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樂麒
- 選任辯護人
- 朱峻賢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民事判決可參。
二、原判決已於理由欄肆、沒收部分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理由,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僅記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漏載應併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此有原判決在卷可稽,對此顯然之錯誤,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