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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游紅桃蘇品蓁林蕙芳

  • 被告
    吳秋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658 號、107 年度偵字第24245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吳秋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附表「偽造之型式(偽簽署名)」欄所示偽造之「黃民隆」、「黃張美華」署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各附表「偽造之型式(偽簽署名)」欄所示偽造之「黃民隆」、「黃張美華」署名、附表甲所示之物、附表乙所示之物、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秋蘭與已婚之黃民隆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黃張美華則為黃民隆之妻。吳秋蘭於民國88年間「九二一大地震」過後,即無視黃民隆尚有妻子黃張美華,而搬入黃民隆位於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住處,黃張美華嗣因精神問題,於101 年11月5 日起即長期多次進出桃園市○○區○○路000 號居善醫院住院治療,吳秋蘭即以代替黃家處理日常事務為由,取得黃民隆、黃張美華之國民身分證件、全民健保IC卡、汽車駕駛執照、印章,及黃民隆所設立隆億企業社之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核准設立函文、上開企業社印章(俗稱大章)。後黃民隆於104 年6 月14日出血性腦中風,從此言語困難、不良於行,喪失處理日常事務之能力,吳秋蘭竟即未經黃民隆、黃張美華之同意或授權,而為下列行為: (一)吳秋蘭為抵銷其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成年男子所借高利貸款項共新臺幣(下同)5 萬元,竟與該黃姓男子共同基於偽造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秋蘭於106 年7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觀音區某便利商店內,先後在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之「偽造之欄位」裡,接續以偽造各「偽造之型式(偽簽署名)」欄位中所示「黃民隆」、「黃張美華」署名,暨盜用「黃民隆」、「隆億企業社」印章而蓋用印文於各「盜用之型式(盜用印章而蓋用印文)」欄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偽造之文書」欄所示各該以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所製作而具私文書性質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嗣並將之交付與該黃姓男子,由該黃姓男子附表一至附表十七「申請日期」欄所示之106 年7 月11日至106 年7 月19日間,接續持上開偽造私文書向附表一至附表十七「申請門市」欄所示電信門市行使而申辦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欄所示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黃民隆、黃張美華、隆億企業社、如附表附表一至附表十七「申請門市」欄所示電信門市及「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欄所示電信公司。 (二)吳秋蘭因缺錢花用,透過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廷」之成年男子結識謝秉軒後,竟為向謝秉軒借款,而向謝秉軒偽稱其為「黃張美華」,並為下列行為: 1、於106 年5 月5 日某時,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住處內,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在如附表甲所示票號為THNo .616658號之空白本票發票人欄偽造「黃張美華」之署名,並在發票人欄、中文金額欄、英文金額欄捺印偽造之「黃張美華」指印共3 枚,以此方式偽造以「黃張美華」名義開立之附表甲所示屬有價證券之本票1 張,再持以交付不知悉其真實姓名之謝秉軒而行使之,做為借款之擔保,使謝秉軒誤信上開本票為黃張美華本人簽立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借款金額5 萬元與吳秋蘭收訖。 2、於上述時、地以行使如附表甲所示偽造本票之方式,向謝秉軒詐得5 萬元後,竟食髓知味,而於106 年6 月1 日某時,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住處內,另起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在如附表乙所示票號為THNo .395676號之空白本票發票人欄偽造「黃張美華」之署名,並在發票人欄、中文金額欄、英文金額欄、地址欄、日期欄捺印偽造之「黃張美華」指印共5 枚,以此方式偽造以「黃張美華」名義開立之如附表乙所示屬有價證券之本票1 張,再於同日某時,將上開偽造本票1 張攜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7-11便利商店,交付仍不知悉其真實姓名之謝秉軒而行使之,做為借款之擔保,使謝秉軒誤信上開本票為黃張美華本人簽立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借款金額5 萬元與吳秋蘭收訖。 二、案經黃民隆、黃張美華、謝秉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因認以之為證據,核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文書證據」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證據,均認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秋蘭固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其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夫婦之關係確如事實欄一所載,並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認且其確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以如事實欄一、(一)所示在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文件上先後簽署黃民隆、黃張美華之姓名暨蓋用黃民隆、隆億企業社印文之方式,製作各為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而均屬私文書性質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並將全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交付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男子,供其持以至各電信門市行使而申辦各該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又於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各以如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之方式,分別在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屬有價證券之本票發票人欄位簽署黃張美華姓名,並捺印象徵為黃張美華親捺之指印,嗣並先後持向謝秉軒行使而獲取借款各5 萬元之事實,惟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何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我與黃民隆為男女朋友,在九二一大地震後就住在他家,他太太黃張美華因為精神不穩定,常常住醫院,黃民隆就把家裡的事包含財務交給我處理,我做這些事情他們都知道云云。惟查: (一)上揭被告吳秋蘭坦認不諱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告訴人謝秉軒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及證人即黃民隆與黃張美華之子黃翔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互核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及附表甲、附表乙所示本票,暨黃民隆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黃張美華之居善醫院診斷證明書、護理記錄、出院病例摘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吳秋蘭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首堪認定。是本案爭點厥為被告吳秋蘭所為前揭各舉,究否係在證人即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之同意或授權下所為。 (二)就事實欄一、(一)部分,經查:被告吳秋蘭於108 年4 月30日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經檢察事務官提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文件,並詢問各該手機門號申辦過程之際,即供承:「都是我拿隆億企業社相關證件資料及公司印章、黃民隆、黃張美華身分證件並假冒上開公司及個人名義申辦手機,並偽上開公司及個人名義,偽簽名及蓋章於申請書相關資料上而申辦手機門號。我真的不記得時間了,地點都是在觀音區草漯的萊爾富還是7-11。申辦上開手機,是因為我跟某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黃姓男子借高利貸5 萬元,本金還不出來,黃先生就約我到觀音區草漯的萊爾富還是7-11,並且把上開申請資料拿給我,黃先生說叫我簽這些申請書,就把5 萬元的借款抵銷,所以我為了抵銷借款,就簽了上開申請書。」等語在卷,而就其係因本身積欠某黃姓高利貸金主5 萬元之債務,因黃姓債權人表示倘其簽署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債務即可一筆勾銷,其為抵銷借款,遂以事實欄一、(一)所示方式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偽造之文書」欄所示各該以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所製作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嗣並將之交付與該黃姓男子,供其為申辦各該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事實,均供承明確。經查,被告吳秋蘭於在同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其另於事實欄一、(二)、1 及一、(二)、2 所示時、地以黃張美華名義簽發之本票2 張,猶知辯稱係在告訴人黃張美華事前知情之情況下所為,是倘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確均係經黃民隆、黃張美華之同意或授權,而以其2 人暨隆億企業社之名義申辦,則被告吳秋蘭於同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直言此情以圖自清,猶恐未及,豈有非僅就上開行動門號之申辦與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隆億企業社之關聯隻字未提,反自稱係其本身為解決自身高利貸債務而偽冒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而為,致陷本身無端罹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之理,是堪認被告吳秋蘭前揭所供情節,當堪信為真。基此,益徵證人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黃翔鈴所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係被告吳秋蘭於未經黃民隆、黃張美華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以如事實欄一、(一)所示方式所偽造並持以行使而申辦各該行動電話門號一節,核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 (三)就事實欄一、(二)部分,經查: 1、證人謝秉軒於警詢中,曾證稱:「於106 年5 月1 日至2 日間下午某時,我朋友『阿廷』跟我說『他有一個朋友要跟我借錢,她是一個工廠的老闆娘,人還不錯』,我當下就有考慮要借對方,且於該月2 日至5 日間該名女子一直透過我朋友『阿廷』拜託我借錢,我於106 年5 月5 日我跟我朋友『阿廷』說我要跟這名女子見一面,我要確定她是否是真的老闆娘。