○○○路000巷0號(台灣民政府高雄州鼓山郡)將1,000元新 臺幣交付給服務人員(真實年籍不詳),但我把證件遺失了,若是日後有找到再提供給警方。除了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是日後退出台灣民政府才聽繼續參加的朋友說 的,其他上開身份證事項是在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聞。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講述上開 身份證事項,說法都相同,但比較沒有聽午○○跟l○○在說。 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過五關及州訓、專訓,費用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上課時交付給不詳櫃檯人員。參加受訓的功用可於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時成為政務人員。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講述上開政務人員事項,說法 都相同,但比較沒有聽午○○跟l○○在說。大多都是於台灣民 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講述上開執政事項,說法都相同 ,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養卯○○夫婦,是為了 在台灣民政府執政時能享有福利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44至4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我的親戚是鼓山郡的,郡守介紹,我才加入,我只有申辦身分證,其餘的都沒有。我只有交上課的錢,其餘的我都沒有參與。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就過五關等相關課程繳交6萬2,000元部分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75至180頁) 。 ⑦、證人陳臻誼(附表一編號231)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年8月15日開始交錢,我本人還有幫朋友辦20張身分證。民政府的人有說身分證是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是於現場上課時聽卯○○說的。可以拿民政府身分鄭 進去聯合國。有我本人及家人有參加過五關課程。我是交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時間已久我不知道是交給何人。因為上課才可以謀職當官,這些是在上課中說的。就類似先行卡位。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滿繳牌照稅之優遇等稅法。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是因為上課才可以謀職當官。一樣在上課中說的。就類似先行卡位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3至55頁)。 ⑧、證人陳瑜仟(附表一編號232) 於警詢時證稱:我最早於103年10月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 之時間,我本人和先生、兒子申辦身分證。上課時卯○○有說 辦理民政府身分證可享有福利。我本人有參加該五關課程。我就將錢交給櫃檯一位女的,姓名不清楚。有聽說。也是上課時卯○○所說的上述提問過的。有聽說過台灣民政府以或美 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該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等說法。這也是卯○○上課時說的。我要向卯○ ○、午○○等人提出詐欺告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 州卷,第56至57頁)。 ⑨、證人何李桂英(附表一編號233)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於104年間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之時 間。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約104年間,我沒拿身分到身分證,有參加過五關課程,上課時有交付款項給水月園即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d○○。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 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裁培人員等說法。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是卯○○說 可以做官,可以先卡位,且每個月可以領約幾萬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8至59頁)。 ⑩、證人何清松(附表一編號234) 於警詢時證稱:我最早於104年間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 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但我沒拿身分到身分證, 我有參加過五關課程,上課有交付款項給水月園即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d○○。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 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栽培人員等說法,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是他以可以做官, 可以先卡位,且每個月可以領約幾萬塊錢(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60至61頁)。 ⑪、證人陳泓達(附表一編號235)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3年8月14日開始交付1,000元給「台 灣民政府」卯○○他們。我陸續有幫我母親、妻子、女兒、兒 子等5人申辦,我本人有聽到卯○○上課時講授該證件係由美 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他們的官網都有相關視頻 ,所講的內容與上述內容相符。我替自己及家人等5人有上 所謂「過五關」的課程,每一個人都交錢,開始我參加黑熊軍團、陳金雨是參加議員資格、陳麗妤參加內閣資格、陳畇蓁及陳畇樺是參加黑熊軍團,共12萬元。我又另參加內閣閣員、議員資格等課程,交付4萬8,000元,結訓後再回訓(州訓、專訓)的話,每人每次還要再交2,000元,本人不一定 要到場參加回訓,但是要繳錢2,000元,我都有留下結業證 書(資格書)。他們會用手機不定時傳訊息給我們,如果有需要就去參加,每次都交2,000元。費用都是交給d○○及F○○ ,都沒有給收據,參加課程的功用是意圖讓參加過的人能繼續參加這個團體,增加團結力及向心力,其實都是在騙錢,增加他們的收入。上課時有聽他們說過「台灣民政府」必須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這樣美國軍政府才會授權讓這4,000人接管臺灣,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有申辦2套車牌,共交付1萬2,000元,第1套是104年1月購買,另1套是104年3月購買。我有買2套車牌,有相應之行照,卯○○ 說懸掛該車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當時信以為真,所以掛上該車牌行駛,但是都被警察開紅單,懸掛該車牌的車輛已遭禁駛。我於103年11月間將我及家人陳金雨、陳麗妤、陳畇 樺、陳畇蓁、陳俊諺等6人都有申請旅行證件,當時有交付6,000元頭期款,每張1,000元,等證件下來後再交付3萬元尾款,可是到現在還沒有收到。旅行證機器1個單位50萬元分 成10股,每1股5萬元,當時是與他人合資購買,於104年8月間與同僚共同出資50萬元購買1個單位(50萬元),10股中 我出資5萬元,其他人我不清楚,大多出1股(5萬元),都 是交付給櫃檯人員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至4頁背面)。 ⑫、證人許雅菱(附表一編號236) 於警詢時證稱:於103年10月、11月時,我之前的男朋友陳 志忠介紹我認識陳臻誼及謝朝元,陳臻誼是陳志忠的姑姑,陳臻誼跟我說,臺灣是美國的,在等美國支持,而且他們有跟美國接觸,等美國執政後,以後可以給我門做公務員等話語,要我去辦證件,以後可以有用,我就給她1,000元,她 跟我說等到證件做好了之後再給我。是他們有叫我去上課,但是我不想去,後來他們也沒提了,就這樣沒有繼續下去。我只有辦身分證花了1,000元,其他都沒有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49至151頁)。 ⑬、證人n○○(附表一編號23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過司法部委員。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宣稱自己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話,都是卯○○講的。本身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有聽過這個證件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在美國製造,也有聽聞過的福利和內容,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優惠很多,做什麼事都很方便,而且1元可以 換4萬元。我有繳電子旅行證件的訂金1,500元。該旅行證件出國可以通行無阻,有參加台灣民政府所開設的課程,有聽過開設這個課程是因為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要代訓,課程的部分繳交15萬元,控美案有出10萬元,卯○○說控美案可加速 執政的時程,控美案需要律師費,所以需要你們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因為控美案,很快台灣民政府就可以執政,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 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8至59頁)。 ⑭、證人戌○○(附表一編號24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民政府的人說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所以未來台灣民政府只要成立,而且是美國軍事政府認可以後,我們就可以直接執政,那就是我們未來每一個人的身分證,可以到美國通行無阻,到全世界多個國家都可以用。我有繳交旅行證件訂金,也有參加課程,控美案也有出錢,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要執政,我們要趕快控告,趕快勝利才能執政,而且我們要委託美方的律師,需要很多的錢,所以那個錢都是美金,需要鉅額支付的,所以如果能力範圍許可的,就要儘量把錢拿出來。就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我個人、小孩、兄長等人之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費用,分別支付10萬4000元、9萬4000元以及10萬6,000元,辦理旅行證件2張共付1萬2000元,控美案部分有捐款10萬元,其中5萬元是我的名義,另外5萬元是我兄長施偉成的名義付款,旅行證件的機器集資部分,我有捐款1萬元等語(金重訴 字卷二十二,第60至83頁)。 ⑮、證人B○○(附表一編號241) 於警詢時證稱:大概在104年的時候左右,由兒子跟女兒介 紹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辦身分證說可以送房子、老人年金每個月會有1,200元美金、控美案 的錢可以1比30還有人權案賠償及健保免費,如果沒有辦的 話要40萬比1追償。當時是卯○○自己說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 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 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 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資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如果騙我們的話,要把他的頭 剁下來當椅子坐。我只有替自己出錢去上課,我有參加法理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跟議員訓練及議員點召、專、州、特、聯訓,這些都有,如果沒有去的話都會被要求補錢。我有買一個車牌。我有聽到可以享受免繳牌照稅的優遇。也是在台灣民政府上課的時候卯○○說的。我是集資繳納5萬元 贊助旅行證機器費用,控美案也有繳錢,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為了要爭取臺灣的 國際地位,想要讓台灣好等語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00至203頁背面)。 ⑯、證人陳俊達(附表一編號242) 於警詢時證稱:我印象中大約在104年左右交款給台灣民政 府,我是親自拿現金過去台灣民政府的總部,有聽說台灣民政府稱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 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 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 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資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我 有參加法理初、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訓練、內閣點召及「州訓」、「專訓」。我進去台灣民政府之後有聽到的。因為要執政所以要訓練足夠的人員接管職位。我聽過卯○○這樣 子說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控美案我出了5萬元,當時接我進去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跟我提到,就 是提到控美案可以贊助,提到的時候沒有說到,就是直到隔年後有說到如果控美案勝訴的話,可以取得跟上面的說明一樣的金額。有聽說過,我在台灣民政府台北州辦公室及中央辦公室都有說過。內容是就是跟上述說明一樣,我是聽卯○○ 這樣子說過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04至207頁背面)。 ⑰、證人趙彧平(附表一編號24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他們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在台灣民政府期間,沒有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員。我有替自己在內的人辦理2張身分證,共2,000元,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共繳費11萬4,000元,旅行證機器繳交5,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98至106頁)。 ⑱、證人a○○(附表一編號245)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媽媽、哥哥、弟弟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每張1,000元,我自己出錢參與「過五關」課程。 上課時交給d○○而已,F○○是接手d○○的工作。台灣民政府不 會開任何收據。我有聽卯○○在初級班課程說過美國政府授權 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簡單來講就是要過五關 才能符合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之資格,上完5關後,又要參加州訓、專訓等課程、22次郡守點召課程才能取得1塊勳章 ,該勳章又要收取1,000元,謊稱動章是美國授權的。我自 己以6,000元辦台灣民政府車牌1套。在課程中聽過卯○○說過 申辦該車牌可享有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等說法。我自己申辦旅行證1張。在課程中,卯○ ○說該旅行證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課程中聽卯○○ 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他們開這些課程所講的內容並搭配他提出的相關資料,讓我覺得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我要對卯○○、午○○提告詐欺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 波台北州,第237至239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身分證是美方軍事政府授權,資料寄給中央後,他們會統一寄到美國製作,再寄回來,核發給大家。他說你辦了身分證可以享受很多福利,像是執政後,65歲後有多少退休金,如果你想要有職位,就要先有身分證,才有資格上課程。就是叫我們辦,也要求我們去拉人來辦,把自己的親朋好友,說一個人要拉十個,好像在做業績一樣。有購買2張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發行的電子 旅行證件,也有參加過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控美案我也有出錢,台灣民政府的人一直說我們現在打官司到什麼狀況,又缺什麼錢,拜託大家幫忙,因為律師費等等都要花錢,大家就會把錢捐出,也不是說捐出去,他就是會說大家一起集資來負擔律師費,變成我剛剛說的控美案一口5萬元,或 甚至還有別的,開立很多名目,讓大家去合資負擔這些費用,卯○○也說控美案可以加速執政時程,所需律師費甚鉅,需 要同心捐助,且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後還可以分配到賠償金。參加民政府期間,有針對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繳交4,000元,過五關、州訓等課程繳交11萬8,000元,車牌費用繳交6,000元,旅行證出資6,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 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390至417頁)。 ⑲、證人Y○○(附表一編號24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製作、核發。也有無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該車牌可以享有10年到12年免繳牌照稅的優遇。有購買旅行證件,他們有宣稱這個旅行證件跟美國護照相同,可以通行194個國家,在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沒有見過美 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不存在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一開始就知道的話,就不會加入。我是105年5月向台灣民政府申辦身分證,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課程 部分繳交10萬8,000元,車牌部分繳交2,500元,旅行證定金繳交1,000元,控美案部分有繳錢,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 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 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60至373頁)。 ⑳、證人賴怡靜(附表一編號247)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3年5月間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有替自己申辦1張台灣政府身分證,於103年底交給台灣民政府的人員1,000元。我是聽我之前工作地方的店長告訴我的, 也有在網路上看過影片,店長跟我說他知道台灣民政府,現在執政黨是不對的,告訴我可以加入他們,我就單純相信就加入了。也有出錢(2萬4,000元)參加「過五關」之課程,交付給不詳櫃檯人員,我都將所有書籍資料丟棄了。此課程是為了要培養政務人員,有聽過此資訊,我要對卯○○提告等 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245至247頁)。 ⑼、新竹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丙○○(附表一編號24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有擔任過郡議長。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也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人員說該身分證是由美何國製造核發,我也有辦旅行證件,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要出國什麼都很方便,有上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有聽過台灣民政府開這些課程,是因為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他們幫忙代訓官員,有聽過台灣民政府課程時宣傳控美案能加速執政,需要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宣稱的福利都是假的,我就不會加入,傻傻地被他們講的這麼好,健保也不用繳,什麼都不用繳,房租貸款也都不用繳,我有替家人辦身分證,共7張,其中除了其中1張是家人自己出錢外,其他都是我出錢,有參加過五關的課程,州訓,專訓也有。過五關有繳費2萬4,000元,及參加9次左右的州訓跟 專訓共1萬8,000元,就課程部分總共花費4萬2,000元,就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旅行證部分繳交6,000元,控美案捐款6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117至124頁)。 ②、證人張琇嬿(附表一編號250)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從103年8月13日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在高雄市○ ○區○○○路000巷0號(台灣民政府高雄州鼓山郡)將1,000元 交付給服務人員(真實年籍資料不詳),我有提供警方身分證影本。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在台灣民政 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聞。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過五關及州訓、專訓,費用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上課時交付給不詳櫃檯人員。大多都是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受訓時聽卯○○講述 上開政務人員事項,說法都相同。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養卯○○夫婦,是為了在台灣民政府執政時能享有福 利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21至2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那時因為我老公跟他姪子一家人都參加,他們說這個很好,叫我們申請,就跟著他申請了。當時有上課參與課程,因為那時候是我老公的姪子在高雄,他們說你參加這個會有很多福利,我們想說有福利就去了,如果一開始就知道這些福利都是假的,當然不會加入和繳錢,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6萬2,000元部分等 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87至1912頁)。 ③、證人Q○○(附表一編號25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也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之後臺幣等同美金,移轉之後我們受訓,有內閣閣員的資格,我上了他們的一般課程、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黠召、職前訓練,也有辦牌照,也替很多朋友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也介紹他們來上課。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目的是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要代訓官員,參加期間,我替包括我在內的家人共8人,辦理身分證,共支出8,000元,過五關部分,我的家人施閔慈、施閔文分別是2萬4,000元,施彥存也是過五關2萬4,000元。他們三個都沒有參加州訓、專訓,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 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當然不會繳錢給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84至975頁)。 ④、證人r○○(附表一編252號) 於警詢時證稱:我原本於於102年8月間參加台灣民政府新竹州成元,後來臺北州成立,我就轉加入臺北州。我是於102 年8月16日付款1萬元,參加高級行政參議班。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身分證,只有辦1張是1,000元。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相關的課程,我有拿到第17期高級行政參議班、第63期研習會的繳費收據。台灣民政府的人說上完這些課程,在他們執政後,都可以有工作。我有替自己申辦車牌1套,我是以現 金支付6,000元。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旅行證,有申辦1張。控美案我有捐錢。我有聽卯○○說過回饋30倍的說法,我交錢 給台灣民政府是想要為了以後可以有工作,有階級可以領到薪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47至49頁)。⑤、證人巳○○(附表一編號25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司法部職位,我們司法部會有一些審查法規的進度,最主要是要把一些有利於本土臺灣人的相關字眼修正,至於說最後走到後來,其實程序上我們並不清楚要怎麼樣走,但是我們會想要做好這件事情,但是最後法規的,我講的沒有結果應該是說我們司法部的成員常常會有人進來、有人離開,反正每一次開會的時候很難延續上一次的,後來又不了了之了,所以我要強調是沒有那個結果,甚至說我們也不會有什麼會議紀錄,也都沒有,大概就是我們幾個成員坐在那邊就開始聊,然後上一次聊了什麼,現在繼續聊,可是因為有的時候成員並不是每一次都相同,只是說大部分相同,但不是每一次都一樣,所以我要強調的是那個沒有結果,至於說其實最後也沒有什麼書面,所以沒有什麼被告午○○看過這件事情,大概我要表達 的是那個部門感覺上後來是虛構的。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這些內容,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我有繳交旅行證件的定金,有聽聞過申辦該旅行證件的好處是取代中華民國護照,在國外可以使用,但是從頭到尾沒有看到旅行證件,有就旅行證的部分繳交定金6,000元,在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我跟母親林呂美連 的身分證部分繳交2,000元,課程部分繳交11萬2,000元,母親參加課程部分繳交8萬6,000◦元,就旅行證件部分繳交6,0 00元,如果我一開始知道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164至173頁)。 ⑥、證人s○○(附表一編號257) 於警詢時證稱:身分證部分都是我自己交錢,我親自繳交3,000元,我去桃園台灣民政府上課有聽到該證件等台灣民政 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 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 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 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據台灣民政府稱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 府授權核發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 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 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 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 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台灣民政府上課時說以日屬美佔的條件下,應該讓日本跟美國同意下我們才能回歸台灣主權。我跟我2個女兒有參加課程。我是交錢給櫃台人員。他們 說就是以日屬美佔的條件下,應該讓日本跟美國同意下我們才能回歸台灣主權,還有解說網站上面中華民國所說的不詳事實。還有提到為何要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才會需要設 這些課程來培訓人員。如同在課程上面說的。我跟我小女兒有買台灣民政府車牌。約104年左右直接付現金給櫃檯人員 。我跟我的二個女兒都有辦旅行證,共3張,我交這些錢是 要讓台灣執政這些事可以完成,而他們欺騙我,我要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86至88頁)。 ⑦、證人呂凌玲(附表一編號258) 於警詢時證稱:我跟我父母共申辦3張身分證,我於台灣民 政府上課時有聽到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 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 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 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 據台灣民政府稱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 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 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 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 ,還有在課程上聽到為何要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才會需 要設這些課程來培訓人員。旅行證我有交1,000元訂金,我 要提出詐欺告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99至101頁)。 ⑧、證人簡旭鴻(附表一編號259)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之時間,大約是103年底左右,詳細時間我沒有記起來。我大約在103年底交款替自己辦身分證,錢是交給水月圓的會計人員。我開計程車的時候有搭載過裡面的學員,有聽聞他們談論過辦身分證可以享有這些福利,後來我參加後,在水月圓的講堂上課時有聽過卯○○提及過這些事項,他們都說這些都是美國授權他 們辦理的。有參加所謂的「州訓」、「專訓」大約2次。最 早我們參加時,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是一個小姐(名字我我不清楚),當時我們錢都是交給這位黃小姐,後來d○○接手,我們費用就改交給d○○,當時只有給收據。有說以 後如果被美國接收後,我們上過這些課程的人可以先擔任公務員,在水月圓的講堂有聽過卯○○講過這樣的內容,透過訓 練後了解臺灣的緣來後,才有辦法在美方接收後擔任職務。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並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 是因為當初我被他們說服,才會去繳這些費用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107至110頁)。 ⑨、證人C○○(附表一編號26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大概是103年或104年加入台灣民政府,有擔任過州內閣跟青年團的成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由美國製作或核發,並宣稱過該身分證本身可以享有很多福利,像是用40萬元換1元,還有就學貸款免繳費,年輕人 享有配給房子的福利等等。等於說是我們之後自己的臺灣人民的身分證,說現在的中華民國身分證是無效的。有申辦旅行證件,家人有幫我申請。有聽聞過旅行證件與美國護照相同,可以通行194個國家,在美國屬地地區還可以快速通關 的說法。有贊助旅行證件的機器,有捐款控美案。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支出1,000元,課程部分支出11萬6,000元,控美案部分支出5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 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 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152至164頁)。 ⑽、臺中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丑○○(附表一編號26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以後如有出國的機會,用那個證件就可以免簽證什麼的。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沒有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美國軍事政府(USMG)不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一開始知道就不會加入,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3,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4萬4,000元 ,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 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74至379頁)。 ②、證人A○○(附表一編號263)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0月08日開始交錢給民政府,我 幫家人辦2張身分證,金額是1人1,000元,有幫我弟弟交錢 上課程,卯○○上課說訓練我們當官,等成立民政府就有工作 有官職及知識。我自己有買1套車牌,卯○○表示,美國軍政 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我交錢不是供養給卯○○夫婦使用,是台灣民政府執政當官要用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至21頁)。 ③、證人陳玫臻(附表一編號264)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家人辦身分證共6張,交付款項時間104年5月至11月,交予地方工作人員,金額是1個人1,000元 ,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在民政府上課時他 們有說,傳單上也有,有交錢上課,也有花6,000元買車牌 ,我交錢不是供養給卯○○夫婦使用,是台灣自治要用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2至24頁背面)。 ④、證人黃克銘(附表一編號265)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擔任議員一職,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允諾若台灣民政府成立後正臺幣1元可兌換美金1元。我係於102年5月取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太太是於102年10月8日取得身分證。有聽聞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申辦該證件,在上課時有聽聞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有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相當幣值之正臺 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換正臺幣。滿65 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一棟、全民徤保免費等好處,事後我有在網路上見聞相關視頻影片。我替我兒子、妻子出錢申辦2張身分證,金額都是1,000元。有聽聞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官, 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培養政務人員,我及我太太參加全套課程,還有上職前訓練6,000元,我買2套車牌,有替我及家人共申辦3張旅行證,訂金 皆為1,000元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11至114頁背面)。 ⑤、證人邱千譯(附表一編號266)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3年12月31日開始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1張。我及兒子蔡明翰共繳交2,000元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2張。我於103年至105年,開始參加受訓,在 桃園一處會場(正確地址不詳)。我有參加及幫兒子蔡明翰出錢繳交高級班1萬元,另外我自己也繳交法理初級班(6,000元)、高級班(10,000元)、法理點召(2,000元),議 員點召(訓練、州專訓)共參如21次,每次需要繳交費用2,000元,前後共繳交新臺幣7萬元。後我有申辦2張旅行證, 共2,000元,卯○○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需費甚 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新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我有捐款5,000元。我繳交各款項金錢是要讓臺灣走出國際地位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74至176頁)。 ⑥、證人子○○(附表一編號26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台灣民政府擔任中央的參議院的議員。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和美國授權,上課都有講。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本身有好多好處,如果一開始就知道美國軍事政府(USMG)不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我及家人在內1萬元,就課程自己的 部分繳交5萬2,000元,先生吳秋樑的部分繳交4萬4,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 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60至385頁)。 ⑦、證人D○○(附表一編號270)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5月6日開始繳交1,000元,辦理灣政府身分證。我於102年3月份左右至105年期間開始在桃園 縣○○鄉○○○路000○0號(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上課,卯○○有 講述各種福利。我有出錢參加法理初級班(6,0000元)、法理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2,000元)、職務點召(2,000元),參加職前訓練(1萬元),我交錢不是要供養卯○○ 夫婦,我是聽卯○○與l○○講上述之福利才繳交這一些金錢等 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55至157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若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及繳錢,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4萬4,000元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23至275頁)。 ⑧、證人葉家豪(附表一編號272)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102年11月30日開始繳交1,000元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1張,還有幫我的家人等4人繳交4,000元,申 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間大約是102年5月份,我於102年12月份左右至103年期間開始參加受訓,在桃園縣○○鄉○○○路○ 0號(台灣民政府)水月圓中央會館一處會場,有聽講述享 有之各種福利,所以才會繳錢參加。我自己參加法理初級班(6,000元),參加法理高級班(1萬元),參加法理點召(2,000元),參加職務點召(2,000元),職前訓練(1萬元 ),內閣訓練(6,000元),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 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我是聽卯○○講福利才繳錢參加等 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6至168頁背面)。⑨、證人m○○(附表一編號273)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成員,最早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之時間,我不記得,我的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發證日期是102年11月,我有替自己申辦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交款的地點是在桃園台灣民政府總部。當時申辦身分證的金額是每個人1,000元,民政府人員說該證件係由美國軍 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 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 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 免費等好處,當時卯○○是公開對在場所有人演說上述情事。 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2萬4,000元的「過五關」,課程功用就是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 政府才會開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上課的時間為時2天,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1套(2張)金額是新臺幣6,000元,旅行證我有先付預約金1,500元,要等拿到旅行證件後再將後續的錢繳清。我交付給台 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我是因為要幫忙 臺灣的人民才會交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45至48頁背面)。 ⑩、證人V○○(附表一編號27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台中州的州議員。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於102年7月份加入,大概1 年多就退出了。在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沒有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1,000元,就台灣民政府相關課程繳交4萬6,000元,以前 上課的時候他們都說美國那邊會撥基金,,後來我覺得都是假的,我認為已經偏離軌道,我就不去了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50至358頁)。 ⑪、證人R○(附表一編號27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什麼福利或好處就是以後人老了,美金1,200元,如果沒參加的人800元,孩子出生就開始幫你照顧,讀到博士班畢業免費,農保費也不用。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做、核發。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有買的人以後10年到12年不用繳稅金。有交旅行證件訂金1,000 元,加上買車牌是7,000元,旅行證件他們說以後出國就像 是護照。你要出國就有護照可以使用。控美案我兩、三次都有捐錢,卯○○說控美就是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流亡政府, 要讓臺灣人自己做主,要來做一個國家。我有參加初級班、高級班,兩天一夜的也有,我共繳4萬8,000元,如果他沒有跟人家說那麼好的話,人家一定不會參加,他說什麼大官都給你參加,包括董事長什麼機關的,一些人都是人才。當初如果沒有這些事,我不會參加,吃飽太閒,工作都做不完,還那麼勤勞,車坐來坐去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01 至357頁)。 ⑫、證人P○○(附表一編號276)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參加台灣民政府臺中州的成員。最早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之時間我不記得,我的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發證日期是102年5月,我替自己還有家人出錢時申辦身分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金額是每個人1,000元,共 花1萬1,000元,他們說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上述事項我都是聽卯○○本人說 的,聽聞的時間我忘記了,聽聞的地點是在桃園的台灣民政府辦公室,當時卯○○是公開對在場所有人演說上述情事。我 有替自己及家人出錢參加共約2萬4,000元之「過五關」及每次2,000元之「州訓」。課程之功用就是美國政府授政府代 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關、專訓 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1套 (2張車牌)。交付款項時間我忘記了,當時是繳交給櫃檯 人員,金額是6,000元,收據已遺失了。我交付給台灣民政 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因為卯○○本人在桃園 台灣民政府辦公室上課時說:等台灣民政府在臺灣執政後來上課的人會有1份職務,有薪資可領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 二波台中州卷,第79至82頁)。 ⑬、證人U○○(附表一編號28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有宣稱他們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內容,我有無申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就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交費用3,000元,就個人的課程部分繳交4萬2,000元部分, 一開始如果就知道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173至180頁)。 ⑭、證人Z○○(附表一編號283) 於警詢時證稱:我的台灣政府身分證上的簽證日期為102年1月17日。我有聽到卯○○於上課中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政府 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專訓等課 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有參加過五關共2萬4,000元,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旅行證件有交1,000元訂金,我是 為了卯○○說的那些福利才交付款項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 波台中州卷,第6至8頁背面)。 ⑮、證人t○○(附表一編號28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郡議員,後面有轉州議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無說該身分證是由美國製作、核發,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該身分證,以後由台灣民政府執政之後有很多福利,所以一定要辦這個身分證進出美國可以直接通關進去,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因為他們一直強調執政之後,它可以免稅。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3,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8萬2,000元, 就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就控美案部分繳交5萬元,旅行證件1萬2,000元的部分,是我先生繳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如果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得到美國授權,一開始就知道的話,我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34至47頁)。 ⑯、證人u○○(附表一編號28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授權之相關內容,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該身分證可以在執政後以1元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我有參加民政府開設之課程,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支出1,000元辦身分 證,過五關、州訓跟專訓的課程部分支出3萬元,如果根本 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 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88至96頁)。 ⑾、台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趙文華(附表一編號286)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替我女兒出錢申辦1張台灣政府身分證 。到桃園龜山的一處辦公室交付現金,地址是龜山區員林坑路100之1號,時間是105年8月。繳給裡面的服務人員,繳錢沒有特定對象,也沒有開立收據。辦身分證可以依1元新臺 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 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 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福利都 確實有聽說,去上課的時候他們就會有人提到這些,台灣民政府的官網也有一樣的內容,但是我主要是去上課聽得。卯○○、午○○與l○○也是在上課的時候提到這些事情,就證件之 授權與功效為美國軍政府接管臺灣之後,身分證可以享有剛剛提到得這些福利,持這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也可以直接入境美國。也有替我女兒出以上過五關及州訓的錢。錢是交給水月圓的櫃檯人員,名字我不知道,也沒有開立任何收款證明。課程之主要功用是讓我們知道臺灣的定位。有聽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 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這就是我們上課的目的。卯○○、午○○與l○○的說法跟我 前述內容是一樣的,卯○○、午○○與l○○一樣都是在課程中提 這些事情的。我自己有申辦旅行證,一張新臺幣6,000元, 申辦1張。交付現金給台南州的吳麗香。沒有收據及任何繳 款證明。有聽過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該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這個說法 。州長、州郡員不定期會跟大家提到這些事,都在一些不定期的聚會裡面提到。我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 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是在上課的時候聽卯○○說的。我沒有聽到午○○與l○○說到這個部份的事 情。我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為了上課。就是為了上 課將來可以成為4,000名的政務官其中之一,除此無其它目 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02至105頁背面)。 ②、證人李麗美(附表一編號289)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3年05月20日申辦之台灣政府身分證 開始交款,我替自己、我兒子陳乃銘、我女兒陳乃綺、我姐姐李梅蘭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的交付款項時間為103 年5月20日我兒子陳乃銘交付款項時間為103年6月30日、我 女兒陳乃綺交付款項時間為104年5、6月、我姐姐李梅蘭交 付款項時間為104年1、2月,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錢都是 交給台南州郡的成員郭銘仁收取,繳交後領到台灣政府身分證。我去桃園上課時台灣民政府人員及州部人員都有向我們說可享上述之福利。是經由我看診的牙醫師推薦的。有在網路上見聞台灣民政府相關視頻影片。內容大都是敘述國際法理等。卯○○除了上課或小型聚會都有述說上述好處,另每州 辦公室都張貼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福利公告。只要領有高級班的畢業證書後,就可享有公務人員資格,且每月薪俸大約可領高薪。我替自己及我兒子陳乃銘出錢。費用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園即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d○○。沒有任何 證收據。功用為可以台灣民政府的高學歷及工作。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也是上課聽到的。卯○○於上課時說申辦車牌後,如果台灣 民政府執政,可以不用繳稅金。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件,該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等說法。是上課時或成員聚會都有聽聞。這 是已經有通告各州辦理,最後沒有結果。我有聽過卯○○或他 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我要對卯○○提起告訴等語等語(他字第5182 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27至130頁)。 ③、證人陳怡芬(附表一編號290) 於警詢時證稱:我約於102年4月20日申辦之台灣政府身分證開始交款,我替自己,我兒子蔡振豪、我女兒蔡家恩、我先生蔡瑞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的交付款項時間大約為102年04月20日,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錢都是交給台南州 郡的成員郭銘仁收取,繳交後領到台灣政府身分證。我辦身分證時就有聽到州郡的成員說到一些上述好處,然後我去桃園上課時台灣民政府人員及州郡人員都有向我們說可享上述之福利。是經由我父親O○○推薦的。有在網路上見聞台灣民 政府相關視頻影片。內容大都是敘述臺灣國際的法理地位及相關一些好處等。卯○○、午○○與l○○除了上課或州部小型聚 會都有述說上述好處,另每州辦公室都張貼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福利公告。只要領有全部課程畢業後取得證書,就可享有公務人員資格,且每月薪俸大約可領高薪,有分配房屋提供居住及上述等等好處。我替自己出錢。費用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沒有任何證收據,但有建立名冊。功用為可以得到台灣民政府的學歷認證及工作。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也是在上課時及州部都聽到的。卯○○於 上課時說申辦車牌後,如果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以不用繳稅金。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該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等說法。是 上課時或成員聚會都有聽聞。這是已經有通告各州辦理,最後沒有結果。卯○○於上課時說申辦旅行證後,可以跟美國一 樣可享有免簽證通關。卯○○上課時說明的,但詳細內容為控 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我要對卯○○、午○○提告詐欺等語(他字第5182 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36至139頁)。 ④、證人黃珠信(附表一編號291)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年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替自 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沒有替他人申辦。交付款項時間都是我前往桃園上課時間(但正確時間我不清楚),我以新臺幣3萬元交付予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的出納人員,但是由 何人收取我不清楚她的名字。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上課畢業證書及上課的一些資料,在網路上可以查詢到證書達到一定的級數,需要繳交級數的費用。我桃園上課時台灣民政府人員都有向我們說可享上述之福利。是經由我先生推薦的。有在網路上見聞台灣民政府相關視頻影片。加入成員福利相當好,畢業以後可以成為公務人員。卯○○、午○○與l○○除了上 課或小型聚會都有述說上述好處,另每州辦公室都張貼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福利公告。只要領有高級班的畢業證書後,就可享有公務人員資格,且每月薪俸大約可領新臺幣10、20萬元。卯○○利用人們愛臺灣的目的吸收成員加入以吸金詐 財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42至144頁背面)。 ⑤、證人王琬淯(附表一編號292) 於警詢時證稱:我僅申辦自己一張身分證(1,000元)。我 有參加台灣民政府講習上課。卯○○本人說該證件係由美國軍 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 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 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頜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本人有參加「過五關」 等訓練,我參訓費用大約繳了6萬元。之前有請來國內民意 代表、卯○○及台灣民政府高階代表等來授課。我之前辦過台 灣民政府車牌(6,000元)。我有出資控美案107萬元。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遭到卯 ○○等所騙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13至115 頁)。 ⑥、證人戊○○(附表一編號29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過台南州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有申辦一套車牌,控美案捐25萬元,因為他們說控美案可以加速執政的時程,需要很多律師費,所以需要你們捐款而且即將勝訴,勝訴就可以執政、可以得到賠償金,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課程部分繳交7萬4,000元 ,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控美案部分捐款25萬元等語(金 重訴字卷二十四,第47至53頁)。 ⑦、證人甲○○(附表一編號294) 於警詢時證稱:104年10月左右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 有幫我配偶方王淑娥,總共辦2張。大約104年10月左右,第一次去桃園市南崁區某處上課時,從辦理身分證至上完州訓,總共交了6萬7,500元,那裡有一個專門在收錢的中央辦事人員。都沒有證據。上述當時在上課時有說,我知道YOUTUBE網站上有相關影片。聽聞內容與問題一致。卯○○會在桃園 市南崁區的教室擔任講師,並講課上述福利與證件可以發配政府相關職務,至於何種職務以後再說。我有參加。交付時是去水月園即中央會館將錢交給櫃臺不明人員。也沒有開收據給我。課程功用是上課受訓後可以先分配職務類別。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 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0至151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聽過台灣民政府有說過將來老了的時候有養老金可以領、小孩子學費免費可以讀到博士、18歲會配贈房子一棟、全民健保免費這些福利,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2,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6萬2,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32至239頁)。 ⑧、證人吳信賢(附表一編號295) 於警詢時證稱:103年間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有幫我 配偶鄭金蘭、我兒子及女兒,總共辦4張。大約103年間左右,在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的台南州辦公室先繳4,000元辦理4張身分證,繳費給櫃臺不詳人員。上面講的福利都有在在水月園上課時卯○○有講到,上課的目的就是要為了以後的職務 受訓,申辦證件可以加上受訓以後會派職務。課程功用是上課受訓後未來分配職務類別,讓先熟悉了解。我有聽過卯○○ 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也有聽卯○○說過。有說美國軍事政府授 權成立台灣民政府。一開始是相信他們的說法,受訓是為了以後分配職務。我捐款從來就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2至153頁背面)。 ⑨、證人陳玫杏(附表一編號296) 於警詢時證稱:我個人辦1張身分證,再台南市東區中華東 路台灣民政府辦事處,繳交1,000元給櫃檯不詳人員,我有 聽說類似的,詳細內容忘記了。去桃園市中央會館上課有聽說卯○○及其他講師有說過上面的福利。我有參加過五關的受 訓,有將錢交給櫃台的不祥人員。受訓內容主要是為了以後可以分配職務當公務員,是卯○○上課的時候說的。交付給台 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為了以後的 職務分配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4至155頁背面)。 ⑩、證人鄭偉澤(附表一編號297) 於警詢時證稱:我個人辦1張身分證,在台南市東區中華東 路台灣民政府辦事處,繳交1,000元給櫃檯不詳人員,我有 聽說類似的,詳細內容忘記了。去桃園市中央會館上課有聽說卯○○及其他講師有說過上面的福利。我有參加過五關的受 訓,有將錢交給櫃台的不祥人員。受訓內容主要是為了以後可以分配職務當公務員,是卯○○上課的時候說的。交付給台 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為了以後的 職務分配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6至157頁背面)。 ⑪、證人黃○○(附表一編號298) 於警詢時證稱:有替自己出錢申辦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申辦時間我忘記了,都是向他們申辦窗口交錢,申辦身分證要1,000元。我有聽他們在上課時跟我們講述過可享之福利 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 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 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 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貸全免、原就學資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 。全民徤保免費。我有在網站上看過相關視頻影片,內容大致上跟上課內容差不多。他們課時就會講到。我只有出自己得錢而已。錢都是繳給不詳的櫃檯人員,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最主要的是他們要講述理念給我們聽,讓我們相信他們是正派的人。他們在上課時有聽聞過這件事然後叫我們要報名繳費。說他們日後執政之後,他們可以給我們一個公部門職位或議員等。他們是跟我們說日後執政後我們可以當公務人員,所以我們才報名繳費,他們這樣我們才有資格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64至66頁)。 ⑫、證人O○○(附表一編號29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台南州內閣閣員。有聽聞台灣民政府有宣傳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內容,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身分證是美國製造和核發的,申請身分證就有一些好處,譬如老人年金每個月也會發1,200元,沒有申請就是800元,那是美金正臺幣。有參加初級班、高級班接著是專訓還有州訓等等,控美案有出錢,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替我和家人就身分證部分繳交5,000元、課程部分繳交3萬6,000元,如果根 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 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92至401頁)。 ⑬、證人陳昭宇(附表一編號300)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為我自己辦理1張台灣民政府的國民身 分證,我去桃園上課時繳錢給秘書長卯○○,正確時間及地點 我忘記了,損失1,000元,沒有收據;是卯○○、午○○與l○○係 於上課的公開場合提及上開事項。我有繳2萬4,000元,我已經過五關了,上述的收費我都有繳;卯○○說要在臺灣執政, 我們這些台灣民政府的國民就可以有官可以做。我要對卯○○ 及午○○提出詐欺之告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 ,第42至44頁)。 ⑭、證人X○○(附表一編號30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裡面有擔任國土大臣,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核發的,講說能全世界不用簽證,170多 個國家不用簽證。也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該車牌可以十年不用繳稅金。旅行證件那時候有買,控美案捐175 萬,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就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元、車 牌部分繳交6,000元、控美案有支出175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 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80至392頁)。 ⑮、證人未○○(附表一編號30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也有無說該身分證是由美國製作、核發,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該身分證本身可以換錢、房子、多少臺幣換多少。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1,000 元、就課程部分繳交1萬8,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 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7至34頁)。 ⑿、高雄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詹秀娥(附表一編號303)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3年6月22日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要辦才能去上課。申辦時間為103年6月22日,都是向他們申辦窗口繳錢的,申辦身分證要1,000元。我有聽他們在上課時跟我們講述過這 些事。我們都是搭遊覽車去桃園「水月圓」類似民宿的場所去上課,他們說這裡是中央政府。我只有自己出錢而已沒有替他人出錢。上課的錢是交付給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櫃檯人員我不如道名字,說上過課的可以當官,薪水是一般公務員的4、5倍。也是搭遊覽車北上桃園去上課時,卯○○在上課 時跟我們講這些事說要報名繳費。我有自己辦1張旅行證, 當場預約先交1,000元,後續還有多少錢我不知道,約在103年6月左右。在上課時有聽卯○○上課時講過這件事,如果有 需要的人就到樓下櫃台報名並繳費。我有聽過卯○○或他人表 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裁培人員等說法,我是因為他們說繳費上課,日後他們執政就可以當公務員的資格,我才會交錢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第123至125頁)。 ②、證人陳育祥(附表一編號305) 於警詢時證稱:我及兒子陳津富、女兒陳品蕙等人大約於102年11月左右加入,申請每張身分證新臺幣1,000元,我兒子陳津富、女兒陳品蕙分別申請1張身分證,我有聽聞該證件 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 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 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 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等福利,我有參加「過五關」、「 州訓」、「專訓」,費用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d○○或F○○或不詳櫃臺人員,繳費並沒有提供 收據,我去參加上課時不知名講師有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 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繳費目的是為了如台灣民政府真能執政時,我可以任台灣民政府官員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0至22頁背面)。③、證人廖陳秀如(附表一編號307)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借錢給別人辦兩張身分證,上初級班的時候分別給兩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時間不曉得。我有聽聞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 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 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 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上課的時 候卯○○有講,民政府的網路有看到相關影片。內容大部分和 上述一樣,也都在宣導遊行。在上初級、高級班的時候會講。有申請身分證領的錢比較少,有申請上課以後領的錢比較多。過五關、州訓、專訓都有。費用是給不詳櫃臺人員,他們櫃台應該有資料。過五關以後會做議員,還有很多職業可以選擇。我有聽聞。都是卯○○講的。內容說完訓可以做官員 ,可以拯救台灣,有個台灣民政府正名,這三人說的都一樣。104年3月25日有贊助控美案新臺幣一萬元,104年11月7日贊助新臺幣一萬元、104年11月23日贊助新臺幣五萬元、總 共新臺幣七萬元,還有105年2月28日購買感謝狀兩張共新臺幣十萬元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17至219頁)。 ④、證人許芳麗(附表一編號309)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替自己、我父親許茂德、姊姊許涵慈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3張,103年7月(詳細時間不詳)將 款項親自交付給桃園承辦窗口之負責人(名字及年籍資料不詳)。我有附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去桃園上課,秘書長卯○○及講師都有講到上述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有 在網路上見聞相關視頻影片。網路上視頻影片跟上述及上課講的內容相同。秘書長卯○○、與講師l○○在上課時及公開集 會都有講,午○○沒在上課,故未講過上述事項。秘書長卯○○ 、與講師l○○稱證件之授權與功效都與上述相同。我自己出 錢上過五關的課程。按照課程進度陸陸續續繳費給不詳櫃臺人員。我先附上高級班結業證書、議員資格證書、內閣閣員資格證書等。此課程之功用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到州訓練並當官。我大約繳交新臺幣4萬多元給他們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至5頁)。 ⑤、證人林士翔(附表一編號310)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幫自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自己辦1張。於102年11月許(詳細時間已忘記)繳交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給台灣民政府(繳交對象不 認識)。我有提供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卯○○於上課時有提及 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 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 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 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上過初 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等。我繳給不詳櫃臺人員。櫃臺人員未開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給我,我附上高級班結業證書,初級班及法理點召他們沒發證明文件給我。此課程之功用是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當政務人員。我要對卯○○、午○○提告詐 欺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4至17頁)。⑥、證人鍾詠羽(附表一編號311之鄭港澄部分) 於警詢時證稱:我跟我女兒鄭伊廷於105年許(詳細日期已 忘記)有至高雄地方檢察署對卯○○提告,我先生鄭港澄因上 班故無法前去。我跟我女兒鄭伊廷已有接受過檢調之詢問,我跟我先生鄭港澄及我女兒鄭伊廷都是參加高雄州。我記得我是跟我先生鄭港澄一起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女兒鄭伊廷是後來才由我出錢交款,時間約為102年12月31日。我幫自 己及我女兒鄭伊廷出錢,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先生鄭港澄他自己出錢,3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交付款項時間為102年許(詳細時間已忘記),繳交新臺幣(以下同)給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一張金額為1,000元,共繳交3,000元。我幫自己及我女兒鄭伊廷出錢,我先生鄭港澄自己出錢,課程的費用我們繳給不詳櫃臺人員。我先生鄭港澄他自己出錢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我先生鄭港澄自己辦的。交付款項時間為102年許(詳細時間已忘記),繳交6,000元給台灣民政府不詳櫃臺人員。我幫自己跟我女兒鄭伊廷出錢,我先生鄭港澄他自己出錢,我們只有付旅行證的訂金1張1,000元,共繳3,000元,3張。交付款項時間已忘記,繳交現金3,000元給台灣民政府不詳櫃臺人員。控美案我幫自己跟我女 兒鄭伊廷出錢,我先生鄭港澄他自己出錢。交付款項時間已忘記,我幫自己繳10萬,幫我女兒繳5萬,我先生鄭港澄他 自己繳6萬,繳交現金給台灣民政府不詳櫃臺人員。交付給 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是希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臺灣人會更好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40至43頁背面)。 ⑦、證人宙○○(附表一編號312至314之宙○○、徐婉玲、徐誌陽部 分)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幫自己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他們自己出錢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 ,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他們各1張。我們交付款項時 間大約是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發證日期前一個月,繳現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給高雄州沒有繳款證明。在上台灣 民政府的課時聽到的。卯○○在上課時提及上開事項。卯○○有 說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 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 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 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 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 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只 幫自己出錢上過五關,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他們也自己出錢上過五關,我們的費用是繳給不詳櫃台人員,有收據證明。課程之功用為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當證物人員。在上台灣民政府的課時聽到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 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沒有替人辦。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申辦各1套。我沒辦,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交付 款項時間已忘記,他們2人繳2套共1萬2,000元給高雄州不詳之櫃臺人員。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等說法,我只繳旅行證的訂金1,000元。1張。交付款項時間已忘記,我繳1,000高雄州不詳之櫃臺人員。有聽過台灣民政府已獲美 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該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等說法,我自己捐10萬元,我女兒徐婉玲捐5萬、我兒子徐誌陽捐5萬。交付款項時間104年詳細時間已忘記,控美案我繳10萬元,我女兒徐婉玲及兒子徐誌陽各繳5 萬元給中央不詳之櫃台人員。沒有收據證明,不詳之櫃台人員收款完會在容毓紀錄手冊蓋章,每繳1萬元蓋1個章,有聽過卯○○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矩, 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是希望控美案勝訴,讓台灣民政府可以加快執政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73至76頁)。 ⑧、證人鍾劉清蘭(附表一編號316)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交款時間為102年12月31日。我還有替 女兒(鍾珍蓉)辦民政府的身分證1張(新臺幣1千元),交款時間為102年12月31日,交給在左營區自立路上辦公室的 不詳人員,我用現金交款給辦公室的人員,曾聽聞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 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 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 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只有替自己出錢 上課,約9至10次(每次新臺幣2,000元),我還有報名上初級班(新臺幣6,000元)及高級班(新臺幣1萬元)的課程,共約新臺36,000元。我只有替自己出錢辦1套車牌(新臺幣6,000元)。我只有替自己出錢捐款新臺幣5萬元。在桃園市 龜山區上課時有聽卯○○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 需律師費甚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台 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是為了控美案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44至147頁)。 ⑨、證人陳淑賢(附表一編號317)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交款時間為103年6月15日左右。我只有替我自己辦一張身分證,交款時間為103年6月15日,交給在三民區自立一路上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辦公室的不詳人員,我用現金1,000元交款給辦公室的人員,曾聽聞:該證件係由 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 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 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有聽過卯○○或他人表 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我是相信他們說的福利,才願意付錢辦身分證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52至155頁)。 ⑩、證人申○○(附表一編號31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言論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聽過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該身分證本身可以換錢,我只記得這個而已,說如果他們來台灣了以後可以換錢。還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購買該車牌可以不用繳稅,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的話,我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在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2,000元,過五關費用繳交1萬8,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 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 ,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66至482頁)。 ⑪、證人趙憲次(附表一編號320) 於警詢時證稱:於105年11月24日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 我有聽過是我朋友跟我講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 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 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 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 保免費等好處,所以我才會加入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19至120頁)。 ⑫、證人酉○○(附表一編號321)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我先生(劉承家)跟大女兒(劉郁琳)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金額也是1,000元,正確日期我已經 忘了,錢交給辦公室裡面的高雄辦公室工作人員徐禎慧,有開一張收據但不知道放在那裏了,在桃園市○○區○○○路000○0 號上課(法理課程)時有在課堂上聽卯○○曾經說過,等台灣 民政府執政後有持台灣政府身分證的人1元新臺幣可以兌換1元正臺幣,也曾說過發放養老金、子女可享讀到士班學費全免,學貸資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 ,去上課時在教室裡面上課老師所說的及在高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也曾經說過這種話,上課情形他們也會傳到網路上讓人瀏覽,但是說到錢的部分他們就沒有上傳到網路上,我在網路上也有看過都是講上述那些事情,我都有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訓練,費用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d○○,沒有收據,但是中央會館裡面電腦 應該會有收款資料,此等課程之功用說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當官,我有聽過卯○○說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 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 、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這些話是卯○○說過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3至124頁背面)。⑬、證人g○○(附表一編號322) 於警詢時證稱:我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就開始交款申辦金額是新臺幣1,000元。在桃園市○○區○○○○000○0號上課(法 理課程)時有在課堂上聽卯○○曾經說過,等台灣民政府執政 後有持台灣政府身分證的人1元新臺幣可以兌換1元正臺幣,也曾說過上述養老金、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免繳學費,學貸貸款未元新臺幣可以兌換1元正臺幣,也曾說過上述養老金 、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免繳學費,1元新臺幣可以兌換1元正臺幣,也曾說過上述養老金、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免繳學費、學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贈房屋1棟等語, 去上課時在教室裡面上課老師所說的及在高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也曾經說過這種話,上課情形他們也會傳到網路上讓人瀏覽但是說到錢的部分他們就沒有上傳到網路上,我在網路上也有看過都是講上述那些事情,我有參加過五關訓練,州訓、專訓沒有去上由母親代上,費用聽母親陳述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d○○,沒有收據, 但是中央會館裡面電腦應該會有收款資料,此等課程之功用說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當官,我有聽過卯○○說過美國政 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 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這些話是卯○○、午○○兩人說過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 雄州卷一,第126至127頁背面)。 ⑭、證人許采憶(附表一編號324) 於警詢時證稱:我最早交錢是在103年5月20日,台灣民政府給我發給我身分證的時間。除了我自己,我還有替我媽媽許黃金、姊姊許秀英、我哥哥許祥茂等3位親友,出錢辦理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為新臺幣1,000元,我媽媽許黃金、姐姐許秀英、哥哥許祥茂都是我出錢 的,我將錢交給桃園民政府總部交給負責收款的辦事人員(我不認識),我有拿到一張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但是我現在找不到,我另外有提供我媽媽許黃金、哥哥許祥茂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作為證據。我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會議,才聽到這些訊息的,然後我也有受台灣民政府高階幹部的各種訓練。我不知道這些訊息有沒有網路上見聞相關視頻影片,但我知道有廣告傳單之類的。聽聞見聞內容就是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 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 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 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只有我自己1人本身參加上述所說的過5關。我把錢交給我辦理的不詳櫃台人員。我 有聽聞聽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 ,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聽聞見聞都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每個星期的會議,然後我才會了解,想要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當行政官,需要過5關等訓練,這些卯○○及高階幹部上課時也有跟 我講這些事情。有幫自己或任何人辦過台灣民政府車牌。我所知道的辦1張台灣民政府車牌為新臺幣6,000元。我聽聞見聞都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每個星期的會議,然後我才會了解訊息,這些卯○○及高階幹部上課時也有跟我講這些事情。我要 對卯○○、午○○提告詐欺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 一,第58至61頁背面)。 ⑮、證人何幸容(附表一編號325)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2月30日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我 有替我及我女兒郭乃瑜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共兩張。交款時間為,當時我是至台灣民政府高雄州總部(高雄市○○區 ○○○路000號),將我及我女兒郭乃瑜的費用共2,000元交給 櫃檯的行政人員,是女性,但是我不清楚她的年籍資料。我有聽過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 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 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 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 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 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 當時是我在台灣民政府高雄州總部上課時聽到的,內容就是上述問題那些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63至165頁背面)。 ⑯、證人辰○○(附表一編號32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有聽過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核發、美國製造的這件事情,身分證可以用一元新臺幣換以後一元正臺幣,滿65歲可以有養老金,子女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等相關福利事項,都有聽過,有聽過控美案可以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需要很多律師費用,所以需要同心去捐錢,控美案即將勝訴,也有聽過,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3,000元、就過五關課程繳交5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 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58至466頁)。 ⑰、證人乙○○(附表一編號32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有擔任過內閣閣員,屬於環境省的。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也有聽過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的,有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這個車牌高速公路不用繳錢,過路費、行照、什麼照、燃料稅什麼都不用繳,我只交旅行證件機器的訂金,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部分有支出2,000元、就過五關的課程有給付,我跟太太4萬元、車牌部分有交付2,000元、旅行證訂金交付2,000元,我是因為卯○○夫婦說以後可以享有福利,才會去繳錢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46至458頁)。 ⑱、證人鄭懷義(附表一編號328) 於警詢時證稱:我自己有出錢身分證,共1人1張身分證。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是拿現金去高雄市自立路台灣民政府辦公室繳的,我1張身分證是繳1,000元,我拿辦公室人員,我也不知道是繳給誰。我去桃園水月圓中央會館上課時有聽卯○○說過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 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 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 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 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 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 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 說台灣民政府如果執政,有辦身分證的人就能享有這些福利。我們去上課時他們都有播放這些內容的影片給我們看,高雄州辦公室也都有寫這些內容。我都有參加,但是法理點召、職務點召及職前訓練分別都是2,000元。費用是在上課前 交給水月圓中央會館的女性櫃台人員,但我不知道詳細姓名。有上完課程後有發一些證書為證,我有議員、內閣閣員資格證書、初級班及高級班證書(高級班28期證書已丟失),他們是說上這些課程可以讓我們之後當官、當議員等等職務。上課程的費用我前後大概繳了約新臺幣5、6萬元左右。在上課時聽卯○○說的。他是說如果我們有訓練4,000人上課過 關,美國就會將台灣交給台灣民政府執政。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是因為他們說如果台灣民 政府執政,有加入的人就可以享有這些福利,所以我才會加入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70至173頁背面)。 ⑲、證人黃文琳(附表一編號329)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記得約104年10月左右我朋友潘安成的 太太邀我說要坐遊覽車上台北旅遊去玩,所以我就參加了,去了才知道是去遊行,當初搭遊覽車時就先繳了1,000元, 還說辦身分證繳1,000元,我有自己申辦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只有辦1張。約104年9月份將錢交給潘安成他太太,我 拿現金新臺幣1,000元給他,那張身分證已經丟掉了,另外 還有一張獎狀式的證書,上面是代表我成為美國人民。我有聽潘安成他太太說過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 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 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 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 費等好處,我和潘安成是好朋友,當時我是去他們家時,他太太邀約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他就是跟我說像上述內容一樣的福利。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 是因為他們說辦身分證可以享有那些福利,我才會申辦,去台北也是他們說要去台北旅遊,我才會一起去,是去了才知道是要叫我們去遊行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85至188頁背面)。 ⑳、證人h○○(附表一編號33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內容,有申請身分證,還有我兒子、女兒,共申請3張。我有買1個車牌,他說如果以後執政,它可以免稅金。民政府的人說控美案的裁判費很貴,要我們集資付裁判費用,現在即將執政,叫我們趕快控美案,叫我們趕快參加專訓,都說什麼時候就會執政這樣子。於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3,000元,課程部分繳交2萬元,我兒子的名義繳交2萬 元,女兒的名義繳交2萬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旅行證訂金繳交3,000元,控美案部分有捐款,卯○○一直強調他是 美國授權的,所以我才很信任他,才參加過五關還有集訓這些會議,我們是一直很相信卯○○所說的是真的,如果一開始 就知道是假的,當然不可能加入和繳錢,’畢竟到最後才很清楚這可能是一個設計的政治詐騙,到後來才知道的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53至61頁)。 ㉑、證人W○○(附表一編號33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內容,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說以後拿到身分證可以1比4萬元吧,以後成立可以換、可以出國,然後18歲以下小朋友念書都不用錢之類的。我有買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說購買這個車牌後不用再繳交稅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開設課程是因為美國要台灣民政府幫忙代訓官員的事情,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如果沒有存在我當然不會繳錢。