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4577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訴字第569 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同法第84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自民國108 年間至同年5 月間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三總隊查獲止,多次由日本輸入、販賣禁藥、醫療器材之行為,本質上具有繼續性及反覆為同一種類事務之性質,依上開說明,均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擅自輸入禁藥與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二罪間,及販賣禁藥與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兩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擅自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處斷。又被告輸入附表所示之禁藥,除部分自用外,尚有販賣與他人之意,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本院審簡字卷第28頁),是被告輸入禁藥與販賣禁藥,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較屬適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輸入禁藥與販賣禁藥罪,應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起訴書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生及醫療器材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及醫療器材,目前仍扣押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及醫療器材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既尚未經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4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產品名稱 │單位 │數量 │產品屬性 │
├───┼─────────────┼───┼───┼─────┤
│1 │ 命之母 │罐 │2 │藥品 │
├───┼─────────────┼───┼───┼─────┤
│2 │Samten點眼液0.02% │盒 │2 │藥品 │
├───┼─────────────┼───┼───┼─────┤
│3 │白十字OK繃 │盒 │4 │醫療器材 │
├───┼─────────────┼───┼───┼─────┤
│4 │DAIS OK繃 │盒 │4 │醫療器材 │
├───┼─────────────┼───┼───┼─────┤
│5 │Sato 皮膚炎 tact lotion │盒 │1 │藥品 │
├───┼─────────────┼───┼───┼─────┤
│6 │高田製藥 Gentacin 軟膏 │盒 │2 │藥品 │
├───┼─────────────┼───┼───┼─────┤
│7 │鳥居藥品抗真菌藥 │盒 │3 │藥品 │
├───┼─────────────┼───┼───┼─────┤
│8 │POHTO 口角炎、口唇炎軟膏 │盒 │3 │藥品 │
├───┼─────────────┼───┼───┼─────┤
│9 │澤井製藥吸入式鼻過敏症治療│支 │7 │藥品 │
│ │劑 │ │ │ │
├───┼─────────────┼───┼───┼─────┤
│10 │JG脫皮症、白斑用劑 │瓶 │20 │藥品 │
├───┼─────────────┼───┼───┼─────┤
│11 │EVE A錠 │盒 │34 │藥品 │
├───┼─────────────┼───┼───┼─────┤
│12 │EVE QUICK │盒 │4 │藥品 │
├───┼─────────────┼───┼───┼─────┤
│13 │EVE QUICK DX │盒 │2 │藥品 │
├───┼─────────────┼───┼───┼─────┤
│14 │日本臟器製藥 │罐 │1 │藥品 │
├───┼─────────────┼───┼───┼─────┤
│15 │頭痛生理痛藥 │盒 │5 │藥品 │
├───┼─────────────┼───┼───┼─────┤
│16 │PAIR Acne Medication │盒 │20 │藥品 │
├───┼─────────────┼───┼───┼─────┤
│17 │太田胃散 │罐 │1 │藥品 │
├───┼─────────────┼───┼───┼─────┤
│18 │Sato tact white │盒 │25 │藥品 │
├───┼─────────────┼───┼───┼─────┤
│19 │大正感冒藥 │盒 │7 │藥品 │
├───┼─────────────┼───┼───┼─────┤
│20 │MUHI止癢液 │盒 │3 │藥品 │
├───┼─────────────┼───┼───┼─────┤
│21 │MUHI止癢膏 │盒 │1 │藥品 │
├───┼─────────────┼───┼───┼─────┤
│22 │液體絆創膏 │盒 │1 │醫療器材 │
├───┼─────────────┼───┼───┼─────┤
│23 │三友筋肉痛 │盒 │2 │藥品 │
├───┼─────────────┼───┼───┼─────┤
│24 │消炎固形軟膏 │包 │1 │藥品 │
├───┼─────────────┼───┼───┼─────┤
│25 │麵包超人目藥 │盒 │1 │藥品 │
├───┼─────────────┼───┼───┼─────┤
│26 │ROHTO Z pro眼藥水 │盒 │13 │藥品 │
├───┼─────────────┼───┼───┼─────┤
│27 │ROHTO Lycee │盒 │合計 │藥品 │
├───┼─────────────┼───┤11 ├─────┤
│28 │ROHTO Lycee 美少女版 │盒 │ │藥品 │
├───┼─────────────┼───┼───┼─────┤
│29 │ROHTO 40α眼藥水 │盒 │5 │藥品 │
├───┼─────────────┼───┼───┼─────┤
│30 │ROHTO 40α(黃盒) │盒 │2 │藥品 │
├───┼─────────────┼───┼───┼─────┤
│31 │Lion 眼藥水 │盒 │10 │藥品 │
├───┼─────────────┼───┼───┼─────┤
│32 │ROHTO花粉使用眼藥水 │盒 │1 │藥品 │
├───┼─────────────┼───┼───┼─────┤
│33 │ROHTO花粉使用眼藥水S │盒 │1 │藥品 │
├───┼─────────────┼───┼───┼─────┤
│34 │Santen Sawte PC眼藥水 │盒 │2 │藥品 │
├───┼─────────────┼───┼───┼─────┤
│35 │小林洗眼液 │盒 │1 │藥品 │
├───┼─────────────┼───┼───┼─────┤
│36 │ROHTO C3眼藥水 │盒 │1 │藥品 │
├───┼─────────────┼───┼───┼─────┤
│37 │Santen FX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
│38 │PAHMU FX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
│39 │千壽製藥 40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
│40 │興和胃腸藥 │盒 │3 │藥品 │
├───┼─────────────┼───┼───┼─────┤
│41 │興和胃腸藥 │瓶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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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表飛鳴350錠 │盒 │2 │藥品 │