當下『阿廷』就帶我去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找她,我看過該名女子後就不疑有他借她錢,她就先簽1 張新臺幣5 萬的本票給我(本票號碼:616658、發票人:黃張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於106 年6 月1 日她打LINE給我說『還要再 借5 萬』,我跟她回覆說好,並在106 年6 月1 日下午在桃園市○○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內我再給她新臺幣5 萬元,她再給我第2 張本票(本票號碼:395676、發票人:黃張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且對方還稱於106 年6 月10日會1 次還我10萬元。到了還款時間6 月10日,我先打LINE給她說今日要約什麼時間、地點還錢,而對方稱工廠出了問題,這個月沒有錢,要等到下個月,我當下就答應對方下個月給。之後8 、9 月我跟她催討債務時,她都跟我說工廠出了問題要延期,直到106 年10月5 日在聯絡時,她跟我說確定該月10日會還錢,並且通知她還錢,而到106 年10月10日再次聯絡她時,她已經關機已聯絡不到人,我就直接打電話給她家人(她當時借款時給予我的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說:『請問黃太太在家嗎』,她家人就跟我說:『黃太太在住院,那本票是她本人寫給妳的嗎?她在住院怎麼可能寫給妳。』我再向其家人詢問說:『那女子自稱是老闆娘』,而對方就回我說:『那可能是吳秋蘭簽本票給你的,我自家人也被吳秋蘭詐騙。』叫我直接報警處理。」、「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問:為何吳秋蘭跟你借錢?)我之前在桃園工作時認識一個同事『阿廷』,他說有一個朋友要借錢,當時他說是黃張美華,他就帶我去黃張美華位於觀音住處,那是一個工廠,我看一看後就將錢匯去給她。(問:你當時有無看到黃張美華本人?)就是庭上被告。(問:你當時借錢給庭上被告時,『阿廷』有跟你說她就是黃張美華?)對。」等語在卷,而就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示時、地,係向其自稱為「老闆娘」、「黃張美華」,並先後以「黃張美華」之名義簽發如附表甲、乙之本票,向其借得款項各5 萬元之事實證述甚詳,所證被告吳秋蘭係以「黃張美華」自居而為上開各舉一節,復與被告吳秋蘭於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坦承情節相符,而堪認屬實。而查,倘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示時、地,以黃張美華名義簽署附表甲、附表乙所示2 張本票並持以向謝秉軒借貸款項之舉,確係在黃張美華或黃民隆之同意或授權下所為,則被告吳秋蘭於向謝秉軒借貸之際,大可直接向謝秉軒大方告知其真名,並表明其僅係受黃張美華或黃民隆委託處理本次借款,故該筆借款之債務人實為黃張美華或黃民隆之旨,以使謝秉軒正確知悉其出借款項之正確對象,並清楚瞭解被告吳秋蘭並非該筆借款之當事人,俾釐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此對被告吳秋蘭而言,並無任何窒礙難行之處,是原難想像被告吳秋蘭有何竟需捨此而不為,反曲折迂迴、畫蛇添足以對外自稱為「黃張美華」之方式,使謝秉軒誤認係與黃張美華本人商議貸放款項,並進而認上開2 筆共10萬元之債務人為黃張美華之必要。基此,堪認被告吳秋蘭所辯其以「黃張美華」自居,並以黃張美華名義先後簽署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2 張本票並持以向謝秉軒借貸之舉,均係在黃張美華甚或黃民隆之同意或授權下所為云云,已悖於常情,無從逕採。 2、況且,證人謝秉軒於警詢中,提出其於案發後與被告吳秋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畫面,而被告吳秋蘭於本院審理中,亦就下述截圖畫面確為其與證人謝秉軒之對話紀錄一節坦認不諱,而雙方對話內容為: 「吳秋蘭:我告訴你我真的有心要處理要不然你們去家裡 也拿不到錢因為我是冒用他老婆的名字我不是 黃張美華他們不會負責任的我現在已經被趕出 來了。 謝秉軒:(以語音通話去電後取消)接電話(以語音通 話去電後取消)你到底在說什麼? 吳秋蘭:我說我不是黃張美華他本人在局善療養院住院。 謝秉軒:到底有沒有貸款這東西? 吳秋蘭:有。 謝秉軒:你不是他老婆你怎麼貸款? 吳秋蘭:我都用他老婆的名字。 謝秉軒:這樣可以辦? 吳秋蘭:嗯。 謝秉軒:打給我。可以直接講清楚嗎。你知道你這樣冒 用他人名義是卡到刑事詐欺嗎。如果真的都不 出來說清楚,我們直接交由法律處理。你已經 涉嫌詐欺與偽造文書。」等語,此有該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畫面3 張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對 話內容所示,被告吳秋蘭於案發後,顯曾主動向其債權 人即謝秉軒表示其係冒用黃張美華之名義借款,且已遭 逐出黃家,故謝秉軒縱係前往黃張美華家中,亦無可能 索回欠款,而謝秉軒於第一時間猶一頭霧水,並向被告 吳秋蘭狐疑反問「妳在說什麼?」被告吳秋蘭即則再次 強調「我不是黃張美華本人,她本人在居(LINE對話中 誤寫為『局』)善療養院住院」、「我都用他老婆的名 字」,而供認其係使用本身係在居善醫院住院之黃秋美 華之名義行事,謝秉軒聞言,旋即立刻表示「你知道你 這樣冒用他人名義是卡到刑事詐欺嗎」、「你已經涉嫌 詐欺與偽造文書」,而直言指責被告吳秋蘭此番冒用黃 張美華名義之作為,業已涉嫌刑事詐欺與偽造文書等刑 責。是以,倘被告吳秋蘭以「黃張美華」之名義自居, 甚或以黃張美華名義簽署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2 張本 票並持以向謝秉軒借貸之舉,均係在黃張美華甚或黃民 隆之同意或授權下所為,則被告吳秋蘭於面臨債權人謝 秉軒向其索討應由黃張美華或黃民隆負責之債務之際, 即對謝秉軒將上情和盤托出,以免無端替黃張美華或黃 民隆背負10萬元債務,猶恐未及,殊無反竟悖於常情, 而在前開與謝秉軒之對話中自承其並非「黃張美華」, 且其係冒用黃張美華名義借貸款項之事實,致其本身罹 於偽造有價證券重罪之可能。基此,足認被告吳秋蘭於 前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向謝秉軒自承其係冒用 本人猶在居善醫院住院之黃張美華名義借款一節,堪信 與事實相符。綜上,更堪認證人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黃 翔鈴所證黃民隆及黃張美華2 人,均未曾同意或授權被 告吳秋蘭以如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 (二)、2 所示方式偽造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本票2 張,並據以行使而借貸款項一節,核與事實相符,洵堪 認定。 (四)綜上,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及事實欄一、(二)所為各舉,均係在未得黃民隆及黃張美華之同意下所為之事實,已臻明確,是其於事實欄一、(一)及一、(二)所為,顯已該當於偽造暨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事實,更屬灼然。另本案起訴書就事實欄一、(一)所示被告吳秋蘭與該黃姓男子共同行使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之行使日期、行使場所等犯罪時間、地點之事項,均疏於查證、未曾記載,援一併補充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申請日期」、「申請門市」欄位,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秋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吳秋蘭就事實欄一、(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推由共同正犯黃姓男子於106 年7 月11日至106 年7 月19日間,先後多次向同一及相異之電信門市同時及分別行使「黃民隆」、「黃張美華」、「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之偽造私文書,其目的均係基於持續冒用上開3 名義人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同一犯罪目的而次第行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無從分割各別論擬,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自應視為單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至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基於持續冒用「黃民隆」、「黃張美華」、「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製作行動電話門號及相關電信服務申請文件之犯罪目的,而接續偽造「黃民隆」簽名、盜用「黃民隆」印章、偽造「黃張美華」簽名、盜用「隆億企業社」印章之舉,各為其偽造上開3 名義人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吳秋蘭基於上開相同犯罪目的所接續偽造「黃民隆」、「黃張美華」、「隆億企業社(負責人黃民隆)」名義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前揭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各係基於冒用「黃張美華」名義以偽造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本票之犯罪目的,分別於同一時、地,各在附表甲、附表乙所示本票上多次偽造「黃張美華」簽名及捺印之舉,依前揭說明,亦應為接續犯而分別包括視為單一之偽造署押行為。又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示各自偽造署押之行為,復各為偽造附表甲、附表乙所示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之行使,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5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18號、25年上字第18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所偽造而具私文書性質之行動電話申請文件,其文書名稱多所疏漏,署押數量計算亦多所遺漏(且署押所在欄位亦未確實記載);另就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所偽造之黃張美華指印漏載2 枚、於事實欄一、(二)、2 所偽造之黃張美華指印漏載4 枚,惟上開漏未敘及之部分各與檢察官業已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成立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次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既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應予敘明。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以一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損害黃民隆、黃張美華、隆億企業社、附表一至附表十七「申請門市」、欄所示電信門市及「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欄所示電信公司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吳秋蘭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 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共2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吳秋蘭明知黃民隆為已婚人士而與之交往,嗣更搬入黃民隆、黃張美華住處與渠等同居,然竟於事實欄一、(一)及一、(二)所示期間,趁黃民隆中風喪失處理日常事務能力,而黃張美華復因精神疾病長期住院療養之際,為圖獲取抵償債務或借款花用之利益,擅持黃民隆、黃張美華及黃民隆所經營之隆億企業社之相關證件,偽冒渠等之名義而擅為事實欄一、(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冒名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更多達17門,受損害對象甚多,犯罪情節重大;又無視黃張美華始終為黃民隆配偶之事實,對外以「黃張美華」自稱,並甘冒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典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以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2 度偽造黃張美華名義之本票並持以行使而向謝秉軒詐得借款共10萬元,嚴重損害黃張美華、謝秉軒之權益,且於事實欄一、(二)、1 所示犯行結束後,即食髓知味再為事實欄一、(二)、2 所示犯罪,更足徵此被告顯非一時失慮而為上開犯行,益徵被告惡性之鉅,是就被告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各次犯行,殊無從認有何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 