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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宏任曾淑君徐雍甯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桂忠
被告
謝春芬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被告
張煌文
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
被告
詹德釗

住○○市○○區○○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法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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