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黃羅漁
- 被告
- 陳俊修
- 被告
- 運通旅運公司
- 被告
- 上一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運通旅運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