年猶嫌過重,而「情輕法重」之情,況被告後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上開各舉均係在黃民隆、黃張美華知情同意下所為,絲毫不思悛悔、犯後態度惡劣,並兼衡被告吳秋蘭警詢筆錄所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之生活情形、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部分 (一)附表一至附表十七「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附麗於各該偽造私文書上如附表「偽造之型式(盜用印章而蓋用印文)」欄、「盜用之型式(盜用印章而蓋用印文)」欄上由被告吳秋蘭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黃民隆」、「隆億企業社」印文,固均係被告吳秋蘭犯事實欄一、(一)所示偽造私文書罪所生,並為供其犯本件事實欄一、(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各該偽造之私文書及附麗於其上盜用真正印章蓋用而生之「黃民隆」、「隆億企業社」印文,均經於交付與電信門市而行使之,故已非屬被告吳秋蘭所有,又各該電信門市係基於經營行動電話門號及電信服務申辦業務之地位合法取得被告吳秋蘭所交付之上開文件,非屬無正當理由而取得者,是就附表一至附表十七「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附麗於各該偽造私文書上如附表「偽造之型式(盜用印章而蓋用印文)」欄、「盜用之型式(盜用印章而蓋用印文)」欄所示之「黃民隆」、「隆億企業社」印文,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各附表「偽造之型式(偽簽署名)」欄所示偽造之「黃民隆」、「黃張美華」署名,仍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吳秋蘭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示時、地,分別偽造之如附表甲、乙所示本票各1 張,固經被告吳秋蘭提出予證人謝秉軒而行使之,而已非屬被告吳秋蘭所有,仍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吳秋蘭所犯上開2 罪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上開本票2 張既經宣告沒收,則其上所分別附麗之偽造「黃張美華」署名及指印,自亦在沒收之列,爰不再就此部分偽造之「黃張美華」署押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二)、1 及事實欄一、(二)、2 所示時、地,因分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而詐得之借款各5 萬元,為被告吳秋蘭犯上開2 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吳秋蘭所犯上開2 罪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一)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男子共同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除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外,另有如附表附表A、附表B所示部分,且所偽造並據以行使之附表八所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尚包括附表C所示文書,其於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偽造之署押,亦包括如附表Ⅰ所示之「黃民隆」、「黃張美華」字樣。因認被告吳秋蘭此部分所為,亦均係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吳秋蘭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之證述及如附表A、B、C及附表Ⅰ所示文件影本,為其主要論據。 三、經查: (一)附表A所示文件上出現「黃民隆」3 字之欄位共有2 處,分別為該申請書首頁「行動上網七日適用申辦須知」之「本人簽章」欄位,及該申請書末頁「申請人簽名(公司戶請蓋公司大小章)」欄位,惟各該「黃民隆」字樣上方均載有「林育誠代」4 字,此有該申請書影本1 份存卷可參;另附表B之「台灣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所示文件上出現「黃張美華」3 字之欄位亦有2 處,分別為該申請書首頁「行動上網七日適用申辦須知」之「本人簽章」欄位,及該申請書末頁「申請人簽名(公司戶請蓋公司大小章)」欄位,惟各該「黃張美華」字樣上方亦均載有「林育誠代」4 字,此有該申請書影本1 份在卷可佐。是依各該申請書簽名狀態所示,堪認該2 處欄位上所載之「黃民隆」、「黃張美華」字樣,均係「林育誠」代為簽署,又上開2 份申請書內均另附有「林育誠」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影本,然並無任何字樣、證件足認與被告吳秋蘭有關。是以,檢察官並未舉出任何積極證據足佐被告吳秋蘭與附表A及附表B之「台灣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此2 份由「林育誠」代簽而分別以「黃民隆」、「黃張美華」名義製作之文件有何關聯,即率認上開2 份文件亦為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所偽造並據以行使,顯屬無據。 (二)附表B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聲明書」及附表C所示文件,其所載「申請日期」均為106 年11月15日,而與事實欄一所示黃姓男子密集行使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偽造私文書之期間(即106 年7 月11日至106 年7 月19日),相距已長達約4 個月;又附表B、附表C所載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均係業已申辦各該行動電話門號暨電信業務後,針對各門號另有服務變更需求時所提之「異動申請書」,且依各該異動聲請書備註欄所載,該申請書之目的係在「調閱光碟檔」,此觀諸各該異動申請書所載內容即可知悉,而與申辦全新行動電話門號暨電信業務無涉,是附表B、附表C所示「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顯更無從逕認係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為申辦如附表附表B及附表八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而先後偽造。況且,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於警詢中,曾稱係於106 年10月後陸續收到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之電信帳單,始知悉遭冒用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附表B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聲明書」及附表C所示文件之製作日期(即106 年11月15日),係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分別於106 年11月24日、106 年11月21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對被告吳秋蘭提出本案告訴前數日;而附表C所示文件第二頁,附有黃張美華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由電信門市現場拍攝之聲明人黃張美華照片,而證人黃張美華於本院審理中並坦承該照片確為其本人無訛;再觀諸附表B所示由「黃張美華」名義併於106 年11月15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聲明書」,其係針對包括附表十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在內共3 個行動電話門號,聲明係遭冒名申辦,是附表B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聲明書」及附表C所示文件,或係告訴人黃民隆、黃張美華於察覺有異後,為向台灣大哥大調閱相關資料以究明該2 個門號或渠等名下其他門號申辦情形,並向台灣大哥大聲明遭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由渠2 人本人或得渠等授權之人製作提出之可能性,顯更難逕予排除。是以,檢察官未詳究上情,即率予認定附表B「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聲明書」及附表C所示文件,亦係被告吳秋蘭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為申辦如附表附表B及附表八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而偽造並據以行使,顯屬速斷,而無從逕採。 (三)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罪,乃指未經本人簽名署押而擅自偽造其人之署押者而言,故必所虛偽填載之他人姓名,具有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始克相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交通部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上,接續偽造劉○喜之署押二枚於客戶名稱欄」(見原判決第一頁背面第九、十行),惟依卷附市內電話過戶申請書客戶名稱欄之記載:「客戶名稱(請於背面簽章)」等語觀之(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上訴人在該客戶名稱欄填寫劉○喜之姓名,應係僅在識別租用該支電話之客戶為何人而已,並不具有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第一審判決竟認為係偽造劉○喜署押,為偽造文書之一部行為,並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原判決亦未予糾正,自屬於法有違。」(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84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吳秋蘭於附表Ⅰ「字樣欄位」上所書寫之「黃民隆」、「黃張美華」字樣,均僅在識別各該文件當事人之人別而已,並不具有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依前揭說明,自均不生偽造署押之問題,起訴書認此部分亦構成偽造黃民隆、黃張美華之署押,並為偽造文書之一部行為云云,亦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吳秋蘭有何上揭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吳秋蘭犯罪,惟公訴意旨所認前揭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具高低度吸收關係及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陳美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負 責人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3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優惠專案同意│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書(NP移入優│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專案之意思表│ │ │惠) │ │1枚 │示 │ ├──┼──────┼──────────┼─────┼─────────┤ │ 2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申辦須知 │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起訴書漏載│ │黃民隆印文│已知悉須知內容且無│ │ │】 │ │2枚 │須申請7 日行動上網│ │ │ │ │ │試用服務之意思表示│ ├──┼──────┼──────────┼─────┼─────────┤ │ 3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單 │黏貼欄位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起訴書漏載│ │黃民隆印文│於本次門號申辦之際│ │ │】 │ │1枚 │搭配購得如照片所示│ │ │ │ │ │商品之意思表示 │ ├──┼──────┼──────────┼─────┼─────────┤ │ 4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實同意服務契約內容│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之意思表示 │ │ │服務契約 │ │ │ │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個人資料蒐集│ │黃民隆印文│實知悉中華電信告知│ │ │告知條款 │ │2枚 │內容且不同意該公司│ │ │ │ │ │將個人資料用以行銷│ │ │ │ │ │之意思表示 │ ├──┼──────┼──────────┼─────┼─────────┤ │ 6 │4G_NP10 分好│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講方案優惠同│名稱【簽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意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方案並領得│ │ │ │ │1枚 │相關物品之意思表示│ ├──┼──────┼──────────┼─────┼─────────┤ │ 7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台北│戶請蓋大小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西區新莊營運│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處號碼可攜服│ │1枚 │表示 │ │ │務申請書 │ │ │ │ ├──┼──────┼──────────┼─────┼─────────┤ │ 8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表示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9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 10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台北│名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西區新莊營運│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處號碼可攜服│ │2枚 │ │ │ │務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申請人為隆億企業社│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負責人黃民隆) │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附表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負 責人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3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號碼│戶請蓋大小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可攜服務申請│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書 │ │1枚 │表示 │ │ │ │ │ │ │ ├──┼──────┼──────────┼─────┼─────────┤ │ 2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優惠專案同意│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書(NP移入優│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專案之意思│ │ │惠) │ │1枚 │表示 │ ├──┼──────┼──────────┼─────┼─────────┤ │ 3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表示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4 │4G_NP10 分好│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講方案優惠同│名稱【簽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意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方案並領得│ │ │ │ │1枚 │相關物品之意思表示│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實同意服務契約內容│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之意思表示 │ │ │服務契約 │ │ │ │ ├──┼──────┼──────────┼─────┼─────────┤ │ 6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申辦須知 │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已知悉須知內容且無│ │ │ │ │1枚 │須申請7 日行動上網│ │ │ │ │ │試用服務之意思表示│ ├──┼──────┼──────────┼─────┼─────────┤ │ 7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個人資料蒐集│ │黃民隆印文│實知悉中華電信告知│ │ │告知條款 │ │1枚 │內容且不同意該公司│ │ │ │ │ │將個人資料用以行銷│ │ │ │ │ │之意思表示 │ ├──┼──────┼──────────┼─────┼─────────┤ │ 8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單 │黏貼欄位 │印文2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於本次門號申辦之際│ │ │ │ │3枚 │搭配購得如照片所示│ │ │ │ │ │商品之意思表示 │ ├──┼──────┼──────────┼─────┼─────────┤ │ 9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 10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號碼│名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可攜服務申請│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書 │ │2枚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印文1 枚、│申請人為隆億企業社│ │ │代行動通信/ │ │黃民隆印文│(負責人黃民隆) │ │ │行動寬頻業務│ │1枚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附表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2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代行動通信/ │ │ │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實同意│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服務契約內容之意思│ │ │代行動通信/ │ │ │表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服務契約 │ │ │ │ ├──┼──────┼──────────┼─────┼─────────┤ │ 3 │4G_NP10 分好│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講方案優惠同│名稱【簽章】 │1 枚 │申辦本方案並領得相│ │ │意書 │ │ │關物品之意思表示 │ ├──┼──────┼──────────┼─────┼─────────┤ │ 4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已知悉│ │ │申辦須知 │ │1 枚 │須知內容且無須申請│ │ │ │ │ │7 日行動上網試用服│ │ │ │ │ │務之意思表示 │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實知悉│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1 枚 │中華電信告知內容且│ │ │個人資料蒐集│ │ │不同意該公司將個人│ │ │告知條款 │ │ │資料用以行銷之意思│ │ │ │ │ │表示 │ ├──┼──────┼──────────┼─────┼─────────┤ │ 6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有限公司號碼│戶請蓋大小章)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可攜服務申請│ │ │示 │ │ │書 │ │ │ │ ├──┼──────┼──────────┼─────┼─────────┤ │ 7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優惠專案同意│ │1 枚 │申辦本專案之意思表│ │ │書(NP移入優│ │ │示 │ │ │惠) │ │ │ │ ├──┼──────┼──────────┼─────┼─────────┤ │ 8 │手機支援災防│客戶請親簽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曾受門│ │ │告警細胞廣播│ │1 枚 │市人員告知細胞廣播│ │ │訊息服務確認│ │ │服務內容並已瞭解之│ │ │表 │ │ │意思表示 │ ├──┼──────┼──────────┼─────┼─────────┤ │ 9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於本│ │ │單 │黏貼欄位 │1 枚 │次門號申辦之際搭配│ │ │ │ │ │購得如照片所示商品│ │ │ │ │ │之意思表示 │ └──┴──────┴──────────┴─────┴─────────┘ 附表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2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代行動通信/ │ │ │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實同意│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服務契約內容之意思│ │ │代行動通信/ │ │ │表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服務契約 │ │ │ │ ├──┼──────┼──────────┼─────┼─────────┤ │ 3 │4G_NP10 分好│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講方案優惠同│名稱【簽章】 │1 枚 │申辦本方案並領得相│ │ │意書 │ │ │關物品之意思表示 │ ├──┼──────┼──────────┼─────┼─────────┤ │ 4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已知悉│ │ │申辦須知 │ │1 枚 │須知內容且無須申請│ │ │ │ │ │7 日行動上網試用服│ │ │ │ │ │務之意思表示 │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實知悉│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1 枚 │中華電信告知內容且│ │ │個人資料蒐集│ │ │不同意該公司將個人│ │ │告知條款 │ │ │資料用以行銷之意思│ │ │ │ │ │表示 │ ├──┼──────┼──────────┼─────┼─────────┤ │ 6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有限公司號碼│戶請蓋大小章)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可攜服務申請│ │ │示 │ │ │書 │ │ │ │ │ │ │ │ │ │ ├──┼──────┼──────────┼─────┼─────────┤ │ 7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優惠專案同意│ │1 枚 │申辦本專案之意思表│ │ │書(NP移入優│ │ │示 │ │ │惠) │ │ │ │ ├──┼──────┼──────────┼─────┼─────────┤ │ 8 │手機支援災防│客戶請親簽 │黃民隆署名│表彰黃民隆確曾受門│ │ │告警細胞廣播│ │1 枚 │市人員告知細胞廣播│ │ │訊息服務確認│ │ │服務內容並已瞭解之│ │ │表 │ │ │意思表示 │ ├──┼──────┼──────────┼─────┼─────────┤ │ 9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於本│ │ │單 │黏貼欄位 │1 枚 │次門號申辦之際搭配│ │ │ │ │ │購得如照片所示商品│ │ │ │ │ │之意思表示 │ └──┴──────┴──────────┴─────┴─────────┘ 附表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黃 