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宏為(原名邱子先)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宏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宏為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