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課程部分繳交5萬8000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旅行證件訂金繳交1,000元部分,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 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02至416頁)。 ㉒、黃榮傳(附表一編號333)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3年11月30日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 ,我有申請臺灣政府身分證。卯○○上課中有講,每堂課都講 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 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 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 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課程交3萬元左右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92至96頁)。 ㉓、證人周東志(附表一編號334) 於警詢時證稱:103年11月30日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有 替自己跟媽媽出錢。有申請臺灣政府身分證。我沒有幫人申請。通知上課順便繳錢,有窗口繳交,每次金額不一定。只有一次手據,其他後都沒有了。卯○○上課中有講該證件係由 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 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 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每堂課都講,講的是 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就有工作及薪水,我有交30,000元上課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97至99頁)。 ㉔、證人陳呂秀華(附表一編號335) 於警詢時證稱:我申辦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發證日期是104 年1月17日,我先生也有和我同時一起辦身分證,錢都是由 我出資的,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 ,是因為他們說通過這些以後可以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我才申辦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37至240頁)。 ㉕、證人陳鳳珠(附表一編號336)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自己出錢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申辦1張,繳錢的時間是身分證發證日期後,以現金繳款拿給 楠梓區右昌地區的吳清花,我不知道一張身分證多少錢,我也不記得身分證我繳了多少錢,我只記得我前後總共繳了2,000元給吳清花,但繳這2,000元我也忘記他說是做什麼用的了,有台灣民政府發的身分證證據。吳清花當時去我弟弟陳清萬那邊,她說辦這個身分證有多好、可以領老人年金之類的,我剛好下班回去找我弟弟就聽見吳清花在說,她也順道邀約我加入,我當下聽了覺得很好也就一起辦了一張身分證。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是因為吳 清花說可以領老人年金,我才加入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2至245頁)。 ㉖、證人o○○(附表一編號338)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年07月20日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當時給新臺幣1,000元,之後參加初級班的訓練給6,000元,高級班的訓練給1萬元,做議員給6,000元,然後我做到副議員職務,每週訓1次再付2,000元,共開了20次,共付了4 萬元,我還付了一筆控美案的感謝狀共10萬元,另外雜項事務如帽子、配件、訓練用的書籍等等約有2萬元左右,我共 給了18萬3,000元,我有帶各項證件影本供參辦。於104年6 月份,我跟師父一起到桃園縣○○鄉○○○路000○0號台灣民政府 總部的,並正式參加活動,當時卯○○對我們講話,並說一些 民政府的規定,例如:說如果我們反叛,等執政後,要鞭刑,說一塊臺幣換一塊美金,說每個人都一間房子,每個月有老人年金1,200元美金,還有小孩子出生到大學20歲都免費 上學,再給一間房子給小孩等等誘因,讓我深信不疑,才決定參加這個組識。除了我自己,我還有替我兒子張哲銘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也幫我兒子張哲銘付過五關的訓練約5 萬元左右。另外我也幫我的媳婦張雅姿、女兒蕭杏如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費用共2,000元。我們是直接給現金,有 窗口會計在收錢,都沒有給收據,只有給用餐票據,要用餐時給他們。卯○○講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 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相當於以依1 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 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 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 等好處,在桃園的民政府總部,我們在課堂上講的,我自己之外,還有替我兒子張哲銘付過五關的訓練費2萬4,000元,「州訓」有5次,共1萬元,不過還有雜項事務如帽子、配件、訓練用的書籍等等約付有2萬元左右。我有贊助10萬元的 控美案所需的律師費用,我不是供養卯○○、午○○,我覺得他 們是吸金,我主要參加就是給臺灣人民正常的生活這樣的理念,沒想到他們在吸金騙人而已,我感到非常的後悔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8至250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身分證部分繳交我及家人共4,000元,就課程部分繳交我及兒子張哲銘共10萬6,000元,控美案部分繳交10萬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39至247頁)。 ⒀、宜蘭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張家瑜(附表一編號340) 於警詢時證稱:台灣民政府給我發給我身分證的時間是102 年6月7日。我還有替我妹妹曾秀琴及謝文生申辦,是由我付款的。我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每張為1,000元,我是參加 台灣民政府會議,才聽到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 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 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 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 保免費等訊息,然後我也有受台灣民政府高階幹部的各種訓練。卯○○在台灣民政府會議上課時,也有講到上述事項。卯 ○○就證件之授權與功效說法,就如同上面事項所說的。我自 己本身參加上述所說的過5關。我把錢交給櫃台人員,這些 課程的功用說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以當行政官或者在公務機關就業。我有聽聞聽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 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聽聞見聞都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每個星期的會議,然後我才會了解,想要在台灣民政府執政後當行政官或在公務機關任職,需要過5關等訓練,這 些卯○○及高階幹部上課時也有跟我講這些事情。我沒有申請 過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我聽聞見聞都是參加台灣民政府每個星期的會議,然後我才會了解訊息,這些卯○○及高階幹部上 課時也有跟我講這些事情。我繳這些錢,不是為了供養卯○○ 夫婦。目的是為了臺灣的地位及將來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133至136頁背面)。 ②、證人M○○(附表一編號341)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自己和我小兒子蔡舜吉、我老公蔡萬子、大兒子蔡舜宏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四張。我於104年間開始為我們全家先行申請第一張身分證,當時我把申 辦費1000元現金(四人共4,000元)交付給一名叫黃世英小 姐,但我不知道黃世英的個人資料,當時他在台灣民政府內的職位為『財務』,再由黃世英交付宜蘭州,宜蘭州再交給桃 園中央會館。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 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 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 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 保免費等內容都有聽卯○○說過,我在網路上也有看到相關影 片,跟前述之福利相關都一樣。卯○○與l○○都有在桃園中央 會館課堂上及公告上都有保證如果領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參與授課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成功,就會為我們任官職等等福利;午○○沒有上課,他只有帶同心的成員去美國及日 本。我有替自己及兒子蔡舜吉報名過五關及州和專訓的課程。我當時將錢交付給水月園會館的櫃台人員,但我不清楚收款的人是何人。沒有收據,僅有職位資格審查受訓次的堂數證明。當時台灣民政府表示必須上此等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我才符合派官資格。課堂上確實有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 設過五關、州訓、專訓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內容大多為卯○○在課堂上所說,後來我才發現這是謊言。我自己申辦 一張旅行證6,000元,另外交給宜蘭郡守陳清科共56,000元 ,當中50,000元是買印旅行證的機器用,時間我只知道在105年初,我只有聽卯○○上課的時候說過,其他都是大家在傳 可以通行194個國家免簽證。我共捐了新臺幣21萬元(分別 四次給),交付的時間自104年間(詳細時間不詳)至105年10月7號,這個沒有收據,我只有聽卯○○在上課時說過控美 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用甚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同等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但何人說的我沒有印象。在課堂上有聽卯○○等人說,內容大致為美國軍政 府已經授權,並且都在政權轉移階段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102至106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是為了要臺灣主權正常化,因為臺灣還沒有主權,他是為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才去參加。我們當初不知道台灣民政府是假的,一開始是還沒很清楚,如果知道是假的,當然不會加入。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就課程部分我及我的兒子蔡舜吉分別繳 交12萬4,000元及4萬2,000元,車牌部分你有繳交1萬2,000 元,控美案捐款部分有繳交21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 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54至265頁)。 ③、證人i○○(附表一編號34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中擔任的最高職位是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我有無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也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傳該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授權核發,也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人員說是因為美國授權代訓官員,所以才會開設台灣民政府相關的課程的這些言論內容,我有繳控美案的款項,有聽過控美案可以加速執政的時程,因為控美案需要很多律師費,需要同心的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勝訴後捐款人可以得到賠償金的款項,可以以新臺幣換正臺幣,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就過五關等其他課程交12萬4,000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控美案部分捐款45萬元,旅行證部分繳交6,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 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26至135頁)。 ④、證人陳美玉(附表一編號343)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自己和我孫子陳聖謙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2張,當時我把申辦費1,000元現金(我跟他兩人共2,000元)交付給桃園的中央工作人員,交給誰我不知道 ,上述相資料我都交給我們的自救會訴訟用。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之福利包括:可以私有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 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政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徤保免費等內容都有聽卯○○說過,是透過台灣 民政府所開設的課程所聽聞,內容於上述吻合。我也有在網路上有看到相關影片,跟前述之福利相關都一樣。卯○○有在 桃園中央會館課堂上及公告上都有保證如果領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參與授課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成功,就會為我們任官職等等福利。我有替自己及孫子陳聖謙報名過五關及州和專訓的課程。我當時將錢交付給水月圓會館的櫃台人員,但我不清楚收款的人是何人。當時台灣民政府表示必需上此等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我才符合派官資格。課堂上確實有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 ,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內容大多為卯○○在課堂上所說,後來我才發 現這是謊言。我有當我自己買一面車牌,分制一套前後各一張車牌;付款是在桃園的中央會館,繳款的詳細時間忘記了,我親自給他一組2面車牌費用共6,000元,他們過好幾個月才把車牌親自給我;前述內容我有聽卯○○上課的時候說過。 控美案我共捐了5萬元(一次付清),交付的時間我忘記了 ,我只有聽卯○○在上課時說過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 案所需律師費甚鉅,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同等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卯○○等人上課堂上以話術讓我信以為真,我 才會把錢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123至127頁)。 ⑤、證人亥○○(附表一編號344)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4年12月底加入至105年12月底左右脫離該團體。當初我是跟著朋友劉美組去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上課,他說要先受訓拿到證書之後,才能有穩定的收入。105年間,我就開始繳款給台灣民政府,我有列舉的明細前後 共繳款11萬5,500元。我於105年3月28日繳錢購買台灣民政 府所核發之身分證,1張各別花費1,000元購買,共2張,另 外小孩子跟乾媽的要繳錢時說漲價,他們顏色跟樣式都不一樣,1張各別花費1,500元購買,共3張。前後購買這5張身分證共花費6,500元。台灣民政府有跟我們告知,如果以後台 灣民政府團體執政,持有身分證的成員,有來上課的成員可以每個月都領用美金1,200元(換算新臺幣約3萬6,000元) ,沒有來上課的成員可以每個月都領用美金800元(換算新 臺幣約2萬4,000元)。另外台灣民政府團體執政後持身分證者可以優先擁有工作權優待、成員都配有房屋1棟、享有讀 書學費全免優待、醫藥費全免,上述的費用都是台灣民政府會替我們負擔。當初卯○○替我們灌輸觀念就是臺灣的執政權 不屬於現在的政府,臺灣政權是屬於美國人管理我們的,所以將來會由美國人來接收臺灣執政。卯○○替我們上課時,說 身分證是出自於美國軍政府所核發,該證件在美國所製造。我自己有參加而已,我家人則沒有前往上課。我有付款1,000元參加「法理初級班」、付款1萬元參加「法理高級班」、再付款2,000元參加「法理點召」、付款2,000元參加「內閣點召」,最後再付款6,000元參加「內閣訓練」、付款2,000元參加「議員點召」、付款6,000元參加「議員訓練」。除 外我每周去上課都要繳交常態的「州訓」、「專訓」學費一次2,000元,前後我共繳交常態性學費共7萬2,000元左右。 我共繳交10萬6,000元作為上課及訓練使用。於105年10月左右我就發覺不對勁,因為上課的次數越來越密集,並且每周都要求我們上課及繳費,我後來不堪負荷所以就沒有再前往上課,慢慢就退出。台灣民政府說要培訓我們成為未來台灣民政府接收時的內閣人員、政務官及州議員,但是後來我發覺每周上的課程都大致是同樣的內容,後來驚覺受騙。每堂課都有不同的教師,但是每次課程卯○○一定會出來講授,並 且說該課程是要培訓我們成為內閣必要的課程,一定要訓練完成拿到證書後,將來才會聘僱我們為台灣民政府的內閣、議員。我沒有要將錢供養給他們或特定人士,是因為聽信卯○○所述的情景,想說將來可以拿到這些福利及收入,我才把 錢交給團體,並非要供養他們。就是台灣民政府團體有向成員們收取控美案基金,每個人必須繳交至少5萬元的資金, 也可以再多繳最低限制就是5萬元,然後每50萬元為一股( 可以自己一個人花新臺幣50萬元購買一股,也可以跟別人合資湊足50萬元一股),卯○○說此基金用途要做為聘請律師控 告美方政府的官司費用,將來如果打贏官司求償時,每股都會獲得大量的賠償金額,50萬元一股,可以獲得100萬元的 報酬,但是我沒有這麼多錢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71至77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福利都是卯○○在講。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 )所核發、美國製造的,旅行證件的部分有聽聞卯○○說,出 國可以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就可以出境,必須拿台灣民政府的旅行證才可以去世界各國,加入台灣民政府的期間,沒有見過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人。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有就我及家人的身分證繳交6,500元,就課程有繳交10萬6,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 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47至253頁)。 ⑥、證人徐薇淳(附表一編號345)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幫自己和我哥哥、男友申請民政府身分證,共三張。我於104年11月19日為自己申辦第一張身分證 ,我有交申辦費1,500元現金,隨後我再替我哥哥和男友交 金額各1,500元,共3,000元,在民政府課堂上及公告上都有保證如果領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參與授課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成功,就會為我們任官職等等福利。我有替自己報名過五關及等課程。我當時將錢交付水月圓會館的櫃臺人員,但我不清楚收款的人是何人。沒有收據,當時台灣民政府表示必需上此等課程,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我才符合派官資格。課堂上確實有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 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設過五訓、專訓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內容大多為卯○○在課堂上所說。當時台灣 民政府的課堂上要求每個人要付1萬元的公費,但其實就是 捐款提供控美案的訴訟費用。我有在課堂上聽聞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損款者將可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62至64頁)。⑦、證人天○○(附表一編號34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擔任的最高職位是宜蘭州財務,還有州議員。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民政府的人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作核發。有聽過台灣民政府的相關的福利,例如以後可以用1元 新臺幣換1元正臺幣,還有一些老人年金,子女可以享學費 全免等相關福利的內容。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台灣民政府的人說該車牌可以不用繳稅金,我有上台灣民政府開設的課程。有聽到控美案可以加速執政的時程,需要很多律師費,所以需要同心的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勝訴可以執政,執政就可以分配到賠償金的內容。有繳旅行證件訂金1,000元。在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期間,有就我跟兒子的身 分證繳交2,000元,參加過五關、州訓專訓的課程繳交12萬2,000元,兒子過五關、州訓、專訓的部分繳6萬8000元,車 牌部分繳交6,000元,旅行證件的訂金繳交1,000元,贊助旅行證件機器5萬元,控美案部分有捐款,如果根本沒有美國 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的授權 ,我當時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35至150頁)。 ⑧、證人張淑珠(附表一編號347) 於警詢時證稱:正式加入其運作是103年9月14日。我有花費1,000元為自己申辦身分證。曾聽聞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 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中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享有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 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 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 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因為各地辦公室都有張 貼,所以我知道上述的內容。我有參加法理點召28次、郡守點召17次、議員點召14次、內閣點召20次、議員職前訓練、內閣職前訓練及專訓9次、州訓10次,每次參加費用都是2千元。都是現場繳交給水月圓的女性會計人員,但名字我不清楚。我有申辦2套車牌,每套車牌6,000元,是在各地的辦公室登記後繳交給辦理的人員,我有辦理自己本身的旅行證1 張。我有出資10萬元贊助旅行證機器費用。我有陸續捐款贊助控美案,詳細金額總和大約有將近50萬元,我要對卯○○、 午○○提告詐欺,因為他們濫用我們的愛國心賺取錢財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140至142頁背面)。 2、勾稽前開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 、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 、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 、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 、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 、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 、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 、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所示各州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之 證述,就渠等證人證述遭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 論為核心,衍生巧立名目詐騙款項之內容,係屬相符,且渠等證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業均具結,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是渠等證人之證述當屬可採。復參酌卷附勘驗報告亦有同案被告卯○○所錄製 之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影片、同案被告卯○○於台灣民政 府法理課程講演之影片、利用不知情之民眾所錄製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之影片、台灣民政府網頁公告、利用不知情之時報周刊登載台灣民政府之詐術、鼓吹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旅行證之紙本文宣、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之紙本文宣、宣揚台灣民政府福利之紙本文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0月12日(106)遠銀詢字第0001701號函暨附件(鄭志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106年10月2日合金總集字第1060016412號函暨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鄭志道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5日儲字第1060207418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l○○之郵局帳戶)等件(他字第391 5號勘驗文宣卷,第1至51頁背面、第68頁及背面、第81頁至90頁背面、第133頁至170頁背面、第186至201頁;他字第4540號鄭志道卷,第4至25頁;他字第4540號l○○卷,第5至21 頁)及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詳各該編號之「證據」欄所示之卷頁),稽諸上開網路影片、網頁公告內容、紙本文宣品之內容,核與渠等證人證述遭該等詐術所訛詐之方式及名目相符,更徵上揭證人證述之內容應屬信實,而參酌渠等證人之證述,亦係證稱繳交上開名目之款項,實是受到詐術內容所倡議之福利所吸引,且若美國軍政府不存在或是台灣民政府未受到美國授權或支持,即不會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及繳交上開名目之費用,更見渠等證人確實是受到上開詐術所欺騙無訛。 3、再者,另參酌附表一編號21、23、41、44、45、46、47、48、49、50、54、55、56、61、62、76、105、199、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7、237、239、244、249、253、254、255、261、267、268、271、277、278、279、280、281、287、288、304、306、308 、315、319、323、332、337、339號被害人即告訴人之證述: ⑴、新竹州(本訴) ①、證人馮海雄(附表一編號2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於100年7、8月申請台灣民政府身 分證,繳交1,000元,另外上課花6,000元,總共7,000元, 還有買車牌繳交工本費200元,當時朋友介紹,說現在台灣 是美國佔領,我去上被告的課,也是這樣講,然後在課上被告讓我們去辦身分證,我就去辦身分證等語(他字第5029號卷,第32至33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100年 加入臺灣政府,那時叫臺灣政府,後來才改為台灣民政府,當時是城仲模當主席的時候。在100年辦理身分證,當時台 灣民政府的人員有提及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核發,身分證可以走遍天下129個國家都不用簽證。還有辦理台灣民 政府身分證之後有很多福利,說什麼第二次世界大戰重建基金很多,有幾千億美金,每個人可以領到多少錢這樣。我也曾經問過卯○○,我說臺灣政府車牌是否是真的,卯○○說是真 的,可以使用該車牌,一個車牌是3,000元,兩面6,000元,我總共花6,000元購買車牌。結果車子被桃園警局拖走,我 還有去上課,民政府的人說上完課程可以擔任官職,每次上課就說「眾將官你好」,當時就說最快年底執政,最慢明年執政,執政後就有官可以當,台灣民政府人員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但是到底有沒有得到授權我也不知道,我們只是「拿香跟拜」遵循他們的說法,他們講什麼我就們聽什麼。假設台灣民政府根本就沒有跟美國官方接觸,也沒有得到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授權,我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300至319頁) ②、證人呂宜靜(附表一編號2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只有在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見過卯○○及午○○一次,但是不算認識,T○○、d○○、F○○、l○○、吳麗 香我都不認識也沒見過。我約於5、6年前因為妹妹呂玟潔介紹認識台灣民政府,基於人情我就花費1,000元轉交給我妹 妹呂玟潔辦理身分證,隨後我有參加1、2堂台灣民政府的課程,課程共花費6千餘元,因為上課是在台灣民政府桃園龜 山總部,費用係以現金直接繳到總部收納人員,我印象中他們有給我收據,但因為太久已經不見了,且後來我工作很忙就沒有再去參與台灣民政府的任何活動了。我確實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印象中當時是有幾個台灣民政府的成員到我們社區附近宣傳,但是確切身分我不清楚;我雖然辦了身分證,但是因為我也是半信半疑,所以之後也沒有去使用過。除我與妹妹呂玟潔外,我還有幫我2個小孩許哲維、許 哲銘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當時就一次拿3,000元託我 妹妹呂玟潔協助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曾上過1、2堂的課就是過五關的課程,我的2個小孩許哲維、許哲銘也曾經 去過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上過1堂過五關的課,也是當時台 灣民政府成員到我們社區宣傳,我就想說去上看看,並且付錢讓我的小孩也去上,到桃園總部上課時,我就將我及我2 個小孩的課程費用,以現金付給了總部收納人員,我的2個 小孩許哲維、許哲銘上完課後認為是騙人的就沒再去過,我也因為工作忙就沒再去過了。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 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至12頁)。 ⑵、臺中州(本訴) ①、證人蔡吉源(附表一編號4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於98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當時曾申辦該組織所謂的「身分證」,但未申辦其車牌及旅行證件。我在100年間曾至台灣民政府幹班訓練所(即現今台灣 民政府中央會館)上初級班及高級班課程,總費用為1萬5,000元。卯○○曾於100年底向台灣民政府幹部表示,為了方便 未來美軍接管臺灣時可以停放直升機,所以要在中央會館建造停機坪,那時我們所有幹部合計捐了約120萬元,那時我 自己也捐了2萬元,而他事後向我們宣稱120萬元全部都花光了,但我覺得建造停機坪只是舖上混泥土以及畫上標線,根本不可能把120萬元全部都花完,因此我跟當時的台灣民政 府會計有交待收支記錄一定都要留存備查;另外,101年7月間,我認為卯○○一直藉台灣民政府在向民眾斂財,為了阻止 有其他民眾繼續受騙,我願意對卯○○提出告訴(他字第3915 號台中州卷,第172至174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我在台灣民政府期間,被告卯○○有說過美國官方人員或 美國軍政府有持續接續和他接觸,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就我所知,台灣民政府並沒有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我在台灣民政府從98年11月6日開始擔任內閣總理,擔任到102年4月28日,被卯○○免職。一開始我是繳納1,000元辦身分證,我也 有繳5,000元,我每次都要繳錢的,第一次參加一定要繳, 我也是繳5,000元,是初級班的部分,我也有上高級班,高 級班部分是1萬元,我都是第一期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 第89至112頁)。 ②、證人蔡彩綉(附表一編號4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參與「台灣民政府」活動,並擔任台灣民政府台中州州議員。我是透過台灣民政府南投辦事處負責人洪森江的介紹而參加的,我也是透過洪森江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由他帶領參加台灣民政府的相關活動及課程。我有申辦卯○○、午○○等人以「台灣民政府」名義 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後來我因為發現台灣民政府所宣傳的理念及政見都是假的,無法實現,認為他們是在詐財,就沒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及「電子晶片旅行證」。我是因為洪森江的介紹,宣稱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有很多好處,才會透過洪森江去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我是向洪森江申辦前述證件,申辦的地點是在草屯鎮碧山路的台灣民政府南投辦事處的辦公室,我是現場繳交現金新臺幣1,000元給洪森江,但沒有拿到收據。當初洪森江宣稱申辦該 「台灣政府身分證」,受訓後可以擔任重要官職,而且每個月可以領到美金800元的老人年金等好處,但是台灣民政府 一再往後順延執政的時間,根本就是在騙人,「台灣政府身分證」完全沒有功用,還詐騙我1,000元。因為我認為遭卯○ ○等人詐騙,所以已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活動,也沒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3至74頁)。③、證人洪清順(附表一編號4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經去上過台灣民政府的課程,分別是初訓、高訓、「五關」及好幾次專訓,目前掛名擔任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議員。當初是草屯鎮民林千本介紹我認識同為草屯鎮民洪森江及介紹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參加卯○○演 講會時,卯○○向民眾宣傳申辦「台灣民政府」之「台灣政府 身份證」有很多好處,我才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後來覺得被騙了才沒有繼續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及「電子晶片旅行證」。100年間卯○○到草屯鎮演講時,向民眾表示申 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先申辦每月可以獲得美元1,200元的 補助,隔年申辦只能每月領到美元800元的補助,且可獲得 美國政府核發約5、60萬元的補償金,申辦費用是1,000元,我將1,000元費用及1張大頭照片交給洪森江由他轉交給卯○○ 申辦,事後我也替我太太阮氏碧雲申辦一張。「台灣民政府車牌」好處是10年免繳稅金,且不會被警察找麻煩,費用是每塊牌5,000元,一次要辦2塊牌,共1萬元。「電子晶片旅 行證」好處是可獲得19國免簽證,出國都沒問題,費用多少我忘記了。辦完「台灣政府身分證」後大家都沒有領到美國政府核發約5、60萬元的補償金,另外雖然我沒有去過美國 ,但我聽其他人說持有該身份證根本不能去美國,都是騙人的。因為我認為遭卯○○等人詐騙,所以自104年初已不再參 加台灣民政府活動,也沒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67至68頁背面)。 ④、證人蕭建雄(附表一編號4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識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卯○○,至於 午○○我不認識,但見過面。我是透過台灣民政府南投據點前 成員黃進昇介紹卯○○,後來我在草屯鎮公所聽過他講過2次 演講,我和卯○○、午○○均無金錢借貸關係。我只有以本人、 我太太曾郁蓮、我兒子蕭憲聰之名義申辦3張民政府身分證 ,每張工本費為1,000元,我是在100年初將個人資料及3,000元交予黃進昇,由他前往草屯鎮碧山路628號台灣民政府辦事處辦理。當初是黃進昇拿宣傳單給我看,告訴我美國軍政府日後接管台灣後,身分證也是要換,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可以免簽入境美國不需要護照、等同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證、未來可獲得美國政府約60萬美金之補償金,我當初信以為真,所以才替自己、家人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我約於3年前 知悉,台灣政府身分證並未獲美國政府授權及承認,然後根本無法以該身分證入境美國,也不可能獲得美國政府約5、60萬元美金之補償金,我受騙後有告知其他台灣民政府之成 員,卯○○主導之台灣民政府是一場騙局,我要他們儘速退出 民政府,以免繼續受騙。此外,我也在網路上看到AIT官員 宣布,美國政府並不承認台灣政府身分證之效力。我有看過「美國軍政府架構下台灣民政府台中州政府通告」影本這類台灣民政府印製之傳單,我4年前經常會前往草屯鎮碧山路628號台灣民政府辦事處,我在該辦事處看過此通告,該通告可以供人隨意索取,我有拿回家研讀。因為我認為遭卯○○等 人詐騙,所以從102年起已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活動,也沒 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0至71頁)。 ⑤、證人陳清恩(附表一編號4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於5、6年前在網路和報紙看到關於台灣民政府文宣資料,當時就開始參與他們的課程,我曾經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總部參加訓練,他們還主動安排我擔任「台中州副州長」的職務。我約在5、6年前有陸續有辦過「台灣政府身分證」及「台灣民政府車牌」等證件,因為卯○○多次在上課的時候及在台灣民政府的官網 上,都告訴我們只要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出國就可以免簽證,而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後,又可以再辦理「台灣民政府車牌」懸掛,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也可以免除一切車輛稅金,同時還可以將車牌傳給下一代永續使用,也不用繳稅金,我當時信以為真,所以就繳了1,000元及6,000元分別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及「台灣民政府車牌」。卯○○在上課或在公開聚會時曾多次提及台 灣民政府很快就會執政,以騙取支持,但從沒有指出確切時間。我當時因為正在台灣民政府設於桃園市龜山區的總部上課,所以在聽完卯○○說明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及「台灣 民政府車牌」的好處後,信以為真,就在該總部內陸續填寫相關申請文件,並繳交現金辦理該證件,約數月後才拿到「台灣政府身分證」及「台灣民政府車牌」。我本人沒有使用過「台灣政府身分證」出國,但經我多方的查證,發現台灣民政府所發行的身分證是卯○○等人在台灣自行製作的,根本 不是如他們對外宣傳是由美國政府認可對外發行的,所以我就覺得被騙了,因此於2、3年前就把它剪掉了。如前述,經我多方查證,既然前述身分證不能使用,那「台灣民政府車牌」的效用也一定是騙人的,所以我約於1年多前就召集其 他10多位在南投及彰化地區有辦理「台灣民政府車牌」的民眾一起打電話向台灣民政府總部抗議,要求返還我們6,000 元申請該車牌的費用,否則我們將向司法單位檢舉台灣民政府詐欺,台灣民政府總部人員很快就派人來向我們收回車牌並將6,000元現金退還給我們。我有看過「美國軍政府架構 下台灣民政府台中州政府通告」影本相關傳單資料,因為我認為遭卯○○等人詐騙,所以自3年前已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 活動,也沒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1至82頁背面)。 ⑥、證人洪森江(附表一編號4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93年至97年間卯○○多次至南投市、名 間鄉及草屯鎮等地進行台灣民政府理念宣傳演講,當時是我朋友吳弘昌邀請我參加卯○○的演講,我因認同卯○○所言有關 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於100年正式加入台灣民政府並參加相 關課程講習,於課程結束後我有擔任台中州議員,但我於102年起發現卯○○向我們宣傳及保證承諾包含「美國政府會發 行旅行證件、美國政府會發給台灣民政府相關身分證件」都遲遲沒有實現,我才驚覺受騙,但我沒有馬上退出,觀察1 年多後確認台灣民政府前述承諾都不實在,後於104年1月我即正式退出台灣民政府。我於桃園之中央政府辦公室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當時我有提供我的大頭照及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併同申請費1,000元交給台灣民政府的幹事辦理申 請。當時卯○○向我們宣稱,他將請美國政府在中華民國設立 1個專屬台灣民政府的海關通道,但並沒有實現,所以如果 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要入境美國海關是無法通行的,另外我前述我在102年發現卯○○宣稱「美國政府會發行旅行證 件、美國政府會發給台灣民政府相關身分證件」及後續戰爭法賠償金等承諾都未實現,而且補償金部分當時卯○○表示台 灣民政府於執政後可以領到高達200萬美元,而非5、60萬美元,所以我認為有受騙上當的狀況。我個人有於102年申辦 台灣民政府核發之車牌(含行車執照),並支付6,000元費 用,104年我退出台灣民政府時,認為前述車牌實際上沒有 功用,所以向中央辦公室申請退還前述車牌及行照,台灣民政府同時間也退還我前述6,000元費用,另我沒有申辦電子 旅行簽證。因此我認為遭到卯○○等人詐騙,所以自104年起 已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活動,也沒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4至86頁)。 ⑦、證人p○○○(附表一編號4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大約在100至101年間,我透過我一位住在仁愛鄉的朋友Z○○瞭解到台灣民政府這個組織,她並找 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成員的私人聚會,在聚會中我看了台灣民政府的相關宣傳資料。後來台灣民政府於草屯鎮辦活動時,Z○○有找我一起去參加,當時台灣民政府的秘書長卯○○ 也有來演講,宣揚台灣民政府的理念,並要大家加入、申辦「臺灣政府身分證」,我當時也有申辦加入,繳交1,000元 的申辦費用,取得「臺灣政府身分證」,後來我又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總部去聽過好幾次卯○○的演講,卯 ○○除了宣傳要大家加入台灣民政府外,也有鼓吹大家申辦台 灣民政府車牌及台灣民政府的旅行證件等,後來我便繳交6,000元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台灣民政府」的宣傳資 料及卯○○演講時都有提及「台灣民政府」的「臺灣政府身分 證」等同美國公民證件,申辦並掛有「台灣民政府車牌」在台灣可享有數年的汽車牌照稅及燃料稅免費優惠,卯○○演講 時並提到這些證件申請資料都要送到美國去,所以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拿到證件;當時我有許多朋友都有加入,我也覺得如果加入能享有這些好處及優惠就跟著加入,後來有一次在霧峰某成員家裡的聚會,我就填寫一位陳小姐提供的申請表,並將申辦費用1,000元繳交給陳小姐,過了一段時間,也 是在成員的聚會場合,便有人將申辦成功的「臺灣政府身分證」拿給我,至於車牌的部分,也是在某次聚會的場合中,透過某位成員填寫申辦資料並繳交申辦費用6,000元,也是 過了一段時間才拿到車牌。因為後來我覺得一直繳交費用卻沒有得到什麼東西,可能遭到卯○○等人利用我們的理念詐騙 金錢,所以我已經很久沒有參加台灣民政府活動,也沒有再繳納任何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7至79頁背面)。次於警詢中證稱:我大約於101至102年在臺中市霧峰區替自己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總共辦過4至5張,只記得辦1張 要1,000元,我有聽過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可享有的好處, 是朋友告訴我的。我們去上課時卯○○都會提及到以上好處及 功效。我自己有參加「過五關」之課程,我是在桃園水月園中央會館繳給櫃臺人員,我忘記有沒有收據,無法提供證據。我有聽過以上的好處,是上課時告訴我的。卯○○、午○○與 l○○也都會提及到以上好處及功效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 波台中州卷,第11至1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上課講師是有講到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內容,有聽過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一些好處,像執政之後可以享有一些福利,還有可以用一元台幣換一元正臺幣這些事情,我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課程費用繳交4萬4,000元、車牌部 分繳交6,000元,我就是不知道美國軍政府不存在,台灣民 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才會繳錢上課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273至281頁)。 ⑧、證人劉采穎(附表一編號5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透過朋友p○○○介紹,到臺中市霧 峰區的某戶民宅申辦前述「台灣政府身分證」,當時替我申辦的人,因為我不認識,要問p○○○才清楚。當時p○○○告訴我 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會有很多好處,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具有「台灣政府身分證」的人可以用1元新臺幣兌換1元美金,參與台灣民政府活動並受訓後,未來可以擔任官職,每個月也會有薪資。我都是透過朋友p○○○介紹申辦前述證 件,申辦地點是霧峰地區的某民宅,我是當場繳交現金新臺幣1,000元申辦。我拿到「台灣政府身分證」之後,發現一 點用處都沒有,後續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之後,認為他們不可能執政,他們的宣傳是不實在的,才驚覺我可能受騙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95至96頁背面)。 ⑨、證人陳振順(附表一編號54)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出錢申辦6張身分證,我及我的家人 包括太太、妹妹,都是1張1,000元,102年交給曾正男(音 譯),因為我當時是台灣的副州長,曾正男當時統籌在負責收件申辦資料,但我不知道他之後將錢如何上繳中央政府,至於曾正男是否還在民政府,我不清楚。我主要也是想要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出國做生意會更方便,加上那些福利也是我的考量,以及卯○○上課所說的論述也能說服我。我 有買1張車牌花6,000元,101至102年初,將錢交給張勝一(音譯),電子旅行證件我沒有買,過五關的費用都是2萬6,000元,包括初級班6,000、高級班1萬、其他5次法理點召、 職務點召、職前訓練等課程每次2,000,所以共2萬6,000元 ,是交給中央辦公室主任徐格霖(音譯),他負責管理辦公室櫃臺人員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那時有招攬自己的親戚來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自己也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提及此身分證用途很多,他們說以後有出國可以免簽證,大概就是說出國有100多個國家免簽證,很方便,我有參加過台灣 民政府的相關課程,那時當然就是說它有一些好處,例如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以後會有退休金、老人年金,美金有800至1,200元,我想想這樣夠了,主要是因為一些福利才會加入,假如我知道台灣民政府跟美國政府沒有任何關聯,也沒有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我不會加入d○○ㄧ台灣民政府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四,第28至45頁)。 ⑩、證人張聖杰(附表一編號5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1年因店裡的顧客引介,辦 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後來我覺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沒有實際作用,所以不曾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活動。前述店裡的顧客是台灣民政府的成員,申辦之初我信以為真,才會付1,000元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後來我認台灣民政府的說詞 不實際,「台灣政府身分證」無法取代簽證及護照自由入境美國,而且以後也不可能領到補償金,所以我認為自己遭到卯○○詐騙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98至99頁背面)。⑪、證人蔡水萍(附表一編號5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2年3月間在龜山總部加入,我是因為看到台灣民政府的宣傳單後才加入的我申辦身分證3張 ,每張1,000元,我跟詹柏梁、詹俊昇3人都有過五關,五關之後會再參加6,000元的研習會3次,所以我們3人共參加9次,只是研習會的部分詹俊昇的收據遺失了,過五關後我們家的人都還會參加州訓、特訓等課程,3個人在課程部分我初 估約花費11萬2,000元,其中有一張收據是我參加12期高級 行政參議班所支付1萬元的證明,詳細情形因為時間過太久 我也忘記了,上開費用都是用現金在龜山的水月圓交給不知名的辦事人員;我還有買車牌1張6,000元,錢是交給某位也要購買車牌的同心去嘉義幫我購買的,捐款部分很少,且我也有飲食,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不要計算,我沒有捐款資助控美案。每次上課時卯○○都會說要求我們要辦理民政府身 分證,並且邀請身邊親朋好友也來申辦,所以我招了60個親朋好友,卯○○還說有身分證的人以後台灣民政府會補助小學 至博士的學費,且不用清償中華民國時期所申辦的助學貸款,執政後健保費不用繳,還說18歲以上每人獲配房屋1間, 也有說可以拿身分證出入境海關,以上都是卯○○說執政後擁 有身分證的好處,卯○○還有說有申請車牌的人可以12年免繳 牌照稅,買車牌現在就立即可以使用,等於掛在車子上後有兩面車牌,只有說佐證有民政府的存在,上開好處我都沒有享受到,因為根本就還沒有執政。卯○○及其他同心都會陸續 在上課時候或閒聊時鼓勵我說我們民政府即將要執政了,並且都會搭配當下時事所發生的事情來由說佐證他即將要執政的事實,例如,卯○○去參與聯合國解決台灣地位的問題,還 有採取控告美國的行動證明即將要執政。我認為卯○○所闡述 關於臺灣國際地位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的,卯○○就會上課時不 斷的重複上訴情況,導致我就誤信會執政。我接收到的政治理念都是來自於卯○○上課時所述,至於收款後的用款我不清 楚,只是常常被告知要參與活動並繳交相關費用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37至3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差不多是102年加入民政府,我是郡議員,之前有叫我 做州議員,後來首長在變動,後來我是擔任台中郡議員。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我們就是有時去訓練時,就會說一個項目出來,那時就是說要我購買台灣民政府的車牌。就是說開出去跟中華民國(ROC)的車牌要併排懸掛在車上,這 樣車輛就可以行駛在路上,然後說是這樣不用稅金,但是是何時才不用稅金我現在真的忘記了。證人蔡水萍答就是一次又一次說以後台灣民政府會執政,就是有參加台灣民政府的課程,等到台灣民政府執政時,像我是郡議員,之後可以擔任郡議員,但是這個職位會一直換來換去,有時看自己喜歡哪個職位可以更換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四,第45至57頁)。⑫、證人洪岳霖(附表一編號6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102年間加入台灣民政府並辦 理身分證,之後有接受一系列的課程及面談後,台灣民政府有告知我擔任參議員,台灣民政府舉辦的各項活動都是經由行動電話簡訊通知成員參加,102年間我的朋友洪森江告訴 我,有個團體叫做台灣民政府,主張臺灣是美國軍政府所管轄統治。他們一開始告訴我,加入台灣民政府辦理身分證有很多好處,那張身分證可以證明我跟我父母是正統的本土臺灣人,而且接下來,他們還陸陸續續告我,還可憑該身分證無須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即可入境美國、每個無房產的成年人可無償分配到1棟房子、已服過兵役的人可獲得每日15美元 的補償等等,我剛開始加入台灣民政府時,都沒有懷疑,相信台灣民政府講的好處。我只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申辦流程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及目前的戶籍謄本,連同申請費用1,000元請洪森江幫我轉送台 灣民政府,約過3個月後就取得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他們 告訴我,這是美國軍政府印的身分證,我想這既然是美國軍政府印製的,出入美國通行使用當然沒問題。至於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及「電子晶片旅行證」需要更多的費用,所以我都沒有申辦。因為台灣民政府卯○○說台灣不會舉辦總統 選舉且台灣民政府將於104年底執政的諾言並未實現,而且 美國軍政府核發的旅行證件也都沒有核發,我就覺得受騙了,就沒再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但也沒有要求拿回受騙金額或補償。如果當初知道這是詐騙,我就不會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8至89頁背面)。⑬、證人曾有利(附表一編號6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於2、3年前曾參與「台灣民政府」在臺中市雙十路的州政府辦公室的周末聚餐,當場會有台灣民政府的州長、知事及講師前來演講,秘書長卯○○也曾經 到臺中市活動現場鼓吹大家,拉攏民眾加入台灣民政府,並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台灣民政府的車牌,並宣稱日後台灣民政府將在台灣執政,後來我覺得卯○○的說法根本就是騙 人的,是在欺騙無知的民眾進行吸金詐財,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我也曾擔任台灣民政府南投郡的郡議員,但因為我後來覺得卯○○是騙人的,所以我約在2年前就不 再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活動,而且也把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丟掉。我約於3年前,因為我居住在美國的弟弟在網站上看到 「台灣民政府」的相關訊息,他就出資新臺幣數萬元讓我在台灣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活動,並告訴我前往草屯鎮碧山路的台灣民政府南投辦事處的辦公室找洪森江辦理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所以我就到該處繳交新臺幣1,000元辦理身分 證,並參與台灣民政府的後續活動,後來我因為發現台灣民政府根本是騙人的,我就不再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並將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丟掉。我曾辦理卯○○、午○○等人以「台 灣民政府」名義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但我沒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我曾繳交「電子晶片旅行證」的訂金1,000元,但後來就沒有後續的消息,我後來確信台灣民政 府根本就是在詐財,他們不可能執政,我就不再參與相關的活動了。卯○○等人宣稱辦了「台灣政府身分證」之後辦了身 分證之後,是美國承認的身分證明,未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會優先擔任官職,並領取每月美金1,200元,我信以為真就 繳交1,000元辦理「台灣政府身分證」,並宣稱「電子晶片 旅行證」可以全世界198國通行無阻,並且免簽證,當時訂 價是6,000元,我信以為真就繳交了1,000元的訂金,原本台灣民政府宣稱104年6月就可以拿到「電子晶片旅行證」,但到現在「電子晶片旅行證」都還沒有發下來,我認為卯○○等 人根本就是在詐財。我的「台灣政府身分證」是在台灣民政府南投辦事處草屯鎮碧山路的辦公室向洪森江繳交1,000元 申辦的,而「電子晶片旅行證」是我透過台灣民政府南投郡守鐘美龍繳交訂金1,000元申辦的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 ,第91至93頁背面)。 ⑶、臺南州(本訴) 證人郭鎮綱(附表一編號7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約在6、7年前,於網路上得知台灣民政府,並開始接觸台灣民政府。我有去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當初因為網路上揚言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能有所好處,但詳細福利內容我忘記了,因此我備妥網路上台灣民政府所需要的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資料,並委託朋友(詳細姓名已記不清楚了)代請申辦,但辦理後卻都沒有得到任何福利。我只有去上過2天課程,是在桃園龜山區中山高速 公路附近台灣民政府的活動場所(名稱我不是很清楚),並有繳交幾千元的講師費、住宿費,我上完課感覺沒有什麼用處,後來就都沒去上課。我如果知道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絕對不願意支付 任何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南州卷,第61至62頁背面)。 ⑷、高雄州(本訴) 證人王芝馨(附表一編號10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民政府擔任過3個月的工作人 員,他們就拿一些文書要我輸入,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而且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時有提到上開內容,我有花1,000元申 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核發或製作,我有上過過五關的課,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台灣民政府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199至204頁)。 ⑸、宜蘭州(本訴) 證人徐莉茵(附表一編號19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至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上課並由秘書長卯○○授課的時候,他會播放學員進入聯合國參觀之影片 及照片,他強調是以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進入聯合國,我認同他的理念,所以才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我父親徐正義也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所以他也介紹我一起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1,000元費用是由我支出的,但是申辦的手 續都是由我父親代辦的,詳情過程要問他才清楚。另外我也有自行支出6,000元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汽車車牌(詳細 購買時間忘了),我將6,000元交由當時宜蘭郡郡守陳清科 辦理購買車牌手續,但我沒有汽車,所以我也沒有使用車牌,我只是為了贊助台灣民政府才購買汽車車牌的。另外我也有多次小額捐款贊助卯○○對美國政府進行「控美案」訴訟, 我都是由父親代為辦理小額捐款,父親會帶回捐款感謝狀,相關捐款資料都由父親保管。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我都有上過。因為秘書長卯○○上課時有說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是由「USMG美國軍政府」所發行的,卯○○授課時會播放影片 及照片,及學員的見證分享,表示該身分證是國際上受認可,可在聯合國通行使用,我取得身分證之後因為怕弄丟,所以都由我父親代為保管,我目前還沒有使用過該身分證。因秘書長卯○○上課時有介紹台灣民政府發行的汽車車牌,我為 了贊助民政府,所以就自行支出6,000元購買台灣民政府發 行的汽車車牌(詳細購買時間忘了),我將6,000元交由當 時宜蘭郡郡守陳清科辦理購買車牌手續。我曾聽說學員有人使用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上路遭警方開罰單,後來台灣民政府宜蘭辦公室總知事簡永和有出示一紙公文,宣稱他與警方交涉之後即可以使用台灣民政府車牌正常上路,但我沒有汽車,所以我也沒有使用車牌,不知車牌效用如何,我只是為了贊助台灣民政府才購買汽車車牌的。是我在桃園總部上課的時候,卯○○有介紹申辦旅行證相關訊息,報名費用是先 預繳1,000元,當美國官方辦好旅行證之後再支付後續費用5,000元,授課結束後,我就回到宜蘭,並在宜蘭縣警察局對面的台灣民政府辦公室預付了1,000元申請旅行證,經手人 我記得是徐少群(音譯),目前旅行證還沒有核准下來。我曾多次小額捐款,以贊助卯○○對美國政府進行「控美案訴訟 」我曾聽過卯○○說要等台灣民政府取得政權後,才能以捐1 元新臺幣退還相當於美金1元,但我本意是為了贊助台灣民 政府,而不是為了取得這30倍的報酬。卯○○上課時曾說過台 灣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的。卯○○曾說過台灣民政府 身分證是「USMG美國軍政府」製造發行的。(偵字第12176 號臺北、宜蘭州卷,第47至49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辦自己的1張身分證1千元,錢交給州辦,我有提供相關資料影本給調查局,我辦理時間就是依民政府身分證所示101 年12月4日申辦。過五關部分我交自己的費用,過五關時間 不記得,費用大約是2萬1,000元,錢是交給中央會館櫃臺的人,我不認識他。車牌1組,6千交給州辦,我也算是說幫忙,我不知道車牌的授權。我們就是要打赢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等語(偵字第12176 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69至374頁)。 ⑹、起訴書附表七 ①、證人林義憲(附表一編號213) 於警詢時證稱:我與卯○○是於95年他參選高雄市長時認識的 ,當時我因為認同他參選理念,所以自願幫忙選務工作,他參選失敗後成立「台灣平民民主黨」擔任首任主席,後來在97年2月2日他成立台灣平民政府請我接任台灣平民民主黨主席並接任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州長。後來在98年年初卯○○開始 推動各州接受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並稱如果有了台灣政府身分證之後去美國就不用辦簽證,當時我信以為真,就開始對外推動此一政策。當時我以為卯○○說的話都是真的, 於是就開始推動民眾辦理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光是我擔任高雄州州長任內(98年至100年),我就幫卯○○辦了300多張 身分證。我個人大約是於2000年8、9月間(正確時間不記得、當時擔任高雄州州長任內)我將我的台灣政府身分證申請表連同其他人的申請表一起送到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地址是桃園縣○○鄉○○○路00000號被騙的,當天我是將申辦台灣政 府身分證的費用親手交給鄭志道的,另將申請資料一起交給吳佳修。卯○○等人發起了『台灣民政府組織』,並開設『臺灣 法理學院』。他們招收學員班之後除了闡揚台灣法理論述,還表示成立臺灣政府並且可以申請臺灣政府身分證,有了豪灣政府身分證之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公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就等於是美國的國民了,許多學員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臺灣政府的身分證。他們的分工據我所知是由T○○出地點,鄭志道管理財務、卯○ ○提供上課書籍及策略共同經營臺灣法理學院,並向學員佯稱可申購臺灣政府身分證來詐騙學員的金錢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52至55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他說美國政府准他在台灣發行這個身份證,他說到美國或他國家去可以免簽證,但是他說要等依段時間,只是沒有說要等多久的時間,到現在也都還不能去美國免簽證,且當時卯○○說這身份證是在美國發行,後來才查出來是在台 灣做的。辦身分證交1,000元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 相關資料影卷,第200至202頁)。 ②、證人李千成(附表一編號214) 於偵查中證稱:99年間透過我的杜進益介紹卯○○跟我認識我 ,當時他自稱是秘書長,他和我說可以幫我辦理進出美國的身分證,且辦這個證等於有終身公務員身份,只需要跟領我戶口謄本及身份證影本,我還有幫我家人都辦理,當時我還有這上課,辦證件1件需要1,000元,上一次課5,000元,課 程兩天半,由被告或他找的人授課,講課內容包括台灣歷史、國際觀,我也有帶我家人去上課。發證件前,我100年間 只去上過一次課繳5,,000元,他當時只要101年1月有去該建國會上班,隔月就可以按照美國公務員模式領薪水,我不清楚是多少錢,發證件後,被告表示上一次要繳1萬,我就沒 上了,後來我屬沒有去上班,因為他一直說要上班就要先上課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3至4頁)。 ③、證人楊塗能(附表一編號215)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99年看到「台灣民政府」的一些文宣宣傳單,一直到100年月中旬左右我親自北上到位於桃園龜 山鄉員林坑路100號『水月圓花園農場』來參加上課,當時是 卯○○在台上講課,當時他表示他們是美國政府底下的台灣民 政府,現在他們經過美國軍事政府的授權下發行台灣政府身分証,只要向他們申辦擁有該張身分證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國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就等於是美國的屬民了,而且年滿60歲或65歲時就可以每個月請領美金800元的老 人年金,我聽了以後非常心動且信以為真,就連同我老婆跟我2個兒子份繳了四千元的申請費用(每人申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後取得臺灣政府的身分證。他們說美國軍事政府即將終結中華民國,並將政權交由『台灣民政府接管,所以只要每人繳納新台幣一千元申購身分證,就能成為臺灣政府國民之後就等於成為美國國民,以後去美國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且還有老人年金可以領,我們學員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花新台幣一千元向他申購;另外他們用同樣的論點現在在發行車牌,以新台幣每付車牌新台幣6千元的代價向我們推銷, 但我並沒有申購且過沒多久我就離開該組織了,所以,申購車來的事情我並不是很清楚。大約於100年9月份左右(正確日期不記得),我是在南投縣草屯鎮碧山路的台灣民政府據點繳費新台幣一千元被騙的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11至115頁)。 ④、證人黃文根(附表一編號216)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經由友人介紹T○○之後。T○○發現我們對 臺灣政府的效能不張多有不滿,於是就告訴我他已經利用水月圓花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了一個『台灣民政府組織』, 並開設『臺灣法理學院』,他跟我說參加臺灣法理學院成為學 員之後,就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臺北州州長,我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於100年6月間參與該學院第六期的學員,並陸續繳交了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的學費(包括基礎班跟高級班的學費)。然後我參加學員班之後他又騙我說他們已經經過美國的同意,成立臺灣政府可以申請臺灣政府身分證,有了臺灣政府身分證之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公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就等於是美國的屬民了,我聽了以後又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台灣政府的身分證。他們對我們說美國官員曾說臺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將來臺灣會被美國所接收,要求我們要購買來灣政府身分證,每張申購價新台幣一千元,成為臺灣政府國民之後就等於成為美國屬民,以後去美國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我們學員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花新台幣一千元向他申購;另外他們用同樣的論點現在在發行車牌,佯稱如果買了他們發行的車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不用繳稅金,如果違規交通譬察也不敢跟我們開單,許多學員信以為真就以新台幣每付車牌新台幣5千 元的代價向們購買,據我所知目前已經有八百個學員向他們申購。我最近才發現原來這都是他們設下的騙局,有許多人受騙,於是我們才發起自救會揭發他們,以免有更多人受騙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29至33頁)。 ⑤、證人郭順吉(附表一編號217)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約於100年7月分左右經由友人介紹參加『台灣民政府組織』所開設『福爾摩莎法理建國學院』我是第八 期學員,參加的費用是5,000元,上課時卯○○曾經跟我們學 員說美國的第七艦隊於7月份會來臺灣的左營軍港拜訪,結 果我們後面去了解第七艦隊根本不可能來台灣,因為左營軍港的水深無法讓第七艦隊的船艦靠岸;還有跟我們說我們所上課的『水月圓花園農場』後面的停車場是直升機要降落的機 場,上面還畫了很大的H字樣,是要給美國軍方的直升機降 落,結果一直到現在也沒看過直升機降落;還有就是騙我們參加台灣民政府近衛隊(黑熊總隊)可以去日本受訓,受訓回授予中尉階級,可以率先拿到美國政府所發給美金薪資所得,到目沒有任何消息,為了參加黑熊總隊我還另外花了1,500元;然後他們宣稱他們已經經過美國政府的同意,成立 台灣民政府並請臺灣政府身分證,身分證上面有晶片可以直接在台灣海關快速通關,有了臺灣政蔚身分授之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公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就等於是美國的屬民了,我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臺灣政府的身分證。還說為了提高我們法理的專業知識,騙我們參加『福爾摩莎法理建國學院』高級班,上課費用新 台幣1萬元,我是參議員高級班第一屆學員,結果所上課的 內容跟初级班類似,感覺受到詐騙。他們對我們說美國官員曾說臺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將來臺灣會被美國所接收,要求我們要申請台灣政府身分證,每張申購價新台幣一千元,成為臺灣政府國民之後就等於成為美國屬民,以後去美國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我們學員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花新台幣一千元向他申購;另外他釣用同樣的說法現在在發行車牌,佯稱如果買了他們發行的車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不用繳稅金,如果違規交通警察也不敢跟我們開單,許多學員信以為真就以新台幣每付車牌新台幣6千元不等的代價向他 們購買,因為我不相信所以我沒有購買,據我所知身邊已經有1、2個學員向他們申購。我最近才發現原來這都是他們設下的騙局,有許多人受騙,於是我們才發起自救會揭發他們,以免有更多人受騙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79至83頁)。 ⑥、證人高亮凡(附表一編號218)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7月初經由我朋友問我是否對臺灣政府的效能不張多有不滿,後介紹我參加卯○○水月圓花園 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了一個『台灣民政府组織』,並開設『 臺灣法理學院』。我參加學員班的萬國公法及戰爭法的課程,於課程中卯○○告知我們臺灣地位是屬於流亡政府,之後他 們利用上課時宣稱他們已經經過美國政府的同意,成立臺灣政府並且可以申請臺灣政府身分證,有了臺灣政府身分證之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公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直接刷渠發行身分證背面之晶片及可以出入美國,並稱這張身分證是由美國所發行,就等於是美國的屬民了,我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台灣政府的身分證。他們對我們說臺灣地位是屬於流亡政府,將來臺灣會被美國所接收,要求我們要購買臺灣政府身分證,每張申購價新台幣一千元,成為臺灣政府國民之後就等於成為美國屬民,以後去美國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我們學員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花新台幣一千元向他申購;另外他們用同樣的論點現在在發行車牌,佯稱如果買了他們發行的車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不用繳稅金,如果違規交通警察也不敢跟我們開單許多學員信以為真就以新台幣每付車牌新台幣5千元的代價向們購 買,據我所知目前已經有八百個學員向他們申購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02至106頁)。 ⑦、證人廖逢麟(附表一編號219)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間,卯○○利用在水月圓花園農 場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了一個『台灣民政府組織』,並開設『臺 灣法理學院』。我參加學員班之後他們利用上課時宣稱他們已經經過美國政府的同意,成立台灣民政府並且可以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以後就成為美國公民,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就等於是美國的屬民了,我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可以免簽證進出美國,還有一些可以受到美國公民相同的福利,因為有許多人受騙,於是我才參與自救會揭發他們,以免有更多人受騙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60至63頁)。 ⑧、證人黃耀樂(附表一編號220)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7月間、在高雄市自立路(正確地址我忘記了)『台灣民政府組織,高雄州』,因為卯○○當時 參選高雄市長時,他的理念就是要成立『台灣民政府組織』, 當時我也同意他的理念,當他落選以後就一直在宣傳『台灣民政府組織』理念,並且告知我們美國誠認申請『台灣民政府 』的身分證可以前往免簽證,美國也同意有『台灣民政府』國 家,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 並告知我們這是美國發給我們使用等語。他們對我説中華民國結束後,美國會用台灣關係法接受台灣,後在交給『台灣民政府』組織治理,才不會被中國大陸收去,我因為支持這個理念所以才申請該組織的身分證。我因發現卯○○的老婆是 大陸人士所以才發現原來這都是他們設下的騙局,有許多人受騙,於是我才參與自救會揭發他們,以免有更多人受騙。大約於100年7月7日,我是在台灣民政府高雄州辦公室,地 址是高雄市自立路(正確地址我忘記了)被騙的,當天我是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親手交給高雄州裡面的辦事員林寬堯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69至73頁)。 ⑨、證人周明煌(附表一編號221)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經由友人介紹說水月圓花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了一個『台灣民政府組織』,並開設『臺灣法理學 院』,參加該協會會使台灣更好。我參加學員班之後他們利用上課時宣稱說上完『臺灣法理學院』課的一兩年內,以後不 用考試都可以在台灣擔任公務員,可是必須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有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後,除了可以擔任台灣公務員外,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可以直接通關,超過65歲以後每個月還可以領800元美金的國民年金,就等於是 美國的屬民了,我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臺灣政府的身分證。他們對我們說臺灣不算一個國家,台灣現在是美軍的佔領地,將來臺灣會被美國所接收,要求我們要先購買台灣政府身分證,每張申購價新台幣一千元,成為臺灣政府國民之後,除了在一兩年內可以在台灣擔任公務員外,去美國還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可以直接通關5 超過65歲以後每個月還可以領800元美金的國民年金,我聽 了之後信以為真就花新台幣一千元向他們申購;另外他們現在還在發行汽車車牌,佯稱如果買了他們『台灣民政府』自行 發行的車牌懸掛在車上,不僅不用繳稅金及過ETC不用付費 外,如果違規交通警察也不敢對我們開單,很多人就花新台幣每付車牌新台幣6千元的代價向他們購買,我一開始也有 購買,但是約過了兩個禮拜我開始感覺不太對勁,我就把台幣6千元給拿回來,所以我沒有領到車牌等語(起訴書附表 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87至91頁)。 ⑩、證人張正國(附表一編號222)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6月左右(正確日期不記得)、在桃園縣龜山鄉『水月圓花園農場』內,遭卯○○詐騙。當天我 參加卯○○『水月圓花園農場,辦的建圖法理自治學院第幾期 我忘了講習,卯○○在講習中稱,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就可 以不用中華民國護照進出美國海關,那申辦了台灣政府身分證後才可擔任台灣政府的公務員,可以享受一些福利(例如沒有房子的人可以免費由政府配給房屋居住)等情,所以我才花新臺幣1仟元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1張。卯○○跟我講可以 擔任台灣政府的公務員及享受一些福利所以我才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我申辦後還沒有得到卯○○所稱的任何優惠及利益 ,大約於100年12月份左右(正確日期不記得),我是在台 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地址是桃園縣○○鄉○○○路00000號被騙的 ,當天我是將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的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親手交給該組織裡面我不認識的1個人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害 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96至99頁)。 ⑪、證人陳進成(附表一編號223) 於警詢時證稱:因卯○○當時競選高雄市長落選後,在桃園縣 龜山鄉「水月圓花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了一個『台灣民政府』組織,並在高雄市自立一路(正確地址不詳)成立「台灣民政府高雄州」分部,因當時對卯○○成立組織之目的 ,是要爭取美國政府承認台灣是美國的戰勝國領地,透過控告美國承認台灣主權,遂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了台灣政府身分證之後,去美國可以不用簽證跟護照,我聽了以後信以為真,就繳了一千元的申請費用取得台灣政府的身分證。卯○○在台灣民政府桃園總部開設學員班 ,向學員假藉宣揚理念,向學員收取初級班到高級班訓練費,從5,000元到1萬元不等,並另申購台灣政府身分證及他們自行發行的車牌來詐騙學員的金錢。他們對我們說美國官員曾說臺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要求我們要購買美國所製作認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每張申購價新台幣一千元,1,000元向他申購;另外他們用同樣的論點發行車牌,佯稱懸 掛他們發行的車牌,警察比較不敢跟我們開單,許多學員信以為真就以後去美國不用護照也不用簽證,我們學員聽了之後信以為真就以新台幣每付車牌6,000元的代價向們購買。 我最近才發現原來這都是他們設下的騙局,有許多人受騙,於是我們才發起自救會揭發他們犯行,以免有更多人受騙。我於100年7月5日,在高雄市自立一路上的「台灣民政府高 雄州分部內被騙的,當天我是將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的費用1,000元交給該組織州長林義憲的,他事後將申辦資料及費 用繳交卯○○所主導的台灣民政府總部等語(起訴書附表七被 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20至123頁)。 ⑺、臺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許胡貴容(附表一編號227) 於警詢時證稱:我自己有花費1,000元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我有聽過過五關,但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有去上過課,忘記課程為何,都是在桃園上,錢都交給櫃臺人員,我不認識d○○或F○○。陸續花費約3萬5,000元,也不知道上什麼課, 只是後來一直要繳錢,我就不去了。我要對卯○○提出詐欺告 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87至89頁)。 ②、證人柯幸吉(附表一編號237) 於警詢時證稱:最早於100年開始交款給台灣民政府之時間。我跟我姊姊柯月雲、柯月里,還有我太太盧月翔、兒子柯宜均、女兒柯乃禎。含我自己的共申辦6張身分證,印象中一張為2,000元,都是交付現金,但是我忘記我當時將錢交給誰,也都沒有收據。有聽聞。網路有見聞。內容大約就是中華民國會回歸大陸,會成立台灣民政府。卯○○說台灣民政府成立後會變台灣公民,可以參政的權力。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是因為他們說要執政,要我們捐這些費用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62至164頁背面)。 ③、證人張順凱(附表一編號239) 於警詢時證稱:大約3、4年前參加(詳細時間忘記了)。我只辦1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約3-4年前在臺北市重慶北路(地址不詳)我將現金新臺幣1,000元交付1位秘書(男性)。受訓時卯○○在上課都會講辦身分證的福利。課程內容主要是 說日屬美占(台灣是屬於日本的,由美國軍事占領)。卯○○ 說只要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都享有福利,有申請美國軍政府旅行證件可以直通美國,有申請台灣民政府車牌在台灣警察不敢開單。有參加過五關課程訓練,我花了不少錢。我是在櫃台交付,是交由一位男性(姓名不詳)。要接受訓練才能當台灣民政府官員。我都是聽卯○○在上課。我只有自已申 請1張車牌。申請車牌費用是在台灣民政府櫃台交付款項, 時間忘記了,費用新臺幣6,000元。卯○○在上課都有宣導牌 照稅。申辦證旅行費用新臺幣6,000元,另辦卡還要1,000元。也是在台灣民政府櫃台交付款項,有收據,我弄丟了。卯○○在上課都力推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 卯○○有說一直以來都在控告美國政府,然後說律師費要很多 錢,希望大家能夠幫忙出錢,這樣才能繼續控訴美國。我知道被卯○○詐騙之後很生氣,我就把所有台灣民政府的證件、 單據都丟掉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80至183頁)。 ④、證人S○○(附表一編號24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過五關、專訓、州訓,總共繳費金額為6萬6,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的話,我不會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107至116頁)。 ⑻、新竹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b○○(附表一編號24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相關話語,也有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核發,美國已經核准承辦,等同於美國護照,可通行194個國家,就過五關部分繳交2萬4,000元、州訓 跟專訓部分繳交1萬2,000元,總共花費3萬6,000元,如果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虛構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受到美國授權,我麼可能會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124至135頁)。 ②、證人f○○(附表一編號253)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幫家人申請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申辦6張,有我媽媽、我、我太太、我三個小孩。台灣民政府稱 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 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 ,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 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 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 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我幫我小孩參加法理初 級班、高級班,然後我跟我太太有參加,共約2萬4,000元之「過五關」及每次2,000元之「州訓」、「專訓」。曾聽聞 聽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 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自己申請一套車牌,花費6,000元,我有聽到 卯○○說可以享受免繳牌照稅10至12年優惠待遇。也有出錢申 辦旅行證(1張6,000元),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 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我交錢給台灣民政府是為了台灣民政府執政準備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52至55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因為朋友、同學介紹加入台灣民政府,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當時說申辦身分證有很多好處,以後會免什麼費用,當作一個證明,當時我記得是繳1,000元的 費用。也有辦理車牌,於參加台灣民政府後,就身分證部分繳交5,000元,就課程部分,個人的部分繳交3萬2,000元, 太太呂小姐的部分繳交2萬6,000元,兒子跟女兒部分,分別繳交2萬6,000元、1萬8,000元以及1萬8,000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我跟太太就旅行證件部分繳交1萬2,000元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81至186頁)。 ③、證人曾成財(附表一編號254) 於警詢時證稱:我自己有辦身分證(1,000元)、車牌(6,000元)、還幫我家人辦身分證。繳款時間我忘了,我都是採現場繳費會是請朋友繳。我忘記有沒有收據。我有去聽演講,可是內容忘記了。我有購買車牌1面(6,000元),我要提告詐欺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67至69頁背面)。 ④、證人曾瑀婕(附表一編號255) 於警詢時證稱:我自己有身辦身分證(1,000元)、初級班 (6,000元)、高級班(1萬元)、法理點召(8,000元)、 車牌(6,000元)、園遊會贊助(1萬元)、捐款贊助(1萬5,000元);另我有替我前夫出錢申辦身分證,還幫我小孩申辦身分證、帽子勛章徵章及書籍(3,500元)、初級班、高 級班法理點召(4,000元)總共替我其他親戚及朋友申辦身 分證大約十餘張身分證。但是採現場繳費,我的部分是6萬6,500元,我共繳了5萬元。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 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 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 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 問,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據台灣民政府稱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造 ,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 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 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 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 費等好處,前述內容我都有聽聞過,訊息都是從網路上得知的。我替我自己及家人出錢參加的課程及金額,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的櫃臺人員d○○及不詳櫃臺人員(我記得 有一個是黃小姐)。收據已經遺失了。課程內容就講一些臺灣歷史,卯○○與美國高層談話內容及指示並給台灣人民當官 之相關訊息。我有聽聞過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等內容,而 且人數還會增加,這些都是我上課的時候聽到的。我有購買紅色車牌1面。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係美國軍政府授權,核 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等內容。這些訊息都是上課的時候聽到的。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不是為了要供養卯○○夫婦,我因為要當台灣民政府的官員,如果沒參 加就不能享聽說的福利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70至73頁)。 ⑤、證人壬○○(附表一編號26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台灣民政府一開始進去就是黑熊部隊,有聽過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話,本身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這個身分證,執政之後會有很多福利,好像是可以台幣兌換美金。本身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好處是不用繳稅、燃料稅、牌照稅都不用繳。也有購買電子旅行證件,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該電子旅行證件等同美國護照,可以通行194個國家卯○○他當時是這樣講的。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開設的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就身分證繳交1,000元,課程部分繳交7萬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256至272頁)。 ⑼、臺中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v○○(附表一編號267)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101年12月4日開始繳交1,000元辦理身 分證,我還有幫父親申辦1張1,000元之身分證,卯○○有講過 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之內容,我有繳錢參加 法理初級班、法理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務點召、職前訓練、內閣訓練、郡守點召(訓練、州專訓)共參加5次,每次 需要繳交費用2,000元。我是在桃園(台灣民政府)水月圓 上課時聽卯○○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 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於103年5月交6,000元買車牌,當時 卯○○有講是終身免繳稅之優惠,我交錢不是要供養卯○○夫婦 ,我是聽卯○○講上述之福利才繳交這一些金錢等語(他字第 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32至134頁背面)。 ②、證人L○○(附表一編號26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經考上台中州郡守,還有宣達團的團員,到處廣告、幫忙招攬辦身分證,幫忙宣達理念,民政府的人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核發,之前我們家庭比較弱勢,所以民政府的好處讓我覺得很吸引,小孩子就學貸款不用還,讀到大學都不用學費,以後老人年金有美金1,200元, 還有不用健保,我已經離開很多年,有的好處我已經忘記了,總之有很多好處,所以我們才會參加。我有買1張車牌, 好處是不用繳牌照,有參加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業點召,還有一些郡守課程,有替包括我在內的七個人,繳交身分證費用共7,000元,我自己幫自己及張瑞友、張盛翔 、張雅雯、陳姵雅、謝秉孝等6人(出錢),均花2萬8,000 元,參加課程,如果當初知道美國軍政府是假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04至327頁)。 ③、證人葉瀧聰(附表一編號271)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1年2月2日,始繳交新臺幣1,000元,才辦台灣民政府分證1張,我於102年5月份左右至102年6 月期間開始參加受訓,地點在桃園縣○○鄉○○○路000○0號(台 灣民政府)水月圓中央會館一處會場,卯○○有講述各種福利 。我有出錢參加法理初級班(6,000元),參加法理高級班 (1萬元),參加法理點召(1,000元),參加職務點召(1,000元),及每次2,000元之州訓、專訓,我交錢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我是聽卯○○講上述之福利才繳交這些金錢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1至163頁背面)。 ④、證人盧柏霖(附表一編號277)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臺中州成員,當時是我是拿1,000元讓 朋友幫我去台灣民政府辦公室辦身分證。我有替自己出錢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我交錢的目的沒有要供養卯○○夫 婦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94至96頁背面)。 ⑤、證人楊士禎(附表一編號278)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透過朋友介紹參加,我是拿1,000元讓 朋友(P○○)幫我去辦公室辦身分證。交付款項的時間約為1 02年間,當時有宣傳單,宣傳單上有寫身分證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我要對卯○○、午○○提告等語(他字 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98至100頁背面)。 ⑥、證人李連昌(附表一編號279) 於警詢時證稱:我的台灣政府身分證發證日是104年11月24 日,我替自己及別人等7人辦身分證,卯○○有說該證件係由 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 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有替自己出錢,參加課程共約花2萬4,000元之過五關。每次2,000元之「州訓」、「專訓 」,我總共去20幾次花4萬8,000元及法理點召8,000元。104年11月16日購買車牌的,我有花50萬元買旅行證機器,但是1年後仍然沒看到機器,控美案我捐款10萬元,這些錢不是 要供養卯○○夫婦。是為了台灣人民前途及理想等語(他字第 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1至193頁)。 ⑦、證人寅○○(附表一編號28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台灣民政府擔任過中區宣達團,就是開宣傳車去宣傳,是團長。當初是我宣傳「台灣民政府正式成立,流亡政府要結束了,馬英九流亡政府要結束了,美軍馬上會進來,請台灣人冷靜、合作、一起打拚」。有聽過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美國製造、核發,身分證可以自由出入美國,我有參加過五關的課程,繳了2萬4,000元,假如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假的,台灣民政府也沒有得到美國授權,我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27至340頁)。 ⑧、證人林顯明(附表一編號281)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自己出錢辦身分證。這些錢不是要供養卯○○夫婦,是要有台灣民政府公民身分等語(他字第5182號 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8至199頁背面)。 ⑽、臺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癸○○(附表一編號287)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替我母親、老婆及一個小孩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共4張,我是在101年10月繳款申辦,我母親、老婆及一個小孩是在102年8月左右繳錢申辦。