├───┼─────────────┼───┼───┼─────┤
│43 │China oel │盒 │3 │藥品 │
├───┼─────────────┼───┼───┼─────┤
│44 │Hirudoid │盒 │8 │藥品 │
├───┼─────────────┼───┼───┼─────┤
│45 │Hirudoid forte │盒 │8 │藥品 │
├───┼─────────────┼───┼───┼─────┤
│46 │Trinolene eral peste │盒 │22 │藥品 │
├───┼─────────────┼───┼───┼─────┤
│47 │五塔標行軍散 │盒 │7 │藥品 │
├───┼─────────────┼───┼───┼─────┤
│48 │Counterpain plus │盒 │5 │藥品 │
├───┼─────────────┼───┼───┼─────┤
│49 │Dermaheu Cream │盒 │6 │藥品 │
├───┼─────────────┼───┼───┼─────┤
│50 │虎標萬金油 │盒 │7 │藥品 │
├───┼─────────────┼───┼───┼─────┤
│51 │L.MO OK繃 │盒 │10 │醫療器材 │
├───┼─────────────┼───┼───┼─────┤
│52 │葛根湯 │盒 │1 │藥品 │
├───┼─────────────┼───┼───┼─────┤
│53 │kokando 便祕治療劑 │盒 │2 │藥品 │
├───┼─────────────┼───┼───┼─────┤
│54 │大正A口內炎 │盒 │3 │藥品 │
├───┼─────────────┼───┼───┼─────┤
│55 │Counterpain │盒 │3 │藥品 │
├───┼─────────────┼───┼───┼─────┤
│56 │萬金油 │盒 │10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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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艾草頸椎貼 │盒 │2 │藥品 │
├───┼─────────────┼───┼───┼─────┤
│58 │艾草膝蓋貼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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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曼秀雷敦薄荷膏 │盒 │2 │藥品 │
├───┼─────────────┼───┼───┼─────┤
│60 │腰痛靈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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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上標油 │盒 │1 │藥品 │
├───┼─────────────┼───┼───┼─────┤
│62 │黃道益活絡油 │盒 │10 │藥品 │
├───┼─────────────┼───┼───┼─────┤
│63 │臥佛牌青草膏 │組 │3 │藥品 │
├───┼─────────────┼───┼───┼─────┤
│64 │鼻舒樂呼吸輔助貼 │盒 │2 │醫療器材 │
├───┼─────────────┼───┼───┼─────┤
│65 │Counterpain Cool │盒 │2 │藥品 │
├───┼─────────────┼───┼───┼─────┤
│66 │太田胃散 │盒 │3 │藥品 │
├───┼─────────────┼───┼───┼─────┤
│67 │五塔油(白色) │盒 │6 │藥品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577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承韻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
巷00號1 樓,下稱承韻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蕭文琪) 實際負
責人,其明知附表所示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生福利部) 申請查驗登記,並經
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及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及
販賣,竟基於擅自輸入、販賣未經核准之藥品及醫療器材之
犯意,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同年5 月間止,多次自日本、
泰國等地,以手提及托運行李方式,將附表所示藥品及醫療
器材攜帶入境而輸入之,並隨即在臉書「迦南日本批發商社
」社團張貼廣告而販賣之。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
總隊於108 年6 月26日在承韻公司上址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暨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坦承自108 年3 月起至同年│
│ │述 │5 月間止,從日本分3 到5 │
│ │ │次帶回附表所示物品,因日│
│ │ │本買一定金額以上物品會有│
│ │ │折扣,想說有誰要就賣給其│
│ │ │,藥品沒有申請許可,有想│
│ │ │過上網拍賣之事實。 │
├──┼───────────┼────────────┤
│2 │衛生福利部108 年9 月27│證明附表所示物品係屬藥品│
│ │日衛部中字第1080026564│及醫療器材之事實。 │
│ │號函附資料、衛生福利部│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9 │ │
│ │月5 日FDA 藥字第108002│ │
│ │0372號函附資料、照片、│ │
│ │涉違規產品封存數量清單│ │
├──┼───────────┼────────────┤
│3 │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衛│證明被告擅自輸入並上網販│
│ │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賣附表所示藥品及醫療器材│
│ │、各藥品及醫療器材照片│之事實。 │
│ │、手機截圖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擅自輸入禁藥、同法
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同法第84條第1 項擅自輸入醫療器
材及同法條第2 項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等罪嫌。另被告所
犯擅自輸入禁藥與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二罪間,及販賣禁藥與
販賣未經核准醫療器材兩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擅自輸
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有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
告擅自輸入並販賣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醫療器材,於社會通
念應認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請以「集合犯」論處。至扣
案如附表所示藥品及醫療器材等物,請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產品名稱 │單位 │數量 │產品屬性 │
├───┼─────────────┼───┼───┼─────┤
│1 │ 命之母 │罐 │2 │藥品 │
├───┼─────────────┼───┼───┼─────┤
│2 │Samten點眼液0.02% │盒 │2 │藥品 │
├───┼─────────────┼───┼───┼─────┤