張美華代理) 申請日期:106年7月12日 申請門市:遠傳電信台北汀州特約服務中心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遠傳第三代行│代理人親簽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本│ │ │動通信/ 行動│ │名1 枚 │人獲得黃民隆之授權│ │ │寬頻業務服務│ │ │,代理申辦本服務之│ │ │申請書 │ │ │意思表示 │ │ │ ├──────────┼─────┼─────────┤ │ │ │申請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 │ │名1 枚、黃│簽黃民隆姓名申辦本│ │ │ │ │民隆署名1 │服務之意思表示 │ │ │ │ │枚 │ │ │ │ ├──────────┼─────┼─────────┤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 │ │名1 枚 │理黃民隆申辦本服務│ │ │ │ │ │之意思表示 │ ├──┼──────┼──────────┼─────┼─────────┤ │ 2 │限制型卡友_ │申請者簽名/ 公司負責│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上網吃到飽_ │人暨公司印鑑 │名1 枚、黃│簽黃民隆姓名確認內│ │ │限NP_ 新絕配│ │民隆署名1 │容並領取留存聯之意│ │ │1199限30手機│ │枚 │思表示 │ │ │案 ├──────────┼─────┼─────────┤ │ │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簽│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 │章 │名1 枚 │黃民隆確認內容並領│ │ │ │ │ │取留存聯之意思表示│ ├──┼──────┼──────────┼─────┼─────────┤ │ 3 │行動電話號碼│申請客戶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可攜服務申請│ │名1 枚、黃│簽黃民隆姓名申辦本│ │ │書 │ │民隆署名1 │服務之意思表示 │ │ │ │ │枚 │ │ │ │ ├──────────┼─────┼─────────┤ │ │ │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由黃民隆授│ │ │ │ │1 枚 │權黃張美華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 │ │ │委託書受託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受│ │ │ │ │名1 枚 │黃民隆委託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4 │遠傳行動電話│下方立書人簽名欄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門號/ 代表號│ │名1 枚、黃│簽黃民隆姓名出具本│ │ │服務代辦委託│ │民隆署名1 │委託書,由黃民隆授│ │ │書(第一份)│ │枚 │權黃張美華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 │ │ │下方受託人簽名欄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受│ │ │ │ │名1 枚 │黃民隆委託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5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 │ │名1 枚、黃│簽黃民隆姓名而代黃│ │ │ │ │民隆署名1 │民隆確認內容之意思│ │ │ │ │枚 │表示 │ │ │ ├──────────┼─────┼─────────┤ │ │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簽│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代│ │ │ │章 │名1 枚 │黃民隆確認內容之意│ │ │ │ │ │思表示 │ ├──┼──────┼──────────┼─────┼─────────┤ │ 6 │遠傳行動電話│下方立書人簽名欄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出具│ │ │門號/ 代表號│ │1枚 │本委託書,由黃民隆│ │ │服務代辦委託│ │ │授權黃張美華代理申│ │ │書(第二份)│ │ │辦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 │ │ │下方受託人簽名欄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受│ │ │ │ │名1 枚 │黃民隆委託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附表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2日 申請門市:林森服務中心(新竹市○○路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確認事項(申請行│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表示│ │ │有限公司第三│動上網免費試用7 日服│1 枚 │不需要申請本服務之│ │ │代行動通信/ │務) │ │意思表示 │ │ │行動寬頻(租├──────────┼─────┼─────────┤ │ │用/ 異動)申│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委託│ │ │請書 │ │1 枚 │莊姓受託人辦理本業│ │ │ │ │ │之意思表示 │ │ │ ├──────────┼─────┼─────────┤ │ │ │客戶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 │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 │ │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黃民隆印文│單純識別該業務申請│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租│ │ │ │ │ │用/ 異動)申│ │ │ │ │ │請書 │ │ │ │ └──┴──────┴──────────┴─────┴─────────┘ 附表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4日 申請門市:(遠傳電信)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號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遠傳第三代行│申請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動通信/ 行動│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寬頻業務服務│ │ │示 │ │ │申請書 │ │ │ │ ├──┼──────┼──────────┼─────┼─────────┤ │ 2 │限制型卡友_ │申請者簽名/ 公司負責│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確認│ │ │上網吃到飽_ │人暨公司印鑑 │1 枚 │內容並領取留存聯之│ │ │限NP_ 新絕配│ │ │意思表示 │ │ │1199限30手機│ │ │ │ │ │案-預繳12000│ │ │ │ │ │ │ │ │ │ │ │ │ │ │ │ ├──┼──────┼──────────┼─────┼─────────┤ │ 3 │行動電話號碼│申請客戶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可攜服務申請│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書 │ │ │示 │ │ │ ├──────────┼─────┼─────────┤ │ │ │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由黃民隆簽│ │ │ │ │1 枚 │署本空白授權書之意│ │ │ │ │ │思表示 │ ├──┼──────┼──────────┼─────┼─────────┤ │ 4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確認│ │ │ │ │1 枚 │內容之意思表示 │ └──┴──────┴──────────┴─────┴─────────┘ 附表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2日 申請門市: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新基隆-安一特約服務中心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首頁申請人簽章欄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確認│ │ │三代行動通信│ │2 枚 │審閱契約內容等事項│ │ │/ 行動寬頻業│ │ │並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務申請書 │ │ │表示 │ │ │ ├──────────┼─────┼─────────┤ │ │ │服務契約中各當事人確│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確認│ │ │ │認簽名欄位 │共5枚 │審閱並同意契約內容│ │ │ │ │ │之意思表示 │ ├──┼──────┼──────────┼─────┼─────────┤ │ 2 │台灣大哥大號│申請人簽章(公司戶請│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碼可攜服務申│蓋大小章) │1 枚 │申辦本服務之意思表│ │ │請書 │ │ │示 │ ├──┼──────┼──────────┼─────┼─────────┤ │ 3 │台灣大哥大第│下方申請人簽章欄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同意│ │ │三代行動通信│ │1 枚 │聲明事項等內容並申│ │ │/ 行動寬頻業│ │ │辦本服務之意思表示│ │ │務異動申請書│ │ │ │ └──┴──────┴──────────┴─────┴─────────┘ 附表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負 責人黃民隆名義 ) 申請日期:106年7月14日 申請門市:(遠傳電信)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號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 │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認內容之意思表示 │ │ │ │ │1枚 │ │ ├──┼──────┼──────────┼─────┼─────────┤ │ 2 │行動電話號碼│申請客戶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可攜服務申請│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 │ │1枚 │表示 │ │ │ ├──────────┼─────┼─────────┤ │ │ │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 │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 │ │黃民隆印文│簽署本空白授權書之│ │ │ │ │1枚 │意思表示 │ ├──┼──────┼──────────┼─────┼─────────┤ │ 3 │限制型精選通│申請者簽名/ 公司負責│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路(非專)_ │人暨公司印鑑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4G新絕配1399│ │黃民隆印文│確認內容並領取留存│ │ │限30手機案- │ │2枚 │聯之意思表示 │ │ │預繳12000 │ │ │ │ ├──┼──────┼──────────┼─────┼─────────┤ │ 4 │遠傳第三代行│申請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動通信/ 行動│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寬頻業務服務│ │黃民隆印文│同意申辦本服務之意│ │ │申請書 │ │1枚 │思表示 │ ├──┼──────┼──────────┼─────┼─────────┤ │ 5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 6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客戶姓名/ 公司名│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書 │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 │ │1枚 │ │ ├──┼──────┼──────────┼─────┼─────────┤ │ 2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客戶姓名/公司名 │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業務服務│ │ │動通信/ 行動│ │印文1 枚、│申請人為隆億企業社│ │ │寬頻業務服務│ │黃民隆印文│(負責人黃民隆) │ │ │申請書 │ │1枚 │ │ └──┴──────┴──────────┴─────┴─────────┘ 附表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負 責人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4日 申請門市:(遠傳電信)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號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 │ │印文2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認內容之意思表示 │ │ │ │ │1 枚 │ │ ├──┼──────┼──────────┼─────┼─────────┤ │ 2 │行動電話號碼│申請客戶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可攜服務申請│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 │ │1枚 │表示 │ │ │ ├──────────┼─────┼─────────┤ │ │ │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 │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 │ │黃民隆印文│簽署本空白授權書之│ │ │ │ │1枚 │意思表示 │ ├──┼──────┼──────────┼─────┼─────────┤ │ 3 │遠傳第三代行│申請人簽章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動通信/ 行動│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寬頻業務服務│ │黃民隆印文│同意申辦本服務之意│ │ │申請書 │ │2枚 │思表示 │ ├──┼──────┼──────────┼─────┼─────────┤ │ 4 │限制型精選通│申請者簽名/ 公司負責│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由隆億企業│ │ │路(非專)_ │人暨公司印鑑 │印文1 枚、│社(負責人黃民隆)│ │ │4G新絕配1399│ │黃民隆印文│確認內容並領取留存│ │ │限30手機案- │ │1枚 │聯之意思表示 │ │ │預繳12000 │ │ │ │ ├──┼──────┼──────────┼─────┼─────────┤ │ 5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 6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客戶姓名/ 公司名│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書 │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 │ │1 枚 │ │ ├──┼──────┼──────────┼─────┼─────────┤ │ 2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客戶姓名/公司名 │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業務服務│ │ │動通信/ 行動│ │印文1 枚、│申請人為隆億企業社│ │ │寬頻業務服務│ │黃民隆印文│(負責人黃民隆) │ │ │申請書 │ │1枚 │ │ └──┴──────┴──────────┴─────┴─────────┘ 附表十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 負責人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4日 申請門市:快意門通信有限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首頁申請人簽章欄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三代行動通信│ │印文2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 行動寬頻業│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務申請書 │ │2枚 │表示 │ │ │ ├──────────┼─────┼─────────┤ │ │ │服務契約中各當事人確│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 │認簽名欄位 │印文5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認審閱並同意契約內│ │ │ │ │5枚 │容之意思表示 │ ├──┼──────┼──────────┼─────┼─────────┤ │ 2 │台灣大哥大號│申請人簽章(公司戶請│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碼可攜服務申│蓋大小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請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 │ │1枚 │表示 │ ├──┼──────┼──────────┼─────┼─────────┤ │ 3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 4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表頭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三代行動通信│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稱│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 行動寬頻業│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務申請書 │ │1 枚 │ │ ├──┼──────┼──────────┼─────┼─────────┤ │ 2 │台灣大哥大號│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碼可攜服務申│名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請書 │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 │ │1枚 │ │ └──┴──────┴──────────┴─────┴─────────┘ 附表十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隆億企業社/ 負責人黃民隆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8日 申請門市:快意門通信有限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首頁申請人簽章欄 │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三代行動通信│ │印文2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 行動寬頻業│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務申請書 │ │2枚 │表示 │ │ │ ├──────────┼─────┼─────────┤ │ │ │服務契約中各當事人確│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 │認簽名欄位 │印文5 枚、│(負責人黃民隆)確│ │ │ │ │黃民隆印文│認審閱並同意契約內│ │ │ │ │5枚 │容之意思表示 │ ├──┼──────┼──────────┼─────┼─────────┤ │ 2 │台灣大哥大號│申請人簽章(公司戶請│隆億企業社│表彰確係隆億企業社│ │ │碼可攜服務申│蓋大小章) │印文1 枚、│(負責人黃民隆)同│ │ │請書 │ │黃民隆印文│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 │ │1枚 │表示 │ ├──┼──────┼──────────┼─────┼─────────┤ │ 3 │隆億企業社之│中間上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桃園縣政府核│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准設立函文影│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本 │ │1枚 │示 │ ├──┼──────┼──────────┼─────┼─────────┤ │ 4 │隆億企業社之│下方空白處 │隆億企業社│表彰該影本確係隆億│ │ │商業登記抄本│ │印文1 枚、│企業社(負責人黃民│ │ │影本 │ │黃民隆印文│隆)所提供之意思表│ │ │ │ │1枚 │示 │ ├──┴──────┴──────────┴─────┴─────────┤ │二、盜用印章蓋用之印文 │ ├──┬──────┬──────────┬─────┬─────────┤ │編號│ 文件名稱 │ 盜蓋之欄位 │盜用之型式│ 意義 │ │ │ │ │(盜用印章│ │ │ │ │ │而蓋用印文│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表頭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三代行動通信│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稱│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 行動寬頻業│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務申請書 │ │1 枚 │ │ │ │ │ │ │ │ ├──┼──────┼──────────┼─────┼─────────┤ │ 2 │台灣大哥大號│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隆億企業社│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碼可攜服務申│名稱 │印文1 枚、│人為隆億企業社(負│ │ │請書 │ │黃民隆印文│責人黃民隆) │ │ │ │ │1枚 │ │ └──┴──────┴──────────┴─────┴─────────┘ 附表十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張美華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1日 申請門市: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新基隆-安一特約服務中心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台灣大哥大第│首頁申請人簽章欄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三代行動通信│ │名2枚 │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 │ │ │表示 │ │ │/ 行動寬頻業├──────────┼─────┼─────────┤ │ │務申請書 │服務契約中各當事人確│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確│ │ │ │認簽名欄位 │名5 枚 │認審閱並同意契約內│ │ │ │ │ │容之意思表示 │ ├──┼──────┼──────────┼─────┼─────────┤ │ 2 │台灣大哥大號│申請人簽章(公司戶請│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碼可攜服務申│蓋大小章) │名1枚 │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請書 │ │ │表示 │ └──┴──────┴──────────┴─────┴─────────┘ 附表十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張美華名義/ 黃民隆代理) 申請日期:106年7月14日 申請門市○○○○○○○○○路0段○○○○ ○○○○○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遠傳第三代行│代理人親簽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本人│ │ │動通信/ 行動│ │1 枚 │獲得黃張美華之授權│ │ │寬頻業務服務│ │ │,代理申辦本服務之│ │ │申請書 │ │ │意思表示 │ │ │ ├──────────┼─────┼─────────┤ │ │ │申請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簽│ │ │ │ │1 枚、黃張│黃張美華姓名申辦本│ │ │ │ │美華署名1 │服務之意思表示 │ │ │ │ │枚 │ │ │ │ ├──────────┼─────┼─────────┤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理│ │ │ │ │1 枚 │黃張美華申辦本服務│ │ │ │ │ │之意思表示 │ ├──┼──────┼──────────┼─────┼─────────┤ │ 2 │限制型卡友_ │申請者簽名/ 公司負責│黃張美華署│表彰係黃張美華確認│ │ │上網吃到飽_ │人暨公司印鑑 │名1 枚 │內容並領取留存聯之│ │ │限NP_ 新絕配│ │ │意思表示 │ │ │1199限30手機├──────────┼─────┼─────────┤ │ │案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簽│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理│ │ │ │章 │1 枚 │黃張美華確認內容並│ │ │ │ │ │領取留存聯之意思表│ │ │ │ │ │示 │ ├──┼──────┼──────────┼─────┼─────────┤ │ 3 │行動電話號碼│申請客戶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簽│ │ │可攜服務申請│ │1 枚、黃張│黃張美華姓名申辦本│ │ │書 │ │美華署名1 │服務之意思表示 │ │ │ │ │枚 │ │ │ │ ├──────────┼─────┼─────────┤ │ │ │委託書委託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由黃張美華│ │ │ │ │名1 枚 │授權黃民隆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 │ │ │委託書受託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受黃│ │ │ │ │1 枚 │張美華委託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4 │遠傳行動電話│下方立書人欄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簽│ │ │門號/ 代表號│ │1 枚、黃張│黃張美華姓名出具本│ │ │服務代辦委託│ │美華署名1 │委託書,由黃張美華│ │ │書 │ │枚 │授權黃民隆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 │ │ │下方受託人欄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受黃│ │ │ │ │1 枚 │張美華委託代理申辦│ │ │ │ │ │業務之意思表示 │ ├──┼──────┼──────────┼─────┼─────────┤ │ 5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 │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簽│ │ │ │ │1 枚、黃張│黃張美華姓名而代黃│ │ │ │ │美華署名1 │張美華確認內容之意│ │ │ │ │枚 │思表示 │ │ │ ├──────────┼─────┼─────────┤ │ │ │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簽│黃民隆署名│表彰確係黃民隆代黃│ │ │ │章 │1 枚 │張美華確認內容之意│ │ │ │ │ │思表示 │ └──┴──────┴──────────┴─────┴─────────┘ 附表十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張美華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1日 申請門市:(遠傳電信)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號1962XXX ,尾數模糊難以識別)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遠傳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遠傳)銷售│申請人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確│ │ │確認單 │ │名1 枚 │認內容之意思表示 │ └──┴──────┴──────────┴─────┴─────────┘ 附表十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張美華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9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代行動通信/ │ │ │表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黃張美華署│表彰黃張美華確實同│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意服務契約內容之意│ │ │代行動通信/ │ │ │思表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服務契約 │ │ │ │ ├──┼──────┼──────────┼─────┼─────────┤ │ 3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於│ │ │單 │黏貼欄位 │名1 枚 │本次門號申辦之際搭│ │ │ │ │ │配購得如照片所示商│ │ │ │ │ │品之意思表示 │ ├──┼──────┼──────────┼─────┼─────────┤ │ 4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優惠專案同意│ │名1 枚 │意申辦本專案之意思│ │ │書(NP移入優│ │ │表示 │ │ │惠) │ │ │ │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有限公司號碼│戶請蓋大小章) │名1 枚 │意申辦本服務之意思│ │ │可攜服務申請│ │ │表示 │ │ │書 │ │ │ │ ├──┼──────┼──────────┼─────┼─────────┤ │ 6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黃張美華署│表彰黃張美華確實知│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名1 枚 │悉中華電信告知內容│ │ │個人資料蒐集│ │ │且不同意該公司將個│ │ │告知條款 │ │ │人資料用以行銷之意│ │ │ │ │ │思表示 │ ├──┼──────┼──────────┼─────┼─────────┤ │ 7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黃張美華署│表彰黃民隆確已知悉│ │ │申辦須知 │ │名1 枚 │須知內容且無須申請│ │ │ │ │ │7 日行動上網試用服│ │ │ │ │ │務之意思表示 │ ├──┼──────┼──────────┼─────┼─────────┤ │ 8 │【聯強經銷】│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同│ │ │大七喜方案同│名稱【簽章】 │名1 枚 │意申辦本方案並領得│ │ │意書(30個月│ │ │相關物品之意思表示│ │ │) │ │ │ │ └──┴──────┴──────────┴─────┴─────────┘ 附表十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黃張美華名義) 申請日期:106年7月19日 申請門市:地標電通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中華電信 ┌────────────────────────────────────┐ │一、偽造之文書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型式│ 表彰之意思 │ │ │ │ │(偽簽署名│ │ │ │ │ │)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客戶簽章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申│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辦本服務之意思表示│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立契約人乙方 │黃張美華署│表彰黃張美華確實同│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意服務契約內容之意│ │ │代行動通信/ │ │ │思表示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服務契約 │ │ │ │ ├──┼──────┼──────────┼─────┼─────────┤ │ 3 │證件單據黏貼│右下角購買商品證明單│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於│ │ │單 │黏貼欄位 │名1 枚 │本次門號申辦之際搭│ │ │ │ │ │配購得如照片所示商│ │ │ │ │ │品之意思表示 │ ├──┼──────┼──────────┼─────┼─────────┤ │ 4 │國內通信費用│立同意書人 │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申│ │ │優惠專案同意│ │名1 枚 │辦本專案之意思表示│ │ │書(NP移入優│ │ │ │ │ │惠) │ │ │ │ ├──┼──────┼──────────┼─────┼─────────┤ │ 5 │中華電信股份│立申請書人簽章(公司│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申│ │ │有限公司號碼│戶請蓋大小章) │名1 枚 │辦本服務之意思表示│ │ │可攜服務申請│ │ │ │ │ │書 │ │ │ │ ├──┼──────┼──────────┼─────┼─────────┤ │ 6 │中華電信股份│立書人(法人代表人(│黃張美華署│表彰黃張美華確實知│ │ │有限公司客戶│負責人)) │名1 枚 │悉中華電信告知內容│ │ │個人資料蒐集│ │ │且不同意該公司將個│ │ │告知條款 │ │ │人資料用以行銷之意│ │ │ │ │ │思表示 │ ├──┼──────┼──────────┼─────┼─────────┤ │ 7 │行動上網服務│客戶簽名 │黃張美華署│表彰黃民隆確已知悉│ │ │申辦須知 │ │名1 枚 │須知內容且無須申請│ │ │ │ │ │7 日行動上網試用服│ │ │ │ │ │務之意思表示 │ ├──┼──────┼──────────┼─────┼─────────┤ │ 8 │【聯強經銷】│立同意書人姓名/ 公司│黃張美華署│表彰確係黃張美華申│ │ │大七喜方案同│名稱【簽章】 │名1 枚 │辦本方案並領得相關│ │ │意書(30個月│ │ │物品之意思表示 │ │ │) │ │ │ │ └──┴──────┴──────────┴─────┴─────────┘ 附表甲: ┌──┬────────────────────────┐ │編號│ 物品名稱 │ ├──┼────────────────────────┤ │ 1 │偽造之發票人黃張美華、面額新臺幣5 萬元、票號THNo│ │ │.616658號之本票1 張(含其上「黃張美華」之署名1枚│ │ │及指印3枚) │ └──┴────────────────────────┘ 附表乙: ┌──┬────────────────────────┐ │編號│ 物品名稱 │ ├──┼────────────────────────┤ │ 1 │偽造之發票人黃張美華、面額新臺幣5 萬元、票號THNo│ │ │.395676號號之本票1 張(含其上「黃張美華」之署名1│ │ │枚及指印5枚) │ └──┴────────────────────────┘ 附表A:(起訴書附表編號1)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形式、數量│電信公司/門號 │ ├──┼───────────┼───────┼───────┤ │ 1 │門號 0000000000 號台灣│黃民隆署押1 枚│1.台灣大哥大 │ │ │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申請人) │2.0000000000 │ │ │行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 │ │ │ │申請書影本1份 │ │ │ └──┴───────────┴───────┴───────┘ 附表B:(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形式、數量│電信公司/門號 │ ├──┼───────────┼───────┼───────┤ │ 1 │門號 0000000000 號台灣│黃張美華署押 4│1.台灣大哥大 │ │ │大哥大電信第三代行動通│枚(申請人、本│2.0000000000 │ │ │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人、同意人簽名│ │ │ │請書、寬頻業務申請書、│欄位) │ │ │ │聲明書影本各 1 份 │ │ │ └──┴───────────┴───────┴───────┘ 附表C:(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其中1份,門號為本判決附表八之號碼)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形式、數量│電信公司/門號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台灣大│黃民隆署押1 枚│1.