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 原告
-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嘉琪
- 被告
- 鄭孝全
郭寶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55號所載之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郭寶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2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原請求被告鄭孝全及被告郭寶鳳連帶給付該等金額,惟就被告鄭孝全此部分因業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故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不在本判決範圍內,附此敘明)。
(二)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1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以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