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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江德民程欣儀林龍輝

原告
勵德企業社
原告
負 責 人 林瑞興
被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為榮
被告
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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