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炫谷
- 當事人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彭承憲(原名:彭國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 告 彭承憲(原名彭國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O九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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