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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為丕簡方毅呂曾達

原告
新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宥騰
被告
章耀文

      施建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審簡字第4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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