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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家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侑惠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人胎盤組織液」拾盒(每盒拾支)、「丹參注射液」貳拾盒(每盒拾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侑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4509 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為駁回再議之處分,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各1 紙在卷可稽。扣案之「人胎盤組織液」10盒(每盒10支)、「丹參注射液」20盒(每盒10支),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8 年10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07 年度偵字第24509 號卷第7頁至第7 頁背面)、再議駁回處分書(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為憑。又扣案之「人胎盤組織液」10盒(每盒10支)、「丹參注射液」20盒(每盒10支)業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案,其檢體經送驗後,鑑驗結果均係屬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規定之禁藥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為佐(107 年度偵字第19500 號卷第2 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3 月23日FDA 研字第1076002947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7 年度偵字第19500 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衛生福利部107 年3月29日衛部中字第1071800336號函(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8 頁)各1 份在卷可參。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前開扣案物為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據被告供承在卷(107 年度偵字第19500 號卷第22頁右面)。是聲請人就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