我有聽過身分證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 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元, 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台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過五關共花費2萬4,000元,另外又參加2次專訓又繳交4,000元,費用是去水月 園參加時現場交付給不詳櫃檯人員,他們表示受訓課程結束後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即可以擔服公務人員的職務。我只有自己申辦1套車牌,時間應該是在103年左右(詳細時間忘記),是在台南市林森路的台灣民政府台南州辦理,現場繳交6,000元,收據沒有留,有聽他們說過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 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等說法,是在桃園水月園上課時聽卯○○說,我自己有 在104年左右(詳細時間忘記)在台灣民政府台南州申辦1張旅行證,並繳交1,000元,後續說等證件下來再繳交5,000元,但是後來就一直沒有收到證件所以另外的5,000元我就沒 有繳交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95至9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該身分證進出美國他有特別優惠、走特別通道,還有其他的國家會承認這一張身分證。剛開始是說在這邊給承辦人員資料之後,他們會匯整,但是那一些承辦人員,給他資料,就說會送去美國核對,然後會在美國製造身分證再給我們。也有購買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那時候是說掛雙車牌掛上去半年後,就可以把現在的白牌拿掉,好像說可以減稅,就是被告卯○○在台上講,就是我們彼 此同心那邊傳話會聽到。有買旅行證件,有付1,000元,他 說以後要多少錢才會再跟我們講,結果到現在都沒收到。就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課程 部分繳交2萬8,000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旅行證件部 分繳交訂金1,000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當初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22至431頁)。 ②、證人唐宇姮(附表一編號288) 於警詢時證稱:最開始是什麼時後我忘記了,可能是101年 或102年,我自己沒有辦,都是我舅舅楊神龍去申辦的,我 舅舅楊神龍有幫我、我媽媽楊麗雲、我弟弟唐錫川申辦身分證,每人1張。身分證的錢,都是我舅舅去繳的,所以我不 清楚繳錢的金額、時間、對象為何。有聽過持有該證件的相關好處。我是去桃園參加台灣民政府辦的課,我自己有出錢參加上述的過五關課程,「州訓」、「專訓」也都我自己出錢參加。費用是交給中央會館的櫃臺人員,不過我不知道是誰,男生、女生都有。我沒有任何的繳款證據。就是要當官前的職前訓練。有好像是卯○○在桃園的台灣民政府上課時講 的,說法就跟上述的說法一樣。我自己沒有辦,都是我舅舅楊神龍去申辦的,我舅舅楊神龍有幫我、我媽媽楊麗雲、我弟弟唐錫川申辦身分證,每人1張。旅行證的錢,除了我之 外,他們都是找舅舅去繳的,所以我不清楚繳錢的金額、時間、對象為何,我的部份,我是於103年左右,在臺南市安 平區中華西路上(詳知住址不詳)那邊臺南總部,我是交給那邊的吳麗香(詳細年籍不詳)。有聽過持有該證件的相關好處。我是去桃園參加台灣民政府辦的課,聽卯○○講的。我 聽過卯○○說控美案可加速執政時程,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 ,需同心捐助,控美案即將勝訴,等勝訴、執政後,捐款者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等說法,我交錢不是要供養給卯○○夫婦。是為了說以後台灣民政府執 政後,可以當官、有錢拿、有相關的上述福利,所以才會交付款項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72至78頁)。 ⑾、高雄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何鈴玉(附表一編號304)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1月左右交付1,000元,可以請領台灣政府的身分證。我替自己或他人出錢申請,我以為就是我申請的這張身分證有上述功效,可能是他們之前說身分證就可以吧,後來才又說要辦旅行證,我就是因為聽到他們說可以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我才辦身分證的。身 分證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是聽我表嫂講的。我 是以為可以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為了要辦身 分證才交錢辦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第6 至8頁背面)。 ②、證人己○○(附表一編號30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該身分證以後台灣民政府成立以後,可以新台幣1元,1比1,對美金兌換。購買該車 牌可以跟現在監理所發的牌照同時使用,同等功能。我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時間是民國100年的事情,在參加台灣民政府 期間,就身分證部分繳交4,000元,課程部分繳交1萬8,000 元,車牌部分繳交6,000元,如果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辯護授權,當然就會退,不會加入和繳錢給台灣民政府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11至126頁)。 ③、證人劉春菊(附表一編號308)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台灣民政府,我另幫我兒子曾民佑參加台灣民政府。實際出資者是我。我從103年開始參加, 我只有辦我跟我兒子曾民佑的身分證而已。從頭到尾只有出過新台幣2,000元(辦身分證兩張的費用)。該證件係由美 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台幣兌換台灣民政府 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一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台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滿65歲者每月 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它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資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及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都有聽過,而且 還不只這些內容聽聞聽過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 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我不是要交錢供養卯○○、午 ○○夫婦。我是因他供稱的好處而被騙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 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41至243頁)。 ④、證人黃淑淩(附表一編號315)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出錢辦我自己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張 。交付款項時間不記得、是繳現金1,000元給台灣民府不詳 之櫃台人員,我在上課時有聽到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 、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 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子女 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 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只有初級班的上課證、過五關完的高級班結業證書及職務吊牌。課程之功用,係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依職務吊牌當官。我在上課時聽到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 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是為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當官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94至97頁)。 ⑤、證人馮郭錦秀(附表一編號319)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四、五年前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正確日期已經忘了,因為身分證已交回給親戚了,他說他們被告把身分證交回可以將一千元拿回來,我到現在還沒有拿到所謂的退款。我有聽過是我親戚跟我講該證件係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在美國製造,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 所發行、幣值相當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 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年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 。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棟。全民健保免費等好處,我才會加入等語(他字第5182 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16至117頁)。 ⑥、證人許瑞容(附表一編號323) 於警詢時證稱:從辦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就開始交款申辦金額是新台幣1,000元。我有幫我先生(林享炫)辦理台灣 政府身分證金額也1,000元,正確日期我已經忘了,錢交給 辦公室裡面的高雄辦公室工作人員,有開一張收據給我但不知道放在那了,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上課(法理課程 )時有在課堂上聽卯○○曾經說過,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有持 台灣政府身分證的人1元新臺幣可以兌換1元正臺幣,也曾說過上述養老金、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學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贈房屋1棟等語,去上課時在教 室裡面上課老師所說的及在高雄州辦公室工作人員也曾經說過這種話,上課情形他們也會傳到網路上讓人瀏覽但是說到錢的部分他們就沒有上傳到網路上,我在網路上也有看過都,是講上述那些事情,我只有參加過五關訓練,費用是於上課時交付款項給水月圓即中央會館的櫃檯人員d○○,沒有收 據,但是中央會館裡面電腦應該會有收款資料,此等課程之功用說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以當官,我有聽過卯○○說過美 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開設過五關、州訓、專訓等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這些話是卯○○說過。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 一,第133至134頁背面)。 ⑦、證人I○○(附表一編號33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個內容,我有申辦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身分證,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無說該身分證是美國製造和核發的,聽過被告卯○○說過台灣民政府 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然後核發USMG字樣的紅色車牌的行照,在參加台灣民政府期間,曾經就身分證繳交1,000元、課程部分繳交6萬元,如果根本沒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存在,台灣民政府也沒有美國授權,我當初就不會加入 台灣民政府和申辨台灣民政府所發行的東西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15至421頁)。 ⑧、證人陳美淑(附表一編號337之洪裕豐部分) 證人即洪裕豐之配偶洪陳美淑於警詢時證稱:洪裕豐有替我們全家出錢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洪裕豐替我、洪雅慧、洪明福共申辦4張。交付款項時間、方式對象我不清楚,都是 洪裕豐在辦理。金額共新台幣4,000元(一張身分證一千元 )。洪裕豐約出了新台幣70餘萬元去上課,實際金額及上課項目內容我不清楚。有出錢捐控美案。我要對卯○○、午○○提 告詐欺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38至141頁)。 ⑿、宜蘭州(追加起訴) 證人辛○○(附表一編號339) 於警詢時證稱:我約100年間在桃園水月園參加台灣民政府 宜蘭州。我自己有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沒有幫其他人申請。要去桃園市○○區○○路000號(台灣民政府水月園會館) 每張身分證交付1,000元,現場有接待小姐會協助收款處理 ,處理好後再去水月園領我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申辦該證件等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之福利包括:可以依1元新臺幣 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美金之正臺幣1 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兌換1元正臺幣 的福利我有聽說,我也有參加課程,有聽過卯○○表示,美國 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栽培人員等說法,我要對卯○○、午○○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 蘭州,第15至19頁)。 4、衡以附表一編號21、23、41、44、45、46、47、48、49、50、54、55、56、61、62、76、105、199、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7、237、239、244、249、253、254、255、261、267、268、271、277、278、279、280、281、287、288、304、306、308、315、319、323、332、337、339號渠等證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業 均具結,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復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詳各該編號之「證據」欄所示之卷頁)可佐,故上揭證人證述之內容應屬信實,而參酌渠等證人之證述,亦均係證稱為獲取詐術內容所倡議之福利方繳款,且倘美國軍政府不存在或是台灣民政府未受到美國授權或支持,渠等不會願意加入台灣民政府並繳交上開名目之費用,復衡酌上開證人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均係認屬同案被告卯○○與被告T○○共同為詐欺 犯行,而此等詐術內容核與同案被告午○○與被告午○○所共同 訛騙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 、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 、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 、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 、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 、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 、344、345、346、347號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詐術內容相同,益見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所持之繳交各項名目費用, 日後可獲得福利等情,實屬詐術內容應可認定。 5、另參酌卷附台灣民政府集會之影片內容之勘驗結果: ⑴、檔案名稱:「000000-0-台灣民政府的前途-卯○○-台灣民政府 忘年會」(影片連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MBbXu0FSm4&feature=youtu.be);內容為101年12月31日集會影片: ①、【第32分40秒】 卯○○:「美國看到我們去跟日本天皇講,美國表示非常高興 ,你們做對了!中華民國已經不可能將臺灣這土地拿去了…… 下個月我們要派人去與美國國防部部長、國土安全署的署長見面,我們臺灣人要求和琉球一樣,被美國佔領的時候,你給琉球人旅行證件,我們臺灣人的旅行證件在哪裡,各位,我忍耐到今天我不要出去,就是因為我沒旅行證件,之前美國說用最快的速度給我們,到今天為止已經過3個月了,所 以我們台灣民政府要主動找美國人講(臺語)」。 ②、【第36分49秒】 卯○○:「美國已經正式跟我說,台灣民政府最晚這一、兩年 即將得到政權,但是美國的要求,你也要做到」。 ③、【第51分46秒】 卯○○說:「我們要在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登廣告,內容是美國 答應要給我們旅行證件,什麼時候會發呢……全世界都看的到 ,台灣民政府要出頭天,CIA跟我說,你們臺灣人只有7、8 成的知道台灣民政府,我想說我們登了這麼多報紙還只有這麼少人知道,他說他們調查結果就是這樣,所以我們決定要多買幾個報紙頭版宣傳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什麼都沒有 就是有錢,過去我不敢說,現在我敢這樣說了,從現在開始,我跟你保證,很多其他政黨都會來加入我們,我跟知事、議長拜託,要小心那些頭腦不清楚的……台灣民政府這兩年就 要得到政權了,我看台下很多人抱持懷疑的眼光,我就要讓你們懷疑的眼光跌破眼鏡,你們絕對會相信,好不好,但拜託你們要答應我你們一個人要介紹一個人來,要介紹人來的舉手給我看,好,沒介紹的會肚子痛,以前介紹的不算,我看,後面有人沒舉手,這樣馬上我們就有4,000人可以接掌 政權了」。 ⑵、檔案名稱:「台灣民政府2014迎新會秘書長致詞」(影片連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KKIDbAHe2g&feature=youtu.be);內容為103年元旦集會影片: ①、【第8分19秒】 卯○○:「我們感謝美國國務院、美國國防部、美國國安局、 中央情報局對我們多方的指導和支持,台灣民政府感謝他們」。 ②、【第9分44秒】 卯○○:「我們要求美國軍事政府幫助本土臺灣人親自執政, 共創新台灣」。 ③、【第16分50秒】 卯○○:「我這演講很重要,大家盼望的,美國政府到底交代 我們什麼事情,你要聽清楚,如果你沒聽清楚,你別先走,等下你可以去拿這次的演講稿」。 ④、【第17分25秒】 卯○○:「美國主導的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已經在快速進行 中,發行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已經讓人見識到可在美國、日本社會使用、被承認,台灣民政府發行的車牌也在台灣各地行駛,這都是代表,美國願意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現狀的具體表現,接下來美國總統會宣布,台灣依舊是美國軍事佔領地」。 ⑤、【第19分20秒】 卯○○:「今年8月前,美國海軍陸戰隊派來在台灣親自佔領 的駐軍,人數是8,000名,當美軍來臺灣駐軍時,我們民政 府成員都會得到美國送的國旗,到時民政府會通知各位,把我們的旗子都掛出來,我們台灣政府身分證已經有2萬名申 請,今天雖然天氣很冷,但天氣很好,今天雖然大家心情鬱卒,但大家聽到我現在說的話,美國已經答應,今年要把政權還給台灣民政府」。 ⑶、檔案名稱:「2015迎新會秘書長特輯」(影片連結網址:htt ps://www.youtube.com/watch?v=vsPS68oyW_g&feature=youtu.be);內容為104年元旦集會影片: ①、【第4分40秒】 卯○○:「在今年內台灣民政府執政的時候,我很放心將各位 派出所有的職務(臺語)」。 ②、【第5分50秒】 卯○○:「去年11月17、20日,我們邀請美國前司法部最高檢 察總署副檢察總長來演講,這演講非常成功,讓美國司法部對我們有很深的感想,他回去報告我有看到,他說台灣民政府已經準備完成,可以執政,同時,藉著今天我要宣布,台灣民政府發行的台灣政府身分證,除了中國以外,已經可以通行194個國家,我歡迎你們可以拿這身分證去試試看,絕 對沒問題,同時我有要請所有還沒申請的臺灣人來申請,因為將來執政,我們會將人分為本土臺灣人和中國人(臺語)」。 ③、【第18分48秒】 卯○○:「我跟你們說一個秘密,這篇文告,是由我跟美國三 個有關單位聯合寫的,因為美國說要將中華民國趕出台灣,我必須要提出告訴,所以1月底我們一定會在美國華盛頓D.C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中華民國離開台灣」。 ⑷、檔案名稱:「2016年平成28年台灣民政府元旦迎新午宴」(影片連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hU_kJkCpyU&feature=youtu.be);內容為105年元旦集會影片: 【第37分8秒】 卯○○:「我要跟大家宣布,這兩天華盛頓D.C的一個很有名 律師寫信訴我,提出14點觀點,說美國聯邦法院馬上要宣布,ROGERLIN、台灣民府對美國及中華民國提起的兩個人權告訴,即將宣判勝訴,馬上要宣布我們會勝利,這份文件我已經發給各州的知事」。 ⑸、檔案名稱:「2017台灣民政府迎新年會」(影片連結網址:h ttps://www.youtube.com/watch?v=m2DX5LJZhnU&feature=yout.be): 內容為台灣民政府於106年元旦之集會影片,卯○○、午○○相 偕上台致詞,台上背景看板斗大字體寫著「2017迎向執政年為百姓著想」。 ①、【第4分42秒】 播放美國國歌。 ②、【第33分至35分】 卯○○:「今天是為我們今年3月份要去華盛頓D.C.川普飯店 舉辦的酒會作的準備……今天早上我有發LINE跟各位說,今年 我們有很多事要做,包括1月份開始,我們要去美國和美國 國會、國防部、CIA會談,你們出發回來會很驚訝,你們報 紙上看到的人,都會出來和我們談,2017年就是我們的執政年(臺語)」。 ⑹、檔案名稱:「台灣民政府官網關於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訪談影片」(影片連結網址:http://usmgtcgov.tw/apply-id);勘驗內容:卯○○在訪談影片中以台灣民政府秘書長身 分,手持發證日100年11月1日、其自己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宣稱於12月31日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或台灣公民身分證,是美國軍政府於100年8月開始同意、授權台灣民政府發行,主管單位就是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正面的兩個標誌即分別代表此二單位,身分證正面紅色的中華民國身分證號碼,是美國叫台灣民政府沿用此既有的身分證號碼,身分證後面的「USMG TCG」號碼,是美國的國家安全單位給的,每個人的號碼都不一樣。甚至以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在美國申請註冊之文件,向支持者表示係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其核發身分證之依據。 ⑺、檔案名稱:「160424-頒發美國國旗-卯○○-台灣民政府第E160 422期法理學院初級班」(影片連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qvbEHpLZV8&index=9&1ist=PLfrjFU90kKyHyeH_Dcps4D8wBfXM8K1WX);勘驗內容:卯○○說:「USMG ,是美國軍政府發的,這不是我們自己印的喔,是所有申請資料都要送到美國國安局底下的一間公司,他們幫我們印的」。 ⑻、此有各該影片之勘驗內容(偵字第12176號勘驗文宣卷,第1至10頁;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1至7頁、第30頁及背面)可佐,觀諸上開內容,同案被告卯○○於公開之場合向在 場之人,歷年來即不斷宣稱台灣民政府在美國政府或美國軍政府之支持下即要將執政,且台灣民政府也要派員前往美國與官員會晤、美國也要派駐軍隊來臺云云,而同案被告卯○○ 之上開言論,核與前開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所證述渠等聽聞核心詐術內容相符,更徵前開證人證述內容絕非子虛烏有之事。 6、依台灣民政府之網頁亦有刊登「好消息!美國軍事政府所屬台灣民政府被美法務部國家安全署准許登記:為外國代理登記法案所允許外國政府及准許其公開遊說之法律意義」、「美國法務部國家安全署正式批准台灣民政府為外國政府」、「1978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美國斷交,1979年1 月1日為了延續美國對台灣佔領地的佔領權,特別設置國際 上唯一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藉以延續美國的佔領權。從那天起台灣領域只有稱為台灣當局的政府代替美軍事政府,沒有台灣政府這樣的稱謂。2008年2月2日台灣民政府在美方的協助下,藉由2006年10月24日的控訴美國違反人權案的同時,正式在美國官方監督下成立了戰爭法下的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決定遵照 ICAO code (International CivilAviation Organization Airport Code)國際民航組織機場 代碼規定,決議製作台灣民政府可以通行於聯合國之電子晶片旅行證件,預計將與美國護照同樣可通行194國,特別是 聯合國已經正式宣布:不承認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身分證,聯合國也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和國民。本土台灣人將面臨無護照的窘境,台灣民政府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已經被證實可以通用於美國、加拿大、日本、歐盟、澳洲、中南美和非洲等國。台灣民政府與美方聯繫,即將於2016年02月12日開始接受台灣民政府同心申請(電子旅行證),該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將會由美國公司直接承攬製作,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收件與審查工作,各州辦公室2016年02月12日以後可以接受申請……」等內容(偵字第12176號勘驗文宣卷,第5至13 頁;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167至168頁),另在台灣民政府之官方網站所連結之影片內容,同案被告卯○○在講述 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影片(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1至8頁)、同案被告卯○○講授法理基礎課程之影片(他字 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30至33頁),亦均有提及美國軍事政府授權之內容,又觀諸卷附台灣民政府之紙本宣傳單亦同有記載「美國唯一支持的台灣民政府就要執政了!」、「美國軍事政府核發之晶片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美國軍事政府親自佔領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有上開紙本可證(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81至83頁)。是該等詐術傳播之方式除以群眾間口耳相傳及課程中散布外,另於上開公開之場合倡議、宣講,並發布於一般不特定人皆可瀏覽之網際網路即發文宣品,且其內容亦係一再強調台灣民政府與美國官方政府有所聯繫,酌以該等不實言論,係主張台灣民政府已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即將執政、美國政府支持台灣民政府執政,惟美國政府是否確實有支持台灣民政府執政,若僅係一般民眾,並非位居國家權重機要職位之官員,本屬難以查證,則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實有可能趁此等不實言論內容對 於受騙者存有難以驗證真偽之虛隙,杜撰編纂詐術欺騙民眾,復衡酌一般人多有認為倘涉及犯罪、不法之事,犯罪者應不敢過於張揚,甚或更應該低調進行,避免遭人發現查獲,然該等詐術既有一般民眾難以驗證真偽之處,是被告午○○及 同案被告卯○○非無可能遂更大膽謀劃欲以此等公開方式,使 存有疑慮之民眾放下戒心落入詐術之圈套中,據上足見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確實以台灣民政府獲美方支持且即將執 政為其詐術之軸心概念訛騙他人,當可認定。 ㈡、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將其等所執之不實言論具體化為申 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件、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費用、捐控美案等名目之內容,而該等內容實屬詐術: 1、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衍生為美國軍政府授權 台灣民政府發行身分證,且該身分證是由美國製造,該等內容實為其等二人為誘騙民眾出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用以訛詐他人之名目: ⑴、證人林昭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從106年1月間開始,依卯○ ○指示為台灣民政府製作台灣政府身分證,因為有相處一段時間,卯○○就直接請我做證件,當時還有午○○、吳禹慕、王 國旭等人在場,請我製作身分證,並拿製卡機給,他當時意思就是叫我做,卯○○有給我一台舊的製卡機機器,他們有個 中央辦公室人員把機器運到桃園市○○路00號13樓的地方,他 們當初是希望我在那邊進行卡片製作,我是在上該處所測試後,機器可以使用但成品效果不理想,卡片印出後會有一條位置無法上色,應該是印頭壞掉,我提議買新的,因為我不會修理,而且如果買新的銷售人員還可以教我如何使用,卯○○就同意,錄進科技公司報價單上的機器就是新買的製卡機 ,是在卯○○同意後我才查報價的,我記得我是先買,再向卯 ○○講說我需要錢,第一次機器加材料要10幾萬元,我向卯○○ 請款10幾萬元,他給我20萬元,另外還有10萬元部分是我把材料用完後在向卯○○請款10萬元,該10萬元用到目前已用畢 ,該10萬元是盧筱婷經手的,我有簽一個單據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05至111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105年8月1日的官網上公告停發台灣民政府身分 證,改發旅行證件,當時我記得被告卯○○用的理由是這個卡 片送去美國製作花費太高,而且控美案的花費開銷比較大,所以卯○○就決定暫停發行綠色底版本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卯○○講他有美國授權,可以自己製作,在初期時卯○○也有提 供一台製作身分證的機器來供我使用。我後來有經過實驗,卯○○給我的那台機器在使用上是有問題的,我後來有再跟卯 ○○提議乾脆買一台新的機器,新的機器花費大約是10萬元, 加上這段期間我所印製的材料費,加起來總共花費約是20來萬元,總開銷約是30幾萬元。初期是我自己先墊,機器部分我有拿發票給卯○○看,之後卯○○本人有直接拿現金20萬元給 我,後來印製到後面要再補材料時,我再跟卯○○請款,卯○○ 是有再給我10萬元,前一筆20萬元是卯○○親手拿給我的,後 面10萬元的款項我是透過盧筱婷拿到的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13至140頁背面),稽諸證人林昭志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之理,是證人林昭志前開證述情節,足堪採認。另證人盧筱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說身分證要自己印,我們要跟 美國買機器,他的意思是說好像是旅行證與身分證是同一台機器,卯○○是說美國有授權他印身分證,製作身分證流程是 我收到申請資料與費用後,我會先建檔,將資料傳給林昭志,他就開始製作身分證,如果他那邊已經沒有空白身分證時,他就要請款,買新的空白卡片,但也是要由秘書長寫支出證明單給我後,我再將錢交給秘書長,他會去支付空白卡片的錢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3至14頁),勾稽 證人盧筱婷證述其有依同案被告卯○○指示交付款項與證人林 昭志購買印製身分證機器之證述,核與證人林昭志前開證述相符,且本案易確實有扣得晶片卡製卡機、製卡機色帶等機器,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製卡機等照片、錄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報價單(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40之1至40至5、82至88頁)可憑,足徵證人林昭志證稱其受同案被告卯○○委託製 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乙節,當屬信實。此外,參酌證人林月輝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102年下半年到105年5月在 台灣民政府擔任志工,我的工作就是將各州的人送來身分證申請的資料後,我點進去一個KEY IN身分證資料的網址,然後把製作身分證卡片上需要相關的資料打進去,一批、一批上傳,該身分證是透過網路向美國的一間民間製卡公司製作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35至240頁),觀諸證人林月輝於審理時證述之情詞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可見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並非由美國官方製作,益徵證人林昭志前證述,洵屬可採。 ⑵、又證人林昭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正式製成台灣政府身分證,證件上的個資,一開始是盧筱婷用隨身碟給我,我先拿隨身碟給盧筱婷,之後再拿回來,後來才改成E-MAIL,我是用ID PUBLISHER軟體直接把表格個資傳到圖檔上欄位直接印出,這樣可以一次做多份。製卡機一次大概可以製作70張身分證,在現場看顧的話,一天做幾百張不是問題,他就像彈匣一樣一次一張,但是會自動進卡,軟體會去抓個資,做70片之後會加新的白卡或是換色帶,一開始卯○○是說先做出來不 要被輕易仿冒就好,我確定製證過程是沒有將美方授權的資訊或檔案灌入晶片中。可以看隨身碟中資料夾發行日期查證,大概是2星期到一個月製作一次,每次大約200至500張, 總人數可以對流水號得知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 第105至111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04至30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初期的話,我是有 把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申請人個人的身分資料,經過加密存到晶片裡面,但是後來覺得這個工作量實在太大,我後來就沒有再存個人訊息,我只加了一道密碼鎖上鎖,用來當作防偽用,其實一開始我是不知道要怎麼去搞定晶片這部分,我後來有問卯○○有沒有相關的設備或是機器,卯○○後來叫 我去找鄧朝順,但是鄧朝順去找了之後表示沒有這個東西,我後來又回過頭來問卯○○,卯○○表示一定有這個東西,卯○○ 跟鄧朝順不同調,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後來我就是有問廖峰毅他之前過海關的經驗,廖峰毅的意思是海關人員只有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版面,我也有跟廖峰毅確認有沒有什麼防偽,廖峰毅講海關人員有照藍光,類似驗鈔筆的東西,這個部分我有確認驗鈔筆的部分是看不出有什麼防偽,我有用我的身分證測試過,他有紫外光的反射,但是看不到他所設計的防偽圖案。就是確認這個規格之後,才想說自己來弄就好,因為這種東西,例如我政府要印製鈔票,基本上是我高興要怎麼印就怎麼印,只要這個政府承認這個東西,加上我的防偽還OK,基本上這個東西就可以使用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13至140頁背面),另證人盧筱婷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106年6月份,卯○○說要開始印製身分證,把申請書 上面的資料轉成電子檔,比如說姓名、生日等需要印在卡片上的資料登打在EXCEL,林昭志會給我USB,我把資料存入後他拿回去印,或如果林昭志沒辦法來,我就會寄EMAIL給他 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304至305頁),相互勾稽證人林昭志、盧筱婷前開歷次證述,均大致相符,且其等於偵查、審理時證述情詞俱屬前後一致,並均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堪認上情應屬信實,則觀諸上情,可見台灣民政府所發行之身分證僅係由證人林昭志自行印製,並非如同案被告卯○○對外宣稱是由美國製造,且過程 中更無任何交由美國協助製作、加工,足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由美國核發之詞,當屬詐騙他人之話術無疑。 ⑶、另證人林昭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一開始我是交出一張紅底的成品,午○○是覺得細節要修改,午○○先選了其中一組但不 滿意細部,午○○希望我再做一個全新的,我有設計好幾組圖 檔要卯○○選哪一組,我給午○○的是藍黃白及白底粉紅黃紋這 2組,午○○選了白底粉紅黃紋這一組,午○○有參與全新的那 張設計修改,我們是用LINE傳訊息確認彼此意思,但記錄已經因為手機重灌無法回復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 第105至111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04至30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設計的第一版台 灣民政府身分證是粉紅色底的,我拿給午○○看後,她覺得不 OK,她是講原先的粉紅色底跟之前的綠色版本是很接近的,她是覺得這個設計過於老氣、不夠活潑,他是希望我去設計一個相對年輕化的版本。我一開始有創一個群組拉午○○進來 ,而且我有把身分證的樣式丟出去。後來我設計一個版面給午○○看,然後午○○還是覺得不滿意,希望我再設計一個給午 ○○看,但是那時被告卯○○已經在官網上以及課堂上公布要發 行新版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了,我就跟午○○表示我有時間上 的壓力,請午○○就我設計的兩個版本,即一個粉紅色以及藍 白黃相間底色的來選擇其中一個使用,後來午○○就選擇了粉 紅色版本的,而且午○○有再針對排版的細節做一些指導,午 ○○是針對粉紅底的上面的一些圖案、文字的一些排版進行微 調,身分證設計是由午○○來下指導棋,再由我來微調,後來 我沒有給被告卯○○再確認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13至140 頁背面),而參酌證人林昭志前揭證述,被告午○○對於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之製作情形亦有參與,又被告午○○本即知悉台 灣民政府並無美國軍政府或美國政府之授權,則被告午○○對 於同案被告卯○○以上開話術招徠民眾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之行為,實屬詐欺取財之段當屬知之甚稔,且衡情被告午○○ 為同案被告卯○○之配偶,兩人間本於夫妻關係,彼此情誼至 深匪淺,當無可能對於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非美國製作乙事毫無所悉,是被告午○○共同與同案被告卯○○為之,自亦該 當詐欺犯行之共犯無訛。 2、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衍生為美國軍政府授權 台灣民政府發行旅行證及自行印製旅行證,且該旅行證是由美國製造,而訛詐他人出資申辦旅行證及認購認購機器設備,該等內容實為其等二人為誘騙民眾出資,用以訛詐他人之名目: ⑴、證人林昭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對外說要發旅行證,或 者是要集資買印製旅行證機器,但他實際上無法取得真正旅行證的關鍵晶片,當時卯○○都藉口是中華民國在阻攔,或者 美方有其他安排,他的話術是不實在的,卯○○有要求我去幫 他找旅行證件的晶片,扣案之隨身碟中「000」資料夾中「 旅證」資料夾就是用來做旅行證的相關晶片檔案,卯○○要求 我要去找旅行證所使用的晶片,我在找的過程中覺得有用的,我就存在檔案資料夾內,但是後來知道旅行證的晶片是管制品,我就沒有再繼續做,主要是因為買不到。護照晶片由ICAO特別規範,細部資料我不清楚,而旅行證的規格跟護照一樣,但可以透過ICAO關鍵字搜尋一些可用內容,卯○○是向 我表示買不到那些晶片,希望透過我去找,晶片還沒有到位這件事情,當時台灣民政府或是卯○○沒有無對外講述此情形 ,旅行證件跳票之後,卯○○就開始用拖延的方式,但是卯○○ 也不會平白無故的拖延,卯○○會一直帶來一些新的好消息, 讓大家不知不覺的去遺忘這件事情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 人卷三,110至111頁;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85至287頁),觀諸證人林昭志前開證述,同案被告卯○○在 印製旅行證或是購置印製旅行證機器之初,即應已知悉該旅行證之晶片是管制品,猶對外宣稱台灣民政府已獲授權要發行旅行證且須認購購志印製旅行證之機器,顯見被告卯○○實 有詐騙他人之意,況承前開說明,實際上並無美國軍事政府存在,且台灣民政府實際上亦未獲得美國授權代理發行官方文件,則於此情形下,申辦旅行證件、認購購買印製旅行證件機器等說法,當屬其用來訛詐他人之話術,彰彰甚明。 ⑵、另參照外交部106年8月2日外條法字第10624062680號函覆內容略以:「……㈢依據美國法律,凡擬入境美國者需持有經主 管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核發,且載明持照人出生地 、身分及國籍之護照,俾以獲發簽證及(或)入境美國,然「台灣民政府」並非美國認可之主管機關。」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169至175頁)可憑,則台灣民政府既非美國所認可之主管機關,故台灣民政府發行之旅行證當非美國法律所核可得以合法入境之證件,更徵旅行證可入境通行美國實屬詐騙之話術無訛。 3、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衍生為美國軍政府委託 台灣民政府代訓政務官,而參加台灣民政府開設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者,即具任官資格,該等內容實為其等二人為誘騙民眾出資參加課程,用以訛詐他人之名目: ⑴、證人蔡吉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官位就是卯○○決定的,我也沒有決定權,全部都是由卯○○決定,毫無 標準。所以後來我們離開之後,錢給的多就會升官,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一般人反應就是這樣,錢給的多就是升官,從台灣民政府出來的人也是這樣講等語(金重訴字卷十,第95頁),證人楊神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在台灣民政府要擔任官職一定要經過初級、高級以及五關等課程通過,才可以有資格擔任官職,一定全部都要上完這些課程才可以擔任,擔任何官職是卯○○同意才可以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四 ,第60頁),證人黃國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課程都要上完才可以安排職位,還有職前訓練,什麼訓練都來,我本來以為上兩種課之後就可以擔任官職,但是之後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要上其他的課程,上到我全部叫去的親屬都反感了,所以全部親戚都不願意再去上,結果台灣民政府的人還說不上課就會被革除掉,後來沒有錢去上課,變成現在擔任議員的同心以前所交的錢都不算,現在要再擔任議員的同心還要繳納3萬元,官位是被告卯○○決定的等語(金 重訴字卷八,第83頁),證人楊麗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一直講他們要控告美國,每個禮拜一都要匯款幾百萬 元的律師費給美國,又要什麼公關費,一天到晚講錢不夠,叫我們要趕快跟同心幫忙募款,告贏美國之後,我們還有人權賠償、求償,還有即將執政可以接掌政權,交這些錢的人我們都有紀錄、有感謝狀、有榮譽手冊,交1萬元蓋一個印 章,這些錢以後台灣民政府執政時,以後1塊錢可以兌換等 同1比1美金的正臺幣,這些都是卯○○跟午○○給的承諾。有些 人的錢不多,因為卯○○講他們要執政了,所以很多人都把養 老金、退休金拿出來,把保險也拿去解約,都趕快拿給卯○○ 跟午○○,因為他們希望可以讓台灣民政府盡快執政,這個錢 可以兌換正臺幣,這樣錢會更多,我也是因為這樣才拿出很多控美案的款項。卯○○有講,他說這些受訓的名單資料整理 好之後他會送去美國,可是卯○○就是這樣一年一年的拖延, 拖到有同心反應說他是任職議員,為何之後是轉任內閣,卯○○還是簽名讓他轉,名單不是已經送去美國了,為何官位還 可以這樣說換就換,我們才覺得卯○○在騙我們,之後卯○○也 學聰明了會找藉口,就說因為帳目沒有做好沒辦法送去美國,所以美國不把政權交給我們等語(金重訴字卷八,第44頁及背面)。 ⑵、相互勾稽證人蔡吉源、楊神龍、黃國峰及楊麗賢前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堪認上情應屬信實,且衡以上開話術內容係以美國軍事政府即將移轉政權與台灣民政府,而委託台灣民政府代為訓練政府官員,而為擔任台灣民政府官員,參加台灣民政府之群眾則須參加課程方可獲取政府單位之官階職位,然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實為不實言論,已如前述,自無可能會有美國軍政府委託台灣民政府訓練官員,台灣民政府日後獲授權執政,參加課程受訓之民眾即可成為官員,是參加過五關等課程取得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之官階職位等詞,顯然係屬詐騙之內容無訛。 4、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衍生為捐款控美案要將中華民國趕出臺灣,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該等內容實為其等二人為誘騙民眾出資,用以訛詐他人之名目: ⑴、證人何瑞元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教卯○○之過程中,基本上 我會用考題來教他,提出各種相關的考題,如羅列出幾個問題讓他回答,例如1945年10月25日的定義,一般人會說是終戰,但不是終戰而是交戰結束,所以從此得知,條約被終止是何意,這可以列出各種答案,正確回答是仍有執行的條款受影響,已經完成的條款不受影響。當時是在卯○○位於民生 東路的小套房聊天並談論這些相關觀念,我就教他戰爭法的觀念是什麼。於95年暑假時,卯○○出來選高雄市長,他必須 有個號召噱頭,所以他就說乾脆我們告美國就可以得到很多新聞,這是卯○○親口跟我說的,他說一定要有很大的話題記 者才會注意,卯○○在高雄有租套房,我們常常去他的套房聊 天,就是在高雄承租的套房跟我說的,該次控告美國之結果,依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2008年3月18日判決,法院是以 法院無管轄權的政治問題來判決,他的意思就是行政部門或國會必須處理的問題,因為三權分立,法院認為這不是司法要處理的。在美國訴訟有門檻是主權免訴,就是你對美國不滿不能告國家,稱為豁免權,除非有例外規定才能對美國提出訴訟,這個案子我們只找得到國民非公民的權力被剝奪的方式提出,這個是美國法律規定不得告國家的例外規定,國民非公民就像薩摩亞群島,他也是美屬的,過去的菲律賓也是國民非公民,大約在1946年以前,我們訴訟的訴求就是如此,從多角度而言提出這個訴訟很不合理,因為要把台灣硬塞到這樣歸類是不合理的,但卯○○的訴訟沒有路走,必須要 抓一個話題來發揮,能想到的就是這個來鬧新聞,這個訴訟就是因為卯○○要選高雄市長要告美國來引起話題,才提出這 個控訴,出發點是如此,且議題要與台灣人權有關,這議題是他和律師討論後他自己選的,當時我從學術角度我認為應該等,我們還沒有非常好的話題,我認為這個話題角度並不好,但卯○○要選舉不能等,所以他就決定提出,我確定他在 高雄的套房簽立委任狀,我有跟他說看能不能等看有無研究出更好的訴訟角度,多問幾個律師,但他急著要啟動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14至222頁),又參以證人卯○ ○於偵查中亦證稱:第一次控美案的提出及參選高雄市長都是95年,我是利用參加選舉可以自由廣播,因為我沒有錢,我是希望大家能幫我出錢來控告美國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卯○○卷二,第19至27頁),且依卷附「維基百科-2006年中 華民國直轄市市長暨市議員選舉」之網頁列印資料,卯○○於 該次高雄市市長選舉得票僅1,746票而落選,核與證人何瑞 元證述之部分內容合致,更徵證人何瑞元證述情節應足採認。 ⑵、參酌上情,同案被告卯○○於95年間參選高雄市市長選舉過程 中,為尋求競選噱頭,與何瑞元討論要如何找事由控告美國政府以增加話題及新聞曝光,惟依美國之法規,原則上不能控告美國政府,同案被告卯○○找到不能控告美國政府的例外 即主張「國民非公民」,遂以此事由提出第1次控美案,而 第1次控美案為美國法院認屬政治問題駁回訴訟而告終等事 實,是同案被告卯○○於第1次提出控美案之動機實為增加新 聞曝光度,以俾市長參選獲得較高之得票數,且其於提出第1次控美案時即有與證人何瑞元及律師討論過,則同案被告 卯○○對於控告美國之可行性當屬知悉,然其於第1次控美案 遭駁回後,又以控告美國為名目,向台灣民政府之支持者鼓吹捐款再次提起控美案,堪認應屬詐術無訛,況且據同案被告卯○○所稱台灣民政府既係獲美國政府支持,又為何反而要 控告美國政府,更見該等控美案捐款所存荒謬之處。 ㈢、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以上開不實言論衍生之「身分證」 、「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該等名目為詐術內容,且該等詐術內容使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 、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 、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 、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 、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 、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 、344、345、346、347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誤信可獲得相應之福利,因而陷於錯誤: 1、參酌被告午○○即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衍生作為招徠民 眾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車牌、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參加法理課程、捐款控美案為名目之內容,均有對應可獲致之福利,分別略為: ⑴、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者,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直接以相同數額之新臺幣兌換美金,另有養老金、子女學費全免、就學貸款由政府承擔、配贈房屋、全民健保免費; ⑵、申辦台灣民政府車牌,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享10至12年免牌照稅; ⑶、申辦台灣民政府旅行證及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可持與美國護照相同之旅行證通行美國及194個國家; ⑷、參加法理課程可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擔任政府官員,薪水相當於現在公職人員之數倍; ⑸、控告美國勝訴後,可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執政後,可依捐款金額之相同數額之新臺幣兌換美金; 上情均經各受騙之民眾證述綦詳,並有相關事證可佐,而上開⑴、⑵、⑶、⑷部分,同案被告卯○○更謊稱台灣民政府係受到 美國軍政府授權,而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即可享有上開福利,且於公開演講時亦不斷表示美國支持台灣民政府盡速執政,衡情一般民眾聽聞上情,當會認定於美國此等在國際間實力舉足輕重之國家支持下,台灣民政府自有執政之可能,而為取得前開福利遂受騙,而受騙民眾在繳交前開⑴、⑵、⑶、⑷ 名目之款項後,為期台灣民政府盡速執政而使該福利實現,復聽聞再捐款控告美國(即前開⑸)可加速台灣民政府執政,當會一再陷於該等詐術圈套中,據此足認被告午○○及同案 被告卯○○以該不實言論再具體衍生出上開⑴至⑸名目向民眾訛 詐款項所為,當屬詐欺無訛,而附表一編號1、2、3、4、5 、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 、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 、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 、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 、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 、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 、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 、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所示 之各被害人及告訴人,誤信依上開各個名目繳交款項後,台灣民政府執政可獲得相應之福利,又因輕信被告午○○及同案 被告卯○○所稱台灣民政府之背後有美國支持,更加深渠等對 於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所執詐騙內容之錯信,故而陷於 錯誤交付款項。 2、再者,稽諸下列證人之證述,堪認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 所執「台灣民政府於美國政府或是美國軍事政府之授權及扶助下即將執政」之不實言論,對於使民眾陷於錯誤,因此相信台灣民政府係具有美國此等國力強盛之國家支持,而以「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等名目所承諾之福利可獲兌現等節: ⑴、臺北州(本訴): ①、證人楊綿斯(附表一編號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說台灣民政府要取得政權,必須 依賴美國軍政府,美國軍政府是台灣民政府的頂頭上司。卯○○對外說,他是代表美國軍政府,為了讓臺灣走出國際,所 以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成立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號臺北、宜蘭州卷,114至116頁背面)。 ②、證人吳永清(附表一編號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宣稱他自己代表美國軍政府,獲 得美國軍政府授權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並獲得授權要訓練未來執政的4,000名台灣民政府官員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85至87頁)。 ③、證人張湖岳(附表一編號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宣稱美國軍政府授權他在台灣成 立台灣民政府,並獲得授權要訓練未來聘用的4,000名台灣 民政府官員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45至147頁)。 ④、證人謝順筆(附表一編號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曾說過,台灣民政府隸屬美國軍 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66至167頁 背面)。 ⑤、證人張馨云(附表一編號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卯○○講說美國是臺灣的佔領權 國,臺灣的政府都是由美國所授權的,所以若沒有真正美國的授權,這個理念再完美都會是假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24頁)。 ⑥、證人陳李秀圓(附表一編號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台灣民政府的宣傳及卯○○上課時都有 提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 北、宜蘭州卷,第200至202頁)。 ⑦、證人吳振聰(附表一編號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確實有講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 政府授權成立的組織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 ,第127至128頁背面)。 ⑧、證人林昭志(附表一編號1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在課堂或是聚會都有說過由美國政 府來決定,在他們論述中台灣是美國軍政府管轄,相關權力來源是在美國軍政府那邊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 州卷,第105至111頁)。 ⑨、證人葉奕沛(附表一編號1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台灣民政府的宣傳及卯○○上課時都有 提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 北、宜蘭州卷,第195至197頁)。 ⑩、證人張玉鳳(附表一編號1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說USMG是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 府發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337頁背面至340頁)。 ⑪、證人曾玉仙(附表一編號2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上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時,有聽過說台灣民政府是有在美國註冊的,是美國政府允許的,同樣的,卯○○也確實講過台灣民政府是有美國軍政府授權的等語( 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61至162頁背面)。 ⑵、新竹州(本訴): ①、證人林麗蓉(附表一編號2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一次上課台灣民政府都有提到我們是美國軍政府轄下的機構,卯○○在上課的時候也有跟我們大 家提過,臺灣是在美國軍政府監督下成立的政府組織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41至145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0至72頁)。 ②、證人湯月雲(附表一編號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有在台上說過我們拿到的台灣民 政府之身分證是有獲得美國軍政府的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36頁背面)。 ③、證人許育華(附表一編號2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有講到他們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卯○○也有這麼說等語(偵 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24頁背面)。 ④、證人陳樹木(附表一編號2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聽過卯○○在課堂上表示他及台灣 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在台宣傳等語(偵字第12176 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9至81頁)。 ⑤、證人沈雅真(附表一編號3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次台灣民政府上課及宣傳時,都有講到有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每次課程的一開始卯○○都會 到場,他於開場時也都會說明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施行的最新政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7 至89頁)。 ⑥、證人陳國樑(附表一編號3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聽過卯○○在課堂上有提到台灣民 政府是美國軍政府的管轄之下,整個台灣民政府是他在領導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43至45頁)。 ⑦、證人吳清春(附表一編號3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等人曾多次向我們強調,台灣民 政府是依據美國軍事政府架構下於台灣地區成立的民間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3至85頁)。 ⑶、臺中州(本訴): ①、證人黃敬元(附表一編號4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次上課或台灣民政府舉辦宣傳活動時,卯○○都會講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語(偵字第 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6至108頁)。 ②、證人林在前(附表一編號6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告訴我們,台灣民政府是在美國 申請的政府機構,要來治理台灣人民,美國政府有准許並授權台灣民政府統治台灣,台灣民政府很快就要執政了,且美國要求台灣民政府要先培養4,000名官員及台灣民政府的身 分證要申辦達到40萬張,美國才會授權台灣民政府接管台灣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 ③、證人曾昱禎(附表一編號6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講師在上課時會講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87頁)。 ④、證人何如玉(附表一編號7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講師都有講到他們是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至175頁背面)。 ⑷、臺南州(本訴): ①、證人楊神龍(附表一編號78)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說台灣民政府要執政了。卯○○說這 些身分證、車牌、旅行證是美國軍政府授權給他的,3個都 是等語(偵字第8674號卷,第57至59頁)。 ②、證人陳顏素馨(附表一編號7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之前在台灣民政府擔任臺南州議員,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1頁)。 ③、證人陳靜義(附表一編號8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次來講課的都是各地的州長及秘書長卯○○,講課內容大概都是中華民國是流亡的政府,卯○○演 講時說,美國軍政府指示他,只要台灣民政府號召到41萬的民眾辦理身分證,美國軍政府就會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政權收回去,並將政權交給台灣民政府,課程內容大概都是在講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美國授權台灣民政府臺灣授課,通過此課程就可以擔任台灣民政府的官員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11至115頁背面)。 ④、證人邱金龍(附表一編號8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曾宣稱,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無 權核發護照,所以台灣民政府經由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核發電子旅行證件,該證件可自由通行全世界194個國家,無須再 辦理該國家的簽證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9至131頁背面)。 ⑤、證人羅麗惠(附表一編號8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曾在台灣民政府擔任內閣,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可以辦身分證,之後就會執政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63頁)。 ⑥、證人吳博貴(附表一編號9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親自或透過各州的幹部(稱為同 心)於法理演講中表示,美國已同意短期內將由台灣民政府接管執政等語(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71至175頁背面)。 ⑸、高雄州(本訴): ①、證人王芝馨(附表一編號10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而且台灣民政府的 講師在上課時有提到上開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199頁)。 ②、證人孫蓬逸(附表一編號10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話等語(金重訴字卷 十六,第210頁)。 ③、證人蘇金雀(附表一編號11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個官員,所以 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④、證人劉衽裙(附表一編號1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卯○○聲稱台灣是屬於美國軍政府下 的民政府,以美國已佔領台灣,結束中華民國政權和平轉移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執政等語(他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至21頁背面)。 ⑤、證人吳敏冠(附表一編號11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向我們成員表示,因為台灣是美 國軍事占領,為了要加速美國接管台灣,所以要控告美國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18至120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上課時卯○○說依照國際法,台灣是美國軍事佔領中, 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⑥、證人楊麗賢(附表一編號11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並稱美國說僅有台灣民政府才 可以把中華民國(ROC)這些流亡政府的人請回金門、馬祖 ,現在的民進黨無法,被告卯○○說這是美國講的等語(金重 訴字卷八,第43頁背面)。 ⑦、證人陳俊雄(附表一編號1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在台唯一承認合法管轄台灣的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即將接掌政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404頁)。 ⑧、證人劉登富(附表一編號126)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說美國軍政府要求台灣民政府要訓 練4,000名政務官,這樣子美國軍政府才會幫助台灣民政府 接掌政權,要上課才可以任官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6至33頁)。 ⑨、證人許根源(附表一編號12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說是美國軍政府授權要召集一 些人來當官等語(金重訴字卷,第95頁)。 ⑩、證人k○○(附表一編號12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這些話等語(金重訴 卷二十三,第354頁)。 ⑪、證人陳均屏(附表一編號132)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們當時相信卯○○稱美國要訓練4,000 個官員,所以大家才願意出錢出力,相關法理如講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核准的唯一政府,將會取代中華民國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2至147頁)。 ⑫、證人陳位彰(附表一編號13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說台灣是日屬美佔,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底下的一個單位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114頁)。 ⑬、證人蘇心彩(附表一編號)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卯○○聲稱台灣是屬於美國軍政府下 的民政府,以美國即將執行佔領台灣,結束中華民國政權和平轉移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執政,並以執政後的官位(政務官、事務官)來吸引民眾加入,準備當官條件不設限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54至56之1頁)。 ⑭、證人黃翊峰(附表一編號13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說USMG就是美國軍政府授權,來我們這邊宣傳,準備要接掌政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30至47頁)張陳睿騰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流亡政府,唯有加入台灣民政府 依照美國要求4,000人完成受訓,美國派軍事政府來占領, 流亡政府回金門,由台灣人自己照顧台灣人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67至69頁背面)。 ⑮、證人廖啟州(附表一編號139)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課程中卯○○說美國總統是美國最高領導 者,美國政府下有美國國防部,美國國防部下有美國軍政府,是正式的編制單位,依照國際法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向盟軍投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時就有美國軍政府處理美國底下的各個佔領地,所以會有這樣的組織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⑯、證人鍾詠羽(附表一編號14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流亡政 府,唯有加入台灣民政府依照美國要求4,000人完成受訓, 美國派軍事政府來占領,流亡政府回金門,由台灣人自己照顧台灣人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77至80頁)。⑰、證人謝滋鴻(附表一編號14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傳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205頁)。 ⑱、證人林皆勝(附表一編號15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他們說是美國授權 他們來辦理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31頁)。 ⑲、證人黃郁紘(附表一編號15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加入台灣民政府期間,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119頁)。 ⑳、證人陳炳昆(附表一編號16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說美國軍事政府(USMG)要來將中華民國趕出去,台灣民政府在台灣執政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57頁)。 ㉑、證人丁○○(附表一編號16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向我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的這些內容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85至386頁)。 ㉒、證人邱麗雯(附表一編號16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他們說要執政要 經過美國那邊才能執政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33頁) 。 ㉓、證人許林麗貞(附表一編號16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這些事情等語(金 重訴十八,第266頁)。 ㉔、證人林福源(附表一編號16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話等語(金重訴字卷 十七,第346頁)。 ㉕、證人戴振榮(附表一編號17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說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這些事情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46頁)。 ㉖、證人黃泰勳(附表一編號17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台灣民政府的講師 上課時會宣導這些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21頁) 。 ㉗、證人賴諄修(附表一編號17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相關的,他們說他們 有美國的授權,一切的資訊都來自於美國,講師在上課時都會宣導這些內容,反覆的講、重覆的講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32頁)。 ㉘、證人楊泰隆(附表一編號17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之後,都會去旁聽台灣民政府的課程,課程由卯○○或其它一些講師講課,卯○○ 等人表示,美國軍政府接收台灣後,有申辦身分證的人,就代表是本土的台灣人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6 至88頁)。 ㉙、證人G○○(附表一編號18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上課的講師有提到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相關言論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97至98頁)。 ㉚、證人陳峻德(附表一編號18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上課的講師也會提 到這些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40頁)。 ㉛、證人陳之理(附表一編號18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 九,第147頁)。 ㉜、證人陳立民(附表一編號18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有宣稱過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這些話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109頁)。 ㉝、證人汪采蓁(附表一編號18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前往台灣民政府總部接受訓練時,上課講師也有特別提起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由美國軍政府核發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2至124頁背面)。 ㉞、證人葉素晴(附表一編號19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76頁)。 ⑹、宜蘭州(本訴): ①、證人簡永和(附表一編號20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在上課時,會跟大家介紹,台灣 民政府直屬美國軍事政府,而卯○○就是受到美國軍事政府授 權才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 蘭州卷,第27至29頁背面)。 ②、證人陳顥中(附表一編號20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每一次上課或是台灣民政府宣傳時,卯○○多次講到他們受到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語(偵字第12176 號臺北、宜蘭州卷,第22至24頁)。 ③、證人蔡欣娟(附表一編號20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等民政府人員上課期間有跟我說 民政府是援引美國關係條例,獲得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話語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18至20頁)。 ④、證人徐政義(附表一編號20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他們表示台灣民政府是受到美國軍政府的授權,一切都受到美國的保障,至於卯○○在上課的時候 也有提到這些話等語(偵字第12176號臺北、宜蘭州卷,第44至46頁)。 ⑺、臺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H○○(附表一編號224) 於警詢時證稱:卯○○說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政府授權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128至130頁背面)。 ②、證人蔡佑鑫(附表一編號226) 於警詢時證稱:課程中,卯○○常提及台灣民政府係經美國軍 政府授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第83至86頁)。 ③、證人何李桂英(附表一編號233) 於警詢時證稱: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 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栽培人員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8至59頁)。 ④、證人何清松(附表一編號234) 於警詢時證稱: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 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栽培人員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60至61頁)。 ⑤、證人n○○(附表一編號23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宣稱自己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話,都是卯○○講的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9頁)。 ⑥、證人戌○○(附表一編號24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民政府的人說身分證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所以未來台灣民政府只要成立,而且是美國軍事政府認可以後,我們就可以直接執政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68頁)。 ⑦、證人趙彧平(附表一編號24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他們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98頁)。 ⑧、證人S○○(附表一編號24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的等語(金重訴字卷 二十二,第107頁)。 ⑨、證人a○○(附表一編號24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說身分證是美方軍事政府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390頁)。 ⑻、新竹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丙○○(附表一編號24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 二十二,第117至118頁)。 ②、證人Q○○(附表一編號25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過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 字卷二十二,第84至85頁)。 ③、證人s○○(附表一編號257) 於警詢時證稱:台灣民政府上課時說以日屬美佔的條件下,應該讓日本跟美國同意下我們才能回歸台灣主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86至88頁)。 ④、證人C○○(附表一編號26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美國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 四,第153頁)。 ⑼、臺中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丑○○(附表一編號26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 十三,第274頁)。 ②、證人A○○(附表一編號263) 於警詢時證稱: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 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至21頁)。 ③、證人子○○(附表一編號26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聽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和美國授權,上課都有講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350至351頁)。 ④、證人U○○(附表一編號28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有宣稱他們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 四,第170頁)。 ⑤、證人Z○○(附表一編號283)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聽到卯○○於上課中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 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至8頁背面)。 ⑥、證人t○○(附表一編號28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 十四,第34至35頁)。 ⑦、證人u○○(附表一編號28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的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政府授權之相關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85至86頁)。 ⑽、臺南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趙文華(附表一編號286)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聽過卯○○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 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02至105頁背面)。 ②、證人李麗美(附表一編號289)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 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等語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27至130頁)。 ③、證人戊○○(附表一編號29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他字第5182號 第二波台南州卷,第321至365頁)。 ④、證人甲○○(附表一編號294) 於警詢時證稱: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 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0至151頁背面)。 ⑤、證人吳信賢(附表一編號295)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 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也有聽卯○○說過美國軍事政府授權成立台灣民政府等語(他字第5182 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2至153頁背面)。 ⑥、證人O○○(附表一編號29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聽聞台灣民政府有宣傳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內容等語(金 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90至391頁)。 ⑦、證人X○○(附表一編號30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民政府的人員有向我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378至379頁)。 ⑧、證人未○○(附表一編號30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 十四,第27頁)。 ⑾、高雄州(追加): ①、證人詹秀娥(附表一編號303) 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 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栽培人員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第123至125頁)。 ②、證人鍾劉清蘭(附表一編號316) 於警詢時證稱: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 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44至147頁)。 ③、證人陳淑賢(附表一編號317) 於於警詢時證稱:有聽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 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52至155頁)。 ④、證人申○○(附表一編號31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言論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66至467頁)。 ⑤、證人乙○○(附表一編號32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46至447頁)。 ⑥、證人h○○(附表一編號33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聞過台灣民政府人員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這些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53至54頁)。 ⑦、證人W○○(附表一編號33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的這些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二,第400至401頁)。 ⑿、宜蘭州(追加起訴): ①、證人i○○(附表一編號34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或是美國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127頁)。 ②、證人亥○○(附表一編號344) 於警詢時證稱:當初卯○○替我們灌輸觀念就是臺灣的執政權 不屬於現在的政府,台灣政權是屬於美國人管理我們的,所以將來會由美國人來接收臺灣執政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71至77頁) ③、證人徐薇淳(附表一編號345) 於警詢時證稱:課堂上確實有說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所以台灣民政府才會設過五關、專訓 課程來訓練培養政務人員。內容大多為卯○○在課堂上所說等 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宜蘭州,第62至64頁)。 ④、證人天○○(附表一編號346)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有宣稱台灣民政府是美國或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授權等語(金重訴字卷 二十三,第136頁)。 ㈣、被告午○○於102年4月1日與同案被告卯○○登記結婚後,知悉同 案被告卯○○所執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權之不實言論, 而基於與同案被告卯○○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負責台灣 民政府對外之宣傳事務及對內之財務、人事等行政庶務管理,以配合同案被告卯○○所巧立「身分證」、「車牌」、「課 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該等名目騙取財物之詐術: 1、被告午○○對外藉由媒體曝光宣傳台灣民政府為美國認可之合 法政府,以強化台灣民政府獲美國政府支持此等不實言論之印象: 觀諸卷復被告午○○接受時報週刊之專訪影片(網址:https: //www.youtube.com/watch?v=ofGF911VCNg&feature=youtu.be):內容為午○○接受時報週刊專訪影片,第21秒,午○○說 :「這一次能夠登上G7專刊,在過去半年內剛好,因為美國司法部國土安全署,認證了台灣民政府是一個外國政府,這個身分才讓我們與主辦單位有一個協調的機會」,有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勘驗文宣卷,第2頁)可佐,被告午○○更 有為台灣民政府接受媒體採訪,且就台灣民政府之相關文宣亦多以採訪被告午○○撰文或是以被告午○○個人或與他人合照 之相片為版面,此有相關新聞報導(偵字第12176號午○○卷 一,第12頁背面、第34、36、39、40頁;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34、36至38、40、43、209至211、218至220頁)可憑,堪認被告午○○在台灣民政府對外之宣傳上具有至關重 要之分量,否則衡以台灣民政府之成員眾多,何以會由被告午○○扮演台灣民政府對外宣傳此等重要之角色,復參酌證人 林昭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加入台灣民政府後,最先參與的組織項目是所謂學務組,學務組主要是安排台灣民政府內的一些課程以及活動,學務組不在官員的體制下,學務組等於是一個台灣民政府裡面的一個任務團體,在學務組那個群組內的成員會講哪些事情要問夫人,基本上就是會出現大量夫人指示什麼事情,又或是我有哪些事情要問夫人、要求夫人核准這樣,印象中有的對話是會有人說夫人決定怎麼做,然後成員就會照著這個指示去做,會有人拋出這樣的訊息出來,像是2017年元旦酒會的LINE群組,這個裡面活動策劃人很多事情都需要午○○的批准,午○○有帶領外訪團,有關 川普就職典禮參訪團、聯合國參訪團,或是華府酒會參訪團的團長都是午○○,午○○除了是代表外,其實在什麼時間要集 合,然後穿著要如何穿之類的,都是由午○○來決定,午○○會 發LINE的簡訊給我們,另外就是卯○○會要求我們外訪團要拍 一些照片回來,卯○○是希望我們多拍午○○的照片,來讓午○○ 擔任主角這樣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23至136頁背面),參諸證人林昭志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被告,且其證述內容核與上開文宣、報導所是情形相符,可徵證人林昭志所述應屬信實,而參以被告午○○前開 於採訪時表示「美國司法部國土安全署認證台灣民政府是一個外國政府」,此節核與同案被告卯○○所持台灣民政府有美 國政府支持之不實言論相為契合,再酌之被告午○○有赴國外 民間組織舉辦會議卻誆騙為應聯合國官方所邀此等舉動,在在顯示被告午○○知悉同案被告卯○○以不實言論欺瞞台灣民政 府民眾乙情知之甚稔,方會配合同案被告卯○○,由其於負責 對外宣傳時,精確傳遞台灣民政府是合法政府之外觀,且受到國際間之關注,令該等不實言論能深植民心,而使民眾對於同案被告卯○○所編造之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即 將執政之不實言論信以為真遂未加懷疑。 2、被告午○○於證人盧筱婷收齊台灣民政府民眾交付之款項後, 會與證人盧筱婷逐筆核對帳目細項,又要求台灣民政府各州州辦財務人員依其指示製作帳冊,並保管各州「州辦存摺」之印鑑章,顯見被告午○○對於台灣民政府財務具有掌控權限 ,而共同與同案被告卯○○為詐欺行為: ⑴、證人盧筱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於課程費用收取後,我們有中央系統,大家來上課時要去那邊打單,等到打完單到我這裡繳錢,我收到錢後會在系統上幫他們點掉,最後再核對我抽屜裡面收的錢跟系統上總數是否相符,我收到的錢會集中一起放,最後再算各項目總數,會將課程費用扣除雜支後,讓午○○看過後,午○○對支出內容有疑問,我有向她說明,我 會附上所有收據及系統上的結餘,並且跟夫人坐下來一起一筆一筆核對,看講師費還有其他單據,就我的認知,帳的部分製作後要拿給午○○看,另外就是在課程進行中,有人要跟 我拿錢,會寫支出證明單,我看到支出證明單有卯○○簽名, 我就會把他們要的數額從上課收的錢中拿出來給他們,支出證明單收下後等星期日與午○○對帳時,再附在支出表上給午 ○○看,我於週六晚上及週日中午會各結帳一次,我一開始時 ,上課費用星期六會算星期六的,星期日會算星期日的,到後來在107年就是星期日會一起結算上課總金額,我給T○○錢 的時候,我會把當日收支細項的帳戶結餘款一起給他,但T○ ○不核對整個帳目細項,他只會對結餘款的金額是不是跟他收到的現金是否相同,但我的收支表還是會給他看一下,他只會圈結餘款與實收現金是否相符,這個帳是午○○在看的等 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3至14頁背面、第305至30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卯○○要我跟午○○對 帳,而我把帳分成週六跟週日,被告午○○說她看不懂,她覺 得很亂,要我把它統合起來,所以變成在我交錢之前,我會先把帳整理之後,確定是這兩天的支出都扣,單據都已經附上去之後,再和被告午○○對帳,但是因為有時候T○○會提早 離開,所以我有時候會先把錢交給T○○,午○○並沒有要求流 程,她只有要求要對帳,所以在先後順序可能有不同,總之要跟午○○對帳,而錢是交給T○○,但是我會盡量在離開之前 ,或是對帳前後交給T○○,我跟午○○對帳之地點是在中央會 館,有時候是在辦公室旁邊的小房間,有時候在圓桌會議室,我們每週都會對帳,如果有課程的話,每週都會開課,有進帳的話就要對帳,她會一筆一筆看,我會按照上面寫的條目,依順序把單子附在後面,這樣比較好核對,我必須要對完帳才能離開,或者是我自己去找被告午○○,把收支表跟下 面的單據全部交給午○○,她要去核對,問我裡面是什麼,我 會向她說明帳務內容,她問的話,我要回答,就是如果她看不懂,她就會要我在一些格式上整理清楚一點,讓她看懂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98至329頁),觀諸證人盧筱婷前開歷次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偵查、審理時證述之情詞均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是被告午○○對於加入台灣民政府之民眾繳納之款項,確有與斯時之 會計人員即證人盧筱婷核對,並予以掌握,足見被告午○○對 於台灣民政府詐騙取得之財務具有掌控之權限,應可認定。⑵、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依午○○或劉政村的指 示,於我的業務範圍內收錢,至於民眾申辦身分證、車牌、旅行證等,我知道都是需要花錢購買的,收到的款項會匯入「州辦存摺」,但是因為「州辦存摺」會一直換不同的銀行及戶名,我只記得我最後一本保管的州辦存摺是新竹州的「州辦存摺」,這本存摺是借用新竹州的參議長藍德安於第一銀行開立的帳戶,這些「州辦存摺」的印鑑則由中央保管,如果需要用錢時,中央財政部部長劉政村召集會議,於中央規定的時間拿取印鑑蓋章,我於107年5月6日要離開台灣民 政府時,我有先請示午○○,她就叫我不要有壓力,之後午○○ 及新竹州總知事范姜謙均同意我將存摺交給黃暄茹,黃暄茹就是接我位子的人。我跟藍德安都沒有州辦存摺的實際支配權,要動用該存摺的錢需要經過中央財政部門午○○或劉政村 同意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35至139頁),次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從兩年多前就陸續去民政府,一開始是我的朋友賴信雄帶我去聽課,105年3月份,我開始擔任新竹州的州財政參議,如果財政部有交代我收款項,我就會去收款項,我是直屬中央財政部,我會收同心贊助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同心繳錢給我之後,我就會存到州辦的戶頭。我是聽命於中央財政部,目前中央財政部的部長是劉政村,之前沒有中央財政部長時,是秘書長夫人午○○會跟我們開會, 我那時候會聽午○○的話,中央財政部只有劉政村跟午○○主持 會議,107年5月6日,我去中央向午○○辭職,而我們的總知 事范姜謙推薦黃暄茹接替我的工作,然後我跟黃暄茹、劉政村三人一起去找午○○確認之後是由黃暄茹接手,午○○有同意 ,所以我才能把存摺交給黃暄茹。午○○就是代表中央,我聽 命於財政部長,財政部長聽命於中央。我有保管州辦存摺,是藍德安開的第一銀行帳戶,但是我沒有保管印章,如果要領錢,就要到中央去蓋章,中央有一個盒子,裡面有印章,在財政部開會的時候,會把盒子拿出來,我們有六州的財政參議,誰有空誰就去處理,我自己是新竹州的財政參議。我收到錢的第二天,我就要放到州辦的存摺裡,我會做傳票,每筆款項都會在傳票上記載,還會有物資簿、日記帳及總分類帳,每筆款項也會記載在這些簿子上,每個月開會的時候,我們都要繳交這些資料給中央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 卷一,第86至90頁),酌以證人游鈺妍於偵查程序中,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是其證述當屬可採。反觀證人游鈺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我擔任新竹州財務長時期,我沒有上司,我忘記我是聽從誰的指示,我們有六州的財務長,有一間教室,我們平常不談這些事,只會在同一個地點會把帳冊放在該處,只有在那時候才會核對帳冊,我只知道在那間教室所交代的事情就要照辦,我負責保管新竹州州辦存摺,當時帳戶是藍德安的名義,要動用錢要經過那間教室同意,在中央對帳時,由六州的財務長會輪流,中央是誰主持我真的不記得云云(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177至192頁),觀諸證人游鈺妍對於帳務處理之相關細節無法清楚證述,僅多為空泛說「那間教室」,且其證述內容多有忘記、不清楚之情,而衡情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間為107 年5月10日,距離案發之時間較為接近,證人游鈺妍之記憶 應較為清楚,故斯時之證述應較為接近實情,且衡酌人之記憶應是會隨時間經過,而有逐漸淡忘、模糊之情形,故當以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偵查時所為之證述較足採信。 ⑶、再者,證人楊麗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每週都有被午○○要求記帳,六州裡面有財務委員,裡面還有一位財務委 員長,我們這些人都是午○○控管的,午○○要求每個禮拜、或 是一個月去一次,把這個帳目送去中央給她看,後來我覺得這個目的就是要了解,到底存摺裡面有多少錢可以讓他們利用,我們高雄州記帳的人裡面能力最強的是財務委員長,各州的人還會被要求去銀行開一個存摺,款項都要存進去,該存摺的印章都是給午○○保管,而且她還在圓桌會議上直接拿 出切結書,要求我們簽立切結書,說我們同意把印章交給她保管,我們每個州若有什麼支出,必須拿著取款坐車到桃園,去中央請午○○蓋章,之後才能回去該處的銀行領出款項, 但是這些錢是我們同心捐獻的,並不是中央發給的,午○○就 是要控管我們的款項,卯○○及午○○說這個帳是美國人員要看 的,所以要做的很標準,不能不符合美國的要求,而且台灣民政府的記帳方式是午○○設計出來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八, 第40至81頁),勾稽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偵查時之證述與證人楊麗賢之上開證述大致相符,且其等均有證稱台灣民政府各州州辦須提供存摺戶頭作為各州收支使用,而該帳戶之印章由被告午○○保管,若需動支款項須由被告午○○蓋用 印鑑,是其等上揭證證述應屬實在,據此足見被告午○○握有 台灣民政府財務之實權應可認定。 ⑷、證人吳麗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固定於週六會去中央,所以收到錢之後,我固定在週六交給中央辦公室一樓的人員,也就是大門一進去的左邊,我就把錢交給櫃臺人員,他會在我製作的表格簽收,會押收錢的人和日期,我會印表格,我會編號並寫明捐款人及金額,中央的人簽收完,我會拿給捐錢的人看,台南州負責轉交錢的人,大部分都會這樣做,我知道午○○會跟各州的財委開會講財務的事情等語(偵字第12 176號吳麗香卷,第68至74頁),另證人林養成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我太太就有擔任臺南州的財務,各州都要去水月圓報到受訓做帳,午○○就教導各州財務如何做帳,帳目定 要給她看,因為她在監控,我太太就是州裡的財務員,都要去受訓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329至337頁),又證人黃國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所有的財務都是午○○在主控, 我們的錢、高雄州的錢全部都被中央拿去,最後規定我們州只能支付租金、水電,然後我們要領錢還要派財務委員長去拿,我們要領錢,要從高雄那麼遠坐車到桃園,還要寫票據說要支出租金,再給午○○蓋章,因為午○○掌控印章,她會叫 全部的財務委員長來,並且跟楊菊娟教導他們怎麼樣做帳,各州帳本交換看,各州挑剔,看哪裡不對,午○○從頭到尾都 會在場看,財務委員長有什麼問題或是不明白的就是直接問午○○,午○○會解答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0至11頁),稽 諸證人吳麗香、林養成及黃國峰前開證述均業經具結,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且參酌證人盧筱婷前開證述被告午○○會與其對帳之內容,且 證人游鈺妍、楊麗賢亦均證述各州財務之存摺印章係由被告午○○保管等情,則被告午○○自具有對於台灣民政府帳務之監 控權限,於此情況下,被告午○○為使其監控帳務之行為更為 順利,而要求各州財務人員統一帳務之記載方式,當屬可能,更見證人吳麗香、林養成及黃國峰前開證述當屬可採。 ⑸、被告午○○既有對帳並監理台灣民政府之財務,則對於台灣民 政府民眾依「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等名目繳錢乙事,當屬知悉,又其亦明知同案被告卯○○係以台灣民政府獲 美國軍政府授將執政之不實言論衍生上開名目向民眾收取款項,則被告午○○自當清楚憑附於該等不實言論所衍生之各繳 款名目,俱為詐欺他人之手段,是被告午○○猶配合同案被告 卯○○收取詐欺款項,自屬共犯無訛。 3、被告午○○具有決定台灣民政府成員之LINE群組成員權限,且 對於有關台灣民政府之媒體報導內容、宣傳活動內容等相關行政宣傳庶務均有涉入掌控: ⑴、證人張馨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司法部是團長,司法、內閣所使用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是由午○○決定群組名 稱,群組的團長可以由各州去建議,但是必須午○○同意之後 ,才可以擔任通訊軟體LINE的管理人,午○○也可以直接在群 組把某些人直接除名,不用透過其他的關懷組長作成報表,因為在群組裡面,午○○就直接說因為該人對台灣民政府散播 不利言語,所以就把該人除名,我印象中之前有兩個人是被午○○以上開方式踢出群組之後,再告知大家原因等語(金重 訴字卷十二,第27頁),另證人黃國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今天台灣民政府會使用LINE,是午○○叫卯○○使用的,然 後這是午○○在控制的,還規定要有人在裡面監視,誰講錯什 麼話就把該人踢出群組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3頁),互核證人張馨云、黃國峰前開證述大致相符,且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具結,應足擔保其等證述之憑信性,此外,觀諸證人張馨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下午7:38 "₋"夫人已讓台中/大甲/吳坊琪/州參議員退出群組」、「下午7:38"₋"夫人已讓台中二州/彰化/李侁侁/台中二州州參議員退出群組」,而暱稱為「"₋"夫人」之人表示:「以上2位經檢 舉散播對台灣民政府不實與傷害謠言,經證實除名」,有LINE對話紀錄(金重訴字卷十二,第77頁)可佐,另參酌證人藍德安、廖啟州、賴綜欣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被告午○○於LINE的圖像是一朵花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82、22 6頁;金重訴字卷十九,第171頁),而上開暱稱為「"₋"夫人」之人圖像即為一朵花,可證該人即為被告午○○,另上開 暱稱為「"₋"夫人」之人於2017年6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 表示:「00000000各州除名流程說明:中辦001收到檢舉證 據後>中辦依下列範例發文:﹤台中/吳坊琪 台中/李先先 以 上2位經檢舉播對台灣民政府不實與傷害行為,經證實除名 。請相關群組團長將其退出群組後回報﹥●貼關懷小組組長群 ●通知警衛室●確認團長們都已除名退出相關群組」(下午8 :21)、「如有關懷小組組長在除名名單上請團長要做出退出動作必且回報,並與中辦確認遞補名額」(下午8:24) 」,有LINE對話紀錄(金重訴字卷十,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可憑,是被告午○○確有掌控台灣民政府之LINE群組成員並 具有決定群組成員去留之權限乙節,應可認定。 ⑵、又證人張馨云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一些媒體要登報或是一些內容,然後我們會給一些建議,但是都是由午○○決 定版面,就是一些媒體的東西都是由午○○決定的,例如說登 報或是她受訪的內容,我當初是有看到記者跟午○○說針對受 訪內容再跟午○○溝通一下,還有就是我們元旦一些的活動, 活動內容是由午○○決定的,例如說我們要穿什麼顏色的衣服 ,我們會有一個群組,然後去PO要穿什麼顏色、什麼樣式,然後讓午○○評估說這個可不可以。還有就是我們可能就是一 些開會的流程,應該是說州辦會議的流程,會有所謂的司儀訓練,例如講什麼話的一些流程,例如說2018年台灣民政府的什麼什麼州務會議正式開始,這個流程就是由午○○決定的 ,還有餐會的桌巾要鋪什麼顏色、要用什麼盤子,他們是不是要戴什麼帽子這些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29至30頁),另證人林昭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出訪美國的過程是由午○○在主導,我有一起去美國,還有一些活動內容主要是 由午○○在安排,午○○會指派一些人參與會議並給予意見。午 ○○有給意見的話,就是依照午○○意見方向執行,參加美國訪 問團主要行程是GVC決定,午○○主導比較細項的行程,例如 去何處吃飯、買東西,還有中央辦公要辦活動細節他會去看,例如1月1日辦的活動,午○○會去參與及討論這個活動,當 然也不止這個活動,比較特別的活動他也會參與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123至125頁),是據證人張馨云、林昭志前揭證述,被告午○○對於台灣民政府之媒體報導內容、宣傳活動 內容等相關行政宣傳庶務均有涉入掌控,可見被告午○○在台 灣民政府之地位絕非一般。 4、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另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 判決分別同此見解。經查,綜上各情,衡以被告午○○既已明 知台灣民政府並無美國軍政府授權,亦無美國政府支持,則依恃該等不實言論推砌出來之「身分證」、「車牌」、「課程」、「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控美案」該等名目,並許以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執政後可獲得諸多福利等內容,作為欺騙民眾之詐術,被告午○○對於上情 應當知悉,又被告午○○有監管台灣民政府帳務,對於台灣民 政府支持者循上開名目繳交款項之事,且負責台灣民政府之媒體報導內容、宣傳活動內容等相關行政宣傳庶務,自係為配合同案被告卯○○所為詐欺行為,核屬共犯無訛。另本案係 以巧立申辦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參加課程、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捐款控美案等名目,向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或告訴人詐騙,而台灣民政府開始接受民眾申辦身分證之日期為100年12月31日,車牌第一批是於102年間出售,旅行證係於105年2月12日開始接受申請,課程於101年開始進行 ,控美案則是於104年間進行,此有勘驗筆錄、台灣民政府 網頁公告資料、文宣資料(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1 至7、167至168頁;偵字第12176號勘驗文宣卷,第27、32頁;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00至113頁)可佐,是 上開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參加課程、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捐款控美案等名目開始詐騙之時間應分別為100年 間、102年間、105年間、100年間、105年間、104年間,先 予認定。參酌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77、104、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30、197、198、283號之民眾開始繳交款項之日期,固然是於被告 午○○與同案被告卯○○登記結婚之102年4月1日前,然觀諸上 開民眾分別尚有繳交申辦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捐款控美案此等於102年後之款項,而被告午○○既於婚後 有共同參與由同案被告卯○○主導成立之台灣民政府之財務、 人事等事務,自屬共同與同案被告卯○○持上開詐術對民眾施 詐,則上開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77、104、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30、197 、198、283號之民眾既於被告午○○參與同案被告卯○○之詐欺 行為後仍有繳款,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午○○就此部分之行為 ,仍應與同案被告卯○○構成相續共同正犯。 四、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執前開方式藉上揭名目訛詐民眾, 復利用不知情之T○○、d○○、l○○、F○○、盧筱婷、鄭志道或其 他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收取受訛詐民眾所交付之款項: ㈠、不知情之台灣民政府會計d○○、盧筱婷或其他工作人員收取民 眾所交付之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課程、旅行證或旅行證機器、部分車牌及控美案之款項交給同案被告卯○○,或再交 由不知情之T○○轉交予同案被告卯○○,或由不知情之F○○將部 分民眾交付之申辦車牌費用交給盧筱婷,再由其經由不知情之T○○轉交被告卯○○等情,有下列事實可佐: 1、證人即被告d○○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3、104年間至台 灣民政府協助T○○等人匯款、收款及作帳業務內容,收款部 分主要是針對民政府的成員所繳交或捐贈的款項,大部分是由我經手,只有少部分是由卯○○直接指示民政府成員繳納或 捐贈的現金,會由卯○○自行處理;至於匯款部分,卯○○會指 示T○○要求我匯款,所匯的款項都是T○○交付給我的現金;另 外帳冊的部分,作帳的收支來源都是依據T○○或卯○○所提供 之資料所製,後於105年7、8月間因為家人生病需要我照護 ,我便向T○○表示無法固定至台灣民政府工作,T○○一開始支 付我薪資每月1萬8,000元,都是以現金直接交付給我,之後於105年,因我向T○○表示無法固定至台灣民政府工作,T○○ 認為我很需要經濟收入,於是主動向我表示調高薪資為每月2萬8,000元,故我於105年間開始支領2萬8,000元。我所製 作完成的會計帳冊都是親自交給T○○,民眾申辦身分證、車 牌、旅行證、印製旅行證機器的費用,我只負責收取現金,申辦文件部分則交由中央會館的員工負責,只要當天我有收取現金就會於當日下班前交予卯○○。鄭志道還有將其名下的 帳戶供民政府接受成員捐款等使用,鄭志道的存摺及印章都是放在中央會館的辦公室內,卯○○會指示我去前述鄭志道的 帳戶內取款,取款的金額也是依卯○○指示,領回的現金也是 交予卯○○,在我擔任民政府會計工作前,卯○○就是利用鄭志 道的帳戶作為收取成員課程等費用款項之用,但因鄭志道後來表示年事已高不便提供該帳戶,故卯○○才改用l○○的帳戶 作為收取成員課程等費用款項之用,l○○則是高雄的「同心 」,有些成員的捐款可透過匯款方式至l○○帳戶,l○○再以現 金提領出來,並與我點交後,由我轉交予卯○○,至於卯○○作 何處理我則不清楚。我如果有收到錢都是當天以現金交予卯○○或T○○,因為錢都在卯○○那裡,任何中央會館的支出也是 由卯○○指示辦公室成員去處理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 第1至14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民政府辦公 室櫃台收取同心繳的學費及捐款及申請車牌、旅行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等款項,這些錢我都交給卯○○,若卯○○不在, 就交給T○○,我當天收的錢都會交給他們,並且用一張紙記 載收了多少錢,若是捐款會記載捐款者的姓名及金額,如果是別人轉交給我的捐款,我只會寫金額,其他車牌、旅行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學費等費用,我只會記載繳納總金額及繳納項目,就不會寫多少人數,我交給卯○○及T○○他們都 會親點核對我給他們的明細,每天收取款項後會做流水帳,以一周計算。我進去民政府時,就知道他們之前的捐款都捐到鄭志道的帳戶,鄭志道的存摺跟印章都放在T○○的辦公室 裡,因為T○○也住那邊,另外l○○會把捐款交給我,收到錢之 後,我就做好紀錄將錢交給卯○○、T○○,我的錢就只會交給T ○○或者是卯○○,盧筱婷是我離開後才進去辦公室的等語(偵 字第12176號d○○卷,第206至216頁背面、第225至233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就是收費、安排他們的住宿、發上課的講義給他們,當時的工作內容就是可能每一州的知事來交什麼身分證的時候就代收一下錢,就把那些資料轉交給辦公室的人員處理。車牌、捐款什麼的,有一些零星的同心會帶錢到民政府來,就會來我的櫃臺這邊交,我有收取款項還有做帳冊紀錄,就是把我收到的錢做個明細,然後交給T○○,收取這些款項之後,大部分我都是先交給T○○,因為我 去上班的時間卯○○都很忙,他要忙著開會、上課,我碰到他 的機會很少,所以T○○說我把錢跟那個弄好之後,我可以先 交給T○○,我先下班,之後他再交給卯○○等語(金重訴字卷 二十四,第264至267頁),參諸證人d○○前開歷次證述,大 致相符,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復有扣案帳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0月12日(106)遠銀詢字第0001701號函暨附件(鄭志道之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10月2日合金總集字第1060016412號函暨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鄭志道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5日儲字第1060207418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l○○之郵局帳 戶)等件(偵字第12176號帳冊卷;他字第4540號鄭志道卷 ,第4至25頁;他字第4540號l○○卷,第5至21頁)可佐,且 稽諸前開受訛詐之證人證述,亦確有表示有交付款項與證人d○○,更足徵證人d○○前開證述應屬信實。 2、證人盧筱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中央會館辦公室於星期一到星期四不對外開放,星期五晚上才有開放課程報名。身分證申請是民眾去六州知事辦公室申請,由六州知事於週末開會時,將申請文件與費用來給我,課程報名也是由我收取上課費用。收取申請身分證費用後,我會放在我辦公室抽屜內,再連同星期五、六收到課程的現金以及F○○交給我的車牌的 錢,於星期日交給T○○等語(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3 至14頁背面、第305至308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106年1月時進中央辦公室,到108年6月時離開。我在中央會館擔任行政人員,週五開始收課程的費用,還有收身分證的費用。各州會把他們要辦的身分證集合起來交給我,我就會按照流程,比如說日治謄本、現戶謄本、照片、簽名,費用都是交給我,各州會先準備好這個禮拜要交多少錢,1 件1,000元,如果是10件,他們就會收1萬,會有1張單寫上 這10個人的名字、總共是多少錢,由我來簽收。課程部分則是週六晚上結一次,因為錢不要放在辦公室,所以週日結完,就會拿現金給T○○,週日再結一次,交錢給T○○之前不用跟 任何人對帳,但是週日要跟午○○對帳。F○○收到的車牌費用 或控美案捐款後,車牌費用的部分是交給我沒錯,但控美案的捐款我不知道,我沒有經手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63至393頁),觀諸證人盧筱婷前開歷次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偵查、審理時證述之情詞均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上開事應可認定。 3、證人即同案被告T○○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台灣民政府義工收 取會員課程款項後,交由會計d○○彙整作帳,再將款項及明 細表交給我,我會先領取10至20萬元作為工程款,再放到辦公室的桌子中間抽屜,由卯○○自己到辦公室領取等語(偵字 第12176號T○○卷,第177至181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d○○把錢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卯○○等語(金重訴字卷二 十四,第302頁),參酌證人T○○前開歷次證述,均大致相符 ,且於審理時證述之情詞依法具結,且核與前開證人d○○、 盧筱婷之證述情節相符,是其證述情節堪以採信。 ㈡、控美案捐款部分,分由:⑴、不知情之l○○提供其郵局帳戶供 作為民眾匯入贊助控美案款項,於不知情之F○○進入中央會 館辦公室後,被告卯○○再指示l○○將匯入前揭郵局帳戶之款 項以提領現金後與F○○,並由F○○轉交卯○○,或依卯○○指示匯 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⑵、自行匯入由卯○○主導在 美國設立之台灣民政府基金會(Taiwan Civil GovernmentFoundation,Inc)開立在美國銀行、戶名為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佐: 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4年間卯○○以從 事控美案,需要大筆的律師費為由,向內部同心要求捐款,於是卯○○就要求我提供一個帳號作為存放捐款之用,因為我 很少在使用該郵局帳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遂提供給卯○○,作為「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同心捐款 」使用之匯款帳戶,我再領取該帳戶之現金,每個禮拜(通常是禮拜五)固定拿到中央辦公室水月園會館交付給卯○○指 定的會務人員F○○或其他人(姓名我已記不清楚),但後續 金錢流向我不清楚,卯○○並沒有告訴我,我之所以會提領現 金,是因為卯○○說台灣民政府並沒有其他帳戶可以使用,所 以我必須拿這些現金直接交付到中央辦公室水月園會館交付給卯○○指定的會務人員等語(偵字第12176號l○○卷,第1至5 頁背面),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初鄭志道的帳戶,接受別人匯款時,銀行會問東問西,所以卯○○就在上課時公開向 所有人說,匯到我的郵局帳戶,作為控美案使用。匯款人均是台灣民政府同心,沒有其他私人款項,對於匯款存款部分金額都是我本人所提領,提領後是每個星期五拿到中央會館,現在是交給F○○,大約105年以前是交給辦公室人員,但我 不確定是何人,是卯○○指定我領出來交到中央會館等語(偵 字第12176號l○○卷,第100至108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F○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在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擔任志工,會依照卯○○的指示來協助民政府做志工服務,卯○○曾指示 我經辦控美案的款項收取,這些款項主要是用來支付控告美國政府所需的律師費,我收到控美案捐款後,會製作感謝狀給捐款人,並先將款項放在中央會館,我都在星期一將所收到的款項匯款到卯○○提供的美國金融機構帳戶。當時是我經 辦控美案款項,所以l○○將錢領出來拿現金拿給我後,我製 作感謝狀給陳棟誠感謝他的捐款贊助,後續再依照卯○○指示 ,將款項匯款到美國金融機構帳戶,有時收取的新臺幣現鈔金額較大時,卯○○怕款項遺失或怕我捲款,會叫我先轉交給 他,隔天卯○○再交給我去匯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F○○卷, 第1至9頁),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叫我幫忙收錢,或 是有人退款時,處理退款事宜,如果收到錢時,我也會幫忙匯款到國外,因為我們有控告美國,要律師費,我收到錢時會先放在中央,但有時當天收款比較多,為了怕遺失或我捲款逃跑,卯○○會叫我先把錢給他,然後星期一再把錢給我, 我再拿去匯款,l○○帳戶的錢是同心匯款的,那是民政府中 央的錢,不是l○○私人的錢,那個帳戶是民政府的收受匯款 帳號,l○○會把錢交到中央來,由我承辦後錢是交給我,因 為控美案還要發感謝狀,我也製做感謝狀給捐款同心,當時卯○○指示我去收控美案的款項,所以l○○會負責把錢送到中 央來等語(偵字12176號F○○卷,第89至96頁背面、第178至1 86頁),參酌證人F○○前開歷次證述,大致相符,且其於偵 查程序中,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互核證人l○○與F○○前開就民 眾將控美案之款項匯至l○○郵局帳戶,再由l○○提領交給F○○ 乙情係屬相符,是其等證述應可採信,此外,復有F○○於105 年11月28日之匯款水單、105年12月5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20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6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24日匯款至Bank of America【戶名為TAIWAN CIVIL GOVERNMENT FOUNDATION,INC.、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匯款水單(他字第4540號F○○卷,第6 、12、14、31至34、42、44、61、66、68、70、73、97頁)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❷、被告午○○、T○○、d○○、F○○被訴洗錢部分: 一、訊據被告四人: ㈠、被告午○○固坦承有購入事實欄參、一所示之房地,而事實欄 參、二所示之房地亦係登記在其名下,另事實欄參、三部分,有由T○○、d○○陪同我到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匯款,就事實欄 參、四、㈠部分,確實有於105年1月5日有該筆款項匯到林稚 晨帳戶,就事實欄五部分有開設上開海外帳戶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就事實欄參、一部分,我購買中山路房屋的錢是我以前累積下來的現金,有些是我放在身邊的現金,有些可能是去銀行提款的現金,但細節我不記得了,我買這間房子本來是要買來住的,但是我買完後發現地下室有點髒,就不想住了,想要賣掉,但現在還沒賣掉,至於我不想用匯款堅持要用現金付,可能是當時我跟我兄弟姊妹有財產上的官司爭議,我不想讓我兄弟姊妹知道我的資金往來,避免我的兄弟姊妹爭執我購買房屋的錢是我父母留給我的,所以我才會堅持用現金付款云云;就事實欄參、二部分,上開房地是因為T○○欲購買房地,然考量子女日後繼承問 題,遂央求我代為借名登記;就事實欄參、三部分,上該款項是其個人賺的錢,並非犯罪所得云云;就事實欄參、四部分,d○○是T○○請的員工,我與d○○沒有太多的往來,d○○帳戶 兩筆存入的款項,有可能是我拿給d○○先存入她的帳戶,再 匯給我妹妹林稚晨,這筆款項應該是訴訟判決後要給林稚晨的錢,因為我一部份銀行資產都被申請假扣押,所以我拿現金給T○○請他幫我處理,他可能再請d○○幫我處理,細節我不 清楚,這些錢是我以前賺的錢;就事實欄參、五部分,F○○ 匯到我海外帳戶的錢,都是我以前賺來的錢,是我先生卯○○ 拿現金給F○○幫忙匯款,當時我只是想如果我在美國臨時需 要用錢的時候,帳戶裡有錢比較方便,就事實欄參、六至八部分,匯到TCG美國帳戶的錢不是我的錢,是同心捐的錢云 云; ㈡、被告T○○固坦承就事實欄參、二部分,有以其名義購買前開房 地,並登記在午○○名下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 稱:就事實欄參、二部分,我是受卯○○所託出面,並依卯○○ 指示辦理登記過戶,完全不知情云云;另辯護人則為被告T○ ○之利益辯以:卯○○是欠稅大戶,故從不以自己名義為任何 理財行為,因其欲購買上開房地登記與午○○名下,遂央請T○ ○面與屋主協商房價,並代為簽立買賣契約,而將上開房地登記於午○○名下,至於借名登記乙事,實是因於105年2月17 日國稅局函查午○○之上開房地資料,午○○為避稅之目的,遂 製作借名登記契約書函覆國稅局,而當時T○○不知借名登記 意思,而卯○○又表示係為函覆國稅局之用,T○○遂在借名登 記之契約上簽名;就事實欄參、三部分,被告T○○欠缺不法 意識且無迴避可能性,依刑法第16條前段,應免除其刑云云; ㈢、被告d○○固坦承有為事實欄參、三之匯款行為,並有依午○○指 示為事實欄參、四、㈠之匯款行為及事實欄參、四、㈡之開立 票據交由午○○背書後,再轉交林稚晨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 洗錢犯行,辯稱:就事實欄參、三部分,我只是依卯○○指示 匯款,只是去幫忙而已;就事實欄參、四部分,是因為午○○ 有家族間之遺產紛爭,而且午○○有依些財產不想日兄弟姊妹 知道,所以才借用我的戶頭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d○○之利 益辯以:被告d○○並無預見或認知被告卯○○等人所收取之款 項係基於施用詐術之不法所得,且被告d○○擔任櫃檯會計人 員期間,除每月領取固定薪資外,未再自被告卯○○等人處取 得任何名義之收入,當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益之洗錢行為,且主觀上亦無為被告卯○○、T○○為隱匿、掩飾不法所得之認知或預見可 能性云云; ㈣、被告F○○固坦承有為事實欄參、五之匯款行為等情,然矢口否 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上開款項之現金究竟是卯○○拿給我 ,或是我由控美案贊助款所拿出的,我已經不記得,我都是依卯○○指示將這筆款項匯款到JULIANT.ALIN帳戶,匯款名義 也都是依照卯○○所指示云云;辯護人為被告F○○之利益辯以 :被告F○○僅是台灣民政府之志工,並沒有支領薪水,匯款 也是依同案被告卯○○指示,且被告F○○亦有捐款控美案,若 是被告F○○有認知到台灣民政府有詐騙行為,豈會捐款給台 灣民政府,可見被告F○○主觀上並無從預見或認知所匯之款 項是詐欺之不法所得,是被告F○○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聯 絡云云。 二、經查,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共同詐騙附表一編號1、2、 3、4、5、6、7、8、9、10、11、12、13、14、15、16、17 、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 、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 、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 、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 、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 號民眾獲取之金額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而自行或共同與被告T○○、d○○、F○○,分別以購置不動產、匯款至被告午○ ○個人之海外銀行帳戶、清償被告午○○個人債務之方式,掩 飾犯罪所得,有下列事證可佐: ㈠、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共同以購買不動產(建物門牌桃園 市○○區○○路00號13樓建物與座落土地)之方式掩飾自己之重 大犯罪所得部分: 1、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於前揭時間購入上開房地等情,業 據被告午○○供承在卷(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至10頁), 核與證人謝菁菁、張嘉明、張嘉益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65至166頁背面、第189至190、196 至197頁)大致相符,復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收 據等件(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67至174頁)可佐,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2、證人謝菁菁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張嘉益、張嘉明委託有巢氏房屋公司代為處理他們所有之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土 地房屋,我們公司就於104年5月初在591售屋網站上刊登售 屋廣告,刊登廣告後約2、3個月,午○○及卯○○由謝美娟陪同 到房屋現場看屋,午○○看完房屋後,表示有意願購買該房屋 ,但希望在裝潢上再做修改,討論過程中,我有詢問他們如何支付房屋買賣價金,午○○表示要用現金支付,他們希望交 易越快越好,也表示是要自住,之後於104年5月7日午○○以 電話告知我確定要購買該房屋並簽約,並約定於5月8日下午2時在有巢氏房屋中悅環球加盟店(址設:桃園市○○區○○○街 00號)支付簽約金,卯○○及午○○於5月8日就帶著裝有500萬 元現金的藍色手提袋到我們店裡,因為現金數額太龐大,我當時擔心收到假鈔,所以就帶著卯○○及午○○到我們店隔壁的 玉山銀行點鈔,確認沒有假鈔後,我就將這500萬元帶回店 裡,他們向我表示希望盡快完成交易,並要求我在房屋完成過戶之後通知他們來支付尾款,之後卯○○及午○○有向我提到 還要再買房子,請我們幫忙尋找合適的投資標的物,於5月21日過戶完成,我就以簡訊通知午○○過戶完成,並約定22日 支付尾款,5月22日當天卯○○及午○○一同到我們店裡,向我 表示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的台新銀行沒有那麼多現金可供提領,所以我們就陪同卯○○及午○○到桃園區復興路的台 新銀行提領現金880萬元,並帶回我們店裡點收完成,之後 就立即請代書林萬益前來點交房屋權狀等資料交給午○○及卯 ○○,完成交易後他們就離開。我就於104年6月8日將這個房 子的買賣價金1,380萬元現金全數交給張嘉明,原先卯○○及 午○○向我表示要自住,但在房子交屋當天,午○○又向我表示 ,因為房子內部裝潢不適合自住,就委託我們公司租出去,所以我常常要通知午○○繳交房屋的管理費,另外在購買該房 屋之後,某日卯○○以行動電話向我聯絡要再看房子,並獨自 前來我們店裡看屋,卯○○及午○○在簽約時,就有表示要用現 金的方式支付房屋價金,我有向他們表示可以提供賣家的帳戶給他們直接匯款,確保交易的安全,但是午○○表示這樣會 留下紀錄,所以希望以現金方式支付,我當下懷疑他們的資金來源可能有問題,但我沒有問他們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65至166頁背面),復對照被告午○○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之交易明細 ,該帳戶於103年12月18日以現金存入350萬元、104年3月6 日以現金存入540萬元,復於同年5月22日提領880萬元現金 ,此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字第4540號午○○銀行卷一, 第48頁)可佐,且被告午○○亦自承該筆880萬元之尾款是以 現金方式交付(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5至6頁),堪 認證人謝菁菁前揭證述情節應堪認定。 3、參酌上情,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在購買上開房地時,係 使用現金支付價款,而衡諸常情,一般交易實務上涉及高額價金支付時,大多會選擇使用非現金交付之方式,諸如以匯款轉帳或是以信用卡支付之途徑,一方面可避免提領現金時,遭人覬覦強盜之風險,亦可免去點算現金時之不便或辨識鈔票真偽之麻煩,且於房屋買賣交易實務上,亦多有使用匯款方式支付價款,更可留下支付價金之紀錄以存證,倘日後雙方有爭議時可提出作為證明之用,然被告午○○與同案被告 卯○○於購買此處之房地時,竟選擇以較不方便之現金支付方 式為之,至屬可疑。且其等於支付現金500萬元之簽約款時 ,係由證人謝菁菁出具收到500萬元款項之收據(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94頁),而觀諸上開收據載明:「茲收到買方午○○購置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房地簽約款約新台幣伍佰 萬元整。並應將上列價款於民國104年5月8日前轉交賣方所 有權人張嘉益。由賣方代理人有巢氏中悅環球加盟店(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謝菁菁點收新台幣伍佰萬元簽約款無訛」,足見上開收據是為證明證人謝菁菁有收到被告午○○與同案 被告卯○○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款項,且該筆款項係為購買上 開房地使用,則衡情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與證人謝菁菁 既對於雙方交易過程中確有交付價金500萬元乙事,需立據 為證,可見雙方對於交易價金之交付需留存紀錄乙情亦有考量,於此情形下,何以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不使用匯款 之方式為之即可留下紀錄,卻反而選擇以現金方式交付,足見實有不符常情之處。復參酌前開所述,同案被告卯○○於訛 詐民眾後,受騙民眾交付款項之方式亦多有以現金方式繳納,則被告午○○前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3年12月18日、104年3月6日以現 金存入之款項,即應是受騙民眾所繳交之款項,而被告午○○ 與同案被告卯○○為避免遭其等之詐欺所得遭人查獲,遂再以 現金購買房地之方式,欲將其等之不法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調機關無從追查。 ㈡、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被告T○○共同以購買不動產(建物 門牌為桃園市○○區○○○街00○0號之房屋及座落土地)之方式 ,使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得以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使被告T○○得以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部分: 1、參酌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記載,上開房地之買方為T○○, 賣方為官家慶,且於契約條款中約定甲方(即被告T○○)指 定過戶與午○○,此有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他字第3915號 卷三,第180至185頁)可佐,且該筆房地之價金支付,第一期是於104年5月14日以現金支付200萬元,第二期是於104年5月18日以現金支付1,000萬元,第三期是於104年5月28日以現金支付400萬元,此有付款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79、186至187頁)可憑,另證人 證人官家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之前在桃園市○○區○○ ○街00○0號的房子,透過仲介台灣房屋的店長介紹,幫我們 簽成,因為當時我是委託爸媽幫我處理,我在上班,依契約書記載,買方是T○○,簽約條款中有約定要指定過戶給被告 午○○,我有聽我媽說T○○是代替被告午○○來買,但不知道原 因,也不知道他們的關係是什麼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53至2578頁),又上開房地於104年5月27日登記在被告午○ ○名下,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他字第4540號午○○地政卷,第105、107頁)可稽,是被告T○○ 有與證人官家慶之母就上開房地簽立買賣合約,並約定將上開房地移轉登記與被告午○○等情,堪以認定。 2、稽諸證人即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購買上開房地 之資金是由其提供給卯○○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62 至264頁),證人即被告T○○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該筆房 地是卯○○拿錢給他,叫他去買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 294至295頁),堪認上開房地購買之價款來源是由被告午○○ 所出資,復參以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好像因為是卯 ○○、T○○已經去看了,他們要買下來了,不知道登記要登記 給誰,因為我聽我先生說T○○有很多小孩,他不知道怎麼登 記,所以他就說我可否借給T○○,到時候再賣掉云云(金重 訴字卷二十四,第481頁),觀諸被告午○○辯稱上開房地是 因為被告T○○與證人官佳慶之母購買房地,然考量子女日後 繼承問題,遂央求其代為借名登記,惟既然上開房地是被告午○○出借其名義,作為被告T○○與證人官家慶之母就上開房 地間買賣之登記名義人,為何被告午○○卻又要提供資金讓被 告T○○去支付上開房地之價金,此情顯非合理,足證被告午○ ○所辯之詞不足採信,益見被告午○○對於上開房地取得之緣 由,當有刻意隱匿事實之情,而觀諸本件房地價金之交款方式是多次以鉅額現金支付,已與一般常見之交易情形有異,且與前揭被告卯○○、午○○購入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房地 時,是以鉅額現金支付價金之交易異模式相仿,又受騙之民眾亦多有以現金交付等情形綜合觀之,被告午○○與同案被告 卯○○應為將詐騙所得之現金以購買不動產之方式加以掩飾, 方會協請被告T○○出面購買本件房地,應可認定。 3、台灣民政府義工收取會員課程款項後,交由會計d○○彙整作帳 ,再將款項及明細表交給被告T○○,其會先領取10至20萬元 作為工程款,再放到辦公室的桌子中間抽屜,由同案被告卯○○自己到辦公室領取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T○○ 亦有經同案被告卯○○交付現金而匯款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美 國銀行帳戶之情(詳後述無罪部分),且其於偵查中供稱:卯○○、午○○都沒有在工作等語(偵字第12176號T○○卷,第10 9至115頁),是被告T○○對於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交付 之鉅額現金來源,是來自民眾交款與台灣民政府乙情,應當能加以聯想認識,又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此次是將該等 鉅額現金用以購入與台灣民政府事務無關之上開房地,且參酌就上開房地價金之支付方式已與一般不動產交易實務有異,且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又央求被告T○○為契約名義人 ,並迂迴於契約上復載明上開房地之登記名義人為被告午○○ ,衡以被告T○○斯時已年屆耄耋,且自承:年輕時在臺大醫 院擔任園藝技工,後來於77年間開始務農,80幾年間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開設水月圓農場等情(偵字第12176號T ○○卷,第1至7頁),顯見被告T○○為一般智識及社會歷練之 成年人,依其經歷之社會經驗,自無可能會對於被告卯○○、 午○○上開異常舉動毫無起疑,另證人即同案被告d○○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我在那邊收錢時,也有一直懷疑他們是不合法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206至216頁背面),而同 案被告d○○既為被告T○○所聘請之人,且對於被告午○○與同案 被告卯○○所為已有所懷疑,則被告T○○身為同案被告d○○之雇 主,並為水月圓農場地主,對於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以 鉅額現金購買上開房地乙事,有可能係屬犯罪者取得犯罪所得後,為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避免檢警循線追緝等情,當係有所查悉,而被告T○○ 既然知悉被告卯○○、午○○購買房地係為掩飾不法犯罪所得, 猶仍為掩飾其等二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而為上開舉措,自屬該當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㈢、被告午○○、同案被告卯○○、被告T○○、d○○共同以匯款至被告 午○○之個人海外銀行帳戶方式,使被告午○○、同案被告卯○○ 得以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使被告d○○得以掩飾他人重大 犯罪所得部分: 1、同案被告卯○○、被告午○○、d○○與T○○於上開時間前往前揭銀 行,以現金新臺幣1,600萬0,011元換匯美金48萬6,796元匯 往午○○開立在台新銀行香港分行等事實,業據被告午○○、d○ ○坦認在卷(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1至10頁;偵字第1 2176號d○○卷,第1至14頁),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約定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水單、交易憑證(他字第4540號d○○銀行卷, 第145至150頁)可憑,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2、證人即被告d○○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3月16日在台 新銀行敦南分行,以現金1,600萬餘元匯款美金48萬6,796元至午○○台新香港帳戶,該次是我與卯○○、午○○一同搭某位同 心的車前往台新銀行敦南分行,我與卯○○、午○○約於上午10 點、11點一同進入銀行後,由卯○○、午○○先與行員在會議室 內洽談,後來行員清點鈔票需要有監督,卯○○要求我陪同清 點,當時有看到午○○從行李箱內起出新臺幣上千萬元予行員 清點,我便在銀行大廳坐著等候,後來午○○叫我在「匯出匯 款申請書」上簽名,我發現匯款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並是用我名義匯款,就當場提出質疑,午○○表示這就是單純匯款, 沒有什麼,並要我當場簽名,因為行員沒有作何表示,我便簽名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9頁),次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於105年3月16日,我有接到卯○○或辦公室的人來電 ,要我跟卯○○跟午○○一起去銀行一趟,我就開車到民政府, 就有一位同心開車載我跟卯○○、午○○夫妻跟T○○一起到台新 敦南分行,卯○○說好像要處理房子的事情,卯○○就拿一個行 李箱的錢,卯○○、午○○跟銀行談好後,卯○○就叫我去清點銀 行的錢,T○○就坐在旁邊,清點完後,我就跟T○○一起坐到旁 邊,過了很久,午○○就帶我到會議室要我簽匯款單,我看到 匯款單就問這是要幹嘛的,午○○說這是單純要匯款的,沒有 說要匯款到哪裡,因為他也沒有給我看資料,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都不是我填的,我只有在上面簽名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212頁及背面),復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記得當時的情況是T○○打電話給我說 秘書長跟夫人要去台北的銀行辦事情,好像要叫開車載我們去的宋先生幫忙他匯款還是什麼,他說如果妳沒事的話妳要不要跟著去,看到時候要點錢還是什麼的叫我幫忙一下,所以我就說那我就跟跟卯○○、T○○、午○○去銀行,去銀行的時 候他就拉了一個皮箱,然後有錢,T○○叫我去跟銀行櫃檯小 姐先清點錢,清點完錢之後,我們就坐在他們的休息區等,等了很久,大概1、2個鐘頭之後,突然間銀行的人員來請我進去一個小房間,他就叫我在一張匯款單上簽,因為那上面都是英文,我也不知道,我就說,當時我就有點懷疑,我就說我只是來幫忙看要做什麼事,怎麼會變成是用我的名字在匯款,不是要叫宋先生匯款嗎,那這個是要匯什麼,我也不知道那筆錢匯去香港要做什麼的。匯款單上面只有簽名的部分是我寫的,什麼借款都不是我寫的。之前匯款都是由鄭志道在做,後來他跟卯○○說因為他年紀大了,所以他的意思就 是說這個工作叫卯○○另外找別人做,匯到國外的款項是因為 辦公室有一個林小姐,她是負責國外的業務接洽,那時候T○ ○就說要把鄭志道匯款國外的動作交出來,就說國外都是那個林小姐在接洽,是不是應該要叫她去匯款,因為國外都是英文我不懂,我說我只有高商,英文我不是很懂,萬一資料有錯誤還是什麼的話這樣子很麻煩,那匯錢我說因為現在銀行法有洗錢法管制得很嚴格,我說你匯錢的每一筆動作你都要很清楚的交代,不然銀行會懷疑,匯錢的目的跟動作你都不清楚你怎麼會來匯這一筆錢,所以我說既然林小姐是接洽,應該是要叫她去匯比較適當,後來他就去問林小姐,林小姐就說她負責接洽業務,可是她不想要碰錢,所以T○○才會 說不然的話就是叫林小姐把匯款的資料都弄好之後,他再把錢交給我,再去幫他們做這個動作這樣子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62至293頁),衡諸被告d○○於調查局詢問、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之理,是被告d○○上開證述 ,應堪認定。 3、參酌前開說明,被告午○○、同案被告卯○○自台灣民政府之受 騙民眾處收取大量現金,為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現金遂購置不動產,是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實有將收得犯罪所得之 現金,加以掩飾之需求動機存在,復觀諸本件匯款部分,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係要求被告d○○以其名義匯款至被告 午○○位在國外之銀行帳戶,且係以「借款」此等與實際狀況 相異之名義匯款至被告午○○位於海外金融機構之個人帳戶內 ,倘僅是被告午○○為處理其個人資產,何須以被告d○○之名 義,且又記載「借款」等情,以此等迂迴不實之方式進行匯款,顯見被告午○○、同案被告卯○○係為掩飾犯罪所得方為此 舉,是被告午○○辯稱上該款項是其個人賺的錢云云,顯屬無 稽。又被告T○○前於104年5月間即出面替同案被告卯○○、被 告午○○為達洗錢目的,遂購置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地 ,而被告d○○亦有向其反應過匯款有相關洗錢之法律管制, 且此次匯款被告d○○亦有察覺異狀,被告T○○自無可能毫無所 悉,被告游象仍要求被告d○○配合清點款項並匯款,足見被 告T○○同為本次洗錢犯行之共犯,應可認定。 4、另參酌被告d○○前揭陳述,其是應被告午○○之要求而代為匯款 ,則其實際上並未與被告午○○有何借貸關係,然該匯出匯款 申請書上就結匯性質卻係記載「借款」,則該筆匯款之記載實與真實情形相左,又被告d○○亦自承知悉有洗錢防制法之 管制,且對於本次匯款亦感到懷疑,故被告d○○主觀上當係 有察覺並知悉到該筆匯款可能係為被告午○○、同案被告卯○○ 為掩飾犯罪所得之洗錢舉動,猶共同簽名並代被告午○○為匯 款至其個人帳戶之動作,自屬掩飾他人之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無訛。 ㈣、同案被告卯○○、被告午○○、d○○共同以匯款償還被告午○○之個 人債務,使其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之利益,使被告午○○、同案 被告卯○○得以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使被告T○○得以掩飾 他人重大犯罪所得部分部分: 1、新北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判決部分: ⑴、被告午○○經新北院於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判決應給付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與林秀圳其他全體繼承人新臺幣1,800萬元及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被告午○○指示被告d○○於 105年1月5日至新光銀行,填具以午○○為名義匯款人、匯出 新臺幣1,969萬9,305元至林稚晨之日盛銀行板橋分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午○○、d○○供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 ,第1至10頁;偵字第12176號d○○卷,第1至14頁),核與證 人林稚晨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 人卷一,第1至3頁背面、第81至84頁背面)大致相符,復有上開判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10月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109583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1月1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111850號函暨存入憑條、 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70至76頁; 他字第4540號d○○銀行卷,第99至102、116至130頁)可佐, 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被告d○○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 館工作期間,某次卯○○與我相約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見面, 並交給我現金1,800萬元要我匯款予午○○的妹妹林稚晨,但 銀行櫃檯人員表示無法如此進行匯款,必須先將款項存入帳戶後再行匯款,故我聽從銀行櫃檯人員建議先將該筆現金1,800萬元存入我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的帳戶,另銀行櫃檯人 員又建議不要將款項存入後立刻轉出,故隔週卯○○又再交給 我170餘萬元,我便於105年1月5日將前次及當日所存的款項一併匯予林稚晨。另外卯○○交代我,因為午○○、林稚晨的家 族成員間有官司等原因需要用錢,並要求我於匯款單上註明「午○○匯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8至9頁),於 偵查中具結證稱:因為卯○○跟我說午○○跟他們家族有遺產官 司,要匯1,800萬元給午○○的妹妹林稚晨,因為我想我沒有 匯過這麼一大筆錢,所以我就打電話到新光南崁分行問可不可以直接這樣子匯,銀行人員說要先存入帳戶,所以我告訴卯○○後,卯○○就拿1,800萬元,我們兩個就一起進去先存款 到我的帳戶1,800萬元,因為當時已經超過可以匯款的時間 ,所以銀行說今天無法匯,這天是104年12月28日,第二天 卯○○告訴我先暫緩,因為金額不確定,所以後來又於105年1 月5日,卯○○交給我錢,補存進去170多萬元,我忘記這天是 卯○○跟我一起去還是我自己去,補進去之後當天就匯1,969 萬9,305元給林稚晨,卯○○有交代我在匯款單上註明「午○○ 匯款」,我當時有無問卯○○為何不用自己的帳戶匯,他說因 為他有欠稅,所以不能開設帳戶,無法用自己的帳戶匯錢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206至216頁背面),復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提供我的新光銀行的帳戶,就是午○○ 的官司訴訟,好像後來法官判說她要拿大概1,800萬元還是1,900萬元,金額我有一點忘記了,要拿出來給她的兄弟姐妹,就是她把錢先存到我的銀行裡面,再由銀行開一個支票,上面指明寫給她的妹妹林稚晨,她就說因為律師說這樣子做可能以後有證據說她有支付這一筆錢,叫我可不可以幫忙,我說這個金額那麼大,那我要先打電話問銀行說我這樣子做可以嗎?會有什麼問題嗎?還是說會不會國稅局要查我的金流還是說怎麼樣?後來我才借給午○○,卯○○先後在104年12 月28日跟105年1月5日先後交給我的1,800萬元以及170多萬 元的現金來源,我不清楚,因為我們直接約在銀行那邊,他就帶錢下來,我在銀行那邊等他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62至293頁),衡諸證人d○○於調查局詢問、偵查、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之理,是證人d○○上開證述,應堪認 定。 ⑶、觀諸卷附被告d○○名下前開新光銀行帳戶係於104年12月28日 開戶,並於同日以現金存入5,000元、1,800萬元、105年1月5日以現金存入100萬元、70萬元,再於同日匯出匯款1,969 萬9305元等情,此有交易明細(他字第4540號d○○銀行卷, 第101頁)可憑,而被告午○○既然係為履行其個人對於證人 林稚晨等人之債務,當可自行以被告午○○自己之帳戶為匯款 ,為何卻要以被告d○○之帳戶進行匯款,已有可疑之處,再 者,被告d○○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係於104年12月28日開戶,而 開戶後即存入數筆鉅額現金,旋於開戶後之幾日內旋將帳戶內鉅額款項轉匯與證人林稚晨,故上開新光帳戶應當是被告d○○為替被告午○○匯款與證人林稚晨方為開立,而既然係被 告午○○為償還其自身債務,為何被告d○○又要特意開立新帳 戶做為替被告午○○匯款之用,更見其中有可疑之情,此外, 觀諸上開數筆存入被告d○○新光帳戶內之款項,均是以現金 方式存入,自屬同案被告卯○○、被告午○○詐騙而得之款項, 而為掩飾來源,遂以此等間接之方式為之,是被告午○○以此 等方式將犯罪所得作為清償負債之用,使其受有消極資產減少之利益,當屬洗錢之犯行無訛。又被告d○○於台灣民政府 中央會館負責收取民眾交付之現金,且其亦自承有所懷疑為不法,而於本次匯款亦是同樣存疑,故有詢問銀行之情,是被告d○○對於上開鉅額現金欲存入其帳戶並作為被告午○○持 還其個人債務乙情,當應屬知情,然其仍執意為被告午○○為 匯款之舉,當屬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當可認定。 2、新北院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18號案件調解筆錄: ⑴、林稚晨、林亞糖、林錦源、林俊傑與被告午○○於105年7月7日 以新北院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18號案件成立調解,被告午○○ 同意支付新臺幣921萬7,540元,被告d○○旋於105年7月14日 將現金新臺幣921萬8,000元存入新光銀行帳戶,並於同日申購以新光銀行南崁分行為發票人及付款人、受款人為午○○、 面額為新臺幣921萬7,540元、票載發票日為105年7月14日、票號為0000000號之本行支票,再由被告午○○背書,並由同 案被告卯○○取得該紙銀行支票後,交由不知情之張振興律師 轉交予林稚晨,末由林稚晨在其日盛銀行帳戶提示兌現等事實,業據被告午○○、d○○分別供陳在卷(偵字第12176號午○○ 卷,第1至10頁;偵字第12176號d○○卷,第1至14頁),核與 證人林稚晨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證人張振興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至3頁背面、第81至84 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卯○○卷二,第28至29頁)大致相符 ,復有上開調解筆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0月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109583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1月1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111850號函、支 票影本(他字第4540號d○○銀行卷,第99至102、129至130頁 ;偵字第12176號午○○卷二,第174至175頁)可佐,上開事 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被告d○○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7月14日在我 的帳戶存入現金921萬8,000元,並購買921萬7,540元之本行支票憑證與本支,是因為我於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工作期間,某次卯○○與我相約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見面,並交給我現 金921萬8,000元要我向銀行購入本行支票,該本行支票指示開立抬頭予午○○,我取到該本行支票即在新光銀行南崁分行 交給卯○○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1至14頁背面), 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卯○○約我到民政府,告訴我午○○跟他 家人的遺產官司要一筆費用,他有說要拿銀行的支票,所以抬頭要寫午○○,因為這個金額比較大筆,應該有人陪我去, 買完之後我就交給卯○○等語(偵字第12176號d○○卷,第212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05年7月14日存入現金921萬8,000元,並購買921萬7540元的銀行支票的憑證之後 ,是卯○○說午○○跟她的家人有遺產官司要一筆費用,他有說 要拿銀行的支票,所以抬頭要寫午○○,買完之後我就交給卯 ○○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四,第288頁),衡諸證人d○○於調 查局詢問、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情節設詞誣陷之理,是證人d○○上開證述,應堪認定。 ⑶、參酌上情,同案被告卯○○先交付高達921萬8,000元現金與被 告d○○,被告d○○將上開款項存入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再另外 開立以被告午○○為受款人之支票,復由證人張振興交付與證 人林稚晨提示兌現,自前開流程觀之,被告午○○僅係為支付 證人林稚晨該筆款項,竟以如此曲折之方式為之,實與常情相悖,且於前開匯款至被告午○○之海外帳戶、償還對證人林 稚晨之債務時,均是以鉅額現金存入帳戶,再為後續之金流操作,更見被告午○○即同案被告卯○○確是一再以此等方式切 斷金流,以冀避免追查犯罪所得,自屬洗錢無疑,又被告d○ ○前即屬知情,猶繼續配合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為此部 分匯款之行為,益徵其確有掩飾被告午○○即同案被告卯○○之 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 ㈤、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被告F○○共同以匯款至被告午○○之 個人海外銀行帳戶,使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得以掩飾自 己重大犯罪所得,使被告F○○得以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部 分: 1、被告F○○於前揭事實欄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現金換匯後, 以前開金額匯入被告午○○之上開外國銀行帳戶等事實,業據 被告F○○坦認在卷(偵字第12176號F○○卷,第1至9頁背面) ,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106年11月20日 華崁匯字第1060000469號函覆資料(他字第4540號F○○卷, 第120至124頁),且為告午○○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2、參以被告F○○於106年3月6日該筆匯款至被告午○○位在國外之 個人帳戶,於匯款時就匯款單據所填載匯款用途係以廣告費為名目(他字第4540號F○○卷,第121頁),另被告F○○於調 查局詢問時供稱:於106年3月6日是依卯○○指示將這筆款項 以廣告費名義匯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F○○卷,第1至9頁背 面),故被告F○○是依同案被告卯○○之指示,以「廣告費」 作為匯款名目,然則,參酌被告F○○除上開匯款至被告午○○ 之海外帳戶外,復有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而此等匯款之名目則為「律師費」、「專業技術事務支出」(詳後述無罪部分),則被告F○○應可區辦律師費之支出,係 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而非被告午○○之個人海 外帳戶,是被告F○○對於前揭匯至被告午○○個人海外金融機 構帳戶之匯款單據上記載「廣告費」名目,顯然並非如實申報匯款目的乙情,知之甚明,然被告F○○猶執意將上開款項 以不實之名目匯到被告午○○之海外帳戶,實有可疑之處,復 參酌被告F○○是在台灣民政府之中央會館負責收取部分民眾 繳交之款項,其工作內容部分核與被告d○○相同,而被告d○○ 於任職工作期間即有發現異狀起疑,則同在該處工作且負責相似工作之被告F○○豈會毫無所悉,是被告F○○於知悉匯往被 告午○○之海外帳戶款項,並非支付台灣民政府相關費用仍為 之,實係為掩飾同案被告卯○○、被告午○○重大犯罪所得之洗 錢犯行,應可認定。 3、再者,參酌被告午○○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於美國銀行、 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6年3月6日匯入之美金16萬4,297.73元,是由配偶卯○○拿現 金給F○○幫忙匯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7頁及 背面),另據被告F○○於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亦表示上開 款項是由同案告卯○○拿現金予其前往銀行匯款(偵字第1217 6號F○○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背面),堪認上開款項是以現 金進行換匯後轉匯至被告午○○之海外個人帳戶,而酌以前揭 說明,受騙之台灣民政府民眾多係以現金繳付,而被告午○○ 及同案被告卯○○將上開詐得之現金用於購置不動產、匯入被 告午○○位在香港之個人帳戶、清償債務等,以前開方製造金 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復參酌被告F○○於前開匯款時,猶 刻意為不實之申報,可見被告F○○、午○○及同案被告卯○○確 實係亦上開方式進行洗錢之犯行無訛。 ㈥、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T○○換匯美金45萬6,82 9元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之方式掩飾自己之重 大犯罪所得部分: 1、廖本深經友人黃國師聯繫,於前開時間、地點受同案被告卯○ ○所託,由被告T○○駕車搭載廖本深、黃國師及被告d○○,一 同前往上開銀行匯款美金45萬6,823元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 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廖本深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58至160頁),復有臺灣銀行信義分 行106年11月7日信義營密字第10650005731號函暨匯款相關 單據資料(偵12176號證人卷三,第145至148頁背面)可佐 ,上開事時首堪認定。 2、證人廖本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本來不認識卯○○,他是我 朋友名叫黃國師,他是會計師,當天是黃國師找我一起去龜山民政府辦公室,之後他又跟我一起到台北市金山南路及信義路口的台銀匯款,黃國師說要我去幫忙匯一筆錢,黃國師當天早上用電話跟我說,我們就從台北坐計程車去龜山民政府辦公室,黃國師帶我進入龜山民政府後進入到一個教室,我在教室内看到一男一女,男的是卯○○,女的他們說她是卯 ○○的太太,一開始先寒暄自我介紹,並拿名片給我,主要在 現場都是卯○○在講話,但卯○○太太全都在場,卯○○跟我說這 筆錢他要匯去美國買一個什麼機器,要印護照還是什麼的,卯○○說要我幫他匯,他可以給我千分之3的好處,我當下不 好意思拒絕人又考慮到可以賺錢我就答應,匯款水單都是我寫的,卯○○我確定就那個秘書長,午○○就是那個夫人,當天 開車的人有可能是T○○,至於另外名女性我比較沒有印象, 我印象中有可能是d○○跟我一起去,銀行行員問我匯款名目 時,T○○、d○○、黃國師應該也在銀行内,我就是在現場櫃臺 那邊等,但是櫃臺那邊只有我一人等語(偵字第12176號卷 三,第158至159頁背面),觀諸證人廖本深於偵查中證述之情詞依法具結,應無甘冒虛偽證述而故為設詞誣陷之理,堪認當日確實是同案被告卯○○求其代為匯款,衡諸常情,同案 被告卯○○及被告午○○於案發當時並無無法自行匯款之理由, 大可自行匯款即可,何必又另外支付報酬與證人廖本深,請其具名幫忙匯款,是同案被告卯○○及被告午○○當係知悉上開 匯出之款項實屬其等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為避免查緝,製造金流斷點,方為委請不知情之他人代為匯款,核屬洗錢之犯行無訛。 ㈦、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T○○換匯美金18萬2,85 4元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之方式掩飾自己之重 大犯罪所得部分: 1、同案被告T○○於上開時間依被告卯○○指示匯款美金18萬2,854 元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T○○供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T○○卷,第109至115頁),復 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9日台新總國外 部字第10700000283號函暨辦理國外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相關 匯款單據資料(偵字第12176號T○○卷,第76頁背面至第78頁 )可憑,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2、證人即同案被告T○○於偵查中證稱:現金是秘書長卯○○給的, 我不曉得為何給,只說這個錢拿去匯款,應該是當天給的,美國律師費不夠要我匯款到美國TCG基金會,因為裡面沒有 人,只有我這老人比較好騙,只好叫我去匯款。而義工也要懂得去匯款,卯○○帶我去台北台新敦南分行匯款,當時現金 是他拿著,我開自己的箱型車,因為在那邊那麼久,當成朋友,想說幫他忙,我也不知道為何要用我的名義,他叫我簽名我就簽名。當天他確實有陪我去,當時午○○也有去,卯○○ 跟我說匯款這一點錢沒關係,你年紀那麼大,我也不曉得這跟年紀大有什麼關係等語(偵字第12176號T○○卷,第111頁 及背面),觀諸本次匯款之方式,亦是同案被告卯○○持現金 交付同案被告T○○,而以同案被告T○○之名義匯款,且該次同 案被告卯○○、被告午○○亦均有一同前往銀行,該二人並無不 可自行辦理匯款之理由,大可自行匯款即可,何需委由他人為之,此情核與先前同案被告卯○○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廖本深 至銀行辦理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之舉,如出一轍,顯見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此次利用不知情之被告T○○匯 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之行為,亦屬洗錢之行為無疑。㈧、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F○○分別於106年7月3 日換匯美金159萬8,750元、同年7月24日換匯美金12 萬元,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之方式掩飾自己之重大犯罪所得部分: 1、同案被告F○○於前開所示時間為各該金額之匯款至民政府美國 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F○○供述在卷( 偵字第12176號F○○卷,第89至96頁背面),復有聯邦商業銀 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6年11月13日聯業管(集) 字第10610354538號調閱資料回覆暨附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1月10日(106)遠銀詢字第0001895號函暨臨櫃外匯匯款申請書等資料(他字第4540號F○○卷,第11至15、69至70 )可憑,是上情固均堪以認定。 2、證人即同案被告F○○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6年7月3日這筆 是控美案之款項,我依卯○○指示將收到的控美案贊助款項, 依照他提供的銀行資訊,匯款到TCG美國銀行帳戶,用來支 付控美案的律師費,我以我方便原則選擇遠東銀行國外部辦理匯款,106年7月24日這筆現金是我在民政府中央會館經手承辦收取控美案之款項,我依卯○○指示將收到的控美案贊助 款項,依照他提供的銀行資訊,匯款到TCG美國銀行帳戶, 用來支付控美案的律師費,我以我方便原則選擇聯邦銀行大業分行辦理匯款等語(偵字第12176號F○○卷,第6至7頁), 復於偵查中證稱:106年7月3日、24日的匯款都是我處理, 錢就是同心捐款而來,是卯○○叫我去匯款的,說這些錢是律 師費等語(偵字第12176號F○○卷,第92頁背面)。觀諸前開 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廖本深、同案被 告T○○將現金匯入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已堪認定係為掩 飾詐欺之犯罪所得,可見上開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實為同案被告卯○○、被告午○○用以洗錢之帳戶,是同案被告卯○○、 被告午○○再利用不知情之F○○所為上開2次匯款行為,亦屬洗 錢行為,應可認定。 ❸、被告午○○、T○○、d○○、F○○及渠等辯護人雖猶執前詞置辯,然 查: 一、被告午○○部分: ㈠、被告午○○及辯護人辯稱:被告午○○是堅信台灣民政府政治理 念而參與,且亦相信美國軍政府存在,而外交部106年8月2 日外條法字第10624062680號函僅表示美國政府與美國軍政 府無關,並未否認美國軍政府之存在,在良心犯的理論中,因政治見解、性傾向、族群、宗教而受迫害的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 都應受到保護,不應該因為政治性言論而用刑法處罰被告午○○云云,惟查:觀諸被告午○○於調查局詢問時,對於有關美 國軍政府之事,被告午○○多答稱:不知道,要問卯○○才清楚 云云(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1至10頁),則被告午○○ 既然自承其對於美國軍政府之相關事宜並不清楚,何以又能確信美國軍政府存在為真,是被告午○○之辯詞,實屬有疑, 復參酌前開說明,被告午○○對於台灣民政府是獲得美國軍政 府授權且美國政府支持,而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等情,實際上係被告卯○○所虛構用以詐欺之手段,知之甚明,且共同與 同案被告卯○○以此等詐術訛騙台灣民政府民眾【詳前開甲、 、壹、❶、二及三部分】,而被告午○○既然係以台灣民政府 為幌子進行詐欺犯罪,自難認係因堅信台灣民政府之政治理念而參與台灣民政府之活動,顯然核與辯護人所執之良心犯無關。另辯護人又執前開外交部函文並未否認美國軍政府存在,然參以該函文內容,美國駐台辦事處(AIT)已明確表 示美國政府與美國軍政府無關,且美國政府亦未授權台灣民政府或被告卯○○代表美方核發文件,則被告卯○○所稱代訓官 員、核發身分證、旅行證件等福利均屬詐騙名目,至臻明確,是上開福利所植基之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權及美國政府支持,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等核心理念,當屬虛編杜撰之事,彰彰甚明,辯護人猶執前詞置辯,當屬無稽。 ㈡、被告午○○及辯護人復辯稱:台灣民政府舉辦之「法理課程」 及「職務訓練課程」均屬政治性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國家不得予以侵害,而辦理身分證及車牌在於組織之認同及未來執政後政策之承諾,另募集控美司法支出及公關公司等費用,均為提倡政治理念實現、提高臺灣能見度,且均有實際支出,難認為詐欺行為云云,惟查: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人民自得本其個人自由意志,為實現自我、追求真理或推展政治理念,而發表言論或從事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然被告午○○、同案被告卯○○以其等主張之 台灣民政府之法理基礎展開論述,並將此等論述為不實包裝後,作為向他人詐騙金錢之話術,自當非屬憲法之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所規範保障範圍。另參酌前開受騙之台灣民政府民眾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車牌所著重之處,實則在於所誆稱台灣民政府執政後可獲得之福利,並非基於認同感之緣故,且受騙民眾亦係誤信同案被告卯○○所述台灣民政府有美 方作為支持依靠,方會誤信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或有執政之可能,且實質上並無美國官方作為政治後盾之台灣民政府,受騙之民眾對於同案被告卯○○所稱之執政承諾亦難相信。至 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所為控美案支出及公關公司等提升 臺灣能見度之行為,然究其實質,毋寧是為同案被告卯○○、 被告午○○用以混淆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支持、美國軍政府授 權之手段,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詳前開甲、、壹、❶、二、 ㈡部分】,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屬無理,不足採信。 ㈢、被告午○○及辯護人又辯以:被告午○○僅為台灣民政府一般成 員,並非台灣民政府之領導人,所以有關台灣民政府事務執行均是依照其配偶卯○○指示,更無指揮台灣民政府之權限及 行為,且被告午○○並非台灣民政府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之講 師,未曾宣揚台灣民政府、美國軍政府及各項政策,且其亦僅係陪同案被告卯○○參加圓桌會議,為為任何政策或事務指 示,更非在台灣民政府擔任主管財務之職務云云,然則:觀諸本件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對台灣民政府之支持者民眾 所施行詐術內容,係以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權且美國政府支持,而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為詐術核心,並衍化申辦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印製旅行證機器、參加法理課程、捐助控美案等名目可換取福利,向台灣民政府支持者民眾收取款項,受騙之民眾是因相信台灣民政府有獲得美方在背後支持,方會誤信被告午○○、同案被告卯○○所承諾之台灣民政 府即將執政、該等福利將予實現,倘無美方支持或無美國軍政府存在,受騙民眾即不相信被告午○○、同案被告卯○○所述 ,亦不會掉入詐術陷阱中,然美國軍政府現實上並未存在於臺灣,台灣民政府亦無諸多獲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之情,同案被告卯○○對此當係知之甚明,而被告午○○為被告卯○○之 配偶,且配合同案被告卯○○一再以出席國外民間組織會議, 曚混充為台灣民政府與美國官方交流之手法欺騙民眾,故被告午○○對於同案被告卯○○所稱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權 、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係屬詐術乙事,了然於心,況被告午○○曾參與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之製作設計,自當知悉台灣民 政府之身分證為同案被告卯○○委託不知情之林昭志自行印製 ,而非美國核發、亦無美國軍政府存在等節,當屬知情,復徵諸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前揭持鉅額現金購置不動產之 舉動,更見其等係懼於台灣民政府支持民眾識破詐術後,恐向其等追討所繳交之款項,遂急於掩飾該等犯罪所得,方會以此等不合常情之方式將現金變換為其他形式,以切斷金流,據此以觀,被告午○○、同案被告卯○○確實存有以前開核心 詐術訛詐民眾之共同犯意聯絡,復分為共同行為分擔,足見被告午○○及辯護人此處所辯,不足採信。 ㈣、至被告午○○雖辯以:我購買中山路房屋的錢是我以前累積下 來的現金,有些是我放在身邊的現金,有些可能是去銀行提款的現金,但細節我不記得了,我買這間房子本來是要買來住的,但是我買完後發現地下室有點髒,就不想住了,想要賣掉,但現在還沒賣掉,至於我不想用匯款堅持要用現金付,可能是當時我跟我兄弟姊妹有財產上的官司爭議,我不想讓我兄弟姊妹知道我的資金往來,避免我的兄弟姊妹爭執我購買房屋的錢是我父母留給我的,所以我才會堅持用現金付款云云,然酌以被告午○○對於選擇使用現金作為購買上開房 地之價金支付方式,其所持辯詞係為避免其手足爭執購屋之款項是其父母所留之款項,惟不論被告午○○購買上開房地支 付之方式是現金支付抑或其他如匯款之方式為之,於被告午○○購入上開房地後,被告午○○名下即有該筆不動產存在,則 於被告午○○之手足查詢被告午○○名下有何種財產時即會曝光 顯現,當不會因被告午○○是以現金支付購入上開房地,該筆 不動產即不會受到被告午○○之手足查悉而加以爭執,是被告 午○○前開所辯,洵屬無據。 ㈤、又被告午○○辯以:d○○是T○○請的員工,我與d○○沒有太多的往 來,d○○帳戶兩筆存入的款項,有可能是我拿給d○○先存入她 的帳戶,再匯給我妹妹林稚晨,這筆款項應該是訴訟判決後要給林稚晨的錢,因為我一部份銀行資產都被申請假扣押,所以我拿現金給T○○請他幫我處理,他可能再請d○○幫我處理 ,細節我不清楚,這些錢是我以前賺的錢云云,然則,被告午○○既自承與被告d○○無太多往來,豈有可能將此等高達千 萬元之款項輕易交給被告d○○處理,且更是先匯入被告d○○之 帳戶,再輾轉匯給證人林稚晨,以此等迂迴曲折方式為之,殊屬難以想像之事,是被告午○○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㈥、另被告午○○辯以:F○○匯到我海外帳戶的錢,都是我以前賺來 的錢,是我先生卯○○拿現金給F○○幫忙匯款,當時我只是想 如果我在美國臨時需要用錢的時候,帳戶裡有錢比較方便云云,然倘僅是被告午○○欲在美國時使用,當可使用其自身的 帳戶匯款即可,實無須大費周章委由被告F○○前往匯款,且 又要被告F○○編造不實之名目以為匯款,是被告午○○前揭所 辯,實屬臨訟卸責之詞。 ㈦、至被告午○○辯稱:匯到TCG美國帳戶的錢是同心捐的錢,不是 我的錢云云,惟參酌前開詐欺部分之說明,被告午○○與同案 被告卯○○即是利用話術訛騙台灣民政府之支持者民眾,又被 告午○○既已自承匯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之款項是來自台 灣民政府民眾繳交之款項,又其利用不知情之他人匯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帳戶,已屬洗錢,並經本院說明如前,被告午○○執前開辯詞徒託空言置辯,字非有據。 二、被告T○○部分: ㈠、被告T○○辯以:我是受卯○○所託出面,並依卯○○指示辦理登記 過戶,完全不知情云云,顯屬無稽;另辯護人則為被告T○○ 之利益辯以:卯○○是欠稅大戶,故從不以自己名義為任何理 財行為,因其欲購買上開房地登記與午○○名下,遂央請T○○ 面與屋主協商房價,並代為簽立買賣契約,而將上開房地登記於午○○名下,至於借名登記乙事,實是因於105年2月17日 國稅局函查午○○之上開房地資料,午○○為避稅之目的,遂製 作借名登記契約書函覆國稅局,而當時T○○不知借名登記意 思,而卯○○又表示係為函覆國稅局之用,T○○遂在借名登記 之契約上簽名云云,惟觀諸上開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日期是於104年5月14日,並有契約末尾記載「本案業由買賣雙方于104年5月28日因付清尾款後由買方取回權狀及隨案謄本並結案」,此有上開契約書(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80至185頁)可憑,另證人官佳慶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是被告T○○前來,則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當是於104年 5月間由買方(T○○)及賣方(官佳慶之代理人)所簽訂,顯 然簽約時間是早於105年2月17日遭查稅之前,是辯護人辯稱是被告T○○應被告午○○之邀,為避稅目的於105年2月17日之 後所簽定云云,洵非有據,不足採信。 ㈡、辯護人為被告T○○之利益辯以:被告T○○欠缺不法意識且無迴 避可能性,依刑法第16條前段,應免除其刑云云,惟: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44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在其本國施用大麻合法之外國人第一次攜帶大麻入境之行為,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意旨可參)。而所謂可否避免,應依行為人的社會地位、能力及知識程度等一切因素考量,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意識到行為之違法,且當行為人對自己之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疑慮時,即負有查詢之義務,不能恣意以不確定之猜測,擅斷主張自己之行為屬無法避免之禁止錯誤,否則倘若一律可主張欠缺不法意識而免責,無異鼓勵輕率,亦未符合社會良性之期待。查參酌被告T○○之 學、經歷,堪認其應已具有相當社會歷練及法治常識,並有經營水月園農場,對於不動產之買賣等情事,當無可能毫無所悉,然被告T○○卻猶以迂迴之方式購買不動產、匯款,顯 見其中係為掩飾不法所得之意圖,應已明確,實難認其有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且亦無已達不可避免程度可言,自不得據此而阻卻其刑事責任。 三、被告d○○部分: 被告d○○辯稱:就事實欄參、三部分,我只是依卯○○指示匯 款,只是去幫忙而已;就事實欄參、四部分,是因為午○○有 家族間之遺產紛爭,而且午○○有依些財產不想日兄弟姊妹知 道,所以才借用我的戶頭云云,辯護人為被告d○○之利益辯 以:被告d○○並無預見或認知同案被告卯○○等人所收取之款 項係基於施用詐術之不法所得,且被告d○○擔任櫃檯會計人 員期間,除每月領取固定薪資外,未再自同案被告卯○○等人 處取得任何名義之收入,當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行為,且主觀上亦無為同案被告卯○○、被告T○○為隱匿、掩飾不法所得 之認知或預見可能性云云,然查,觀諸前揭說明【詳前開甲、、壹、❷、三、四之說明】,被告d○○及其辯護人辯稱主 觀上並無掩飾、隱匿之洗錢犯意云云,自非有據。至辯護人另辯以被告d○○所為並非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行為,惟參酌被告d○○所為,係為被 告午○○、同案被告卯○○將詐騙民眾所得之款項,進行匯款之 動作,實則構成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行,自仍核於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當非合理。四、被告F○○部分: 被告F○○辯以:上開款項之現金究竟是卯○○拿給我,或是我 由控美案贊助款所拿出的,我已經不記得,我都是依卯○○指 示將這筆款項匯款到JULIAN T.A LIN帳戶,匯款名義也都是依照卯○○所指示云云;辯護人為被告F○○之利益辯以:被告F ○○僅是台灣民政府之志工,並沒有支領薪水,匯款也是依同 案被告卯○○指示,且被告F○○亦有捐款控美案,若是被告F○○ 有認知到台灣民政府有詐騙行為,豈會捐款給台灣民政府,可見被告F○○主觀上並無從預見或認知所匯之款項是詐欺之 不法所得,是被告F○○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聯絡云云,然 則:被告F○○主觀上具有洗錢之犯意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詳 前開甲、、壹、❷、五之說明】,復參酌被告F○○為具有通 常智識之成年人,且自承大專畢業,先前曾在公司擔任副理等語(偵字第12176號F○○卷,第1至9頁),依其學識、經歷 ,顯見被告F○○應係具有相當之閱歷,並無社會經驗明顯匱 乏之虞,而近來政府為避免犯罪者遭查緝金流、遏止犯罪者利用洗錢管道漂白犯罪所得等打擊洗錢犯罪之規範,多有大力宣傳倡議,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是被告F○○當無可能會對洗錢行為毫無所悉,況觀諸卷附被告F○○ 所為匯款之相關文件中,亦多有載明若涉及防制洗錢之事,銀行將拒絕業務往來等警示文字,更徵被告F○○對於洗錢防 制乙事知之甚明,又參以被告F○○於匯款時就匯款用途係填 具不實之名目,倘被告F○○認為此等匯款係屬合法來源,何 須虛偽填載內容,顯見被告F○○係知悉此等款項為不法所得 ,而為掩飾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犯罪所得本質,遂需以 不實名目匯至被告午○○之海外個人帳戶,況且,果若此等匯 款資金並未涉及不法,為何不由被告午○○或其配偶同案被告 卯○○自行前往銀行匯款,反而要勞由被告F○○以其名義匯款 ,稽諸前開諸多跡證,應可認定被告F○○係知悉同案被告卯○ ○要求其匯款至被告午○○個人海外帳戶之款項,係屬犯罪所 得,而被告F○○猶以虛偽名目進行匯款,自屬洗錢行為無訛 ,是被告F○○及辯護人所辯,洵非有理,自不足採。 ❹、綜上,被告午○○、T○○、d○○、F○○上開所辯,皆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午○○、T○○、d○○、F○○上開犯行均堪以認 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規定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經換算為新臺幣3萬元,修正後同條項則提高罰金刑額度為新臺 幣50萬元,復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增訂刑法第339條 之4規定,此乃加重詐欺罪處罰規定,並將法定刑定為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經查: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1、3、4、5、6、22、24、25、2 6、27、28、29、30、31、33、43、51、52、53、57、58、60、6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104、106、107、108、109、110 、111、112、113、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 、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70、171、172、173、178、179、192、197、198、200、201、202、203、204、206、238、243、245、248 、251、252、262、263、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3、289、290、292、293、296、298、299、300、301、302、305、307、310、311、312、313、314 、316、317、318、321、322、324、325、327、328、330、331、340、341、343號部分(共153罪),各該告訴人或被 害人均是於103年6月20日前即遭騙,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法前對告午○○較有利,故上開部分亦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 1、洗錢防制法就本案所涉法條部分,先後於96年7月11日、98年 6月10日、105年4月3日、105年12月28日及107年11月7日修 正公布,歷次修正如下: 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部分: ①、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②、105 年4月13 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未修正第3條規定。 ③、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④、107年11月7日則未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 ⑵、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部分: ①、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 ②、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 ③、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該次立法理由略以:因我國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因以「重大犯罪」為規範,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似嫌過高,致洗錢犯罪難以追訴,為徹底打擊洗錢犯罪行為,並匡正前置犯罪之功能,爰修正第1項本文為「特定犯罪」,並於第1款明定採取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規範門檻;為 配合第1款規定門檻降低,原各款之法定刑符合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即有修正必要,爰修正原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7款、第8款及第10款之款次後,列為 修正條文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10款;另刪除原第1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7款之規定 。 ④、107 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未修正第3條規定。 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洗錢罪部分: ①、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第11條第1項、第2項原規定:「有第 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將原條文第11條第1 項及第2 項移列第14條,並合併列為修正條文第1 項,增定第2 項未遂犯及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③、107 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未修正第14條規定。2、洗錢防制法就洗錢行為之定義中,雖就構成要件「重大犯罪」擴張為「特定犯罪」,並刪除「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 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構成要件放寬為刑法第339條 之詐欺罪為特定犯罪,則:⑴、本案事實欄參、一(被告午○ ○所涉部分)之事實;⑵、事實欄參、二(被告午○○、T○○所 涉部分)之事實;⑶、事實欄參、三(被告午○○、T○○、d○○ 所涉部分)之事實;⑷、事實欄參、四、㈠、㈡(被告午○○、d ○○所涉部分)之事實;⑸、事實欄參、五(被告午○○、F○○所 涉部分)之事實;而參以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係執前開 各種名目對台灣民政府支持者民眾施詐,故被騙民眾所繳交之款項自屬被告午○○為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又衡以各 被騙之民眾係陸續於不同時間分別繳款,而被告午○○復將上 開歷次獲取之犯罪所得總和,分次再與同案被告卯○○、被告 T○○、d○○、F○○,進行購置不動產、清償被告午○○個人債務 、匯款至被告午○○個人帳戶等洗錢行為,又渠等上開各次進 行之前揭洗錢行為所隱匿之詐欺犯罪所得金額均已超過500 萬元以上,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 之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以上之詐欺取財罪之重大犯罪, 就被告午○○、T○○、d○○、F○○如前開各事實欄參所示行為, 不論依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或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故:⑴、被告午○○就上開各次行為 均構成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洗錢行為;⑵、被告T○○就上開各次行為均構成修正前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⑶、被告 d○○就上開各次行為均構成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⑷、被告F○○就上開行為構成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 再比較現行之洗錢防制法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就有期徒刑部分,就原先第11條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第14條「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先第11條第2項「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改為第14條「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綜合比較新舊法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上開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論處。 二、論罪: ㈠、罪名: 1、核被告午○○: ⑴、就事實欄貳附表一編號1、3、4、5、6、22、24、25、26、27 、28、29、30、31、33、43、51、52、53、57、58、60、6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104、106、107、108、109、110、111 、112、113、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 、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70、171、172、173、178、179、192、197、198、200、201、202、203、204、206、238、243、245、248、251 、252、262、263、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3、289、290、292、293、296、298、299、300、301、302、305、307、310、311、312、313、314、316 、317、318、321、322、324、325、327、328、330、331、340、341、343號部分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3罪); ⑵、就事實欄貳附表一編號2、7、8、9、10、11、12、13、14、1 5、16、17、18、19、20、32、34、35、36、37、38、39、40、42、59、63、64、65、67、68、69、70、71、72、73、74、75、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1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4、175、176、177、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195、196、205、207、208、209、210、211、212 、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40、241、242、246、247、250、256、257、258、259、260、264、282、284、285、286、291、294、295 、297、303、309、320、326、329、333、334、335、336、338、342、344、345、346、347號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136罪)。 ⑶、就【事實欄參、一】之部分,【事實欄參、二】之部分,【事實欄參、三】之部分,【事實欄參、四、㈠】之部分,【事實欄參、四、㈡】之部分,【事實欄參、五】之部分,【事實欄參、六】之部分,【事實欄參、七】之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8罪)。 ⑷、就【事實欄參、八、㈠】之部分,就【事實欄參、八、㈡】之 部分;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2罪)。2、核被告T○○就【事實欄參、二】之部分,【事實欄參、三】之 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共2罪)。 3、核被告d○○就【事實欄參、三】之部分,【事實欄參、四、㈠ 】之部分,【事實欄參、四、㈡】之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共3罪)。 4、核被告F○○就【事實欄參、五】之部分,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 ㈡、接續犯: 1、被告午○○主觀上係本於核心詐術之單一犯罪計畫,對附表一 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 、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5、156、157、159、160、161、162、163、164 、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 、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8、240、241、242 、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 、290、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8、321、322、324、326、327、328、330、331 、333、334、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巧立申辦身分證、車牌,旅行證 、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捐控美案等之數個名目詐騙款項之舉措,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法益,各詐騙名目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予包括之評價,而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2、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同理,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經查: ⑴、附表一編號3、7、9、10、13、14、15、20、24、25、27、30 、32、33、34、35、51、60、65、66、68、77、79、81、85、90、107、108、111、117、120、122、123、124、125、130、136、145、147、151、155、159、161、167、171、172、174、176、177、178、179、181、183、185、186、192、195、197、198、202、203、204、205、206、207、211、212、232、233、234、240、259、265、289、290、301、305 、307、309、310、311、321、322、324、328、331、340號部分,各被害人或告訴人被詐騙之金額部分,經本院認定之數額較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記載之數額為高,惟揆諸前開說明,上開經本院認定金額超過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記載金額之部分,與已起訴及追加起訴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擴張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⑵、另附表一編號5、16、22、38、42、52、53、58、63、70、78 、83、87、88、94、104、110、116、118、119、121、126 、127、128、131、133、135、140、144、146、149、154、157、158、162、164、165、170、173、184、187、190、191、194、208、209、224、226、231、235、238、241、242 、243、245、246、247、248、252、257、258、263、264、272、273、275、276、283、291、292、295、296、297、298、299、300、303、312、313、314、333、334、343、345 、346、347號部分,各被害人或告訴人被詐騙之金額部分,經本院認定之數額較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記載之數額為低,故揆諸前開說明,上開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記載金額超過本院認定金額之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共犯: 1、被告午○○: ⑴、就附表一編號1、3、22、43、51、52、53、77、104、107、1 08、109、110、111、112、113、130、197、198、283號部 分所示各次詐欺犯行與同案被告卯○○成立相續共同正犯;⑵、就:①、附表一編號2、4、5、6、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6、115、116、117、118、119、120 、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 、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 、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266、269、270 、272、273、274、275、276、282、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310、311、312、313 、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347號部分各次詐欺犯行;就事實欄參、一部分所示之洗錢犯行;均係與同案被告卯○○共同所為;②、就【事實欄參、二部分】、【事實欄參 、三部分】、【事實欄參、四部分】、【事實欄參、五部分】、【事實欄參、六部分】、【事實欄參、七部分】、【事實欄參、八部分】之犯行,均係與同案被告卯○○共同所為; 被告午○○就上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T○○就【事實欄參、三】部分所示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係與被告d○○共同所為,被告T○○就上 開犯行與被告d○○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3、被告d○○就【事實欄參、三】部分所示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係與被告T○○共同所為,被告d○○就上 開犯行與被告T○○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㈣、間接正犯: 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利用不知情之民眾散播詐術內容、 利用不知情之中央會館工作人員、各州工作人員、T○○、d○○ 、l○○、F○○、鄭志道、盧筱婷、林昭志遂行本件詐欺犯行, 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利用不知情之T○○ 、d○○、F○○及廖本深先後匯款至台灣民政府美國銀行帳戶, 以遂本件洗錢犯行,為間接正犯。 ㈤、數罪併罰: 1、被告午○○所犯上開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共153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136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8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2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T○○所犯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 共2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d○○所犯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 共3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至起訴意旨認:被告午○○就【事實欄參、一】部分、【事實 欄參、二】部分、【事實欄參、三】部分、【事實欄參、四、㈠】部分、【事實欄參、四、㈡】部分、【事實欄參、五】 部分、【事實欄參、六】部分、【事實欄參、七】部分、【事實欄參、八、㈠】部分、【事實欄參、八、㈡】部分;被告 T○○就【事實欄參、二】部分、【事實欄參、三】部分;被 告d○○就【事實欄參、三】部分、【事實欄參、四、㈠】部分 、【事實欄參、四、㈡】部分;被告四人就上開渠等各次洗錢犯行,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反覆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被告就其上揭犯行均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云云,惟查,被告午○○所犯上開10罪、被告T○○所犯上開2罪、被告d○○所犯 上開3罪,被告四人所為之各次洗錢犯行時間及行為態樣, 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屬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午○○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得財物,利用各次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臺灣地位之認同感,誆稱台灣民政府獲美國軍政府授權即將執政,輔以話術包裝其不法行為,使參與台灣民政府之民眾誤信,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且將可兌現獲取多項福利,因而交付前開金額,所為誠屬不當,又被告午○○夥同被告T○○、d○○及F○○先後依前 開方式進行各次洗錢,增加檢警查緝及各次各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更屬不該,復酌以被告四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本件被告午○○所詐得款項 數額甚鉅,迄今尚未返還予各次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害情形,且被告四人所為隱匿、掩飾不法所得之洗錢金額亦非微暨被告四人之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素行、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法分別就各被告量處如附表四至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 均以3,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㈡、再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分別就: 1、被告午○○所為犯行(即附表四)部分,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欄(午○○部分之第一項)所示。又因本院就併科罰金刑 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為罰金200萬元,依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核算計為666.67日【計算式:200萬÷3,000=666.67(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已逾1年之日數,故此,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諭知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被告T○○所為犯行(即附表五)部分,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欄(T○○部分 之第一項)所示。 3、被告d○○所為犯行(即附表六)部分,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欄(d○○部分 之第一項)所示。 四、沒收: 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被告午○○行為後之105 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 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1、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自不再援用,應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及追徵;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1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12、13、15號所示之物品為被告午○○所有,且用於本案犯行,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 段於被告午○○所諭知之主文欄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1、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該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 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此與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並不相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依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予以沒收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之犯罪所得,更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宣告沒收,自應依上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2、經查: ⑴、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就事實欄壹及貳所示如附表一編號1 、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 、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 、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 、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225 、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265 、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309 、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346 、347號各次之詐欺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億2,043萬2,600元。⑵、另參酌被告午○○夥同被告T○○、d○○、F○○等人分別以前開洗錢 之方式(詳前開、壹、❷之部分),將上開詐欺犯罪所得1 億2,043萬2,600元其中之部分款項透過洗錢之方式變換為登記在被告午○○名下之不動產(即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建 物與座落土地、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與座落土地) 、清償被告午○○之個人債務匯至被告午○○所有之海外帳戶【 即:①、戶名為LINTZUAN(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台新銀行香港分行;②、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 0000號)之美國銀行帳戶)】及匯款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故渠等洗錢犯行之洗錢標的應俱為被告午○○所有, 並由被告午○○為對洗錢標的具有事實上之處分之人,故堪認 被告午○○就本件洗錢犯行之洗錢標的合計為1億1,790萬6,51 8元【計算式:1,380萬元(事實欄參、一)+1,600萬元(事 實欄參、二)+1,600萬00,11元(事實欄參、三)+1,969萬9 ,305元(事實欄參、四、㈠)+921萬7,540元(事實欄參、四 、㈡)+454萬8,864元(事實欄參、五、㈠)+164萬9,680元( 事實欄參、五、㈡)+190萬6,500元(事實欄參、五、㈢)+37 3萬2,900元(事實欄參、五、㈣)+509萬8,980元(事實欄參 、五、㈤)+1,500萬元(事實欄參、六)+599萬9,988元(事 實欄參、七)+159萬8,750元(事實欄參、八、㈠)+365萬4, 000元(事實欄參、八、㈡)=1億1,790萬6,518元】,而上開 洗錢標的為被告午○○之前置詐欺犯行之不法所得,應依刑法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宣告沒收,毋庸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以避免重複沒收。 ⑶、被告午○○就本件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沒收: ①、參酌上開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建物與座落土地、桃園市○ ○區○○○街00○0號房屋與座落土地之買賣價額係由本件詐欺犯 行所得之款項為繳納,堪認上開房地為被告午○○就本件詐欺 犯行之犯罪所得所變得之財物,且業據扣案,此有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9號裁定可佐,故此部分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②、另被告午○○所有之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之美國銀行帳戶)業經扣案,此有本院107年度聲扣 字第9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19日玄○坤忠10 7聲扣7字第093999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6 日玄○坤忠107聲扣7字第1079004343號函暨法務部函文、美國司法部信件暨禁制令、送達宣誓書中英文版及送達證書(金重訴字卷四,第1至4頁;金重訴字卷六,第17至38頁),惟稽諸事實欄參、五之部分,經本院認定被告午○○、F○○及 同案被告卯○○渠等所犯洗錢犯行而匯入該帳戶之金額合計為 1,693萬6,924元【計算式:454萬8,864元(事實欄參、五、㈠)+164萬9,680元(事實欄參、五、㈡)+190萬6,500元(事 實欄參、五、㈢)+373萬2,900元(事實欄參、五、㈣)+509 萬8,980元(事實欄參、五、㈤)=1,693萬6,924元】,而上 開款項雖為洗錢標的,但同時為被告午○○就本件詐欺犯行之 犯罪所得,自應依法沒收,而上該帳戶於107年9月4日之餘 額為美金78萬9,213.88元,又該帳戶中美金換算為新臺幣超出1,693萬6,924元之美金部分,卷內尚無事證可認係為被告午○○、F○○及同案被告卯○○渠等洗錢所匯入,或是被告午○○ 之犯罪所得,故就上開美金帳戶僅得於換算為新臺幣1,693 萬6,924元之美金部分之範圍內,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③、另參酌前開說明,被告午○○掌握台灣民政府之財務實權,且 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將詐欺犯罪所得為洗錢犯行之舉措 時,亦係轉匯入被告午○○帳戶及以被告午○○名義購買不動產 等行為模式,且同案被告卯○○名下亦無大筆之存款,此有卯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4540號稅務資 料1卷,第26至55頁)可佐,觀諸上情,堪認被告午○○與同 案被告卯○○共犯本件詐欺之犯罪所得,均應是由被告午○○取 得,故前揭犯罪所得1億2,043萬2,600元,自應於被告午○○ 所為之犯行沒收,又為避免重複沒收及利歸被告,故就前開因屬洗錢標的且為扣案之詐欺犯罪所得部分應予扣除,而就被告午○○所犯詐欺之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7,369萬5,676元【計算式:1億2,043萬2,600元-1,380萬元-1,600 萬元-1,693萬6,924元=7,369萬5,676元】部分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此外,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T○○、d○○、F○○就其等各自參 與本件洗錢犯行,有從被告午○○或同案被告卯○○處獲有不法 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㈣、不予沒收之物品: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0、11、14、16、17、18、19、20、21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6、37、39、40、41、42、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 、161、162、166號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均與本案被告午○○、T○○、d ○○、F○○所涉犯行無涉,亦非違禁物,無庸宣告沒收。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4、5、6、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63、164、165、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號所示之物,非被告午○ ○、T○○、d○○、F○○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㈤、又被告午○○就上述沒收部分,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 ,宣告併執行之。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❶、被告午○○、T○○、d○○、l○○、F○○被訴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被告午○○、T○○、d○○、l○○、F○○被訴範圍詳 後述】 一、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卯○○已歿,業經本院於109 年3月23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被告午○○被訴詐欺犯行:經本院認 定有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7、8、14、17、19、20、25 、26、29、32、35、38、41、43、44、46、49、52、53、56、62、63、64、65、66、67、68、69、70、71、73、75、77、78、81、82、83、85、86、94、95、96、101、102、103 、104、108、109、110、112、113、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5、127、128、129、130、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 、148、150、156、157、158、159、160、162、163、164、165、167、168、169、170、172、174、175、176、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 、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6、208、209、210、211、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 、225、226、227、229、230、231、232、234、235、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7、249、253、255、256、258、259、260、261、262、263、264、266、267 、268、269、270、273、276、280、281、282、284、285、289、290、291、293、294、295、296、299、300、301、302、303、304、316、317、318、320、321、322、323、324 、325、326、327、328、330、332、333、334、335、337、338、339、340、342、343、344、348、349、350、351、352、354、355、356、357、358、361、362、364、365、366 、367、368、374、376、380、381、382、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4、407、409、410、411、412、413、414、416 、417、418、420、421、422、424、425、427、428、429、430、431、432、434、435、436、437、439、441、442、443、444、445、446、447、448號),詳如前開甲、、壹、一至四所述(有罪部分),另無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5、6、9、10、11、12、13、15、16、18、21、22、23、24、27、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 、250、251、252、254、25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288、292、297、298、375、379、401號),詳如後述】均明知美國政府組織下並無在臺灣地區之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在美國僅為註冊設立之機構,並無何等由美國政府佔領臺灣地區移交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執政之現實依據;被告T○○【涉嫌犯罪期間全部(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448號)】、被告d○○【(涉嫌期間為103 年8月7日起至105年9月26日止(即如附表二編號8、10、17 、21、26、30、31、40、73、127、138、140、141、142、167、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293、325、326、327、332、337、351、353、397、404、418、421、423、431、447號)】、被告l○○【(涉嫌期間自 104年1月起至106年8月11日止(即附表二編號1、7、10、13、14、15、21、24、27、28、29、31、36、44、60、62、72、80、81、86、98、101、103、114、127、136、137、139 、140、153、154、173、174、175、181、195、206、210、211、219、228、235、239、248、252、253、254、255、261、284、285、292、298、321、431、442、444號)】與被 告F○○【涉嫌期間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即 附表二編號2、4、8、11、12、13、14、15、18、19、20、22、24、25、26、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108、110、111、113、114、115、116、119、120、121、122、123、125、126、134、135、139、140、144、145、146、147、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162、163、164、171、205、206、207、209 、210、211、228、233、237、246、247、248、251、252、253、257、272、275、276、277、278、280、281、282、284、285、287、292、293、295、298、301、302、304、317 、327、404、407號)】均能預見為同案被告卯○○所收取之 下列款項,均為較大額之現金,且儘量避免留下金融機構之紀錄,可能為施用詐術之不法所得,仍不違反其本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㈠、基於普通詐欺之故意(單一被害人繳款於103年6月20日前全部完成); 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加重詐欺之故意(單一被害人於103年6月20日以後仍有繳款之情形);㈢、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l○○與F○○並基以共組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由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共同基於主持、操縱與指揮此詐術犯罪集團之 故意,被告T○○、l○○與F○○共同基於參加此詐術犯罪集團之 故意(於106年4月21日組織犯罪條例新修正施行後); ㈣、分別為下述犯行。 二、詐術核心策略之演變: ㈠、同案被告卯○○於100年間在前述被告T○○所提供之水月圓農場 設立中央會館後,即修正前述何瑞元所提出臺灣地區「二層管轄論」,對外除宣稱依據其法理臺灣地區為「日屬美佔」外,同時對外謊稱美國軍事政府將移轉政權予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渠將派人與美國政府之機關聯繫,台灣民政府將要取得政權,美國政府之國務院、國防部、國安局與中情局對其多方指導及支持,美國總統會宣布台灣依舊是美國軍事佔領地,今年要把政權還給台灣民政府等等,並佯稱與美國官方單位有所交流,並常透過新聞解讀或自行參加與美國相關活動,來冒充台灣民政府有與美國官方合作或交流之外觀。 ㈡、同案被告卯○○迭自100年間起不斷宣稱美國政府要將政權交還 予台灣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已對台灣民政府有多項授權,被告午○○亦在媒體當中宣稱美國司法部國土安全署認證了台 灣民政府是一個外國政府等語,然此等無現實依據之不實言論並無法實現,同案被告卯○○復於103年底再次對台灣民政 府之支持者,謊稱美國說要將中華民國趕出臺灣,需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藉此拖延無法依其理論現實執政之窘境。同案被告卯○○經歷第1次控美案後,亦明知此政治問題將受美 國法院以「政治問題無管轄權」而駁回,同案被告卯○○仍以 此為由,向支持者訛稱可透過美國訴訟加速執政,詐取控美案律師費之贊助款項,惟第2次控美案復再以無管轄權駁回 而告終。 ㈢、同案被告卯○○所提出之第2次控美案於105年3月31日經美國初 審法院以欠缺管轄權駁回,惟其不斷向支持者所宣稱之執政期程均無法實現,同案被告卯○○於同年4月間起與美國GVC接 觸簽約,對外雖以「臺灣民族自決」與「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訴求,透過GVC贊助各項活動,然而在臺灣地區內, 則對支持者佯稱:1、所贊助之活動內容,係與美方談判掌政後之各項事宜;或2、GVC人員來臺灣地區係美國政府官方 來訪;或3、出席各項活動係台灣民政府得到國際間承認,以各該方式營造上開活絡之表象,使支持者不斷出錢贊助控美案或是在境外舉辦之活動;或4、先以商業贊助(sponsor ed by TCG)之方式,向國際刊物取得版面,再以此版面宣 傳TCG,進而以此版面向支持者表示台灣民政府已得到國際 認同。而被告午○○亦經常率團參與上揭透過GVC舉辦之贊助 活動,共同維持台灣民政府具有涉外事務參與之表徵。 ㈣、綜上所述,同案被告卯○○吸引支持者的話術,核心為「美國 (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惟早年因不斷強調「即將執政」之無現實依據話術始終無法兌現,轉而以可預見結論為「以政治問題不受理」之控美案移轉焦點,進而付費委請GVC辦理之各項境外活動,營造與美國政府官 方或其他國外機構互動之外觀,以維持支持者的期待,並持續以下列名目向支持者訛詐款項。 三、誘騙款項之名目: ㈠、同案被告卯○○與午○○透過不知情之支持者口耳相傳,在課程 及各種場合中倡議、製作散發文宣品、布置各地辦公室之擺設、架設網站透過網際網際網路散布等方式,以上揭「美國(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之詐術核心,並具體化以下列名目誘騙支持者支付款項。 ㈡、發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謊稱台灣民政府於100年12月31日開 始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係虛構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於100年8月通知並授權台灣民政府發行,並訛以主管單位就是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正面的兩個標誌即分別代表此二單位,身分證正面紅色的中華民國身分證號碼,是美國叫台灣民政府沿用此既有的身分證號碼,身分證後面的「USMG TCG」號碼,是美國的國家安全單位給的,每個人的號碼都不一樣。甚至以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在美國申請註冊之文件,向支持者表示係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其核發身分證之依據。另宣稱申辦台灣政府身分證時在申請表上所填的之基本資料及申辦費用,均會送去美國由美國國安局底下一間公司印製卡片,須由美方將申辦者基本資料輸入身分證之晶片內,進入美國海關時,將顯示在螢幕上,讓美方查驗、紀錄,並允許持該證件進入美國領土,實際上即有成員憑藉該證件進通行關島海關,台灣民政府即將執政,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足證具有本土臺灣人之身分,於執政後可享有以下優惠福利: 1、可以依1元新臺幣兌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所發行、幣值相當於 美金之正臺幣1元,其他一般人民則需以40萬元新臺幣方能 兌換1元正臺幣。 2、滿65歲者每月可領養老金1,200元正臺幣,其他一般人民每月 則領800元正臺幣之養老金。 3、子女亦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子女可享讀到博士班學費全免、原就學貸款未繳款項由政府承擔、滿18歲即配贈房屋1 棟。 4、全民健保免費。使如附表所示之民眾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身分證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款項給中央會館工作人員。㈢、謊稱台灣民政府係經虛構杜撰之美國軍政府授權,核發有USM G字樣之紅色車牌及相應之行照,申辦此車牌者,待台灣民 政府執政可享有10至12年免繳牌照稅之優遇,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民眾陷於錯誤,而交付每張車牌6,000元不等之款項給 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各州工作人員,再由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中央會館之工作人員。 ㈣、以前揭核心詐術「美國(軍事)政府支持、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為前題,持續施詐謊稱美國(軍事)政府委託台灣民政府代訓4,000名政務人員,以備接掌臺灣地區政權後擔 任政務官,付費參加台灣民政府在中央會館舉辦之法理課程及職務訓練者,即具任官資格,執政後將以該等受訓者取代現在之中華民國政府官員,薪水相當於現在公職人員薪水數倍之多,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民眾陷於錯誤,於參加法理初級班(一般為6,000元)、高級班(一般為1萬元)、法理點召(一般為1,000元)、職務點召(一般為1,000元)及職前訓練(一般為6,000元)之統稱「過五關」之課程時(總費用 約為2萬4,000元,費用隨時間或州別略有調整、異動),及視不同官職職務接受每次2,000元之專訓、州訓等職務訓練 時,當場交付當次款項予上址中央會館之工作人員。 ㈤、謊稱台灣民政府已獲美國核准承辦核發旅行證,台灣民政府華盛頓特區律師團已經和美國相關單位談判完成,凡效忠臺灣且擁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可自103年10月15日起向台灣 民政府申辦旅行證件,以利辦理出國;台灣民政府欲發行可通行聯合國之電子晶片旅行證件,將與美國護照相同可通行194個國家,經與美方聯繫,將於105年2月12日開始接受成 員申請電子晶片旅行證件,該證件將由美國公司直接承攬製作。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民眾陷於錯誤,交付訂金1,000元或 全額6,000元不等款項給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各州工 作人員,再由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㈥、復再謊稱已得到美國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自行印製旅行證,惟需進口旅行證機器所費不貲,需採1股50萬元、可多人集 資認1股之方式認購機器,使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民眾陷於錯 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中央會館工作人員,或交由各州工作人員,再由各州工作人員將款項轉交至上址中央會館工作人員。 ㈦、以可預見將以「政治問題無管轄權」而駁回、對美國政府提出之訴訟為幌,向公眾訛稱控美案所需律師費甚鉅,復誆稱捐款者待勝訴、執政後,將可分配到賠償金款項,且可以所捐款之新臺幣數額兌換為正臺幣(幣值等同美金)作為回饋(即獲利30倍),依捐款金額在台灣民政府所發行之榮譽手冊集章或頒發感謝狀之方式作為繳款收執依據;或是利用支持者不知其在境外辦理活動,係為佯裝台灣民政府得到國際承認外觀之騙術,向支持者訛稱贊助海外活動為由藉以詐騙款項,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民眾,以下列方式交付財物:1、匯款至不知情之鄭志道開立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鄭志道、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志道合庫 帳戶);以及開立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鄭志道、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志道遠東帳戶)。 2、匯款至被告l○○開立在郵局、戶名l○○、帳號為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帳戶(下稱l○○郵局帳戶)。 3、持現金至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交付予被告d○○、被告F○○或 其他不知情之工作人員。 4、由支持者逕匯款至由被告卯○○主導在美國設立之台灣民政府 基金會(Taiwan Civil Government Foundation,Inc)開立在美國銀行、戶名為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 四、共犯與不知情工作人員之作業分工: ㈠、同案被告卯○○主持、操縱與指揮此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主導上開詐術發展,並親自錄製不實宣傳美國軍事政府授權之視頻在台灣民政府官網,或自行或指示工作人員利用網際網路公開散布相關詐術,業如前述,其餘部分主持、操縱與指揮此詐術結構性組織之事蹟如下: 1、指揮被告T○○向被告d○○或不知情之台灣民政府會計盧筱婷或 其他工作人員,自每週五晚上起至週日上午止,收取由支持者所交付之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課程、旅行證或旅行證機器及部分控美案之款項後,再由同案被告卯○○與T○○朋分 此部分款項。 2、指揮被告l○○以上揭l○○郵局帳戶供作支持者匯入贊助控美案 款項,於被告F○○進入中央會館辦公室後,再指示被告l○○將 匯入前揭郵局帳戶之款項以提領現金之方式,與被告F○○對 帳後再由被告l○○交付給被告F○○,被告F○○再將款項交付予 同案被告卯○○,或依同案被告卯○○指示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 國銀行帳戶。 3、指揮被告F○○負責收取控美案與車牌之現金繳款,控美案收得 現金處理業如前述,並將當週交付款項之人員與金額,製成EXCEL檔案再轉交鄧成竣建檔。被告F○○收得車牌現金後則轉 交由不知情之盧筱婷記入收入,再由盧筱婷將收得總現金(身分證、車牌與課程等等)交付予被告T○○。 4、同案被告卯○○於105年7、8月間,因故無法再委請美國民間廠 商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遂指揮不知情之林昭志自行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又同案被告卯○○因無法取得之前委由美 國民間公司製卡之圖檔,遂由林昭志設計完成後,購置製卡機與空白卡片,再指示不知情之盧筱婷將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民眾之資料交付予林昭志,由林昭志將民眾資料印製在卡面完成後,再交由盧筱婷交付予各申請民眾,或交由各州辦公室人員攜回交予申辦民眾。 5、同案被告卯○○於向支持者訛詐得申辦旅行證與印製旅行證機 器之款項後,因為同案被告卯○○並無製作旅行證之授權、技 術與關鍵晶片,遂指示林昭志研發如何製作旅行證,惟林昭志查證後發現旅行證所使用之晶片係受管制之特殊規格,並無從取得因而作罷。 ㈡、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共同基於主持、操縱與指揮此以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1、對外發言宣稱台灣民政府係得到外國政府承認之政府,並且率同支持者前往境外參加委由GVC商業贊助之各項活動,營 造台灣民政府得到美國政府或其他國際組織承認為政府組織之外觀。 2、對內掌握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之付款實權,並得以行動電話直接登錄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可直接查詢餘額甚至進行轉帳。另指揮不知情之盧筱婷於每週日收款完畢後完成作帳,並在中央會館內與盧筱婷核實當週帳戶之正確性後,再將週日收得款項交付予被告T○○(週五、週六收得 款項已先行交給被告T○○)。 3、於同案被告卯○○指揮林昭志自行製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後, 於林昭志設計卡面圖樣之際,被告午○○指揮林昭志圖樣之設 計並拍板定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所採取之圖樣。 4、復指揮被告F○○於收取控美案款項時,應在支持者榮譽手冊上 以每格1萬元逐格蓋印登載,並製作相關單據,以免與支持 者發生爭議或糾紛。 5、被告午○○另於107年3月中旬,指揮工作人員鄧成峻計算107年 第一季介紹新人來參加課程之介紹人排行榜,復指揮盧筱婷需於每週六上午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舉行圓桌會議時,及時將各州參與課程人數及時登載在圓桌會議現場黑板上,以利各州知事及時知悉各州參與課程之新人,以此方式激勵支持者拉新人參加台灣民政府之績效。 ㈢、被告T○○則以提供場地與維護,以及上揭收款轉交之方式參與 詐術組織之分工;被告d○○則以記帳及收款轉交之方式參與 詐騙實施之分工;被告l○○則以提供上揭帳戶並領取現金轉 交予被告F○○之方式參與詐術組織之分工;被告F○○則以向l○ ○或其他支持者收取控美案或車牌款項,並進而依同案被告卯○○指示交付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參與詐術組織之分工。 ㈣、末同案被告卯○○與午○○將得手款項以後述方式洗錢,或自行 花用,諸如: 1、於105年1月上旬前後以「W1管理費」為名目,以詐得款項支付桃園市○○區○○路0段00號6樓住處管理費9,946元(參105年 1月8日145期初級班現金帳)。 2、於105年2月上中旬之間以「匯款林恩立」為名目,以詐得款項10萬元要d○○匯款予被告卯○○之子林恩立(參105年2月12 日60期高級班現金帳)。 3、於105年3月上旬前後,以「張振興律師」為名目,以詐得款項55萬元,要d○○匯款給被告卯○○與午○○經常委任之張振興 律師(參105年3月4日61期高級班現金帳)。 4、於105年3月中下旬及同年7月上旬前後,以「匯款黃麗蓉」為 名目,用詐得款項要被告d○○匯款30萬元2次給被告午○○親屬 間訴訟所委任之黃麗蓉律師(參105年3月18日151期初級班 、105年7月8日67期高級班現金帳)。 5、於105年3月下旬前後,以「張小姐身體調養費」名目,以詐得現金支付6萬2,000元(參105年3月25日62期高級班現金帳)。 6、於105年4月中旬前後,以「鄭太太生育費」及「郭師父小孩打理費」為名目,以詐得現金支付50萬元與10萬元(參105 年4月15日63期高級班現金帳)。 7、於105年6月上旬前後,以「6/7林媽住院費用」為名目,用詐 得現金支付20萬元(參105年6月10日159期初級班)。 8、於106年1月間以「匯款林恩立」及「秘-女兒」為名目,以詐 得現金支付被告卯○○之子女各20萬元(參106年1月13日180 期初級班現金帳)。 五、本案目前查得支持者遭詐騙之數額(此部分均為新臺幣):㈠、台北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53名,共計交付金額4,580萬28 88元。 ㈡、新竹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30名,共計交付金額2,031萬5, 000元。 ㈢、台中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40名,共計交付金額2,021萬6, 000元。 ㈣、台南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41名,共計交付金額2,030萬5, 000元。 ㈤、高雄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119名,共計交付金額3,887萬8 ,000元。 ㈥、宜蘭州共計交付款項之支持者21名,共計交付金額922萬0,60 0元。 ㈦、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74號)共計交款 項之支持者11名,共計交付金額1萬1,000元。 ㈧、全案目前查得交付款項之支持者315名,共計交付金額1億5,4 74萬8,488元。 六、全案估算總詐騙犯罪所得(此部分均為新臺幣,估算方式詳證據清單): ㈠、支持者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共計3萬8,830張,扣除同案被告卯○○、被告午○○、l○○與F○○等4人部分(被告T○○與d○○並 未申辦),共計3萬8,826張,每張以1,000元估算,共計申 辦身分證詐騙所得為3,882萬6,000元。 ㈡、過五關課程部分估計總犯罪所得為4億6,123萬2,451元。 ㈢、車牌部分收入估計值總計為1,258萬4,000元。 ㈣、控美案部分收入估計值總計為2億3,572萬6,100元。 ㈤、旅行證機器部分收入估計值總計為2,225萬元。 ㈥、旅行證件部分收入估計值總計為64萬3,000元。 ㈦、全案總不法所得收入估計值合計為7億7,126萬1,551元。因認 被告午○○、T○○、d○○、l○○、F○○分別涉有詐欺及加重詐欺罪 嫌;被告午○○涉有主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T○ ○、l○○、F○○均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等語。 ❷、被告午○○、T○○、d○○、l○○、F○○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以上開詐術手法獲取大量現金,被 告T○○、d○○、l○○與F○○均能預見渠等所經手之現金可能為詐 騙所得,猶不違反渠本意,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 、d○○、l○○與F○○竟共同基於隱匿、掩飾為自己重大犯罪之 故意(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l○○與F○○於106年6 月28日後昇高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為下列洗錢犯行: 一、現金部分:【被告午○○、T○○、l○○、F○○就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參、二(現金部分)之被訴部分】 ㈠、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l○○與F○○等人,將支持者匯 入帳戶之款項,或自支持者處收得之現金,由被告l○○交付 予被告F○○,或由被告T○○及F○○交付予同案被告卯○○,由同 案被告卯○○移轉詐得現金之所在地,由桃園市○○區○○○路000 ○0號中央會館,將收得之現金,搬運移轉至桃園市○○區○○路 0段00號9樓住處隱匿、掩飾。 ㈡、被告F○○於107年8月10日收得支持者所交付之歐元2,000元現 金,亦交由被告卯○○攜回前揭蘆竹上址,由被告卯○○與午○○ 在上址內藏匿。 二、不動產部分:【被告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參、三(不 動產部分)、㈢之被訴部分(建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段 00號6樓之房屋及座落土地)】 ㈠、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於104年7月1日前往新南路上址接待 會館,洽現場銷售人員看屋,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選定 上址新南路1段70號9樓(起訴書誤載為6樓)後,先交付詐 得現金5萬8,000元予不知情之周沛瑩作為小訂金。 ㈡、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復於同年月6日再度前往上揭接待會 館,持詐得之現金1,200萬元予周沛瑩,用以支付訂金、簽 約金、用印款與稅單核下款等款項,完成簽約手續,約定總價金為3,999萬元。數日後並由台北富邦銀行派員前往上揭 接待會館與被告午○○對保,並准予核貸新臺幣3,200萬元, 並於104年7月23日完成撥款,新南路1段上址房屋移轉過戶 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午○○並完成交屋。 ㈢、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復以詐得現金,以下列方式清償: 1、被告午○○先將詐得現金,分別於104年6月2日存現80萬元、同 年7月16日存現49萬元,及於同年7月23日存現310萬元至午○ ○開立在台新銀行、戶名午○○帳戶,上3筆存現共439萬元, 於同年7月23日即自該帳戶轉出450萬元至開立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戶名為午○○之貸款專戶(下稱貸款專戶)用以清償 貸款,午○○又於104年7月29日、8月3日共存現250萬元入其 上揭台新銀行臺幣帳戶,另以同年8月3日自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幣帳戶固有資金轉入台新銀行臺幣帳戶之69萬2,645 元後,於同日轉出331萬4,000元至前述台北富邦銀行貸款專戶,台北富邦銀行端於同年8月3日以上揭款項沖銷貸款金額計1,180萬6,757元。 2、被告午○○復於同年8月21日存現25萬元、同年9月9日以現金匯 入680萬元、同年10月1日存現330萬元、同年10月27日存現550萬元、同年年11月23日存現442萬9,687元至前揭台北富邦銀行貸款專戶,全數貸款餘額於104年11月23日繳清本金3,200萬元及貸款利息。 ㈣、同案被告卯○○與被告午○○將詐得現金支付訂金與簽約金、以 存入現金、現金匯款以及存入他行後再行轉匯之方式清償貸款,將詐得現金轉換為上址新南路1段之不動產,以此方式 隱匿及掩飾詐得現金。 三、外匯部分: ㈠、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與d○○於105年3月15日透過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國師,聯繫不知清之廖本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由被告卯○○向廖本 深訛稱要匯款國外購買機器,請廖本深代為匯款,隨後由被告T○○開車載被告d○○、廖本深與黃國師前往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臺灣銀行信義分行,由被告T○○取出被告卯○○預先交 付之詐得現金1,500萬元至上開金融機構內,復由銀行人員 點鈔後,換匯美金45萬6,829元後以借款予國外為由,以廖 本深之名義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之犯罪所得。【被告午○○、T○○、d○○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參、三(外匯部分)、㈠之被訴部分,被告午○○此部 分所涉犯行,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開有罪部分所述】 ㈡、被告T○○復依同案被告卯○○指示,於105年3月16日前往台新銀 行敦南分行,將同案被告卯○○所交付詐得之現金599萬9,988 元,藉借款為由,換匯美金18萬2,854元後以被告T○○之名義 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被告T○○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參、三(外匯部分)、㈡之被訴部分,被告午○○此部 分所涉犯行,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開有罪部分所述】 ㈢、被告d○○復於下述時間,依卯○○之指示,以詐得之現金匯往民 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被告d○○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參、三(外匯部分)、㈢、2之被訴部分】 1、於104年4月10日前往合作金庫南崁分行,藉捐贈為由,以現金34萬4,160元換匯美金1萬2,000元匯至該帳戶。 2、於105年2月15日前往新光銀行南崁分行,藉未進口本國進口通關貨款為由,以現金49萬6,770元換匯美金1萬5,000元匯 至該帳戶。 3、於105年6月13日前往新光銀行南崁分行,藉未進口本國進口通關貨款為由,以現金194萬7,960元換匯美金6萬元匯至該 帳戶。 4、於105年9月26日前往新光銀行南崁分行,藉投資國外股權證券為由,以現金94萬3,500元換匯美金3萬元匯至該帳戶。 ㈣、同案被告卯○○復指示被告F○○持詐得之現金,換匯後匯往被告 午○○開立在美國銀行、戶名為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 0000000號帳戶,時地與數額分別如下:【被告F○○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參、三(外匯部分)、㈣、1、⑴至⑹之被訴部分】 1、於105年12月12日前往合作金庫慈文分行,藉廣告費為由,以 現金326萬1,900元換匯美金10萬2189.85元後,匯至該帳戶 。 2、於105年12月26日前往臺灣銀行南崁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 出為由,以現金288萬8,900元換匯美金8萬9870.9元後,匯 至該帳戶。 3、於106年1月12日前往合作金庫桃園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為由,以現金454萬8,864元換匯美金14萬3,068.53元後,匯至該帳戶。 4、於106年1月23日前往華南銀行南崁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為由,以現金164萬9,680元換匯美金5萬2,454.05元後, 匯至該帳戶。 5、於106年2月6日前往合作金庫南崁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 為由,以現金190萬6,500元換匯美金6萬1,609.31元後,匯 至該帳戶。 6、於106年2月13日前往合作金庫慈文分行,藉廣告費為由,以現金373萬2,900元換匯美金12萬0,106.18元後,匯至該帳戶。 ㈤、被告F○○復於下述時間,依同案被告卯○○之指示,以詐得之現 金匯往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被告F○○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參、三(外匯部分)、㈣、2之被訴部分,被告午○○ 就下列編號、號此部分所涉犯行,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 前開有罪部分所述】 1、於105年11月28日前往新光銀行桃園南崁分行,藉律師費為由 ,以現金110萬3,848元,換匯美金3萬4,644.66元匯至該帳 戶。 2、於105年12月5日前往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為由,以現金409萬8,900元,換匯美金12萬7,990.63元匯至該帳戶。 3、於106年1月3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律師費為由,以現 金156萬3,918元,換匯美金4萬8,343.68元匯至該帳戶。 4、於106年1月23日前往彰化銀行南崁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律師費為由,以現金189萬1,006元,換匯美金6萬0,117.82元匯至該帳戶。 5、於106年2月20日前往合庫銀行南崁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為由,以現金141萬9,500元,換匯美金4萬6,012.97元匯 至該帳戶。 6、於106年3月1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律師費為由,以現 金246萬4,900元,換匯美金8萬0,107.25元匯至該帳戶。 7、於106年3月6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律師費為由,以現 金354萬9,900元,換匯美金11萬4,346.92元匯至該帳戶。 8、於106年5月22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律師費為由,以現金267萬4,338元,換匯美金8萬9,055.54元匯至該帳戶。 9、於106年5月31日前往日盛銀行營業部,藉律師費為由,以現金212萬0,600元,換匯為美金7萬0,320.99元匯至該帳戶。 、於106年6月19日前往日盛銀行營業部,藉律師費為由,以現金120萬9,500元,換匯為美金3萬9,773.1元匯至該帳戶。 、於106年7月3日前往遠東銀行國外部,藉律師費為由,以現金 159萬8,750元,換匯為美金5萬2,473.09元匯至該帳戶。 、於106年7月24日前往聯邦銀行大業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律師費為由,以現金365萬4,000元,換匯為美金12萬元 匯至該帳戶。 、於106年7月24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律師費為由,以現金584萬5,185元,換匯為美金19萬3,165.4元匯至該帳戶 。 、於106年7月24日前往合庫銀行慈文分行,藉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律師費為由,以現金113萬1,800元,換匯為美金3萬7,484.27元匯至該帳戶。 因認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d○○、l○○、F○○分別就 上開各該部分涉有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午○○、T○○、d○○、l○○、F○○涉有上開犯嫌, 無非以同案被告卯○○、被告午○○、T○○、d○○、l○○、F○○之供 述、證人何瑞元、陳儀深、陳燕銀、陳棟誠、林麗蓉、陳中和、許一魁、曾榮輝、羅翊剛、吳麗香、盧筱婷、林昭志、張振興、黃世瑛、賴綜欣、羅珮瑜、吳禹慕、游鈺妍、林月輝、楊麗賢、黃國峰、黃漢村、附表二所示支持者、廖本深、李仲平之證述、台灣民政府官網畫面列印資料、時報週刊專訪報導內容、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07年3月19日近史字第1075250045號函附資料、土地銀行取款憑條與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外交部106年8月2日外條法字第10624062680號函附資料、台灣民政府文宣、網頁瀏覽資料、勘驗報告、GVC與被告卯○○之電子郵件、契約書、請款資料、台灣民政 府特刊、GVC公司負責投書、推特發文、外交部106年12月8 日外國組一字第10627533570號函附資料、被告d○○製作之帳 冊、高雄州辦與中央會館簽收簿、匯款資料、被告l○○之存 摺影本、被告F○○製作之支出證明單、圓桌會議紀錄、搜索 現場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收支表、榮譽手冊、感謝狀與相關證書、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圖檔樣張、錄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報價單、露天拍賣IC卡販售頁面、購買製卡機與晶片之買受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續二字 第2號與105年度調偵續字第31號不起訴處分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13號、第110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 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106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102年度訴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匯款水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五人: 一、被告午○○固坦承為同案被告卯○○之配偶,並有參加台灣民政 府當志工,且有購入新南路之房屋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辯稱:我只是台灣民政府的志工,且我原本就會放一些現金在家裡,新南路的房子是因為看了樣品屋覺得滿意就決定買下,因為手頭剛好有現金,所以直接去支付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午○○之利益辯以:附表的民眾證稱相信美國軍政府是存在 ,並沒有被騙,自不構成詐欺等語。 二、被告T○○固坦承為水月圓農場之所有人,並有提供該場地供 同案被告作為台灣民政府上課使用卯○○,並於105年3月16日 匯款美金18萬2,854元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戶等情,惟堅 詞否認有何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辯稱:我只有提供場地,對於台灣民政府之運作並無認識且亦無參與,且將款項匯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戶並未造成金流斷點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T○○之利益辯以:依 證人之證述均未見聞T○○有參與台灣民政府任何組織之運作 ,T○○僅是提供場地及代收款項轉交卯○○,實難認有詐欺之 犯意聯絡,而匯款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帳戶亦難認有何製造金流斷點等語。 三、被告d○○固坦承擔任台灣民政府之櫃台會計及代為匯款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沒有參加台灣民政府擔任官職或活動,我只是受雇於T○○幫 忙台灣民政府收錢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d○○之利益辯以:d ○○只是受雇T○○擔任櫃檯會計,並未參與詐欺行為等語。 四、被告l○○固坦承有參與台灣民政府,然係因認同推動臺灣國 際地位正常化,才會授課並提供帳戶作為控美案捐款使用,主觀上並無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辯稱: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l○○之利益辯以:l○○係為台灣前途 方於台灣民政府之課堂上授課,且對於卯○○如何規劃台灣民 政府之金流支出、販售各種證件之具體施行方式均不明瞭,自無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等語。 五、被告F○○固坦承有參與台灣民政府,並代收款項及轉交、匯 款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辯稱:我只是志工,我是依卯○○指示 收錢及轉交款項,還有匯款事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F○○ 之利益辯以:F○○只是無償擔任義工,經手之金錢非其所有 ,並無獲取不法利益,時無詐欺之理由,況其所為僅為收取金錢及轉交他人之舉措,自難認其有何共同犯意聯絡等語。 伍、經查: ❶、被告午○○、T○○、d○○、l○○及F○○分別被訴詐欺、加重詐欺及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即被告午○○被訴如附表二編 號1、2、5、6、9、10、11、12、13、15、16、18、21、22 、23、24、27、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250、251、252、254、257、265、271、272、274 、275、277、278、279、283、287、288、292、297、298、375、379、401號部分;被告T○○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48號 部分;被告d○○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10、17、21、26、30、 31、40、73、127、138、140、141、142、167、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293、325、326、327、332、337、351、353、397、404、418、421、423 、431、447號部分;被告l○○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7、10、1 3、14、15、21、24、27、28、29、31、36、44、60、62、72、80、81、86、98、101、103、114、127、136、137、139、140、153、154、173、174、175、181、195、206、210、211、219、228、235、239、248、252、253、254、255、261、284、285、292、298、321、431、442、444號部分;被 告F○○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4、8、11、12、13、14、15、18 、19、20、22、24、25、26、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108、110、111、113、114、115、116、119、120、121、122、123、125、126、134、135 、139、140、144、145、146、147、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162、163、164、171、205、206、207、209、210、211、228、233、237、246、247、248 、251、252、253、257、272、275、276、277、278、280、281、282、284、285、287、292、293、295、298、301、302、304、317、327、404、407號部分】 一、參酌下列證人之證述,難認渠等證人有何陷於錯誤之情: ㈠、臺北州(本訴) 1、證人李錦雲(附表二編號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美國軍政府授權,絕對不可能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會持續繳錢,支持到底等 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75頁背面)。 2、證人陳福齊(附表二編號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覺得卯○○或台灣民政府所說的都是 真的,所以我不認為他們說的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 台北、宜蘭州卷,第258頁)。 3、證人陳信中(附表二編號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就我所得的資訊,我不認為美國軍政府是卯○○或台灣民政府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 蘭州卷,第262頁)。 4、證人楊志賀(附表二編號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完全相信卯○○所說的事實等語(偵 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1頁)。 5、證人蔡日榮(附表二編號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沒有被騙,我還是堅持相信卯○○的 說法,所以我不願意對該組織提出告訴等語(偵字12176號 台北、宜蘭州卷,第2頁)。 6、證人李岱家(附表二編號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美國軍政府是卯○○或台灣民 政府其他成員所虛構出來的,所以我是心甘情願支付上開款項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54頁背面)。 7、證人黃振坤(附表二編號1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真的有美國軍政府,台灣民政府真的是美國權的機構,所以我不認為那些是虛構出來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68頁背面)。 8、證人張靜音(附表二編號1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其他成員 所講的都是真的,並不是虛構的,所以我願意支付前述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64頁背面)。 9、證人陳靖宗(附表二編號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為我曾經深入研究過法理,也相信美國軍政府確實授權給台灣民政府,因此我還是會支付款項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24頁背面)。 、證人呂素真(附表二編號13) 於調查局詢問時固證稱:若我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其實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 開各項費用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 卷,第133頁背面),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我是本土 臺灣人,我們一群本土臺灣人為了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我們依據了國際戰爭法,就是在戰後臺灣地區的人民我們自己組成一個民政府,是為了我們臺灣地區人民的福利與人權,所以我們組成了台灣民政府,在台灣民政府裡我沒有繳錢給台灣民政府,因為我繳的錢都是食宿費還有一些業主的消費,我的錢也是繳在窗口,是窗口的會計收走了,而且我的控美案我也不知道繳了多少錢,因為控美案是事實存在的,我是相信被告卯○○秘書長的理念,而且我錢交出去我也忘記了 ,就像我在廟宇裡我捐助的我從來不會去記得,我參加台灣民政府我覺得我很光榮,而且我沒有被害,而且我會一直堅持下去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19頁)。 、證人林連國(附表二編號1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即使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仍然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 台灣民政府,就算是我們為臺灣的人權國際地位努力過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43頁)。 、證人黃錦桐(附表二編號16) 於調查局詢問時固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 民政府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08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不認為我是受害人,我來民政府已經9年,但是我為什麼會進來民政府,是因為我在宜蘭礁 溪聽到有法理宣傳,因為他寫台灣民政府當初我還以為是臺灣民政黨,我才想說那我就去聽聽看,他就拿一個比喻說請問大家,你們認為你們是哪一國的人,我們說臺灣人,臺灣人那你有沒有臺灣人的身分證跟國籍,我說沒有,他又拿了鈔票說你拿了中華民國的鈔票,你能證明你是臺灣人嗎,我說對啊,我在以前聽前總統李登輝說臺灣是外來政權,蔡英文選舉的時候也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我以前很懷疑,但是我跟陳前總統算是朋友,同鄉,所以後來我有參加,我就支持阿扁,一直跟他奉獻,結果阿扁當了8年的總統,也不 能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所以我就覺得很納悶,所以我就進去聽被告卯○○講的道理之後,我很感動,所以我馬上去申 請台灣民政府的公民證照,就是美國國土安全部發的身分證,我曾經拿這個身分證到好幾個國家都很有效,而且我有拿過這個身分證進去聯合國,在紐約聯合國進去裡面,還買了一些紀念品,因為台灣民政府沒有黨營事業,也沒有大的財團支持,控美案要匯很多錢,因為在美國請律師很貴,所以我們來這邊都是做義工,我當現在還堅持做台灣民政府的義工,我覺得不後悔,我們所奉獻的錢要花在刀口上,就是要讓臺灣能夠國際地位正常化,因為我知道美國才是臺灣主要佔領權國,我也知道我以前去申請身證影本的時候,我爸爸、我的祖父,他們連續好幾代都是日本籍的,所以我認為台灣民政府在講日屬美佔,我很贊同這個理念,我覺得我們身為臺灣人,就是一定要為子孫做一點有意義的事情,台灣民政府本身沒有收錢,這一點我到現在我都一直很確認,所以我不後悔,而且我還覺得很光榮,我們要繼續下去,因為我覺得臺灣有很多都是屬於政治的動作,會迫害異己,講話不同的政治團體,我也認為2018年5月11日是屬於政治迫害, 因為當時我是秘書長的助理,我去法院探訪,有很多是像我們秘書長他有癌症,癌症他很嚴重,那個時候那個標靶藥物,我送到桃園法院他們不讓我們進去,不讓我們進去我還跟他們稍微有點爭執,他還要叫我寫切結書,說這個送進去這個是你送的,這個如果害死人是你的事情,所以我是認為這是屬於政治迫害的成分很大,因為我一直覺得秘書長是依據國際戰爭法成立民政府,就是為本土臺灣人爭取人權,而爭取本土臺灣人的的福利,而且要讓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所以我覺得我們的一點點奉獻是心甘情願,大家歡喜做甘願受,雖然各人有各人不同的政治理念,這個沒有關係,因為大家是公開的,法院也是講求證據,我一直堅持被告卯○○、被 告午○○、台灣民政府是清白的,請法院要還給他們公道等語 (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31至332頁)。 、證人劉益富(附表二編號1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事前知道所謂美國軍政府授權其實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幹部虛構的,我還是願意支付上開各 項費用給台灣民政府,因為我認同他們的主張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11頁背面)。 、證人徐鳳池(附表二編號2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虛構的,我認為卯○○講的是真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 85頁)。 、證人張冬梅(附表二編號2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但我相信卯○○不是騙我們的等語(偵字12176號 台北、宜蘭州卷,第156頁背面)。 、證人蔡豐聯(附表二編號2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雖然不清楚台灣民政府核發的身分證的真實性,但是台灣民政府有發身分證跟車牌給我,美國政府又還沒有來接管台灣,所以我也無法確定身分證跟車牌有沒有用,我不認為受騙,我也不對該組織提出告訴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52頁背面)。 、證人周耀松(附表二編號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是美國軍政府(USMG)發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17頁背面)。 、證人陳俊成(附表二編號2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台灣民政府不可能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21頁背面)。 、證人簡玉鑾(附表二編號2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因為相信美國軍政府的授權,所以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 宜蘭州卷,第164頁背面)。 、證人李忠政(附表二編號3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無法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你們會願意支付上 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這個假設性問題,但我現在已經辦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我會覺得當作紀念品也好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50頁背面)。 、證人許坤儀(附表二編號3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堅決相信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府授權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77頁背面)。 、證人王國旭(附表二編號3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美國軍政府的存在是寫在舊金山和約及臺灣關係法裡,事實及法理上存在,不可能是虛構的,至於我們支付款項給台灣民政府,單純是上課及受訓所需的住宿及餐飲費,所以拿錢給台灣民政府及美國軍政府是否存在是兩件事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79頁背面 )。 、證人郭品東(附表二編號3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是卯○○虛構,我當然不會捐款台灣 民政府,亦不會申辦身分證及參加訓練課程。但我對台灣民政府之瞭解,我相信確是由美國軍政府授權成立,我不認為卯○○等人有涉嫌詐欺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 第103頁背面)。 、證人藍德安(附表二編號3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這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28頁背面)。 、證人鐘玲宥(附表二編號3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美國軍政府的存在,也相信美國軍政府授權台灣民政府的事情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 宜蘭州卷,第212頁背面至第213頁)。 、證人盧進賢(附表二編號3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這種假設性的問題我不願意回答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53頁背面)。 、證人姚語甄(附表二編號4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堅信台灣民政府就是美國軍事政府授權下的民政府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72頁背面)。 、證人王明林(附表二編號4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實際上就是有拿到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所以根本不可能是虛構的,而且我們有很多人去過聯合國等機構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84頁) 。 、證人謝秋雲(附表二編號4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卯○○或台灣民政府老師說的都 是真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72頁)。 、證人蔡建豐(附表二編號4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的捐款都是自願的,我無意向卯○○ 等人提起詐欺告訴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20頁背面)。 、證人翁莉苗(附表二編號4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88頁)。 、證人蕭秋桂(附表二編號5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絕對相信美國軍政府授權是真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75頁背面)。 、證人賴綜欣(附表二編號51) 於偵查中證稱:我加入民政府沒有控美案,但我們奉獻都是自願的,目的都是要推動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中華台北在國際上是被稱為中華民國流亡在台北,在美國國務院已經把中華民國國旗下架,很清楚顯示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無地位,在美國軍事政府是臺灣的唯一佔領權國的情形下,我們全力無怨無悔支持台灣民政府推動台灣在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90頁及背面)。 ㈡、新竹州(本訴) 1、證人温煥忠(附表二編號5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求證後發現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是真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2頁)。 2、證人陳阿春(附表二編號5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美國政府不會欺騙我們的,之前台灣民政府有說川普及歐巴馬都有派人來,所以一定是真的,絕對不會騙我們,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是真的,不會欺騙我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48頁背面)。 3、證人蔡宗成(附表二編號5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應該這樣表達,我一開始是因為認同卯○○的理念,所以繳付那些款項,後續我參加不少次 的活動,確認卯○○有實際作為,我認為這是真實的政治理念 ,所以我後續我有多餘的錢,才繼續支付款項予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頁背面)。 4、證人湯茂松(附表二編號5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這些錢都是我自己的零用錢,而且我也確實有去上課、住宿、吃飯,也花了台灣民政府一些錢,我仍然不願意對卯○○等人提出告訴,也不想把這些錢拿回來 ,其他想提告卯○○等人的人,是他們的自由等語(偵字第12 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頁)。 5、證人符永春(附表二編號6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完全相信秘書長卯○○的說法,台灣 民政府不可能是虛構出來的,沒有假設的空間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9頁)。 6、證人温煥煜(附表二編號7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美國軍政府授權是事實,不可能是虛假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9頁背面) 。 7、證人王廖梅英(附表二編號7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大約在前二、三年加入台灣民政府,當時是我乾女兒黃姿宜介紹,她當時告訴我說我們臺灣人要辦臺灣人的身分證,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像美國綠卡,以後出國就會很方便,申請身分證的詳細金額,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印象中是1,000元,因為年紀大了,加上我信任她 ,後續都交由黃姿宜代辦,我對台灣民政府不太瞭解,我都相信黃姿宜,她跟我要求基本上我都答應,反正辦身分證對我沒有任何傷害,我就繳點錢讓她去辦等語(偵字第12176 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3頁及背面)。 8、證人張萬進(附表二編號76) 於調查局詢問時固證稱:如果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是假的,我當然不願意支付,我是要聽從美國軍政府的,當初卯○○也是這樣告訴我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 ,第51頁背面),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還是支持被告卯○○秘書長跟夫人的理論論述,非常清楚,這個很簡單,自己 去看就有了,上課也要買書,怎麼說這個書是逼我們買的,你要上課你要讀書你要買帽子買鞋子,還是叫學生還是叫老師還是叫學校買給你嗎,這是對的理論嗎,你吃東西也要錢對不對,這個是算什麼錢,所以我聽了真的也不知道怎麼解釋,我們臺灣的教育是這樣嗎,你自願要上課的,買書說人家強迫你,你可以不買,秘書長跟夫人又沒有叫你買,他是說要讀書要上課也是要穿衣服,是不是這樣,吃飯也是要吃飯,所以我感覺這5、6年來的時間非常清楚,秘書長跟夫人是非常的慈悲,怎麼說她是什麼女人,這有天理嗎,你越想越好笑,這個是自我成長,在我們臺灣這個島,這麼小的地方,大家很不合群,就真正的我們交錢去吃飯、住宿,交錢也都是公公正正,這個都有收據的,都是交給水月圓的老闆、會計,所以這個事情還是很複雜,所以我們台灣民政府在推動這段期間,像今天的機會也是非常好,也給我們臺灣人全部國民看得很清楚,所以我們要請司法單位希望還給我們秘書長、夫人跟台灣民政府的清白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33頁)。 9、證人范姜謙(附表二編號7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一切要美國軍政府說得才算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7頁)。 、證人胡家誠(附表二編號8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完全相信秘書長卯○○的說法,台灣 民政府不可能是虛構出來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 中州卷,第31頁背面)。 ㈢、臺中州(本訴) 1、證人黃士豪(附表二編號98) 於調查局詢問時固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 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3頁),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一、我不是被害人。二、我自從2014年加入台灣民政府至今,從來沒有繳過錢、任何的費用給被告午○○、被告卯○○或台灣民政府這個單位,我所繳 的部分全部都是業主的食宿費用,控美案部分是因為我個人追隨被告卯○○的意願,他的理想,所以我把我自己私人的費 用拿出來捐贈、贊助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22 頁)。 2、證人林慶輝(附表二編號107) 於偵查中固證稱:繳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是要支持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4頁背面),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是清白的,被告卯○○及被告午○○也是清白的,他們是受到政治迫害 ,我到台灣民政府上課所繳的錢是食宿費,是直接交給業主的會計被告d○○,在窗口直接收取,錢沒有給被告卯○○、被 告午○○及台灣民政府,因為他們都沒有機會摸到錢,直接會 計就收走了,控美案是事實存在的,我支持被告卯○○的臺灣 國際地位正常化的論述及他的理念,所以我不後悔,請支持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不是授權的成立,是根據國際戰爭法被佔領區的人民需要成立民政府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及人權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18至319頁)。 3、證人王寶祺(附表二編號11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就不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但我相信台灣民政府是真實的,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詐騙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21頁背面)。 4、證人曾聖閔(附表二編號11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美國未來自然會證明台灣民政府真偽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24頁及背面)。 5、證人陳愛子(附表二編號12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拒絕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 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的問題,我沒有要對任何人提出詐欺告訴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26頁背面)。㈣、臺南州(本訴) 1、證人李柏漢(附表二編號12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仍然願意支付這些款項給台灣民政府,因為我支付的費用是要控告美國的,而且我使用過這身分證,確實可以使用且被日本承認,證明美國核發的台灣政府身分證是真的,所以我的回答不針對假設性的問題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28頁背面)。 2、證人張英文(附表二編號13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覺得「美國軍政府」是不存在的組織,或是美國軍政府根本就是卯○○及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 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47頁)。 3、證人范秀蓮(附表二編號14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這是假設性問題,我拒絕回答等語(偵字12176 號台南州卷,第10頁背面)。 4、證人羅大維(附表二編號14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過去在台灣民政府所交付的金錢,沒有遭到侵吞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54頁)。 5、證人羅澤次(附表二編號14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本站今天跟我說我才知道「美國軍政府」是不存在的組織,至於我所交付的金錢是基於信任,我不感覺遭受侵吞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57頁)。 6、證人羅高桂芬(附表二編號14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過去在台灣民政府所交付的金錢,是否遭到侵吞,他們要我交多少錢,我就交多少錢,而且不是只有我而已,其他人也有繳錢等語(偵字12176號 台南州卷,第60頁)。 7、證人吳朝銘(附表二編號14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卯○○不會虛構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政 府所授權,這種事情不能虛構,台灣民政府的官網也有,所以我認為這不可能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 第31頁)。 8、證人陳文魁(附表二編號15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仍認為台灣民政府宣傳的法理是真的,我不認為這些法理是卯○○虛構出來的等語(偵字12176 號台南州卷,第36頁)。 9、證人陳豪森(附表二編號15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要如何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 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的問題等語(偵字12176號台 南州卷,第16頁)。 、證人康森凱(附表二編號15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同卯○○的法理是正確,所以我會 繼續參加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33頁背面)。 、證人張蓁華(附表二編號15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 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的問題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68頁)。 、證人陳慈善(附表二編號15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過去在台灣民政府所交付的金錢遭到侵吞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卷,第51頁) 、證人林昱辰(附表二編號16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卯○○他們所講的台灣民政府是 美國軍政府所轄,並不是虛構的等語(偵字12176號台南州 卷,第41頁背面)。 ㈤、高雄州(本訴) 1、證人陳中和(附表二編號171)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美國軍事政府確實存在,舊金山和平條約4條B就有載明,騙不了人,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這也是該條約第24條A明確載明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56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我從朋友的介紹中看到這個法理,認為這個法理是正確的,我就來參加民政府,新台灣論裡面的法理論述、被告卯○○的法理論述, 裡面提到一些依照國際戰爭法成立的台灣民政府,包括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A、第23條B,這些都是法理上的依據,所 以我什麼事情都依照法理,這個是確定的,我就來參加上課,台灣民政府沒有宣稱有什麼福利,我從宣傳單上面沒有看到有提到這些福利的問題,我沒有聽卯○○說過台灣民政府執 政後,有一些福利,如學費、福利金、退休金,因為我們民政府全部都是以法理為主,台灣民政府是依照國際戰爭法被佔領區的本土台灣人成立的,依法依據,因為我們所有都是依照法律,了解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面詳細就有載明,所以這是確證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12至224頁)。 2、證人陳燈賢(附表二編號17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這是我從台灣民政府宣傳的法理、成員實際行動的印證,所以我相信民政府的理念,我對於支付上開款項給民政府無怨無悔,卯○○以法理教導我們,我們後 來看他的作為,因此認同他的做法,因為臺灣需要國際正常化,他都有做到且在進行中,所以卯○○等人沒有涉及詐欺, 我的付出都是無怨無悔、心甘情願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 雄州卷,第94至9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要說明為何我會離開原來的台灣民政府,而進去台灣民政府3.0 ,因為當初就是因為被告卯○○秘書長的國際法理,讓我們感 動了,因為ROC現在在國際上沒有地位,就是針對這個理由 ,我們才跟隨他這麼久,當時他說照國際法來講,佔領地區的軍事政府可以成立一個民政府,我們就是根據國際法這樣來的,所以當時我們就相信了,後來一直追隨他,秘書長被告卯○○交代什麼我們就這樣做,但是後來發現到現在為止, 美國軍事政府是否還有在跟台灣民政府2.0接觸,這個我們 不知道,只有2.0的高層知道而已,問題是我們今天是追隨 秘書長被告卯○○的法理,要爭取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但如 果沒有美國軍事單位配合,這個就不會實現,因為在民政府大家都花費了很多時間、金錢,但是如果這個目標沒有達成,如果它還是繼續這樣收錢,大家同心不曉得要浪費多少金錢,如果說真的沒有那回事,我希望2.0趕快把以前收的錢 通通還給同心,這個事情大家就可以和平的解決掉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397頁)。 3、證人何富美(附表二編號20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還是會願意支付上述的款項給台灣民政府,原因很單純,就是促進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3至24頁)。 4、證人黃滿蘭(附表二編號20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因為我自己也做了很多功課,所以我相信卯○○所提美國軍政府授權他們成立台灣民政府 的說法是真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7頁背面 )。 5、證人余茂森(附表二編號20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美國軍事政府確實存在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29頁背面)。 6、證人王麗嬌(附表二編號21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不知道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5至16頁)。 7、證人張堆義(附表二編號22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目前為止我仍然認同台灣民政府的理念,我認為台灣民政府可以幫助臺灣走上國際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40頁)。 8、證人陳泉盈(附表二編號23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實際從事水電工作中發現,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好好治理臺灣,政策導向錯誤,像流亡政府,所以我相信卯○○所提美國軍政府授權他們成立台灣民政府的說 法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8頁背面)。 9、證人洪秀珠(附表二編號23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台灣民政府是在幫助臺灣在國際走出一條路,我們的目的就是希望臺灣的國際關係正常化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2頁背面)。 、證人洪英周(附表二編號23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如果是虛構的,我絕不會付錢,但我相信卯○○或台灣民政府是真的,我覺得卯○○和台灣民政府是 被人害的,他們是冤枉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 第147至148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美國軍事政府(USMG)所授權的台灣民政府,其實這個他闡述這個都是有根有據,而且也不是憑空捏造,而且都有證據在,所以我覺得應該是事實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九,第225至235頁)。 、證人蔡振興(附表二編號24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是真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頁)。 、證人李欣璊(附表二編號24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台灣民政府,我不認為是虛構的,我是為了追求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而心甘情願付出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54頁背面)。 、證人藍景登(附表二編號25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虛構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6頁及背面)。 、證人王豐賓(附表二編號25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為我想要去聽台灣的歷史定位及台灣民政府的法理訊息,才會主動自費去上課,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再來 考慮會部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2至33頁)。 、證人曹寶珠(附表二編號25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確認卯○○所說的事實等語(偵字第 12176號高雄州卷,第106頁)。 、證人邱會藺(附表二編號25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美國軍事政府確實存在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99頁背面)。 、證人楊紀淑馨(附表二編號25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會考慮一下是否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但我相信這些都是真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0頁)。 、證人林金美(附表二編號26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為我相信卯○○與台灣民政府所提供 的資料,所以我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即使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仍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也不可能提告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8頁背面)。 、證人陳仁宗(附表二編號27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確實有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但當時台灣民政府的人員是怎麼跟我說的,我真的記不起來,我當時是看到很多人辦,也順便辦了一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沒有特別想要用這個身分證做什麼,我也沒跟他們出國跟參加他們的課程訓練,也沒申辦他們的車牌等,也沒捐錢給台灣民政府或裡面的成員,我沒有要提告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9至30頁)。 、證人洪譽銘(附表二編號27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還是會支付款項,因為目標法理是正確的,作法如何我不管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 州卷,第137至138頁)。 、證人古來勝(附表二編號27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為台灣民政府是虛構出來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0頁及背面)。 、證人謝秀理(附表二編號27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對於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 給台灣民政府的問題,我無法回答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 雄州卷,第70頁)。 、證人蔡政憲(附表二編號27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因為我認同台灣民政府的政治理念,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 來的,我還是會支持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 州卷,第80頁背面)。 、證人吳協泉(附表二編號27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關於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你會願意支付上開款項給 台灣民政府,這種假設性的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等語(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4至35頁)。 、證人鍾傅珍妹(附表二編號27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加入台灣民政府是自願的,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 我還是願意支付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 高雄州卷,第82頁背面)。 、證人黃有增(附表二編號28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開 款項給台灣民政府,這種假設性的問題等語(偵字第12176 號高雄州卷,第136頁)。 ㈥、宜蘭州(本訴) 1、證人藍林明(附表二編號287) 於偵查中固具結證稱:我們就是要打贏官司使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沒有要供養卯○○夫妻的意思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台北、宜蘭州卷,第369至374頁),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不是被害人,我有交住宿費、吃飯的費用,被告卯○○、被 告午○○及台灣民政府都沒有收我的費用,控美案的錢是我自 己願意的,永遠不會後悔也自己願意的事情,覺得很光榮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九之四,第321頁)。 2、證人林建治(附表二編號28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為台灣民政府並非虛構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6頁)。 3、證人黃柏森(附表二編號29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相信台灣民政府確實是美國軍政府所授權的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7頁) 。 4、證人黃陳鑫(附表二編號29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 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我還是會考慮支付上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9頁背面)。 5、證人陳仁岳(附表二編號29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無法回答若美國軍政府所謂授權根本就是卯○○或是台灣民政府虛構出來的,是否會願意支付上 開款項給台灣民政府,這種假設的問題等語(偵字第12176 號台北、宜蘭州卷,第69頁背面)。 ㈦、台中州(追加起訴) 1、證人地○○(附表二編號375) 於警詢時證稱:對於我交付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目的,是否為供養卯○○夫婦,或有其他目的,我不知道,我不要對卯○○ 、午○○提出告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 至4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是我朋友一直邀 我去,所以都他出錢,我都沒有出過錢,我沒有很認真聽,也沒專心,剛開始朋友說「很好很好,來聽」,我說沒時間,他說「我錢幫你出」,我去那邊上課是很勉強去的,所以我就沒有很認真聽,那些福利我聽聽就忘了,我不會記那麼多,我上課上兩次以後,我朋友又要叫我去,我後來說我不要,就沒有什麼再退出的過程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三,第226至232頁)。 2、證人e○○(附表二編號377) 於警詢時證稱: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沒有要供養卯○○ 夫婦,也沒有其他目的,我不要對卯○○、午○○提出詐欺告訴 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14至219頁)。 3、證人J○○(附表二編號378)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有在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有聽說日後台灣民政府如果執政,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對我們老人有幫助,但是實質的內容我不記得了,也不太了解他們說的意思為何,我沒有聽聞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 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沒有要供養卯○○夫婦,也沒有其他目的等語( 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14至219頁)。 4、證人宇○○(附表二編號379) 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有在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時有聽說日後台灣民政府如果執政,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對我們老人有幫助可以享有一些福利(類似現在的老人年金),但我不知道有什麼福利,但是實質的內容我不記得了,也不太了解他們說的意思為何,我沒有聽聞過卯○○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 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我交給台灣民政府的款項,沒有要供養卯○○夫婦,也沒有其他目 的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24至227頁)。㈧、高雄州(追加起訴) 1、證人陳薛如吟(附表二編號401) 於警詢時證稱:我大約於104年間左右加入,我不清楚卯○○ 或他人表示,美國軍政府將協助移轉政權給台灣民政府執政,美國認可台灣民政府為一外國政府,台灣民政府馬上就要在臺灣執政等說法,我所繳費用包含受訓期間住宿、餐費,後來還說不用上課,只要繳錢而已,目的是為了如台灣民政府真能執政時,我可以任台灣民政府政務人員,我沒有要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0至12頁背面) 2、證人陳信亮(附表二編號402) 於警詢時證稱:我大約於102年間左右加入,我交付給台灣 民政府的款項,是為了通過受訓後,等台灣民政府真能執政時,才可以任台灣民政府政務人員,繳費是繳納受訓費用,我還沒有決定是否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3至16頁)。 3、證人陳坤林(附表二編號403) 於警詢時證稱:我大約於102年間左右加入,我繳費目的是 為了如台灣民政府真能執政時,我可以任台灣民政府政務人員,我還沒有決定是否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7至19頁背面)。 4、證人E○(附表二編號406) 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是因為要參加台灣民政府才繳交相關費用(身分證、課程…等),想說讓台灣民政府比較快成立,我不要對卯○○、午○○提出詐欺告訴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 波高雄州卷一,第214至215頁背面)。 5、證人黃開賢(附表二編號426) 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在不清楚狀況的時候加入的,也沒有其他特別的目的,是看人家參加我才參加的,我已經沒有繼續參加了,不想理會,我不想提告等語(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14至215頁背面)。 ㈨、參酌前揭證人李錦雲、陳福齊、陳信中、楊志賀、蔡日榮、李岱家、黃振坤、張靜音、陳靖宗、林連國、劉益富、徐鳳池、張冬梅、周耀松、陳俊成、簡玉鑾、許坤儀、王國旭、郭品東、藍德安、鐘玲宥、姚語甄、王明林、謝秋雲、蔡建豐、翁莉苗、蕭秋桂、賴綜欣、温煥忠、陳阿春、蔡宗成、符永春、温煥煜、范姜謙、胡家誠、林慶輝、王寶祺、曾聖閔、李柏漢、張英文、羅大維、吳朝銘、陳文魁、陳豪森、康森凱、林昱辰、陳中和、陳燈賢、何富美、黃滿蘭、余茂森、陳泉盈、蔡振興、李欣璊、藍景登、曹寶珠、邱會藺、楊紀淑馨、林金美、洪譽銘、古來勝、謝秀理、蔡政憲、吳協泉、鍾傅珍妹、林建治、黃柏森、黃陳鑫、陳仁岳、e○○ 、J○○、宇○○、陳薛如吟、陳信亮、陳坤林、E○、黃開賢之 證述,渠等主觀上相信美國軍政府確實存在,且台灣民政府亦有獲得美國軍政府之授權,並認為渠等依名目繳交款項,均是為使台灣民政府循美國軍政府授權而執政做準備,或係為提升臺灣之國際地位而付出;另觀諸證人蔡豐聯、李忠政、盧進賢、湯茂松、王廖梅英、陳愛子、范秀蓮、羅澤次、羅高桂芬、張蓁華、陳慈善、王麗嬌、張堆義、洪秀珠、王豐賓、陳仁宗、黃有增、地○○之前開證述內容,渠等對於美 國軍政府是否真實存在及授權台灣民政府乙情,並未明確證述相信與否,而無提出告訴之意,且觀諸渠等證述內容,亦難認渠等認為是遭到詐騙方交付款項;又參酌證人呂素真、黃錦桐、張萬進、黃士豪、洪英周、藍林明之證述,渠等故於偵查中證述若美國軍政府是虛構,則不願意交付款項等語,然於本院審理時卻又供述相信同案被告卯○○之說法,前後 顯然存有矛盾歧異,證述是否足採,當屬可疑;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鎖。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有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非因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等欠缺因果關聯之情形,均不能構成該罪。則上開證人既然對於同案被告卯○○前開話術內容,或深信不疑,抑或另有政治信仰之考量, 而自願繳交款項,自難認渠等有何陷於錯誤之情,是被告午○○、T○○、d○○、l○○、F○○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如附表二編 號1、2、3、5、6、9、10、11、12、13、15、16、18、21、22、23、24、27、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155、161、171、173、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250、251、252、254、25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288、292、297、298、375 、377、378、379、401、402、403、406、426號所示之上開證人部分當無從以刑法之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二、被告T○○、d○○、l○○及F○○所為之行為,難認核與被告午○○、 同案被告卯○○之詐術有關,而足使本件被害人或告訴人陷於 錯誤,且亦無事證足認被告T○○、d○○、l○○及F○○主觀上知悉 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之詐術內容: ㈠、參酌前開有罪部分【詳前開甲、、壹、❶、一及四之部分】 之說明,被告T○○確有提供其所有之桃園市○○區○○○路000○0 號「水月圓農場」供同案被告卯○○作為台灣民政府之中央會 館,以俾民眾前來該址參加法理課程,並代收會計人員之款項後轉交與同案被告卯○○等事務;被告d○○在中央會館負責 帳務,並轉交民眾所交付之款項與被告T○○等事務;被告F○○ 收取部分民眾申辦車牌費用及被告l○○自其郵局帳戶提領交 付之款項,再依同案被告卯○○指示進行匯款,或經由盧筱婷 透過被告T○○轉交與同案被告卯○○等事務,上情堪以認定。 ㈡、稽諸前開說明【詳前開甲、、壹、❶、一至四之部分】,本 件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之詐術是以台灣民政府獲美國官 方支持執政為根本,令受騙之台灣民政府民眾誤認台灣民政府有美國政府為後盾、執政在即,而為取得諸多福利,遂繳付申辦身分證、車牌、旅行證、印製旅行證機器、參加法理課程、捐助控美案等名目之款項,然觀之被告T○○、d○○、l○ ○、F○○上開分別所為提供場地、轉交民眾繳納款項等行為, 實則並不會使民眾陷於錯誤,因而相信同案被告卯○○、被告 午○○所執台灣民政府獲美國政府授權、即將執政之詐述內容 ,故被告T○○、d○○、l○○、F○○前揭行為顯然核與同案被告卯 ○○、被告午○○所執之核心詐術無關,是渠等提供場地、代收 款項之行為外觀,充其量僅足使同案被告卯○○、被告午○○能 夠便於其等向民眾詐取金錢,另參酌卷附事證,亦尚無其他事證足以確認被告T○○、d○○、l○○、F○○渠等係在知曉同案被 告卯○○、被告午○○之上開詐術內容,並因此基於主觀共同犯 意聯絡為上開提供場地、轉收款項之行為,故而,自難認被告T○○、d○○、l○○、F○○與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同為詐欺 共犯。 ㈢、況審酌本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認定受騙之民眾,尚有部分民眾主觀上猶仍相信美國軍政府存在並授權與台灣民政府,可見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之詐術並非輕易得以看穿戳 破,且綜合觀察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之詐欺手法,除為 貪取牟利自身利益之詐欺取財目的外,復有夾雜或可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之控美案訴訟、民間會議交流等行為,更令民眾難以識破箇中詭計,於此情形下,得否僅以被告T○○、d○○ 、l○○、F○○有從事上開行為之外觀情狀,即逕予推定渠等確 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有主觀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更顯有疑。 ㈣、至被告T○○、d○○及F○○就渠等雖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將 詐騙所得,分別為購置不動產、匯款至被告午○○海外個人銀 行帳戶,而屬洗錢行為之共犯,雖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此僅係因被告T○○、d○○及F○○對於此等匯款之款項應可預見或知 悉為不法之犯罪所得,故渠等主觀上具有洗錢之犯意,然就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係以何種方式遂行其等詐欺犯罪之 內容,此節涉及同案被告卯○○、被告午○○之詐術內涵及手法 ,自無從據被告T○○、d○○、F○○所為事後之洗錢行為,逕予 反推渠等在為提供場地、代收繳款項之行為時,即已得悉同案被告卯○○所述之美國軍政府授權及美國官方支持台灣民政 府執政之說法實屬虛構,猶仍本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上開共犯行為分擔,況且,同案被告卯○○、被告午○○自台灣 民政府民眾所收得之款項,尚有部分係來自於認為己身並未受到詐騙之民眾,則於被告T○○、d○○、F○○在為前開提供場 地、代收繳款項之行為時,實無從區分繳交該筆款項之民眾究竟是基於自願或是受到詐騙而繳交,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更不得對被告T○○、d○○、F○○以刑法之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 取財罪處斷,併予敘明。 三、參酌下列證人之證述,渠等證人對於被告T○○、d○○、l○○、F ○○多不認識,且亦未證述上開被告究對渠等有何施詐行為: ㈠、臺北州(本訴) 1、證人楊綿斯(附表二編號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F○○是負責收受捐款的人,T○○是中央 會館的地主,内閣總理大臣l○○會幫我們上課,至於中央會 館櫃檯d○○我就不認識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 ,第114至116頁)。 2、證人吳永清(附表二編號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中央會館就是前述水月園,櫃檯人員我不認識,我也沒聽過d○○跟F○○,T○○、l○○我也都沒聽過等 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85至87頁)。 3、證人張湖岳(附表二編號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F○○是臺北州的閣員,T○○是台灣民政 府桃園總部的房東,l○○是内閣總理大臣,如果有人要捐款 給台灣民政府,就會把錢匯到l○○個人帳戶内,再由l○○將錢 領出來,交給台灣民政府中央財務的人員,但我不知道是何人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45至147頁) 。 4、證人張馨云(附表二編號1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d○○只是單純從事櫃台收錢的工作;F ○○是中央會館的志工,通常會處理卯○○、午○○所交辦的事情 ;而我只知道T○○是提供中央會館場地的人;l○○是負責擔任 訓練課程的講師,且l○○有提供他自己的帳戶(詳細銀行及 帳戶忘了),以供成員匯款用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 宜蘭州卷,第273至275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太知道T○○是哪位,因為我沒有注意旁邊的人,我都是注 意同心,我對被告T○○印象不深,只有聽卯○○及午○○會常常 提及「游先生」,是因為T○○被告了我才知道他是被告T○○, 我的理解是T○○只是水月園農場地主,我也沒有看過T○○受訓 或是參與活動。就我的經驗是完全沒有,因為我不認識T○○ ,也跟T○○沒有任何接觸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15至70 頁)。 5、證人陳李秀圓(附表二編號1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d○○、F○○、T○○、l○○,我只 知道午○○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00至20 2頁)。 6、證人徐得寶(附表二編號2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只知道午○○是卯○○的太太,F○○是 會館的司機,其他人我則不認識,我在民政府只是一個成員,我無法知道上述人等涉法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 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98至300頁)。 7、證人詹博明(附表二編號2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T○○則聲稱是水月園的地主,l○○也是 講師,有在課程中授課,d○○、F○○我不認識等語(偵字第12 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04至206頁)。 8、證人余義樟(附表二編號2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對於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T○ ○、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我都不清楚等語( 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44至246頁)。 9、證人王思文(附表二編號3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d○○、F○○、T○○、l○○,有關 於他們是否涉案我也不清楚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 蘭州卷,第109至192頁)。 、證人李奕楨(附表二編號4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從未聽過中央會館櫃臺d○○、F○○、 地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有不法的事情等語(偵字第 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49至251頁)。 、證人劉政森(附表二編號4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中央會館就是前述水月園,櫃檯人員我不認識,我也沒聽過d○○跟F○○,T○○、l○○我也都沒聽過等 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00至101頁)。 、證人葉奕沛(附表二編號4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d○○,我知道午○○(卯○○太 太)、T○○(中央會館地主)、F○○(同心,即為志工)、l○ ○(總理),我不認為他們有欺騙我的情形等語(偵字第121 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95至197頁)。 、證人張玉鳳(附表二編號5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 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40至141頁)。 、證人曾玉仙(附表二編號5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沒接觸過中央會館櫃臺d○○、F○○、 地主T○○、内閣總理大臣l○○,我不清楚這些人的涉案之具體 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1至162頁 )。 ㈡、新竹州(本訴) 1、證人馮海雄(附表二編號5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T○○是房東、地主,是在管理園區 ,我不知道T○○有無在台灣民政府裡面擔任任何職務等語( 金重訴字卷站,第310至314頁)。 2、證人林麗蓉(附表二編號5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知道有F○○、T○○、l○○等人,但是 我不知道他們在台灣民政府涉案的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0至72頁)。 3、證人呂宜靜(附表二編號6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T○○、d○○、F○○、l○○,我都不認識也 沒見過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至13頁 )。 4、證人湯月雲(附表二編號6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 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36頁)。 5、證人許育華(附表二編號6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 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3至24頁)。 6、證人陳樹木(附表二編號6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T○○我很早就認識,只知道他是總部 地主;l○○是我到民政府之後才認識,他也是協助卯○○,也 有替成員上課;d○○我就不清楚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 台中州卷,第79至81頁)。 7、證人郭清誥(附表二編號6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都不認識中央會館櫃臺d○○、F○○、 地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 中州卷,第62至63頁)。 8、證人陳伯裕(附表二編號6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中央會館櫃檯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 州卷,第1至2頁)。 9、證人范姜安榆(附表二編號6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 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0至91頁)。 、證人沈雅真(附表二編號6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只知道F○○負責統籌台灣民政府成 員之捐款,他也會負責發放捐款證書,只要成員捐款超過5 萬元則能取得證書,其餘成員如果捐款沒有超過5萬元,則 採累計方式達5萬亦可獲得證書,l○○是負責教授法理課的講 師,d○○及T○○我則不認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 卷,第87至89頁)。 、證人陳國樑(附表二編號7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台灣民政府總部的地主我有聽說是姓游,另外,内閣總理大臣l○○有在課堂上講課,主要是講「 法理」,所以我知道這個人,至於d○○及F○○我就不認識等語 (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43至45頁)。 、證人陳鏡甘(附表二編號7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午○○、中央會館櫃臺d○○、F ○○、地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 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至4頁)。 、證人邱顯彰(附表二編號7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認識T○○等語(金重訴字卷十 二,第173頁)。 、證人范姜羣清(附表二編號7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認識F○○、l○○,F○○是向我們收取 在台灣民政府上課費用的人,l○○是台灣民政府的總理。我 有聽過T○○這個名字,知道他是地主,台灣民政府的房子是 向他租的,但我不認識他。我不認識d○○,也沒聽過字等語 (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57至59頁)。 ㈢、臺中州(本訴) 1、證人蔡吉源(附表二編號8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要跟T○○租用那個房子,但 因為光是整修就大概花費300萬,因為找不到錢,所以卯○○ 說是否我們每個人出100萬元把它弄起來,因為將來要開課 ,就是為了開課才找去T○○那邊,我們開課就會有收入會賺 錢,之後可以把這塊地買下來蓋房子這樣,T○○只是出租房 地產的人,他沒有參與討論,我們需要很多人做事,在那邊上課需要吃飯,T○○就是把跟我們收來的去上台灣民政府課 程的5,000元學費去買食材,因為被告T○○要提供空間,當時 我們沒有冷氣、暖氣,冬天很冷、夏天很熱我們也是這樣忍耐,我是第一期的,都是純粹為了要熱愛臺灣,l○○他開始 是擔任一般的幹部,負責高雄幫忙高雄林義憲(音譯),因為林義憲(音譯)比較脆弱,被告l○○那時在幫忙林義憲( 音譯),後來我離開後聽說被告l○○接任總理職務,我認為 被告l○○也不過是個橡皮圖等語(金重訴字卷十,第100至10 2頁)。 2、證人謝沐堂(附表二編號85)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水月園農場的地以及房子是T○○的,我只知道這樣,就是我剛剛講的窗口收款的小姐, 因為我們報到之後就是會打電腦列印單子出來,再拿單子去繳款的,我知道這個人,但是我沒有跟被告F○○很熟,我也 不知道被告F○○是做什麼的,l○○會來上課等語(金重訴字卷 十一,第66頁)。 3、證人黃敬元(附表二編號8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清楚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閭總理大臣l○○他們涉犯何案等語(偵字第12176 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6至108頁)。 4、證人陳秀琴(附表二編號9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聽過T○○,就是我們在水月園 農場那裡時,T○○是水月園農場的主人,我們在水月園農場 時,吃飯什麼的都有T○○在安排,我不認識d○○,F○○我好像 有聽過,但是我不知道是何人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二,第326至327頁)。 5、證人陳振順(附表二編號9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記憶中T○○那時就是水月園農場的 屋主,我參加台灣民政府課程時,沒有看到T○○擔任導師或 是一起上課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四,第37頁)。 6、證人蔡水萍(附表二編號10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對於T○○,我沒有印象等語(金重 訴字卷,第45至57頁)。 7、證人劉憲吉(附表二編號10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知道内閣總理大臣l○○會幫我們上 課,其他事務我就不清楚。另我不認識d○○、F○○及T○○等人 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4至105頁)。 8、證人王家川(附表二編號10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知道T○○是誰等語(金重訴字 卷十四,第88至97頁)。 9、證人陳棟誠(附表二編號10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T○○就是住在水月園農場那邊,但 是我們都沒有交談,我也沒有見過T○○曾經在台灣民政府裡 面宣稱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有何好處,也沒有在上課時看到T○○擔任講師或是與一起聽課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三,第1 61至201頁)。 、證人曾昱禎(附表二編號11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l○○是台灣民政府總理大臣,卯○○及l ○○都曾在課程中向我們會員講述國際法理,至於其他人我都 不認識。我不知到中央會館櫃台d○○、F○○、地主T○○、内閣 總理大臣l○○等有何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 竹、台中州卷,第129至131頁)。 、證人黃于宴(附表二編號11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清楚d○○、F○○、T○○、l○○等有無 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9至111頁)。 、證人吳淑霞(附表二編號11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T○○在那邊煮餐給我們吃,他是地 主,我擔任中央財務委員期間,去中央核帳及參加的任何財務相關事務,沒有接觸過被告T○○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 ,第344至365頁)。 、證人劉茂忠(附表二編號11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d○○、F○○、T○○、l○○等人, 也不知道他們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 台中州卷,第117至119頁)。 、證人柯麗娜(附表二編號12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F○○也是志工等語(金重訴字卷, 第158至177頁)。 、證人何如玉(附表二編號12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知道T○○、d○○、l○○、F○○這些人, 但他們從未當面跟我解釋過受訓內容或控美案的詳情,也沒有業務上的接觸等語(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8至100頁)。 ㈣、臺南州(本訴) 1、證人郭鎮綱(附表二編號12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認識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人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 卷,第61至62頁)。 2、證人楊神龍(附表二編號12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T○○是民政府桃園州總部水月園土地 的地主,d○○是桃園州總部的收款員,由她負責收錢;l○○是 台灣民政府的總理,我可能不認識F○○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台南州卷,第19至21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卯○○ 是說T○○負責做飯、供應飯菜這樣,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參 與任何組織運作或任何的活動,均沒有看到T○○的參與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四,第25至97頁)。 3、證人陳麗如(附表二編號130)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T○○、d○○、F○○、l○○,我有聽過,但 與他們不認識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1至13頁 )。 4、證人陳重嘉(附表二編號131)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l○○是擔任台灣民政府總理,目前控 美案款^項都匯到l○○帳戶;T○○是中央會館的地主,提供場 地給台灣民政府使用。就我所知,「葉小姐」是收取款項,主要是由午○○掌控台灣民政府行政及財務情形等語(偵字第 12176號台南州卷,第123至126頁)。 5、證人陳佳珍(附表二編號133)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聽卯○○說中央(水月園農場)是T○ ○的,所以我們收的錢都是要交給T○○,所以有需要增設什麼 ,T○○都要無條件增設,我去上課時沒有看過T○○擔任講師或 是當學員一起上課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五,第25至47頁)。6、證人凃玉美(附表二編號13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偵字第12 176號台南州卷,第5至6頁)。 7、證人林養成(附表二編號137)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沒看過F○○,也不認識他等語( 金重訴字卷十五,第145至170頁)。 8、證人羅麗惠(附表二編號138)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l○○是擔任台灣民政府總理,目前控 美案款項都匯到l○○帳戶;T○○是中央會館的地主,提供場地 給台灣民政府使用。就我所知,「葉小姐」是收取款項,主要是由午○○掌控台灣民政府行政及財務情形等語(他3915號 台南州卷,第130至132頁),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認識T○○,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所參加的任何台灣民 政府活動,沒有聽過或看過T○○,我不知道d○○的職務,只知 道櫃臺繳錢是給她等語(金重訴字卷二十一,第62至71頁)。 9、證人江鐘烈(附表二編號13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對於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T○ ○、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我不大了解等語等 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至2頁)。 、證人陳信承(附表二編號14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繳交費用都是到中央會館櫃臺繳給d○○,内閣總理大臣l○○在我在上台灣民政府的課程時也都會 來當講師,我受訓住的水月園就是T○○的土地,至於F○○我不 認識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72至74頁)。 、證人吳素美(附表二編號162)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不知道中央會館櫃臺d○○、F○○、地 主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等語(偵字 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43至45頁)。 、證人姚榆桉(附表二編號16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沒有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 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等語(偵字第 12176號台南州卷,第63至65頁)。 、證人林瑞菊(附表二編號164)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T○○、 内閣總理大臣l○○等人我都不認識等語等語(偵字第12176號 台南州卷,第69至71頁)。 ㈤、高雄州(本訴) 1、證人李柏震(附表二編號167)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l○○則提供個人帳戶給卯○○使用、台 灣民政府中央會館「水月園」游姓地主本名T○○則是場地提 供者。另l○○每週會提供存薄影本及當週收到的現金交給會 計「葉姐」,「葉姐」是T○○請來的會計,在中央會館負責 現金的收取及作帳,至於她的姓名我不清楚等語(他字第3915號卷一,136第139至頁)。 2、證人孫蓬逸(附表二編號16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T○○是水月園農場的地,他 不管法理的問題,他只負責大樓管理的問題,像伙食、裝潢、增建等,就我的認知,T○○管理整個建築物的部分,是因 為那個房子是他的,所以他自己管理,那個房子本來是養老院,一間一間的房間,全部把它打掉,做成比較大的教室,内部做很大規模的改建,l○○除了當總理以外,我不知道他 還有做什麼事情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209至226頁)。3、證人張錫村(附表二編號17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期間,我知道T○ ○,但不太認識,他是什麼身分與我無關,我沒有記那麼多,好像是在台灣民政府那邊都在幫忙什麼的,那個房子是他的。他應該是水月園農場的地主及建築物的所有人,他也沒有親自對我宣稱加入台灣民政府的任何好處,我有上過l○○ 的課,不記得他上課的內容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六,第189 至209頁)。 4、證人黃國峰(附表二編號18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去的時候,買莱都是T○○去的, 後來可能午○○來掌控廚房之後,T○○有沒有再去買莱我就不 知道了。T○○剛開始是買莱的,我也不知道,後來我知道的 是卯○○跟T○○租用場地而己,我從來沒有看到T○○在上課,也 沒看到他一起吃飯,像d○○小姐雖然在收錢,也沒看到她在 上課、也沒看到她在吃飯,一個歐巴桑被人家聘來收錢算錢,賺一點家庭補貼,搞成今天這個局面,上課時T○○都沒有 在場,d○○也沒有在上課、也沒有在場,我不知道被告F○○是 誰,我也沒看過等語(金重訴字卷九,第6至35頁)。 5、證人廖啟州(附表二編號20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時候卯○○上課時會說中央會館是 跟T○○租用,就我聽過的內容或知道的事實是T○○是中央會館 的地主,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T○○沒有對我本人宣稱, 也沒有無聽到他在對其他同心宣稱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好處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19至232頁)。 6、證人楊春泰(附表二編號20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認識T○○,d○○是會計在收錢, l○○上課應該都是講除了國際法理以外的,在很多地方大部 分都講他的白色恐怖那一段,很長的時間他都講這些問題,F○○坐在窗口,當時有一段時間也是在窗口,因為總是要有 人收錢他應該是義工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62至77頁)。 7、證人黃志賢(附表二編號224)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不認識T○○,我知道叫「阿布拉 」(音譯),但忘記長相,一般都會這樣講說是水月園農場的主人,參與台灣民政府的期間,沒有親自去接觸到「阿布拉」或是看到他在參加台灣民政府的活動,我沒有碰過他,我也不認識,我記得l○○當時上課時在講陸軍官校被關的整 個過程,這一類的記憶比較深一點,就是在牢裡被關還有受傷這一類的,整個要我陳述我沒有辦法連結起來,但是我知道l○○會在課堂上傳誦到什麼監獄等,偶爾會提到卯○○講的 福利,但是不是重點,不會一直強調,但是有提到秘書長所說的將來1元台幣能夠換1元美金,但是不會一直強調福利這方面,我的記憶是這樣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204至228頁)。 8、證人陳炳昆(附表二編號23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T○○應該是水月園農場的地主,我 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沒有看到T○○跟我一同參與台灣民 政府的任何活動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01至368頁)。9、證人邱麗雯(附表二編號238)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T○○就是中央會館的地主,就我的 印象所及,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的任何活動,從來沒有在活動之中接觸過T○○,d○○除了收錢之外,我不知道她還有其 他的職務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32至285頁)。 、證人許林麗貞(附表二編號239)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的任何活動,從來沒有在活動之中接觸過T○○,l○○上課內容我不記得等 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72至273頁) 、證人林福源(附表二編號240)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的任何活動,從來沒有在活動之中接觸過T○○,我不知道l○○上什麼課, 講的亂七八糟的,講有的沒有一大堆的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52至354頁)。 、證人戴振榮(附表二編號241)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參與台灣民政府期間的任何活動,從來都沒有接觸過T○○,d○○在台灣民政府收錢,其他的我 不知道等語(金重訴字卷十八,第253至255頁)。 、證人黃泰勳(附表二編號242)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中央會館所在地的水月園農場有個游姓地主,但我沒看過他本人,都一直聽到被告卯○○ 講到這個人,卯○○說地主很熱心提供他的水月園農場,我的 印象是這樣,我聽說是游姓地主知道他們在做這些事情,就很熱心的提供這些東西、場地,他收的學費就是用來做一些維護及租金等語(金重訴字卷十七,第301至328頁)。 ㈥、宜蘭州(本訴) 1、證人黃漢村(附表二編號285)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只稍微認識l○○,其他我都只有單 純去上課並不認識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 第59至61頁)。 2、證人徐莉茵(附表二編號286)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沒有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 T○○、内閣總理大臣l○○等涉案之具體事證等語等語(偵字第 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47至49頁)。 3、證人陳清科(附表二編號289)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就我所知,都是卯○○在主導台灣民政 府的運作及課程講授,中央會館櫃臺d○○、F○○、地主T○○、 内閣總理大臣l○○跟民政府車牌、身分證、旅行證及控美案 都沒關係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1至13 頁)。 4、證人簡永和(附表二編號293)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就我所知,都是卯○○負責上課,F○○ 負責收費,至於内閣總理大臣l○○是掛名的沒有有實權,台 灣民政府的事情幾乎都是由卯○○及中央辦公廳人員負責,F○ ○負責收錢部分等語(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7 至29頁背面)。 ㈦、觀諸前揭證人之證述多有敘及不認識被告T○○、d○○、l○○、F○ ○等人,縱有知悉被告T○○、d○○、l○○、F○○等人,然前開證 人之證述亦未證述被告T○○、d○○、l○○、F○○究有何對渠等施 行詐術之行為,更徵被告T○○、d○○、l○○、F○○並無共同與同 案被告卯○○、被告午○○為本件之詐騙行為。 四、被告l○○於課程中講授台灣民政府日後執政可兌現之福利此 舉,實則僅係被告午○○及同案被告卯○○用以散播詐術之途徑 工具之一環,且依卷附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l○○有何與被告 午○○及同案被告卯○○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 ㈠、被告l○○固於課程中有提及申辦台灣民政府身分證、旅行證、 車牌、參加課程、捐款控美案等將來於台灣民政府執政可獲得之福利等情,此有證人H○○、蔡佑鑫、q○○、N○○、陳泓達 、n○○、戌○○、B○○、趙彧平、S○○、丙○○、Q○○、r○○、s○○、 C○○、丑○○、A○○、陳玫臻、v○○、L○○、子○○、D○○、R○、P○○ 、李連昌、U○○、Z○○、t○○、趙文華、癸○○、唐宇姮、李麗 美、陳怡芬、戊○○、甲○○、吳信賢、陳昭宇、X○○、未○○、 詹秀娥、許芳麗、林士翔、鍾劉清蘭、申○○、酉○○、g○○、 辰○○、乙○○、h○○、W○○、洪裕豐、o○○之證述(他字第5182 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至24、29至32、34至36、83至86、128至130、168至171、180至183、190至193、200至203、218至220、226至228頁;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2至6、29至32、40至42、47至49、86至88、113至117頁;他字 第5182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至8、19至24、39至42、69至72、79至82、102至104、132至134、138至140、147至149、155至157、191至193、230至232頁;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2至5、11至14、42至44、72至78、95至98、102 至105、127至130、136至139、148至153頁;他字第5182號 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79至81、109至110、123至124、126 至127、138至141、144至147頁;他字第5182號第二波高雄 州卷二,第2至5、14至17、123至125、153至156、161至164、200至203、248至250頁)可稽,然衡酌本件實際上台灣民政府未獲美國軍政府授權或是得到美國政府支持即將執政,惟同案被告卯○○、被告午○○為牟取金錢,遂杜撰上情,使民 眾誤認其等所述即將執政乙事係屬可信,方願意依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所巧立之各項名目繳交費用,是徒以被告l○ ○於課堂上宣講台灣民政府執政後之福利此節,當否足認被告l○○係在知悉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所述之台灣民政府 獲美國軍政府授權、美國政府即將執政均屬謊言之情形下,而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共同為詐騙民眾,方於課堂上 宣講福利,實難逕予認定, ㈡、況輔以本件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散播詐術內容係透過民 眾口耳相傳、於課程中宣講、架設網站、錄製網路影片播送、公開演講、紙本文宣等方式,即同案被告卯○○、被告午○○ 是利用對於其等詐術不知情之人,循上開方式散播詐術內容,而被告l○○所為毋寧僅為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散播詐 術之途徑之一,更難認其確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有共 同詐欺之犯意聯絡。 五、被告午○○被訴與同案被告卯○○所為附表二編號177號之詐欺 犯行部分,卷附事證無認定被告午○○有共同參與此部分之犯 行: ㈠、參酌證人楊宜蓁(附表一編號114)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 於101年12月4日加入台灣民政府,我在民政府擔任的職務先後為高雄二州州議員迄今,我加入台灣民政府之後,就前往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會館接受講習訓練,課程包含:初級班、高級班、法理點召、職前訓練及專業訓練共5 關,初級班繳費6,000元、高級班繳費1萬元、法理點召繳費2,000元、職前訓練繳費6,000元及8次專業訓練,每次繳費2,000元,共繳費1萬6,000元,州訓4次,每次2,000元,共繳8,000元,過5關的費用總共是4萬8,000元,這些費用我都是以現金直接交給中央會館的葉姓女會計人員,台灣民政府都沒有開立任何相關收據給我。我還有繳交1,000元辦理台灣 民政府身分證,卯○○表示該身分證可通行世界194個國家, 還可以在美國國內搭機到處走,卯○○有說勝訴後,可用一元 臺幣換一元正臺幣,也就是可以有32倍的獲利,卯○○曾向我 等成員表示,105年大選不可能舉辦,大選後我就發現所說 一切都是假的,我受騙上當,也在大選後不再管台灣民政府任何事,當作花錢消災,我有親耳聽聞台灣民政府第E160422期(105年4月24日)法理學院初級班課程等語(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1至33頁),參酌證人楊宜蓁證述其遭 騙之話術內容核予與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聽聞之詐術內容相同,堪認同案被告卯○○對附表二編號177號所示部 分(楊宜蓁)構成詐欺犯行乙節,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77號部分,因證人楊宜蓁係於被 告午○○與同案被告卯○○結婚登記前即繳交申辦身分證之費用 ,且觀諸繳交之項目僅有身分證及參加課程,並無繳交申辦旅行證、認購印製旅行證機器設備、捐款控美案之費用,尚難認證人楊宜蓁於被告午○○加入台灣民政府後仍有繳交款項 ,自無從認被告午○○對於證人楊宜蓁部分以接續犯論罪。至 證人楊宜蓁雖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有親耳聽聞台灣民政府第E160422期法理學院初級班由卯○○所聲稱之內容等語(他 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1至33頁),而卷附台灣民政府第E160422期法理學院初級班之勘驗報告記載,該其課程之 授課日為105年4月24日,此有該勘驗報告(他字第3915號勘驗文宣卷,第30至31頁)可佐,然此僅足認定證人楊宜蓁有於105年4月24日聽聞該課程內容,惟該次授課內容是否即為證人楊宜蓁繳款後參加之課程,尚無從遽以認定,自不得逕認證人楊宜蓁於105年4月24日前即有繳交課程之費用,是既無事證足證證人楊宜蓁於被告午○○婚後仍有繳交其他款項, 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午○○無罪之認定。 六、至起訴意旨認被告T○○、l○○、F○○亦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之罪嫌,然則,參酌前開說明,被告T○○、l○○、F○○已無從認定有何與被告午○○、同案 被告卯○○共同為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T○ ○、d○○、l○○、F○○既無共同與被告午○○、同案被告卯○○為詐 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亦無可能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條文所列之參與犯罪組織,故此部分自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綜上所述,依前開證人李錦雲、陳福齊、陳信中、楊志賀、蔡日榮、李岱家、黃振坤、張靜音、陳靖宗、呂素真、林連國、黃錦桐、劉益富、徐鳳池、張冬梅、蔡豐聯、周耀松、陳俊成、簡玉鑾、李忠政、許坤儀、王國旭、郭品東、藍德安、鐘玲宥、盧進賢、姚語甄、王明林、謝秋雲、蔡建豐、翁莉苗、蕭秋桂、賴綜欣、温煥忠、陳阿春、蔡宗成、湯茂松、符永春、温煥煜、王廖梅英、張萬進、范姜謙、胡家誠、黃士豪、林慶輝、王寶祺、曾聖閔、陳愛子、李柏漢、張英文、范秀蓮、羅大維、羅澤次、羅高桂芬、吳朝銘、陳文魁、陳豪森、康森凱、張蓁華、陳慈善、林昱辰、陳中和、陳燈賢、何富美、黃滿蘭、余茂森、王麗嬌、張堆義、陳泉盈、洪秀珠、洪英周、蔡振興、李欣璊、藍景登、王豐賓、曹寶珠、邱會藺、楊紀淑馨、林金美、陳仁宗、洪譽銘、古來勝、謝秀理、蔡政憲、吳協泉、鍾傅珍妹、黃有增、藍林明、林建治、黃柏森、黃陳鑫、陳仁岳、地○○、e○○、J○○、 宇○○、陳薛如吟、陳信亮、陳坤林、E○、黃開賢之證述,渠 等並未認為受到詐騙,是被告午○○、T○○、d○○、l○○、F○○就 上開證人之部分,自難以刑法之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另觀諸被告T○○、d○○、l○○、F○○前揭行為顯然核與同 案被告卯○○、被告午○○所執之核心詐術無關,渠等行為外觀 僅足使被告卯○○、午○○能夠便於其等向民眾詐取金錢,另卷 附事證尚無足認被告T○○、d○○、l○○、F○○渠等知悉同案被告 卯○○、被告午○○所執說詞為不實之詐術,而仍執意配合之共 同犯意聯絡,再者,參酌前揭證人之證述多有敘及不認識被告T○○、d○○、l○○、F○○等人,縱有知悉被告T○○、d○○、l○○ 、F○○等人,然亦未證述被告T○○、d○○、l○○、F○○究有何對 渠等施行詐術之行為,故無從逕認被告T○○、d○○、l○○、F○○ 有與同案被告卯○○、被告午○○為本件之詐欺犯行,從而,本 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午○○、T○○、d○○、l○○、F○○涉有上 開部分之詐欺犯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是:㈠、被告午○○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被訴即如附表二編號1、2、5、6 、9、10、11、12、13、15、16、18、21、22、23、24、27 、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250 、251、252、254、25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288、292、297、298、375、379、401號之部分;㈡、被告T○○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被訴即如附 表二編號1至448號之部分;㈢、被告l○○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 書被訴即如附表二編號1、7、10、13、14、15、21、24、27、28、29、31、36、44、60、62、72、80、81、86、98、101、103、114、127、136、137、139、140、153、154、173 、174、175、181、195、206、210、211、219、228、235、239、248、252、253、254、255、261、284、285、292、298、321、431、442、444號之部分;㈣、被告d○○就起訴書及 追加起訴書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10、17、21、26、30、31 、40、73、127、138、140、141、142、167、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293、325、326 、327、332、337、351、353、397、404、418、421、423、431、447號之部分;㈤、被告F○○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被訴 即如附表二編號2、4、8、11、12、13、14、15、18、19、20、22、24、25、26、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108、110、111、113、114、115、116 、119、120、121、122、123、125、126、134、135、139、140、144、145、146、147、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162、163、164、171、205、206、207 、209、210、211、228、233、237、246、247、248、251、252、253、257、272、275、276、277、278、280、281、282、284、285、287、292、293、295、298、301、302、304 、317、327、404、407之部分;上開部分之犯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T○○、d○○、l○○、F○○有與被告午○○、同案被告卯○○共 同為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當亦無從認定被告T○○ 、l○○、F○○有起訴書所載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故均依法應 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❷、被告午○○、T○○、d○○、l○○、F○○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一、關於乙、壹、❷、一(現金部分)及三(外匯部分): ㈠、被告F○○於107年8月10日收得支持者所交付之歐元2,000元現 金,亦交由同案被告卯○○攜回前揭蘆竹上址等情,業據被告 F○○供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F○○卷,第180頁背面),並有 支出證明書(偵字第12176號F○○卷,第114頁背面)可憑【 即前開乙、壹、❷、一(現金部分)】;廖本深經友人黃國師聯繫,於前開時間、地點受同案被告卯○○所託,由被告T○ ○駕車搭載廖本深、黃國師及被告d○○,一同前往上開銀行匯 款美金45萬6,823元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等情,業 據證人廖本深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 ,第158至160頁),復有臺灣銀行信義分行106年11月7日信義營密字第10650005731號函暨匯款相關單據資料(偵12176號證人卷三,第145至148頁背面)可佐【即前開乙、壹、❷、三、㈠(外匯部分)】;被告T○○於上開時間依被告卯○○指 示匯款美金18萬2,854元至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等情 ,業據被告T○○供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T○○卷,第109至11 5頁),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9日台新總國外部字第10700000283號函暨辦理國外匯出匯款申請 書及相關匯款單據資料(偵字第12176號T○○卷,第76頁背面 至第78頁)可憑【即前開乙、壹、❷、三、㈡(外匯部分)】 ;被告d○○於前開外匯部分所示時間為各該金額之匯款等至 民政府美國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情,業據被告d○○供述在卷 (偵字第12176號d○○卷,第206至216頁背面),復有d○○之 匯款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11月1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6004752號函暨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他字第4540號d○○銀行卷,第1 04至113、115、132、143頁)可憑【即前開乙、壹、❷、三、㈢(外匯部分)】;被告F○○於前開外匯部分之㈣及㈤、1至9 、、所示時間為各該金額之匯款至民政府美國基金會美國 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F○○供述在卷(偵字第12176號F○○ 卷,第89至96頁背面),復有臺灣銀行南崁分行106年11月17日南崁匯密字第1060003845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6年11月21日合金南崁字第1060004723號函覆資料、 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6年11月9日東桃園營密字第10650007321號函暨匯出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 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6年11月13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54538號調閱資料回覆暨附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1月9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6004750號函暨外匯匯款相關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6年11 月14日合金桃園字第1060006929號函暨國外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水單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6年11月21日合 金南崁字第1060004672號函暨國外匯出匯款憑證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6年11月17日彰崁字第1060193號函暨匯往國外受款人之匯出申請書及相關匯款單據、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1月14日日銀字第1062E00000000號函暨匯匯款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6年11月22日合金桃園字第1060007120號函覆資料、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106年11月20日華崁匯字第1060000469號函覆資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1月10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1895號函暨臨櫃外匯匯款申請書、交易傳票 及大額交易資料(他字第4540號F○○卷,第11至15、41至44 、47至50、54至55、60至61、64至75、96至98、106至113、132至138頁)可憑【即前開乙、壹、❷、㈣及㈤、1至9、、 (外匯部分)】,是上情固均堪以認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實務見 解就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修正 前)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 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後,實務見解認洗錢防制法之立 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 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只須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已 足。而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參酌前開實務見解,不論修法前後,行為人主觀上需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且其所為亦須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經查,被告午○○、同案被告卯○○係以其等之詐術核心巧立名目, 並利用不知情之被告T○○、d○○、l○○、F○○及會計盧筱婷、各 州工作人員等人,為其等收取台灣民政府民眾之詐騙款項,是於被告T○○、d○○、l○○、F○○等人未知悉同案被告卯○○及被 告午○○所執之核心詐術時,主觀上難認有何共同為詐欺之犯 意聯絡,又渠等前開所為本即是將款項繳予被告卯○○或匯款 至名為「台灣民政府」之銀行帳戶,衡以渠等是依被告卯○○ 指示或請託代收台灣民政府民眾之款項,並將收得之款項交予被告卯○○或匯至台灣民政府帳戶,實與常情無違,自此等 外在行為整體觀察,當難認被告T○○、d○○、l○○、F○○所為交 付款項或匯款至台灣民政府帳戶之行為,即屬為掩飾或隱匿同案被告卯○○及被告午○○之犯罪所得,更難認被告T○○、d○○ 、l○○、F○○主觀上有何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意,是起訴意 旨認被告T○○、d○○、l○○、F○○就上開現金部分【即前開乙、 壹、❷、一】及外匯部分之三、㈠、㈡、㈢、㈤、1至9、、【 即前開乙、壹、❷、一】之行為構成洗錢云云,尚非有據,應為無罪諭知。 ㈢、次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係指針對「特定犯罪所得」為該法第2條所定行為者而言,而是否屬於「特定犯罪」則依 該法第3條之規定以斷。而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嗣於106 年6月28日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亦屬 重大犯罪:一、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344條之罪。」準此,於106年6月28日前,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之犯罪所得未達500萬元者,因非前述洗錢防制法所稱「特 定犯罪」,自無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經查,被告F○○分別為 前開(外匯部分)三、㈣部分,因各次匯款時間在106年6月2 8日前,且匯款金額均未達500萬元,揆諸前述說明,並非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設有處罰明文之對象,自屬不罰,應就被告F○○所涉此部分洗錢犯行為無罪諭知。 ㈣、另起訴意旨就被告F○○於前開(外匯部分)三、㈤、、、部 分所為之匯款行為構成洗錢云云,然查:上開起訴意旨所載之3次匯款紀錄,並無相關事證可佐,則被告F○○是否有為上 開3次匯款行為,自屬有疑,而上開3次匯款是否存在當屬有疑,自不得遽為被告F○○、午○○此部分洗錢犯行有罪之認定 。另參酌卷內事證:⑴、被告F○○於106年6月19日由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北桃園分行,以律師費名義,以新臺幣120萬9,500元換匯美金3萬9,773.1元匯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⑵、被告F○○於106年8月7日由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 以律師費名義,依新臺幣584萬5,185元換匯美金19萬3,165.4元匯至台灣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⑶、被告F○○於106 年8月28日由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以律師費名義,依 現金新臺幣113萬1,800元換匯美金3萬7,484.27元匯至台灣 民政府基金會美國銀行帳戶;此有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匯款申請書、水單(他字第4540號F○○卷 ,第31至33、74至75、188至189頁)可佐,而依上開起訴書所載之外匯部分之㈤、、、部分所示之金額,則:⑴、外 匯部分之㈤、部分,辦理匯款之銀行部分並非「日盛銀行營 業部」,而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桃園分行」;⑵、外匯部分之㈤、部分,辦理匯款之日期應為「106年8月7日」, 而非「106年7月24日」,辦理匯款之銀行部分並非「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而係「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⑶、外匯部分之㈤、部分,辦理匯款之日期應為「106年8月28日 」,而非「106年7月24日」,辦理匯款之銀行部分並非「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而係「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是起訴書所載前開3次被告F○○有依同案被告卯○○指示匯款 行為之時間、地點之記載錯誤,如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者,為期明確認定事實,當事人固得於法院調查、審理時促請法院注意更正,法院亦得依職權究明。惟若犯罪時間更動後之犯罪事實已不在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且適用法律之基礎將隨之變動時,自不得以更正方式,使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發生繫屬之效力,而得為法院審判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F○○雖有上開分別於106年6月19日、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28日之匯款行為,然本院就被告F○○及午○○所涉各 次匯款行為是認分別成立洗錢一罪(詳前開有罪部分之說明),則起訴書所載有關外匯部分之㈤、、、部分所指由被 告F○○依同案被告卯○○指示所為3次匯款行為之匯款時間或辦 理匯款之銀行之認定內容既然有誤,本院無從逕自更正上開3次匯款之匯款時間或辦理匯款之銀行,應認上開3次(即106年6月19日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桃園分行、106年8月7日 在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106年8月28日在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匯款行為既非本件起訴範圍所及,本院自不予審理,附此敘明。從而,本院應就被告F○○及午○○所涉此部分 洗錢犯行為無罪諭知。 ㈤、被告午○○本即係與同案被告卯○○共同為詐騙行為,並共同利 用不知情之被告T○○、d○○、l○○、F○○藉此向被騙民眾收取現 金、匯款等款項,而收得之現金本需有暫時放置之地點,是同案被告卯○○及被告午○○將收得之現金放置於家中,自難認 被告午○○就前開(現金部分)一、㈠、㈡部分,即是基於掩飾 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另被告午○○就前開(外匯部分)三、 ㈢、㈣、㈤、1至9部分,該匯款時間均係在106年6月28日前, 且匯款金額均未達500萬,亦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要件 不符,自應以無罪論斷。 二、關於乙、壹、❷、二之不動產部分: ㈠、被告午○○與同案被告卯○○前揭時間購入建物門牌為桃園市○○ 區○○路0段00號6樓之房屋及座落土地等情,業據被告午○○供 承在卷(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至10頁),核與證人周沛 瑩於調查局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四,第1至2頁)大致相符,復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台灣房屋買賣契約書等件(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67至174頁)可佐,是上情固均堪以認定。 ㈡、證人周沛瑩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午○○與他先生於000年0月1 號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6樓(W1建案)的接待會館看 屋,當時由我負責接待,我帶領午○○及他先生看了樣品屋及 公共設施,共花了兩個多鐘頭,看屋的過程中都是午○○詢問 及提意見,她先生在旁都沒有表示太多意見,當天午○○有表 示意願購買B2-9樓(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 ,並付5萬8,000元作為小訂金,跟我約定於7月6日簽約,午○○離開就將房屋買賣契約取回審閱,於7月6日午○○以現金補 足訂金80萬元、簽約金400萬元及一些手續費(包括用印款440萬元、稅單核下款240萬元、交屋款40萬元及暫收款50萬 元等),我跟會計劉晏珊及公司專業人員在辦公室點完鈔後,我就與午○○與她先生簽約,正常情況下簽約完銀行人員一 周會進行徵信審核,之後由台北富邦銀行人員就進行徵信審核,午○○與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辦理對保手續等語(他字第39 15號卷四,第1至2頁),復觀諸卷附顧客繳款紀錄卡、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麗寶W1B2-09午○○繳款紀錄)所示,被 告午○○於104年7月6日除使用現金繳交80萬元訂金、400萬元 簽約金、440萬元用印款、240萬元稅單核下款、40萬元交屋款及50萬元暫收款之外,另以現金支付價款1,200萬元之購 屋價款,此有上開文件(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96頁 及背面)可佐。 ㈢、另觀諸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麗寶W1B2-09午○○繳款紀錄) 所示,該筆房地總價為3,999萬元,而其中之1,200萬元之購屋價款係於104年7月6日以現金1,200萬元支付,剩餘之2,799萬元則是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於104年7月23日以銀貸撥款 清償(授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午○○)。又稽諸被告 午○○上開授信帳戶之清償情形略以:⑴、於104年7月23日自 被告午○○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匯入450萬元;⑵、於104年8月3日由前開台新帳戶匯 入331萬4,000元;⑶、於104年8月21日以現金存入25萬元;⑷ 、於104年9月9日匯入680萬元;⑸、於104年10月1日以現金存入330萬元;⑹、於104年10月27日以現金存入550萬元;⑺ 、於104年11月23日以現金存入442萬9,687元,此有被告午○ ○之上開台新銀行、富邦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可憑(他字第4540號午○○銀行卷一,第48頁;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 ,第108頁背面),則觀諸被告午○○用於清償購買上開房地 之價款,除使用部分現金之外,尚有向銀行貸款,該等支付價金之方式,於金流之追查上尚無困難,倘購買上開房地之價款亦屬犯罪所得,被告午○○此舉不啻曝光其金流來源,故 購買上開房地之價款是否為被告午○○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 實屬有疑,且觀諸被告午○○前開購買桃園市○○區○○路00號13 樓房地、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地之付買賣價款支付方 式均是全數以現金為付款,顯然核與其購買桃園市○○區○○路 0段00號9樓房地之方式迥然不同,在無其他證據之情形下,自亦無從徒憑被告午○○所購買之物均為不動產,即逕認購買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房地之行為亦屬洗錢。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午○○就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對附表一 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 、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 、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 、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24 、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262、263、264 、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7 、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343、344、345 、346、347號之被害人或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犯行部分之犯罪事實,係與同案被告卯○○、被告T○○、l○○、F○○ 等人共同為之,故就此部分犯行被告午○○係涉係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主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犯嫌,自應適用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分別構成該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主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論處云云,然則: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參酌前開說明【詳前開乙、伍、❶之 無罪部分】,依卷附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T○○、d○○、l○○、F ○○亦共同有參與本件詐欺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T○○ 、l○○、F○○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已如前述,故就被告 午○○上開對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1 1、12、13、14、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2、43、51、52、53、57、58、59、60、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 、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 、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 、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8、240、241、242、243、245、246、247、248、250、251、252、256、257、258、259、260 、262、263、264、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2、283、284、285、286、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 、303、305、307、309、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0、321、322、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3、334、335、336、338、340、341、342 、343、344、345、346、347號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有罪部 分)所為之詐欺犯行,因犯罪行為人僅有被告午○○、同案被 告卯○○二人,人數均未達三人以上,而不符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2條第1項所定犯罪組織之要件,自無從認定被告午○○此 部分犯行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本院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午○○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判處有罪 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就重行起 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貳、經查,被告T○○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三臺中州編號9(p○○○) (即附表二編號92)】所示行為之犯罪事實,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674號、第8675號、107年度偵字第12176號、第16822提起公訴,並於107年7月9日 由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案件繫屬,又被告T○○被訴 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三臺中州編號24(p○○○)】所示行為之 犯罪事實,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124114號追加起訴,並於108年5月21日由本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503號案件繫屬,是被訴如附表二編92號(本訴部分 )核與【追加起訴書附表三臺中州編號24(p○○○)】所示犯 行同一,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被告T○○所涉如 【追加起訴書附表三臺中州編號24(p○○○)】部分之犯行於 再行起訴,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就被告T○○被訴【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臺中州編號24(p○○○ )】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2條第3項 、第5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項、第40條之2 第1 項,(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第1項、第2項,(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黃瑞盛、林劭燁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 官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被害人及告訴人繳交項目及金額) 編號 隸屬州 編號 姓名 開始交款日期 身分證 車牌 課程 旅行證 旅行證機器 控美案 總額 證據 1 臺北州 4 楊綿斯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3,000 6,000 24,000 6,000 0 150,000 189,000 1.證人楊錦斯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14至116頁背面) 2.楊錦斯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1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 臺北州 7 吳永清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1,000 0 100,000 0 0 100,000 201,000 1.證人吳永清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85至87頁) 2.吳永清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93頁背面)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2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 臺北州 8 張湖岳 101年10月1日(第三梯) 2,000 20,000 24,000 0 50,000 1,870,000 1,966,000 1.證人張湖岳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45至147頁、337至340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4 臺北州 14 謝順筆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4,000 12,000 24,000 6,000 0 1,200,000 1,246,000 1.證人謝順筆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0至168、356至361頁) 2.謝順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9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7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 臺北州 17 張馨云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6,000 124,000 0 50,000 50,000 231,000 1.證人張馨云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73至275頁背面、金重訴卷12,第11至70頁、金重訴卷29之4,第325至32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6 臺北州 19 陳李秀圓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24,000 0 0 400,000 425,000 1.證人陳李秀圓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00至202頁、337至340頁背面) 2.陳李秀園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0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 臺北州 20 徐得寶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0 100,000 105,000 230,000 1.證人徐得寶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98至300頁) 2.徐得寶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01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8 臺北州 25 詹博明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6,000 6,000 72,000 0 0 500,000 584,000 1.證人詹博明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04至206頁背面、356至36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9 臺北州 26 羅翊剛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6,000 30,000 0 0 260,000 297,000 1.證人羅翊剛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第159至162頁、202至204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 臺北州 29 余義樟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4,000 6,000 48,000 0 100,000 6,250,000 6,408,000 1.證人余義樟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44至246頁背面、304至30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11 臺北州 32 王思文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5,000 6,000 24,000 0 0 370,000 405,000 1.證人王思文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90至192、304至309頁) 2.王思文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9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 臺北州 35 吳振聰 104年9月21日(第二一梯) 2,000 0 24,000 0 0 610,000 636,000 1.證人吳振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27至129、304至30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3 臺北州 38 錢麗珠 104年10月23日(第二三梯) 5,000 6,000 24,000 0 0 500,000 535,000 1.證人錢麗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56至36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4 臺北州 41 李奕楨 104年11月25日(第二五梯) 1,000 0 22,000 0 50,000 545,000 618,000 1.證人李奕楨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49至251、304至309頁) 2.李奕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5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15 臺北州 43 劉政森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24,000 0 0 100,000 125,000 1.證人劉政森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00至101頁背面) 16 臺北州 44 林昭志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1,000 0 24,000 6,000 0 1,400,000 1,431,000 1.證人林昭志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85至287、304至309頁;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37至40頁、105至111頁背面金重訴卷9,第111至145頁背面) 2.林昭志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88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20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 臺北州 46 葉奕沛 105年1月27日(第二七梯) 1,500 0 24,000 0 0 510,000 535,500 1.證人葉奕沛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95至197、356至361頁) 2.葉奕沛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99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8 臺北州 49 李許寶蓮 104年9月22日(第二二梯) 6,000 0 24,000 0 0 300,000 330,000 1.證人李許寶蓮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04至30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 臺北州 52 張玉鳳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1,000 0 24,000 0 0 1,000,000 1,025,000 1.證人張玉鳳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40至141頁背面、337至340頁背面) 2.張玉鳳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4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0 臺北州 53 曾玉仙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1,000 0 24,000 0 0 450000 475,000 1.證人曾玉仙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1至16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1 新竹州 2 馮海雄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6,000 0 0 0 7,000 1.證人馮海雄於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5029號卷,第3至4、32至33頁;偵8675號卷,第10至13頁;金重訴卷12,第300至319頁) 2.馮海雄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5029號卷,第5頁) 22 新竹州 3 林麗蓉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4,000 6,000 24,000 6,000 20,000 2,370,000 2,430,000 1.證人林麗蓉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0至72頁、137至141頁、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141至145頁背面、186至191頁) 2.林麗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4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23 新竹州 8 呂宜靜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3,000 0 18,000 0 0 0 21,000 1.證人呂宜靜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至13頁) 2.呂宜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4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2頁) 24 新竹州 9 湯月雲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4,000 0 60,000 0 50,000 270,000 384,000 1.證人湯月雲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5至36頁背面)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6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25 新竹州 10 許育華 102年10月8日(第五梯) 4,000 6,000 80,000 6,000 50,000 730,000 876,000 1.證人許育華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3至24頁背面、137至141頁) 2.許育華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26 新竹州 11 陳樹木 103年4月1日(第十梯) 3,000 6,000 24,000 6,000 0 650,000 689,000 1.證人陳樹木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79至81頁;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至100頁背面) 2.陳樹木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7 新竹州 12 郭清誥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2,000 6,000 24,000 0 500,000 3,120,000 3,652,000 1.證人郭清誥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67至170頁;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1至22頁背面、137至141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20頁背面、21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28 新竹州 13 陳伯裕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0 0 13,000 0 0 100,000 113,000 1.證人陳伯裕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至2頁背面) 29 新竹州 14 范姜安榆 102年4月5日(第五梯) 0 0 0 0 0 100,000 100,000 1.證人范姜安榆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0至91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0 新竹州 15 沈雅真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4,000 0 0 210,000 215,000 1.證人沈雅真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7至8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 新竹州 16 邱耀東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6,000 0 24,000 0 0 4,200,000 4,230,000 1.證人邱耀東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37至14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2 新竹州 17 盧筱婷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24,000 0 50,000 0 75,000 1.證人盧筱婷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至4頁背面、13至14頁背面、304至308頁;金重訴卷19,第295至338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33 新竹州 18 曾榮輝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6,000 24,000 0 0 460,000 491,000 1.證人曾榮輝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67至69頁、160至163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第113至115頁背面、155至157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0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4 新竹州 20 陳國樑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0 300,000 337,000 1.證人陳國樑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43至45頁) 2.陳國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4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5 新竹州 22 陳鏡甘 104年8月21日(第二一梯) 1,000 0 24,000 0 0 150,000 175,000 1.證人陳鏡甘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3至4頁背面) 2.陳鏡甘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9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6 新竹州 24 邱顯彰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4,000 0 50,000 0 0 0 54,000 1.證人邱顯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20至22頁;偵8674號卷,第35至37頁;金重訴卷12,第163至178頁) 2.邱顯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23頁) 37 新竹州 25 范姜羣清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4,000 0 24,000 0 0 2,500,000 2,528,000 1.證人范姜羣清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57至59、137至141頁) 2.范姜羣清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6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8 新竹州 28 簡德榮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2,000 6,000 48,000 0 50,000 480,000 586,000 1.證人簡德榮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60至163頁背面) 2.證人蘇淳美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60至163頁背面)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7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39 新竹州 29 吳清春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1,000 0 24,000 0 0 200,000 225,000 1.