│3 │白十字OK繃 │盒 │4 │醫療器材 │
├───┼─────────────┼───┼───┼─────┤
│4 │DAIS OK繃 │盒 │4 │醫療器材 │
├───┼─────────────┼───┼───┼─────┤
│5 │Sato 皮膚炎 tact lotion │盒 │1 │藥品 │
├───┼─────────────┼───┼───┼─────┤
│6 │高田製藥 Gentacin 軟膏 │盒 │2 │藥品 │
├───┼─────────────┼───┼───┼─────┤
│7 │鳥居藥品抗真菌藥 │盒 │3 │藥品 │
├───┼─────────────┼───┼───┼─────┤
│8 │POHTO 口角炎、口唇炎軟膏 │盒 │3 │藥品 │
├───┼─────────────┼───┼───┼─────┤
│9 │澤井製藥吸入式鼻過敏症治療│支 │7 │藥品 │
│ │劑 │ │ │ │
├───┼─────────────┼───┼───┼─────┤
│10 │JG脫皮症、白斑用劑 │瓶 │20 │藥品 │
├───┼─────────────┼───┼───┼─────┤
│11 │EVE A錠 │盒 │34 │藥品 │
├───┼─────────────┼───┼───┼─────┤
│12 │EVE QUICK │盒 │4 │藥品 │
├───┼─────────────┼───┼───┼─────┤
│13 │EVE QUICK DX │盒 │2 │藥品 │
├───┼─────────────┼───┼───┼─────┤
│14 │日本臟器製藥 │罐 │1 │藥品 │
├───┼─────────────┼───┼───┼─────┤
│15 │頭痛生理痛藥 │盒 │5 │藥品 │
├───┼─────────────┼───┼───┼─────┤
│16 │PAIR Acne Medication │盒 │20 │藥品 │
├───┼─────────────┼───┼───┼─────┤
│17 │太田胃散 │罐 │1 │藥品 │
├───┼─────────────┼───┼───┼─────┤
│18 │Sato tact white │盒 │25 │藥品 │
├───┼─────────────┼───┼───┼─────┤
│19 │大正感冒藥 │盒 │7 │藥品 │
├───┼─────────────┼───┼───┼─────┤
│20 │MUHI止癢液 │盒 │3 │藥品 │
├───┼─────────────┼───┼───┼─────┤
│21 │MUHI止癢膏 │盒 │1 │藥品 │
├───┼─────────────┼───┼───┼─────┤
│22 │液體絆創膏 │盒 │1 │醫療器材 │
├───┼─────────────┼───┼───┼─────┤
│23 │三友筋肉痛 │盒 │2 │藥品 │
├───┼─────────────┼───┼───┼─────┤
│24 │消炎固形軟膏 │包 │1 │藥品 │
├───┼─────────────┼───┼───┼─────┤
│25 │麵包超人目藥 │盒 │1 │藥品 │
├───┼─────────────┼───┼───┼─────┤
│26 │ROHTO Z pro眼藥水 │盒 │13 │藥品 │
├───┼─────────────┼───┼───┼─────┤
│27 │ROHTO Lycee │盒 │合計 │藥品 │
├───┼─────────────┼───┤11 ├─────┤
│28 │ROHTO Lycee 美少女版 │盒 │ │藥品 │
├───┼─────────────┼───┼───┼─────┤
│29 │ROHTO 40α眼藥水 │盒 │5 │藥品 │
├───┼─────────────┼───┼───┼─────┤
│30 │ROHTO 40α(黃盒) │盒 │2 │藥品 │
├───┼─────────────┼───┼───┼─────┤
│31 │Lion 眼藥水 │盒 │10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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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ROHTO花粉使用眼藥水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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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ROHTO花粉使用眼藥水S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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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Santen Sawte PC眼藥水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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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小林洗眼液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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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ROHTO C3眼藥水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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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Santen FX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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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PAHMU FX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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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千壽製藥 40 眼藥水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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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興和胃腸藥 │盒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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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興和胃腸藥 │瓶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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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表飛鳴350錠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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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China oel │盒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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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Hirudoid │盒 │8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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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Hirudoid forte │盒 │8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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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Trinolene eral peste │盒 │2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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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五塔標行軍散 │盒 │7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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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Counterpain plus │盒 │5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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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Dermaheu Cream │盒 │6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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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虎標萬金油 │盒 │7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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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L.MO OK繃 │盒 │10 │醫療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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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葛根湯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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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kokando 便祕治療劑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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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大正A口內炎 │盒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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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Counterpain │盒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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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萬金油 │盒 │10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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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艾草頸椎貼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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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艾草膝蓋貼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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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曼秀雷敦薄荷膏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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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腰痛靈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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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上標油 │盒 │1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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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黃道益活絡油 │盒 │10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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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臥佛牌青草膏 │組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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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鼻舒樂呼吸輔助貼 │盒 │2 │醫療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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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Counterpain Cool │盒 │2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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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太田胃散 │盒 │3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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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五塔油(白色) │盒 │6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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