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詩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30日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213 號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3489號、第4176號、第4329號、第9726號、109 年度偵字第2149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詩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判決,該判決正本並於110 年1 月11日分別寄存送達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且被告所提供位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居所地址,亦經郵務人員表示該址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而無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戶籍址及其所提供之桃園市○○區○○○路00號之1 四樓居所均有合法送達,故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0 年2 月11日,因其為春節假日,故順延至110 年2 月17日始為到期,惟被告係於110 年6 月8 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戳章為憑,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