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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王仁傑
被告
銳泓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珍
被告
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告
李森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林慶珍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林慶珍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具狀請求本院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另依首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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