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 原告
- 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小慰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陳彥宏(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宏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