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桂忠
- 被告
- 謝春芬
- 選任辯護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張煌文
- 選任辯護人
- 黃國政律師
- 被告
- 詹德釗
住○○市○○區○○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法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