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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告
彭承憲(原名彭國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O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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