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劉家祥黃柏嘉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紀文生

附民被告  胡作武

附民被告  泉盛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旺

附民被告  吳哲忠

附民被告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被告被訴重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