證人吳清春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3至85頁、172至175頁背面) 2.吳清春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86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0 新竹州 30 游鈺妍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1,000 6,000 24,000 0 0 50,000 81,000 1.證人游鈺妍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一,第86至90頁背面、135至139頁;金重訴卷21,第177至192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1 臺中州 1 蔡吉源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15,000 0 0 0 16,000 1.證人蔡吉源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172至174頁背面;金重訴卷10,第91至111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3頁) 42 臺中州 2 謝沐堂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100,000 22,000 26,000 30,000 0 10,000 188,000 1.證人謝沐堂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175至177頁;金重訴卷11,第61至8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3 臺中州 3 黃敬元 100年9月23日(第一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50,000 550,000 637,000 1.證人黃敬元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6至108頁、185至188頁背面)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9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4 臺中州 4 蔡彩琇 100年11月14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蔡彩綉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3至74頁背面) 2.蔡彩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5頁) 45 臺中州 5 洪清順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2,000 0 0 0 0 0 2,000 1.證人洪清順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67至68頁背面) 46 臺中州 6 蕭建雄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3,000 0 0 0 0 0 3,000 1.證人蕭建雄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0至71頁背面) 47 臺中州 7 陳清恩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陳清恩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1至82頁背面) 48 臺中州 8 洪森江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洪森江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4至86頁) 49 臺中州 9 p○○○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4,000 6,000 44,000 0 0 0 54,000 1.證人p○○○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77至79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1至13頁;金重訴卷22,253至281頁) 50 臺中州 10 劉采穎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劉采穎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95至96頁背面) 51 臺中州 11 陳秀琴 101年10月1日(第三梯) 1,000 0 40,000 0 0 30,000 71,000 1.證人陳秀琴於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33至38頁;金重訴卷12,第319至353頁) 2.陳秀琴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4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2 臺中州 12 張秀鳳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1,000 6,000 26,000 0 0 3,000 36,000 1.證人張秀鳳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192至194頁;金重訴卷11,第81背面至91頁) 2.張秀鳳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195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8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3 臺中州 13 許覲璿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6,000 6,000 26,000 6,000 0 0 44,000 1.證人許覲璿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197至198頁背面) 54 臺中州 14 陳振順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6,000 6,000 26,000 0 0 20,000 58,000 1.證人陳振順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45頁;金重訴卷14,第28至9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4頁) 55 臺中州 16 張聖杰 101年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張聖杰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98至99頁背面) 56 臺中州 17 蔡水萍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3,000 6,000 112,000 0 0 0 121,000 1.證人蔡水萍於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33至38頁;金重訴卷14,第45至57頁) 2.蔡水萍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54頁) 57 臺中州 18 劉憲吉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1,000 6,000 24,000 5,000 0 740,000 776,000 1.證人劉憲吉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4至105頁背面、185至188頁背面) 2.劉憲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201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4、18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8 臺中州 19 王家川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0 0 26,000 6,000 0 3,000 45,000 1.證人王家川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201至202頁背面;金重訴卷14,第88至97頁) 2.王家川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03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8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59 臺中州 20 陳棟誠 104年7月20日(第八梯) 30,000 18,000 110,000 6,000 0 1,110,000 1,274,000 1.證人陳棟誠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162至167頁;金重訴卷13,第161至201頁) 2.陳棟誠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158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21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0 臺中州 21 林在前 102年4月5日(第四梯) 5,000 6,000 42,000 0 0 3,000 56,000 1.證人林在前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204至205頁背面) 2.林在前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06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8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1 臺中州 22 洪岳霖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洪岳霖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88至89頁背面) 62 臺中州 23 曾有利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0 0 1,000 0 0 2,000 1.證人曾有利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91至93頁背面) 63 臺中州 25 姚睿成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0 0 9,940,000 9,965,000 1.證人姚睿成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72至175頁背面;金重訴卷29之4,第332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4 臺中州 26 劉秀煒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500 6,000 140,000 6,000 0 0 153,500 1.證人劉秀煒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至5頁、6至7頁背面) 2.翻拍劉秀煒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照片(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13頁) 65 臺中州 27 王有勝 103年12月7日(第十七梯) 1,000 0 44,000 0 0 300,000 345,000 1.證人王有勝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3至115頁背面) 2.王有勝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6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6 臺中州 29 黃煐祥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3,500 0 26,000 0 1,000 0 30,500 1.證人黃煐祥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頁;金重訴卷23,第348至353頁) 67 臺中州 30 張錦田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24,000 0 0 300,000 325,000 1.證人張錦田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85至188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8 臺中州 32 曾昱禎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24,000 0 0 100,000 125,000 1.證人曾羿臻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29至131頁;金重訴卷18,第87至99頁) 2.曾羿臻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3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69 臺中州 33 黃于宴 104年8月21日(第十八梯) 1,000 0 24,000 0 0 500,000 525,000 1.證人黃于宴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09至111頁、185至188頁背面) 2.黃于宴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0 臺中州 34 湯汀稘 104年5月19日(第十九梯) 1,000 6,000 70,000 0 0 0 77,000 1.證人湯汀稘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至7頁背面) 2.翻拍湯汀稘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照片(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25頁) 71 臺中州 35 吳淑霞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9,000 6,000 26,000 1,000 0 0 52,000 1.證人吳淑霞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中州卷,第68至75、208至210頁;金重訴卷21,第341至380頁) 72 臺中州 36 劉茂忠 104年9月22日(第二二梯) 1,000 6,000 24,000 0 0 260,000 291,000 1.證人湯汀稘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7至11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3 臺中州 38 柯麗娜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1,000 0 24,000 0 0 1,100,000 1,125,000 1.證人柯麗娜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17至119頁;金重訴卷21,第158至17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4 臺中州 39 劉銀鬃 104年5月19日(第十九梯) 1,000 0 24,000 0 0 500,000 525,000 1.證人劉銀鬃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185至188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5 臺中州 40 何如玉 106年10月1日(第三四梯) 1,000 0 24,000 0 0 1,100,000 1,125,000 1.證人於何如玉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新竹、台中州卷,第98至100頁、172至175頁背面) 76 臺南州 1 郭鎮綱 102年10月8日(第五梯) 1,000 0 2,000 0 0 100,000 103,000 1.證人郭鎮綱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61至6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7 臺南州 2 吳禹慕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250,000 500,000 782,000 1.證人吳禹慕於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88至294頁;金重訴卷19,第153至175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背面) 78 臺南州 4 楊神龍 102年10月8日(第五梯) 2,000 12,000 43,000 60,000 0 670,000 787,000 1.證人楊神龍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8674號,第57至59頁;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9至21頁背面;金重訴卷14,第25至9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79 臺南州 5 陳顏素馨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陳顏素馨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06至110頁背面;金重訴卷24,第20至26頁) 80 臺南州 6 陳靜義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6,000 22,000 0 0 0 29,000 1.證人陳靜義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11至115頁背面) 2.陳靜義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17頁) 81 臺南州 7 陳麗如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24,000 0 0 730,000 755,000 1.證人陳麗如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1至13頁) 2.陳麗如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4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82 臺南州 8 陳重嘉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6,000 26,000 0 0 0 33,000 1.證人陳重嘉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23至126頁背面) 2.陳重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27頁) 83 臺南州 9 陳瑞麟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6,000 48,000 0 0 0 55,000 1.證人陳瑞麟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60至63頁;金重訴卷15,第141至194頁) 84 臺南州 10 陳佳珍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2,000 0 84,000 0 0 160,000 246,000 1.證人陳佳珍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51至53頁;金重訴卷15,第21至4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85 臺南州 12 凃玉美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1,000 0 24,000 0 0 1,300,000 1,325,000 1.證人涂玉美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5至6頁背面、96至100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86 臺南州 13 邱金龍 102年4月9日(第九梯) 4,000 6,000 44,000 1,000 0 250,000 305,000 1.證人邱金龍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9至131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87 臺南州 14 林養成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5,000 30,000 120,000 12,000 0 970,000 1,137,000 1.證人林養成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7至18頁背面;金重訴卷15,第141至19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88 臺南州 15 羅麗惠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2,000 0 24,000 0 0 0 26,000 1.證人羅麗惠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59至78頁;金重訴卷21,第59至78頁) 89 臺南州 16 江鐘烈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500,000 1,160,000 1,697,000 1.證人江鐘烈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1至2頁背面、96至100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背面) 90 臺南州 17 林金雀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0 24,000 0 150,000 3,800,000 3,975,000 1.證人林金雀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3至4頁背面、96至100頁背面)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2頁、13頁背面、14頁背面、15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背面) 91 臺南州 18 吳麗香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6,000 58,000 0 0 100,000 165,000 1.證人吳麗香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吳麗香卷,第1至5頁背面、第66至74頁;金重訴卷19,第329至33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92 臺南州 19 陳信承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74,000 6,000 50,000 260,000 397,000 1.證人陳信承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72至74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背面) 93 臺南州 20 林木昆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28,000 1,000 0 0 30,000 1.證人林木昆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45至147頁背面) 2.林木昆台灣民政府身份證(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48頁) 94 臺南州 25 許舜誠 104年11月25日(第二五梯) 1,000 0 26,000 1,000 0 0 28,000 1.證人許舜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38至41頁) 2.許舜誠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59頁) 95 臺南州 27 嚴丰佑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50,000 0 0 205,000 256,000 1.證人嚴丰佑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 2.嚴丰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66頁) 96 臺南州 33 吳博貴 105年3月、4月 1,500 0 0 0 0 0 1,500 1.證人吳博貴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171至175頁背面) 97 臺南州 34 黃秀璃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4,500 0 86,000 0 0 300,000 390,500 1.證人黃秀璃於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金重訴卷15,第182至193頁) 98 臺南州 35 蘇昶瑋 105年5月(第二九梯) 0 0 84,000 0 0 300,000 384,000 1.證人蘇昶瑋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台南州卷,第2至18頁) 99 臺南州 36 林美寧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1,000 0 24,000 0 0 550,000 575,000 1.證人林美寧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96至100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0 臺南州 37 盧友福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1,000 0 24,000 0 0 550,000 575,000 1.證人盧友福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7至8頁背面、108至109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1 臺南州 39 吳素美 104年11月25日(第二五梯) 1,000 0 34,000 0 500,000 360,000 895,000 1.證人吳素美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43至45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背面) 102 臺南州 40 姚榆桉 106年10月1日(第三四梯) 1,000 0 24,000 0 0 800,000 825,000 1.證人姚榆桉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63至65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3 臺南州 41 林瑞菊 104年12月26日(第二六梯) 1,000 0 50,000 0 0 200,000 251,000 1.證人林瑞菊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南州卷,第69至7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4 高雄州 1 馮家芸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6,000 24,000 0 0 50,000 81,000 1.證人馮家芸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金重訴卷21,第192至198頁) 105 高雄州 2 王芝馨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王芝馨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金重訴卷21,第199至204頁) 106 高雄州 3 李柏震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7,000 12,000 23,000 0 0 0 42,000 1.證人李柏震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36至139頁;偵8674號卷,第53至55頁;金重訴卷16,第373至401頁) 107 高雄州 4 許一魁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6,000 17,000 0 0 50,000 74,000 1.證人許一魁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二,第58至61頁背面、108至111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08 高雄州 5 孫蓬逸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2,000 0 24,000 0 0 200,000 226,000 1.證人孫篷逸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14至215頁背面;金重訴卷16,第209至225頁) 109 高雄州 6 吳啟茂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0 70,000 1,000 0 0 72,000 1.證人吳啟茂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至4頁) 2.吳啟茂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7頁背面) 110 高雄州 8 張錫村 101年7月23日(第三梯) 5,000 0 24,000 6,000 0 0 35,000 1.證人張錫村於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33頁;金重訴卷16,第189至209頁) 2.張錫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81頁) 111 高雄州 10 蘇金雀 101年10月3日(第三梯) 4,000 18,000 42,000 0 0 100,000 164,000 1.證人蘇金雀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196至198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65至73頁) 2.蘇金雀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79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2 高雄州 11 劉衽裙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0 50,000 82,000 1.證人劉衽裙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至21頁背面) 2.劉衽裙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2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1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3 高雄州 12 潘秀蓮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1,000 6,000 58,000 0 0 60,000 125,000 1.證人潘秀蓮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 2.潘秀蓮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0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4 高雄州 13 楊宜蓁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1,000 0 48,000 0 0 0 49,000 1.證人楊宜蓁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1至33頁背面) 2.楊宜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4頁) 115 高雄州 14 張聿君 104年11月25日(第二五梯) 1,000 0 48,000 0 0 0 49,000 1.證人張聿君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10至212頁背面) 2.張聿君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13頁) 116 高雄州 15 吳敏冠 102年4月5日(第五梯) 2,000 0 24,000 1,000 0 235,000 262,000 1.證人吳敏冠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18至120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2.吳敏冠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3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7 高雄州 16 林育尚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5,000 0 24,000 0 0 110,000 139,000 1.證人林育尚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1至12頁背面) 2.林育尚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8 高雄州 17 黃國峰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60,000 0 0 400,000 461,000 1.證人黃國峰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40至14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08至214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74至177頁背面;金重訴卷8,第38至89頁;金重訴卷9,第6至35頁) 2.黃國峰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3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0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19 高雄州 18 楊麗賢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18,000 120,000 1,000 30,000 610,000 780,000 1.證人楊麗賢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至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08至214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10至112頁背面;金重訴卷7,第190至191頁背面;金重訴卷8,第38至89頁) 2.楊麗賢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0 高雄州 19 劉甘和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0 200,000 237,000 1.證人劉甘和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至4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1 高雄州 20 王乃翊 102年12月18日(第七梯) 3,000 30,000 24,000 0 0 110,000 167,000 1.證人王乃翊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38至40頁背面、47頁及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85至186頁背面) 2.王乃翊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5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2 高雄州 21 謝麗蓁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0 40,000 0 0 0 41,000 1.證人謝麗蓁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41至43頁背面) 2.謝麗蓁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45頁) 123 高雄州 22 邱金定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7,000 6,000 48,000 0 0 850,000 911,000 1.證人邱金定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43至144頁背面) 2.邱金定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4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4 高雄州 23 陳俊雄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83,000 0 0 60,000 150,000 1.證人陳俊雄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91至193頁;金重訴卷16,第402至410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5 高雄州 24 林宛靜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84,000 1,000 0 1,160,000 1,246,000 1.證人林宛靜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52之3至152之5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6 高雄州 25 趙連登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趙連登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44至46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99至200頁背面;金重訴卷16,第357至373頁) 2.趙連登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48頁) 127 高雄州 26 劉登富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12,000 6,000 48,000 1,000 0 100,000 167,000 1.證人劉登富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77至79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25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12至213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6至28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8 高雄州 27 許根源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50,000 24,000 120,000 1,000 0 310,000 505,000 1.證人許根源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49至151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07至109頁;金重訴卷17,第94至113頁) 2.許根源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6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29 高雄州 28 k○○ 102年11月8日(第九梯) 3,000 0 60,000 0 0 0 63,000 1.證人k○○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63至65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04至205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353至359頁) 2.k○○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66頁) 130 高雄州 29 賴陳福惠 101年10月1日(第三梯) 3,000 18,000 56,000 6,000 0 50,000 133,000 1.證人賴陳福惠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25頁背面、26至3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35至37頁) 2.賴陳福惠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卷一,第5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31 高雄州 30 賴素英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0 0 36,000 1,000 0 0 37,000 1.證人賴素英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28至230頁背面;金重訴卷19,第27至77頁) 2.賴素英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卷一,第57頁) 132 高雄州 31 陳均屏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6,000 0 50,000 0 0 50,000 106,000 1.證人陳均屏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85至187頁背面、26至3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26至147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7頁、10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33 高雄州 32 陳位彰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陳位彰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49至51頁背面;金重訴卷17,第91至134頁) 134 高雄州 33 蘇心彩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0 0 100,000 0 0 0 100,000 1.證人蘇心彩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54至56頁之1) 135 高雄州 34 蔡朝鵬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6,000 120,000 24,000 1,000 0 0 151,000 1.證人蔡朝鵬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五,第94至94頁、107至109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金重訴卷7,第145至178頁背面) 136 高雄州 35 黃翊峰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1,284,000 0 0 50,000 1,335,000 1.證人黃翊峰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89至91頁;金重訴卷19,第27至7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37 高雄州 36 張陳睿騰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5,000 0 60,000 0 0 0 65,000 1.證人張陳睿騰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67至69頁背面) 138 高雄州 37 賴文雄 102年11月30日(第三梯) 0 0 0 1,000 0 50,000 51,000 1.證人賴陳福惠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25頁背面、26至33頁) 2.證人賴素英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28至230頁背面;金重訴卷19,第27至7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39 高雄州 38 廖啟州 102年7月20日(第八梯) 5,000 0 58,000 1,000 0 110,000 174,000 1.證人廖啟州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22至224頁背面;金重訴卷18,第215至285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40 高雄州 39 鍾詠羽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3,000 6,000 47,000 0 0 100,000 156,000 1.證人鍾詠羽於警詢、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77至80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40至43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41 高雄州 42 楊嘉惠 102年5月6日(第六-1梯) 4,000 6,000 192,000 6,000 50,000 1,660,000 1,918,000 1.證人楊嘉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31至133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42 高雄州 44 楊春泰 102年10月8日(第五梯) 4,000 6,000 96,000 0 0 250,000 356,000 1.證人楊春泰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91至93頁;金重訴卷18,第62至7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43 高雄州 45 陳玉珠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18,000 0 0 2,100,000 2,125,000 1.證人陳玉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0至41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44 高雄州 46 郭純彰 102年7月20日(第八梯) 1,000 6,000 24,000 0 250,000 400,000 681,000 1.證人郭純彰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8至50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45 高雄州 47 張國世 102年7月20日(第八梯) 7,000 6,000 420,000 6,000 250,000 1,500,000 2,189,000 1.證人張國世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77至78頁背面)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2頁背面、1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46 高雄州 49 蔡旻翰 103年2月1日(第十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蔡旻翰於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至18頁) 147 高雄州 50 謝滋鴻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70,000 1,000 0 0 72,000 1.證人謝滋鴻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05至107頁背面;金重訴卷21,第205至212頁) 2.謝滋鴻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09頁) 148 高雄州 51 陳秀碧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50,000 110,000 192,000 1.證人陳秀碧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三,第149至150頁背面;偵8674號卷,第40至44頁;金重訴卷19,第22至77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49 高雄州 52 周俐伶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66,000 1,000 0 10,000 78,000 1.證人周俐伶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08至111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金重訴卷17,第201至25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50 高雄州 53 陳瑞輅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6,000 40,000 1,000 0 0 48,000 1.證人陳瑞輅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10至113頁) 2.陳瑞輅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16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51 高雄州 54 陳朝松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6,000 93,000 0 0 250,000 350,000 1.證人陳朝松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38至39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52 高雄州 55 林皆勝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7,000 0 48,000 0 0 50,000 105,000 1.證人林皆勝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87至89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第137至142頁背面、148至150頁;金重訴卷17,第201至254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53 高雄州 56 陳明法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2,000 0 82,000 1,000 0 0 85,000 1.證人陳明法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17至118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金重訴卷21,第99至138頁) 154 高雄州 57 陳春美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陳春美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43至146頁;金重訴卷21,第59至78頁) 155 高雄州 58 黃郁紘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24,000 6,000 0 150,000 181,000 1.證人黃郁紘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95至97頁背面;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50至152頁;金重訴卷18,第59至128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56 高雄州 59 張進德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1,000 0 50,000 0 0 0 51,000 1.證人張進德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88至190頁背面) 2.張進德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1頁) 157 高雄州 60 黃志賢 103年6月30日(第十二梯) 5,000 0 48,000 1,000 0 0 54,000 1.證人黃志賢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01至103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金重訴卷17,第201至254頁) 158 高雄州 61 蕭家羚 103年7月25日(第十三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蕭家羚(蕭玉華)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P116) 159 高雄州 62 賴瑞陽 103年7月25日(第十三梯) 2,000 0 50,000 0 0 0 52,000 1.證人賴瑞陽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218至221頁;金重訴卷17,第304至320頁) 160 高雄州 63 曾鳳嬌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4,000 0 90,000 0 0 0 94,000 1.證人曾鳳嬌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22至124頁背面) 2.曾鳳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29頁) 161 高雄州 65 鄭桂珍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12,000 200,000 0 0 100,000 313,000 1.證人鄭桂珍於警詢、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3至65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53至56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62 高雄州 66 吳瑞仁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69,000 0 0 0 70,000 1.證人吳瑞仁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35至139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 163 高雄州 67 杜滿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49,000 0 0 0 50,000 1.證人杜滿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18至120頁) 2.杜滿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21頁) 164 高雄州 68 陳炳昆 103年9月14日(第十四梯) 3,000 6,000 62,000 0 0 60,000 131,000 1.證人陳炳昆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99至101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金重訴卷17,第356至366頁) 2.陳炳昆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02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65 高雄州 70 丁○○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5,000 0 64,000 0 0 10,000 79,000 1.證人丁○○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31至147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31至133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78至182頁;金重訴卷23,第345至39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66 高雄州 71 張秀英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5,000 0 24,000 0 0 50,000 79,000 1.證人張秀英於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2至4頁) 2.張秀英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2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6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67 高雄州 74 邱麗雯 103年12月16日 2,000 0 140,000 0 0 0 142,000 1.證人邱麗雯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45至149頁;金重訴卷18,第232至245頁) 2.邱麗雯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54頁) 168 高雄州 75 許林麗貞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4,000 0 40,000 0 0 50,000 94,000 1.證人許林麗貞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至4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38至140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91至195頁;金重訴卷18,第215至285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6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69 高雄州 76 林福源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1,000 0 37,000 0 0 0 38,000 1.證人林福源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55至157頁背面;金重訴卷17,第301至368頁) 170 高雄州 77 戴振榮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4,000 6,000 76,000 3,000 0 460,000 549,000 1.證人戴振榮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54至57頁;偵8674號卷,第47至50頁;金重訴卷18,第215至285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1 高雄州 78 黃泰勳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46,000 0 0 50,000 103,000 1.證人黃泰勳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22至124頁背面;金重訴卷301至368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2 高雄州 79 賴諄修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1,000 6,000 50,000 0 0 50,000 107,000 1.證人賴諄修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28至130頁背面;金重訴卷17,第301至368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3 高雄州 80 鍾帶金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9,000 6,000 52,000 5,000 0 110,000 182,000 1.證人鍾帶金於警詢、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60至16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09至112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4 高雄州 81 唐勝龍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1,000 0 24,000 0 0 100,000 125,000 1.證人唐勝龍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至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5 高雄州 83 曾明男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0 0 170,000 195,000 1.證人曾明男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58至59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6 高雄州 85 黃輝盛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4,000 0 76,000 0 0 400,000 480,000 1.證人黃輝盛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21至2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7 高雄州 89 王景財 103年6月30日(第十二梯) 4,000 6,000 192,000 6,000 250,000 2,150,000 2,608,000 1.證人王景財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101至104頁背面)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7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78 高雄州 91 楊泰隆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6,000 24,000 0 400,000 200,000 631,000 1.證人楊泰隆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6至88頁) 2.證人黃麗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8之1至89頁背面)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8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79 高雄州 92 張振馨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40,000 0 200,000 310,000 551,000 1.證人張振馨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0至62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9頁) 180 高雄州 94 G○○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6,000 50,000 0 0 0 57,000 1.證人G○○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48至151頁;金重訴卷23,第85至150頁) 181 高雄州 95 陳峻德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陳峻德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金重訴卷19,第127至175頁) 182 高雄州 96 陳之理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4,000 0 24,000 0 0 0 28,000 1.證人陳之理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金重訴卷19,第127至175頁) 183 高雄州 97 李素月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0 6,000 62,000 6,000 50,000 50,000 174,000 1.證人李素月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61至16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47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6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背面) 184 高雄州 98 陳立民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1,000 12,000 24,000 0 0 10,000 47,000 1.證人陳立民於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67至169頁背面、176至177頁背面;金重訴卷18,第109至118頁) 2.陳立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74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85 高雄州 99 汪采蓁 104年4月18日(第十八梯) 4,000 0 38,000 0 0 0 42,000 1.證人汪采蓁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二,第122至124頁背面) 186 高雄州 100 錢木村 104年418日(第十八梯) 3,000 0 0 0 0 200,000 203,000 1.證人錢木村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6至47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87 高雄州 102 黃永賢 104年9月22日(第二二梯) 5,000 6,000 24,000 0 0 0 35,000 1.證人黃永賢於警詢、調查局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08至109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50至253頁背面;金重訴卷18,第59至128頁) 188 高雄州 103 宋永全 104年9月22日(第二二梯) 3,000 6,000 24,000 1,000 0 510,000 544,000 1.證人宋永全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卷一,第110至112頁背面;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二,第16至26頁;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46至249頁;金重訴卷18,第215至285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89 高雄州 104 廖春福 104年8月21日(第二一梯) 1,000 6,000 50,000 0 0 0 57,000 1.證人廖春福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2至194頁背面) 2.廖春福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5頁) 190 高雄州 105 許枝鄉 104年10月23日(第二三梯) 1,000 0 50,000 0 0 0 51,000 1.證人許枝鄉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198至202頁) 2.許枝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03頁) 191 高雄州 106 葉素晴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18,000 0 48,000 12,000 0 0 78,000 1.證人葉素晴於調查局詢問、檢事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一,第21至33頁;他字第3915號高雄州卷三,第207至209頁背面;金重訴卷18,第215至285頁) 192 高雄州 109 陳振勇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5,000 0 48,000 6,000 0 250,000 309,000 1.證人陳振勇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83至85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3 高雄州 112 沈佳琳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5,000 0 179,000 0 0 100,000 284,000 1.證人沈佳琳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51至5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4 高雄州 116 蔡翊鶴 105年(第二九梯) 5,000 6,000 120,000 0 0 200,000 331,000 1.證人蔡翊鶴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66至68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5 高雄州 117 黃騰瑩 106年6月25日(第三十梯) 4,000 0 98,000 0 0 700,000 802,000 1.證人黃騰瑩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71至73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6 高雄州 118 黃長成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6,000 0 144,000 6,000 0 1,250,000 1,406,000 1.證人黃長成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高雄州卷,第44至45頁之1)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197 宜蘭州 1 林君佩 101年10月3日(第三梯) 7,000 6,000 21,000 0 150,000 730,000 914,000 1.證人林君佩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41至43頁背面、369至374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198 宜蘭州 2 黃漢村 101年10月3日(第三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300,000 1,400,000 1,732,000 1.證人黃漢村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59至61、369至374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199 宜蘭州 3 徐莉茵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1,000 6,000 21,000 1,000 0 500,000 529,000 1.證人徐莉茵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47至49頁、369至374頁) 2.徐莉茵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5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00 宜蘭州 6 陳清科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5,000 0 24,000 6,000 0 100,000 135,000 1.證人陳清科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1至13頁) 2.陳清科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6頁) 201 宜蘭州 7 黃世瑛 102年12月31日(第十梯) 1,000 0 24,000 1,000 0 0 26,000 1.證人黃世瑛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16至21頁、33至34頁背面) 2.黃世瑛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07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36頁) 202 宜蘭州 8 鄭生金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10,000 36,000 26,000 12,000 50,000 200,000 334,000 1.證人鄭生金於偵訊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宜蘭州卷,第2至9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7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203 宜蘭州 10 簡永和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3,000 6,000 24,000 1,000 50,000 1,413,600 1,497,600 1.證人簡永和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7至29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204 宜蘭州 11 陳顥中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6,000 24,000 0 0 230,000 261,000 1.證人陳顥中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2至2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05 宜蘭州 12 魏朝乾 103年9月14日(第十四梯) 1,000 0 2,000 0 0 250,000 253,000 1.證人魏朝乾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8至39頁背面) 2.魏朝乾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4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06 宜蘭州 13 陳春梅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24,000 6000 0 200,000 231,000 1.證人陳春梅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至3頁) 207 宜蘭州 16 羅珮瑜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12,000 24,000 6,000 100,000 100,000 243,000 1.證人羅珮瑜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288至29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208 宜蘭州 17 蔡欣娟 104年9月1日(第二一梯) 1,000 6,000 6,000 0 0 0 13,000 1.證人蔡欣娟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18至20頁) 2.蔡欣娟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1頁) 209 宜蘭州 18 徐政義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4,000 6,000 72,000 2,000 350,000 950,000 1,384,000 1.證人徐政義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41至46、369至37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210 宜蘭州 19 林文章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0 400,000 437,000 1.證人林文章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25至26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8頁、129頁背面) 211 宜蘭州 20 林美玲 106年10月1日(第三四梯) 4,000 0 0 0 0 200,000 204,000 1.證人林美玲於調查局詢問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1至32頁背面) 2.林美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33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2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12 宜蘭州 21 郭宇當 107年4月13日(第三九梯) 2,000 0 26,000 0 0 200,000 228,000 1.證人郭宇當於調查局詢問、偵訊之證述(偵字第12176號台北、宜蘭州卷,第54至55頁背面、369至374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13 附表七 1 林義憲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林義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52至55、200至202頁) 2.林義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59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3頁) 214 附表七 2 李千成 101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5,000 0 0 0 6,000 1.證人李千成於檢事官詢問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3至4頁) 2.李千成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5頁) 215 附表七 3 楊塗能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4,000 0 0 0 0 0 4,000 1.證人楊塗能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11至115頁) 2.楊塗能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19頁) 216 附表七 4 黃文根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15,000 0 0 0 16,000 1.證人黃文根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29至33、46至49頁) 2.黃文根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34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3頁) 217 附表七 5 郭順吉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15,000 0 0 0 16,000 1.證人郭順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79至83頁) 2.郭順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86頁) 218 附表七 6 高亮凡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高亮凡於警詢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02至106頁) 2.高亮凡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10頁) 219 附表七 7 廖逢麟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廖逢麟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60至63頁) 2.廖逢麟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68頁) 220 附表七 8 黃耀樂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黃耀樂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69至73、200至202頁) 2.黃耀樂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78頁) 221 附表七 9 周明煌 101年12月4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周明煌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87至91頁) 2.周明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95頁) 222 附表七 10 張正國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張正國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96至99頁) 2.張正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01頁) 223 附表七 11 陳進成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陳進成於警詢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20至123頁) 2.陳進成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起訴書附表七被害人等相關資料影卷,第12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3頁背面) 224 臺北州 1 H○○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5,000 5,000 120,000 0 50,000 0 180,000 1.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28至130頁背面) 225 臺北州 2 K○ 103年8月14日(第十三梯) 7,500 12,000 440,000 0 50,000 60,000 569,500 1.證人K○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75至82頁背面;金重訴卷21,第418至437頁) 2.K○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9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26 臺北州 3 蔡佑鑫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28,000 0 0 0 29,000 1.證人蔡佑鑫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83至86頁背面) 227 臺北州 4 許胡貴容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1,000 0 35,000 0 0 0 36,000 1.證人許胡貴容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87至89頁背面) 228 臺北州 5 q○○ 103年9月14日(第十四梯) 1,000 0 94,000 0 0 0 95,000 1.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9至32頁背面) 229 臺北州 6 N○○ 104年2月28日(第二十梯) 6,000 6,000 66,000 0 0 25,000 103,000 1.證人N○○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34至36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168至174頁) 2.N○○等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40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1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30 臺北州 7 c○○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62,000 0 0 0 63,000 1.證人c○○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44至46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175至180頁) 231 臺北州 8 陳臻誼 104年8月15日(第十五梯) 20,000 0 120,000 0 0 0 140,000 1.證人陳臻誼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3至55頁) 232 臺北州 9 陳瑜仟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4,000 0 24,000 0 0 0 28,000 1.證人陳瑜仟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6至57頁背面) 2.陳瑜仟台灣民政府身分證(107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62頁) 233 臺北州 10 何李桂英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何李桂英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58至59頁背面) 234 臺北州 11 何清松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何清松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60至61頁背面) 235 臺北州 12 陳泓達 103年8月14日(第十五梯) 6,000 12,000 168,000 6,000 50,000 0 242,000 1.證人陳泓達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至4頁背面) 236 臺北州 13 許雅菱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許雅菱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49至151頁背面) 2.許雅菱台灣政府身分證(107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54頁) 237 臺北州 14 柯幸吉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12,000 0 24,000 0 0 0 36,000 1.證人柯幸吉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62至164頁背面) 238 臺北州 15 n○○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0 150,000 1,500 0 0 152,500 1.證人n○○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68至171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48至59頁) 2.翻拍n○○台灣政府身分證照片(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75頁) 239 臺北州 16 張順凱 102年12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7,000 0 0 38,000 1.證人張順凱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80至183頁) 240 臺北州 17 戌○○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6,000 0 304,000 12,000 10,000 100,000 432,000 1.證人戌○○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190至193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60至135頁) 2.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訴503號卷三,第517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0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41 臺北州 18 B○○ 104年9月21日(第二一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50,000 300,000 387,000 1.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00至203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42 臺北州 19 陳俊達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1,000 0 24,000 0 0 50,000 75,000 1.證人陳俊達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04至207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43 臺北州 20 趙彧平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2,000 0 114,000 0 5,000 0 121,000 1.證人趙彧平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15至216、218至220頁;金重訴卷22,第98至106頁) 2.趙彧平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23頁) 244 臺北州 21 S○○ 104年5月19日(第十九梯) 1,000 0 66,000 0 0 0 67,000 1.證人S○○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26至228頁;金重訴卷22,第107至116頁) 245 臺北州 22 a○○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4,000 6,000 118,000 6,000 0 0 134,000 1.證人a○○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37至239頁;金重訴卷21,第390至417頁) 246 臺北州 23 Y○○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1,000 2,500 108,000 1,000 0 0 112,500 1.證人Y○○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41至243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360至373頁) 247 臺北州 24 賴怡靜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賴怡靜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北州卷,第245至247頁背面) 248 新竹州 1 丙○○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6,000 6,000 42,000 6,000 0 60,000 120,000 1.證人丙○○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29至32頁;金重訴卷22,第117至124頁) 2.丙○○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第35頁背面)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49 新竹州 2 b○○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36,000 0 0 0 37,000 1.證人b○○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40至42頁;金重訴卷22,第124至134頁) 2.b○○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第35頁背面) 250 新竹州 3 張琇嬿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62,000 0 0 0 63,000 1.證人張琇嬿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21至23頁;金重訴卷23,第187至191頁) 251 新竹州 4 Q○○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8,000 6,000 96,000 0 0 0 110,000 1.證人Q○○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2至6頁;金重訴卷22,第84至97頁) 2.Q○○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第16頁) 252 新竹州 5 r○○ 102年8月16日(第八梯) 1,000 6,000 24,000 6,000 60,000 50,000 147,000 1.證人r○○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47至4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253 新竹州 6 f○○ 101年10月1日(第三梯) 5,000 6,000 120,000 12,000 0 0 143,000 1.證人f○○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52至55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181至186頁) 254 新竹州 7 曾成財 102年4月5日(第五梯) 5,000 6,000 0 0 0 0 11,000 1.證人曾成財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67至69頁背面) 255 新竹州 8 曾瑀婕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4,000 6,000 116,500 0 0 0 126,500 1.證人曾瑀婕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70至73頁) 2.曾瑀婕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80頁) 256 新竹州 9 巳○○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2,000 0 198,000 6,000 0 0 206,000 1.證人巳○○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82至84頁;金重訴卷24,第160至169頁) 257 新竹州 10 s○○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3,000 12,000 72,000 18,000 0 0 105,000 1.證人s○○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86至91頁) 258 新竹州 11 呂凌玲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3,000 0 24,000 1,000 0 0 28,000 1.證人呂凌玲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99至101頁) 2.呂凌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105頁) 259 新竹州 12 簡旭鴻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簡旭鴻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107至110頁) 260 新竹州 13 C○○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116,000 0 0 50,000 167,000 1.證人C○○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113至117頁;金重訴卷24,第148至160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61 新竹州 14 壬○○ 102年3月12日(第六梯) 1,000 6,000 70,000 6,000 0 0 83,000 1.證人壬○○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新竹州卷,第123至124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256至272頁) 262 臺中州 1 丑○○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3,000 0 44,000 0 0 0 47,000 1.證人丑○○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39至42頁;金重訴卷23,第374至379頁) 2.丑○○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43頁) 263 臺中州 2 A○○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3,000 6,000 48,000 6,000 0 0 63,000 1.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至21頁背面) 2.A○○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6頁) 264 臺中州 3 陳玫臻 103年11月15日(第十五梯) 6,000 6,000 24,000 0 0 0 36,000 1.證人陳玫臻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2至24頁背面) 2.陳玫臻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34頁) 265 臺中州 4 黃克銘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4000 12,000 54,000 3,000 0 15,000 88,000 1.