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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潘政宏許雅婷林大鈞

原告
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小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陳彥宏(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宏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英格爾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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