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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家祥陳昭仁陳炫谷

原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告
彭承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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