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 告 勵德企業社 負 責 人 林瑞興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