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呂曾達
- 當事人葉玉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玉鳳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147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玉鳳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葉玉鳳為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0 ○0 號之「鴻欣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欣公司)實際掌控公司的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公司辦理增資應將股款確實收足,不得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以葉玉鳳本人名義,存入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至鴻欣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後,再以鴻欣公司股東葉一坤、張益群、張欣慈之名義分別存入80萬元(共240 萬元)至鴻欣公司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葉玉鳳復於翌(26)日,以本人名義將240 萬元存入前開鴻欣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並分別再以葉一坤、張益群、張欣慈之名義各存入120 萬元(共360 萬元)至上開鴻欣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以所匯入共計1,000 萬元金額充作葉玉鳳與鴻欣公司其餘股東葉一坤、張益群、張欣慈等人之增資股款已收足之存款證明,且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送經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由張翠芬會計師查核後,誤認鴻欣公司之增資股款已經確實收足,而於107 年12月26日簽證並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交予葉玉鳳。葉玉鳳因已取得前開由會計師出具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隨即於107 年12月28日,將鴻欣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之1,000 萬元轉存至其所持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以該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收足增資股款,持向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申辦鴻欣公司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承辦公務員將該公司實收增資股款1,000 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內,而於108 年1 月3 日核准鴻欣公司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玉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暨交易明細影本、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桃園市政府108 年4 月24日府經登字第10890837670 號函暨檢送鴻欣工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 年8 月19日營清字第1080073743號函暨檢送帳號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20日營清字第1090012947號函暨檢送帳號之存款業務資料明細、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說明書、資產負債表、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轉帳傳票、鴻欣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雖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惟依修正後刑法第214 條,僅係將罰金刑由5 百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即1 萬5 千元),修改為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綜上,前揭法條修正,僅是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依修正後之法律處斷,附此敘明。 ㈡按公司法第8 條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 條,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已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查本件被告雖為鴻欣公司之實質負責人而非登記負責人,然被告依上開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之規定,仍應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與登記負責人同負刑事責任無誤。 ㈢次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先向銀行貸款,再分別以董事張益群、股東葉一坤、張欣慈等人之名義將款項存入華南銀行帳戶以充作股款,以此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桃園市政府,自符合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要件。 ㈣另按被告以股款收足之不實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申辦鴻欣公司增資登記,而承辦公務員就此無須為實質審查,致其誤將鴻欣公司董事及股東實際繳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文書上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㈤再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辦理增資登記所編制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雖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惟被告於申請增資登記時所提出上揭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上,記載鴻欣公司收足股款1,000 萬元之公司資產增加之不實內容,係以不正當方法致使鴻欣公司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應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以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㈥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當然含有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性質,依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事務所會計師張翠芬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㈧被告係基於不欲繳納公司股款,而為完成公司增資登記之同一目的,製作不實會計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竟仍製作不實之股款繳納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完成鴻欣公司之增資登記,所為實有違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影響公司資本之健全發展,並有礙交易安全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堪認其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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