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浩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劉浩志被訴竊盜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浩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晚間6 時2 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3 段飛彈營旁停車格,持自備鑰匙竊取蕭賜平(起訴書誤載為蕭錫平,逕予更正)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價值新臺幣【下同】3 萬元,已發還)得手。嗣蕭賜平發覺上開車輛遭竊,報警協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述公訴意旨所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於108 年3 月27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7438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748 號提起公訴,並於108 年6 月20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1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且該案業已於108 年7 月23日裁判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438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748 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131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同一案件既曾經判決確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