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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美香陳俐文林慈雁

原告
黃羅漁
被告
陳俊修
被告
運通旅運公司
被告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治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運通旅運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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