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 原告
-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佢航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宏
- 被告
- 姜奕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航通興業有限公司、佢航有限公司及劉建宏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35號公共危險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