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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江德民程欣儀林龍輝
  •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 原告
    勵德企業社法人林瑞興
  • 被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   告 勵德企業社 負 責 人 林瑞興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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