證人黃克銘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11至114頁背面) 2.黃克銘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16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8頁、11頁背面、17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66 臺中州 5 邱千譯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2,000 0 70000 2,000 0 5,000 79,000 1.證人邱千譯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25至127頁背面) 2.邱千譯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第129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67 臺中州 6 v○○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2,000 6,000 46,000 0 0 0 54,000 1.證人v○○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32至134頁背面) 2.v○○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37頁) 268 臺中州 7 L○○ 101年10月3日(第三梯) 7,000 6,000 168,000 0 0 0 181,000 1.證人L○○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38至140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304至327頁) 269 臺中州 8 子○○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0 0 96,000 0 0 0 106,000 1.證人子○○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47至149頁背面、185至186頁;金重訴卷23,第380至385頁) 2.子○○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50頁) 270 臺中州 9 D○○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44,000 0 0 0 45,000 1.證人D○○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55至157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266至273頁) 2.D○○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58頁) 271 臺中州 10 葉瀧聰 101年2月2日(第二梯) 1,000 0 20,000 0 0 0 21,000 1.證人葉瀧聰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1至163頁背面) 2.葉瀧聰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4頁) 272 臺中州 11 葉家豪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4,000 0 36,000 0 0 0 40,000 1.證人葉家豪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6至168頁背面) 2.葉家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69頁) 273 臺中州 12 m○○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1,500 0 0 32,500 1.證人m○○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45至48頁背面) 2.m○○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50頁) 274 臺中州 13 V○○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000 0 46,000 0 0 0 47,000 1.證人V○○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0至65頁;金重訴卷22,第350至357頁) 2.V○○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6頁) 275 臺中州 14 R○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2,000 6,000 48,000 1,000 0 10,000 67,000 1.證人R○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9至72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340至349頁) 2.R○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7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76 臺中州 15 P○○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11,000 6,000 48,000 0 0 0 65,000 1.證人P○○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79至82頁背面) 2.P○○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84頁) 277 臺中州 16 盧柏霖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盧柏霖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94至96頁背面) 278 臺中州 17 楊士禎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楊士禎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98至100頁背面) 279 臺中州 18 李連昌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7,000 6,000 80,000 0 500,000 100,000 693,000 1.證人李連昌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1至193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8頁) 280 臺中州 19 寅○○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寅○○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6至197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327至33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二,第5頁) 281 臺中州 20 林顯明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林顯明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98至199頁背面) 282 臺中州 21 U○○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3,000 0 42,000 0 0 0 45,000 1.證人U○○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102至104頁背面;金重訴卷24,第170至176頁) 283 臺中州 23 Z○○ 101年10月1日(第三梯) 1,000 0 24,000 1,000 0 0 26,000 1.證人Z○○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6至8頁背面) 284 臺中州 28 t○○ 103年11月15日(第十四梯) 3,000 6,000 82,000 0 0 50,000 141,000 1.證人t○○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中州卷,第230至232頁;金重訴卷24,第17至6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85 臺中州 29 u○○ 103年8月13日 1,000 0 30,000 0 0 0 31,000 1.證人u○○於檢事官詢問、本院審理之證述(他5872號,第3至3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88至96頁) 286 臺南州 1 趙文華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1,000 0 24,000 6,000 0 0 31,000 1.證人趙文華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02至105頁背面) 287 臺南州 2 癸○○ 102年5月6日(第六梯) 4,000 6,000 28,000 1,000 0 0 39,000 1.證人癸○○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95至98頁;金重訴卷22,第422至431頁) 288 臺南州 3 唐宇姮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0 0 24,000 0 0 0 24,000 1.證人唐宇姮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72至78頁) 289 臺南州 4 李麗美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4,000 0 48,000 0 0 0 52,000 1.證人李麗美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27至130頁) 2.李麗美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35頁) 290 臺南州 5 陳怡芬 102年4月20日(第七梯) 4,000 0 24,000 0 0 0 28,000 1.證人陳怡芬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36至139頁) 291 臺南州 6 黃珠信 103年6月30日(第十二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黃珠信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42至144頁背面) 2.黃珠信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45頁) 292 臺南州 7 王琬淯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60,000 0 0 1,070,000 1,137,000 1.證人王琬淯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13至115頁) 2.王琬淯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16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93 臺南州 8 戊○○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4,000 6,000 74,000 0 0 250,000 334,000 1.證人戊○○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48至149頁背面;金重訴卷24,第47至53頁) 2.戊○○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294 臺南州 9 甲○○ 103年12月26日(第十六梯) 2,000 0 62,000 0 0 0 64,000 1.證人甲○○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0至151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232至239頁) 295 臺南州 10 吳信賢 103年9月14日(第十四梯) 4,000 0 24,000 0 0 0 28,000 1.證人吳信賢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2至153頁背面) 296 臺南州 11 陳玫杏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陳玫杏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4至155頁背面) 2.陳玫杏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63頁) 297 臺南州 12 鄭偉澤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鄭偉澤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6至157頁) 2.鄭偉澤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66頁) 298 臺南州 13 黃○○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64至66頁) 2.黃○○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67頁) 299 臺南州 14 O○○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5,000 0 36,000 0 0 0 41,000 1.證人O○○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52至55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390至399頁) 2.O○○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61頁) 300 臺南州 15 陳昭宇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陳昭宇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42至44頁) 2.陳昭宇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45頁) 301 臺南州 16 X○○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0 1,750,000 1,782,000 1.證人X○○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1至14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378至390頁) 2.X○○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15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3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02 臺南州 17 未○○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1,000 0 18,000 0 0 0 19,000 1.證人未○○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2至5頁背面;金重訴卷24,第27至33頁) 2.未○○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台南州卷,第6頁) 303 高雄州 1 詹秀娥 103年6月22日(第十三梯) 1,000 0 24,000 1,000 0 0 26,000 1.證人詹秀娥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23至125頁) 304 高雄州 2 何鈴玉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何鈴玉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6至8頁背面) 2.何鈴玉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9頁) 305 高雄州 6 陳育祥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3,000 0 24,000 0 0 0 27,000 1.證人陳育祥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0至22頁背面) 2.陳育祥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3頁) 306 高雄州 7 己○○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4,000 6,000 18,000 0 0 0 28,000 1.證人己○○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4至26頁;金重訴卷23,第111至125頁) 2.己○○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7頁) 307 高雄州 9 廖陳秀如 102年6月7日(第八梯) 1,000 0 28,000 0 0 70,000 99,000 1.證人廖陳秀如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17至21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08 高雄州 10 劉春菊 103年6月30日(第十二梯) 2,000 0 0 0 0 0 2,000 1.證人劉春菊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41至243頁) 2.劉春菊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244頁) 309 高雄州 11 許芳麗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3,000 0 24,000 0 0 0 27,000 1.證人許芳麗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至5頁) 2.許芳麗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7頁) 310 高雄州 12 林士翔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林士翔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4至17頁) 2.林政翰(現名林士翔)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1頁) 311 高雄州 13 鄭港澄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1,000 0 60,000 92,000 1.證人鍾詠羽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40至43頁背面) 2.鄭港澄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65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8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2 高雄州 14 宙○○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0 24,000 1,000 0 100,000 126,000 1.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73至76頁) 2.宙○○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84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3 高雄州 15 徐婉玲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0 0 50,000 81,000 1.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73至76頁) 2.徐婉玲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89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8頁)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4 高雄州 16 徐誌陽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1,000 6,000 24,000 0 0 50,000 81,000 1.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73至76頁) 2.徐誌陽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89頁) 3.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7頁背面) 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5 高雄州 17 黃淑淩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黃淑淩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97至97頁) 316 高雄州 18 鍾劉清蘭 102年12月31日(第九梯) 2,000 6,000 36,000 0 0 50,000 94,000 1.證人鍾劉清蘭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44至147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17 高雄州 19 陳淑賢 103年6月15日(第十二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陳淑賢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52至155頁) 318 高雄州 20 申○○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2,000 0 18,000 0 0 0 20,000 1.證人申○○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09至110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466至481頁) 2.申○○台灣政府身分證(107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卷一),P112-P115) 319 高雄州 21 馮郭錦秀 103年6月30日(第十二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馮郭錦秀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16至117頁) 320 高雄州 22 趙憲次 105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趙憲次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19至120頁) 2.趙憲次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1頁) 321 高雄州 23 酉○○ 103年4月1日(第十梯) 3,000 0 24,000 0 0 0 27,000 1.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3至124頁背面) 2.酉○○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9頁) 322 高雄州 24 g○○ 103年4月1日(第十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6至127頁背面) 2.g○○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29頁) 323 高雄州 25 許瑞容 101年12月4日(第四梯) 2,000 0 24,000 0 0 0 26,000 1.證人許瑞容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33至134頁背面) 324 高雄州 26 許采憶 103年5月20日(第十梯) 4,000 0 24,000 0 0 0 28,000 1.證人許采憶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58至61頁背面) 325 高雄州 27 何幸容 102年12月30日(第九梯) 2,000 0 0 0 0 0 2,000 1.證人何幸容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63至165頁背面) 2.何幸容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66頁) 326 高雄州 29 辰○○ 103年12月16日(第十六梯) 3,000 0 50,000 0 0 0 53,000 1.證人辰○○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53至156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458至466頁) 2.辰○○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58頁) 327 高雄州 30 乙○○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2,000 2,000 40,000 2,000 0 0 46,000 1.證人乙○○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61至164頁背面;金重訴卷22,第446至482頁) 2.乙○○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66頁) 328 高雄州 31 鄭懷義 103年3月15日(第十梯) 1,000 0 50,000 0 0 0 51,000 1.證人鄭懷義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70至173頁背面) 2.鄭懷義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174頁) 329 高雄州 32 黃文琳 104年10月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黃文琳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85至188頁背面) 330 高雄州 33 h○○ 102年10月8日(第八梯) 3,000 6,000 60,000 3,000 0 170,000 242,000 1.證人h○○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00至203頁;金重訴卷24,第17至6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31 高雄州 34 W○○ 103年4月5日(第十二梯) 4,000 6,000 58,000 1,000 0 3,000 72,000 1.證人W○○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79至81頁;金重訴卷22,第400至432頁) 2.W○○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卷一,第85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32 高雄州 35 I○○ 103年8月13日(第十三梯) 1,000 0 60,000 0 0 0 61,000 1.證人I○○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88至90頁;金重訴卷22,第415至421頁) 333 高雄州 36 黃榮傳 103年11月30日(第九梯) 1,000 0 30,000 0 0 0 31,000 1.證人黃榮傳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92至96頁) 334 高雄州 37 周東志 103年11月30日(第八梯) 2,000 0 30,000 0 0 0 32,000 1.證人周東志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97至99頁) 335 高雄州 38 陳呂秀華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2,000 0 0 0 0 0 2,000 1.證人陳呂秀華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37至240頁) 2.陳呂秀華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1頁) 336 高雄州 39 陳鳳珠 104年1月17日(第十七梯) 1,000 0 0 0 0 0 1,000 1.證人陳鳳珠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2至245頁) 2.陳鳳珠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6頁) 337 高雄州 40 洪裕豐 102年6月7日(第七梯) 4,000 0 700,000 0 0 50,000 754,000 1.證人洪陳美淑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一,第138至141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38 高雄州 41 o○○ 104年7月20日(第二十梯) 4,000 0 106,000 0 0 100,000 210,000 1.證人o○○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48至250頁;金重訴卷23,第239至247頁) 2.o○○台灣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高雄州卷二,第251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39 宜蘭州 1 辛○○ 100年11月1日(第一梯) 1,000 0 24,000 0 0 0 25,000 1.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5至19頁) 340 宜蘭州 2 張家瑜 102年6月7日(第八梯) 3,000 0 24,000 0 0 0 27,000 1.證人張家瑜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33至136頁背面) 2.手機畫面翻拍張家瑜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照片(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37頁) 341 宜蘭州 3 M○○ 103年5月20日(第十一梯) 4,000 12,000 166,000 6,000 50,000 210,000 448,000 1.證人M○○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02至106頁;金重訴卷23,第254至265頁) 2.M○○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18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42 宜蘭州 4 i○○ 104年11月24日(第二四梯) 4,000 6,000 124,000 6,000 0 450,000 590,000 1.證人i○○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20至25頁;金重訴卷23,第126至135頁) 2.i○○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40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43 宜蘭州 5 陳美玉 102年11月30日(第九梯) 2,000 6,000 48,000 0 0 50,000 106,000 1.證人陳美玉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23至127頁) 2.l○○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4540號l○○卷,第1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44 宜蘭州 6 亥○○ 105年3月28日(第二八梯) 6,500 0 106,000 0 0 0 112,500 1.證人亥○○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71至77頁;金重訴卷23,第247至253頁) 2.亥○○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84頁) 345 宜蘭州 7 徐薇淳 104年11月9日(第二七梯) 4,500 0 24,000 0 0 0 28,500 1.證人徐薇淳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62至64頁) 2.徐薇淳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69頁) 346 宜蘭州 8 天○○ 103年9月14日(第十四梯) 2,000 6,000 190,000 1,000 50,000 120,000 369,000 1.證人天○○於警詢、本院審理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2至14頁背面;金重訴卷23,第135至149頁)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347 宜蘭州 9 張淑珠 103年9月14日(第十五梯) 1,000 12,000 196,000 6,000 10,000 70,000 295,000 1.證人張淑珠於警詢之證述(他字第3915號第二波宜蘭州卷,第140至142頁背面) 2.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20至153頁) 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偵字第12176號犯罪所得卷一,第157頁) 說明: ㈠、開始交款日期以證人之供述、卷附身分證名冊為依據。 ㈡、課程部分以證人供述為主,若證人未具體說明金額,均以2萬4,000元計算。 ㈢、旅行證祭器部分,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勘驗筆錄」為據。 ㈣、控美案部分,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6月14日勘驗筆錄」為據。 附表二: 編號 隸屬州 各州編號 對應於附表一之編號 姓名(告訴人或告訴人)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列參與被告 認為被騙 不認為被騙 1 臺北州(本訴) 1 無 李錦雲 卯○○ 午○○ T○○ l○○ V 2 臺北州(本訴) 2 無 陳福齊 卯○○ 午○○ T○○ F○○ V 3 臺北州(本訴) 3 無 陳信中 卯○○ T○○ V 4 臺北州(本訴) 4 1 楊綿斯 卯○○ 午○○ T○○ F○○ V 5 臺北州(本訴) 5 無 楊志賀 卯○○ 午○○ T○○ V 6 臺北州(本訴) 6 無 蔡日榮 卯○○ 午○○ T○○ V 7 臺北州(本訴) 7 2 吳永清 卯○○ 午○○ T○○ l○○ V 8 臺北州(本訴) 8 3 張湖岳 卯○○ 午○○ T○○ d○○ F○○ V 9 臺北州(本訴) 9 無 李岱家 卯○○ 午○○ T○○ V 10 臺北州(本訴) 10 無 黃振坤 卯○○ 午○○ T○○ l○○ d○○ V 11 臺北州(本訴) 11 無 張靜音 卯○○ 午○○ T○○ F○○ V 12 臺北州(本訴) 12 無 陳靖宗 卯○○ 午○○ T○○ F○○ V 13 臺北州(本訴) 13 無 呂素真 卯○○ 午○○ T○○ l○○ F○○ V 14 臺北州(本訴) 14 4 謝順筆 卯○○ 午○○ T○○ l○○ F○○ V 15 臺北州(本訴) 15 無 林連國 卯○○ 午○○ T○○ l○○ F○○ V 16 臺北州(本訴) 16 無 黃錦桐 卯○○ 午○○ T○○ V 17 臺北州(本訴) 17 5 張馨云 卯○○ 午○○ T○○ d○○ V 18 臺北州(本訴) 18 無 劉益富 卯○○ 午○○ T○○ F○○ V 19 臺北州(本訴) 19 6 陳李秀圓 卯○○ 午○○ T○○ F○○ V 20 臺北州(本訴) 20 7 徐得寶 卯○○ 午○○ T○○ F○○ V 21 臺北州(本訴) 21 無 徐鳳池 卯○○ 午○○ T○○ l○○ d○○ V 22 臺北州(本訴) 22 無 張冬梅 卯○○ 午○○ T○○ F○○ V 23 臺北州(本訴) 23 無 蔡豐聯 卯○○ 午○○ T○○ V 24 臺北州(本訴) 24 無 周耀松 卯○○ 午○○ T○○ l○○ F○○ V 25 臺北州(本訴) 25 8 詹博明 卯○○ 午○○ T○○ F○○ V 26 臺北州(本訴) 26 9 羅翊剛 卯○○ 午○○ T○○ d○○ F○○ V 27 臺北州(本訴) 27 無 陳俊成 卯○○ 午○○ T○○ l○○ V 28 臺北州(本訴) 28 無 簡玉鑾 卯○○ 午○○ T○○ l○○ F○○ V 29 臺北州(本訴) 29 10 余義樟 卯○○ 午○○ T○○ l○○ F○○ V 30 臺北州(本訴) 30 無 李忠政 卯○○ 午○○ T○○ d○○ V 31 臺北州(本訴) 31 無 許坤儀 卯○○ 午○○ T○○ l○○ d○○ F○○ V 32 臺北州(本訴) 32 11 王思文 卯○○ 午○○ T○○ F○○ V 33 臺北州(本訴) 33 無 王國旭 卯○○ 午○○ T○○ F○○ V 34 臺北州(本訴) 34 無 郭品東(郭仲卿) 卯○○ 午○○ T○○ F○○ V 35 臺北州(本訴) 35 12 吳振聰 卯○○ 午○○ T○○ F○○ V 36 臺北州(本訴) 36 無 藍德安 卯○○ 午○○ T○○ l○○ F○○ V 37 臺北州(本訴) 37 無 鐘玲宥(鍾秀敏) 卯○○ 午○○ T○○ F○○ V 38 臺北州(本訴) 38 13 錢麗珠 卯○○ 午○○ T○○ F○○ V 39 臺北州(本訴) 39 無 盧進賢 卯○○ 午○○ T○○ F○○ V 40 臺北州(本訴) 40 無 姚語甄 卯○○ 午○○ T○○ d○○ F○○ V 41 臺北州(本訴) 41 14 李奕楨 卯○○ 午○○ T○○ F○○ V 42 臺北州(本訴) 42 無 王明林 卯○○ 午○○ T○○ F○○ V 43 臺北州(本訴) 43 15 劉政森 卯○○ 午○○ T○○ V 44 臺北州(本訴) 44 16 林昭志 卯○○ 午○○ T○○ l○○ F○○ V 45 臺北州(本訴) 45 無 謝秋雲 卯○○ 午○○ T○○ F○○ V 46 臺北州(本訴) 46 17 葉奕沛 卯○○ 午○○ T○○ F○○ V 47 臺北州(本訴) 47 無 蔡建豐 卯○○ 午○○ T○○ F○○ V 48 臺北州(本訴) 48 無 翁莉苗 卯○○ 午○○ T○○ F○○ V 49 臺北州(本訴) 49 18 李許寶蓮 卯○○ 午○○ T○○ F○○ V 50 臺北州(本訴) 50 無 蕭秋桂 卯○○ 午○○ T○○ F○○ V 51 臺北州(本訴) 51 無 賴綜欣 卯○○ 午○○ T○○ F○○ V 52 臺北州(本訴) 52 19 張玉鳳 卯○○ 午○○ T○○ F○○ V 53 臺北州(本訴) 53 20 曾玉仙 卯○○ 午○○ T○○ F○○ V 54 新竹州(本訴) 1 無 温煥忠 卯○○ 午○○ T○○ F○○ V 55 新竹州(本訴) 2 21 馮海雄 卯○○ T○○ V 56 新竹州(本訴) 3 22 林麗蓉 卯○○ 午○○ T○○ F○○ V 57 新竹州(本訴) 4 無 陳阿春 卯○○ 午○○ T○○ F○○ V 58 新竹州(本訴) 5 無 蔡宗成 卯○○ 午○○ T○○ F○○ V 59 新竹州(本訴) 6 無 湯茂松 卯○○ 午○○ T○○ V 60 新竹州(本訴) 7 無 符永春 卯○○ 午○○ T○○ l○○ V 61 新竹州(本訴) 8 23 呂宜靜 卯○○ T○○ V 62 新竹州(本訴) 9 24 湯月雲 卯○○ 午○○ T○○ l○○ F○○ V 63 新竹州(本訴) 10 25 許育華 卯○○ 午○○ T○○ F○○ V 64 新竹州(本訴) 11 26 陳樹木 卯○○ 午○○ T○○ F○○ V 65 新竹州(本訴) 12 27 郭清誥 卯○○ 午○○ T○○ F○○ V 66 新竹州(本訴) 13 28 陳伯裕 卯○○ 午○○ T○○ V 67 新竹州(本訴) 14 29 范姜安榆 卯○○ 午○○ T○○ F○○ V 68 新竹州(本訴) 15 30 沈雅真 卯○○ 午○○ T○○ F○○ V 69 新竹州(本訴) 16 31 邱耀東 卯○○ 午○○ T○○ F○○ V 70 新竹州(本訴) 17 32 盧筱婷 卯○○ 午○○ T○○ V 71 新竹州(本訴) 18 33 曾榮輝 卯○○ 午○○ T○○ F○○ V 72 新竹州(本訴) 19 無 温煥煜 卯○○ 午○○ T○○ l○○ F○○ V 73 新竹州(本訴) 20 34 陳國樑 卯○○ 午○○ T○○ d○○ V 74 新竹州(本訴) 21 無 王廖梅英 卯○○ 午○○ T○○ F○○ V 75 新竹州(本訴) 22 35 陳鏡甘 卯○○ 午○○ T○○ F○○ V 76 新竹州(本訴) 23 無 張萬進 卯○○ 午○○ T○○ F○○ V 77 新竹州(本訴) 24 36 邱顯彰 卯○○ 午○○ T○○ V 78 新竹州(本訴) 25 37 范姜群清 卯○○ 午○○ T○○ F○○ V 79 新竹州(本訴) 26 無 范姜謙 卯○○ 午○○ T○○ F○○ V 80 新竹州(本訴) 27 無 胡家誠 卯○○ 午○○ T○○ l○○ F○○ V 81 新竹州(本訴) 28 38 簡德榮 卯○○ 午○○ T○○ l○○ F○○ V 82 新竹州(本訴) 29 39 吳清春 卯○○ 午○○ T○○ F○○ V 83 新竹州(本訴) 30 40 游鈺妍 卯○○ 午○○ T○○ F○○ V 84 臺中州(本訴) 1 41 蔡吉源 卯○○ T○○ V 85 臺中州(本訴) 2 42 謝沐堂 卯○○ 午○○ T○○ V 86 臺中州(本訴) 3 43 黃敬元 卯○○ 午○○ T○○ l○○ F○○ V 87 臺中州(本訴) 4 44 蔡彩琇 卯○○ T○○ V 88 臺中州(本訴) 5 45 洪清順 卯○○ T○○ V 89 臺中州(本訴) 6 46 蕭建雄 卯○○ T○○ V 90 臺中州(本訴) 7 47 陳清恩 卯○○ T○○ V 91 臺中州(本訴) 8 48 洪森江 卯○○ T○○ V 92 臺中州(本訴) 9 49 p○○○ 卯○○ T○○ V 93 臺中州(本訴) 10 50 劉采穎 卯○○ T○○ V 94 臺中州(本訴) 11 51 陳秀琴 卯○○ 午○○ T○○ V 95 臺中州(本訴) 12 52 張秀鳳 卯○○ 午○○ T○○ V 96 臺中州(本訴) 13 53 許覲璿 卯○○ 午○○ T○○ V 97 臺中州(本訴) 14 54 陳振順 卯○○ T○○ V 98 臺中州(本訴) 15 無 黃士豪 卯○○ 午○○ T○○ l○○ F○○ V 99 臺中州(本訴) 16 55 張聖杰 卯○○ T○○ V 100 臺中州(本訴) 17 56 蔡水萍 卯○○ T○○ V 101 臺中州(本訴) 18 57 劉憲吉 卯○○ 午○○ T○○ l○○ F○○ V 102 臺中州(本訴) 19 58 王家川 卯○○ 午○○ T○○ V 103 臺中州(本訴) 20 59 陳棟誠 卯○○ 午○○ T○○ l○○ F○○ V 104 臺中州(本訴) 21 60 林在前 卯○○ 午○○ T○○ V 105 臺中州(本訴) 22 61 洪岳霖 卯○○ T○○ V 106 臺中州(本訴) 23 62 曾有利 卯○○ T○○ V 107 臺中州(本訴) 24 無 林慶輝 卯○○ 午○○ T○○ F○○ V 108 臺中州(本訴) 25 63 姚睿成 卯○○ 午○○ T○○ F○○ V 109 臺中州(本訴) 26 64 劉秀煒 卯○○ 午○○ T○○ V 110 臺中州(本訴) 27 65 王有勝 卯○○ 午○○ T○○ F○○ V 111 臺中州(本訴) 28 無 王寶祺 卯○○ 午○○ T○○ F○○ V 112 臺中州(本訴) 29 66 黃煐祥 卯○○ 午○○ T○○ V 113 臺中州(本訴) 30 67 張錦田 卯○○ 午○○ T○○ F○○ V 114 臺中州(本訴) 31 無 曾聖閔 卯○○ 午○○ T○○ l○○ F○○ V 115 臺中州(本訴) 32 68 曾昱禎 卯○○ 午○○ T○○ F○○ V 116 臺中州(本訴) 33 69 黃于宴 卯○○ 午○○ T○○ F○○ V 117 臺中州(本訴) 34 70 湯汀稘 卯○○ 午○○ T○○ V 118 臺中州(本訴) 35 71 吳淑霞 卯○○ 午○○ T○○ V 119 臺中州(本訴) 36 72 劉茂忠 卯○○ 午○○ T○○ F○○ V 120 臺中州(本訴) 37 無 陳愛子 卯○○ 午○○ T○○ F○○ V 121 臺中州(本訴) 38 73 柯麗娜 卯○○ 午○○ T○○ F○○ V 122 臺中州(本訴) 39 74 劉銀鬃 卯○○ 午○○ T○○ F○○ V 123 臺中州(本訴) 40 75 何如玉 卯○○ 午○○ T○○ F○○ V 124 臺南州(本訴) 1 76 郭鎮綱 卯○○ T○○ V 125 臺南州(本訴) 2 77 吳禹慕 卯○○ 午○○ T○○ F○○ V 126 臺南州(本訴) 3 無 李柏漢 卯○○ 午○○ T○○ F○○ V 127 臺南州(本訴) 4 78 楊神龍 卯○○ 午○○ T○○ l○○ d○○ V 128 臺南州(本訴) 5 79 陳顏素馨 卯○○ 午○○ T○○ V 129 臺南州(本訴) 6 80 陳靜義 卯○○ 午○○ T○○ V 130 臺南州(本訴) 7 81 陳麗如 卯○○ 午○○ T○○ V 131 臺南州(本訴) 8 82 陳重嘉 卯○○ 午○○ T○○ V 132 臺南州(本訴) 9 83 陳瑞麟 卯○○ 午○○ T○○ V 133 臺南州(本訴) 10 84 陳佳珍 卯○○ 午○○ T○○ V 134 臺南州(本訴) 11 無 張英文 卯○○ 午○○ T○○ F○○ V 135 臺南州(本訴) 12 85 凃玉美 卯○○ 午○○ T○○ F○○ V 136 臺南州(本訴) 13 86 邱金龍 卯○○ 午○○ T○○ l○○ V 137 臺南州(本訴) 14 87 林養成 卯○○ 午○○ T○○ l○○ V 138 臺南州(本訴) 15 88 羅麗惠 卯○○ 午○○ T○○ d○○ V 139 臺南州(本訴) 16 89 江鐘烈 卯○○ 午○○ T○○ l○○ F○○ V 140 臺南州(本訴) 17 90 林金雀 卯○○ 午○○ T○○ l○○ d○○ F○○ V 141 臺南州(本訴) 18 91 吳麗香 卯○○ 午○○ T○○ d○○ V 142 臺南州(本訴) 19 92 陳信承 卯○○ 午○○ T○○ d○○ V 143 臺南州(本訴) 20 93 林木昆 卯○○ 午○○ T○○ V 144 臺南州(本訴) 21 無 范秀蓮 卯○○ 午○○ T○○ F○○ V 145 臺南州(本訴) 22 無 羅大維 卯○○ 午○○ T○○ F○○ V 146 臺南州(本訴) 23 無 羅澤次 卯○○ 午○○ T○○ F○○ V 147 臺南州(本訴) 24 無 羅高桂芬 卯○○ 午○○ T○○ F○○ V 148 臺南州(本訴) 25 94 許舜誠 卯○○ 午○○ T○○ V 149 臺南州(本訴) 26 無 吳朝銘 卯○○ 午○○ T○○ V 150 臺南州(本訴) 27 95 嚴丰佑 卯○○ 午○○ T○○ V 151 臺南州(本訴) 28 無 陳文魁 卯○○ 午○○ T○○ F○○ V 152 臺南州(本訴) 29 無 陳豪森 卯○○ 午○○ T○○ F○○ V 153 臺南州(本訴) 30 無 康森凱 卯○○ 午○○ T○○ l○○ F○○ V 154 臺南州(本訴) 31 無 張蓁華 卯○○ 午○○ T○○ l○○ F○○ V 155 臺南州(本訴) 32 無 陳慈善 卯○○ 午○○ T○○ F○○ V 156 臺南州(本訴) 33 96 吳博貴 卯○○ 午○○ T○○ V 157 臺南州(本訴) 34 97 黃秀璃 卯○○ 午○○ T○○ F○○ V 158 臺南州(本訴) 35 98 蘇昶瑋 卯○○ 午○○ T○○ F○○ V 159 臺南州(本訴) 36 99 林美寧 卯○○ 午○○ T○○ F○○ V 160 臺南州(本訴) 37 100 盧友福 卯○○ 午○○ T○○ F○○ V 161 臺南州(本訴) 38 無 林昱辰 卯○○ 午○○ T○○ V 162 臺南州(本訴) 39 101 吳素美 卯○○ 午○○ T○○ F○○ V 163 臺南州(本訴) 40 102 姚榆桉 卯○○ 午○○ T○○ F○○ V 164 臺南州(本訴) 41 103 林瑞菊 卯○○ 午○○ T○○ F○○ V 165 高雄州(本訴) 1 104 馮家芸 卯○○ 午○○ T○○ V 166 高雄州(本訴) 2 105 王芝馨 卯○○ T○○ V 167 高雄州(本訴) 3 106 李柏震 卯○○ 午○○ T○○ d○○ V 168 高雄州(本訴) 4 107 許一魁 卯○○ 午○○ T○○ V 169 高雄州(本訴) 5 108 孫蓬逸 卯○○ 午○○ T○○ V 170 高雄州(本訴) 6 109 吳啟茂 卯○○ 午○○ T○○ V 171 高雄州(本訴) 7 無 陳中和 卯○○ 午○○ T○○ F○○ V 172 高雄州(本訴) 8 110 張錫村 卯○○ 午○○ T○○ V 173 高雄州(本訴) 9 無 陳燈賢 卯○○ 午○○ T○○ l○○ V 174 高雄州(本訴) 10 111 蘇金雀 卯○○ 午○○ T○○ l○○ V 175 高雄州(本訴) 11 112 劉衽裙 卯○○ 午○○ T○○ l○○ V 176 高雄州(本訴) 12 113 潘秀蓮 卯○○ 午○○ T○○ V 177 高雄州(本訴) 13 114 楊宜蓁 卯○○ 午○○ T○○ d○○ V 178 高雄州(本訴) 14 115 張聿君 卯○○ 午○○ T○○ V 179 高雄州(本訴) 15 116 吳敏冠 卯○○ 午○○ T○○ V 180 高雄州(本訴) 16 117 林育尚 卯○○ 午○○ T○○ V 181 高雄州(本訴) 17 118 黃國峰 卯○○ 午○○ T○○ l○○ d○○ V 182 高雄州(本訴) 18 119 楊麗賢 卯○○ 午○○ T○○ d○○ V 183 高雄州(本訴) 19 120 劉甘和 卯○○ 午○○ T○○ V 184 高雄州(本訴) 20 121 王乃翊 卯○○ 午○○ T○○ V 185 高雄州(本訴) 21 122 謝麗蓁 卯○○ 午○○ T○○ V 186 高雄州(本訴) 22 123 邱金定 卯○○ 午○○ T○○ V 187 高雄州(本訴) 23 124 陳俊雄 卯○○ 午○○ T○○ V 188 高雄州(本訴) 24 125 林宛靜 卯○○ 午○○ T○○ d○○ V 189 高雄州(本訴) 25 126 趙連登 卯○○ 午○○ T○○ V 190 高雄州(本訴) 26 127 劉登富 卯○○ 午○○ T○○ V 191 高雄州(本訴) 27 128 許根源 卯○○ 午○○ T○○ V 192 高雄州(本訴) 28 129 k○○ 卯○○ 午○○ T○○ V 193 高雄州(本訴) 29 130 賴陳福惠 卯○○ 午○○ T○○ V 194 高雄州(本訴) 30 131 賴素英 卯○○ 午○○ T○○ V 195 高雄州(本訴) 31 132 陳均屏 卯○○ 午○○ T○○ l○○ V 196 高雄州(本訴) 32 133 陳位彰 卯○○ 午○○ T○○ V 197 高雄州(本訴) 33 134 蘇心彩 卯○○ 午○○ T○○ V 198 高雄州(本訴) 34 135 蔡朝鵬 卯○○ 午○○ T○○ V 199 高雄州(本訴) 35 136 黃翊峰 卯○○ 午○○ T○○ d○○ V 200 高雄州(本訴) 36 137 張陳睿騰 卯○○ 午○○ T○○ V 201 高雄州(本訴) 37 138 賴文雄 卯○○ 午○○ T○○ V 202 高雄州(本訴) 38 139 廖啟州 卯○○ 午○○ T○○ V 203 高雄州(本訴) 39 140 鍾詠羽 卯○○ 午○○ T○○ V 204 高雄州(本訴) 40 無 何富美 卯○○ 午○○ T○○ V 205 高雄州(本訴) 41 無 黃滿蘭 卯○○ 午○○ T○○ F○○ V 206 高雄州(本訴) 42 141 楊嘉惠 卯○○ 午○○ T○○ l○○ F○○ V 207 高雄州(本訴) 43 無 余茂森 卯○○ 午○○ T○○ F○○ V 208 高雄州(本訴) 44 142 楊春泰 卯○○ 午○○ T○○ d○○ V 209 高雄州(本訴) 45 143 陳玉珠 卯○○ 午○○ T○○ F○○ V 210 高雄州(本訴) 46 144 郭純彰 卯○○ 午○○ T○○ l○○ F○○ V 211 高雄州(本訴) 47 145 張國世 卯○○ 午○○ T○○ l○○ F○○ V 212 高雄州(本訴) 48 無 王麗嬌 卯○○ 午○○ T○○ V 213 高雄州(本訴) 49 146 蔡旻翰 卯○○ 午○○ T○○ V 214 高雄州(本訴) 50 147 謝滋鴻 卯○○ 午○○ T○○ d○○ V 215 高雄州(本訴) 51 148 陳秀碧 卯○○ 午○○ T○○ V 216 高雄州(本訴) 52 149 周俐伶 卯○○ 午○○ T○○ V 217 高雄州(本訴) 53 150 陳瑞輅 卯○○ 午○○ T○○ V 218 高雄州(本訴) 54 151 陳朝松 卯○○ 午○○ T○○ V 219 高雄州(本訴) 55 152 林皆勝 卯○○ 午○○ T○○ l○○ V 220 高雄州(本訴) 56 153 陳明法 卯○○ 午○○ T○○ V 221 高雄州(本訴) 57 154 陳春美 卯○○ 午○○ T○○ V 222 高雄州(本訴) 58 155 黃郁紘 卯○○ 午○○ T○○ V 223 高雄州(本訴) 59 156 張進德 卯○○ 午○○ T○○ V 224 高雄州(本訴) 60 157 黃志賢 卯○○ 午○○ T○○ V 225 高雄州(本訴) 61 158 蕭家羚 卯○○ 午○○ T○○ V 226 高雄州(本訴) 62 159 賴瑞陽 卯○○ 午○○ T○○ V 227 高雄州(本訴) 63 160 曾鳳嬌 卯○○ 午○○ T○○ V 228 高雄州(本訴) 64 無 張堆義 卯○○ 午○○ T○○ l○○ F○○ V 229 高雄州(本訴) 65 161 鄭桂珍 卯○○ 午○○ T○○ V 230 高雄州(本訴) 66 162 吳瑞仁 卯○○ 午○○ T○○ V 231 高雄州(本訴) 67 163 杜滿 卯○○ 午○○ T○○ V 232 高雄州(本訴) 68 164 陳炳昆 卯○○ 午○○ T○○ V 233 高雄州(本訴) 69 無 陳泉盈 卯○○ 午○○ T○○ F○○ V 234 高雄州(本訴) 70 165 丁○○ 卯○○ 午○○ T○○ V 235 高雄州(本訴) 71 166 張秀英 卯○○ 午○○ T○○ l○○ V 236 高雄州(本訴) 72 無 洪秀珠 卯○○ 午○○ T○○ V 237 高雄州(本訴) 73 無 洪英周 卯○○ 午○○ T○○ F○○ V 238 高雄州(本訴) 74 167 邱麗雯 卯○○ 午○○ T○○ d○○ V 239 高雄州(本訴) 75 168 許林麗貞 卯○○ 午○○ T○○ l○○ V 240 高雄州(本訴) 76 169 林福源 卯○○ 午○○ T○○ V 241 高雄州(本訴) 77 170 戴振榮 卯○○ 午○○ T○○ d○○ V 242 高雄州(本訴) 78 171 黃泰勳 卯○○ 午○○ T○○ V 243 高雄州(本訴) 79 172 賴諄修 卯○○ 午○○ T○○ V 244 高雄州(本訴) 80 173 鍾帶金 卯○○ 午○○ T○○ V 245 高雄州(本訴) 81 174 唐勝龍 卯○○ 午○○ T○○ V 246 高雄州(本訴) 82 無 蔡振興 卯○○ 午○○ T○○ F○○ V 247 高雄州(本訴) 83 175 曾明男 卯○○ 午○○ T○○ F○○ V 248 高雄州(本訴) 84 無 李欣璊 卯○○ 午○○ T○○ l○○ F○○ V 249 高雄州(本訴) 85 176 黃輝盛 卯○○ 午○○ T○○ V 250 高雄州(本訴) 86 無 藍景登 卯○○ 午○○ T○○ V 251 高雄州(本訴) 87 無 王豐賓 卯○○ 午○○ T○○ F○○ V 252 高雄州(本訴) 88 無 曹寶珠 卯○○ 午○○ T○○ l○○ F○○ V 253 高雄州(本訴) 89 177 王景財 卯○○ 午○○ T○○ l○○ F○○ V 254 高雄州(本訴) 90 無 邱會藺 卯○○ 午○○ T○○ l○○ V 255 高雄州(本訴) 91 178 楊泰隆 卯○○ 午○○ T○○ l○○ V 256 高雄州(本訴) 92 179 張振馨 卯○○ 午○○ T○○ V 257 高雄州(本訴) 93 無 楊紀淑馨 卯○○ 午○○ T○○ F○○ V 258 高雄州(本訴) 94 180 G○○ 卯○○ 午○○ T○○ V 259 高雄州(本訴) 95 181 陳峻德 卯○○ 午○○ T○○ V 260 高雄州(本訴) 96 182 陳之理 卯○○ 午○○ T○○ V 261 高雄州(本訴) 97 183 李素月 卯○○ 午○○ T○○ l○○ V 262 高雄州(本訴) 98 184 陳立民 卯○○ 午○○ T○○ V 263 高雄州(本訴) 99 185 汪采蓁 卯○○ 午○○ T○○ V 264 高雄州(本訴) 100 186 錢木村 卯○○ 午○○ T○○ V 265 高雄州(本訴) 101 無 林金美 卯○○ 午○○ T○○ V 266 高雄州(本訴) 102 187 黃永賢 卯○○ 午○○ T○○ V 267 高雄州(本訴) 103 188 宋永全 卯○○ 午○○ T○○ V 268 高雄州(本訴) 104 189 廖春福 卯○○ 午○○ T○○ V 269 高雄州(本訴) 105 190 許枝鄉 卯○○ 午○○ T○○ V 270 高雄州(本訴) 106 191 葉素晴 卯○○ 午○○ T○○ V 271 高雄州(本訴) 107 無 陳仁宗 卯○○ 午○○ T○○ V 272 高雄州(本訴) 108 無 洪譽銘 卯○○ 午○○ T○○ F○○ V 273 高雄州(本訴) 109 192 陳振勇 卯○○ 午○○ T○○ V 274 高雄州(本訴) 110 無 古來勝 卯○○ 午○○ T○○ V 275 高雄州(本訴) 111 無 謝秀理 卯○○ 午○○ T○○ F○○ V 276 高雄州(本訴) 112 193 沈佳琳 卯○○ 午○○ T○○ F○○ V 277 高雄州(本訴) 113 無 蔡政憲 卯○○ 午○○ T○○ F○○ V 278 高雄州(本訴) 114 無 吳協泉 卯○○ 午○○ T○○ F○○ V 279 高雄州(本訴) 115 無 鍾傅珍妹 卯○○ 午○○ T○○ V 280 高雄州(本訴) 116 194 蔡翊鶴 卯○○ 午○○ T○○ F○○ V 281 高雄州(本訴) 117 195 黃騰瑩 卯○○ 午○○ T○○ F○○ V 282 高雄州(本訴) 118 196 黃長成 卯○○ 午○○ T○○ F○○ V 283 高雄州(本訴) 119 無 黃有增 卯○○ 午○○ T○○ V 284 宜蘭州(本訴) 1 197 林君佩 卯○○ 午○○ T○○ l○○ F○○ V 285 宜蘭州(本訴) 2 198 黃漢村 卯○○ 午○○ T○○ l○○ F○○ V 286 宜蘭州(本訴) 3 199 徐莉茵 卯○○ T○○ V 287 宜蘭州(本訴) 4 無 藍林明 卯○○ 午○○ T○○ F○○ V 288 宜蘭州(本訴) 5 無 林建治 卯○○ 午○○ T○○ V 289 宜蘭州(本訴) 6 200 陳清科 卯○○ 午○○ T○○ V 290 宜蘭州(本訴) 7 201 黃世瑛 卯○○ 午○○ T○○ d○○ V 291 宜蘭州(本訴) 8 202 鄭生金 卯○○ 午○○ T○○ V 292 宜蘭州(本訴) 9 無 黃柏森 卯○○ 午○○ T○○ l○○ F○○ V 293 宜蘭州(本訴) 10 203 簡永和 卯○○ 午○○ T○○ d○○ F○○ V 294 宜蘭州(本訴) 11 204 陳顥中 卯○○ 午○○ T○○ V 295 宜蘭州(本訴) 12 205 魏朝乾 卯○○ 午○○ T○○ F○○ V 296 宜蘭州(本訴) 13 206 陳春梅 卯○○ 午○○ T○○ V 297 宜蘭州(本訴) 14 無 黃陳鑫 卯○○ 午○○ T○○ V 298 宜蘭州(本訴) 15 無 陳仁岳 卯○○ 午○○ T○○ l○○ F○○ V 299 宜蘭州(本訴) 16 207 羅珮瑜 卯○○ 午○○ T○○ V 300 宜蘭州(本訴) 17 208 蔡欣娟 卯○○ 午○○ T○○ V 301 宜蘭州(本訴) 18 209 徐政義 卯○○ 午○○ T○○ F○○ V 302 宜蘭州(本訴) 19 210 林文章 卯○○ 午○○ T○○ F○○ V 303 宜蘭州(本訴) 20 211 林美玲 卯○○ 午○○ T○○ V 304 宜蘭州(本訴) 21 212 郭宇當 卯○○ 午○○ T○○ F○○ V 305 附表七(本訴) 1 213 林義憲 卯○○ T○○ V 306 附表七(本訴) 2 214 李千成 卯○○ T○○ V 307 附表七(本訴) 3 215 楊塗能 卯○○ T○○ V 308 附表七(本訴) 4 216 黃文根 卯○○ T○○ V 309 附表七(本訴) 5 217 郭順吉 卯○○ T○○ V 310 附表七(本訴) 6 218 高亮凡 卯○○ T○○ V 311 附表七(本訴) 7 219 廖逢麟 卯○○ T○○ V 312 附表七(本訴) 8 220 黃耀樂 卯○○ T○○ V 313 附表七(本訴) 9 221 周明煌 卯○○ T○○ V 314 附表七(本訴) 10 222 張正國 卯○○ T○○ V 315 附表七(本訴) 11 223 陳進成 卯○○ T○○ V 316 臺北州(追加起訴) 1 224 H○○ 卯○○ 午○○ T○○ V 317 臺北州(追加起訴) 2 225 K○ 卯○○ 午○○ T○○ F○○ V 318 臺北州(追加起訴) 3 226 蔡佑鑫 卯○○ 午○○ T○○ V 319 臺北州(追加起訴) 4 227 許胡貴容 卯○○ T○○ V 320 臺北州(追加起訴) 5 228 q○○ 卯○○ 午○○ T○○ V 321 臺北州(追加起訴) 6 229 N○○ 卯○○ 午○○ T○○ l○○ V 322 臺北州(追加起訴) 7 230 c○○ 卯○○ 午○○ T○○ V 323 臺北州(追加起訴) 8 231 陳臻誼 卯○○ 午○○ T○○ V 324 臺北州(追加起訴) 9 232 陳瑜仟 卯○○ 午○○ T○○ V 325 臺北州(追加起訴) 10 233 何李桂英 卯○○ 午○○ T○○ d○○ V 326 臺北州(追加起訴) 11 234 何清松 卯○○ 午○○ T○○ d○○ V 327 臺北州(追加起訴) 12 235 陳泓達 卯○○ 午○○ T○○ d○○ F○○ V 328 臺北州(追加起訴) 13 236 許雅菱 卯○○ 午○○ T○○ V 329 臺北州(追加起訴) 14 237 柯幸吉 卯○○ T○○ V 330 臺北州(追加起訴) 15 238 n○○ 卯○○ 午○○ T○○ V 331 臺北州(追加起訴) 16 239 張順凱 卯○○ T○○ V 332 臺北州(追加起訴) 17 240 戌○○ 卯○○ 午○○ T○○ d○○ V 333 臺北州(追加起訴) 18 241 B○○ 卯○○ 午○○ T○○ V 334 臺北州(追加起訴) 19 242 陳俊達 卯○○ 午○○ T○○ V 335 臺北州(追加起訴) 20 243 趙彧平 卯○○ 午○○ T○○ V 336 臺北州(追加起訴) 21 244 S○○ 卯○○ T○○ V 337 臺北州(追加起訴) 22 245 a○○ 卯○○ 午○○ T○○ d○○ V 338 臺北州(追加起訴) 23 246 Y○○ 卯○○ 午○○ T○○ V 339 臺北州(追加起訴) 24 247 賴怡靜 卯○○ 午○○ T○○ V 340 新竹州(追加起訴) 1 248 丙○○ 卯○○ 午○○ T○○ V 341 新竹州(追加起訴) 2 249 b○○ 卯○○ T○○ V 342 新竹州(追加起訴) 3 250 張琇嬿 卯○○ 午○○ T○○ V 343 新竹州(追加起訴) 4 251 Q○○ 卯○○ 午○○ T○○ V 344 新竹州(追加起訴) 5 252 r○○ 卯○○ 午○○ T○○ V 345 新竹州(追加起訴) 6 253 f○○ 卯○○ T○○ V 346 新竹州(追加起訴) 7 254 曾成財 卯○○ T○○ V 347 新竹州(追加起訴) 8 255 曾瑀婕 卯○○ T○○ V 348 新竹州(追加起訴) 9 256 巳○○ 卯○○ 午○○ T○○ V 349 新竹州(追加起訴) 10 257 s○○ 卯○○ 午○○ T○○ V 350 新竹州(追加起訴) 11 258 呂凌玲 卯○○ 午○○ T○○ V 351 新竹州(追加起訴) 12 259 簡旭鴻 卯○○ 午○○ T○○ d○○ V 352 新竹州(追加起訴) 13 260 C○○ 卯○○ 午○○ T○○ V 353 新竹州(追加起訴) 14 261 壬○○ 卯○○ T○○ d○○ V 354 臺中州(追加起訴) 1 262 丑○○ 卯○○ 午○○ T○○ V 355 臺中州(追加起訴) 2 263 A○○ 卯○○ 午○○ T○○ V 356 臺中州(追加起訴) 3 264 陳玫臻 卯○○ 午○○ T○○ V 357 臺中州(追加起訴) 4 265 黃克銘 卯○○ 午○○ T○○ V 358 臺中州(追加起訴) 5 266 邱千譯 卯○○ 午○○ T○○ V 359 臺中州(追加起訴) 6 267 v○○ 卯○○ T○○ V 360 臺中州(追加起訴) 7 268 L○○ 卯○○ T○○ V 361 臺中州(追加起訴) 8 269 子○○ 卯○○ 午○○ T○○ V 362 臺中州(追加起訴) 9 270 D○○ 卯○○ 午○○ T○○ V 363 臺中州(追加起訴) 10 271 葉瀧聰 卯○○ T○○ V 364 臺中州(追加起訴) 11 272 葉家豪 卯○○ 午○○ T○○ V 365 臺中州(追加起訴) 12 273 葉勝琮 卯○○ 午○○ T○○ V 366 臺中州(追加起訴) 13 274 V○○ 卯○○ 午○○ T○○ V 367 臺中州(追加起訴) 14 275 R○ 卯○○ 午○○ T○○ V 368 臺中州(追加起訴) 15 276 P○○ 卯○○ 午○○ T○○ V 369 臺中州(追加起訴) 16 277 盧柏霖 卯○○ T○○ V 370 臺中州(追加起訴) 17 278 楊士禎 卯○○ T○○ V 371 臺中州(追加起訴) 18 279 李連昌 卯○○ T○○ V 372 臺中州(追加起訴) 19 280 寅○○ 卯○○ T○○ V 373 臺中州(追加起訴) 20 281 林顯明 卯○○ T○○ V 374 臺中州(追加起訴) 21 282 U○○ 卯○○ 午○○ T○○ V 375 臺中州(追加起訴) 22 無 地○○ 卯○○ 午○○ T○○ V 376 臺中州(追加起訴) 23 283 Z○○ 卯○○ 午○○ T○○ V 377 臺中州(追加起訴) 25 無 e○○ 卯○○ T○○ V 378 臺中州(追加起訴) 26 無 J○○ 卯○○ T○○ V 379 臺中州(追加起訴) 27 無 宇○○ 卯○○ 午○○ T○○ V 380 臺中州(追加起訴) 28 284 t○○ 卯○○ 午○○ T○○ V 381 臺中州(追加起訴) 29 285 u○○ 卯○○ 午○○ T○○ V 382 臺南州(追加起訴) 1 286 趙文華 卯○○ 午○○ T○○ V 383 臺南州(追加起訴) 2 287 癸○○ 卯○○ T○○ V 384 臺南州(追加起訴) 3 288 唐宇姮 卯○○ T○○ V 385 臺南州(追加起訴) 4 289 李麗美 卯○○ 午○○ T○○ V 386 臺南州(追加起訴) 5 290 陳怡芬 卯○○ 午○○ T○○ V 387 臺南州(追加起訴) 6 291 黃珠信 卯○○ 午○○ T○○ V 388 臺南州(追加起訴) 7 292 王琬淯 卯○○ 午○○ T○○ V 389 臺南州(追加起訴) 8 293 戊○○ 卯○○ 午○○ T○○ V 390 臺南州(追加起訴) 9 294 甲○○ 卯○○ 午○○ T○○ V 391 臺南州(追加起訴) 10 295 吳信賢 卯○○ 午○○ T○○ V 392 臺南州(追加起訴) 11 296 陳玫杏 卯○○ 午○○ T○○ V 393 臺南州(追加起訴) 12 297 鄭偉澤 卯○○ 午○○ T○○ V 394 臺南州(追加起訴) 13 298 黃○○ 卯○○ 午○○ T○○ V 395 臺南州(追加起訴) 14 299 O○○ 卯○○ 午○○ T○○ V 396 臺南州(追加起訴) 15 300 陳昭宇 卯○○ 午○○ T○○ V 397 臺南州(追加起訴) 16 301 X○○ 卯○○ 午○○ T○○ d○○ V 398 臺南州(追加起訴) 17 302 未○○ 卯○○ 午○○ T○○ V 399 高雄州(追加起訴) 1 303 詹秀娥 卯○○ 午○○ T○○ V 400 高雄州(追加起訴) 2 304 何鈴玉 卯○○ T○○ V 401 高雄州(追加起訴) 3 無 陳薛如吟 卯○○ 午○○ T○○ V 402 高雄州(追加起訴) 4 無 陳信亮 卯○○ T○○ V 403 高雄州(追加起訴) 5 無 陳坤林 卯○○ T○○ V 404 高雄州(追加起訴) 6 305 陳育祥 卯○○ 午○○ T○○ d○○ F○○ V 405 高雄州(追加起訴) 7 306 己○○ 卯○○ T○○ V 406 高雄州(追加起訴) 8 無 E○ 卯○○ T○○ V 407 高雄州(追加起訴) 9 307 廖陳秀如 卯○○ 午○○ T○○ F○○ V 408 高雄州(追加起訴) 10 308 劉春菊 卯○○ T○○ V 409 高雄州(追加起訴) 11 309 許芳麗 卯○○ 午○○ T○○ V 410 高雄州(追加起訴) 12 310 林士翔 卯○○ 午○○ T○○ V 411 高雄州(追加起訴) 13 311 鄭港澄 卯○○ 午○○ T○○ V 412 高雄州(追加起訴) 14 312 宙○○ 卯○○ 午○○ T○○ V 413 高雄州(追加起訴) 15 313 徐婉玲 卯○○ 午○○ T○○ V 414 高雄州(追加起訴) 16 314 徐誌陽 卯○○ 午○○ T○○ V 415 高雄州(追加起訴) 17 315 黃淑淩 卯○○ T○○ V 416 高雄州(追加起訴) 18 316 鍾劉清蘭 卯○○ 午○○ T○○ V 417 高雄州(追加起訴) 19 317 陳淑賢 卯○○ 午○○ T○○ V 418 高雄州(追加起訴) 20 318 申○○ 卯○○ 午○○ T○○ d○○ V 419 高雄州(追加起訴) 21 319 馮郭錦秀 卯○○ T○○ V 420 高雄州(追加起訴) 22 320 趙憲次 卯○○ 午○○ T○○ V 421 高雄州(追加起訴) 23 321 酉○○ 卯○○ 午○○ T○○ d○○ V 422 高雄州(追加起訴) 24 322 g○○ 卯○○ 午○○ T○○ V 423 高雄州(追加起訴) 25 323 許瑞容 卯○○ T○○ d○○ V 424 高雄州(追加起訴) 26 324 許采憶 卯○○ 午○○ T○○ V 425 高雄州(追加起訴) 27 325 何幸容 卯○○ 午○○ T○○ V 426 高雄州(追加起訴) 28 無 黃開賢 卯○○ T○○ V 427 高雄州(追加起訴) 29 326 辰○○ 卯○○ 午○○ T○○ V 428 高雄州(追加起訴) 30 327 乙○○ 卯○○ 午○○ T○○ V 429 高雄州(追加起訴) 31 328 鄭懷義 卯○○ 午○○ T○○ V 430 高雄州(追加起訴) 32 329 黃文琳 卯○○ 午○○ T○○ V 431 高雄州(追加起訴) 33 330 h○○ 卯○○ 午○○ T○○ l○○ d○○ V 432 高雄州(追加起訴) 34 331 W○○ 卯○○ 午○○ T○○ V 433 高雄州(追加起訴) 35 332 I○○ 卯○○ T○○ V 434 高雄州(追加起訴) 36 333 黃榮傳 卯○○ 午○○ T○○ V 435 高雄州(追加起訴) 37 334 周東志 卯○○ 午○○ T○○ V 436 高雄州(追加起訴) 38 335 陳呂秀華 卯○○ 午○○ T○○ V 437 高雄州(追加起訴) 39 336 陳鳳珠 卯○○ 午○○ T○○ V 438 高雄州(追加起訴) 40 337 洪裕豐 卯○○ T○○ V 439 高雄州(追加起訴) 41 338 o○○ 卯○○ 午○○ T○○ V 440 宜蘭州(追加起訴) 1 339 辛○○ 卯○○ T○○ V 441 宜蘭州(追加起訴) 2 340 張家瑜 卯○○ 午○○ T○○ V 442 宜蘭州(追加起訴) 3 341 M○○ 卯○○ 午○○ T○○ l○○ V 443 宜蘭州(追加起訴) 4 342 i○○ 卯○○ 午○○ T○○ V 444 宜蘭州(追加起訴) 5 343 陳美玉 卯○○ 午○○ T○○ l○○ V 445 宜蘭州(追加起訴) 6 344 亥○○ 卯○○ 午○○ T○○ V 446 宜蘭州(追加起訴) 7 345 徐薇淳 卯○○ 午○○ T○○ V 447 宜蘭州(追加起訴) 8 346 天○○ 卯○○ 午○○ T○○ d○○ V 448 宜蘭州(追加起訴) 9 347 張淑珠 卯○○ 午○○ T○○ V 附表三:(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 備註 諭知沒收之法條 扣案地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在卷頁) 1 民政府身分證空白卡 8盒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新北市○○○○○路000○0號5樓【林昭志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12176號證人卷三,第40-5頁)】 2 民政府身分證成品 2個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 晶片卡製卡機 1部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 製卡機色帶 1箱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 ACER筆記型電腦(含讀卡機、S/N LXRD20;0000000000EC 2000) 1組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 隨身碟 1個 林昭志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 文宣資料 2盒 午○○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卯○○、午○○)(偵字第12176號午○○卷一,第171至177頁)】 8 文宣資料 3冊 午○○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同上 9 午○○存摺 18本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 午○○代收票據簿 3本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 支票簿 2本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 台灣民政府銷貨資料 2本 午○○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同上 13 台灣民政府資料 1份 午○○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同上 14 午○○稅務資料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 午○○台灣民政府會員證 2張 午○○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同上 16 午○○名片 2張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 名單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8 外匯交易水單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9 匯出匯款資料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0 午○○境外公司註冊資料 1張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1 午○○帳戶資料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2 收支表及簽收單 3張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3 文件資料 1份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4 行動硬碟 1台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5 午○○Samsung手機 3支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6 卯○○Sony手機 2支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7 珍珠項鍊 1條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8 不動產資料 1本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29 現金新台幣 1億33,87萬4,100元(新台幣) 卯○○、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單(查扣字第837號卷,第1至2頁)】 30 現金美金 5萬2,381元(美元) 卯○○、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1 現金歐元 2,000元(歐元) 卯○○、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2 現金日幣 4,000(日圓) 卯○○、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3 現金新台幣 22萬1,000元、33萬6,900元(新台幣) 卯○○、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4 土地(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 1筆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5 建物與座落土地(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 土地1筆、建物1筆 午○○ 被告午○○之犯罪所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 同上 36 建物與座落土地(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 土地1筆、建物1筆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7 建物與座落土地(門牌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 土地一筆、建物1筆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38 建物與座落土地(門牌桃園市○○區○○○街00○0號) 土地1筆、建物1筆 午○○ 被告午○○之犯罪所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 同上 39 日盛銀行新台幣存款 304萬9,584元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0 台新銀行新台幣存款 238萬6,228元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1 花旗銀行新台幣存款 350元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2 花旗銀行美金存款 29萬6,692.95元 午○○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3 台灣民政府發行手冊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清單─107保6702、6703、6704、6705、6706、6707、6708、6709號(金重訴字卷二,第16至39頁) 44 申請車牌流程紀錄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5 F○○筆記本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6 F○○筆記本 1個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7 台美談判代表團簽到記錄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8 控美案贊助明細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49 台灣民政府名片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0 人權賠償案名冊 1個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1 支出證明單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2 台灣民政府身分證 735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3 台灣民政府護照 25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4 出資名單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5 2018年4月份中央財政部審核報告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6 F○○筆記本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7 台灣民政府旅行證申請書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8 台灣民政府轉職變更申請書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59 財政部報告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0 銀行存摺使用借貸契約書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1 F○○筆記本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2 業務職掌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3 桃園調查局問話內容 1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4 名冊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5 支出證明單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6 ID卡明細資料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7 ID卡明細資料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8 印章(印章) 12個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69 金融卡(含現金卡) 2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0 12州銀行契約書印鑑卡、存摺封面及內頁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1 記帳資料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2 控美案贊助總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3 車牌 105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4 電腦設備(ACER電腦(型號ET-1870))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5 電腦設備(電腦)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6 電腦設備(ASUS電腦(型號cai-1740))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7 電腦設備acer電腦(型號AspireM1935)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8 電腦設備(MSI筆記型電腦及電源線(GS70-29C-035TW))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79 電腦設備(MSI筆記型電腦及電源線(GS70-29C-223TW))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0 電腦設備(ASUS電腦) 1台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1 名冊 5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2 名冊(含連絡電話)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3 午○○投資文件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4 不動產資料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5 旅行證申請書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6 申請表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7 民政府文宣 1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8 護照(卯○○護照) 4本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89 民政府護照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0 詔書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1 護照申請書 1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2 圓形盾牌 1個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3 會員名冊 93箱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4 長型盾牌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5 文件資料 1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6 土地交易文件 1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7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8 台灣民政府文件 3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99 存摺(d○○存摺) 11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0 電子產品(IPAD(MPF12TA/A)含電源線) 1台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1 電子產品(d○○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2 筆記本 1本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3 鞋 8雙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4 絲巾 1條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5 背包 15個 d○○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6 台灣戰爭史回顧(一)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7 午○○等人車險資料 3件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8 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三樓新建工程合約書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09 人權賠償金申請表等資料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0 身分證(影)(午○○身分證及行照影本) 1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1 F○○、鄭志道等外匯匯款資料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2 房屋租賃契約 5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3 d○○外匯匯款水單等傳票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4 汽車修保單等資料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5 汽機車行照(午○○車輛行照) 2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6 台灣民政府議員資格證書 4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7 台灣民政府國師曾北路等資料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8 台灣民政府章程講師名單 6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19 借據收養同意書等資料 6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0 存摺(T○○存摺)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1 印文(印文資料) 2枚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2 裁處書、法院傳票等資料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3 紀念獎盃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4 湯茂松榮譽紀錄手冊 1本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5 簽到卡 4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6 電子產品(隨身碟)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7 器械設備(監視器主機(一))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8 器械設備(監視器主機(二))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29 器械設備(監視器主機(三))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0 器械設備(監視器主機(四)) 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1 台灣民政府電話分機表等資料 3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2 印章(印鑑章) 21個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3 台灣民政府中央內閣編制表 2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4 台灣民政府中央內閣編制表 12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5 厚生勞動省閣員資料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6 圓桌會議國務報告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7 新台灣論(上)重點整理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8 台灣(民)政府議員/閣員進階教材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39 文部省組織機構 5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0 筆記本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1 台灣民政府卯○○與午○○吸金台灣人民的詐欺事證 1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2 存摺(l○○存摺) 7本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3 台灣民政府人權賠償金申請表 7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4 台灣民政府台灣人民身分證申請表 4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5 美國政府指定設立駐美代表處文件 7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6 台灣民政府─歷年階段任務 9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7 存摺(影)(l○○存摺影本) 1張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8 電子產品(USB1) 1支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49 電子產品(USB2) 1支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0 電子產品(l○○SAMSUNG手機) 1支 l○○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1 聯絡名冊 2支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2 會計帳SOP 1支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3 民政府通行證 1個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4 筆記本 1本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5 文宣資料 1本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6 民政府身分證相關資料 1本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7 存摺(F○○存摺) 6本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8 民政府車票 4片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59 電子產品(TRANSCEND行動硬碟) 1個 F○○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0 本國紙幣(壹仟元紙鈔) 283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1 本國紙幣(伍佰元紙鈔) 32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2 本國紙幣(壹佰元紙鈔) 379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3 本國紙幣(壹仟元紙鈔) 206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4 本國紙幣(伍佰元紙鈔) 27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5 本國紙幣(壹佰元紙鈔) 15張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6 外國紙幣(日圓壹萬元鈔票) 9張 T○○ 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7 非制式長槍(MILSIG空氣長槍含彈匣2個)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8 非制式長槍(MILSIG空氣長槍含彈匣2個)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69 非制式長槍(MILSIG空氣長槍含彈匣2個)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0 非制式長槍(MILSIG空氣長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1 非制式手槍(TIBERIUS空氣短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2 非制式手槍(TIBERIUS空氣短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3 非制式長槍(SUNGUNT515A057空氣長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4 非制式長槍(SECURE BODYGUARD鎮暴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5 其他槍械零件(鎮暴槍附件1箱) 1個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176 非制式長槍(MILSIG空氣長槍) 1支 卯○○ 非被告午○○、T○○、d○○、F○○所有之物 不予沒收 同上 附表四:(午○○所犯罪刑部分) 編號 事實欄 罪名欄 主文欄 ㈠ 事實欄貳附表一編號1、3、4、5、6、22、24、25、26、27、28、29、30、31、33、43、51、52、53、57、58、60、6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70、171、172、173、178、179、192、197、198、200、201、202、203、204、206、238、243、245、248、251、252、262、263、265、266、269、270、272、273、274、275、276、283、289、290、292、293、296、298、299、300、301、302、305、307、310、311、312、313、314、316、317、318、321、322、324、325、327、328、330、331、340、341、343號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共壹佰伍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 事實欄貳附表一編號2、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32、34、35、36、37、38、39、40、42、59、63、64、65、67、68、69、70、71、72、73、74、75、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1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4、175、176、177、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3、194、195、196、205、207、208、209、210、211、212、224、225、226、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40、241、242、246、247、250、256、257、258、259、260、264、282、284、285、286、291、294、295、297、303、309、320、326、329、333、334、335、336、338、342、344、345、346、347號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壹佰參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㈢ 事實欄參、一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㈣ 事實欄參、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㈤ 事實欄參、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㈥ 事實欄參、四、㈠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㈦ 事實欄參、四、㈡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㈧ 事實欄參、五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㈨ 事實欄參、六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㈩ 事實欄參、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參、八、㈠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參、八、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T○○所犯罪刑部分) 編號 事實欄 罪名欄 主文欄 ㈠ 事實欄參、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T○○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 事實欄參、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T○○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d○○所犯罪刑部分) 編號 事實欄 罪名欄 主文欄 ㈠ 事實欄參、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d○○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 事實欄參、四、㈠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d○○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㈢ 事實欄參、四、㈡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d○○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F○○所犯罪刑部分) 編號 事實欄 罪名欄 主文欄 ㈠ 事實欄參、五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F○○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犯罪所得) 編號 沒收項目 ㈠ 座落在桃園市○○區○○段○地號106號、面積51.6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午○○、權利範圍172/10000之土地1筆 ㈡ 建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面積176.8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午○○、權利範圍全之建物(座落前揭羊稠段土地)。 ㈢ 座落在桃園市○○區○○段000號、面積85.73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午○○、權利範圍278/10000之土地1筆 ㈣ 建物門牌為桃園市○○區○○○街00○0號、面積226.2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午○○、權利範圍全之建物(座落前揭河底段土地) ㈤ 被告午○○所有【JULIAN.T.ALIN(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美國銀行帳戶】中換算為新臺幣1,693萬6,924元之美金部分 附表九:(被告午○○、T○○、d○○、F○○被訴洗錢犯行,經本院認 定無罪部分) 編號 被訴被告 (除同案被告卯○○之外) 被訴範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本院之認定結果 (乙、無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欄記載) ㈠ 午○○、T○○、F○○ 參、二、㈠(現金部分) ❷、一(午○○、T○○、F○○均無罪) ㈡ 午○○、F○○ 參、二、㈡(現金部分) ❷、一(午○○、F○○均無罪) ㈢ 午○○ 參、三、㈢(不動產部分) ❷、二(午○○無罪) ㈣ 午○○、T○○、d○○ 參、三、㈠(外匯部分) ❷、三、㈠(T○○、d○○均無罪) ㈤ 午○○、T○○ 參、三、㈡(外匯部分) ❷、三、㈡(T○○無罪) ㈥ 午○○、d○○ 參、三、㈢、2(外匯部分) ❷、三、㈢(午○○、d○○均無罪) ㈦ 午○○、F○○ 參、三、㈣、1、①(外匯部分) ❷、三、㈣、1(午○○、F○○均無罪) ㈧ 午○○、F○○ 參、三、㈣、1、②(外匯部分) ❷、三、㈣、2(午○○、F○○均無罪) ㈨ 午○○、F○○ 參、三、㈣、1、③(外匯部分) ❷、三、㈣、3(午○○、F○○均無罪) ㈩ 午○○、F○○ 參、三、㈣、1、④(外匯部分) ❷、三、㈣、4(午○○、F○○均無罪) 午○○、F○○ 參、三、㈣、1、⑤(外匯部分) ❷、三、㈣、5(午○○、F○○均無罪) 午○○、F○○ 參、三、㈣、1、⑥(外匯部分) ❷、三、㈣、6(午○○、F○○均無罪) 午○○、F○○ 參、三、㈣、2、①至⑨、⑩、⑬、⑭(外匯部分) ❷、三、㈤、1至9、、、(午○○無罪) 午○○、F○○ 參、三、㈣、2、①至⑭(外匯部分) ❷、三、㈤、1至(F○○無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 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者,適用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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