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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0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𦒋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57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284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𦒋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𦒋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5789號
     被      告  劉𦒋庭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𦒋庭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出
    監,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640 號為不起訴
    處分。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後5 年之107 年
    12月14日中午12時23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回溯前120 小時內之
    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7 年12
    月14日受通知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𦒋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應受尿液採
    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珮玥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0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