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 原告
-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來
- 訴訟代理人
- 黃詔熙
- 被告
- 彭承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