台灣大哥大 │ │ │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申請人簽名欄│2.0000000000 │ │ │動通訊/行動寬頻業務異│位) │ │ │ │動申請書影本1 份 │ │ │ └──┴───────────┴───────┴───────┘ 附表Ⅰ:非署押性質之「黃民隆」、「黃張美華」字樣 ┌────────────────────────────────────┐ │(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申請人隆億│ │ │有限公司第三│ │1枚 │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黃│ │ │代行動通信/ │ │ │民隆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申請人隆億│ │ │有限公司第三│ │1枚 │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黃│ │ │代行動通信/ │ │ │民隆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申請人為黃民隆 │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號碼│名稱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可攜服務申請│ │ │ │ │ │書 │ │ │ │ ├──┼──────┼──────────┼─────┼─────────┤ │ 3 │手機支援災防│表頭客戶姓名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受告知人為│ │ │告警細胞廣播│ │1 枚 │黃民隆 │ │ │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1 枚 │申請人為黃民隆 │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號碼│名稱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可攜服務申請│ │ │ │ │ │書 │ │ │ │ ├──┼──────┼──────────┼─────┼─────────┤ │ 3 │手機支援災防│表頭客戶姓名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受告知人為│ │ │告警細胞廣播│ │1 枚 │黃民隆 │ │ │訊息服務確認│ │ │ │ │ │表 │ │ │ │ ├──┴──────┴──────────┴─────┴─────────┤ │(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客戶姓名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服務│ │ │動通信/ 行動│ │1 枚 │申請人為黃民隆 │ │ │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客戶姓名/ 公司名│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稱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書 ├──────────┼─────┼─────────┤ │ │ │委託書表頭受託人姓名│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委託書所│ │ │ │ │名1枚 │指之受託人姓名為黃│ │ │ │ │ │張美華 │ ├──┼──────┼──────────┼─────┼─────────┤ │ 3 │遠傳行動電話│表頭立書人委託人欄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門號/ 代表號│ │1 枚 │立書委託人為黃民隆│ │ │服務代辦委託│ │ │ │ │ │書(第一份)│ │ │ │ │ │ ├──────────┼─────┼─────────┤ │ │ │表頭立書人受託人欄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 │ │名1 枚 │立書受託人為黃張美│ │ │ │ │ │華 │ ├──┼──────┼──────────┼─────┼─────────┤ │ 4 │遠傳行動電話│表頭立書人委託人欄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門號/ 代表號│ │1 枚 │立書委託人為黃民隆│ │ │服務代辦委託│ │ │ │ │ │書(第二份)│ │ │ │ │ │ ├──────────┼─────┼─────────┤ │ │ │表頭立書人受託人欄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 │ │名1 枚 │立書受託人為黃張美│ │ │ │ │ │華 │ ├──┴──────┴──────────┴─────┴─────────┤ │(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客戶姓名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服務│ │ │動通信/ 行動│ │1 枚 │申請人為黃民隆 │ │ │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客戶姓名/ 公司名│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稱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書 │ │ │ │ ├──┴──────┴──────────┴─────┴─────────┤ │(七)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台灣大哥大第│表頭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三代行動通信│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稱│1 枚 │申請人為黃民隆 │ │ │/ 行動寬頻業│ │ │ │ │ │務申請書 │ │ │ │ │ │ │ │ │ │ ├──┼──────┼──────────┼─────┼─────────┤ │ 2 │台灣大哥大號│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碼可攜服務申│名稱 │1 枚 │人為黃民隆 │ │ │請書 │ │ │ │ ├──┼──────┼──────────┼─────┼─────────┤ │ 3 │台灣大哥大第│表頭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業務申請│ │ │三代行動通信│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稱│1 枚 │人為黃民隆 │ │ │/ 行動寬頻業│ │ │ │ │ │務異動申請申│ │ │ │ │ │請書 │ │ │ │ ├──┴──────┴──────────┴─────┴─────────┤ │(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公司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 │1枚 │人隆億企業社之負責│ │ │書 │ │ │人為黃民隆 │ ├──┼──────┼──────────┼─────┼─────────┤ │ 2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公司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動通信/ 行動│ │1枚 │人隆億企業社之負責│ │ │寬頻業務服務│ │ │人為黃民隆 │ │ │申請書 │ │ │ │ ├──┴──────┴──────────┴─────┴─────────┤ │(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公司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申請人隆億│ │ │可攜服務申請│ │1枚 │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黃│ │ │書 │ │ │民隆 │ ├──┼──────┼──────────┼─────┼─────────┤ │ 2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公司負責人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申請人隆億│ │ │動通信/ 行動│ │1枚 │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黃│ │ │寬頻業務服務│ │ │民隆 │ │ │申請書 │ │ │ │ ├──┴──────┴──────────┴─────┴─────────┤ │(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台灣大哥大第│表頭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三代行動通信│申請人姓名/ 公司名稱│名1枚 │人為黃張美華 │ │ │/ 行動寬頻業│ │ │ │ │ │務申請書 │ │ │ │ ├──┼──────┼──────────┼─────┼─────────┤ │ 2 │台灣大哥大號│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碼可攜服務申│名稱 │名1枚 │人為黃張美華 │ │ │請書 │ │ │ │ ├──┴──────┴──────────┴─────┴─────────┤ │(十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遠傳第三代行│表頭客戶姓名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業務服務│ │ │動通信/ 行動│ │名1 枚 │申請人為黃張美華 │ │ │寬頻業務服務│ │ │ │ │ │申請書 │ │ │ │ ├──┼──────┼──────────┼─────┼─────────┤ │ 2 │行動電話號碼│表頭客戶姓名/ 公司名│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可攜服務申請│稱 │名1 枚 │人為黃張美華 │ │ │書 ├──────────┼─────┼─────────┤ │ │ │委託書表頭受託人姓名│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委託書所│ │ │ │ │1 枚 │指之受託人姓名為黃│ │ │ │ │ │民隆 │ ├──┼──────┼──────────┼─────┼─────────┤ │ 3 │遠傳行動電話│上方立書人委託人欄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門號/ 代表號│ │名1 枚 │立書委託人為黃張美│ │ │服務代辦委託│ │ │華 │ │ │書 │ │ │ │ │ │ ├──────────┼─────┼─────────┤ │ │ │上方立書人受託人欄 │黃民隆署名│單純識別該委託書之│ │ │ │ │1 枚 │立書受託人為黃民隆│ │ │ │ │ │ │ ├──┴──────┴──────────┴─────┴─────────┤ │(十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申請人為黃張美華 │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號碼│名稱 │名1 枚 │人為黃張美華 │ │ │可攜服務申請│ │ │ │ │ │書 │ │ │ │ ├──┴──────┴──────────┴─────┴─────────┤ │(十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文件 │ ├──┬──────┬──────────┬─────┬─────────┤ │編號│ 文件名稱 │ 字樣欄位 │ 字樣型式 │ 意義 │ ├──┼──────┼──────────┼─────┼─────────┤ │ 1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客戶名稱 │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業務租用│ │ │有限公司第三│ │名1 枚 │申請人為黃張美華 │ │ │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業務│ │ │ │ │ │租用申請書 │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表頭申請人姓名/ 公司│黃張美華署│單純識別該服務申請│ │ │有限公司號碼│名稱 │名1 枚 │人為黃張美華 │ │ │可攜服務申請│ │ │ │ │ │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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