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 告 彭承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