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陳宏璋
- 當事人黃致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致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致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盛裝毒品之包裝或容器,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黃致榮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 年5 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且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予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沒收銷燬之。至本件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應與其上毒品殘渣視為整體毒品之一部,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附表: ┌──┬─────┬───────┬───────────────┐ │編號│ 名稱 │ 重量 │ 備註 │ ├──┼─────┼───────┼───────────────┤ │1 │海洛因(白│含袋毛重0.50公│依卷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色粉末1 包│克,因鑑驗取用│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7月24日編號│ │ │) │0.0087公克,驗│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 │ │ │餘含袋毛重0.49│報告記載,確認檢驗結果呈第一級│ │ │ │13公克。(含無│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見107 年度│ │ │ │法與毒品析離之│毒偵字第4428號卷第49頁)。 │ │ │ │包裝袋1 個)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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