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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蕭世昌徐漢堂洪瑋嬬

原告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琪
被告
鄭孝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向被告鄭孝全請求「就訂單SY103-099/F3702 、SY103-100/F3703 、SY103-101/F3706損害賠償新臺幣20萬212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其餘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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