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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樂麒
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民事判決可參。

二、原判決已於理由欄肆、沒收部分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理由,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僅記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漏載應併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此有原判決在卷可稽,對此顯然之錯誤,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