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 原告
-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來
- 訴訟代理人
- 黃詔熙
- 被告
- 彭承憲(原名彭國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O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